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函电英语课程案例分析题
更新时间:2023-11-25 11:55: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外贸函电英语》课程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未审查买方资信即草签合约所引起的争端
我国某化工厂为投产某化工产品,需从国外进口生产设备。在向美、日、德等国的知名厂商发电询盘后,因这此报价均在1,000万美元以上,大大超过我方的预算价格而无法签约。这时A国B国公司得知此情况后,主动向我方发盘,报出800万美元的价格,并保证按我方的技术要求供货。我方初次与B国公司接触,对其经营状况和资信了解不深,考虑到价格因素,即与其签订了正式供货合同。双方约定:买方于订约后30天内开出LC,卖方于10月31日前交货。但到货物交货期,B公司只交齐了200万美元的设备。我方就与其交涉,B公司以美元汇率变化为借口,要求合同价格增加100万美元,并要求延期交货。我方对此极为不满,但考虑工期紧张,一时难以寻找其他合适的供货商,经谈判答应追加对方50万元美元,并将交货期延迟到12月底。到12月底,B公司仍未交齐全部设备。而此时L/C有效期已到,B公司再次要求延期,由于种种原因我方未能展期,B公司以此为借口,停止发货。至此,我方不得不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查,B公司仅是A国某大公司的一个办事处,不具备法人地位,且经营状况不佳。由于对设备行情估计不足,为向我方供货已欠制造商许多货款,制造商已对期采取法律措施。经法院判决我方虽然胜诉,但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经济补偿,最终我方工期一拖再拖,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
如何通过所学函电解决此问题?
案例二:误解装运条款引起争端
某粮渐进出口公司于1994年4月以CIF条件与英国乔治贸易有限公司成交
一笔出售棉籽油贸易,总数量为840公吨,允许分批装运。对方开来信用证中有关装运条款规定:“840M/Tons of cottonseed oil. Loading port :Guangzhou 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in tow lots,460M/Tons to London not later thean Saptember 15,1994.380M/Tons to Livepool not later than Octoder 15,1994.”(840公吨棉籽油,装运港:广州,允许分二批装运。460公吨于1994年9月15日前至伦敦,380公吨于1994年10月15日前到利物浦)。粮油进出口公司于8月3日在黄浦港装305公吨至伦敦,计划在月末再继续装155公吨到伦敦的余数,9月末再装至利
物浦的380公吨,第一批305公吨装完后即备单办理议付,但单据寄到国外,于8月15日开证行提出单证有如下不符:
1、 我信用证只允许分二批(in two lots )装运,即460公吨至从伦敦,380
公吨至利物浦,你于8月3日只装305公吨至伦敦,意即至伦敦余155公吨准备继续再装,这样违背了我信用证规定。
2、 我信用证规定装运港为广州港(Loading port:Guangzhou),根据你提
单上记载,其装运港为黄浦(Huangpu),不符合我信用证要求。 如何通过所学函电解决此问题?
案例三:商业发票正副本的认定,联合单据及非单据条款的处理
A进出口公司与西班牙柏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交一笔出口贸易,在国外开来的信用证,有关部分单据条款规定: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triplicate. Certificate of origin in duplicate
One set of non –negotiable documents must be handed over to the captain of carrying vessel…….
(签字的商业发票一式三份:产地证明书一式两份,一套副本单据须递交给装运货物船只的船长;……..)
A进出口公司按规定于2月6日装运货物,于2月8日将信用证项下的缮妥单据向议付行交单办理议付手续,议付行经审核单据,认为单证相符,2月9日向开证行寄单。
2月22日议付行却接到开证行拒付电称:
“第XXX号信用证项下你方第XXXX号单据经我行审核,发现如下单证不符: (1) 我信用证要求签字的商业发票为一式三份,而你方所提供的商业发票,
第一份签字,第二份没有签字”
(2) 我信用证规定产地证明书一式两份,你方却将产地证明书联合在商业发
票上,我申请人无法通关。
(3) 我信用证要求向船厂递交一套副本单据随船带来,你方是否已办理,亦
未提交有关此项证明,故无法落实该信用条款。 如何通过所学函电解决此问题?
