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4-8安保型煤矿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20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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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B/MKJS 001-2011
安保型煤矿技术标准
(征求意见稿)
2011-XX-XX 发布 2011-XX-XX 实施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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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安保型煤矿技术标准
QB/MKJS 001-2011
(征求意见稿)
主编单位:中煤邯郸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参编单位: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煤矿机械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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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安保型煤矿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以煤炭资源充分勘查和科学模拟为基础,依靠现代先进的采掘技术、信息技术、自动控制技术优化集成和自主创新,按照高起点、高目标、高质量、高效率、高效益“五高”标准,坚持生产规模化、技术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手段信息化“四化”模式建设的管理科学、简洁流畅、本质安全、节能环保、美观和谐的现代化绿色矿山。
随着煤炭工业和科技水平的快速发展,地质保障、采矿技术、装备水平和数字化矿山技术的全面提升,煤矿综合安全技术保障能力显著提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煤田地质高精度勘探技术广泛应用;二是不同地质条件下安全高效开采技术基本成熟;三是煤矿水害、冲击地压等灾害防治技术有了新突破;四是高强度、大功率、机电自动一体化的成套装备设计与制造能力明显提高;五是大断面、多巷道、大风量、低风压工作面大型化使得井下系统的简捷流畅;六是大流量、高速度主辅运输系统自动化、连续化技术日趋完善。以上技术的进步,使煤矿集中生产、“一井一面”安全高效成为现实。
但是,煤矿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可变因素多,尤其是埋深较大的煤矿,水、火、瓦斯、煤尘及顶板五大灾害并存,安全矛盾依旧突出,行业高危依然存在。加之集团公司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能源大集团战略目标的有序推进,煤炭主业快速发展,产能规模大幅提升。截止目前,集团已形成生产、在建、资源整合技改煤矿(露天)共55座,批复产能近2亿吨∕年,实际产能可达2.5亿吨,标志着中煤集团进入一个快速发展期。为实现安全高效、可持续发展和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能源大集团的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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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对技术保障和科技创新能力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如何在高起点上,总结、归纳、集成、创新与提升现有科技成果,充分发挥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加快制定满足设计、施工、生产三位一体的统一技术标准,着力研究安全保障型煤矿的核心技术和规范统一的标准,做到有章可循、有标可依,从根本上解决中煤集团煤矿建设与生产的安全隐患和技术瓶颈,确保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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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第一篇 总 则 ................................................................................................. 1 第二篇 煤矿地质保障系统 ............................................................................. 3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3 第二章 煤炭地质勘查 .............................................................. 4 第三章 设计阶段地质工作 ........................................................ 7 第四章 建井阶段地质工作 ........................................................ 8 第五章 生产阶段地质工作 ........................................................ 9 第三篇 煤矿开采及地面布置 ....................................................................... 12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12 第二章 井田开拓 ................................................................... 13 第一节 开拓方式 ................................................................................... 13 第二节 大巷布置及采区划分 ............................................................... 13 第三节 井筒及装备 ............................................................................... 14 第四节 井底车场主要硐室 ................................................................... 15 第三章 井下开采 ................................................................... 16 第一节 采煤方法及采煤工艺 ............................................................... 16 第二节 回采工作面布置及装备 ........................................................... 17 第三节 巷道掘进及装备 ....................................................................... 22 第四章 工业场地布置及地面设施 ............................................. 23 第一节 工业场地布置 ........................................................................... 23 第二节 行政公共设施 ........................................................................... 23 第四篇 煤矿主要系统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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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规定 ................................................................... 26 第二章 提升系统 ................................................................... 