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出国留学人员须知》2012年版02

更新时间:2024-06-16 14:0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出国必读手册 ●请留学人员仔细阅读

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

1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简介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是直属于教育部的非盈 利性事业法人单位。

国家留学基金委的宗旨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负责中国公民 出国留学和外国公民来华留学的组织、资助、管理,以利于发展中国与各国教育、科 技、文化交流和经贸合作,加强中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与了解,促进中国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世界和平事业。

国家留学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留学基金计划的财政专款,同时也接受境内外友好 人士、企业、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的捐赠、资助。

国家留学基金委的任务是,用法制和经济手段管理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事务;负 责管理、使用国家留学基金,确定有关资助项目与方式,制定管理规章,发挥基金使 用效益;受委托管理各项与国外双边、多边交换或单项奖学金,并接受境内外有关组 织、机构和个人的委托,管理有关教育交流和科技合作方面的其它事务,资助有益于 发展中国教育事业和对外友好关系的项目;争取境外捐助,拓宽基金来源,增加基金 积累;与境内外相应机构建立联系,开展交流与合作。

国家留学基金委设委员会和秘书处。委员会为咨询、审议机构,秘书处为常设工 作机构。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委员会制定的工作方针和计划;组织实施有 关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的资助工作,制定有关管理规定和办法,负责办理资助项目的 申请、评审、审批以及经费发放等方面的事务,并提供相关的咨询和服务;监督和检 查接受基金委资助的项目和人员使用基金的情况等。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结构图

2

目 录

手续办理流程 .........................................................................................................................4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联系方式 ...................................................................................5 留学服务机构 联系方式 .......................................................................................................6 一、办理护照 .........................................................................................................................7 1、 应该在哪里申办护照?...............................................................................................7 2、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应申办的护照类型是什么? .......................................................7 3、 申办护照有什么规定?...............................................................................................7 二、对外联系 .........................................................................................................................8 4、 如何联系落实国外留学(进修)单位? ...................................................................8 5、 自行联系国外单位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8 6、 对方要求提供资助证明该如何办理? .......................................................................8 7、 邀请信应具备哪些内容?...........................................................................................8 8、 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统一组织对外联系的,应注意哪些事项? ...............................9 三、办理同意派出函手续 ...................................................................................................10 9、 需要开具《同意办理派出手续的函》的项目有哪些? .........................................10 10、 应于何时开具《同意办理派出手续的函》?应联系哪个部门? .........................10 11、 开具《同意办理派出手续的函》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0 四、签证和机票 ...................................................................................................................12 12、 到哪里申办签证?申办签证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12 13、 如何通过留学服务机构申办签证、预订出国机票? .............................................12 14、 领取签证、出国机票时需准备哪些相关材料? .....................................................12 15、 被国家留学基金委录取后,又取得了国外移民签证或者国外永久居留权,还能 被派出吗? ...........................................................................................................................13 16、 留学人员被录取后,又被其它国家公派留学项目录取,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13 17、 可以直接在国外由单位公派(或地方公派)身份转为国家公派身份吗? .........13 五、交存保证金 ...................................................................................................................14 18、 保证金应交到哪里?.................................................................................................14 19、 有几种交存方式?.....................................................................................................14 20、 在国外就读的自费留学人员被录取为公家公派留学人员后办理交存保证金手 续时需提供哪些材料? .......................................................................................................16 21、 交存保证金的数额是多少? .....................................................................................16 六、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 ...................................................................................17

22、 如何办理《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签约公证事宜? .............................................17

1

23、 在国外就读的自费留学人员被录取为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后应如何办理签约公 证手续? ...............................................................................................................................17 24、 应该什么时候办理完毕《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签约公证手续? .....................17 25、 到哪里办理《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事宜? .................................................17 26、 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时可采取哪些方式进行担保? .............................17 27、 丙方担保人应具备哪些条件?找一个人担保可以吗? .........................................19 28、 丙方担保人的具体担保数额是多少? .....................................................................19 29、 经过公证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一式六份分别交由哪几方留存? .............20 30、 经过公证的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 一式七份分别交由哪几方留存? .......................................................................................20 31、 德国 DAAD 等项目进修待转生在签约时如何填写留学期限? ...........................20 七、卫生检疫 .......................................................................................................................21 32、 为什么要进行卫生检疫?.........................................................................................21 33、 在哪里进行卫生检疫?.............................................................................................21 八、保险 ...............................................................................................................................22 34、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吗? .....................................................22 35、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国外医疗保险有何规定? .....................................................22 九、报到及国外管理注意事项 ...........................................................................................23 36、 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到哪里报到?如何办理报到手续?有什么规定? ...................23 37、 如何使用信息平台进行报到? .................................................................................23 38、 在外留学期间能改变留学单位或留学计划吗?有什么规定? .............................24 39、 在外留学期间能改变留学国别、留学身份和留学期限吗?有什么规定? .........24 40、 在外留学期间因故提前回国该怎么办? .................................................................24 41、 在外留学期间因病中途回国该怎么办? .................................................................24 42、 在外留学期间因故中途回国该怎么办? .................................................................25 43、 在外留学期间如遇紧急突发事件该怎么办? .........................................................25 44、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是否享有休假、收集资料待遇? .............................................25 45、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可否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赴第三国学习、从事科研合作? .25 46、 攻读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可否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 .........26 47、 学成回国前如何办理回国手续? .............................................................................26 48、 赴无教育处(组)驻在国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应如何办理回国机票? .............26 49、 留学人员如何申请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26 50、 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的留学人员还能享受回国机票吗? .................................26 51、 发表、公开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者科研成果时应注意什么? .27