案例四:商业发票的货物描述正确理解及分批装运
某信用证有效期为98年9月30日,地点为德国,第43条允许分批装运,在信用证45A条对货物描述有如下规定:“……..3 sets before June 30,1998,3 sets before Aug.31 1998 ”,8月下旬,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第一套单据,其中提单日为8月11日,提单的货物描述未显示“……3 sets before June 30,1998,3 sets before Aug.31 1998.”字样,发票货物描述仅显示“3 sets before August .31 1998”,未显示“3 sets before June 30,1998”字样。开证行于8月31日去电以晚装运和未显示“3 sets before Aug.31 1998”为不符点拒付。
如何通过所学函电解决此问题?
案例五:CFR合同卖方未及时发出装船通知致损案
我国某外贸公司按CFR贸易术语与德国汉堡一家贸易公司签订了一笔石墨的出口合同,价值4万德国马克,支付方式为D/P即期。货物于2002年3月13日上午装“胜利号”货轮。当天装运完毕,因该业条的经办人员工作繁忙,没有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而是在第二天才向德国买方发出通
知。德商在接到我方通知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时,该保险公司已获悉“胜利号”货轮已于13日晚在海上遇难而拒绝承保。于是德商致电我方公司,声明由于是我方没有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以致在货轮遇难的情况下德商无法投保,该批货物损失应由我方公司来负担并要求索赔。不久,由于德商拒不赎单,我方通过托收银行寄去的全部运输单据也被代收银行退回。结果,我方不仅钱货两空,而且不得不向外商赔偿8000德国马克的损失。
如何通过所学函电解决此问题?
案例六:货物出口合同 (Sales Contract)
编 号(No.) :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Signed at) :________
日 期(Date) :_____________
卖方(Seller)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Address)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Tel) :__________传真(Fax) :__________
电子邮箱(E-mail) :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Buyer)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Address)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Tel) ::_________传真(Fax) :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E-mail)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经协商同意按下列条款成交:
The undersigned Seller and Buyer have agreed to close the following transactions according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et forth as below: 1. 货物名称、规格和质量 (Name, Specifications and Quality of Commodity):
2. 数量(Quantity):
3. 单价及价格条款 (Unit Price and Terms of Delivery) :
(除非另有规定,\、\和\均应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 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办理。)
(The terms FOB, CFR, or CIF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INCOTERMS 2000) provided by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CC) unless otherwise stipulated herein.)
4. 总价 (Total Amount):
5. 允许溢短装(More or Less): ___%。
6. 装运期限(Time of Shipment):
收到可以转船及分批装运之信用证___天内装运。
Within _____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 allowing transshipment and partial shipment.
7. 付款条件(Terms of Payment):
买方须于____ 前将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即期付款 信用证开到卖方,该信用证的有效期延至装运期后_____天在中国到期,并必 须注明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
By Confirmed, Irrevocable, Transferable and Divisible L/C to be available by
sight draft to reach the Seller before ______ and to remain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______after the Time of Shipment. The L/C must specify that transshipment and 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买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出信用证,卖方有权发出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 买 方对本合同未执行的全部或部份,或对因此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The Buyer shall establish a Letter of Credit before the above-stipulated time, failing which, the Seller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rescind this Contract upon the arrival of the notice at Buyer or to accept whole or part of this Contract non fulfilled by the Buyer,or to lodge a claim for the direct losses sustained, if any.
8. 包装(Packing):
9. 保险(Insurance):
按发票金额的___%投保_____险,由____负责投保。
Covering _____ Risks for______110% of Invoice Value to be effected by the _____ _______.
10. 品质/数量异议 (Quality/Quantity discrepancy) :
如买方提出索赔,凡属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凡属 数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对所装货物所提任何异议于保 险 公司、轮船公司、其他有关运输机构或邮递机构所负责者,卖方不负任何责 任。
In case of quality discrepancy, claim should be filed by the Buyer within 30 days after the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port of destination, while for quantity discrepancy, claim should be filed by the Buyer within 15 days after the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port of destination. It is understood that the Seller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any discrepancy of the goods shipped due to causes for which the Insurance Company, Shipping Company, other Transportation Organization /or Post Office are liable.
