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64-EC可再使用性、可再利用性、可回收利用性 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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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与理事会2005/64/EC指令

关于车辆可再使用性、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的EC型式认证及对70/156/EEC的修订

欧洲议会及欧洲联盟委员会

考虑到欧洲经济共同体成立时的条约,尤其是该条约的第95条; 考虑到欧洲委员会的提议;

考虑到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按照条约第251条中规定的程序采取行动,

鉴于:

(1) 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0年9月18日发布的关于报废车辆的2000/53/EC指令要

求,应制定合适的规定,以保证M1和N1类型式认证车辆的可再使用和/或可再利用达到85%质量百分比,可再使用和/或可回收利用达到95%质量百分比时,才能投放市场。

(2) 零部件的可再使用性、材料的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构成了共同体废物管理策

略的重要部分。因此车辆制造商及其供应商应在新车制造的最早阶段考虑这些问题,以便于对这些车辆报废时进行处理。

(3) 本指令是1970年2月6日发布的有关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型式认证方面各成员国法律

一致性的指令70/156/EEC中建立的整车型式认证框架指令中的一个单独指令。

(4) 整车型式认证体系目前对M1类车辆是强制性的,未来将扩展到所有类别的车辆。因

此有必要把关于可再使用性、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方面的措施纳入到整车型式认证体系中。

(5) 因此,对于还未强制执行整车型式认证体系的N1类车,有必要制定相关的规定。 (6) 汽车制造商应向认证机构提供全部的有关材料成分及其质量的技术资料,以便证实

制造商按照ISO22628:2002进行了计算。

(7) 只有制造商采取了令人满意的安排和程序来管理从供应商处得到的所有信息,制造

商的计算才能在车辆型式认证时得到正确的验证。在型式认证被批准前,合格评定机构应对这些安排和程序进行初步评审,并颁发符合性证书表明这些安排和程序是令人满意的。

(8) 应根据报废车辆的处理程序,对计算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时的不同输入进行

适当的评估。因此,制造商应该对报废车辆的处理推荐相关策略,向合格评定机构提供其中的详细信息。该策略应考虑在申请新车型式批准时已经证实的或处于开发阶段的技术。

(9) 特殊用途车辆的设计是为了执行特定功能并需要特别的车身布置,而这些并不全都

在制造商的控制之中。因此无法对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进行适当的计算。所以,关于计算的要求不适用于这些车辆。

(10) 非完整车辆是N1类车辆的重要特征。基础车辆的制造商无法计算完整车辆的可再利

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因为在基础车辆的设计阶段无法获得汽车制造后期的相关数据。因此仅要求基础车辆满足本指令的要求。

(11) 小规模生产的汽车的市场份额是非常有限的,如果它们满足本指令,对环境的益处

也是非常小的。因此,它们可以不遵守本指令的某些条款。

(12) 根据2000/53/EC,为了道路安全和保护环境,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从报废车辆上

拆除的某些零部件再使用。这些措施应限制这些零部件在新车制造中再使用。

(13) 本指令列出的条款将要求制造商提供与型式认证有关的新数据,而且这些细节应在

70/156/EEC中反映出来,70/156/EEC非常详细的列出了型式认证需要提交的数据清单。因此有必要对70/156/EEC进行相应的修订。

(14) 为使本指令适应科学及技术进步而采取的必要的措施,应根据70/156/EEC条款13

(3)的管理程序进行。

(15) 因为本指令的目的是使报废车辆对环境的影响达到最小化,这就要求汽车从概念设

计阶段就考虑便于再使用、再利用和再回收利用,这一要求仅仅由成员国单独行动是不能充分的实现的,因此,考虑到行动的规模性,从理事会的层次来进行能够更更好的实现,理事会将会根据条约的第5条所规定的辅助原则采取相关措施。根据该条款中规定的饿均衡原则,本指令对于达到这个目的是非常必要的,不可逾越。

(16) 根据关于更好立法的国际协议第34段,应该鼓励成员国为了自身利益以及欧盟理事

会的利益,起草他们自己的措施,并且详细的说明这些转换措施与本指令的关联,并公之于众。

已经采用了本指令:

条款1 主题

该指令对第2条适用的车辆的型式认证制定了管理及技术规定,目的是保证该类车辆的零部件及材料的可再使用、可再利用及可回收利用达到附件Ⅰ规定的最小比例。

该指令制定了明确的的规定,保证可再使用的零部件不会对安全和环境产生危害。

条款2 范围

该指令适用于70/156/EEC附件Ⅱ A部分定义的M1和N1类车辆,以及这些车辆使用的新零部件及再使用的零部件。

条款3 豁免

在不影响第7条规定应用的情况下,该指令不适用于:

(a)70/156/EEC附件Ⅱ A部分第5点定义的特殊用途车辆;

(b)多阶段制造的N1类车辆,如果其基础车型满足该指令的要求; (c)70/156/EEC第8(2)(a)条定义的小批量生产的车辆。

条款4 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该指令: 1、“车辆”指机动车辆。 2、“零部件”是指车辆生产中所包含的任何零件或任何总成。它也指70/156/EEC条款2定

义的元器件和独立的技术单元; 3、“车辆型式”指70/156/EEC附件Ⅱ B部分第1和3条定义的车辆类型; 4、“报废车辆”指2000/53/EC条款2第2点定义的车辆; 5、“基准车辆”指与汽车制造商协商、由认证机关按照附件Ⅰ的标准认定的回收利用难度最大的车型;

6、“多阶段制造车辆”指经多阶段的制造过程而产生的车辆; 7、“基础车辆”指70/156/EEC条款2的第四缩进段定义的,用于多阶段制造的开始阶段的车辆;

8、“多阶段制造”指通过多个阶段往基础车辆上增加零部件或修改零部件而实现车辆生产的过程;

9、“再使用”指2000/53/EC条款2第6条定义的再使用;

10、“再利用”指2000/53/EC条款2第7条第1段定义的再利用;

11、“能量回收”指2000/53/EC条款2第7条第2段定义的能量回收;

12、“回收利用”指2000/53/EC条款2第8条定义的回收利用;

13、“可再使用性”指从报废车辆上剥离出来的零部件再使用的潜在性;

14、“可再利用性”指从报废车辆上剥离出来的零部件或材料再利用的潜在性;

15、“可回收利用性”指从报废车辆上剥离出来的零部件或材料回收利用的潜在性;

16、“车辆的可再利用率(Rcyc)”指一辆新车具备的、潜在的能被再使用和再利用的质量百分比;

17、“车辆的可回收利用率(Rcov)”指一辆新车具备的、潜在的能被再使用和回收利用的质量百分比;

18、“策略”指大规模的计划,包括相互配合的行动和技术措施,即采取分解、拆散或类似过程对材料进行再利用和回收利用,以确保可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目标在车辆报废时能实现;

19、“质量”指70/156/EEC附件Ⅰ第2.6条定义的车辆行驶状态下的质量,再除去驾驶员的质量(75kg);

20、“合格评定机构”指经过欧盟成员国通报,按照指令条款要求执行制造商初步评审与签发符合性证书的实体,如技术服务机构或其他机构等。只要在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方面的能力被证实是卓越的,合格评定机构可以是型式认证主管部门。

条款5 型式认证规定

1、成员国应仅对符合该指令要求中有关汽车的可再使用性、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要求的车型,授予EC型式认证或国家型式认证。

2、为适用第1条,制造商应向认证机构提供附件Ⅰ中所提到的用于计算和检查所必需的、涉及到车辆及其零部件制造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性质的详细的技术资料。如果这些资料属于制造商或其供应商的知识产权或具体的技术诀窍而无法披露,制造商或其供应商应提供足够的资料,以使这些计算能够正确的进行。

3、根据70/156/EEC条款3(1),对于可再使用性、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成员国应确保制造商提交EC型式认证申请时,采用附件Ⅱ中列出的信息文件样本。

4、当根据70/156/EEC条款4(3)授予EC型式认证时,型式认证主管部门应使用本指令附件Ⅲ中列出的EC型式认证证书的样本。

条款6

制造商的初步评审

1、根据附件Ⅲ第3条,在没有首先确认制造商已经采取了令人满意的的安排和程序,以适当控制本指令所规定的可再使用性、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问题之前,成员国不得授予型式认证。当执行这个初步评审时,将会授予制造商“符合附件Ⅳ的证书”(以下简称符合性证书)。