26 第一节 立井提升 ................................................................................... 26 第二节 斜井提升 ................................................................................... 28 第三章 井下运输系统 ............................................................. 29 第一节 井下煤炭运输 ........................................................................... 29 第二节 井下辅助运输 ........................................................................... 29 第四章 通风系统 ................................................................... 31 第一节 煤矿通风 ................................................................................... 31 第二节 主要通风设备 ........................................................................... 31 第五章 井下排水系统 ............................................................. 32 第六章 压风系统 ................................................................... 32 第七章 供配电系统 ................................................................ 33 第一节 供电电源 ................................................................................... 33 第二节 输变电 ....................................................................................... 34 第三节 地面供配电 ............................................................................... 35 第四节 井下供配电 ............................................................................... 36 第八章 给水排水及采暖供热系统 ............................................. 37 第一节 给水排水 ................................................................................... 37 第二节 采暖、通风、供热与空调 ....................................................... 38 第五篇 煤矿信息化 .................................................................. 39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39 第二章 综合自动化系统 .......................................................... 40 第一节 基本要求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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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安全监控系统 ........................................................................... 41 第三节 生产监控系统 ........................................................................... 44 第四节 工业电视系统 ........................................................................... 44 第五节 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 ........................................................... 47 第六节 地面调度监控中心 ................................................................... 48 第三章 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 48 第四章 通信系统 ................................................................... 49 第六篇 煤矿安全 ..................................................................... 52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52 第二章 防治水 ...................................................................... 52 第三章 瓦斯治理 ................................................................... 55 第一节 瓦斯抽采 ................................................................................... 55 第二节 煤与瓦斯突出防治 ................................................................... 57 第四章 其它灾害防治 ............................................................. 57 第一节 防灭火 ....................................................................................... 57 第二节 煤尘防治 ................................................................................... 58 第三节 顶板灾害防治 ........................................................................... 58 第四节 热害防治 ................................................................................... 59 第五章 井下紧急避险 ............................................................. 59 本标准用词说明 ........................................................................ 61 附:条文说明 ...................................................................................................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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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总 则
第1条 《中煤安保型煤矿技术标准》是在国家及行业现有标准、规程、规范的基础上,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以提升煤矿安全保障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为核心,依托高科技采煤技术,通过系统集成、升级应用,形成一套满足煤矿设计、施工、生产三位一体的技术标准,以达到设计优化、施工及生产安全,引领行业发展方向。
第2条 本标准编制原则:
1、坚持“系统思考、整体推进、追求主客观最佳结合”的工程哲学,应用综合集成创新的系统工程方法,实现煤矿安全高效、节能环保。
