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生态环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4-05-14 02:1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生态环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15年9月24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生态环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一、泉州市被告人龙厚有污染环境案 【案情】
2013年3月以来,被告人龙厚有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也未建设相应的配套水污染防治等环保措施,向他人租赁址在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的一处民房作为经营场所,雇佣一名工人从事磨具电镀加工,生产过程所产生的污水未进行任何处理就通过车间下水道排入厂房后方排水沟渗入地下。龙厚有还不时将沉淀在水沟里的废水装入桶中运到泉州市丰泽区北峰动车站前的荒地进行倾倒,对环境造成污染。2013年9月4日,根据群众举报,泉州市环保局环境监督支队、泉州市丰泽区环保局查获上述电镀加工厂,并提取生产过程中直接排放的废水进行检测。经检测,上述加工厂车间总排口废水样品中的六价铬浓度达701.6毫克/升,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3507倍。2014年3月12日,被告人龙厚有被抓获归案。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龙厚有在从事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含有六价铬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归案后,被告人龙厚有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龙厚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评析】
六价铬属于《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限值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有持久性危害,容易被人体吸收,造成遗传性基因缺陷,经常接触或吸入体内还有致癌危险,该规定的六价铬排放浓度限值是0.2毫克/升。本案被告人龙厚有未经处理直接外排的污染水中六价铬浓度701.6毫克/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3507倍。该污水排入水沟后渗入地下,不仅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还可能污染地下水,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群众反映强烈。且被告人龙厚有将污水运到动车站附近人群密集地区倾倒,容易造成污染物的扩散,危害公共安全。法院通过组织公开开庭、公开宣判,依法惩处了该污染环境的行为,及时控制了污染物的进一步扩散,安抚了受环境污染影响群众的不良绪情,同时据此对社会大众进行环保法治教育,扩大了审判的社会效果。
二、福鼎市被告人潘国强污染环境案 【案情】
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20日间,被告人潘国强在未取得环保部门的审批、无污水处理设备的情况下,租用福鼎市山前街道后胆村潭边他人化油器配件厂厂房私自设置金属钝化作坊,承揽退货的化油器钝化加工,并将加工后产生的废水直接由排水沟排放至山前后胆溪内。2014年8月20日,福鼎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对该作坊的排污口的废水进行采样。经检测,被告人潘国强经营的钝化加工作坊排放的废水中六价铬浓度为153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765倍,对山前后胆溪水体造成严重污染。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国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设置钝化加工作坊,并将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重金属超标的废水直接排放到山前街道后胆溪中,对水体造成严重污染,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案发后,被告人潘国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潘国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评析】
金属表面钝化加工是电镀的工序之一,使金融表面形成保护层,防止氧化。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加入铬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
酸等材料,生产中的废水含有铬、铜等重金属,直接排放对水体资源、对环境将产生严重的破坏。水,是生命之源,它孕育了这个星球上的每一个生命,还在源源不断地为我们的生命提供能量。由于人为的滥用和污染破坏,我们可用的水资源越来越少,珍惜和爱护水资源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本案被告人潘国强的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并且通过查处一起、宣判一起,有效地震慑了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减少了该地区类似非法钝化加工作坊的数量。同时通过宣传,提高了当地群众对水资源及环境保护的认识,有效营造全社会保护环境、人人爱护环境的氛围。
三、武夷山市被告人周良宝滥伐林木案 【案情】
2012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周良宝受山场林木所有人陆新华(另案处理)的委托,在办理部分自用材采伐手续的情况下,组织安排工人,将位于武夷山市崇安街道松凹村前山自然村 “林子岗”山场,林权属陆新华所有的林木全部采伐变卖。后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该山场采伐面积120亩,超数量采伐阔叶树,折立木蓄积量76.072立方米。
2012年8月左右,被告人周良宝受山场林木所有人游书文的委托,在办理部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组织安排工人,将位于武夷山市崇安街道松凹村前山自然村“林子岗”山场,林权属游书文所有的山场林木全部采伐。后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该山场采伐面积18亩,超数量采伐,折立木蓄积量8.8791立方米。