十、回国报到和提取保证金 ...............................................................................................41

2

52、 怎样办理提取保证金手续? .....................................................................................41 53、 留学期限三个月(含)以内的留学人员如何办理回国报到手续? .....................41 54、 回国后还未回单位报到,能先办理提取保证金手续吗? .....................................41 55、 办理提取保证金手续的《提取保证金证明表》中,工作单位未选择“留学人员 所持护照有无有效的出国签证”,可以办理提取保证资金手续吗? .............................41 56、 赴部分国家的留学人员,如因驻外使(领)馆原因未领(或未领足)国外奖学 金生活费,回国后如何办理补领奖学金生活费手续? ...................................................41 十一、违约处理 ...................................................................................................................50 57、 留学人员的哪些行为构成违约?违约行为须承担什么责任? .............................50

58、 国家留学基金委对违约行为进行追偿的具体办法是什么? .................................51

附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公派留学服务指南(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提供)........54

3

手续办理流程

事 项 1 查看录取材料是否齐全 负责部门 详见录取函 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 出入境管理部门 个人联系或国家留学基金 3 对外联系 委协助联系 (仅限部分合作项目) 国内推选单位 国家留学基金委: 函》 欧亚非事务部、美大事务部 国别项目主管 5 6 7 8 9 申办签证、预订出国机票 交存保证金 签约公证 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书》 领取签证、机票、预支生活 费和《报到证》 留学服务机构 国家留学基金委:基金与财 务部保证金存取处 地、市公证处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留学服务机构 凭经公证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保 证金收款证明》等相关材料领取 通过“信息平台”网上或按照驻外使(领) 10 国外报到 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 处(组) 馆要求进行报到,提交《资格证书》、《报 到证》,领取奖学金生活费 定期提交“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 告表”,提交延期、提前回国等申请 12 13 预订回国机票 回国报到 国内推选单位 国家留学基金委 14 审核、提取保证金 审核:欧亚非事务部、 美大事务部 提取:保证金存取处 美大事务部:010-66093974 保证金存取处:010-88395714 欧亚非事务部:010-66093936 按照留学服务机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保证金存取处:010-88395764 录取文件为准;如需办理请联系相关部门 部分项目已于申报阶段完成;国家留学基 金委各项目、各国驻华使领馆对邀请信要 求不同,请按照规定取得合格的邀请信 某些项目需持此函到留学服务机构办理 签证预定机票等派出手续;是否需开具以 备 注 检查附件部分是否齐全 2 办理护照 4 开具《同意办理派出手续的 11 国外管理 4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联系方式

(咨询项目、办理同意派出函、提取保证金等事宜)

http://www.csc.edu.cn (登陆首页点击“联系我们”随时查看最新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A3 楼 13 层(100044)电话:010-6609-****(表中 4 位) 部 门 办公室 基金与 财务部 存取保证金 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咨询 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含博士后)项目 咨询 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咨询 展部 区域问题研究及外语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 咨询 艺术类人才培养项目 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咨询 日本、韩国项目 (除日本、韩国的)亚洲、非洲地区项目 欧亚非 事务部 德国、瑞士、奥地利项目 东欧、独联体国家项目 法国、比利时、卢森堡、意大利、希腊、葡 萄牙、西班牙项目 英国、荷兰、瑞典、芬兰、爱尔兰、丹麦、 挪威项目 美国驻华盛顿、休斯顿使领馆辖区项目 美大事 务部 美国驻旧金山、洛杉矶领馆辖区项目 美国驻纽约、芝加哥使领馆辖区项目 大洋洲、古巴项目 南美洲、加拿大、墨西哥项目 签约公证咨询 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 签约公证咨询 西部项目子项目及其他专设项目 签约公证咨询、违约追偿 信息资 源部 信息平台技术支持 负 责 事 项 电 话 3907 传 真 88393620 邮 箱 bangongshi@csc.edu.cn caiwu@csc.edu.cn yjs@csc.edu.cn gyfx@csc.edu.cn 66093954 qingjiaoban@csc.edu.cn quyuwaiyu@csc.edu.cn yishu@csc.edu.cn bks@csc.edu.cn 88395764(存) 88395790 88395714(退) 88393835 3987/93/60/61 3956/62 3986/92 3959 3959/3962 3963/81 3939 3932 3933 3931 3934 3947 3951 3916 3950 3952 3967 3971 3979 3948/40 66093937 66093966 66093945 66093929 规划发 oyf@csc.edu.cn md@csc.edu.cn 法律与 项目部 falv@csc.edu.cn xxzy@csc.edu.cn 5

留学服务机构 联系方式

(咨询、办理签证、机票及报到证等事宜)

机 构 名 称 电 话 传 真 邮 箱

http://www.cscse.edu.cn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6 号辉煌时代大厦 6 层-12(100080)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出国处 办理签证 订购机票 010-62677800 010-62677653 chuguo@cscse.edu.cn 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 集训部 http://jxb.shisu.edu.cn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体育会路 410 号(200083) 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 理中心 http://www.gzscse.gov.cn 021-65440013 021-65442187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 266 号北秀大厦 7 楼(510050) 020-83568037 020-83557156 wgzjb@gzscse.gov.cn 外国专家(国家公派)服务管理部 6

一、办理护照

1、 应该在哪里申办护照?