11. 由于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本合约不能履行,部分或全部商品延
误交货,卖方概不负责。
本合同所指的不可抗力系指不可干预、不能避免且不 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The Seller shall not be held responsible for failure or delay in delivery of the
entire lot or a portion of the goods under this Sales Contract in consequence of any Force Majeure incidents, which might occur. Force Majeure as referred to in thiscontract means unforeseeable, unavoidable and insurmountable objective conditions.
12. 仲裁(Arbitration):
因凡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 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当时施行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Sales Contract shall be settled through friendly negotiation. In case no settlement can be reached, the dispute shall then be submitted to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CIETAC), Shenzhe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its rules in effect 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13. 通知(Notices):
所有通知用___文写成,并按照如下地址用传真/电子邮件/快件送达给各方 如果地址有变更,一方应在变更后___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
All notice shall be written in _____ and served to both parties by fax/e-mail / courier according to the following addresses. If any changes of the addresses occur, one party shall inform the other party of the change of address within ___ days after the change.
14. 本合同为中英文两种文本,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 _____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This Contract is executed in two counterparts each in Chinese and English,
each of which shall be deemed equally authentic. This Contract is in _____ copies effective since being signed/sealed by both parties.
The Seller: The Buyer:
卖方签字: 买方签字:
如何通过所学函电填制合同?
案例七
我国某出口公司先后与伦敦B公司和瑞士S公司签订两个出售农产品合同,共计3500长吨,价值8.275万英镑。装运期为当年12月至次年1月。但由于原定的装货船舶出故障,只能改装另一艘外轮,至使货物到2月11日才装船完毕。在我公司的请求下,外轮代理公司将提单的日期改为1月31日,货物到达鹿特丹后,买方对装货日期提出异议,要求我公司提供1月份装船证明。我公司坚持提单是正常的,无需提供证明。结果买方聘请律师上货船查阅船长的船行日志,证明提单日期是伪造的,立即凭律师拍摄的证据,向当地法法院控告并由法院发出通知扣留该船,经过4个月的协商,最后,我方赔款2.09万英镑;买方方肯撤回上诉而结案。
分析: 倒签提单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被识破,产生的后果是严重的。但是在国际贸易中, 倒倒签提单的情况还是相当普遍。尤其是当延期时间不多的情况下,还是有许多出 口商会铤而走险。当倒签的日子较长的情况出现,就容易引起买方怀疑,最终可 以通过查阅船长的航行日志或者班轮时刻表等途径加以识破。
如何通过所学函电英语解决此问题?
案例十七
1.外国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一家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化肥500吨。合同规定,1994年1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请问:(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
(2)作为卖方律师,应当如何处理此事?
分析:银行有权拒绝议付。理由如下: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的规定,信用证虽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1分)。银行只受原信用证条款约束,而不受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的约束。合同条款改变,信用证条款未改变,银行就只按原信用证条款办事(1分)。买卖双方达成修改信用证的协议并未通知银行并得到银行同意,银行可以拒付。
作为卖方律师,当银行拒付时,可依据修改后的合同条款,直接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
如何通过所学外贸函电英语解决此问题?
案例十八:
我国A公司的日本日公司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大连,1994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B公司向船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B公司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B公司据此从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大连港后,A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
箱有严重破损,电视机亦受到损坏,遂向船方提出索赔。船公司出示了B公司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由B公司负责,并建议A公司凭手中的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现问:(1)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2)B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A公司的索赔? (4)A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分析:
(1)船公司应承担责任。因为船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有义务将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交给收货人。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船公司不得以保函不得对抗第三人。 (2)B公司不对A公司承担责任。CIF合同项下,货物风险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移转给买方。
(3)保险公司应在承保范围内向A公司赔偿,并代位取得向船公司索赔的权利。 (4)A公司可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向船公司索赔。 如何通过所学外贸函电英语解决此问题?
