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5修订版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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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珍惜大学生活开拓新的境界

1、大学生活的特点:

学习要求、生活环境、社会活动发生了变化。 2.如何提高独立生活能力:

树立自立自强自信自律的生活意识;提高明辨是非善恶的能力; 虚心求教,细心体察;大胆实践,积累生活经验。

3.新的学习理念 :

自主学习的理念;全面学习的理念; 创新学习的理念;合作学习的理念;终身学习的理念。

4.优良的学风:勤奋,严谨,求实,创新

5.塑造当代大学生的崭新形象:德是人才素质的灵魂。智是人才素质的基本内容。体是人才素质的基础。美是人才素质的综合体现。

6.思想道德与法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提供价值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

7.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 :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要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要求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层面的价值要求。

8.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大意义: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价值支撑。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精神动力。引导大学生进德修业、成长成才的根本指针。

9.学习本课程的重要意义 :

有助于认识立志、树德和做人的道理,选择正确的成才之路。有助于掌握丰富的思想道德和法律知识,为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打下知识基础。有助于摆正德与才的位置,促进自身全面发展。

10.学习本课程的基本方法:

学好科学理论。 掌握基本知识。 注重联系实际。 坚持学以致用。

第一章追求远大理想、坚定崇高信念

1.理想的含义:

理想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有实现可能性的、对未来社会和自身发展目标的向往与追求,是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

2.理想的特征:

理想带有时代的烙印;理想源于现实,又超越现实;它不仅具有现实性,而且具有预见性

3.理想的类型:

按性质分:科学理想和非科学理想 按时序分:长远理想和近期理想 按主体分:个人理想和社会理想

按内容分:政治理想、道德理想、职业理想和生活理想 4.信念的含义:

信念是认知、情感和意志的有机统一体,是人们在一定的认识基础上确立的对某种思想或事物坚信不疑并身体力行的心理态度和精神状态,是人类特有的一种精神现象。 5. 信念的特征:

信念有不同的层次和类型;信念具有多样性。 6.信念与理想的区别与联系:

理想和信念总是如影随形、相互依存。理想是信念的根据和前提,信念则是实现理想的重要保障。

7.理想信念的重要意义

a.理想信念的作用:指引奋斗目标;提供前进动力;提高精神境界

b.理想信念对大学生的作用:引导大学生做什么人;指导大学生走什么路;激励大学生为什么学

8.大学生的历史使命:

大学生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承担的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历史使命。

9.确立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信仰

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真理;马克思主义具有持久生命力;马克思主义以改造世界为己任;马克思主义科学预见人类社会最终必然实现共产主义。

10.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11.如何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

坚定对中国共产党的信任;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心。

12.在实践中化理想为现实: 正确理解理想与现实的关系: (一)辩证看待理想与现实的矛盾

(二)实现理想的长期性、艰巨性和曲折性 (三)艰苦奋斗是实现理想的重要条件 13.坚持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的统一

社会理想规定、指引着个人理想;社会理想是对社会成员个人理想的凝练和升华。

14.在实现中国梦的实践中放飞青春梦想 立志当高远;立志做大事;立志须躬行。

第二章 弘扬中国精神 共筑精神家园

1.中国精神的传承与价值

a.重精神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 b.中国精神是兴国强国之魂

实现民族复兴的精神引领;凝聚中国力量的精神纽带;提升综合国力的重要保证。

c.中国精神是民族精神与时代精神的统一 2.民族精神的基本内容

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

3.爱国主义的科学内涵

体现了人们对自己祖国的深厚感情,反映了个人对祖国的依存关系,是人们对自己故土家园以及民族和文化的归属感、认同感、尊严感与荣誉感的统一。它是调节个人与祖国之间关系的道德要求、政治原则和法律规范,也是民族精神的核心。

爱祖国的大好河山;爱自己的骨肉同胞;爱祖国的灿烂文化。 4.爱国主义的时代价值

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纽带;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动力;实现人生价值的力量源泉。

5.经济全球化形势下爱国主义是否过时:

不,国家仍然是民族存在的最高组织形式,是国际活动中的独立主体。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既是机遇,又是挑战。西方发达国家利用经济、科技和军事等方面的优

势,竭力输出自己的政治观、价值观、文化观和生活方式,力图主导经济全球化进程,把发展中国家纳入西方的发展模式和发展轨道实现全盘西化。

6.经济全球化大学生爱国主义观念:

人有地域和信仰的不同,但报效祖国之心不应有差别;科学没有国界,但科学家有祖国;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但不等于全球政治、文化一体化。 7.做忠诚的爱国者

a.推进祖国统一: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推进两岸交流合作;促进两岸同胞团结奋斗;反对“台独”分裂图谋。

b.促进民族团结:

确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增强国防意识;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8. 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

9.改革创新的重要意义 (时代精神的核心)

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必然要求;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建设社会主义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

10.实践改革创新

a.树立改革创新的自觉意识

树立突破陈规陋习的自觉意识;树立大胆探索未知领域的信心和勇气;树立以创新创造为目标的志向。

b.培养改革创新的责任感 c.增强改革创新的能力本领

扎实系统的专业知识是增强改革创新能力本领的基础;培养创新型思维方式是增强改革创新能力本领的前提;积极投身实践是增强改革创新能力本领的关键。

第三章 领悟人生真谛 创造人生价值

1.人生观的主要内容

人生观的主要内容包括人生目的、人生态度和人生价值三个方面。

2.人生目的

人生目的是指生活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人,对“人为什么活着”这一人生根本问题的认识和回答,是人在人生实践中关于自身行为的根本指向和人生追求。

人生目的决定人生道路;人生目的决定人生态度;人生目的决定人生价值标准。 3.人生态度

所谓人生态度,是指人们通过生活实践形成的对人生问题的一种稳定的心理倾向和基本意愿。

人生态度是人生观的重要内容。人生态度是人生观的表现和反映。 人生须认真;人生当务实;人生应乐观;人生要进取。 4.人生价值

价值观是人们关于什么是价值、怎样评判价值、如何创造价值等问题的根本观点。 5.正确认识人生矛盾

树立正确的得失观;树立正确的幸福观;树立正确的生死观。 6.科学高尚的人生观

反对拜金主义;反对享乐主义;反对极端个人主义。 7.人生的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

人生价值内在地包含了人生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两个方面。

a.人生的自我价值,是个体的人生活动对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所具有的价值,主要表现为对自身物质和精神需要的满足程度。

b.人生的社会价值,是个体的人生活动对社会、他人所具有的价值。衡量人生的社会价值的标准是个体对社会和他人所作的贡献。

一方面,人生的自我价值是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人生自我价值的实现是个体为社会创造更大价值的前提。另一方面,人生的社会价值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然要求,人生社会价值的实现是个体自我完善、全面发展的保障。 8.人生价值的标准

劳动以及通过劳动对社会和他人作出的贡献,是社会评价人生价值的普遍标准。 9.人生价值的评价

坚持能力有大小与贡献须尽力相统一;坚持物质贡献与精神贡献相统一;坚持完善自身与贡献社会相统一。

10.人生价值的实现条件

实现人生价值要从社会客观条件出发;实现人生价值要从个体自身条件出发;不断增强实现人生价值的能力和本领。

11.促进自我身心的和谐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应对心理问题的方法和知识;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增进人际交往。

12.促进个人与他人的和谐应坚持的原则

平等原则,平等待人是促进个人与他人和谐的前提。 诚信原则,诚信是促进个人与他人和谐的保证。

宽容原则,宽容是促进个人与他人和谐必不可少的条件。 互助原则,互助是促进个人与他人和谐的必然要求。 13.正确认识和处理竞争与合作的关系 a.正确认识竞争

竞争具有的积极意义:它有助于激发竞争主体的进取心,有助于竞争主体客观地评价自我、扬长避短、展现才华、不断提高,从而有助于推动社会的发展。

竞争具有的消极意义:比如,在竞争中经常遭遇失败就可能使人们产生自卑感和挫折感,而在竞争中经常获胜又容易滋长骄傲自大的情绪。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的恶性竞争。 b.正确认识合作

一个人、一个群体的力量总是有限的。“众人拾柴火焰高”,真正伟大的力量在于团结协作。

c.正确处理竞争与合作的关系。

从形式上看,竞争与合作是对立的,而从本质上看,二者又是相互伴随、相互统一的。竞争离不开合作,竞争获得的胜利,通常总是某一群体内部或多个群体之间通力合作的结果;合作也离不开竞争,没有竞争的合作就缺乏活力。

14.促进个人与社会的和谐

正确认识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的统一关系;正确认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关系;正确认识享受个人权利与承担社会责任的统一关系。

15.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

正确认识人对自然的依存关系;科学把握人对自然的改造活动;自觉珍爱自然,保护生态。

第四章 注重道德传承 加强道德实践

1. 道德的起源

社会关系的形成是道德赖以产生的客观条件。人类自我意识的形成与发展是道德产生的主观条件。道德产生所需要的主客观条件是统一于生产实践的。

2.道德的本质

道德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归根到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3.道德的主要功能

a.道德的功能集中表现为,它是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及实现自律完善的一种重要精神力量。

b.主要功能包括认识功能、规范功能和调节功能。

认识功能是指道德反映社会关系特别是反映社会经济关系的功效与能力。

规范功能是指在正确善恶观的指引下,规范社会成员在职业领域、社会公共领域、家庭领域的行为,并规范个人品德的养成。

调节功能是指道德通过评价等方式,指导和纠正人们的行为和实践活动,协调社会关系和人际关系的功效与能力。 4.道德的社会作用

a.道德功能的发挥和实现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及实际效果,就是道德的社会作用。 b.道德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在:

道德为经济基础的形成、巩固和发展服务,是一种重要的精神力量; 道德对其他社会意识形态的存在有着重大的影响; 道德通过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道德是提高人的精神境界、促进人的自我完善、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在动力; 在阶级社会中,道德是调节阶级矛盾和对立阶级之间开展阶级斗争的重要工具。 5.道德的历史发展

五种历史类型:原始社会的道德、奴隶社会的道德、封建社会的道德、资本主义社会的道德、社会主义社会的道德。

6.中华传统美德的当代价值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需要; 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 7.中华传统美德的基本精神

重视整体利益、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强调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

推崇“仁爱”原则,追求人际和谐; 讲求谦敬礼让,强调克骄防矜; 倡导言行一致,强调恪守诚信;

追求精神境界,重视道德需要; 强调道德修养,塑造理想人格。

8.中华传统美德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加强对中华传统美德的挖掘和阐发。

用中华传统美德滋养社会主义道德建设。

以开放的胸怀和视野吸收借鉴人类文明的有益道德成果。

中国传统道德是一个矛盾体,具有鲜明的两重性。中华传统美德要在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基础上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努力实现中华传统美德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在对待中国传统道德、弘扬中华传统美德的问题上,要反对历史虚无主义和全盘复古论两种错误观点。我们要树立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维护民族文化基本元素,加强对优秀传统道德传承体系的建设,使中华传统美德成为新时代鼓舞人民前进的精神力量。

9.中国革命道德的形成与发展

中国革命道德是指中国共产党人、人民军队、一切先进分子和人民群众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与改革中所形成的优良道德。

中国革命道德萌芽于五四运动前后,发端于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蓬勃发展的伟大工人运动和农民运动,经过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以及社会主义革命、建设与改革的长期发展,逐渐形成并不断发扬光大。

10.中国革命道德的主要内容

为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理想而奋斗;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始终把革命利益放在首位;

树立社会新风,建立新型人际关系; 修身自律,保持节操。

11.发扬光大中国革命道德

有利于加强和巩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理想与信念。 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有利于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有利于培育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

12.着眼“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强道德建设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切实加强道德建设。 全面深化改革,意味着要破解的难题更多, 全面依法治国,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

全面从严治党,需要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建设。

13.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与原则

社会主义道德是对中华传统美德的传承与升华,是对中国革命道德的继承和发展。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这既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道德建设的现实状况,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客观要求。 14.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

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人际关系的客观要求。 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

为人民服务体现着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的统一。 15.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原则

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辩证统一。

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重视和保障个人的正当利益。 16.积极投身崇德向善的道德实践 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 参加志愿服务和学雷锋活动 培养诚实守信的良好品质。 养成节俭节约的良好习惯。 自觉学习道德模范。

第五章 遵守道德规范 锤炼高尚品格

1.公共生活与公共秩序

公共生活是相对于私人生活而言的,二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私人生活往往以家庭内部活动和个人活动为主要领域,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和隐秘性。在公共生活中,一个人的行为,必定与他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具有鲜明的开放性和透明性,对他人和社会的影响更为直接和广泛。

公共生活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活动范围的广泛性。二是活动内容的开放性。三是交往对象的复杂性。四是活动方式的多样性。

有序的公共生活是社会生产活动的重要基础。 有序的公共生活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

有序的公共生活是提高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基本保障。

有序的公共生活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

2.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规范 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规范,即社会公德,是指人们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和谐稳定的起码的道德要求,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为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 3.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

文明礼貌,文明礼貌是调整和规范人际关系的行为准则,与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助人为乐,助人为乐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和原则在公共生活领域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基本要求。

爱护公物,对社会共同劳动成果的珍惜和爱护,既显示出个人的道德修养水平,也是每个公民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保护环境,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系人民未来。

遵纪守法,遵纪守法是社会公德最基本的要求,是维护公共生活秩序的重要条件。 4.自觉遵守社会公德 认真学习社会公德规范。 自觉培养社会公德意识。

努力提高践行社会公德的能力。

5.网络生活中的道德要求 正确使用网络工具。 健康进行网络交往。 自觉避免沉迷网络。 养成网络自律精神。

6.职业生活中的道德规范 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职业生活中应当遵循的具有职业特征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主要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等内容:

爱岗敬业,爱岗敬业反映的是从业人员对待自己职业的一种态度,也是一种内在的道德需要。

诚实守信,诚实守信既是做人的准则,也是对从业者的道德要求。 办事公道,以公道之心办事,是职业活动所必须遵守的道德要求。

服务群众,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各行各业的从业人员都要以服务群众为宗旨。 奉献社会,奉献社会就是要求从业人员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树立奉献社会的职业精神,兢兢业业地为社会和他人作贡献。 7.树立正确的择业观

择业是指个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和社会的需要,选择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的过程。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努力: 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 服从社会发展的需要。 做好充分的择业准备。 8.树立正确的创业观

创业是通过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开辟新的工作岗位、拓展职业活动范围、创造新业绩的实践过程。

要有积极创业的思想准备。

要有敢于创业的勇气。 要提高创业的能力。

9.自觉遵守职业道德 学习职业道德规范。 提高职业道德意识。

提高践行职业道德的能力。 10.恋爱中的道德规范

爱情是一对男女基于一定的社会基础和共同的生活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的相互倾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身伴侣的一种强烈、纯真、专一的感情。

恋爱就是男女双方培养爱情的过程或在爱情基础上进行的相互交往活动。

尊重人格平等。恋人间彼此尊重人格的表现,主要是尊重对方的独立性和重视双方的平等。

自觉承担责任。自愿地为对方承担责任,是爱情本质的体现。

文明相亲相爱。文明的恋爱往往是恋爱双方既相互爱慕、亲近,又举止得体、相互尊重,而绝不是在态度、举止、语言等方面的粗俗和放纵。 11.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道德规范

恋爱是缔结婚姻、组成家庭的前提和基础,婚姻和家庭则是恋爱的结果。婚姻和家庭是爱情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升华。

婚姻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夫妻关系。 家庭是指在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基础上产生的亲属之间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婚姻是家庭产生的重要前提,家庭又是缔结婚姻的必然结果。婚姻的成功体现为家庭的幸福,家庭的美满又彰显出婚姻的意义。 尊老爱幼。

男女平等。 夫妻和睦。 勤俭持家。 邻里团结。

12.树立正确的恋爱观 不能误把友谊当爱情。 不能错置爱情的地位。

不能片面或功利化地对待恋爱。 不能只重过程不顾后果。

不能因失恋而迷失人生方向。

b.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大学生应当处理好这样几种关系:

一是恋爱与学习的关系。学习是大学生的主要任务,同学们应把爱情作为奋发学习的动力,同时还应把是否有利于促进学习作为衡量爱情价值的一个重要而特殊的标准。

二是恋爱与关心集体的关系。恋爱中的双方不应把自己禁锢在两个人的世界中。脱离集体,疏远同学,会妨碍自身的全面发展与进步。

三是恋爱与关爱他人和社会的关系。爱的情感丰富博大,不仅有恋人之爱,还有对父母之爱、对兄弟姐妹之爱、对社会和国家之爱。 13.树立正确的婚姻观 谨慎对待结婚成家。 担当责任和履行义务。 正确处理家庭关系。

14.弘扬家庭美德 认识家庭美德的重要性。

营造良好家风。家风是指一个家庭或家族的传统风尚或作风。

遵守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15.个人品德及其作用

a.个人品德在社会道德建设中具有基础性作用。

b.个人品德是通过社会道德教育和个人自觉的道德修养所形成的稳定的心理状态和行为习惯。它是个体对某种道德要求认同和践履的结果,集中体现了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行为的内在统一。 c.个人品德具有鲜明的特点:

实践性。个人品德不是个人的某种先天禀赋,而是个人在实践中内化锤炼社会道德要求而形成的一种特殊品性;不是一种单纯的道德意识现象,而是在社会生活中表现出来的一种行为方式。

综合性。个人品德不是某种道德要素的表现,而是个人的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行为的综合体现;不是个别的具体行为,而是个人行为的统一整体。

稳定性。个人品德不是偶然的、短暂的道德行为现象,而是在实践活动中表现出来的行为的稳定倾向。

d.个人品德作用的主要表现:

个人品德对道德和法律作用的发挥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个人品德是个人实现自我完善的内在根据。

个人品德是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重要的主体精神力量。 16.加强个人道德修养

道德修养是指个人在道德意识、道德行为方面,自觉地按照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要求所进行的自我审度、自我教育和自我完善的活动。 提高个人道德修养的自觉性。 采取有效的道德修养方法。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