2、在对制造商进行初步评审时,成员国应确保用于车型制造时所使用的的材料符合2000/53/EC中4(2)(a)条款的要求

理事会应根据条款9中规定的程序,建立遵守本条款的详细的必要标准。

3、为了实现第1段的目的,制造商应提供能够确保报废产品拆解、零部件再使用、材料的再利用与回收利用的总体策略,该策略应考虑在申请新车型式认证时已经证实的或处于开发阶段的回收利用技术。

4、成员国应指定合格评定机构,根据附件Ⅳ第2条,对制造商进行初步评审,并颁发符合性证书。

5、符合性证书应包括适当的文件以及对制造商提供的策略的描述。合格评定机构应使用附件Ⅳ附录中所列出的样本。

6、在进行新的审查之前,符合性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应不少于2年。

7、对于任何可能影响符合性证书颁发的重大改变,制造商都应通知合格评定机构。在咨询过制造商之后,合格评定机构应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新的审查。

8、在符合性证书有效期的末期,合格评定机构应颁发新的符合性证书,或进一步延长原有符合性证书的有效期,延长期为2年。当重大改变已经引起合格评定机构的注意时,合格评定机构应签发新的符合性证书。

条款7

零部件的再使用

附件Ⅴ中列出的零部件应:

(a)在用于计算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时,被视为不可再使用的; (b)不可在70/156/EEC适用的车辆的制造中再使用。

条款8

对70/156/EEC的修订

应根据本指令附件Ⅵ对70/156/EEC进行修订。

条款9 修订

因有必要采用科学及技术进步成果而对该指令进行修订时,应由理事会根据70/156/EEC条款13(3)指出的调整程序进行。

条款10

型式认证执行时间

1、自2006年12月15日生效起,对于符合本指令要求的车型,成员国不应该: (a)拒绝授予EC型式认证或国家型式认证; (b)禁止新车的注册、销售和投入运行。

2、自2008年12月15日生效起,对于不符合本指令要求的车型,成员国应该: (a)拒绝授予EC型式认证; (b)拒绝授予国家型式认证。

3、自2010年7月15日生效起,如果不满足该指令的要求,成员国应: (a)根据70/156/EEC条款7(1),发给新车的符合性证书无效, (b)除70/156/EEC条款8(2)(b)适用的情况外,拒绝新车的注册、销售和投入运行。

4、条款7应该自2006年12月15日起生效。

条款11 转换

1、各成员国应该在2006年12月15日之前, 实施为与本指令一致而制定的法律、规章和管理规定,并应即时将实施情况通知委员会。 他们应自2006年12月15日起采取这些措施。 当各成员国采用并正式公布这些措施时,应注明参照了本指令。具体方法由各成员自己制定。

2、各成员国应将本指令所关于领域内其所采用的本国法律之主要条款原文传达给委员会。

条款12 生效

本指令自欧盟公报公布之日起第20天生效。

条款13 收件人

本指令通过寄送方式发送至各成员国。

2005年10月26日制定于斯特拉斯堡,。

欧洲议会代表 主席 J. BORRELL FONTELLES D. ALEXANDER

理事会代表 主席

附件 附件目录

附件Ⅰ:要求

附件Ⅱ:EC车辆型式认证的信息文件 附件Ⅲ:EC型式认证证书的样式 附件Ⅳ:制造商的初步评审 附录:符合性证书的样式

附件Ⅴ:被视为不可再使用的零部件 附件Ⅵ:对70/156/EEC的修订

附件1 要求

1、属于M1和N1类的车辆,其制造时应满足:

——可再使用的和/或可再利用的至少达到85%的质量百分比,

——可再使用的和/或可回收利用的至少达到95%的质量百分比;根据本附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2、为了获得型式认证,制造商应根据ISO 22628:2002附件A,提交完整的数据显示表格。这个表格应包括材料的详细分类。