案例十九:
我山东一家进出口公司和某外国公司订立了进口尿素5000吨的合同,依合同规定我方开出以该外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148万美元。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1990年10月货物装船后,该外国公司持提单在银行议付了货款。货到青岛后,我公司发现尿素有严重质量问题,立即请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证实该批尿素是毫无实用价值的废品。我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付款项,否则将拒绝向银行支付货款。现问:
(1)银行是否应追回已付货款,为什么? (2)我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银行付款?为什么?
(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受理此案?依据是什么? (4)我公司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分析:
(1)银行不应追回已付货款。信用证合同项下,银行的义务是审查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是否一致,如单证一致,银行即应无条件付款。 (2)我公司无权拒绝向银行付款。银行根据单证一致的原则向受益人付款,开证申请人必须偿付。
(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此案。我公司与外国公司订立的仲裁协议只适用于两公司间的买卖合同,不适用于我公司于银行的信用证合同。 (4)我公司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该外国公司,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如何通过所学外贸函电英语解决此问题?
案例二十:
1992年8月,某石化公司委托某经济开发公司代理出口一批货物,双方签订委托合同。经济开发公司据此与某香港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约定货物由天津经香港到印度口岸,该外贸合同和报关单、信用证及发票均注明价格条件为FOB天津。之后,经济开发公司委托某外运公司代理该批货物的报关、订舱出运业务,并在空白的货运委托书上的“委托方”一栏盖上本公司公章交给外运公司,但未注明运费支付方式为预付或到付。外运公司于同年9月15日按时将货物发运至印度,但因货运委托书未注明运费支付方式,外运公司也未在海运提单上写明运费支付方式,承运人船公司即依航运惯例按预付处理,向外运公司收取了运费6万美元。此后,外运公司多次向经济开发公司托收这笔运费,但被拒绝。1994年8月,外运公司与经济开发公司达成协议,经济开发公司同意在当年12月底前结清此
笔运费,但到期仍未支付。1996年10月,外运公司起诉经济开发公司,要求偿还6万美元运费及利息。
问:1.经济开发公司提出,应通知石化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这一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2.经济开发公司提出,按照FOB价格条件,运费应由香港公司承担,故应将香港公司列为本案被告以便追回运费。这一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3.经济开发公司提出,船公司在本案中负有一定责任,应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这一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4.经济开发公司提出,外运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这一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5.本案中的6万美元运费在实体上应如何处理? 分析:
1.经济开发公司主张追加石化公司为第三人的主张不能成立。本案中,经济开发公司受石化公司的委托为石化公司办理货物出口事宜,双方是委托代理关系,经济开发公司以委托人石化公司的名义所为的法律行为,应当由委托人石化公司承担责任,但是,在经济开发公司与外运公司签订货运委托书时,不是以石化公司名义而是用自己的公章签订合同,已经超出了石化公司授予它的代理权的范围,石化公司对这一行为所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负责任,应当由经济开发公司自己负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9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不应追加和本案诉讼标的没有直接牵连关系、也不负有偿还义务的石化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不能成立。货运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经济开发公司和外运公司,外运公司起诉依据的是货运委托合同,香港公司不是这一合同的当事人,所以不能列为本案的被告人。至于根据FOB价格条件,香港公司应付而未付的6万美元运费,应当属于不当得利,应由经济开发公司和石化公司依供贷合同另行起诉,向香港公司追回,与本案无关。
3.不成立。船公司依行业惯例收取运费,依合同履行义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而经济开发公司与外运公司的诉讼与船公司也没有利害关系,因此船公司不但不应为该案的被告人也不应为该案的第三人。
4.不成立。1994年8月,外运公司与经济开发公司达成协议,诉讼时效已中断;经济开发公司同意在当年12月底前结清此笔运费,诉讼时效从1995年1月起重新计算。
5.根据货运委托书,经济开发公司应向外运公司支付运费;但FOB合同项下,运费应由买方香港公司支付,经济开发公司支付运费的行为应视为无因管理,香港公司作为受益人应向经济开发公司偿付。 如何通过所学外贸函电英语解决此问题?
