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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山紫湖二级服务区总体规划

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 本

南昌大学设计研究院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玉山县紫湖镇人民政府

2006-05

三清山紫湖二级服务区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人员名单

南昌大学设计研究院

院长 贾益纲 教授、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名誉院长、总建筑师 李嗣垦 教授、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 副院长、总工程师 赵 峻 高级工程师、国家注册咨询工程师

规划研究所所长 罗 奇 副教授

项目负责人 姚 赯 副教授 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 周志仪 讲 师 主要编制人员 李 焰 副教授

江婉平 讲 师 国家注册规划师 杨玲明 高级工程师 万 仞 硕士研究生 刘则清 实习生 马 凯 实习生

三清山紫湖二级服务区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 本 目 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十五章

总则

发展战略与目标 城市规模控制 规划布局 用地规划 道路交通规划 绿地系统规划 公共设施规划 环境保护规划 开发控制 综合防灾规划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发展时序

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规划的管理与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应对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发展需要,实现三清山旅游发展战略,科学研究和确定紫湖二级服务区的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各项基础设施,指导服务区及紫湖镇区、镇域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特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 三清山紫湖二级服务区,系依托玉山县紫湖镇区及周边村落进行建设。规划范围北起建设村,东北沿环山公路连接线至紫湖中学,南至桥溪自然村南环山公路玉紫线与金沙溪间滩地,东西二侧至自然山体。包括紫湖镇政府驻地紫湖街和紫湖村、土城村、建设村共3个行政村,规划面积为3.08平方公里。

第三条 本规划有效期自2006年至2025年,共20年。 第四条 本规划的指导思想,是建设一个可持续发展的人居环境。

第五条 根据本规划区的区位特性和环境特征,提出以下基本原则以指导本规划:

(一)与规划区自然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协调,确保规划区的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在城市化过程中不被破坏;

(二)对历史形成的原有社区结构,应该予以充分的尊重,使其原有的社区环境在城市化过程中得到适当的延续;

(三)以混合功能区为规划结构的主体。

第二章 发展战略与目标

第六条 紫湖二级服务区的城市性质,是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基地、后勤服务基地,是主要旅游接待中心之一,是山水交融的旅游小城市。

第七条 紫湖二级服务区的城市职能包括: 紫湖镇区和镇域的居住、商业服务中心和行政中心;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基地;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旅游接待中心; 玉山县紫湖经济区的经济中心。

第八条 紫湖二级服务区的发展目标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周边的旅游重镇,三清山东部和玉山县北部的旅游经济产业中心。

第九条 紫湖二级服务区的发展战略为:

(一)紧密依托三清山风景名胜区,走旅游导向型产业发展之路。

(二)迅速改变城市面貌,以城市建设适应旅游产业需求,带动经济发展。

(三)强化地域性中心功能,带动镇域和周边地区的旅游相关产业发展。

第三章 城市规模控制

第十条 紫湖二级服务区的城市人口规模,应按下述指标进行控制:

近期即2010年,镇域人口为28000人,镇区人口为11000人;

远期即2025年,镇域人口为35000人,镇区人口为19200人。

其中,紫湖镇镇区各行政村自然增长的人口规模,应按下述指标进行控制:

紫湖村,近期1875人,远期1995人; 土城村,近期2943人,远期3131人; 建设村,近期1602人,远期1704人。

第十一条 紫湖二级服务区的城市用地规模,应按下述指标进行控制:

规划人均用地指标取110m2/人;

城市用地规模近期为121公顷,远期不超过211.2公顷。 其中,紫湖镇镇区各行政村居住用地规模,应按下述指标进行控制:

紫湖村,近期6.00 公顷,远期6.38公顷; 土城村,近期9.42公顷,远期10.02公顷; 建设村,近期5.13 公顷,远期5.45公顷。

第十二条 紫湖二级服务区的旅游接待规模,近期为622

人/日,远期为1540人/日。

旅游接待总用地规模21.74 ha。

第十三条 本规划区的空间容量规模不超过221.37公顷。

第四章 规划布局

第十四条 根据用地环境现状和规划原则,以金沙溪为主轴,形成由四个彼此关联的组团组成的S形带状结构。

四个组团分别为:

建设组团,北至规划区北界,东、南至自然山体,西至金沙溪,面积28.56公顷;

紫湖组团,北至规划区西北界,东北至金沙溪,东南至自然山体,南至金沙溪,西至自然山体,面积137.98公顷;

土城组团,北至规划区北界,东、南至自然山体,西至金沙溪,面积78.50公顷;

桥溪组团,北、东北至金沙溪,东南至环山公路玉紫线,南至规划区南界,西至自然山体,面积63.43公顷。

第十五条 各组团主要功能如下:

建设组团,安置原有建设村居民及其自然增长人口和少量机械增长人口,同时作为规划区内次级旅游接待中心;

紫湖组团,安置原有紫湖街、紫湖村居民及其自然增长人口和一部分机械增长人口,同时作为规划区内的行政中心、

商业服务中心和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并兼顾一部分旅游接待功能;

土城组团,安置原有土城村、桥溪村居民及其自然增长人口和规划区内主要的机械增长人口,同时作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基地和规划区内次级旅游接待中心;

桥溪组团,为规划区内主要旅游接待中心,并安置一部分机械增长人口。

第五章 用地规划

第十六条 依据本规划区的总体布局,规划范围内应满足以下主要功能:

生活服务,包括居住及其相应配套服务设施; 城市公共服务,包括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 城市交通,包括对外交通和内部交通;

产业发展,包括旅游及其相关产业、商务经营和市场流通;

生态及文物保护,包括保留山体、水域、防护绿地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用地。

第十七条 规划区内的居住用地包括两种类型:安置原有居民及其自然增长人口和一般机械增长人口的居住用地、面向旅游度假服务的居住用地。

用于人口安置的居住用地包括全部二类居住用地和少量

一类居住用地,均基于原有社区结构布置,包括建设组团、土城组团的全部居住用地和紫湖组团的全部二类居住用地;

面向旅游度假服务的居住用地主要布置在桥溪组团,均为一类居住用地。

第十八条 本规划区的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包括两部分:面向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旅游接待和管理的公共设施用地;主要面向本规划区居民的公共设施用地。

面向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旅游接待的公共设施用地主要为旅馆业用地,除在桥溪组团集中安排外,并在土城、紫湖、建设三个组团分别布置,构成混合功能区的主要组成部分。

面向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的行政办公用地布置在土城组团西端。

主要面向本规划区居民的公共设施用地主要布置在紫湖组团,另在土城和建设组团安排了部分主要为组团居民服务的公共设施用地。

所有的商业用地同时也兼顾旅游商业服务。

第十九条 规划区内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用地主要包括紫湖组团西部的大型社会停车场、公路管理局和桥溪组团南部的汽车客运站。

规划区内的其它主要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包括: 紫湖组团北部的自来水厂和邮电局; 紫湖组团西部的变电站; 紫湖组团东部的消防站;

桥溪组团南部的污水处理厂。

对上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实施黄线控制,依据建设部《城市黄线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本规划的规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为保护金沙溪水体和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周边的整体环境,规划范围内原则上不安排一般工业用地,仅在环境不敏感地区安排极少量与旅游产业配套的农产品和旅游产品加工工业用地,具体位置在土城组团南缘的山坳,面积2.22公顷。

第二十一条 对保留林地、防护绿地和主要水系周边绿地实施绿线控制,详见绿地系统规划。

第二十二条 对主要水系实施蓝线控制,范围包括金沙溪及其主要支流的自然河床及滩地,依据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本规划的规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文物保护用地为紫湖村林氏宗祠和土城村颜氏宗祠及其周边一定范围的用地。此二处历史建筑遗存建议由玉山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依照《文物保护法》,首先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并尽快启动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程序。

在文物保护用地内实施下述管理规定:

(一)不得使用及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有害气体; (二)用地内现有居民应逐步完全迁出;

(三)现有历史建筑遗存应尽快由具有国家文物行政主

管部门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照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进行必要的清理、维护和修缮;

