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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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姜大明 2016年1月1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第三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五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六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第七节 海域使用权登记

第八节 地役权登记 第九节 抵押权登记 第五章 其他登记 第一节 更正登记 第二节 异议登记 第三节 预告登记 第四节 查封登记

第六章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办理。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五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前款所称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第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或者宗海为单位编成,一宗地或者一宗海范围内的全部不动产单元编入一个不动产登记簿。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不动产登记电子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电子数据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或者篡改不动产登记簿信息。

第八条 承担不动产登记审核、登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承担不动产登记审核、登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考核培训。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九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十条 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捌钒踩缦辗植嫉蛋傅缱油肌U庀罟ぷ鞅匦朐诮衲昴甑浊叭客瓿伞<峋雎涫怠肮苄幸当匦牍馨踩芤滴癖匦牍馨踩苌匦牍馨踩币螅险媛男行幸导喙苤霸穑械0踩鹑巍R怀鲋氐闶凳┕芸兀⑾种卮笫鹿室嫉谋匦肓⒉榱⒏模牟坏轿坏模宦梢婪ㄔ鹆钔2⑼9ぁ⑼S谩I钊敕治霰镜厍踩杓普锒稀⒆远刂葡低掣脑焓凳┣榭觯绦拱踩杓普锒虾妥远刂葡低掣脑臁盎赝房础保愿脑觳坏轿弧⑹褂貌坏轿弧⑽げ坏轿坏钠笠盗形氐慵喙芏韵螅瞎苎峡匮喜椋宦刹坏檬芾戆踩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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