2、坚持“五高”标准,实现全面登高。在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高起点、高目标、高质量、高效率、高效益”的五高标准,做到源于国标,高于国标。
3、坚持“四化”的生产建设模式。即生产规模化、技术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手段信息化,体现工程技术综合应用与系统管理的有机结合。
4、坚持“无人则安”的理念。通过系统简单化、采掘设备重型化、管理信息化、控制智能化,实现减人提效、安全生产。
5、坚持“本质安全”的思路。强调地质保障、煤矿设计对安全生产的先导作用,可靠的技术装备对安全生产的支撑作用,先进的综合信息化系统对安全生产的保障作用。
6、坚持“绿色发展”的要求。从源头控制污染物的产生,实现综合利用、节能降耗、循环经济、绿色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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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本标准分6篇26章,共318条。从运用综合勘探技术成果,确保地质报告的深度精度,拟定了煤矿地质保障技术标准;从设计理念上本着系统简捷、技术、装备可靠、“无人、少人”的原则,拟定了煤矿开采设计及地面布置技术标准;从装备水平上体现机电设备的可靠及先进性,拟定了煤矿采掘装备技术标准;从主要系统环节上体现功能的适应性,拟定了煤矿主要系统设置标准;从信息化管理水平上体现数字化和智能化,拟定了煤矿信息化技术标准;从安全设施上体现防灾、避灾能力,拟定了煤矿安全技术标准。
第4条 本标准为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1.5Mt/a及以上新建井工煤矿,其它煤矿参照执行。本标准未涉及的内容,执行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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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煤矿地质保障系统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5条 安保型煤矿地质保障系统应以现代地质理论为指导,以地质分析预测为基础,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和综合勘探探测方法,依托信息化技术,使用地理信息系统,建立地测资料数据库和高精度三维地质模型,实现生产地质工作的模拟和动态管理,为煤矿设计、施工、生产等各个阶段提供可靠的地质保障。
第6条 在传统地质手段和技术的基础上,充分运用遥感遥测、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信息技术等多学科现代化技术和装备,构建现代化地质保障系统。
第7条 推广运用高新技术对地层结构、地质构造、煤层及顶底板厚度、瓦斯(水)富集区、应力富集带等进行精细探测,建立煤矿瓦斯、水害、热害、冲击地压等灾害地质条件的技术评价体系,满足安全高效采煤的需要。
第8条 实现煤矿多源地测信息的采集、输入、存储、检索、多方式输出、查询、分析与决策。
第9条 建立和完善地测数据库和高精度三维地质模型,进行地质资料处理、综合分析和数字化自动成图,实现地质工作的信息化、精细化和模型化管理。确保资料的准确、完整、可靠,建立可视化服务系统,开展预测预报工作,实现地测工作的动态管理。
第10条 建立各类图纸的数字化处理系统,实现如下功能: 1、地质、测量、水文等与其它相关专业图形的一体化管理; 2、地质测量图件、资料的网络化上报、审核、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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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多层(生产技术层、煤矿管理层、公司决策层)用户管理、查询与分析。
第二章 煤炭地质勘查
第11条 煤炭地质勘查必须坚持“以煤为主,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原则。
第12条 煤炭地质勘查不低于《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 0215-2002)中勘探阶段的要求,并执行《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源部【2007】96号);煤矿地质勘探不低于《矿井地质规程(试行)》的要求。
第13条 煤炭地质勘探报告须是包含各种勘探技术手段成果的综合地质报告。报告应包括高精度三维地质模型及相关原始资料、成果资料和运用方法,便于动态管理和进一步的开发应用。
第14条 煤矿生产建设中的地质、水文地质及瓦斯地质工作,必须符合《矿井地质规程(试行)》、《煤矿防治水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及《煤矿安全规程》等的要求。出现影响煤矿设计的重大地质问题,应及时进行煤矿地质补充勘探,予以查明。
第15条 除基本矿图和专用矿图外,煤矿图件还应根据安全生产和工作需要,编绘“区内及周边小窑分布、采空区积水及积气图”、“新生界松散层等厚线图”、“ 采区水平地质切面图(单一煤层或缓倾斜煤层除外)”、“不稳定及极不稳定可采煤层厚度等值线图”等图件。
第16条 应掌握井田地层分布,详细查明煤系地层,尤其是煤层、标志层和煤层顶底板岩性及特征。
第17条 应控制井田边界构造,其中与煤矿先期开采地段有关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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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造线平面位置应控制在150m以内。
第18条 详细查明先期开采地段内落差≥30m的断层,详细查明初期采区内落差≥20m(地层倾角平缓、构造简单、地震地质条件好的地区为10m~15m)的断层;对小构造的发育程度、分布范围及对开采的影响进行评述。
第19条 控制先期开采地段范围内的主要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 第20条 详细查明可采煤层层位及厚度变化,确定可采煤层的连续性,真实可靠地反映煤层形态;控制先期开采地段内各可采煤层的可采范围。对厚度变化较大的主要可采煤层,应控制煤层可采边界。
第21条 严密控制与先期开采地段或首采区有关的主要可采煤层露头位置及风氧化带界线。掩盖区内,煤层露头线在勘查线上的平面位置应控制在75m以内。
第22条 详细查明可采煤层的煤类、煤岩、煤质特征及其工艺性能,并做出相应评价。
第23条 对具有工业价值的有益矿产,有针对性地进行采样试验,圈定符合工业品位和可采厚度要求的范围,并对开发利用的可能性和途径进行评价。
第24条 查明井田水文地质条件,评价煤矿充水因素,划分水文地质勘探类型,预测先期开采区段的涌水量;有突水危险的煤矿,应预测其突水量;详细调查周边老窑、小煤矿和生产煤矿的分布和开采情况,划出其采空范围,并评述其积水、积气情况;详细调查周边生产煤矿和小煤矿的涌水量。
第25条 详细研究主要可采煤层顶底板的工程地质特征、煤层瓦斯、煤的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地温变化规律、岩浆岩体侵入及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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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分析,尤其是先期开采地段和首采区,并做出相应评价。查明井田瓦斯地质条件,评价瓦斯灾害因素。
第26条 查明煤矿工程地质条件及勘查区环境地质条件,并做出相应评价。
第27条 对先期开采地段和生产采区均应进行高精度地震勘探,查明区内构造、煤层形态和其它地质异常体,查清区内落差5m以上断层、小褶曲等构造形态及分布。
第28条 煤矿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地质补充勘探: 1、延深水平或新开拓区,勘探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设要求; 2、因原勘探报告遗留有重大地质、水文地质问题,勘探程度不足和发现地质构造形态与原地质报告有重大出入;
3、扩大井田资源储量;
4、因延深水平高级储量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不能满足设计需要; 5、需要重新评定的可采煤层,为提高其储量级别或新增储量所进行的勘探;
6、在已开拓区内为查明影响工作面划分的地质因素,或为确定采煤方法以及找煤方向等;
7、在采区内为解决影响正常采掘和安全生产的各种地质、水文地质问题;
