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 1627-2008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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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1/1627-2008

代替:DB 21-59-1989 DB 21-60-198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发布稿)

2008年7

月 1日 发布 2008年8月1日 实施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

目次

前言

1 范围..................................................................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2 3 术语和定义.............................................................2 4 污水排放控制要求.......................................................3 5 污染物检测要求.........................................................8 6 实施要求..............................................................10

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2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同时,本标准对辽宁省执行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对各类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等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是对辽宁省DB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调整了排放标准体系和标准名称,将DB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合并为本标准;

2、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取消了按污水排放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

本标准对污染物排放控制的总体水平严于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 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 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废止。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理工大学。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解释。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2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辖区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污水排放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运营后的污水排放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 GB 3552《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6889《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污水 waste water

在生产、经营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 amount of drainage

在完成全部生产过程之后最终排出生产系统之外的总水量。 3.3城镇污水处理厂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4 工业园区(开发区)污水处理厂 industrial park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对进入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等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5 污水处理厂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统称。 3.6 医疗机构污水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

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

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7 其它污水 other wastewater

除污水处理厂排水和医疗机构污水以外的污水。 4 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4.1 污水排放区控制要求 4.1.1 禁止排放区

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Ⅰ、Ⅱ类水域及Ⅲ类水域中的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游泳区和GB 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中规定的一类海域、二类海域中的珍稀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区为禁止排放区。禁止排放区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和直接排入污水。已有排污口的排水必须满足受纳水域功能类别的水质标准。 4.1.2 允许排放区

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Ⅲ类(划定的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Ⅳ类、Ⅴ类水域和GB 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中规定的二类(珍稀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区除外)、三类、四类海域为允许排放区。允许排放区水域允许设置污水排污口

4.1.3 污水排放区划定

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本辖区内各类地表水执行的水质标准类别(Ⅰ~Ⅴ类)和近岸海域海水执行的水质标准类别(一~四类),提出本辖区内的禁止排放区、允许排放区划分方案,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划定类别的,禁止直接排入污水。 4.2 污水排放标准分级和限值 4.2.1 污水处理厂排水

省辖市规划城市中心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国家、省、市级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执行GB 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省辖市郊区、县级(含县级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所属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执行GB 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的B标准。 4.2.2 医疗机构污水

医疗机构污水直接排放的执行本标准表1的规定,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执行GB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4.2.3其它污水

直接排入允许排放区受纳水体的污水,执行表1的规定。

表1 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色度(稀释倍数) 悬浮物(SS)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化学需氧量(CODCr)

总氮 氨氮

磷酸盐(以P计)

石油类 挥发酚 硫化物

总氰化物(按CN-计) 总有机碳(TOC) 氯化物(以氯离子计)(2)

总钼(按Mo计)

总钒 总钴 苯乙烯 乙腈 甲醇 水合肼 丙烯醛 吡啶 二硫化碳 丁基黄原酸盐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30 20 10 50 15 8(10) (1) 0.5 3.0 0.3 0.5 0.2 20 400 2.0 1.5 1.0 0.5 0.2 2.0 3.0 0.2 0.5 0.5 1.0 0.1

(1) 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2) 氯化物(按氯离子计)只针对排放于淡水水域,海域不受限制,排水用于农田灌溉的排放标准为250mg/l;污水回用处理反渗透膜浓水排放标准为1000 mg/l。

4.2.4 排入设置污水处理厂的收集管网系统的污水,执行表2的规定。

表2 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色度(稀释倍数) 悬浮物(SS)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化学需氧量(CODCr)

总氮 氨氮

磷酸盐(以P计)

石油类 挥发酚 硫化物

总氰化物(按CN-计) 氯化物(以氯离子计)

总钼(按Mo计)

总钒 总钴 苯乙烯 乙腈 甲醇 水合肼 丙烯醛 吡啶 二硫化碳 丁基黄原酸盐

限值 100 300 250 450/300(1)

