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宪法案例选释基本权利总论编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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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宪法案例选释(第1辑)基本权利总论》

编写说明

张翔

? 2012-09-07 22:41:44 来源:《德国宪法案例选释(第1辑)基本权利总论》(张

翔主编,法律出版社2012年8月出版)

一、缘起

比较法之于当代中国法学研究的重要性已毋庸多言。比较法研究最为理想的状态,应该是研究者普遍能依靠自身充分的外语能力和专业素养,系统阅读外国法的原始资料,作为理解、概括、比较、借鉴之基础。但目前我国法学研究者多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尚无法期待短期内对其他小语种国家法律的研究达到此种理想状态。系统地翻译介绍这些国家的法学基础资料,应该说尚有意义。

在宪法领域,德国宪法(《联邦德国基本法》)是当今世界范围内可与美国宪法并列的基本典范之一,但我国宪法学界对德国宪法理论与实践的介绍研究还较为薄弱。近年来,渐有一些德国宪法学著作翻译出版,例如施莱希的《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地位、程序与裁判》(刘飞译)、施托贝尔的《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谢立斌译)、黑塞的《联邦德国宪法纲要》(李辉译)、黑勒的《国家学的危机 社会主义与民族》(刘刚译)等等,但对于实践层面的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具体裁判的译介尚不充分。值得注意的是,与我们对大陆法系法学的传统认识不同,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裁判已然构成了当下德国宪法学的主要理论来源,宪法学的教学与研究莫不围绕宪法裁判展开,以至于有学者基于德国国家法学的传统不无忧虑地认为,宪法学有矮化为对联邦宪法法院的“解释科学”(Auslegungswissenschaft)的危险[1]。因此,如欲学习、研究德国宪法,德

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裁判就是必须掌握的基本资料。

二、编写要旨

基于以上两个方面的认识,我们希望编写一套《德国宪法案例选释》丛书,尝试以不同的专题对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裁判进行选择性的译介。丛书计划编写若干专辑,第一辑以“基本权利总论”为主题,其编写要旨有以下几点:

1. 选择德国基本权利教义学体系建构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案例

本书并不以译介最新的判决为目标,而是强调理论体系和案例脉络,所重视的是历史上具有开创性、拓展性和奠基性意义的经典案例。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宪法裁判,至今已有煌煌124卷,但在此浩繁卷帙当中,有一些案例对于基本权利基础理论的构建与发展具有特别的重要意义。这些重要案例往往具有开创性作用,例如,吕特判决提出基本权利作为客观价值秩序的理论,开创了以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来阐释基本权利规范内涵的基本框架;艾尔弗斯案则将“一般行为自由‘解释为’兜底基本权利”,为基本权利体系设置了一个概括性条款。这些重要案例因其奠基性意义,在后来的判决往往被反复援引重申;宪法学理论的完善发展,也往往以这些重要案例为起点。因此,这些案例可作为掌握基本权利理论体系的一个整体性的纲要。

2. 翻译判决要点、描述论证过程、突出重要理论

我们希望避免过于简略和过于繁冗两种极端。有些案例译介仅截取基本案情和判决结果,对作为裁判精髓的说理部分展开不足,因而往往显得逻辑跳脱、仓

促草率,使人无法了解案件的规范基础和论证过程,无法学习体会其中的解释方法与论证逻辑。另外一个极端则是不加裁剪地全文翻译案例。此种做法固能保证内容的准确和体系的完整,但有繁冗晦涩、不便学习的问题。实际上,在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裁判文书中,往往有大量对案件进入宪法法院之前的普通法律诉讼程序的介绍,以及对该宪法诉愿是否符合受理要件的说明。全文翻译此部分内容,往往并无太大意义,而其所占篇幅又不小,反而经常给初学者造成困扰,令其难以把握判决要点。并且,如果仅仅翻译原文而不加注解说明其逻辑层次,往往会令初学者有如对天书的感觉。

因此,即使在德国,也有学者对联邦宪法法院的案例做简明的选编,抽取重要案例的核心论证,以方便学生掌握。[2]而在其教科书、基本法注释书(Kommentar)和课堂讲授中,又会对这些核心论证加以阐释说明,以解除学生之疑惑。我们做案例的译介工作,如果希望其能便于掌握,似乎也不可避免地要进行剪裁和阐释。