案例二十一:申请确认提单仲裁条款无效案 案情:
申请人:铁行渣华有限公司(P&O NEDLLOYD LIMITED)。
申请人:铁行渣华(香港)有限公司(P&O NEDLLOYD (HK) LIMITED)。 被
申
请
人
:
华
兴
海
运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WAH HING SEAFREIGHT (CHINA) CO. , LIMITED)。
1998年5月,申请人铁行渣华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托运10个集装箱的货物,装于“Guang Bin Ji 74”轮由香港运到广东云浮六都,被申请人于1998年5月16日在香港签发提单,提单号为74/9805LD02.该提单背面条款第2条内容为 :“管辖权:所有因此提单产生的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审理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本案当事人事后没有关于仲裁的补充协议。本案当事人确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本案所涉仲裁协议的效力。 申请人诉称:1998年5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托运10个集装箱的货物,装于“Guang Bin Ji 74”轮由香港运到广东云浮六都,被申请人于1998年5月16日在香港签发了提单,提单背面条款第2条规定:“所有因此提单产生的争议应按照中国法律在中国法院审理或在中国仲裁。”申请人认为,该条款既约定了法院管辖,又约定了仲裁,两种约定相互排斥,该条款约定的争议管辖不确定,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也不明确。条款仅规定“在中国仲裁”,未约定仲裁委员会。该条款
案例二十四:
1991年11月25日,德国A公司向香港B有限公司发出如下要约:Jenish彩色复印机2000台,每台汉堡 FOB4000美元,即期装运。并规定要约的有效期为12月8日。要约发出后,A公司收到了黎某公司的购买该种型复印机的要约,报价高于A公司发给香港B有限公司的要约价格。由于当时香港B有限公司尚未对该要约作出承诺,故而A公司于12月15日向香港B公司发出撤销11月25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巴黎方面的公司签约。但是,12月22日,A公司收到了香港B有限公司的承诺,同意德国A公司的要约条件,并随之向A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后因A公司未履约,香港B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 [问题]
本案中A公司11月25日的要约能否撤销?
分析:本案涉及到要约的撤回与撤销问题。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将其取消。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的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耍约,都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于该要约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曼要约人。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将其取消。根据公约第16条的规定,要约原则上可以撤销,但撤销通知须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这项规定是有一定限制的,根据公约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第一,在要约中已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它是不可撤销的。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井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件行事。本案中A公司的要约注明了有效期是1991年12月30日,故而不是可撤销的。B公司的承诺于有效期内到达,所以合同视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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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十五:
美国T公司是一家饮食品加工公司,1993年3月与巴西的L公司签订丁购买1000吨咖啡豆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交货条件是FCA布直洛斯艾利斯950美元。由T公司在签约后20天内先行支付L公司40~,6的定金,同时规定,所余款项由T公司在收到货物之后汇付给L公司。合同签订后20天内,T公司给付了4096的定金,L公司即开邕将货物装运,于5月2日将iiX)集装箱货物交付给布宜洛斯艾利斯的一家运输代理公司,核代理公司是T公司指定的的承运人。L公司在布宜洛斯艾利斯的货运站交货后,即电告T公司要求T公司付款。然而,5月3日晚,布宜洛斯艾利斯市突遇罕见大雨,由于货运代理公司疏忽大意,致使堆放货物的仓库进水,100箱咖啡豆受水浸泡损坏。由于货物损坏,美T公司以未收到货物为由,拒绝汇付所余60%贷款。巴西 L公司于1992年7月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提出申诉。 [问题]本案中L公司是否已完成交货义务?