17.追求崇高道德境界

道德境界是体现个人道德品质高低的一个概念,通常指的是人们通过道德教育和道德修养在道德认识、道德情操、道德意志、道德信念和道德行为等方面所达到的程度和水平。

自觉远离低级趣味,抵制歪风邪气。 脚踏实地,敢于担当。 持之以恒,善始善终。

第六章 学习宪法法律 建设法治体系

1.法律的词源与含义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律的本质

法律体现的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即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所体现的意志。

3.法律的特征

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法律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4.法律的产生与发展

奴隶制法律。在奴隶制社会的经济结构中,奴隶主阶级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也占有作为生产劳动者的奴隶。

封建制法律。封建社会是以农业为基础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

资本主义法律。资本主义法律是资产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是统治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的工具,其根本任务是维护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 社会主义法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以按劳分配为原则,以+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成果为特征,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的经济制度。

5.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

从体现的意志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从实质内容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自然规律的反映,是科学性和先进性的统一。

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征 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 体现了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国情要求。

体现了继承中国法制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 体现了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

7.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a.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b.社会作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反映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点,其最重要的作用表现为确立和维护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秩序以及推动社会改革与进步。 c.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法律的指引作用是引导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约束非法的行为,主要有三种指引形式:授权性规范指引人们可以做什么或者有权做什么;禁止性规范指引人们不得做什么;义务性规范指引人们应当或者必须做什么。

预测作用。法律通过对某种行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判断,使人们能够预见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从而自觉地实施合法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评价作用。法律具有评价行为法律意义的作用。

教育作用。法律的教育作用主要有三种实现方式:一是通过法治宣传教育,引导人们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树立对社会主义法律的信仰;二是通过制裁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使违法犯罪者和一般社会成员受到警示;三是通过表彰法治建设先进人物,弘扬法治精神,营造法治环境。

强制作用。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的。

8.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a.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 b.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法律制定。法律制定就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包括四个环节: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 法律执行。在广义上,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在狭义上,法律执行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重要环节,必须坚持合法性、合理性、信赖保护、效率等基本原则。我国大部分的法律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行政执法是最大量、最经常的工作。

我国行政执法的主体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另一类是各级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行政机构。 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

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司法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合理、及时。司法原则主要有:司法公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法律遵守。法律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

在法律运行过程中,守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基本途径。

依法办事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依法享有并行使权利,二是依法承担并履行义务。 9.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10.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党的领导原则。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

人权保障原则。人权是指人作为人享有和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法治原则。法治就是按照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规范行为,是对人治的否定。 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集中全党全国人民集体智慧,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和主要途径。

11.我国宪法确立的国体和根本政治制度

国体即国家性质,是国家的阶级本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是指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政权体制,是形成和表现国家意志的方式,或者说是表现国家权力的政治体制。

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体现国体。 12.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党制度的基本特色,也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大优势。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城乡基层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13.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经济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

14.我国的实体法律部门 a.宪法相关法

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调整国家政治关系,主要包括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原则方面的法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方面的法律,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国家标志象征方面的法律,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

b.民法商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遵循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商法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秉承保障商事交易自由、等价有偿、便捷安全等原则。

c.行政法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政权的行使以及对行政权监督的法律规范,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关系,遵循职权法定、程序法定、公正公开、有效监督等原则,既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又注重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d.经济法

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和宏观调控的法律手段和制度框架,旨在防止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和盲目性所导致的弊端。

e.社会法

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遵循公平和谐与国家适度干预原则,通过国家和社会积极履行责任,对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以及其他需要扶助的特殊人群的权益提供必要的保障,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 f.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是公民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有力武器。我国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国家安全。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以及三种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15.我国的程序法律部门

a.诉讼法。诉讼法是规范国家司法机关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规范。

b.非诉讼程序法。非诉讼程序法是规范仲裁机构或者调解组织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法,规定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并规定了管辖、回避、辩护、证据、强制措施、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制度和程序,有效保证了刑法的正确实施,保护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了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公开审判、两审终审等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明确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规范了证据制度,规定了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民事审判程序,还对执行程序、强制执行措施作了明确规定。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时,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16.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意义 凝聚思想共识的法治航标;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工程。

17.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容 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建设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建设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建设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18.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第七章 树立法治观念 尊重法律权威

1.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

2.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相统一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是一个统一整体,不可分割,它们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共同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人民当家作主是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治国方略。

3.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正确认识法治和德治的地位。 正确认识法治和德治的作用。 正确认识法治和德治的实现途径。 4.加强宪法实施,落实依宪治国

深刻认识宪法实施和依宪治国的重大意义。 全面实施宪法的基本要求。 准确把握宪法实施的正确方向。 5.法治思维的含义与特征

a.法治思维是指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方法思考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模式。

b.法治思维包含的含义:

1.法治思维以法治价值精神为指导,蕴含着公正、平等、民主、人权等法理念,是一种正当性思维;2.法治思维以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为依据来指导人们的社会行为,是一种规范性思维;3.法治思维以法律手段与法律方法为依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解决纠纷,是一种可靠的逻辑思维;4.法治思维是一种符合规律、尊重事实的科学思维。

c. 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区别:

1.在依据上,法治思维认为国家的法律是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处理法律问题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人治思维的本质是人高于法或权大于法,它主张凭借个人尤其是掌权者、领导人的个人魅力、德性和才智来治国平天下。

2.在方式上,法治思维以一般性、普遍性的平等对待方式调节社会关系,解决矛盾纠纷,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有稳定性和一贯性;而人治思维漠视规则的普遍适用性,按照个人意志和感情进行治理,治人者以言代法、言出法随、朝令夕改,具有极大的任意性和非理性。

3.在价值上,法治思维强调集中社会大众的意志来进行决策和判断,是一种“多数人之治”的思维,避免陷入无政府主义或以民主之名搞乱社会;而人治思维是个人说了

算的专断思维,虽然有时也强调集思广益进行治理或作出决定,但主要表现为少数个人的集权专断。

4.在标准上,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分水岭不在于有没有法律或者法律的多寡

与好坏,而在于最高的权威究竟是法律还是个人。

6.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

法律至上。权力制约。 公平正义。人权保障。正当程序。 法治思维主要表现为价值取向和规则意识两个方面,价值取向是指个人如何看待和对待法律,规则意识是指个人如何用法律看待和对待自己。

7.培养法治思维的途径 学习法律知识。 掌握法律方法。 参与法律实践。 养成守法习惯。

8.法律权威

法律权威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力、影响力和公信力,是法律应有的尊严和生命。

9.尊重法律权威的重要意义

尊重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的核心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

尊重法律权威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极为重要。

尊重法律权威是实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保障人民权利的基本途径。 尊重法律权威是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根本保障。

10.尊重法律权威的基本要求 信仰法律。 遵守法律。 服从法律。 维护法律。

第八章 行使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

1.法律权利及其特征

权利主体依法要求义务主体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资格。法律权利具有以下特征:

法律权利的内容、种类和实现程度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法律权利的内容、分配和实现方式因社会制度和国家法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法律权利不仅由法律规定或认可,而且受法律维护或保障,具有不可侵犯性。 法律权利必须依法行使,不能不择手段地行使法律权利。 2.法律权利的分类

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基本权利是指宪法以及宪法性法律规定的权利;普通权利是指宪法以及宪法性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所规定的权利。

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权利。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人身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和人格尊严权等。财产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继承权等。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等。文化权利包括从事教育、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一般主体享有的权利和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一般主体享有的权利是指全体公民普遍享有的权利;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是指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特定人群专门享有的权利。

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实体性权利是指实体法所确认的权利;程序性权利是指程序法所确认的权利。

3.法律权利与人权

人权是指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人权与法律权利关系密切。人权是法律权利的内容和来源,法律权利是对人权的确认和保障。法律权利只有符合人权保障的精神和要求,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人权只有上升为法律权利,才能得到有效的尊重和保障。

人权是个体人权和集体人权的统一;人权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人权的评价标准是多元的;人权的保障水平和实现程度则取决于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4.法律义务

法律义务指法律规定的、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履行的对他人的责任。

法律义务的履行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作为,是指义务人实施积极的行为;另一种是不作为,是指义务人不得实施某种行为。

法律义务具有以下特点: 法律义务是历史的;

法律义务源于现实需要; 法律义务必须依法设定; 法律义务可能发生变化。

5.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密不可分,相互依存,互利共赢。

每个人既是享受各种法律权利的主体,又是承担各种法律义务的主体。首先,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关系,法律权利的实现必须以相应法律义务的履行为条件。同样,法律义务的设定和履行也必须以法律权利的行使为根据,法治社会中不存在没有权利根据的法律义务。其次,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最后,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还具有二重性的关系,即一个行为可以同时是权利行为和义务行为。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平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首先,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平等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确立为基本原则,这里的平等讲的就是权利和义务平等。其次,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具体设定上要平等。再次,权利与义务的实现要体现平等。

6.政治权利与义务

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的权利和自由的统称。它的行使主要表现为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a.选举权利与义务

选举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指人们参加创设或组织国家权力机关、代表机关所必需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义务是指公民在选举活动中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

选举原则包括平等选举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秘密投票原则、自由投票原则;选举制度包括地域代表制、职业代表制、混合选区制、多数代表制、委托投票制等。

