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作用与价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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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 法的作用与价值问题 一、法的作用问题概述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生活产生的影响。从法的形式(特征)和内容(本质)角度分,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社会作用。 (一)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本人行为/人们的行为

2.评价作用:对他人行为/人们的行为

3.预测作用:相互行为/人们的行为

4. 教育作用:一般人的行为/人们的行为

5. 强制作用:违法(犯罪)行为 (二)法的社会作用

通常可分为: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

三个领域:经济\\政治\\文化。 两个方向:政治职能或阶级统治职能\\社会职能或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法的社会作用的分析:运用不同的话语表达。

政治学话语:国家职能—〉法的作用。

阶级分析法。阶级统治的作用和社会公共作用。

社会学话语:

社会秩序与稳定\\社会整合与和谐\\社会合作与团结\\社会变迁与进步。

法律社会学话语:确定社会角色\\规范社会行为\\分配社会资源\\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实现社会正义。

(三)法的作用的局限 1.地位制约:法只是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不是唯一的手段.

2.特性制约: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其特性制约了法的作用的发挥,突出体现在:行为规范性的制约;

相对稳定性的制约;国家创制性和国家强制性的制约;明确性的制约,等等.

3.条件制约:

(1)主体条件制约:徒法不足以自行

(2)客体条件制约:法的作用的需要相关客体条件的匹配.

4.成本制约:法是一种成本高昂的社会控制方法. (1)公共成本

二、法的价值分析与实证分析问题 (一)法的价值分析与实证分析 事实与价值

价值具有关系性:价值是为人的,

也是属人的。价值具有主体主导性:主体是价值原点和标准;主体对客体的决定性意义,价值的性质和程度主要取决于主体。以上两点决定了价值分析不同与实证分析。

(二)良法与恶法问题 三、法的价值的概念和法的价值体系

(一)法的价值的概念 1.价值的不同定义

价值的概念的不同界说:(1)价值的客体说 (2)价值的属性说; (3)价值的主观说; (4)价值的关系说等。

2.法的价值的界定

法的价值是指法对于人的意义,即法对于人的需求的有用性,它主要表现为法追求的目标和法为实现这些目标而具备的良好品性。 前者是法的目的价值,后者为法的形式价值。

法的形式价值包括:法的明确性价值、法的普遍性价值、法的公开性价值、法的稳定性价值、法的权威性价值,等等。

法的目的价值主要有:秩序、正义、自由、平等、效率、民主、人权等。

(二)法的价值体系

1.法的最高价值:正义

2.法的基础价值:秩序 3.法的终极价值:自由 4.法的其它价值:平等、民

主、人权、效率

秩序,从一般意义上讲,是指事物(自然和社会)存在的一种有条理的关系状态、结构、过程。秩序是法的一种目的价值,秩序也是法的一种基础价值和基本价值。“法为秩序提供预想模式、调节机制和强制保证。” 从而建立和维护建立和维护基本生活秩序、经济秩序、权力运行秩序、阶级统治秩序以及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等。

正义,通常又可称公平、公正、

正直、合理等。这些词可以说含义相当,但意义强弱、范围大小可能有所差别。正义与其说是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事物,不如说是指事物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接着又有谁的正义、何种合理性的问题。古代亚里士多德界定了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当代的人们则重点关注社会正义。所谓分配的正义就是求得比例的相称,即根据人的出身、功绩、能力等的不同分配财富、荣誉、官职等。对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对待,对相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所谓矫正正义是指当分配正义遭到破坏时,通过矫正的方式予以重建和恢复。矫正正义问题的核心是责

任。社会正义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的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罗尔斯)社会正义又有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分。实质正义是社会制度本身的正义,形式正义是指对制度确定的规范的“一贯地坚持”、“公正一致的管理”,“是对原则的坚持,或象一些人所说的,是对体系的服从”。 正义是法的一种基本价值,而在法治条件下,正义是法的的首要价值和最高价值,正义价值在法治的价值中处于统帅地位。首先,正义是法律的一种基本价值目标,也是法律的一种基本价