答:留学人员应在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 定,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2、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应申办的护照类型是什么?

答:按照国家规定,公派留学人员应办理因私普通护照。

个别需要通过外交部办理的,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另行通知本人。

3、 申办护照有什么规定?

答:2007 年 1 月 1 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规定: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 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因学习等非公务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 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

其他可查阅外交部网站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其它旅行证件》、《护照旅 行证件的相片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海员证/回国证明申请表》等相

关规定。

7

二、对外联系

4、 如何联系落实国外留学(进修)单位?

答: 一般由留学人员自行联系落实,但有些项目需要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统一组 织对外联系,比如: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项目(除西南北欧地区)、中学英语教师 研修项目、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研修项目、高校英语教师出国研修项目、新加坡南 洋理工大学高校英语教师进修项目,中新基金总理奖学金项目等,具体请参阅国家留 学基金委网站发布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一览表及项目指南》。

(2)除经批准项目外,国家留学基金委不为留学人员支付学费。 5、 自行联系国外单位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1)写清本人联系地址、电话、E-mail、传真号码等信息,以便顺利取得 邀请信/入学通知等有关材料,并注意保留对外联系过程中的重要信息。

(3)赴英人员,需要交纳 Bench fee 的,应在邀请信中注明具体金额,出国后向 我驻英使馆教育处申请报销。留学期限一年以上的,最高报销限额为 1000 英镑;留 学期限为 6 个月的,最高报销限额为 500 英镑;超出部分由本人自理。邀请信中未注 明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具体请参考驻英国使馆教育处网站公布信息。

(4)赴法留学一年(含)以上的访问学者,可申请委托法国大学事务中心(CNOUS) 协助联系学校、住宿等事宜。

6、 对方要求提供资助证明该如何办理?

答: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出具的资助证明(英文)通常与本须知及其他录取文件一 起发放。如未能获取,可与录取函中指定的项目主管联系,来函中请注明收件人的详 细通讯地址及邮编。

国家留学基金委不为西南北欧地区有关国家互换项目等提供资助证明。

7、 邀请信应具备哪些内容?

答:邀请信中应明确如下内容,且与录取函一致: (1)基本信息:姓名、出生日期、国内推选单位等。

(2)留学身份: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博 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插班生等。

(3)留学期限:明确到起止年月。 (4)留学专业,课题或研究方向。

此外,国家留学基金委各项目、各国驻华使领馆对邀请信有不同要求,请参阅相

8

关规定。

8、 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统一组织对外联系的,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1)按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定时间要求及时提交相关材料。

(2)录取后,应严格遵守派出时间,不得提前或推迟,不得擅自放弃或通

过其它渠道派出。

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原因导致不能按期派出的,留学资格自动取消。擅自放弃留学 资格的,本人及所在单位需承担相应责任。

(3)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及所在单位应及时与国家留学基金委沟通。9

三、办理同意派出函手续

9、 需要开具《同意办理派出手续的函》的项目有哪些?

答:各录取项目的要求不同,具体请参阅国家留学基金委发放的相关录取文件。 一般来讲,需要国家留学基金委开具的项目有: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项目及国 家公派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项目中的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项目、青年骨干教师 出国研修项目(审核后派出)、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审核后派出)、国际区域问 题研究及外语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全额资助本科生类)、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 目、地方合作项目以及中加学者交流项目、德国赛德尔基金会奖学金项目、中德 DAAD 博士生奖学金项目、德国阿登纳基金委奖学金项目等。

需要国内推选单位开具的项目有: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国家公 派高级研究学者项目及国家公派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项目中的教育部/国家留 学基金委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合作项目、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直接派出)、 国际区域问题研究及外语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非本科生类)、艺术类人才培养项目、 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直接派出)、中美富布赖特项目(研究学者子项目、联合 培养博士生子项目、外语助教子项目、硕士生子项目)、比利时 GroupT 鲁汶工学院“宏 志奖学金”本科生项目、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项目等。

不需要开具的项目有: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时为在国外就 读的自费留学人员)、国家公派专项出国留学项目中的中学英语教师研修项目(西部 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研修项目、高校英语教师出国研修 项目。

10、

应于何时开具《同意办理派出手续的函》?应联系哪个部门?