8、为探明采区范围内煤层可采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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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设计阶段地质工作
第29条 设计部门应提前介入煤炭地质勘探工作,参与煤炭地质勘探设计和成果的审查。
第30条 煤炭地质勘探程度必须满足设计部门编制矿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展初步设计的要求。
地质勘探报告不能满足设计部门确定井口位置、开拓方式、巷道布置、采区划分、开采工艺、制定安全措施等需要的,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补充勘探,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三维地震、水文、瓦斯等专项地质工作。
第31条 地质勘探报告应预测矿井正常和最大涌水量;对具有突水危险的矿井,应预测矿井突水量。
第32条 井筒检查孔除应满足定向钻孔的一般性技术要求之外,应全孔取芯,查明井筒位置完整地质剖面和分层测试分析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参数。
第33条 井筒检查钻孔应全部进行全孔数字测井;对于特殊地质条件或有特殊地质任务的层位应进行井温、流量的测量及全波列与超声成像测试。
第34条 斜井井筒检查孔布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斜井井筒检查孔应能形成一条平行于井筒中心线的完整剖面,该剖面距井筒中心线应不大于25m。
2、斜井井筒检查孔一般不少于3个,其中第一个钻孔应布置在井口附近,最后一个钻孔布置在井底附近。
3、检查钻孔的深度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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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井阶段地质工作
第35条 建井阶段的主要地质任务是,系统编录所揭露的一切地质资料,增补修改地质数据库,运用三维地质模型预测预报并研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地质问题,编制建井地质报告和移交生产的全部地质资料。
第36条 新建煤矿开工前应进行如下工作:
1、熟悉井田综合地质勘探报告,掌握井田地质特征及其与区域地质的关系,调查、核实勘探地质资料的可靠程度;
2、了解煤矿设计,分析与之有关的其它技术资料; 3、参与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4、编制主要井巷工程预想地质资料,复查井筒检查孔资料。 第37条 调查、核实勘探地质资料的内容应包括: 1、钻孔位置和封孔质量;
2、煤层露头、老窑、生产小井情况及其地面塌陷范围等; 3、地表水体;
4、邻近煤矿有关的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资料等; 5、火区、高温区、陷落柱、构造破碎带、老窑积水区等的情况。 第38条 应编制的主要井巷工程预想地质资料,包括:
1、井筒、井底车场、主要石门、运输大巷、总回风巷、首采区上(下)山、运输巷、回风巷、切眼等的平面图和剖面图及其文字说明;
2、总运输水平、总回风水平的水平地质切面图; 3、通过首采区的勘探线剖面图。
第39条 掘进和揭煤前,必须进行探测验证,并制定防治瓦斯突出和水害的措施和预案。井巷掘进时,必须按相关规程的有关要求及时进行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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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编录和综合分析,并根据分析的结果,随时补充、修改原有地质资料。
第40条 建井时期取得的各种原始观测资料、标本以及编录整理的台帐、卡片等,都必须妥善保管,作为编写建井地质报告的基础资料。
第41条 建井时期的水文地质工作,应按《煤矿防治水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出现影响煤矿设计实施的重大地质问题,应及时进行专项地质工作予以查明。
第42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新井移交前,必须组成专门小组,按要求进行《建井地质报告》的编制、评审、验收和移交等工作。同时移交钻探、物探、三维地质模型、地质数据库以及其它(包括电子版、纸质和实物等)相关的全部地质资料。
第五章 生产阶段地质工作
第43条 煤矿生产阶段地质工作,必须根据生产建设需要,及时编制提供各种地质报告、地质说明书、地质资料,并开展地质预测预报工作。
第44条 在采区掘进、工作面掘进与回采、新区开拓和水平延深过程中,应按标准要求及时进行观测分析,随时补充和完善地质资料。
第45条 当现有的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应针对采区范围内存在的不同地质问题进行煤矿生产勘探。勘探竣工后,应及时编制专门的地质报告。
第46条 煤矿新水平延深时,应进行如下地质工作:
1、详细研究延深区现有地质资料的可靠程度,核实原有储量的可靠性;
2、预测延深水平首采区的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 3、针对所存在问题,采用钻探和物探方法,查明与水平延伸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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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构造、层位、水文地质条件和工程地质条件。
第47条 采区准备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地质工作:
1、分析查明采区范围内主要断层的位置、产状、性质和落差,主要褶皱的形态、幅度、枢纽位置及其展布方向和长度,区内岩浆侵入体的类型和影响范围;
2、掌握可采煤层的层数、主要可采煤层的厚度和结构变化,以及在煤层中有无冲刷带存在等情况,确定或基本确定各煤层的可采范围,特别是最上部薄煤层的可采性;
3、掌握区内可采煤层顶板(伪顶、直接顶、老顶)的厚度、岩性、含水性以及各煤层变化的情况;
4、查明与老采区、小窑等的空间关系和确定防水煤柱。 第48条 在掘进期间应进行以下工作:
1、掘进前,对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必须进行超前探测验证,并根据情况制定灾害防治措施和预案。
2、分析和预测影响回采工作面连续推进的断层和褶皱的形态。综采工作面必须用钻探、物探、巷探查明工作面内部的地质构造及地质异常体等,确保工作面安全开采;
3、根据实测资料预测工作面内煤层厚度、结构的变化情况。厚煤层或特厚煤层,应绘制工作面的煤厚等值线预测图;
4、观测、搜集煤层伪顶和直接顶的岩性、厚度变化,测定顶板主要裂隙的发育方向,为顶板管理提供有关的地质资料;
5、观测并素描掘进中揭露的岩浆岩体,测定煤的变质带宽度,确定煤的变质程度与工业利用价值,研究并预测侵入体的位置、形态、影响范围及其对整个工作面的破坏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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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于巷道揭露的煤层冲刷变薄带,要查明其类型、确定其影响范围;
7、当开采煤层下部邻近煤层为临界可采薄煤层时,必须利用工作面巷道,按规定间距用钻探查明其可采性;
8、核实工作面的储量。
第49条 在工作面回采过程中,应进行如下工作: 1、及时搜集工作面的采高和煤厚资料;
2、采用观测、钻探和物探等手段,实测各种地质构造的位置、形态和性质;
3、搜集采出量和损失煤量等资料,分析损失量的构成比例及原因; 4、在开采结束后30天内提出回采工作面采后总结,报矿总工程师审定后,妥善保存。
第50条 在采区开拓、工作面掘进及工作面回采前均应编制地质说明书,地质“三书”的编写内容及提交时间要求应按《矿井地质规程》的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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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煤矿开采及地面布置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51条 根据不同的资源条件和外部条件,本着“大型化”、“集中化”的原则确定煤矿建设规模;以先平硐、后斜井、再立井的原则确定井田开拓方式。
第52条 煤矿地面工业场地布置应结合地形、工程地质、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按行政公共区、生产区及辅助生产区进行合理布置,总体要求应分区明确、连接顺畅、系统简单、管理方便、环境优美。地面建(构)筑物应美观大方、形式多样、简洁实用、绿色环保。
