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全文《湖北省2015年无纸化学法用法复习指南》 (必修课) 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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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十八届四中全会会议精神

本部分主要讲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会议精神,包括: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第一讲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1.我国依法治国的发展历程有哪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任务。这次全会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作出了系统规划和全面部署,开启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篇章。总体上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形成和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1)酝酿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准确地描述了法治的基本精神内核,阐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为依法治国方略的最终提出奠定了思想基础。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现行宪法。该宪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这是依法治国在宪法中的最早表述,初步奠定了依法治国方略的宪法基础。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这是第一次在党的正式文件中提出“依法行政”,将法治政府建设作为法治建设的重点,进一步丰富了依法治国的内涵。

(2)形成和发展阶段: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正式将依法治国提升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将这一条作为宪法第五条第一款,正式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宪法的基本原则。在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上,党的十六大提出“三统一”的法治原则,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就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方略的根本原则。

(3)完善阶段:党的十八大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高度评价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历史性成就,系统总结了依法治国的经验,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对依法治国进行了总体部署和全面规划。

2.如何理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用“三个事关”“三个全面”“四个更好”阐明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全面理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必须深入领会党中央提出的“三个事关”“三个全面”“四个更好”的深刻含义,并重点把握以下三个方面:(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提高我们党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迫切要求;(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迫切要求。

3.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哪些历史性成就?

《决定》对我们党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领导法治建设取得的历史性成就作了系统而凝练的总结:“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历史性成就。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具体可以理解为五个方面:(1)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已经确立;(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3)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4)司法体制不断完善;(5)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4.现阶段,我国法治建设存在的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现阶段,我国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1)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2)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3)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

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

5.为什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在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问题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明确的信号,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统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认识和行动。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我们党深刻总结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作出的战略抉择,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是立足我国基本国情、顺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必然选择。

6.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六项重大任务是什么?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六项重大任务是:(1)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2)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3)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4)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5)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6)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7.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哪些指导思想?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8.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什么?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9.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必须坚持哪些基本原则?

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必须坚持以下五项原则:(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5)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10.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包括哪几个方面?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二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三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只有牢牢把握住这三个方面,才能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才能立足中国实际建设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含五个方面:(1)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2)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3)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4)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5)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12.为什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决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第一,坚持党的领导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一致性;第二,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第三,把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落到实处。

13.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14.为什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这是由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决定的。中国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同中国共产党在依法治国中的领导地位一样,都是由我国宪法确定的,并且是内在统一的。《决定》提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

体和力量源泉”,是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基础上提出来的,也是作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坚持的“五大原则”之一提出来的。第一,强调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就是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第二,强调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是由我国的国体、政体决定的;第三,人民作为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在着力解决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中不断与时俱进。

15.为什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决定》将“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定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坚持的一项原则。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实行良法善治,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着力解决法律面前不一视同仁的不平等问题,特别是扫除权大于法、官高于法现象。根据《决定》精神,应把以下三个方面作为贯彻执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工作重点:(1)必须确保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2)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3)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

16.为什么必须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两者都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觉悟。根据《决定》的精神,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把握的一个基本原则。我们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把法治建设和德治建设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不断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对于夯实国家治理的制度基础和思想道德基础,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第一,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对古今中外治国经验的深刻总结;第二,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在要求;第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实要求。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思想道德,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法治建设全过程,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供有力支撑,为法治有效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17.为什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

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决定》将“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确定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从中国实际出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要始终抓住以下三个方面:(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为根本遵循;(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推进法治理论创新。

第二讲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18.如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1)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2)完善立法体制;(3)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4)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19.如何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

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为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必须:(1)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2)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20.确定每年的国家宪法日有何重要意义?

《决定》提出:“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这是推进宪法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的重要举措,其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有利于向广大公民深入普及宪法知识,切实增强宪法意识,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宪法权威、促进宪法实施,将引导人民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21.什么是宪法宣誓制度?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重要意义有哪些?

宪法宣誓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就职时依法公开承诺忠于和遵守国家宪法。这是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采取的一种制度。《决定》规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22.如何完善立法体制?

完善立法体制,必须:(1)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2)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3)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4)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23.如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应当按照《决定》要求:(1)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作用。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2)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3)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

24.如何推进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

推进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就要按照《决定》要求,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害,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

利得到落实。要制定和完善保护公民权利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律制度的科学性、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使保障公民权利有法可依。要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健全司法运行机制,确保国家行政机关严格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确保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活动和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要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使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都能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5.如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1)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2)创新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3)国家保护企业以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4)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5)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6)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6.如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

《决定》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并作出全面部署和顶层设计。同时指出:“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这就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前进方向、明确了目标任务。

第三讲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

法治政府

27.如何理解和认识法治政府?