罢免权是选举权的延伸,是选民或代表机关对不称职的代表或者其他公职人员,在其任期届满前用投票的方式决定其是否继续任职或立即免职的权利。

b.表达权利与义务

表达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表达自己对国家公共生活的看法、观点、意见的权利。典型的表达方式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等。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通过各种语言形式表达、传播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言论自由对于一个国家的民主政治具有以下作用:第一,言论自由可促成个人自我价值、成就的实现;第二,言论自由可增进知识及追求真理,从而增强公民行使政治权利的能力;第三,保障公民自由且公开发表意见,可凝聚民意,形成舆论,以监督国家机关权力的行使。言论自由从广义上包括借助于演讲、著作、绘画、摄影、影视、音乐、录音、戏剧、收音机、电视机、电脑等各种手段所实现的发表意见的自由。言论从内容上包括政治言论、商业言论、学术言论、艺术言论、宗教言论等多种具体类型。公民在行使言

论自由权时必须遵守以下义务:(1)不得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2)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其他公民;(3)不得用言论侮辱、诽谤、诋毁其他公民的人格尊严;(4)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5)不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6)不得发表猥亵性、淫秽性的言论;(7)不得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出版自由是指公民有权依法通过公开发行的出版物自由表达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看法。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和具体化。行使出版自由权利要遵守以下义务:(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5)宣传邪教、迷信的;(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而依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结社的范围包括政治、经济、宗教、学术、艺术以及其他社会学意义上的结社等多种类型。结社自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个人是否结成团体、是否加入团体以及是否退出团体,完全出于个人的意愿;另一方面,团体通过内部的意见交流形成团体的共同意志,并为实现其意志而进行外部活动。公民在行使结社权利时要遵守以下义务:(1)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2)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3)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4)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5)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6)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集会、游行、示威是公民表达政治意愿的重要方式。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游行自由与集会自由一同被视为集体行动的自由,具有强烈的实践行动性质,为此往往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参与,也容易给社会稳定增加不确定因素,因此必须对其进行一定的限制。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应当遵守以下义务:(1)不得利用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来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煽动民族分裂,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破坏社会秩序;(2)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依法必须事先经过公安机关许可;(3)除非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内至三百米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在地,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以及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4)禁止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集会、游行、示威;(5)特定人员的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会、游行、示威,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6)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得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犯罪。

c.民主管理权利与义务

民主管理权利是指公民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社会事务的权利。

d.监督权利与义务

监督权是指公民依据宪法法律规定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

批评、建议、申诉、检举、控告是宪法法律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监督权。批评权是指公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错误、缺点提出谴责性的意见;建议权是指公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改进意见;申诉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违法失职行为以及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者裁判不服而向有关国家机关

提出审查请求的权利;检举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揭发事实真相,请求依法处理;控告权是指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违法失职行为,包括在执行职务以外实施的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揭发和指控。

有关国家机关有义务做到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接受监督请求的机关有义务对公民的监督请求及时予以登记;二是及时对监督事项和监督请求进行调查研究并予以答复;三是对拒绝采纳公民的监督请求的,应当说明理由;四是对公民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予以采纳的,应当对合理化建议提出人给予奖励;五是国家有义务制定相关法律和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检举人或控告人不会遭受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侵害。

7.人身权利与义务

人身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人身权利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经济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一切组织和个人都负有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义务。

a.生命健康权利与义务

生命权是指维持生命存在的权利。拥有生命是人最基本、最原始的权利,享有生命权是人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前提。生命权包括生命安全维护权、防止生命危害发生权、改变生命危险环境权等。

健康权是在公民享有生命权的前提下确保自身肉体健全和精神健全、不受任何伤害的权利。

我国法律非常重视对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保护,单位和个人侵害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根据违法犯罪行为情节的轻重,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b.人身自由权利与义务

人身自由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搜查、拘禁、逮捕等行为侵犯的权利。人身自由是人们一切行动和生活的前提条件。人身自由,首先是指人的身体不受拘束,因而被视为“最小限度的自由”;其次是指人的行动自由;最后是指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必须依法行使,滥用人身自由权利,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c.人格尊严权利与义务

格尊严权利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主要表现为人格权,它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时应当享有的资格。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地位、待遇或尊重的总和,集中表现为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

人格尊严的基本内容包括:(1)姓名权(2)肖像权(3)名誉权,名誉权是指公民有权享有因自己的行为而获得的名声并有权维护自己的名声不受侵害。(4)荣誉权(5)隐私权,隐私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人体秘密、性关系秘密以及其他生活信息秘密的自由决定权。

法律禁止并处罚以下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干涉、监视他人的私人生活,破坏他人生活安宁;非法调查、窃取个人信息;擅自公布他人隐私;非法利用他人隐私等。 d.住宅安全权利与义务

住宅安全权也称住宅不受侵犯权,是指公民居住、生活、休息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或搜查的权利。住宅安全权包括以下内容: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搜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查封。 e.通信自由权利与义务