第53条 煤矿应简化开拓系统、加大井筒巷道断面、提高采掘设备能力、提升自动控制水平、减少采掘工作面、减少用人、提高效率。
第54条 根据不同的煤层赋存条件,本着系统简化的原则,合理确定大巷布置方式。除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煤矿外,大巷应沿煤层布置或以煤巷为主的布置方式;合理确定采煤方法及采煤工艺。
第55条 采煤方法原则上一次采全厚;采煤工艺主要以大采高综采、放顶煤综采、薄煤层综采和刨煤机综采为主,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同时生产的回采工作面个数不宜超过2个。
采煤工作面设备配备应坚持高强度、大功率、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环节配套的原则,应有利于实现煤矿综合自动化。
第56条 掘进工作面个数应以满足回采工作面正常接替和提高掘进装备水平为原则确定;掘进设备主要以连续采煤机、掘锚一体机、综掘机为主,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
第57条 煤矿机修厂等辅助生产设施由矿区统一考虑、集中管理,煤矿仅考虑大型设备的周转存放和日常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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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井田开拓
第一节 开拓方式
第58条 煤矿建设规模≥3.0Mt/a,表土层≤100m(沙层≤50m),当煤层埋藏深度≤600m时,主井宜采用斜井;当煤层埋藏深度≤450m、煤层倾角≤8°时,其副井应采用缓坡斜井。
第59条 煤矿必须设置主井、副井和风井三个井筒。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井筒数目。
第60条 风井井口位置宜选择在灾害发生时利于井下人员的撤离、缩短建井工期的区域。进、回风井必须均有安全出口。
第二节 大巷布置及采区划分
第61条 大巷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开采近距离煤层群时,根据煤层(组)间距采用分煤层(组)大巷或集中大巷布置方式;
2、当煤层赋存稳定,构造简单,开采技术条件好,煤层倾角≤12°时,大巷宜兼做采区巷道,直接利用大巷布置回采工作面;
3、应避开应力集中区和构造复杂区;
4、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其中一条大巷应高于其它大巷,水害事故发生时,方便人员逃生和避灾;
5、井下应至少布置一组三条大巷,其中一条为专用回风巷;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应至少布置一组四~五条大巷。
第62条 主要巷道支护应满足下列规定:
1、当岩石硬度系数f≥6时,宜采用喷射混凝土或锚杆支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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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岩石硬度系数f= 4~6时,宜采用锚喷或挂网锚喷支护; 3、当岩石硬度系数f≤3时,宜采用挂网锚喷与锚索联合支护方式;还可根据围岩具体条件,采用混凝土砌碹、钢筋混凝土砌碹、型钢等加强支护。
第63条 主要巷道净断面,应考虑变形后满足行人、通风、运输、管线及设备安装、检修等需要。
以胶轮车为辅助运输方式的煤矿,其辅助运输大巷净断面宽度不宜小于5.5m。
第64条 当煤层赋存条件简单,开采条件好时,应加大采区尺寸,工作面推进长度不宜小于3000m;或根据工作面生产能力,以满足推进时间一年左右为宜。
第三节 井筒及装备
第65条 立井井筒断面应根据提升容器、井筒装备、通风、降温及排水管线等布置要求综合确定,并应满足下列规定:
1、井筒净直径不宜小于6.5m,并按0.5m晋级;
2、副井井筒直径应满足整体下放支架要求;当井下采用无轨胶轮车作为辅助运输设备时,其井筒净直径不宜小于10.5m。
第66条 平硐及斜井断面应满足运输、通风、行人等需要。其中副斜井为缓坡斜井时,净断面宽度不宜小于6.0m,坡度≤7°。
第67条 立井井筒施工方法确定必须以井筒检查钻孔资料为依据。当井筒穿过的表土层厚度大、涌水量大、流沙层较厚、有含水岩层时,宜采用冻结法施工。
第68条 平硐、斜井支护方式及施工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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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断面形状宜采用拱形;当围岩松软易膨胀、压力较大时,可选用圆形、马蹄形;
2、基岩段宜采用光爆锚喷支护方式;井筒穿过表土段、断层破碎带、含水基岩、软弱岩层时,应采用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型钢挂网锚喷等支护方式;
3、井筒穿过含水表土层、含水基岩、断层破碎带,用普通法难以通过时,应采用冻结、注浆等特殊施工方法。
第69条 立井井筒装备应符合以下规定: 1、罐道宜采用型钢组合罐道;
2、罐道梁宜采用金属托架树脂锚杆固定;
3、井筒装备中所有钢构件及连接件,必须采用防腐处理; 4、梯子间应采用玻璃钢梯子间。必要时应封闭梯子间。
第四节 井底车场主要硐室
第70条 采用斜井开拓的煤矿,不设井底煤仓时,主运输胶带输送机必须配备变频调速装置,且其输送能力应不小于大巷胶带输送机的输送能力。
第71条 采用立井开拓的煤矿应设井底煤仓,其形式及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井底煤仓应选用立式圆形仓。
2、布置两个以上井底煤仓时,两煤仓间净岩柱不宜小于25m。 3、井底煤仓有效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Qmc=(0.1~0.2)Amc
式中 Qmc—井底煤仓有效容量(t); Amc—煤矿设计日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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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系数,大型煤矿取大值,特大型煤矿取小值。
第72条 井下主排水管路一般沿副井井筒敷设;当副井采用缓坡斜井时,主排水管路应沿主井井筒敷设或打钻孔直排地面,需经方案比较后确定。
第73条 主井井底撒煤清理应实现机械化,撒煤应进入井下煤流系统。副井井底也应考虑排除积水和杂物清理方式,当主井装载采用半上提或全下放方式时,副井井底应采用泄水斜巷与主井井筒沟通。
第74条 箕斗装载硐室应避开软弱岩层布置在稳定岩层中;条件适宜时,应采用全上提或半上提布置方式。
第三章 井下开采
第一节 采煤方法及采煤工艺
第75条 煤矿应全部实现综合机械化采煤,条件允许应积极推广智能化无人(或少用人)采煤工作面。
煤矿原煤生产人员效率可参照表1执行。 表1 原煤生产人员效率指标(t/工) 序号 1 2 3 4 设计生产能力(Mt/a) ≥10.0 6.0~9.0 3.0~5.0 1.5~2.4 工效(t/d.工) 100~150 70~90 30~60 15~30 第76条 根据煤层赋存条件,缓倾斜煤层可采用走向长壁、倾斜长壁开采;倾斜煤层宜采用走向长壁开采。
第77条 缓倾斜煤层,采煤工艺根据煤层厚度宜按表2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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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采煤工艺选取表
煤层厚度(m) 采 煤 工 艺 分层放顶煤综采、分层大采高综采 放顶煤综采、分层大采高综采 大采高综采、放顶煤综采 普通综采 薄煤层综采、刨煤机开采 >20 7.1~20 3.6~7.0 2.0~3.5 <2.0 第78条 倾斜煤层,根据煤层厚度宜采用普通综采或薄煤层综采工艺。
第二节 回采工作面布置及装备
第79条 根据煤层赋存条件,按工作面生产能力及服务年限、装备水平等指标,将回采工作面划分为超大型、大型、常规、薄煤层工作面和边角煤工作面五种类型。
第80条 当煤层赋存条件稳定、构造简单、平均厚度≥5.0m、倾角≤8°,为低瓦斯煤矿时,应按“超大型工作面”标准配置。具体要求如下:
1、工作面长度≥300m,推进长度≥4000m;
2、工作面生产能力≥8.0Mt/a,服务年限≥1.0a;煤层易自燃时,可提高推进速度,工作面服务年限可适当缩短;
3、工作面数量不超过两个,宜采用“一矿一面”; 4、工作面上下巷道均应采用双巷布置; 5、应采用大采高或放顶煤综采工艺; 6、工作面装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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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煤装备应实现区域自动化,具备自动检测、自动控制与互控功能;采煤工作面成套装备开机率≥90%;