这个表格应该附带被拆解的零部件的清单,由制造商对拆解过程及其所建议的处理过程过程进行声明。

3、为了应用第1条和第2条,制造商应向认证机构证明基准车辆满足要求。应采用ISO 22628:2002附件B中的计算方法。

不过,制造商必须能够证明车型的任何版本都能符合本指令的要求。

4、为了确定基准车型,应考虑以下内容: ——车身类型;

——现有的内饰级别;

——制造商能够提供的选装件。

5、如果型式认证机构与制造商没能共同鉴别出在可再使用性、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方面难度最大的车型版本,应按以下内容选择基准车辆:

a)对于M1类车,70/156/EEC附件Ⅱ C部分第1条规定的每种车身型式; b)对于N1类车,每种车身型式,如厢式货车,商用底盘车、皮卡等。

6、为了计算目的,轮胎应被视为可再利用的。

7、质量以kg表示,带有1位小数。比率应以百分比进行计算,带有1位小数,然后按以下方式舍入:

a)如果数据的小数位在0-4之间,整数不变; b)如果数据的小数位在5-9之间,整数位进1。

8、为了审查本附件中涉及的计算,认证机构应保证第2条中的数据显示表格与本指令条款6(1)的符合性证书附带的推荐策略保持一致。

9、为了审查零部件的材料和质量,制造商应在认证机构认为必要的情况下保持汽车和零部件的备用。

1)如,皮革内饰、车内无线电设备、空调、铝合金车轮等。

附件Ⅱ

EC车辆型式认证的信息文件

根据70/156/EEC附件Ⅰ有关车辆可再使用性、可再利用性、可回收利用性方面的EC型式认证

如果适用,应一式三份提供以下信息,并在提供的信息中包括目录。凡是图纸,必须以A4纸或折叠的A4纸提供,并且图纸的比例应适当,内容足够详细。如果提供照片,照片显示内容应足够详细。

0. 概要

0.1. 厂牌(制造商商标名称): 0.2. 型号: 0.2.0.1.底盘:

0.2.1. 商品名称(如果有):

0.3. 型号识别方法(如果标记在车辆上): 0.4. 车辆类别:

0.5. 制造商名称和地址: 0.8. 装配厂地址:

1.车辆基本结构特征:

1.1. 代表车型的图纸或照片: 1.2. 整车尺寸图纸: 1.3 轴及车轮的数量:

1.3.1. 带有双轮的轴的数量和位置: 1.3.3. 驱动轴(数量、位置、相互连接) 1.7. 驾驶室(forward control and bonneted)(z)

3. 动力设备(q)(如果车辆使用汽油或柴油等运行,同时也使用其他燃料,此条款应重复(+)): 3.1. 制造商 3.2. 内燃机

3.2.1. 发动机专用信息

3.2.1.1. 工作原理:点燃式/压然式,四冲程/二冲程 3.2.1.2. 气缸的数量级排列: 3.2.1.3. 发动机容量

3.2.2. 燃料:柴油/汽油/LPG/NG/酒精

4.传动

4.2. 类型(机械、液压、电气等) 4.5. 变速箱

4.5.1. 类型(手动/自动/CVT(连续变速传动)) 4.9. 差速锁:是/否/可选

9. 车身

9.1. 车身类型

9.3.1. 门的数量及配置 9.10.3. 座椅 9.10.3.1数量

15. 可再使用性、可在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 15.1. 基准车辆所属版本

15.2. 带有车身的基准车辆质量或带有驾驶室的底盘质量,如果制造商没有安装车身和/或联结装置,不包括车身和/或联结装置的质量(如果安装的话,包括液体、随车工具,备用轮胎),不包括驾驶员质量 15.3. 基准车辆材料质量

15.3.1. 预处理阶段需考虑的材料质量 15.3.2. 拆解阶段需考虑的材料质量

15.3.3. 在非金属残余处理阶段需考虑的材料质量,被视为可再利用的 15.3.4. 在非金属残余处理阶段需考虑的材料质量,被视为可回收利用的 15.3.5. 材料数据信息

15.3.6. 可再使用和/或可再利用的材料总质量 15.3.7 可再使用和/或可回收利用的材料的总质量 15.4 比率

15.4.1. 可再利用率Rcyc(%) 15.4.2. 可回收利用率Rccv(%)

附件Ⅲ

EC型式认证证书样式

(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78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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