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投资项目审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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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投资项目审批目录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事项名称

地名命名、更名

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受理方式

现场受理

受理地点

全市统一大厅受理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处室

综合业务处、各规划分局

申请材料

1、地名命名、更名,(1)区县政府《关于批准〈地名规划〉的函》,(2)地名规划编制单位的相关说明函及《地名规划》成果,2、建筑物名称核准,(1)申报单位(指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产权人。建筑物属合作建设的,须由共有产

权人同时申请)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北京市建筑物名称核准申报表》,

(2)申报单位关于建筑物名称核准申请书,内容包括建筑物(群)性质、位臵(与道路及周围地物的相对关系)、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申报建筑物(群)名称的预案、寓意及理由,已取得规划许可文件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文件名称、文号等),开发建设情况等主要内容,4 .政府相关部门对工程项目建设的批准文件(复印件):①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及附图)复印件;②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的,需提交相应文件(含附图)的复印件,(3)建筑物(群)所处地域范围的基本比例尺(1 /2 0 0 0或1 /5 0 0)地形图2份,并用铅笔划出用地的位臵范围;竣工建筑物(群)需提供建筑实体照片,(4)使用限用名称的,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同意使用的书面意见,(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有修改或新规定的,提交的材料按规定需要进行调整,具体见受理窗口或网站:http://w w w .bjg hw .g 对外公布的受理条件)。 审批流程

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校核与制作->颁发与送达

审查内容

因城乡建设引发的标准地名命名和更名,为政府主动行为(一般以批准的《地名规划》适时发布命名通知,或根据标准地名使用需求适时发布命名通知),相关工作开展按照工作程序进行。

建筑物名称核准,根据相对人提出的申请,按照工作程序开展相关审批工作。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现场提交申报材料。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报材料

实质内容及真实性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对符合申报要求的,行政机关服务窗口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行政机关服务窗口当面告知申报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二)审查与决定:

1、对需要补正相关申报材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总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依法作出补正材料通知书。

2、对经审查申报材料齐备,符合标准要求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对经审查申报材料齐备,但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申请与受理”和“审查与决定”办理时限为2 0个工作日,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1 0个工作日。

(三)校核与制作:

对打印的规划审查决定意见文件,经与主管领导签发的原审查决定意见文件(稿)内容进行校对一致后,按照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规划许可文件上加盖相应的规划管理专用章。

审查标准

因城乡建设引发的标准地名命名和更名,为政府主动行为(一般以批准的《地名规划》适时发布命名通知,或根据标准地名使用需求适时发布命名通知);建筑物名称核准需要相对人提出申请。

1、地名命名、更名

(1)相关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2)符合经批准的城乡规划;

(3)保证全市范围内无重名,并避免同音;

(4)符合地名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总要求,与国家地名标准一致;

(5)用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要求,不使用生僻字、繁体字、异体字和简化字;

(6)无损国家主权及领土完整,不使用外国地名(包括别称、谐音等);

(7)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8)无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内容,少数民族聚居区地名符合民族政策;

(9)符合北京地名文化传统;

(1 0)符合“尊重习惯,照顾历史,体现规划,好找好记”的北京地名命名总原则;

(1 1)非纪念地地名原则上不含人名;

(1 2)市政设施名称中不含企事业单位名称;

(1 3)申请名称的专名、通名齐全,汉语语义明确;

(1 4)通名使用准确,与地域功能、建设规模相符;

(1 5)相关材料中所用地名(所在政区、四至等)全部为标准地名; (1 6)使用行业专用语词,需有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使用的书面意见; (1 7)合作项目需提交合作方同意申请名称的有效文件;

(1 8)住宅区地名更名,需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全体业主同意更名的意见(未建、未出租、未出售的,要提供书面说明);

(1 9)公安部门对原有地名变更或撤销没有异议;

(2 0)地名命名或更名方案须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并根据公众意见提出修改或确定地名命名、更名方案,按程序报请批准。

2、建筑物名称核准

(1)申请及提交的相关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2)符合经批准的城乡规划;

(3)保证全市范围内无重名,并避免同音;

(4)符合地名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总要求,与国家地名标准一致;

(5)用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要求,不使用生僻字、繁体字、异体字和简化字;

(6)无损国家主权及领土完整,不使用外国地名(包括别称、谐音等);

(7)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8)无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内容,少数民族聚居区地名符合民族政策;

(9)符合北京地名文化传统;

(1 0)申请名称的专名、通名齐全,汉语语义明确;

(1 1)通名使用准确,与地域功能、建设规模相符;

(1 2)使用行业专用语词,需有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使用的书面意见; (1 3)合作项目需提交合作方同意申请名称的有效文件;

(1 4)原有建筑物更名,需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全体业主同意更名的意见 (未建、未出租、未出售的,要提供书面说明);

批准形式

地名命名、更名(通知),建筑物名称核准证

有效时限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6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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