50 30 5.0 20 2.0 1.0 1.0 1000 10 3.0 2.0 1.0 3.0 5.0 15.0 0.3 3.0 3.0 4.0 0.5

(1) 粮食加工、食品加工、啤酒、饮料、酒精、味精等行业排入污水处理厂的COD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450mg/L;其它行业排入污水处理厂的COD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300mg/L。

4.2.5 部分行业的污水排水量必须符合表3中所限定的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的要求。对本标准未列入的行业污水排水量的限值,从严执行已颁布的国家行业标准、国家清洁生产标准或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排水量限值。

表3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序号

行业类别

最高允许排水量

铁矿选矿m3/t产品

黑色金属选矿

锰矿m3/t产品

矿 山

1

工 业

选煤

有色金属选矿

铅锌矿m3/t产品 镁矿m3/t产品 钼矿m3/t产品

废水零排放

硼矿m3/t产品

非金属选矿

玉石m3/t产品 烧结m3/t产品

烧结

球团m3/t产品 电炉m3/t产品

炼钢

转炉m3/t产品 炼铁m3/t产品 连铸m3/t产品

2

钢铁、铁合金、钢铁联合企业

钢坯3/t产品

型钢m3/t产品 线材m3/t产品

轧钢

热轧板带m3/t产品 钢管m3/t产品 冷轧板带m3/t产品

钢铁联合企业m3/t产品

3

电镀行业m3/m2镀件

钢铁厂m3 /t焦碳

4

焦化企业

煤气厂3 /t焦碳

电解铜m3/t产品 粗铜m3/t产品 电解锌m3/t产品 蒸馏锌m3/t产品 电熔镁m3/t产品 钛m3/t产品 电解铝+氧化铝m3/t产品

5 有色金属冶炼 及金属加工

钨m3/t产品

6 7 8 9 10 11 12 13

皮革

14

工业

制浆、制浆造纸、

造纸企业

原油m3/t 产品

石油开采

油页岩m3/t产品

石油炼制工业m3/t原油 合成洗涤剂工业m3/t产品 合成脂肪酸工业m3/t产品 湿法生产纤维板工业m3/t板

铬盐工业m3/t产品

制浆企业m3/t浆 制浆和造纸企业

30 m3/t(浆、纸)

造纸企业(指单纯进行造纸的企业)m3/t纸 食品加工(水果、水产品、蔬菜)m3/t产品

猪盐湿皮m3/t原皮 牛干皮m3/t原皮 羊干皮m3/t原皮

酒精

发酵

工业

发酵酒精m3/t酒精 白酒m3/t酒精

味精工业m3/t产品 啤酒工业

(排水量不包括麦芽水部分)

烧碱

6.0 m3/t啤酒

15 酿造工业

16

工业 纯碱

17

工业

18 19

合成氨工业 染料及纺织

20

印染工业 粘胶工业

21

(单纯纤维)

隔膜电解法m3/t产品 离子交换膜电解法m3/t产品

氨碱法m3/t产品 联碱法m3/t产品 硫酸工业m3/t硫酸

大型 尿素 硝氨m3/t氨 中型尿素硝氨碳氨m3/t氨

染料工业m3/t产品 纺织印染工业m3/百米布

短纤维m3/t纤维 长纤维m3/t纤维 畜类屠宰加工m3/t活重或原料肉

22 肉类联合加工工业

肉制品加工m3/t原料肉 禽类屠宰加工m3/t活重或原料肉

亚磷酸二甲酯、亚磷酸三甲酯m3/t产品

二甲基硫代磷酰氯 (以黄磷、三氯化磷为原料)

有机磷

23

农药工业

草甘磷 敌敌畏 一硫代磷酸酯类农药

450 m3/t产品

二乙基硫代磷酰氯m3/t产品

以有机磷中间体为原料m3/t产品

以黄磷为原料m3/t产品 以亚磷酸二甲酯或 亚磷酸三甲酯为原料

120 m3/t产品

以黄磷、三氯化磷为原料m3/t产品

敌百虫m3/t产品 其他磷酸酯类农药m3/t产品 二硫代磷酸酯类农药

1000 m3/t产品

(以五硫化二磷为原料)