分析:本案主要涉及FCA术语中风险转移地点的问题。FCA术语也是国际货物买卖中用得十分广泛的术语,因为它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FCA即“货交承运人”,系指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将货物交至指定的地点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履行其交货义务。如果买方未指定准确的地点,则卖方可在规定的地点或地段内选择承运人将货物置于承运人照管之下的地点。如果买方指示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某一个人,例如一个非承运人的货运代理人,当货物在诙人用管之下,卖方就被认为履行了他的交货义务。根据FCA术语,卖方有如下义务:①提供符合买卖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以及合同要求的任何其他凭证;②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海关手续;在指定地点按约定的交货日期或期限以约定的方式或该地点习惯的方式,将货物交由买方指定的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照管;④承担货物损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支付有关货物的一切费用,直至货物交给承运人为止;给予买方货物已交由承运人照管的充分通知。如果承运人未按约定时间收取货物,卖方辨认必须相应地通知买方;⑥自担费用向买方提供通常的单证,证明已交付货物。买方有如下义务:①支付合同规定的价款;自行承担风险及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为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家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自行负担费用订立从指定地点承运
货物的合同;受领货物;从卖方交付货物时起,承担货物损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支付有关货物的一切费用;给予卖方关于承运人名称的充分通知,并在必要时指定运输方式和向买方通知交货的日期或期限以及可能的应向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指定地点内的具体地点。
本案中巴西L公司已在布宜洛斯艾利斯斯将货物交付给买方T公司指定的运输代理公,已完成交货义务。之后的一切风险应由买方承担,买方不得以货物损坏为由拒付贷款。
如何通过所学外贸函电英语解决此问题?
案例二十六:
湖南H机械厂主要生产各种用于汽车、拖拉机的内燃机。为进一步改进机械性能,提高内燃机质量。 1992年2月,H机械厂与日本某内燃机公司达成一项国际许可协议,由某公司让给H机械厂其制造优质火花塞的技术。合同中规定,供方保证受方按供方技术生产的产品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合同金额的支付由中方在签约后一月内支付5%定金,待主要技术资料及设备到厂后支付70%价金,另外25%在受方生产出的产品达到合同要求后支付。同时合同中对火花塞应达到的技术标准作了详细的规定。1992年5月,双方开始履行合同。8月,主要技术资料与设备及日方培训人员抵厂, 1992年12月,该厂第一批合同产品生产出来。然而,该批产品火花塞经技术检验,远远未达到合同标准,甚至比不上国内同类产品的质量,届时日方培训人员均已离开。H机械厂多次与日本某公司联系要求某公司派专家来处理此事。日方公司均以多种理由推托,井强调要 H机械厂先付所余25%合同价金,再派专家。H机械厂拒付所剩25%合同金额,井根据仲裁条款向中国北京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日方赔偿经济损失。 [问题]本案中日方违反了合同的什么条款?
本案中日方违反的是合同的保证条款或称担保条款。供方向受方转让技术时,应提供两方面的保证:一是权利保证;二是技术保证。权利保证指供方应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或者有权许可受方使用合同项下的技术。同时还应保证,如果受方在使用合同项下技术或按照合同规定销售合同产品时被第三方指控为侵权的情况下,供方应当负责应诉;如果第三方指控的侵权成立,受方的经济损失应由供方负赔偿责任。技术保证指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技术或者文件资料完整、准确、有效,能够达到合同规定的目标。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付此项资料。凡资料内容有误或内容短缺的,应按期更换或补齐。对于迟交资料的责任,应支付一定的罚款,具体方法可由双方约定。技术保证的另一项内容是对合产品性能的担保,保证合同产品能达到规定的标准。如果经考核验收不能达标者,双方应共同分析不能达标的原因,如确系供方技术有误,则供方应根据合同中双方商定的罚责承担责任。另外,供方的保证还可能涉及对受方有关人员培训的问题(指合同对此有所要求的情况),供方应保证在规定的期间内使受方人员掌握供方技术,或在合同产品通过验收后的一宽大期限内提供有关的技术服务等。
本案中H机械厂与某内燃机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中规定:供方保证受方按供方技术生产的产品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这实质上是一条保证条款。但后来受方根据供方提供的技术、接受供方培训后生产的产品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供方已违反了合同的保证条款,理应赔偿受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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