基于以上考虑,本书的编写仅以案例的判决要点、论证框架和其中涉及的重要理论为主。希望既能充分展示案例的论证过程和逻辑,使读者明了其来龙去脉,同时又能突出核心问题。所谓核心问题,就是一个案件在理论上最大之突破并对后世影响最深远之要点。对于案例中的关键论述,我们会选择直接进行翻译;而对于其他内容,则予以简化并尽可能以合乎汉语习惯的方式表达,以尽可能避免直译容易导致的理解困难。我们希望能够在“译”与“释”之间、在概括总体论证框架与突出核心观点和重大理论之间找到恰当的平衡。举例来说,在“大学判决”中,我们既概括阐述了联邦宪法法院依据基本法第5条第3款作出判决的说理过程,又突出介绍了判决所阐发的“基本权利的组织保障”理论的核心内容及其意义。

3. 阐释理论背景与后续影响,兼及借鉴意义

所有重大判决,皆有其理论渊源,且有其后续影响,割裂管窥,殊不足取。所以,本书的编写还特别重视对这些重要判决的由来与发展的介绍。以“艾尔弗斯案”为例,联邦宪法法院所作的“一般行为自由作为兜底基本权利”的解释,有着制宪史上的基础,也有学理研究和先前案例的铺垫,对此不能不予以说明。而联邦宪法法院的这一解释,对后来的宪法案件又产生了深远影响,并被作为学理通说而长期奉行,但在后来的“森林骑马案”中这一观点又遭到强烈质疑。我们希望通过对裁判的发展脉络的介绍,加深对基本权利理论演进过程与法教义学积累过程的理解。

比较法研究的重要目的是法律移植和借鉴,但本书的编写并不贸然提出德国宪法案例对中国实践的借鉴意义。这是因为,在我们看来,比较法的研究与借鉴必须以研究者具备历史演变与系统异同的观念为前提,否则其后果要么是“奴隶式的模仿”,要么是“强盗式的借鉴”。因此,本书在涉及德国宪法案例对解决中国问题的借鉴意义时,仅止于指出二者在问题上有相似之处,而前者可为后者参考之资料而已,也就是只是为未来的深入研究提供资料。

4. 阐明法官的解释与论证方法

司法裁判乃是法律解释与论证方法的集中展示,通过研读裁判来揣摩并学习法官所使用的法律解释和论证方法,是法律人提升专业技能的重要途径。本书在编写中也尽可能指明法官所使用的方法,以方便读者体会。如今的中国法学界,正处于方法论上觉醒之后争论不休的时期,此种对域外经验的观察和反思当有积

极的意义。比如,在“终身自由刑判决”中,联邦宪法法院非常谨慎地使用了社会学解释和后果考量的方法;而在涉及重大伦理问题的“堕胎判决”和“航空安全法”判决中,联邦宪法法院尽量避免贸然的价值衡量,而是诉诸法教义学的既有体系。这对于我们理解传统的法学方法论与当前影响巨大的基于实证科学和人文科学的方法革新之间的关系,颇有参考价值。

三、本辑所选案例概要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在丛书第一辑“基本权利总论”中选择了12个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关于基本权利的重要判决进行译介。如前文所申明的选择标准,这些案例对于德国的基本权利理论与实践都具有开创、拓展或者奠基的意义,并且在基本权利教义学体系框架的构建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里,对这12个案例对于基本权利基础理论的意义做一概述:

1.艾尔弗斯案。此案被认为是联邦宪法法院在1950年代所作的几个伟大判决之一。[3]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两个方面:首先是将基本法第2条第1款的“一般行为自由”解释为“兜底基本权利”,使基本权利体系具有了一个概括性条款,通过涵盖各种未列举的权利而大大扩展了基本权利的规范领域;其次,伴随着基本权利规范领域的扩展,这一判决实际上扩展了个人得提起宪法诉愿的事项范围,几乎使得所有争议都有最终转变为宪法争议的可能性。

2.吕特判决。此案可以说是联邦宪法法院最著名的判决,也是具有奠基性的1950年代的伟大判决之一。吕特判决对基本权利理论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其中最重要的是确立了以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主观权利和客观价值秩序)来阐释基本权利规范内涵的基本框架,开未来无数重要判决之先河;此外,其所开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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