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用地备案

更新时间:2023-03-18 00:34: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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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10月17日电 (记者高云才)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取消设施农用地审核,改为备案制;进一步支持规模化粮食生产,配套设施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经论证可占用基本农田;严格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落实农地农用原则,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执法、监管。 《通知》指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论证后可占用基本农田。

新规对设施农业的用地范围进行了严格的界定,将规模化粮食生产所需的配套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以支持土地规模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将附属设施中的生活用地从设施农用地范围中剔除。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设施农用地备案

(一)办理规定

(1)国土所审查不占用基本农田、存量建设用地、避开挂钩置换项目区、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及占补平衡项目区;

(2)国土所审查是否符合设施农用地范围,合理选址,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并远离村庄。

(3)附属设施用地占用耕地的,需落实占补平衡。 (二)办理依据

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

2、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国土资发[2012]3号)

3、《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分局等四部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泰岱政办发[2012]42号)。 (三)办理流程 1、国土所初审。 2、经营者申请。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 4、区农业、畜牧、水务等部门审核。 5、国土资源部门审查。

6、区政府批复。

7、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备案。 (四)办理所需要的材料

1、设施建设方案(制式表格由所提供); 2、用地协议;

3、乡镇(街道)出具审查意见;

4、农业、水务、畜牧兽医等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5、附属设施占耕地的,提供耕地开垦费收据;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证明;

7、不小于1:2000的勘测定界图(详细标注生产设施用地规模和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及位置,并加盖村章); 8、拟占用土地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五)份数

A4格式,纸质材料一式三份。 (六)收费标准

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按照现行岱岳区耕地开垦费标准落实占补平衡。具体参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16条规定收取。

(七)办理时限(分局共12个工作日)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15个工作日。 2、区农业、畜牧、水务部门审核,15个工作日。

3、国土资源部门审查,10个工作日。 4、区政府批复,不计入工作日。

5、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备案,2个工作日(备案日期以区政府批复为准)。

(八)分局办理程序 1、受理审查(2个工作日)

(1)国土所向分局窗口提报报件材料,窗口受理人出具《业务受理回执单》,填写《报件受理运转记录单》,转耕保科主办员。 (2)耕保科主办员对报件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查材料齐全,符合办理规定。

2、科室会签(5个工作日)。分局耕保科主办员填写会签表格交分局政务大厅,由政务大厅组织规划科、地籍科、整理中心进行会签,各科室在接到会签件后半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地籍科审查土地利用现状图、权属;规划科审查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是否位于挂钩置换项目区和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整理中心审查是否位于占补平衡项目区。会签完毕后及时交耕保科主办人员进行内部审查。对没有问题的报件,由耕保科主办员交分局政务大厅,由政务大厅组织现场踏勘;对需要进一步完善材料的,以书面形式写好清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待补正完毕后再由耕保科主办员交分局政务大厅进行现场踏勘(补正期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对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要写清楚原因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说明情况,退还报件。 3、现场踏勘(3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的,由耕保科提议、分局政务大厅组织地籍科、执法大队、国土资源所及有关单位参加现场踏勘,耕保科负责制作《现场踏勘调查记录表》。

4、组织会审(不计入工作日)

(1)耕保科主办员将材料转交政务大厅,由政务大厅组织会审,分管局领导主持会审会议,进行会审。

(2)耕保科主办员起草会议纪要,经分管领导签字后签发。 5、审查签字。材料经会签合格后,由耕保科主办员、耕保科负责人、分管局长、局长逐级审查签字后,出具设施农用地备案审查意见。 6、报区政府批复(不计入工作日)。

7、备案。分局出具设施农用地备案证明(2个工作日)。 8、归档。分局耕保科存档1套,国土所及申请人各1套。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68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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