2)液压支架:应采用重型两柱掩护式液压支架,其支护强度≥1.2MPa,支架宽度≥1.75m,并配备电液控制系统和自动喷雾装置;其中放顶煤液压支架应采用低位放顶煤支架,并具备远程控制放顶煤功能;液压支架应配置护帮机构,护帮高度不小于采高的45%;
3)采煤机:采用双滚筒、无链电牵引,装机功率≥2000kW,割煤速度≥8.0m/min,具有手动、无线遥控、远程监控、运行及状态参数实时上传功能,开机率≥93%;其中大采高工作面采煤机应配备破碎机构;
4)刮板输送机:应采用大功率(≥2000 kW)、大运量重型刮板输送机,槽宽≥1200mm,输送能力不低于采煤机平均生产能力的1.2倍,并具有运行工况监测控制和信号上传功能;开机率≥97%;
5)转载机:应采用宽口卸料段的转载机,输送能力不低于刮板输送机输送能力,并具有运行工况监测控制和信号上传功能,
6)破碎机:宜采用锤式、宽入料口破碎机,破碎能力不低于转载机生产能力,具备出料粒度调整、运行工况监测控制、上传信号功能;
7)当采用一次采全高回采工艺时,宜采用工作面交叉侧卸刮板输送系统。
7、工作面巷道应采用双巷布置;煤炭运输采用长距离带式输送机,胶带宽度≥1400mm;辅助运输应采用无轨胶轮车。
第81条 当煤层赋存条件稳定、构造较简单、平均厚度3.6~5.0m、倾角≤12°、无煤与瓦斯突出时,应按“大型工作面”标准配置。具体要求如下:
1、工作面长度≥300m,推进长度≥30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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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面生产能力≥5.0Mt/a,服务年限≥1.0a;煤层易自燃时,可提高推进速度,工作面服务年限可适当缩短;
3、工作面数量不宜超过两个,宜采用“一矿一面”; 4、工作面上下巷道宜采用双巷布置; 5、应采用大采高综采工艺; 6、工作面装备要求:
1)采煤装备应实现区域自动化,具备自动检测、自动控制与互控功能;采煤工作面成套装备开机率≥90%;
2)液压支架:应采用两柱掩护式液压支架,其支护强度≥1.0MPa,支架宽度≥1.75m,并配备电液控制系统和自动喷雾装置;
3)采煤机:采用双滚筒、无链电牵引,装机功率≥1500kW,割煤速度≥7.0m/min,具有手动、无线遥控、远程监控、运行及状态参数实时上传功能;开机率≥93%;
4)刮板输送机:应采用大功率(≥2000 kW)、大运量刮板输送机,槽宽≥1000mm,输送能力不应低于采煤机平均生产能力的1.2倍,并具有运行工况监测控制和上传信号功能;
5)转载机:应采用宽口卸料段的转载机,输送能力与刮板输送机能力相匹配,并具有运行工况监测控制和上传信号功能;
6)破碎机:宜采用锤式、宽入料口破碎机,破碎能力与转载机生产能力相匹配,具备出料粒度调整、运行工况监测控制、上传信号功能。
7)工作面宜采用交叉侧卸刮板输送系统。
7、工作面巷道宜采用双巷掘进,掘进装备宜采用连续采煤机或掘锚一体机,根据需要,也可采用综掘机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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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运输采用长距离带式输送机,胶带机宽度≥1200mm;巷道倾角≤8°时,辅助运输应采用无轨胶轮车;巷道倾角>8°时,辅助运输方式可采用连续牵引车、单轨吊、卡轨车等;
第82条 当煤层赋存条件比较稳定、平均厚度2.0~3.5m,倾角≤25°(煤层倾角>25°时,采区巷道应采用伪斜布置,使巷道倾角<25°),应按“常规工作面”标准配置。具体要求如下:
1、工作面长度≥200m,走向长度≥1500m; 2、工作面生产能力≥2.4Mt/a,服务年限≥0.5a; 3、工作面数量不超过二个;
4、工作面上下巷道可采用双巷或单巷布置; 5、应采用普通综采工艺; 6、工作面装备要求:
1)采煤装备应实现区域自动化,具备自动检测、自动控制与互控功能;采煤工作面成套装备开机率≥90%;
2)液压支架:应采用两柱掩护式液压支架,其支护强度≥0.8MPa,支架宽度采用1.75m,并配备自动喷雾装置;
3)采煤机:应采用双滚筒、无链电牵引采煤机,装机功率≥1000kW,割煤速度≥6.0m/min,具有手动、无线遥控、远程监控、运行及状态参数实时上传功能;开机率≥93%;
4)刮板输送机:槽宽≥800mm,输送能力不低于采煤机平均生产能力的1.2倍;
5)转载机:槽宽和输送能力与刮板输送机相匹配; 6)破碎机:破碎能力与转载机能力相匹配。
7、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工作面巷道可采用单巷或双巷掘进,掘进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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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可采用连续采煤机、掘锚一体机或综掘机等;
煤炭运输采用带式输送机,胶带机宽度≥1000mm;辅助运输根据煤层倾角选用无轨胶轮车或连续牵引车等。
第83条 当煤层赋存条件比较稳定、平均厚度≤2.0m,倾角≤25°(煤层倾角>25°时,采区巷道应采用伪斜布置,使巷道倾角<25°),应按“薄煤层工作面”标准配置。具体要求如下:
1、工作面长度≥150m,推进长度≥1000m。 2、工作面生产能力≥0.75Mt/a,服务年限≥0.5a; 3、工作面数量不超过二个; 4、工作面上下巷道宜采用单巷布置;
5、应采用薄煤层综采工艺;当煤层赋存稳定,构造简单,顶底板连续完整,且硬度系数f≥4时,可选用刨煤机开采工艺。
6、工作面装备应达到智能化、自动化的要求:
1)液压支架:应选用两柱掩护式液压支架,支护强度≥0.8MPa,支架宽度≥1.5m,在最小支护高度时应有限位保护装置;
2)采煤机:应选用双滚筒、无链电牵引采煤机,功率≥800kW,割煤速度≥5.0m/min,具有手动、无线遥控、远程监控、运行及状态参数实时上传功能;开机率≥85%;
3)刨煤机:应具备自动化和远程控制、参数设置及调整、定量推移刨煤功能;具备多点急停闭锁以及软启动功能,应选用变频一体电机驱动;开机率≥90%;
4)刮板输送机:槽宽>700mm,输送能力不低于采煤机平均生产能力的1.2倍;采用刨煤机时,刮板输送机应与之相配套;应配置调斜千斤顶。
5)转载机与破碎机:同刮板输送机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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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条 边角煤工作面设置标准:
1、当煤层厚度及顶底板条件适宜时,应采用连续采煤机进行开采; 2、当煤层厚度大于3.5m时,宜采用轻型放顶煤开采; 3、工作面长度和推进长度依据煤层赋存情况合理确定; 4、回采巷道宜采用单巷布置。
第85条 地质构造复杂、煤层赋存条件较差的煤矿应结合具体条件,合理确定工作面长度和推进长度,选用合适的采掘设备,对工作面及巷道加强支护。
第三节 巷道掘进及装备
第86条 掘进工作面个数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2、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或多煤层开采时,最多只能布置4个掘进工作面;
3、配备连续采煤机或掘锚一体机掘进的煤矿,采区内采掘比不宜超过1:2。
第87条 掘进装备主要包括连续采煤机、掘锚一体机、掘进机等成套综合机械化设备,其配置及性能要求如下:
1、应具有无线遥控; 2、应具有自动截割成型功能;
3、宜配置远程控制台,实现掘进机的远程控制; 4、具有实现自动钻孔及快速锚固功能; 5、掘进机开机率≥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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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条 当顶板平整,整体性好,不易冒落,煤层倾角不超过8°时,煤巷掘进宜采用连续采煤机成套设备。
第89条 煤层顶板条件较差时,煤巷及半煤岩巷宜采用掘锚一体机成套设备。
第90条 岩巷应积极采用岩巷综掘机掘进。
第四章 工业场地布置及地面设施
第一节 工业场地布置
第91条 井口及工业场地严禁受洪水威胁,井口、变电所、通风机房、主、副井提升机房以及与井筒相连的风道、人行道等重要建(构)筑物防洪标准应按100a一遇洪水位标高设计,300a一遇洪水位标高校核。防洪标高应按洪水重现期的计算水位(包括壅水和风浪袭击高度)加安全高度。
第92条 建设“国家级绿色矿山”,其行政公共设施用地面积和绿化面积在满足工业场地总占地面积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