2012年10月期间,被告人周良宝受山场林木所有人陈光荣委托办理采伐手续采伐林木,在采伐证尚未办成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组织安排工人将位于武夷山市崇安街道松凹村温岭后自然村 “苦株垄”山场,林权属陈光荣、林乃顺所有的林木全部采伐。后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该山场采伐面积32亩,采伐林木蓄积量为49.3486立方米。
被告人周良宝将采伐林木出售给他人,非法所得5000元。案发后,部分滥伐林木被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周良宝于2013年9月17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在滥伐的游书文、陈光荣承包的二片林地上补种杉树及油茶树,补种面积50亩,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良宝违反国家森林法律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案发后,被告人周良宝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良宝在部分滥伐的林地上补种林木,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决:一、被告人周良宝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二、被告人周良宝被依法扣押的滥伐的林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三、追缴被告人周良宝滥伐林木非法所得5000元,上缴国库。
【评析】
福建法院首创“补种复绿”的恢复性生态司法保护模式,本案是“恢复性司法保护+专业化审判机制”的成功实践,坚持“惩防并举、重在修复”的审判理念,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充分发挥司法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能动作用。该做法既实现刑罚的惩罚功能,又使受损环境得到尽快修复,还让被害人得到有效赔偿,“一判三赢”,有效协调好惩治犯罪、生态保护和民生保障的平衡问题,最大限度地降低了生态环境损失,取得了生态环境审判效果最大化。
四、被告人张茂寿、张凯强、张建东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告人龚纪林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案情】
年近八旬的被告人龚纪林声称君山村胡坊组河边三株香樟树属他所有,并以900元的价格将三株香樟树卖给被告人张茂寿、张凯强、张建东。随后,三被告人雇挖掘机对香樟树进行采挖,并轮流用锯子进行裁筒。在第二株香樟树被挖倒后,闻讯赶到的胡坊村民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被采挖的树种为香樟,属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木。被采挖樟树林木所有权属鸾凤乡君山村集体所有。
【裁判】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茂寿、张凯强、张建东明知香樟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进行收购、采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龚纪林明知是香樟树而进行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张凯强有自首情节但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其缓刑。据此判决:被告人张茂寿、张建东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张凯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合并原判未执行的刑期,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龚纪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评析】
香樟树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植物全体均有樟脑香气,是生产樟脑的主要原料,木材坚硬美观,是制造家具的好材料。许多不法之徒利用村民对重点保护植物认识不清的弱点,纷纷打起了香樟树的主意。国家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实行加强保护,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本案的被告人严重侵犯了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破坏了自然生态环境,理应受到惩处。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犯罪,为村民上了一堂深刻的“法治课”,促使他们认识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性,形成“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的价值导向。
五、光泽县被告人王和明、胡志华非法采矿案 【案情】
2011年初,胡志华和王和明以开采陶瓷土矿,向光泽县鸾凤乡双门村村民租赁“打石窠”、“水库窠”山场。随后组织人工大肆开挖山体,滥采稀土矿。5月,光泽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监察大队下达《责令停止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在现场安插停止施工通知牌,但二被告人仍未停止不法行为,致使林地和矿产资源遭受破坏。经鉴定,二被告人非法占用林地开采稀土面积36.68亩,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47.87万元。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和明、胡志华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私自开采稀土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47.87万元,情节特别严重。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主动陈述犯罪事实,有效配合案件查处,积极恢复被破坏的林地植被并缴纳罚金,法院依法判处二被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分别判处罚金110000 元和100000 元。