答:需要国家留学基金委开具的,请在赴留学服务机构办理手续之前,按照要求 提交相应材料,根据录取国别及地区分别传真至基金委欧亚非事务部、美大事务部办 理。欧亚非事务部传真:010-66093929;美大事务部传真:010-66093945。

需要国内推选单位开具的,请联系单位主管部门。

11、

开具《同意办理派出手续的函》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请将下列材料按录取国别或地区,传真或邮寄至欧亚非事务部、美大事务部 (联系方式请参见第 2 页《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联系方式》)。

(1)材料页码/总页数,本人姓名、学号、前往国家、项目名称、电话/传真号码, 以及申办签证的留学服务机构名称等信息。

(2)邀请信/入学通知复印件,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签字并盖章。

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还需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

10

签字并盖章。

(3)外语水平合格证明复印件。可以为以下其中一种: a. 两年内的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成绩单。

b. 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颁发的英语/法语/德语/俄语/日语/西班牙语/ 意大利语结业证书。

c. 近十年内曾在相同语种国家学习一学年或工作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可提交 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或国外单位及国 内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

d. 外语专业本科或以上毕业证书。 e. 个别项目要求的雅思或托福考试成绩单。

(4)应根据录取通知交纳国际交流费的,需出具支付证明。 (5)赴美访问学者,需提供 DS-2019 表首页复印件。

(6)赴日访问学者,需提供日本法务省开具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复印件。 (7)赴德国有关基金会合作奖学金项目的留学人员,需提交对方基金会颁发的 奖学金通知书复印件。

(8)赴英留学人员,交纳 Bench fee 超出规定数额的(留学期限一年以上的,最 高报销限额为 1000 英镑;留学期限为 6 个月的,最高报销限额为 500 英镑),需附

保证书,注明超出部分自理,由本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同意办理派出手续的函》的办理情况,请直接通过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网站,点击首页右侧“办理同意派出函、提取保证金手续”栏目查询。

11

四、签证和机票

12、

到哪里申办签证?申办签证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由留学服务机构负责办理签证和机票等事宜(具体请见第 3 页《留学服务机 构 联系方式》)

总的来说,分为三种情况: (1) (2) (3)

留学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组织受理大部分国家签证申请材料。 部分国家需本人将申请材料交至其驻华使领馆。 个别国家要求出国落地后再办理签证申请。

留学人员可根据所赴国家/地区、国外单位,及录取项目的具体规定,准备符合 要求的签证申请材料,联系相应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受理签证申请领区划分请参考 各国驻华使馆网站信息。

有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办理出国手续的其他说明请详见附录。

13、

如何通过留学服务机构申办签证、预订出国机票?

答:可查询留学服务机构相应网站,按其规定流程及注意事项履行相关手续。 一般为:

(1) 查询申办派往国签证需准备的材料及相关要求、注意事项。

(2) 登陆“网上签证服务系统”在线提交“公派留学人员基本情况表”。

(3) 将准备好的材料邮寄或直接递交到留学服务机构申办签证。

(4) 签证办好后,预订出国机票。

(5) 领取签证、出国机票和《报到证》。

(6) 前往部分国家的留学人员还可按规定预领取一定数额的奖学金。

14、

在国外就读的自费留学人员被录取为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也须通过留学 服务机构办理预订出国机票等手续。

领取签证、出国机票时需准备哪些相关材料?

答:(1)出示《保证金收款证明》原件(留学期限 3 个月(含)以内的无须提 供)。

(2)《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原件。

(3)国家留学基金委或国内推选单位开具的《同意办理派出手续的函》。

(4)经过公证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原件一份。

12

(5)《国际旅行健康证书》。

(6)留学服务机构受理签证/签注凭证。

(7)留学服务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如留日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等。

证明材料不齐备的,不能领取签证、出国机票、报到证等。

15、

被国家留学基金委录取后,又取得了国外移民签证或者国外永久居留权, 还能被派出吗?

答:不能。一旦取得国外移民签证或国外永久居留权,其国家公派留学项目资 格将自动取消。留学服务机构将不再受理办理签证和机票等事宜。

16、

留学人员被录取后,又被其它国家公派留学项目录取,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答:按照有关规定,留学人员在被国家公派留学项目录取的同时,以前曾被录取 的、尚未执行的其它国家公派留学资格自动取消。

17、

可以直接在国外由单位公派(或地方公派)身份转为国家公派身份吗?

答:不能。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派出管理以及经费来源方式完全不同于单位公派 留学人员,从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交纳保证金,到领取签证机票以及《报 到证》等诸多手续,涉及单位和环节不同,国内外费用来源不同,故无法在国外直接

由单位公派(或地方公派)身份转为国家公派身份。

13

五、交存保证金

18、

保证金应交到哪里?

答:国家留学基金委基金与财务部保证金存取处。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30-11:30,13:30-17:00(节假日休息);

联系电话:010-88395764(交存保证金)

(1) 面交现金(可由他人代交)

010-88395714(退还保证金)

传真:010-88393835;010 - 88395790;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B座首层交通银行,详见下图:

19、

交通银行

有几种交存方式?