值评价标准。正义是人类对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预期,它是法律权威的来源和根据之一。正义尤其是社会正义是可欲的,人们对正义的追求一直贯穿在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法律本身包含权力的因素,具有强制性。但法律不能是纯粹的强制,这样它就是一种纯粹的暴力。法律同时也要讲理,追求正义。法律是“力”与“理”的结合。法律要获得权威和尊严,其本身必须是正义的或者能够促进正义的实现。同时,正义也是评判现行法律秩序是否正当合理的主要标准,它是法律批判的精神动力之一。人们在法律生活中,不可避免地要对法律进行

价值评价。正义是人们对法律进行价值评价的一种标准。法律批判是对先行的法律进行的批判,是对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功过是非所做的评价。边沁说:“这点是肯定的:一种制度如果不受到批判,就无法得到改进;任何东西如果永远不去找出毛病,那就永远无法改进”。按照正义的标准对法律进行评价和批判,会促进法律的进化。正义是法治之法的最高价值。关于法律的最高价值是什么,思想史和当代理论上,有种种不同的观点,诸如平等至上、自由至上、安全至上等等。这些观点在特定的理论体系中和特定的社会条件下均具有其一定的

合理性。但我们认为,从理论上讲,在法治的法律价值体系中,以正义作为最高价值是最有调和力的。对正义至上,当代美国哲学家艾德勒有过比较透彻的论述。他认为自由、平等、正义是人们据以指导行动的三大观念。在讨论这三者关系时,必须看到正义是独立的、至上的。因为在这三者之中,只有正义是无限制的好事,而自由和平等尽管都是好事,但都不是无限制的。自由主义者主张自由至上,平均主义者主张平等至上。实际上,自由与平等之间会有矛盾、冲突。只有在正义的支配下,两者才能和谐地扩展到最大限度。国内学者也有论

述:“由于‘正义’概念外延的广阔性,以及现代法律制度价值的多元构成,在某些时候,‘正义’意味着‘平等’、‘自由’、‘公共福利’等多个价值目标的相互均衡而达到的最佳协调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讲,‘正义’始终是良法的最高价值形态。”

自由是人在与自然、社会和自身的关系中所获得的不受束缚和自愿自觉活动的自主自为的状态。是法的基本目的价值。自由对于人来讲,具有重要意义,这种意义体现在:自由是人的主体性的表现,自由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自由是人类发展的助动力。因此,法律应当以自由为目

的。对此,法学家们多有论述。古罗马的西塞罗有句名言: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洛克指出:“不管会引起人们怎样的误解,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马克思也指出:“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自由是法的终极价值。社会发展史就是人类从必然王国不断走向自由王国的历史。私有制的产生、分工和交换的发展,标志着人类开始走向自由自主,同时也

揭开了统治和奴役的序幕。社会分工、交换和私有制,一方面使人类与自然相分离,又使个人与类相分离,出现了追求自我利益的个体;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发展所提供的条件有限,人的需要不可能完全满足,因此,不可避免地使社会出现了分化和对立,产生了奴役和剥削。人类社会有史以来,人压迫人、人奴役人的现象长期存在,只有人的自主地位,不仅表现在形式上,而且体现在实质上的时候,个人才能成为真正的个人;而只有每个人的自主地位达到了形式和内容完全统一的时候,社会才能真正成为每个人的社会。正如恩格斯所

指出的“自然,要不是每个人都得到解放,社会本身也不能得到解放。”马克思、恩格斯所描绘的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就是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自由是人类活动和社会发展的目的和方向,因此自由应当是法律的终极价值。

四、法的价值冲突与现实选择 (一)法的价值冲突的主要表现 (二)法的价值冲突的现实选择 思考讨论:

1、法的价值概念辨析。 2、价值体系与法的作用。 3、法的价值体系

4、法的价值冲突与价值整合

5、法的价值理想与法律发展 6、法治建设中的法律价值冲突问题

7、司法改革中的法律价值问题 8、法律价值实现研究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3h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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