【评析】
矿产资源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根据我国《物权法》及《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矿藏属于国家所有,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都应受到法律严惩。本案二被告人未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开采滥采稀土矿,不仅对山体水土及生态环境产生严重破坏,而且稀土矿作为国家重要的战略储备资源,违法滥采稀土矿也会带给国家严重的矿产资源流失。二被告人归案后主动陈述犯罪事实,配合案件查处,且事后积极恢复被破坏的山体林地植被,对环境后续自我修复能力提升起到重要作用,故法院审理后作上述判决。
六、永春县被告人王玉胜非法狩猎案 【案情】
2012年11月1日,福建省林业厅发布鸟类禁猎期的通告,决定在福建省境内对鸟纲所有种(鸟类)进行禁猎,禁猎期为2012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2014年11月至12月14日,被告人王玉胜在未经批准和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期内前往永春县石鼓镇凤美村“笳碑石”山场,利用诱捕器、捕鸟网等狩猎工具,采用鸟鸣诱捕的方法进行狩猎,非法猎获野生画眉鸟22只。经永春县野生动物保护站技术人员鉴定:该鸟类均为画眉亚科画眉,属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玉胜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非法狩猎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画眉22只,破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
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王玉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决:一、被告人王玉胜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评析】
永春法院全程邀请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中心高级工程师对专业问题进行指导。本案由永春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永春检察院检察长担任公诉人,通过新浪微博、福建法院网进行庭审直播。庭审当天,邀请30多名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普通群众参加庭审旁听,并在庭审现场向上述旁听人员发放表格及问卷,征求他们对案件量刑等意见、建议。生态环境新类型案件引入民意机制,向人民陪审员、专家、群众等征求审理意见和建议,是法院深化司法改革、推进司法民主的具体实践,这在全省生态环境审判中尚属首次。宣判后,旁听人员纷纷表示,在刑事审判中引入公众意见,是一种有益的尝试,更能获得社会公众的理解、认可和尊崇。
七、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与洪泉明、姚庆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情】
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12日间,被告人洪泉明、姚庆辉伙同他人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租用位于龙海市浮宫镇溪山村龙海振发供水有限公司一楼作为厂房开办皮革加工厂,擅自从事皮革鞣制加工生产蓝湿皮,且未设置废水污染处理设施,直接将含重金属的废水排放到南溪中。龙海市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4月2日通知责令该厂限期改正,但洪泉明、姚庆辉等人仍继续生产,直至2014年3月12日被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查获。经对外排废水采样监测,外排的鞣制废水总铬浓度为155毫克/升,外排的地面清洗水总铬浓度为1030毫克/升,均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
被告人洪泉明、姚庆辉污染环境一案,由龙海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随后又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民事),认为洪泉明、姚庆辉非法向南溪排放废水共计8000吨左右,为治理受污染的水域,根据龙海市环境保护局的核定,请求法院判令洪泉明、姚庆辉共同赔偿因非法排放废水严重污染环境,造成的治理环境所需费用即排污费人民币20万元。法院对公诉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与刑事案件合并审理。
【裁判】
在庭审过程中,就公益诉讼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与洪泉明、姚庆辉就民事公益诉讼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洪泉明、姚庆辉共同赔偿治理环境所需的费用20万元,交至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专项基金账户。就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洪泉明、姚庆辉污染环境一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泉明、姚庆辉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归案后,洪泉明、姚庆辉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能与公益诉讼原告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治理环境所需的费用20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洪泉明、姚庆辉犯污染环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评析】