答:有两种方式:

a. 出示录取函或《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复印件,在校生出示

有效学生身份证明(有效学生证、在读证明、毕业证)。

b. 填写《留学人员信息一览表》。

14

c. 领取《保证金收款证明》。 (2) 银行划转

a. 将保证金划至以下账号: 开户名称: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阜外支行 账

号:110060239018170100887

请务必在汇款用途一栏注明“***保证金”字样。

b. 填写《出国留学人员交存保证金信息一览表》,格式如下:

交款人姓名 留学国别 保证金数额 留学期限 通讯地址 汇款的网银账户 出国留学人员交存保证金信息一览表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录取学号 邮 编 不需要邮寄《保证金收款证明》的,请在通讯地址一栏注明“自取保证金收款证 明”字样。

自取《保证金收款证明》时,必须出示银行汇款回单原件与身份证。委托他人代 取时,还需出示委托书及授托人的身份证。

c. 银行汇款方式:

①到当地银行办理汇款手续,款项汇出后,将银行汇款回单复印件及《出国留学 人员交存保证金信息一览表》一并传真至 010-88393835 或010-88395790;

②通过留学人员本人的网银汇款,请 务必在汇款用途一栏注明 “***保证金” , 汇款 后请务必将网银交易成功页面的详细信息(转账成功页面)打印出来与《出国留学人 员交存保证金信息一览表》一并传真至 010 - 88393835 或 010-88395790(注意:必须 。 是留学人员本人的的网银,否则无法确认)

d. 提供确保能收到信件的邮寄地址,注意查收保证金存取处 挂号寄出的《 保证金 收款证明》。

注意事项:

① 面交现金的最迟应在离境前 3-5 天交存,通过银行划转的最迟应在离境前 10-15

天交存,以确保顺利办理领取签证和机票等出国手续。

15

② ③ ④

不收外币现钞、存折、存单、国库券等有价证券。 随时与保证金存取处保持联系,确保手续正常。

妥善保管《保证金收款证明》原件。在领取签证、出国机票前需向留学服务

机构出示;回国提取保证金时需交回《保证金收款证明》原件。

20、

在国外就读的自费留学人员被录取为公家公派留学人员后办理交存保证金

手续时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出示录取函或《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复印件、有效学生 身份证明、护照首页及有效入境签证页复印件。采取面交现金方式的,须在面交时一 并出具;采取银行划转的,须在划转同时将以上材料传真至 010-88395790。

21、

交存保证金的数额是多少?

答:根据留学身份和留学期限,保证金交存数额有所不同,具体规定如下: (1)留学期限在 3 个月(含)以内的免交保证金;

(2)留学身份为本科生及本科插班生的留学人员交存保证金 1 万元人民币;

(3)留学身份为研究生的,录取时系在校学生者(含已被录取为国家留学基

金资助的在国外就读的自费留学人员)交存保证金 2 万元人民币、录取时系在职人员 者交存保证金 4 万元人民币;

(4)留学身份为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的,留学期限为

4-6 个月者交存保证金 2 万元人民币、留学期限为 7-12 个月者交存保证金 4 万元人民 币;

(5)留学期限超过 12 个月的,按 12 个月核定。

16

六、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

22、

如何办理《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签约公证事宜?

答: 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选派的留学人员(乙方),出国前均须与国家留 学基金委(甲方)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 。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须经公证生效。为方便留学人员签约,甲方已在《资助 出国留学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留学人员本人、丙方第一担保人及第二担保人必须同 时到公证处办理签约公证事宜。

23、

在国外就读的自费留学人员被录取为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后应如何办理签约 公证手续?

答:被录取的在国外就读的自费留学人员,须回国办理《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 签约公证手续,回国国际旅费由本人自理。自国内赴留学目的国的国际旅费由国家留 学基金负担,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或广州留学人员服 务管理中心在办理派出手续时购买。

24、

应该什么时候办理完毕《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签约公证手续?

答: 留学人员应在领取签证、机票前办理完毕签约公证等有关事宜。在领取签 证、机票时将一份《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原件交至留学服务机构,由其转交至国家 留学基金委(甲方)。

25、

到哪里办理《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事宜?

答: 留学人员可在各地、市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签约 公证事宜。具体为:

(1)北京地区留学人员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北京地区的留学人员 可在长安公证处办理签约公证事宜。

地址:100027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6 号 首创大厦 B 座 7 层 电话:010-65543888/4478,传真: 010-65544475。

(2)北京以外地区留学人员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北京以外地区的 留学人员应在地方省、市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签约公证事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教育厅(教委)、人事厅等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受理机构应给予必要的指 导和咨询。

26、

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时可采取哪些方式进行担保?

答:目前,留学人员一般选择连带责任担保。

17

附件 1:

关于《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担保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公证管理处:

国家公费出国留学改革新办法已在全国全面实施。根据新办法的要求,被录取的 留学人员出国前必须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协议 书经公证生效。为保证各地公证机关正确办理《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事宜,现

将签订协议书中的有关担保问题通知如下:

一、担保方式

担保可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或不动产抵押或贵重物品、货币的质押,由协议双方根 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或数种担保方式。协议乙方也可采用将与担保金额相等的货币或

贵重物品提存于公证机关的方式代替上述担保。

二、连带责任保证

1、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1)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 ) 具有代为清偿能力。(3)作为保证基础的财产必须是保证人可以依法处分的财产。

2、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协议乙方的配偶不得作为本协议书所指的保证人。 3、代为清偿能力是指保证人具有与担保金额相适应的个人财产或稳定的收入。 保证人应当提供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证明或具有正式工作和稳定收入 来源证明,证明其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三、抵押、质押

协议乙方或第三人可以本人所有的不动产作为抵押或将本人所有的贵重物品、货 币(银行存款凭证)交给协议甲方指定的部门作为质押。作为抵押、质押的财产价值 应高于或相当于担保金额。抵押人、质押人应按《担保法》的规定办理抵押、质押的

法律手续。以第三人的财产或共有财产作抵押、质押财产的有效产权证明。

司法部公证司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18

27、

丙方担保人应具备哪些条件?找一个人担保可以吗?