《决定》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作出了战略部署,并提出了明确要求,即: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的迫切需要,是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保障。

28.围绕法治政府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哪些具体任务?

围绕法治政府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六项具体任务。

29.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是什么?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决定》明确指出“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第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第二,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对保证法律有效实施至关重要;第三,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重要保障;第四,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是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迫切需要。

30.为什么要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

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支撑。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政府职能逐步扩展,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存在的问题逐渐显露,给国家治理带来潜在风险。主要表现在:事权划分缺乏法律规范;诸多事权划分不清晰;部分事权划分不合理;一些事权执行不规范;中央事权明显不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完善不同层级政府特别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法律制度”。

31.如何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决策是行政行为的起点,规范决策行为是规范行政权力的重点。多年来,各级行政机关在推进依法行政的过程中,决策尊重客观规律不够,听取群众意见不充分,乱决策、违法决策、专断决策、拍脑袋决策、应决策而不决策等问题也比较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侵害了群众权益,影响了党和政府形象。为解决上述

问题,《决定》在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上提出了两方面的举措:一是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二是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重大决策事项在提请决策机关讨论决定前,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

32.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主要体现为五个方面:一是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二是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必须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评估,而且要保证持不同意见的各方专家、专业机构都有代表参加;三是必须将风险排查和对排查出的主要风险进行评估作为审议决策的前提,把评估结果作为决策重要依据;四是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决策机关不得决策;五是集体讨论要采取政府常务会或者全体会议形式讨论决定。

33.为什么要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政府法制机构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和顾问,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专家学者、专业律师等法律顾问提供更加专业的法律咨询论证服务,政府法制队伍力量强了、水平高了,依法决策的水平就能够上一个新台阶。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有利于提升行政决策水平,有利于增强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有利于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34.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有什么重大意义?

责任是法律的生命。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落实不到位,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制度就是一纸空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有利于强化权责一致,有利于强化依法决策,有利于强化决策评估,有利于强化责任追究。

35.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具体包括哪几个方面?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能,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直接关系到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部署和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着力抓好以下重点改革:一是加快

推进执法重心和执法力量向市县下移,清除多层、多重执法;二是大幅减少市县执法队伍种类,推进综合执法;三是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四是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

36.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推进综合执法?

综合执法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有效途径。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方面,纵向上多层重复设置队伍比较普遍;另一方面,横向上一些领域执法队伍设置过多过细,同一领域多头执法,同一部门多机构执法,同一事项多机构执法,机构重叠等。为解决上述问题,《决定》在推进综合执法方面提出了两项措施:第一,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第二,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

37.怎样做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

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保证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是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共同职责,相互之间必须加强协作配合,完善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决定》提出“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并提出具体措施:第一,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第二,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第三,加强对衔接工作的监督。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38.如何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应该:(1)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2)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3)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39.法治政府的执法程序应怎样完善?

《决定》提出“完善执法程序”,这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首先,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要完善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

用和管理制度,运用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相关执法活动进行音像记载。其次,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对行政执法的具体环节和有关操作步骤作出明确规定,便于执法人员掌握“干什么、怎么干、干到什么程度”,不断严密执法程序,强化执法指引,规范执法行政。再次,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部门及时纠正,切实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

40.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意义何在?

《决定》提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有利于减少裁量权被滥用的机率,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行政执法腐败;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执法水平明显提高;有利于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可以解决目前行政执法裁量不当、处理畸轻畸重,同案异罚、宽严失度等情形,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裁量的合理性。

41.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的是什么?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对于强化对执法权力的监督制约、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决定》提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完善行政执法体制的迫切要求,是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监督制约的重要举措。

42.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应把握好哪些方面?

依法对行政权力进行科学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是提升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履职能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决定》提出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并提出了几个方面的具体要求:第一,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第二,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第三,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43.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重点是什么?

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是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重点。一要加强对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督制约,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严格实行轮岗制度,强化内容流程控制。二要完善政府内容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加大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问责追责力度。三要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

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提高问责纠错效率,坚决查处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等腐败问题。

44.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的原因是什么?