(四)建筑功能可作为展示、陈列、零售商业等旅游服务用途,但对其使用功能的调整必须在不改变建筑主体任何部分的前提下进行。用地内禁止新增任何建筑物;

(五)在文物保护用地范围内不得进行其它任何建设工程作业,因特殊情况必须进行的,应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定,报请上饶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此二处历史建筑遗存获得批准成为一定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后,应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四条 文物保护用地周边一定范围内为其建设控制地带,实施紫线控制,依据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在城市紫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本规划的规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实际情况,本规划区紫线范围内建筑层数统一控制为一至二层,最大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9米,建筑风格须与相应历史建筑遗存协调,用地性质不得进行变更,并详见有关地块图则规定。

第二十五条 规划区规划用地平衡表见附表。

规划用地平衡表

序号 1 用地代号 R 其中 用地名称 用地面积(ha) 63.98 12.99 51.43 62.17 9.59 15.88 21.77 1.33 3.19 1.37 7.45 1.06 0.53 占规划建设总人均用地用地比例(%) 面积(M2) 30.23 29.37 1.05 - 1.09 20.24 3.67 14.35 100 33.32 32.38 1.16 - 1.20 22.31 4.05 15.82 110.24 居住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其 中 行政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用地 旅馆业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2 C 3 4 5 6 M W T S 其中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道路用地 广场用地 停车场用地 2.22 - 2.32 42.83 37.92 1.48 3.43 7.77 30.37 23.92 211.66 28.92 67.89 308.47 1.92 7 8 U G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 其中:公共绿地 城市建设用地 水域 保留林地 总用地 居住人口(万人)

第二十六条 考虑到功能混合的特性,本规划对土地使用方式作出一定程度的兼容性规定:

所有一类居住用地均兼容旅游度假功能; 所有居住用地均应安排适当的商业服务功能;

所有商业用地均兼容居住功能,但不得转换为纯粹的居住用地;

所有商业用地均可兼容文化娱乐功能;

部分商业用地可兼容旅馆业功能,详见有关地块图则规定;

所有旅馆业用地均兼容商业、文化娱乐和服务业功能。 第二十七条 村民安置以及其自然增长所需要的居住用地,应以社区为单位,尽可能集中就地安置;在不能就地安置时,在其所属组团内就近安置。具体位置为:

建设组团,布置在组团北部,面积5.69公顷; 紫湖组团,布置在组团西部和南部,面积6.95公顷; 土城组团,布置在组团西南部,面积10.28公顷。 第二十八条 考虑到城市化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以下地块为储备用地,面积共15.96公顷,在本规划期限内推迟开发,近期作为一种过渡,可继续作为生态农业用地使用,禁止新增建筑物,中期以后宜作为生态绿地实施管理:

紫湖组团北部的体育设施用地,面积3.19公顷; 紫湖组团西部的居住用地,面积1.77公顷;

土城组团东部的居住和商业用地,面积16.45公顷; 桥溪组团南部玉紫线西侧的旅馆业用地,面积2.25公顷。

第六章 道路交通规划

第二十九条 近期至中期的对外交通除环山公路玉紫线外,并通过紫湖组团南侧临金沙溪道路与环山公路连接,对过境交通进行分流。

远期在桥溪组团西部开辟隧道穿越山体,与环山公路连接,将过境交通移至镇区外围。

浙江开化方向的过境交通通过建设组团与紫湖组团北端的道路连通玉紫线。

在桥溪组团南部,现玉紫线西侧布置汽车客运站,作为规划区内居民出行的主要站点。

第三十条 鉴于本规划区的生态和地形特性,规划区内道路选线应注重顺应地形和水体岸线,减少土方,尽可能避免道路建设对生态环境和植被的破坏,不应片面追求“平直”效果。

第三十一条 玉紫线在规划区内的部分作为本规划区主要的组团间干道,为红线宽度24米的城市交通性干道,设计车速不超过40公里/小时。其道路两侧,应控制大型商业文娱等可能产生密集人流出行的设施,且临街设施不宜向干道直接开设出入口,保证交通顺畅和行人安全。在人流密集区,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3p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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