通信自由包括通信秘密,是指公民通过书信、电报、传真、电话及其他通信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

通信自由的基本内容是公民何时何地、采取何种方式、与何人通信不受非法干涉,其所保护的利益是私生活秘密和表达行为的自由。

8.财产权利与义务

财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的权利。对个人而言,财产权是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获得自由与实现经济利益的必要途径。 a.私有财产权利与义务

公民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不管是生活资料还是生产资料,不管是物权、债权还是知识产权,都应当受到保护。 b.继承权利与义务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法律所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利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9.社会经济权利与义务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要求国家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积极采取措施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加强社会建设,提供社会服务,以促进公民的自由和幸福,保障公民过上健康而有尊严的生活的权利。它以生存权为核心,具体包括生存权以及与这项权利密切相关的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物质帮助权等。

国家对于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具有三层义务:一是尊重的义务,即不采取行动加以干涉的消极义务;二是保障的义务,即保护公民免受第三方行为侵害的义务;三是实现的义务,即采取积极措施为公民提供某些服务及给予某种便利的义务。 a.劳动权利与义务

劳动权是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劳动的机会和适当的劳动条件和报酬的权利。劳动权是公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是行使其他权利的物质上的保障。

从国家对公民的角度看,公民的劳动权受国家和社会的保障,所以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从公民对国家的角度看,劳动是每个公民的光荣职责,所以劳动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b.休息权利与义务

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付出一定的劳动以后所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是劳动权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c.社会保障权利与义务

社会保障权是指公民享有国家提供维持有尊严的生活的权利。

社会保障权的基本特征是:它既包括对全体公民的普遍保障,也包括对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特殊保障;它在公民权利中具有物质基础性,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重要条件;它既是一种社会权利,又是一种经济权利。 e.物质帮助权利与义务

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在法定条件下获得国家物质帮助的权利。

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努力难以满足其生存基本需求的公民给予的物质帮助和服务。

物质帮助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权利主体是特定公民,而非社会全体公民;第二,权利的内容是特定主体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第三,实现物质帮助权的义务主体是国家和社会。

10.宗教信仰及文化权利与义务

宗教信仰及文化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与宗教信仰活动和文化生活相关联的自由和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宗教信仰自由、文化活动权利等。 a.宗教信仰权利与义务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具体内容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从事宗教活动的自由、举行或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等。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宗教信仰权利与义务主要包括:第一,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二,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第三,我国宗教实行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反对外来势力支配和干涉中国宗教的内部事务。 b.文化教育权利与义务

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在文化和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文化权利有个人的文化权利和集体的文化权利之分,前者如由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受到保护的权利;后者如少数民族群众享有保留和发展其文化特性及其文化的各种形式的权利。

11.依法行使权利

依法行使权利是体现权利正当性和保障权利实现的充分必要条件。

权利行使的目的。公民在行使法律权利时,不仅要在形式上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也要符合立法意图和精神,不得违反宪法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保障权利行使的正当性。 权利行使的限度。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是绝对的,都有其相应的限度,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限度来行使权利。

权利行使的方式。权利行使的方式分为口头方式、书面方式和行为方式,有时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可以兼用。

权利行使的程序。由于一个人行使权利的过程可能就是另一个人履行义务的过程,所以程序正当原则同样适用于权利行使过程。

12.依法救济权利

我国宪法法律赋予公民广泛的权利,这些权利一旦受到损害或侵犯,公民可以依法采取权利救济的手段,予以补救、恢复或对损害或侵害行为予以纠正和惩罚。

司法救济。公民可以通过行使诉权,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实现权利救济。司法救济一般由人民法院主导并通过公正的审判来实现。司法救济在职能上具有其他救济不可替代的终局性地位。

行政救济。公民可以通过行使听证、复议等权利,要求国家行政机关以行政裁决的形式实现对权利的救济。

政治救济与社会救济。政治救济主要是公民依法以游行、示威、结社、请愿等方式要求或实现合法权益的权利救济模式。

自力救济。自力救济是指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实施的救济行为。

13.尊重他人权利

尊重他人权利是公民权利意识的重要内容。

尊重他人权利既是一项法律义务,也是一项道德义务。 不尊重他人权利,就会丧失自己的权利。

四、依法履行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的职责和依法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此外,公民还有劳动的义务和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结束语 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积极践行者

一要勤于学习、敏于求知,打下坚实的知识和理论功底。

二要崇德修身、砥砺品格,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 三要明辨是非、坚定自励,在是非善恶面前做到择善固守、从容自信。 四要脚踏实地、艰苦奋斗,在服务祖国、服务人民的实践中创造人生价值。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4e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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