《决定》提出:“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总体上讲,即在现行地方审计机关双重管理体制下,进一步强化上级审计机关的组织领导和业务领导,在审计计划、组织实施、结果报告、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实行统一管理,有利于保证审计的独立性,有利于整合审计力量,发挥监督合力,更好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同时,实行统一管理:一方面能够形成完整的审计监督网络,防止出现监督盲区,切实保障中央政令畅通;另一方面便于上级审计机关把握全面情况,及时发现和反映各环节各领域的风险隐患,有利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45.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应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

政务公开是现代行政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是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重要手段。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第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第二,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权力。第三,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第四,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五,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

第四讲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

46.现阶段,我国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当前,我国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针对司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司法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正在有序推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基础上对保障司法公正作出了更深入的部署。

47.司法公正应从哪几方面予以保障?

《决定》指出:“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司法改革作出了具体部署,为解决司法不公提供了理论上和实践上的指导与支持。保障司法公正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落实司法制度整体结构上的改革措施,确保地方司法机关的独立地位;二是努力提高司法工作者的素质,加快司法职业化建设;三是减少对司法活动的干预,强化监督机制。

48.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决定》提出“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要求,这是党中央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出的新的重大任务。在推进改革中,必须坚持:第一,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关系,确保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第二,正确处理按司法规律办事和从中国国情出发的关系,确保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改革之路;第三,正确处理促进司法文明进步与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关系,确保司法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第四,正确处理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的关系,确保司法体制改革依法有序进行。

49.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应建立健全哪些制度?

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应建立健全:第一,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二,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第三,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

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50.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应处理好哪些关系?

独立行使司法权作为法治国家普遍确立的基本法律原则,是由司法权的特点所决定的,其核心精神是要求法院和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只服从法律和良心,不受来自司法外部的干预。《决定》指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应处理好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与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人大监督、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控辩平等、四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宣传系统和新闻舆论监督、有错必纠、司法职业保障、“自上而下”的员额制改革、证据制度建设的关系。

51.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应注意哪些问题?

《决定》指出:“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做到这一点,要正确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既要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不动摇,又要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政法工作能力和水平。

52.为什么要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现阶段,对于严重蔑视国家司法权力、无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由于没有规定为犯罪,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决定》提出要“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这对今后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惩治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维护法院判决裁定的严肃性和法庭良好秩序,在全社会树立法庭权威和司法权威,将发挥巨大作用。

53.为什么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司法人员只有具备不怕得罪人、敢于担当、不徇私情、忠于法律的职业品格,才能做到严格、公正司法。我国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方面也有一些规定和要求,但还很不完善。《决定》提出:“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这是确保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公正行

使职权的重大改革措施,对于切实保障法官、检察官严格司法、秉公办案,有效防止个别人利用职权干涉司法,具有重要意义。

54.怎样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具体举措:第一,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第二,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第三,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第四,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55.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有什么意义?

刑罚执行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职权配置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刑罚执行的统一性和罪犯教育改造效果。目前,我国刑罚执行体制过于分散,不利于统一刑罚执行标准。《决定》提出“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要求,实现不同种类刑罚执行之间的协调一致、相互衔接,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刑罚教育人、改造人的功能,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实现刑罚惩罚、预防犯罪的目的。

56.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的作用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增多,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尤其是大量案件涌入最高人民法院,导致审判接访压力增大,息诉罢访难度增加,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发挥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工作职能,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不利于方便当事人诉讼。《决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这样做,有利于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审理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

57.如何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行政诉讼制度是引导人民群众通过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制度。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会导致“官”民矛盾因得不到缓解而激化,影响党和国家的执政基础。针对存在的问题,《决定》提出:一是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二是通过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和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公正审理行政案件;三是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58.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具体指的是什么?

诉权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立案是法院的一项基本职责,解决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对保护当事人诉权至关重要。《决定》提出如下改革要求:“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具体指:一是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二是准确告知立案材料要求;三是方便群众诉讼立案;四是设立对于法院无正当理由不予立案的裁定的司法救济程序。通过以上改革,立案难问题将会得到切实解决。

59.我国的审级制度是什么?如何完善法院审级制度?

我国实行“四级两审制”,即四级法院、两审终审。《决定》提出“完善审级制度”,为科学定位四级法院在不同审级中的职能作用指明了方向:第一,充分发挥一审在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定分止争中的主导作用;第二,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第三,上级法院特别是高级法院重在发挥审判监督职能,维护裁判权威,统一辖区内的法律适用;第四,强化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法院统一司法尺度和监督指导的职能。

60.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怎么处理?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决定》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决定》的这种监督的范围,限定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执法办案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而不是对一般的、普遍的行政行为的监督。为落实此项规定,可以从探索建立两项具体的制度入手:第一,督促起诉制度;第二,检察建议工作机制。

61.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对我国的诉讼制度会有什么样的影响?