本案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后,福建省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首例案件,本案的审理工作将助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有益探索。为了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初衷落到实处,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专项基金,该基金专款专用于全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治理工作。本案中,二被告的20万元赔偿款已由龙海市人民法院先行代收,并缴交至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专项基金账户。该账户的设立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行动提供了有力的后备支持,为建设山美水美的和谐环境保驾护航。
八、连城县林业局、龙岩市水土保持学会与黄永华等11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情】
2011年农历3月始,黄永华、滕继能、涂志洪、赖元树、罗祥彬等11人合谋,出资雇人在龙岩市连城县莒溪镇梅村头村吉坑水尾罗水才的山场(以下称一矿)非法开采稀土矿。2011年8、9月,一矿塌方。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
之后,黄永华等人又在连城县莒溪镇梅村头村吉坑水尾罗仙养山场(以下称二矿)继续非法开采稀土矿。2012年2月,该矿点被发现并捣毁。经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鉴定,该一矿、二矿矿点因非法采矿造成资源破坏价值1626.15万元。上述非法采矿的行为造成非法采矿点及邻近山场林地表层大部分遭受破坏,采矿区内部分山体崩塌、滑坡、水土流失严重,道路边坡损毁,河道泥沙淤积、堵塞,水流不畅。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采矿区内山场损毁生态破坏需恢复植被治理的面积总计28.81亩,采矿区内生态破坏修复所需工程费用总计633672.69元。连城县林业局、龙岩市水土保持学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黄永华等11人连带赔偿采矿区内生态破坏修复所需工程费用633672.69元及律师费、鉴定费、鉴定人员出庭费用。
【裁判】
法院认为,对污染环境而损害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诉讼。本案被告黄永华等11人的非法采矿行为不仅给国家矿产资源造成了巨大损失,还污染和破坏非法采矿点及邻近山场林地表层生态环境,被告除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民事赔偿责任。连城县林业局作为林业生态规划建设的职能主管部门,龙岩市水土保持学会作为受水利、林业、农业主管部门共同领导的非营利性社会法人团体,出于修复已遭受损害的森林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目的,基于法律授权而提起诉讼,是适格的原告主体。本案被告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法律规定的连带赔偿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法院当庭判决,判令被告黄永华等7人连带赔偿一矿非法采矿点(稀土)的生态破坏修复工程费用人民币235846.05元;被告黄永华等11人连带赔偿二矿非法采矿点(稀土)的生态破坏修复工程费用人民币397826.64元;承担原告合理支出的律师费以及本案鉴定费、鉴定人员出庭费用。
【评析】
本案为龙岩市首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法院通过抽取专家人民陪审员参审合议,对庭审进行微博网络直播,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陪审员旁听,并当庭宣判,达到了审判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该案审结后,法院与林业、环保、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有效对接和联动,针对非法采矿区内部分山体崩塌、滑坡、水土流失严重状况,积极开展补救措施,由环境修复企业进场修复道路边坡、清理河道淤泥及工业垃圾并逐步分阶段进行植被恢复,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九、光泽县林业局与单寄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纠纷案 【案情】
2013年11月中旬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单寄坪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雇佣他人到光泽县崇仁乡崇仁村 “香炉山”山场,用钩机将山场推平,用于堆放、加工鲜鸡粪,造成上述山场原有林地植被被严重毁坏。经林业工程师鉴定:现场位于光泽县崇仁乡崇仁村 “香炉山”山场,二类图34林班2大班1、2、3、5、7、8小班,被占用林地面积38.7645亩(25846平方米),该林地属县生态公益林。案发后,被告人单寄坪于2014年7月29日到光泽县公安局自首。光泽县林业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称,单寄坪严重毁坏该山场原有林地植被,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要求判令其在期限内清理堆放鸡粪、恢复被损害的植被。
【裁判】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光泽县林业局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单寄坪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即着手将堆放在被非法占用林地上的鸡粪进行清理。二、被告人在清理上述堆放鸡粪的同时,同步恢复被损害的植被。三、被告人完成上述清理、恢复植被的期限为二年,即在2016年11月7日前完成对被损害林地植树造林并负责管护,植树造林和管护期间由光泽县林业局负责监督。法院并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单寄坪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缴纳)。
【评析】
本案涉及在审理破坏生态环境、严重毁坏林地植被的刑事诉讼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的公益诉讼。因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