第93条 工业场地内主干道路面宽度不宜小于12.0m,次干道路面宽度不宜小于9.0m。
第94条 工业场地内主干管线宜按综合管沟形式敷设。
综合管沟内敷设管道包括热力管道、给水管道、排水管道(不含生活排污水管道、排雨水管道)、压风管道和惰性气体管道(N2、CO2等)。综合管沟应满足人行、安装、检修等需要。
第二节 行政公共设施
第95条 行政、公共建筑设计时应因地制宜、合理布置、避免扰动原生态环境,为建设绿色矿山,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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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观,并符合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要求。
第96条 矿区规模≥50.0Mt/a时,宜单独设防灾救灾中心。 第97条 行政、公共区应设置停车场,对处在严寒、寒冷地区的新建煤矿宜建设地面停车库或地下停车场。
第98条 煤矿应设置封闭式下井通廊;严寒和寒冷地区通廊应有采暖设施。
第99条 控制室应采取密闭、隔音措施,并应防止振动。 第100条 办公楼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设计和装饰应体现企业文化、形象、标识; 2、应设置综合管道井; 3、四层以上宜设电梯; 4、宜设置企业文化展示区;
5、严寒及寒冷地区宜设室内庭院或休息区域;
6、办公楼应设视频会议室、调度会议室、集中控制室、煤矿信息中心等,面积指标宜取1000~2000m2,特大型煤矿取大值。
第101条 煤矿职工食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煤矿职工食堂应设冷藏间、集中餐具洗涤消毒间;
2、厨房的主食、副食应分开加工,生食与熟食应分隔加工和存放,垂直运输的食梯宜生熟分设,熟食通道宜独立设置,避免穿过公共区域;
3、煤矿职工食堂应有蔬菜堆放场所。严寒寒冷和高原缺菜区,宜设置菜窖;
4、少数民族职工较多的地区,应单独设置少数民族职工专用食堂。 第102条 任务交待室、浴室、灯房联合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功能分区应明确且联系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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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平面设计应根据使用功能和作业流程合理布置,避免上、下井人流集中和交叉;
3、浴室宜配备消除工作疲劳的设施;
4、浴室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严寒及寒冷地区宜设自然通风道;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通风换气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5、更衣室内更衣柜数量按原煤生产在籍人员计算; 6、矿灯和自救器宜采用自助式管理。 第103条 单身公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房间应设卫生间和阳台,并配备电视、电话和网络等; 2、应设一定比例的探亲用房; 3、5层以上宜设电梯;
4、应根据井下工人轮休要求,划分区域采用集中式公寓化管理; 5、选址应考虑噪声、活动场地的影响,避免干扰轮休人员; 6、面积指标宜按每位职工20~30m2考虑,特大型煤矿取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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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煤矿主要系统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04条 煤矿主要系统设备及其控制方式应确保先进、可靠,实现远程监控,主要固定岗位应实现无人值守。
第105条 井下煤炭运输应采用带式输送机连续运输;且应配置二级破碎设备。
第106条 井下辅助运输宜采用一种连续运输方式;当条件具备时,应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方式。根据需要,也可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辅助运输方式。
第107条 井下通风系统应按照大风量、低负压、满足生产需要为原则进行设置;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巷道长度超过3000m时,应采用双巷掘进。
第108条 井下必须设有完善的给排水系统,并应实现自动化运行,故障时能自动切换;宜在井下设置水处理站,可先利用采空区对井下排水进行净化,实现水资源的循环复用。
第109条 井下必须设有完善的压风系统,必须同时满足井下风动设备、紧急避险和压风自救系统的用气量需要。
第110条 井下供配电系统必须可靠,满足安全供电需要。
第二章 提升系统
第一节 立井提升
第111条 立井提升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以下原则:
1、严寒地区采用摩擦式提升时,宜采用塔式布置型式。采用落地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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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置时,提升系统裸露的钢丝绳应采取保温措施;
2、地震烈度在8度及以上时宜采用落地式布置型式; 3、提升系统采用摩擦式提升时,首尾绳宜采用平衡系统。 第112条 立井提升设备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动机功率在1000kW及以上的多绳摩擦式提升机与电动机的连接方式宜采用低速直联;
2、主电动机的冷却风机宜采用变频调速控制;
3、特大型或超深煤矿,副井宜装备两套提升设备,其中一套为交通罐提升设备。
第113条 主井多绳提升加速度不应超过1.0m/s2,减速度不应超过1.2m/s2。
第114条 主、副井提升钢丝绳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井筒深度≤800m时首绳宜选用三角股或圆股同向捻钢丝绳,井筒深度>800m时首绳宜选用圆股交互捻钢丝绳;
2、首绳公称抗拉强度宜选用1670MPa或1770MPa。如采用进口钢丝绳,可选用1860MPa;
3、井筒较深或绳径≥50mm时,尾绳宜采用扁尾绳。
第115条 多绳摩擦提升机液压站应选用恒减速液压站。带有恒力矩制动功能的恒减速液压站,恒力矩制动必须具有二级制动性能,且当恒减速功能失效时,系统应能自动转换为恒力矩制动。
第116条 防过卷、防过放缓冲装置应采用钢带式缓冲装置或摩擦式缓冲装置。
第117条 提升电动机容量<630kW时,宜采用低压交流变频传动系统;容量在630~2000kW时,宜采用交流传动系统;容量>2000kW时,应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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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变频传动系统。
第118条 大型箕斗闸门开闭形式宜采用外动力方式。主井备用箕斗可存放在井口房(井塔)或其它场所,且应采取防止变形的必要措施。对大型箕斗宜采用分体更换方式。
第119条 箕斗载荷信号应传输至主控系统,由主控系统实现对提升载荷的监视保护。
第120条 大型罐笼提升系统应在井上、下进出罐笼两侧设置具有承接和锁止功能的装置。
第二节 斜井提升
第121条 主斜井采用带式输送机运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一条胶带机布置,且在头部设置驱动装置,输送带带强不宜>7500N/mm;
2、应采用变频驱动方式;
3、拉紧装置宜设置在稳定工况时输送带张力最小处;
4、钢绳芯输送带安全系数一般取7~9;对于配有均匀给料设备的带式输送机,在进行动态分析、采用可控软启/制动及专用接头条件下,可取5~7;
5、必须同时设置逆止器和制动器。逆止力矩>500kN.m时宜设置双逆止器,且每台逆止器应满足整台带式输送机的逆止力矩;所设置的制动器应具备无级调整、分级制动功能;
6、宜配置钢丝绳芯输送带实时在线自动监测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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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应采用远程集中控制,各种电气保护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要求。