答:《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所指丙方保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为 18 至 55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具有代为清偿能力;

(3)作为保证基础的财产必须是保证人可以依法处分的财产。

代为清偿能力是指保证人具有与担保金额相适应的个人财产或稳定的收入。保证 人应当提供银行存款或具有正式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的证明,证明其具有代为清偿债 务的能力。

在公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时,保证人应向公证部门出示与担保金额相适应 的银行存款证明(存款单)或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具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证明, 以便公证部门查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及代为清偿能力。

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协议乙方的配偶不得作为本协议书所指的保证人。 丙方保证人必须为两人。即将长期出国人员不得作为本协议书所指的保证人。

28、

丙方担保人的具体担保数额是多少?

答: 有关丙方保证人的经济担保数额,参照下表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资助经费的 平均标准,保证人应担保留学人员交存保证金后的差额部分(即:担保数额=资助经 费标准-保证金数额)。丙方第一担保人和第二担保人的担保金额加上留学人员本人 交存保证金数额的总金额应达到资助经费标准。目前国家公派留学资助经费平均标准 大致为:

单位: 人民币·元

留学期限 四年 三年 二年 一年半 一年 半年 三个月 一类国家 55 万 41 万 28 万 22 万 15 万 8 万 5 万 二类国家 40 万 30 万 20 万 15 万 10 万 5 万 4 万 (注:因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资助标准各国不一,实际资助费用以《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为准。)

19

29、

经过公证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一式六份分别交由哪几方留存?

答: 经过公证签订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一式六份:国家留学基金委(甲 方)一份,此份由留学人员在出国前领取签证、机票时交给教育部有关留学服务机 构转交;留学人员本人(乙方)、两位担保人(丙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留学人 员国内推选单位一份。

未通过留学服务机构派出的人员,需将经过公证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径寄 至国家留学基金委法律与项目部一份。

在办理签约公证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可与国家留学基金委法律与项目部联系。

30、经过公证的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资助出国留学协议 书》一式七份分别交由哪几方留存?

答:经公证签订的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资助出国留学协 议书》一式七份:国家留学基金委(甲方)一份,此份由留学人员在出国前领取签证、 机票时交给教育部有关留学服务机构转交;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人事厅一份;留学人员本人(乙方)、两位担保人(丙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留 学人员国内推选单位一份。

31、

德国 DAAD 等项目进修待转生在签约时如何填写留学期限?

答: 德国阿登纳基金会、DAAD 奖学金等项目进修待转人员的留学期限,先按 两年(24 个月)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签约,待得到德方转读博士学位的正式许可和资 助证明后,再与国家留学基金委办理续签协议手续。

20

七、卫生检疫

32、

为什么要进行卫生检疫?

答: 出国体检首先是选派方的要求。原国家教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的若干暂 行规定》中,把身体和政治、业务、外语并列,作为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一个基本条件。 规定“各类出国留学人员的健康状况,必须符合出国留学的规定标准,经省、市一级 医院检查并得到健康合格证明书(证明书有效期一年)。”

其次是接受方的要求。国外学校(机构)一般也把身体健康作为接受留学人员的 基本条件。体检一般是常规性检查,体检表有的是接受方提供,有的由国家教育主管 职能部门统一制定,有的用国内常用的体检表即可。检查的医院,一般不具体指定, 只要有相当的级别即可,一般最低为县级医院。

留学人员赴国外学习,绝大多数国家均需提前向各驻华使领馆申办入境签证,不少 国家都规定,申请签证除需入学通知书或邀请信、经费资助证明外,还要提供体检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现在有很多国家提供专门的体检表,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

预防接种主要根据国际卫生组织的规定和留学所去国的要求进行。我国各地检疫 机关接种项目一般包括:霍乱疫苗、黄热病疫苗、吸附精制白喉、破伤风二联类毒素 疫苗、乙型肝炎疫茵、狂犬病疫苗、人血丙种球蛋白,流行性乙脑炎疫苗、流行性脑 脊髓炎疫苗、伤寒副伤寒甲乙三联菌疫苗等。留学人员需进行什么项目的接种,由检 疫机关根据各国要求及疫情状况决定。留学人员如在国外停留一年以上,应在出国前 到检疫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33、

在哪里进行卫生检疫?

答:留学人员可到当地指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 检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是出境的人员必须持有“国际旅行健康证书”或“预防接种 证书”。本人持有哪一种证书,由卫生检疫部门根据所去国家的要求办理。

北京检验检疫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 20 号(和平里医院西侧);电话:

010-64274239。

21

34、

八、保险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吗?

答:有必要。留学人员应考虑到在国外人身、财产方面损害的可能性,根据留学 所在国规定,结合自身情况于出国前或抵达留学所在国后自行购买。出国后遵守留学 所在国法律、法规和当地民俗,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35、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国外医疗保险有何规定?