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特定国家机关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尚未规定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主要是依法查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范围相对比较窄。法律上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主体的缺位,导致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有效的司法监督渠道,不利于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决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62.如何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实践中,导致司法不公的原因,相当一部分是司法机关内部办案机构、人员的权责不清,权力行使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缺失。为此,《决定》提出“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其体现在:第一,要明确司

法机关上下级之间的职责权限;第二,要明确同一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职责权限;第三,健全完善各项内部监督制度;第四,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63.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决定》明确提出:“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64.全面落实推进严格司法的工作要求有哪些?

司法机关严格司法是指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不折不扣地把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法律实施到位。《决定》首次提出了“严格司法”的要求,并用专条加以具体规定。全面落实推进严格司法,要做到:第一,提高推进严格司法的能力。要通过教育培训、岗位练兵、座谈研讨和比学赶帮等多种形式提高司法能力,为严格司法提供坚实保障。第二,发扬敢于严格司法的精神。第三,健全保障严格司法的机制。《决定》高度重视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制度机制建设,建立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并建立了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的保障机制。这些制度机制也是严格司法的保障机制,必须严格落实。

65.如何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制定司法解释和发布指导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等的审判工作、检察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的两种重要方式。《决定》提出:“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对于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理解:一是要重视司法解释制定的调查研究工作;二是司法解释必须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深入实践,全面掌握情况,准确把握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三是重视司法解释稿的征求意见工作;四是加强案例指导;五是进一步完善案例指导。

66.我国的诉讼制度以审判为中心,为推进诉讼制度改革,应采取哪些措施保证庭审的决定性作用?

《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此项措施并不是以法院为中心,而是强调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活动都要围绕法庭审判进行。这就要求:第一,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必须更新诉讼理念,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第二,要求审判机关更加重视庭审,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第三,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

以证据为根据,认定有罪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必须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

67.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重要意义有哪些?

《决定》提出:“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重要的意义:第一,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是人民主权原则的直接体现;第二,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客观需要;第三,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是扩大司法民主的基本途径;第四,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是强化司法监督的重要手段。

68.如何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薄弱环节。为此,《决定》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并提出以下完善措施:第一,扩大参审范围。第二,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杜绝“长期驻庭”和“编外法官”现象发生。第三,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69.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的主要举措有哪些?

司法公开是司法民主的必然要求,是人民司法为人民的具体体现。为构建阳光司法机制,《决定》明确提出:“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70.如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决定》针对当前人权司法保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就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如何加强人权保障,提出了一系列要求:第一,完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制度;第二,强化诉讼权利保障制度;第三,健全落实刑事基本原则的法律制度;第四,完善防范和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和冤假错案的司法监督机制;第五,建立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法律制度;第六,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为贯彻落实《决定》关于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部署和要求,不仅需要完善制度机制,加大工作力度,而且需要统一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尊重保障人权的观念。

71.如何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提高司法公信力?

为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决定》要求从以下几个方面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第一,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

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第二,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第三,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

72.什么是诉访分离?

《决定》提出:“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诉访分离制度,即依法将涉法涉诉信访和普通信访明确区分,对属于司法机关职责范围的涉诉信访,由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依法终结,信访部门不再插手处理;对于不属于涉法涉诉的普通信访,由国家信访部门处理,不得进入司法程序,切实体现司法机关和信访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形成合力。

73.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应怎样完善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决定》把“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作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的首要任务进行了部署,抓住了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关键,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和司法制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要进一步完善人民检察院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及保障措施。第二,检察机关要不断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水平。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决防止和纠正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监督的问题。第三,各执法司法机关要依法支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74.如何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决定》强调:“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落实《决定》的要求,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进一步改进人民监督员选任方式。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人民监督员库,检察机关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选任。二是扩大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三是完善监督案件程序。进一步明确参与监督具体案件的确定程序,完善案件材料提供和案情介绍程序,增设复议程序。四是完善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制度。探索建立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制度、参与案件跟踪回访和执法检查制度。

75.人民监督员应重点监督哪些环节的执法活动?

《决定》明确提出:“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按照《决定》精神,在目前人民监督员重点监督七类案件的基础上,根据《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实施的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把“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应当退还的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阻碍律师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三种情形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46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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