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针对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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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针对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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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Suzhou Institution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马拉喀什议定书

各成员,

已在GATT 1947范围内根据《乌拉圭回合部长宣言》进行谈判,特此协议如下:

1. 本议定书所附与一成员有关的减让表应自《WTO协定》对该成员生效之日起成为与该成员有关的GATT 1994减让表。依照《关于有利于最不发达国家措施的部长决定》提交的任何减让表应被视为附在本议定书之后。

2. 每一成员同意的关税削减应分5次均等税率削减实施,除非一成员减让表中另有规定。第一次削减应在《WTO协定》生效之日实施,每下一次削减应在每下一年的1月1日实施,最终税率应不迟于《WTO协定》生效之日后4年实施,除非该成员的减让表中另有规定。除非减让表中另有规定,否则在《WTO协定》生效后接受该协定的成员,应在该协定对其生效之日,实施已经发生的所有税率削减及根据上一句有义务在下一年1月1日应实施的削减,并应实施前一句列明的时间表中剩余的税率削减。每一阶段削减的税率应四舍五人至小数点后第一位。对于《农业协定》第2条定义的农产品,分阶段削减应按减让表中有关部分的规定实施。

3. 应请求,本议定书所附减让表中包含的减让和承诺的实施应由各成员进行多边审查。这并不损害各成员在《WTO协定》附件1A所列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4. 在本议定书所附一成员减让表根据第1款的规定成为GATT 1994减让表后,该成员有权随时针对主要供应方为任何其他乌拉圭回合参加方。但其减让表尚未成为GATT 1994减让表的任何产品,全部或部分停止或撤销该减让表中的减让。但是,该项行动只有在以下条件下方可采取:即任何关于此类停止或撤销减让的书面通知已送交货物贸易理事会,并已应请求与有关减让表已成为GATT 1994减让表、且对所涉产品具有实质利害关系的成员进行磋商。如此停止或撤销的任何减让应在具有主要供应利益的成员的减让表成为GATT 1994减让表之日或之后实施。

5. (a)在不损害《农业协定》第4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下,就GATT 1994第2条第1款(b)项和(c)项所指的该协定的日期而言,作为本议定书所附一减让表中规定的减让对象的每一产品的适用日期应为本议定书的日期。

(b)就GATT 1994第2条第6款(a)项所指的该协定的日期而言,本议定书所附一减让表的适用日期应为本议定书的日期。

6. 在减让的修改或撤销涉及减让表第三部分包含的非关税措施的情况下,应适用GATT 1

关于针对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1994第28条的规定及1980年11月10日通过的《根据第28条进行谈判的程序》(BISD27册26至28页)。这并不损害各成员在GATT 1994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7. 如本议定书所附减让表造成任何产品的待遇低于在《WTO协定》生效之前GATT 1947所附减让表中规定的该产品的待遇,则该减让表所涉成员应被视为已经采取在其他情况下根据GATT 1947或GATT 1994第28条的有关规定属必要的适当行动。本款的规定只适用于埃及、秘鲁、南非和乌拉圭。

8. 本议定书所附减让表自定使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三种文本同一作准。

9. 本议定书的日期为199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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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6x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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