答: 国家给留学人员提供的奖学金生活费中已包含购买国外医疗保险的费用。 因各国具体情况不同,国家不为留学人员统一购买国外医疗保险。由留学人员根据留 学国及留学单位要求于出国前或抵达留学所在国后自行购买。有何问题可向我驻留学

所在国使(领) 馆教育(文化) 处(组) 咨询。

22

36、

九、报到及国外管理注意事项

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到哪里报到?如何办理报到手续?有什么规定? 答: 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 凭《报到证》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如本人不能及时亲自前 往,可先以电话、电邮或信件方式报到。并于一个月内将入学证明、居住地址、银行 账号告知使(领)馆。变更留学单位者,抵达新的留学单位后,应于十日内向现所属 有关使(领)馆报告,由原属使(领)馆将有关情况和材料转告现所属使(领)馆。

留学人员需按规定填写《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附件( 4), 向使(领)馆和国内推选单位书面报告留学情况。

注意:驻外教育处(组)将逐步启用“信息平台”,请留学人员及时登录驻外教 育处(组)网站掌握当地教育处(组)的管理、服务措施。

37、

如何使用信息平台进行报到?

答:目前,赴美国、德国、加拿大、日本、荷兰、西班牙、俄罗斯的留学人员需 登录国家公派留学“信息平台”,进行如下操作填写相关内容:

(1)派出前,填写出国信息:

登录信息平台,点击[出国事项]——点击[填写出国留学信息],填写相应内容

(2)抵达留学目的国并开通银行账户后,填写报到信息:

登录信息平台,点击[国外事项]——点击[网上报到],填写相应内容

注意:“信息平台“网址为:http://apply.csc.edu.cn,使用申报时的用户名、密码即可。

使用“信息平台”过程中的技术问题请咨询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信息资源部, Email:xxzy@csc.edu.cn。

23

38、

在外留学期间能改变留学单位或留学计划吗?有什么规定?

答: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外留学期间一般不得改变留学单位或留学计划。 如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确因学业或研究需要,需要变更的,应提前两个月向所属 使(领)馆提交个人书面申请、推选单位意见函(联合培养博士生和在职人员)、原 留学单位或导师书面意见函和新接收留学单位或导师的同意接受函,由使(领)馆受 理后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

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及其他录取时已确定留学单位的项目,一经录取不允许 改变留学单位。

留学人员变更留学单位须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凡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 擅自变更留学单位和留学计划者,均按违约处理,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9、

在外留学期间能改变留学国别、留学身份和留学期限吗?有什么规定? 答: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外留学期间不得变更留学国别、留学身份。

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不能获得在被录取时确定 的学位,需要延长留学期限的,应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向所属使(领)馆 提交个人书面申请、推选单位意见函(在职人员)、留学单位或导师证明其确因学业 需要延长学习时间且可以在延长期间内获得被录取时确定学位的书面意见函,由所属 使(领)馆受理后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

其他身份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外留学期间原则上不得延长留学期限。 凡擅自变更留学国别、留学身份和留学期限者,均按违约处理,取消其公派留 学资格,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因航班等特殊原因超出留学期限一个月(含)以内抵达国内的,不作违约处理。 留学人员变更留学国别、留学身份和留学期限的审批权在国家留学基金委。

40、

在外留学期间因故提前回国该怎么办?

答: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因故不能继续学习需要提前一个月(不含)以上回国的, 应提前向所属使(领)馆提出个人书面申请,推选单位意见函(联合培养博士生和在 职人员)及留学单位和导师的意见函。由使(领)馆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同意后, 为留学人员办理回国手续。

奖学金生活费按财务规定办理;当次留学资格不再予以保留。

41、

在外留学期间因病中途回国该怎么办?

答: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因病不能继续学习需中途休学的,应当提前向所属使(领) 馆提出个人书面申请,推选单位意见函(联合培养博士生和在职人员)、留学单位和 导师的意见函及学籍保留证明、提出申请时所在地医院出具的证明,由使(领)馆报

24

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休学期间在外奖学金生活费停发。因病中途休学时间累积超过 一年(不含)的,当次国家公派留学资格即终止。

凡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以患病或其他理由擅自休学或中途回国的,均按 违约处理,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2、

在外留学期间因故中途回国该怎么办?

答:留学人员因故中途回国,应提前向驻外使(领)馆提交个人书面申请、推

选单位意见函(联合培养博士生和在职人员)、留学单位和导师书面同意函,报所属 使(领)馆批准同意。因故中途回国的往返国际旅费及手续均自理,回国期间在外奖 学金生活费停发,留学期限不予顺延。

凡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中途回国的,均按违约处理,本人或保证人 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3、

在外留学期间如遇紧急突发事件该怎么办?

答: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外留学期间,如遇到紧急突发事件(如留学所在国战争 等),将纳入驻外使(领)馆的应急机制一并进行安排、管理。如确需立即回国的, 应当自回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告国家留学基金委。

44、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是否享有休假、收集资料待遇?