被告人单寄坪非法占地、推平山场、堆放鸡粪,严重毁坏该山场原有林地植被,破坏了县生态公益林,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县林业局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被告人在限定的期限内清理堆放鸡粪、恢复被损害的植被,符合本案公益诉讼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主体资格。在当前的形势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一种司法实践的创新,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保护公共利益,节约诉讼资源。对被告人而言,为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促使其积极参加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及时弥补因其犯罪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失,有效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十、莆田市城厢区喜第酒吧诉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 【案情】
喜第酒吧位于莆田市城厢区广化路一商住楼内,其在日常经营中产生的噪声严重影响了周围群众的正常休息,群众多次投诉、上访。莆田市城厢区环境监测站于2013年4月12日和13日,分别对喜第酒吧的夜间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和夜间边界噪声进行监测,显示喜第酒吧夜间噪声排放超出国家规定标准。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厢区政府)据此于5月15日向喜第酒吧作出对噪声实行限期治理的通知,要求喜第酒吧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治理到位,逾期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将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限期治理期限届满后,莆田市环境监测站对喜第酒吧产生的夜间噪声进监测,结果显示该酒吧夜间噪声排放仍超出国家规定标准。2013年8月8日,城厢区政府作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喜第酒吧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进行陈述或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并于次日送达该酒吧。2013年9月6日,城厢区政府对喜第酒吧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关闭。喜第酒吧对此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经莆田市人民政府复议后维持了城厢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喜第酒吧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城厢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城厢区政府作为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根据喜第酒吧在限期治理期满后,仍未完成整改治理任务的事实,作出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据此判决:驳回莆田市城厢区喜第酒吧的诉讼请求。
【评析】
在生态环境行政审判中,法院坚持监督和支持并重,依法行使司法审查权,正确处理生态环境审判与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关系,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本案中,法院依法审查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责、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对周边居民的生活、学习造成一定的影响,行政机关要求其限期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作出责令关闭的处罚,以合法正当的行政执法维护群众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来源: http://www.fae.cn/kx1656.html
正在阅读:
财务管理大题01-13
2012学校后勤工作计划06-02
货舱等级介绍10-12
南航数控技术考试原题(附答案)分解01-09
云南世珍泉饮用水有限公司《员工手册》05-19
单体液压支柱维修方案01-09
- 多层物业服务方案
- (审判实务)习惯法与少数民族地区民间纠纷解决问题(孙 潋)
- 人教版新课标六年级下册语文全册教案
- 词语打卡
- photoshop实习报告
- 钢结构设计原理综合测试2
- 2014年期末练习题
- 高中数学中的逆向思维解题方法探讨
- 名师原创 全国通用2014-2015学年高二寒假作业 政治(一)Word版
- 北航《建筑结构检测鉴定与加固》在线作业三
- XX县卫生监督所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小学四年级观察作文经典评语
- 浅谈110KV变电站电气一次设计-程泉焱(1)
- 安全员考试题库
- 国家电网公司变电运维管理规定(试行)
- 义务教育课程标准稿征求意见提纲
- 教学秘书面试技巧
- 钢结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 水利工程概论论文
- 09届九年级数学第四次模拟试卷
- 高级人民法院
- 福建省
- 典型案例
- 生态环境
- 审判
- 十大
- 发布
- DCWriter文本编辑器软件使用说明
- (上海环盟咨询)智能锁细分产品市场分析 - 图文
- 课程设计
- 自动焊接机械手设计(毕业设计)
- 钻床的自动化改造及进给系统设计毕业说明书有CAD图
- 北京市十二五财政发展规划
- TH-WD-3电气部分实验指导书 - 图文
- 储煤混煤场施组 - 图文
- 素材
- 2014中考物理总复习专题突破训练-电现象电路
- 护理工作规范内容Microsoft Word 文档
-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文版)2010 - 图文
- 公民意识案例
- 新闻采编部工作总结
- Java习题集3 - 图文
- Domino开发者入门地图
- 昆明理工大学2013井巷工程课程设计
- 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与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水平密切相关
- 大坝稳定分析
- Linux各种服务端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