第122条 副斜井提升机应采用恒力矩制动液压站。
第123条 副斜井提升钢丝绳直径宜≤36mm;公称抗拉强度宜选用1570MPa,不宜>1670MPa。
第124条 副斜井单段提升长度应≤1400m。
第三章 井下运输系统
第一节 井下煤炭运输
第125条 井下煤炭运输应采用带式输送机,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宜采用防爆变频驱动方式。
2、长距离直线运输时,宜采用中间驱动,减少搭接。
3、应采用远程集中控制,各种电气保护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要求。
第126条 特大型煤矿井下主煤流运输系统宜设置井底煤仓,煤仓容量≥1000t。
第127条 井下主煤流运输系统应设二级破碎装置,转载点应设除铁设施。
第二节 井下辅助运输
第128条 当煤层倾角≤8°时,井下辅助运输方式应采用无轨胶轮车;井下辅助运输系统必须配备监控装置。
第129条 采用斜井开拓的煤矿,井下辅助运输采用无轨胶轮车时,应实现从地面至井下的无轨化连续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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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条 采用立井开拓的煤矿,井下辅助运输采用无轨胶轮车时,应实现常规设备、材料从地面至井下的无轨化直达运输;条件具备时,应实现除采煤机、掘进机等特大型设备外的所有设备、材料的无轨化直达运输。
第131条 当采区辅助运输采用无极绳连续牵引车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台设备运输距离不宜超过2500m;
2、水平转弯半径不小于12m,弯道处不得有变坡; 3、竖曲率半径不小于15m。
第132条 井下辅助运输采用卡轨车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运行速度不宜大于4m/s;
2、运行倾角≥20°时应采用异型轨、槽钢轨卡轨车;运行倾角<20°时可采用普通轨卡轨车。
第133条 井下巷道易底鼓或底板条件差,且顶板稳定性较好的缓倾斜煤层,井下辅助运输可采用单轨吊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爆柴油机车牵引单轨吊宜用于倾角<12°的巷道,防爆蓄电池电机车牵引单轨吊宜用于倾角<8°的巷道;
2、绳牵引单轨吊宜用于运行线路长度固定、运输距离不大于2000m、无分叉的巷道;
3、绳牵引单轨吊车运行的巷道倾角不应大于22°,吊轨线路的竖曲率半径不应<1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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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通风系统
第一节 煤矿通风
第134条 煤矿必须有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并确保通风系统良好;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稳定、合理、可靠;应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135条 整个煤矿通风系统改变时,必须编制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报上一级主管领导批准。
第136条 煤矿总回风大巷标高应高于其它大巷。应减少支巷及临时巷道,废弃巷道应及时封闭,简化通风系统。
第137条 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必须保证正常通风和按规定检查瓦斯。长期停工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停风后24h内封闭;恢复掘进通风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检查瓦斯及氧气浓度。
第138条 井下掘进使用的局扇必须三证齐全、完好无损,电器设备必须防爆,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局扇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保证运转正常。
第139条 正常工作的局扇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并能自动切换;必须采用“三专”供电,实行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
第140条 不得在倾斜巷道中设置风门。井下主要进回风巷间应采用自动闭锁风门。
第二节 主要通风设备
第141条 主通风机宜采用变频调速控制方式。
第142条 中小型通风机宜采用对旋式防爆轴流通风机;大型通风机,根据通风需要,经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其它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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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3条 主通风机应根据井下瓦斯浓度、通风负压以及井下需风量等参数变化情况实现自动化运行。控制装置应与在线监测装置统一考虑,并宜装设震动传感器。
第五章 井下排水系统
第144条 井下主排水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耐磨多级离心式水泵或潜水泵; 2、应采用矿用隔爆型电动机;
3、应采用自动化集中监控,实现无人值守,故障时能自动切换; 4、井筒排水管路宜采用复合无缝钢管。
第145条 水文条件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应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强排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设备宜采用潜水泵,其排水能力不小于煤矿最大涌水量; 2、具有独立供电系统且宜设在地面,并能实现自动控制。 第146条 煤矿布置有下山采区时,必须建成采区排水系统后,方可进行开采。
第六章 压风系统
第147条 煤矿必须按照所有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建设完善的压风自救系统。
第148条 煤矿必须在地面建设压缩空气站,压缩空气设备选型应考虑风动设备、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和压风自救系统等用气量。
第149条 空气压缩机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气压缩机宜采用螺杆式。当煤矿用气量大,采用螺杆式空气压缩机台数过多时,宜采用离心式空气压缩机,且宜采用变频调速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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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机排气量>40m3/min时,宜采用水冷型空气压缩机。 第150条 空气压缩机电控应满足下列规定:
1、采用变频调速控制时,电动机容量在630kW及以下时宜采用低压供电;
2、空气压缩机应采取自动化集中监控,实现无人值守。
第151条 井下压风管路应采用复合无缝钢管,并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
第152条 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的采掘工作面要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设置压风自救装置,其他煤矿采掘进工作面应安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第七章 供配电系统
第一节 供电电源
第153条 煤矿供电电源有两种电压等级可供选择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若经济比较相差不大,应采用高电压供电。
第154条 煤矿供电电源宜取自电力网中两个不同区域的变电所或发电厂。
第155条 当地电网条件允许时,应从附近合适的电源点引接第三电源,并满足以下规定:
1、第三电源宜考虑本矿区(煤矿)自备电厂、综合利用电厂、坑口电厂、大型变电站等;
2、第三电源供电容量至少应满足煤矿一级负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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