答:除公派研究生以外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不享有休假、收集资料待遇。如在留 学期间回国或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应提前报所属使(领)馆批准同意。在此期间 奖学金停发。

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限在 12 个月(含)以内的不享受回国休假、收集资料待遇。 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限在 12 个月(不含)以上的,在外学习期满 12 个月(含)后, 经报所属使(领)馆审批同意,可以利用留学单位假期回国或赴留学所在国以外的国 家休假、收集资料。留学期限在 12 个月至 24 个月(含)之间的,回国时间不超过 1 个月,奖学金照发;留学期限在 24 个月(不含)以上的,回国时间累积不超过 2 个 月或每年一次不超过 1 个月,奖学金照发。

同一年度内,回国或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收集资料只能选择一项,费用 自理。超出以上次数或时间的,自超出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45、 作?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可否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赴第三国学习、从事科研合

答: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可以在留学期间赴留学所在国以外的国家参加国际学术会 议。须向所属使(领)馆提交个人书面申请、留学单位或导师的书面意见函及国际学 术会议的邀请材料,办理备案手续。费用自理。

25

攻读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的留学期间内,确因学业需要须赴第三国学习 或从事科研合作超过 1 个月以上的,应提前 2 个月以上向所属使(领)馆提交个人书 面申请、研究计划、留学所在国和第三国留学单位或导师书面意见函,由使(领)馆 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

凡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赴第三国学习或从事科研合作的,均按违约 处理,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6、

攻读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可否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 答:可以。攻读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申请继续从事博士 后研究的,应当在留学期限届满前 2 个月以上向所属使(领)馆提出个人书面申请、 推选单位意见函(在职人员)、国外留学单位或导师意见函,由使(领)馆报国家留 学基金委审批。

经批准从事博士后研究者,应当办理续签《协议书》手续。

从事博士后研究的时间最长为 2 年,费用自理,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身份不变。

47、

学成回国前如何办理回国手续?

答:学成回国前,留学人员应提前与我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教育(文化) 处 (组)联系,预订回国机票。届时由我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教育(文化) 处(组) 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并购买回国机票回国。

48、

赴无教育处(组)驻在国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应如何办理回国机票?

答:留学人员学业结束按期回国时,由使馆提前一个月通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预定回国电子机票通知单》),预订回国机票,并按规定为留 学人员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等回国手续。

留学人员因故延期或提前回国,应向驻外使馆提出申请,由使馆报留学基金委审 批;留学基金委审批同意后通知驻外使馆,并抄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对未经留学 基金委同意擅自延期或提前回国的,留学服务中心不予办理回国电子机票的订购手续。

具体详见附件 5。

49、

留学人员如何申请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答: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限届满前,按照我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 的规定,提供有关材料,申请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50、

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的留学人员还能享受回国机票吗?

答:对因航班等特殊原因超出留学期限一个月(含)以内抵达国内的,国家留学 基金委不按违约行为追究责任,仍由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提供回国机票。

26

凡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超出留学期限一个月(不含) 以上回国者,应按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不再提 供回国机票。

51、

发表、公开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者科研成果时应注意什么?

答:发表、公开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者科研成果时,应注明“本 项目/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27

附件 2: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人员派出和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摘要)

根据国家公费出国留学改革新办法,为进一步完善留学人员的派出和国外管理办 法,现就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 是指国家公费出国留学工作实行改革新办法后,按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派出的留学人员。主要包括由国家提供全额资助、部分资助、 享受政府间互惠奖学金以及由国家安排享受国外奖学金并提供部分资助的各类留学 人员,即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博士后人员、研究生等。

二、根据资助情况和方式的不同,留学人员出国前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并经 公证生效。

三、协议书规定签约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驻外使领馆受委托代表国家留学 基金委(即协议书的甲方)履行有关管理留学人员(即协议书的乙方)的责任(已在 协议书中明确) 。

四、留学人员应自抵达目的地后 10 日内向所属使领馆报到,并每三个月填写 《CSC 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附后,以下简称《报告表》) 向使领 馆报告一个季度的学习研修情况。

五、使领馆应确定专人与留学人员的导师或研究合作者建立一定的联系,随时了 解留学人员的学习和工作情况,并在《报告表》中认真填写意见。《报告表》一般每 半年由使馆集中报送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备案,特殊情况随时报回。

六、留学人员在外留学期间一般不得改变留学单位和留学计划。如需要变更,应 事先向所属使领馆提出申请,使领馆批准同意后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备案。留学人员变 更国别、身份和延长留学期限的审批权在国家留学基金委。

七、变更留学单位者,抵达新的留学单位后,应于 10 日内向现所属有关使领馆 报告。原各属使领馆应将有关情况和材料转告现所属使领馆。

八、留学人员若干违约情况的处理:

1、留学人员抵达留学国和变更留学单位,如未能按规定于 10 日内向所属使领馆 及时报到,应阐明理由。无充足理由者,使领馆给予警告。超过一个月未报到者,授 权使领馆不发资助经费,取消其公费留学资格,并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备案。本人或保 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对未按时向使领馆提交《报告表》者,授权使领馆停发下一季度资助经费; 对超过六个月未提交《报告表》者,使领馆应提出警告;仍不补交《报告表》者,其 公费留学资格取消,由使领馆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备案。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

责任。

28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403.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