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风险评估防范措施规定

更新时间:2023-05-12 05:48: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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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识别、评估、防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企业在生产、经营、安全、人力资源等方面各种法律风险,避免管理、决策失误,提高企业运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审计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法律风险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本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人、对事、对设备的管理风险;

2、本企业在投资、运营、财务工作等方面的经营风险;

3、本企业在安全工作中涉及的对人、对事的安全风险;

4、本企业在人力资源方面的管理风险;

5、企业领导班子在重大事项决策(以企业“三重一大”实施细则界定)过程中的决策风险;

6、本企业在生产、经营、安全、人力资源等方面可能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

7、其他对企业生产、经营可能造成潜在危害的各类风险。

第四条 本企业在风险识别、评估、防范管理中实行定期组织识别、评估、多专业讨论,法律事务部门集中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及其所控制企业。

第二章 组织措施

第六条 企业部成立风险识别、评估、防范组织机构。该机构人员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企业领导、法律、生产、安全、经营、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物资采购、多经部门负责人。组织机构另行发文确认。

第七条 法律事务部门是本企业风险识别、评估、防范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落实领导机构做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向领导机构报告年度工作情况、为领导机构建言献策。

第八条 本企业风险识别、评估、防范管理办公室采取定期(半 年)协调、研究、识别、评估的工作方式,确定本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类别,并书面向企业领导班子汇报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

第九条 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拟定本企业风险识别、评估、防范五 年规划,报企业风险识别、评估、防范领导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企业风险识别、评估、防范管理办公室根据相关专业部门的意见,围绕全企业年度工作重点,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全企业风险防范的关节点。

第十一条 企业风险识别、评估、防范工作方法,采取审计意见书、财务风险提示书、廉正风险提示书、法律意见书、经营风险提示书、安全风险提示书、生产风险提示书的方式。

第三章 风险识别

第十二条 风险识别是指对上述所列举的各类风险是否在本企业各项管理工作中可能出现,由各专业人员进行科学论证、依法分析,并得出结论的过程。

第十三条 风险识别采取由各专业部门或者专业人员书面提出风险类别意见,法律事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识别。

第四章 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 风险评估是指根据各业务部门提出的风险类别意见,由法律事务部门组织风险管理办公室组成人员,依据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科学、严谨、务实分析的活动。

第十五条 风险评估采取会议讨论、提案部门答疑、正反方模拟论证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风险评估过程必须有办公室专人进行书面记载,并作好存档。

第十七条 经过论证的风险评估结果,必须具备企业存在相关事实依据材料、风险存在法律依据、风险论证材料依据。

第五章 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经过论证认定的风险,由法律事务部门报本企业风险识别、评估、防范领导机构研究,并决定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 风险防范采取制订规章制度;责成有关部门、人员采取措施;落实审计意见书、财务风险提示书、廉正风险提示书、法律意见书、人力资源风险提示书、经营风险提示书、安全风险提示书、

生产风险提示书中的建议措施等。

第二十条 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督促督办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并报本企业风险识别、评估、防范领导机构。

第六章 风险防范工作职责及程序

第二十一条 以下风险的责任部门为:

(1)财务风险由企业财务部门、多经财务部门负责;

(2)廉正风险由企业纪委监察部门、多经监察人员负责;

(3)法律风险由企业法律事务部门、法律顾问负责;

(4)经营风险由企业计划营销部、财务部、多经财务部门负责;

(5)生产风险由企业设备部、发电部负责;

(6)人力资源风险由企业人力资源部、多经人资部门负责;

(7)安全风险由企业安全监察部、多经安全部门负责。

(8)发现的其他风险由法律事务部门牵头拟定风险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 每半年度相关业务部门必须提交至少一项风险防控事项,并提交相应的审计意见书、财务风险提示书、廉正风险提示书、法律意见书、人力资源风险提示书、经营风险提示书、安全风险提示书、生产风险提示书。

第七章 奖 罚

第二十三条 根据风险出现或者发生的类别、危害程度,有企业领导班子决定给予相关责任部门或者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处理程序和措施:

1、由人力资源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2、由企业主要领导给予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戒勉谈话;

3、经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研究决定,可以给予相关责任部门或者人员下列处理:

①、书面警告,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②、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给予当事人除名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

③、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法律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48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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