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消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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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京建施[2003]4号

关于颁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消防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公安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北京市建设施工现场保卫消防工作,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于1991年5月8日联合颁发了《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保卫工作基本标准》(简称基本标准)。11年来,该标准为加强施工现场保卫消防工作,起到了积极推动的作用。

为了适应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建筑市场需要,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保卫消防管理工作,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对原“基本标准”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消防标准》颁发,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一月十四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消防工作标准

1 总则

1.01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保卫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正常顺利进行,依据《建筑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1.02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装饰工程。

1.03 施工企业的保卫消防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一名主要领导负责此项工作。施工现场保卫消防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企业负责。分包企业向总承包企业负责,接受总承包企业的统一领导和监督检查。

1.04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治安、消防教育制度,加强对职工治安、消防的培训,未经教育培训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05 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规模,对其项目建立相应的保卫、消防组织,配备保卫、消防人员。

1.06 施工组织设计要有保卫、消防措施方案及设施平面图,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公安监督机关审批或备案。

1.07 施工现场应实行区域管理,施工区与生活区要有严格明确的划分。

1.08 施工现场发生各类案件及火灾事故要立即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安部门,并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2 保卫工作

2.01 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等规章规定,开展治安保卫工作。

2.02 施工现场要建立门卫和巡逻护场制度,护场守卫人员要佩带值勤标志,进出人员要佩带胸卡。重点工程、重要工程要实行区域划分的胸卡管理制度。

2.03 加强对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的管理。施工现场使用的务工人员必须手续齐全,建立务工人员档案,非施工人员不得进住现场,特殊情况要经保卫部门负责人批准。

2.04 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要建立预警制度,对于有可能发生的事件要定期进行分析,化解矛盾。事件发生时,必须报各上级主管部门,并做好工作,以防事态扩大。

2.05 加强对财务、库房、宿舍、食堂等易发案件区域的管理,要明确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发生各类治安案件。严禁赌博、酗酒、传播淫秽物品和打架斗殴。

2.06 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对要害部门及要害部位的管理,制定要害部位的保卫方案,并指定专人负责重点管理。

2.07 做好成品保卫工作,制定具体措施,严防被盗、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3 消防工作

3.01 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规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3.02 施工现场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施工现场的义务消防队员,要定期组织教育培训,并将培训资料存入内业档案中。

3.03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得小于3.5米,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3.04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要害部位应配备不少于4具的灭火器,要有明显的防火标志,并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

3.05 施工现场消火栓应布局合理。消防干管直径不小于100毫米。消火栓处昼夜要设有明显标志,配备足够的水龙带,周围3米内不准存放物品。地下消火栓必须符合防火规范。

3.06 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工程,应安装临时消防竖管。管径不得小于75毫米,每层设消火栓口,配备足够的水龙带。消防供水要保证足够的水源和水压,严禁消防竖管做为施工用水管线。消防泵房应使用非燃材料建造,位置设置合理,便于操作,并设专人管理,保证消防供水。消防泵的专用配电线路,应引自施工现场总断路器的上端,要保证连续不间断供电。

3.07 电焊工、气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要有操作证和用火证。用火前,要对易燃、可燃物清除,采取隔离等措施,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器具,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隐患后方可离去。用火证当日有效。用火地点变换,要重新办理用火证手续。

3.08 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米,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米。建筑工程内禁止氧气瓶、乙炔瓶存放,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3.09 施工现场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临时用电必须安装过载保护装置,电闸箱内不准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施工现场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库房、木工加工场所、油漆配料房及防水作业场所不得使用明露高热强光源灯具。

3.10 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有严格的防火措施,指定防火负责人,配备灭火器材,确保施工安全。

3.11 施工材料的存放、使用应符合防火要求。库房应采用非燃材料支搭,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用电符合防火规定。不准在工程内、库房内调配油漆、烯料。

3.12 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存放易燃、可燃材料,因施工需要进入工程内的可燃材料,要根据工程计划限量进入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废弃材料应及时清除。

3.13 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密目式防尘网、保温材料,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使用时施工企业保卫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凡是不符合规定的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3.14 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

3.15 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不得使用电热器具。严禁工程中明火保温施工及宿舍内明火取暖。

3.16 从事油漆粉刷或防水等危险作业时,要有具体的防火要求,必要时派专人看护。 3.17 生活区的设置必须符合消防管理规定。严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设,宿舍内不得卧床吸烟,房间内住20人以上必须设置不少于2处的安全门;居住100人以上,要有消防安全通道及人员疏散预案。

3.18 生活区的用电要符合防火规定。用火要经保卫部门审批,食堂使用的燃料必须符合使用规定,用火点和燃料不能在同一房间内,使用时要有专人管理,停火时要将总开关关闭,经常检查有无泄漏。

4 内业资料

4.01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健全保卫、消防内业资料,包括保卫、消防设施平面图;现场保卫、消防制度,方案,预案;保卫、消防组织机构、负责人、义务消防队。

4.02 消防设施、器材等维修验收记录。 4.03 密目式安全网、围网、保温材料、电气产品检验验收及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等资料。 4.04 电气焊人员持证上岗记录及复印件;

4.05 警卫人员工作记录。4.06 施工现场保卫、消防检查记录。

5 附则

5.01本标准未包括的内容,应执行其它有关法规和规定。

主题词:建设 施工 保卫 消防 标准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市总工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3年1月14日印发

共印3000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4w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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