其它m3/t产品

24 25 26

铁路货车洗刷m3/辆 感光材料m3/ m2感光材料

糠醛(以玉米芯为原料 )

工艺废水零排放

4.3 标准值实施时段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准之日期为准)以及现有造纸、糠醛、印染企业,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实施之日已建成(含在建)的排放污水企业,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4.4其它规定

4.4.1本标准未包括的水污染物项目,从严执行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对应国家行业标准及国家清洁生产标准。

4.4.2严禁船舶向4.1.1规定的禁止排放区水域排放污水。向其他水域排放污水须执行GB 3552《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4.4.3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的排放执行GB 16889《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规定和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5 污染物检测要求 5.1 采样点

5.1.1 含《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中的化学物质的污水,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 5.1.2 其它污水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 5.1.3 污水排放口应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5.1.4 所有污水处理厂的污水进水口、排放口和重点水污染企业排污口,应安装在线实时监

测仪器设备及污水水量计量装置。 5.2 采样频率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采样频率按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规定执行。各级环保部门对排放污水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5.3 样品采集和保存

5.3.1 污水样品采集应符合GB 12997《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的规定。 5.3.2 样品保存应符合GB 12999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的规定。 5.4 统计

企业的原辅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5.5 分析方法

分析方法应采用国家方法标准,见表4。

表4 测定方法

序号 1 2 3

项目 色度 悬浮物 生化需氧量(BOD5) 化学需氧量

测定方法 稀释倍数法 铂钴比色法 重量法 稀释与接种法 重铬酸钾法

4

氯气校正法(高氯废水) 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

5 6 7 8 9 10 11 12

总氮 氨氮 (NH3-N) 磷酸盐 石油类 挥发酚 硫化物 总氰化物 总有机碳 (TOC) 无机氯化物 (以氯离子计)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钠氏试剂比色法 蒸馏和滴定法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红外光度法

蒸馏后用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碘量法 硝酸银滴定法 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 硝酸银滴定法 硝酸汞滴定法(试行)

离子色谱法

方法来源 GB/T 11903-1989 GB/T 11903-1989 GB/T 11901-1989 GB/T 7488-1987 GB/T 11914-1989 HJ/T 70-2001 HJ/T 132-2003 GB 11894-1989 GB 7479-1987 GB 7478-1987 GB/T 11893-1989 GB/t 16488-1996 GB/T 7490-1987 GB/T 16489-1996 HJ/Tt 60-2000 GB/T 7486-1987 GB 13193-1991 GB 11896-1989 HJ/T 343-2007 HJ/T 84-2001

13

姜黄素分光光度法 甲亚胺-H分光光度法 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钽试剂(BPHA)萃取分光光度法 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无火焰源自吸收分光光度法

气相色谱法 气相色谱法 气相色谱法

对二甲氨基甲醛分光光度法

气相色谱法 吹脱捕集气相色谱法 气相色谱法(氢火焰) 二乙胺乙酸铜分光光度法 铜试剂亚铜分光光度法

HJ/T 49-1999 GB/T 5750.(1~13)-2006GB/T 5750.(1~13)-2006GB/T 15503-1995 GB/T 5750.(1~13)-2006GB/T 5750.(1~13)-2006GB/T 5750.(1~13)-2006

GB 7917.4-87 GB/T 15507-1995 HJ/T 73-2001 GB/T 5750.(1~13)-2006

GB/T 14672-93 GB/T 15504-1995 GB/T 5750.(1~13)-2006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硼 总钼 总钒 总钴 苯乙烯 乙腈 甲醇 水合肼 丙烯醛 吡啶 二硫化碳 丁基黄原酸盐

6 实施要求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依据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3 本标准颁布后,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执行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32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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