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案例推荐 最高法审理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要旨及相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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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案例推荐 最高法审理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要

旨及相关资料链接

一、崔彪与柳州瓦轴轴承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申请案 【核心术语】

专利年费专利权终止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争议焦点】

在未按照规定缴纳专利年费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效力如何? 【案例要旨】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据此,专利权终止后,专利权人无权再就该项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即在此情况下,其与他人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将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而根据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可知,专利权人将因未按照规定缴纳专利年费而导致其享有的专利权提前终止。综上所述,在未按照规定缴纳专利年费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属无效。

【本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4条、第63条、第75条、第52条、第342条、第344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22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53条、第158条、第200条、第204条。

二、北京冬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浙江新线影视发行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申请案 【核心术语】

合作合同履行顺序先履行抗辩权 【争议焦点】

在合作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方未履行,而后履行方先履行合同义务付款的,是否构成违约?能否推定先履行方已经履行了义务? 【案例要旨】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在上述情况下,约定的先履行方未履行义务,而后履行方先履行合同义务付款的,该付款行为使其丧失了先履行抗辩权,即放弃了要求对方先履行

义务的权利,但是该行为不构成违约,约定的先履行方仍应按原合作合同履行其义务。约定的先履行方主张已经履行义务的,应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义务,无法证明的,应继续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第77条、第40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200条、第204条。

三、深圳市科中大交通建材有限公司等诉陕西百祥实业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 【核心术语】

反诉条件诉讼标的额受案范围 【争议焦点】

当事人提出的反诉标的额超出了本诉受理法院的受案范围,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反诉? 【案例要旨】

反诉是指在本诉进行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诉对象而提起的诉讼。由于本诉和反诉具有关联性,从诉讼效率和判决统一性考虑,原则上本诉和反诉应当合并审理。但是,反诉在本质上仍然是一个独立的诉讼,所以必须要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其中就包括管辖权的规定。因此,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标的额超出了本诉受理法院

的受案范围,法院不应当受理反诉,而是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本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第5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70条、第207条。

四、百安奇售货设备集团公司(BianchiVendingGroupS)与周利等商标转让合同纠纷申请案 【核心术语】

合同恶意串通故意牟取非法利益 【争议焦点】

如何认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的恶意串通行为?

【案例要旨】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的合同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这种故意的本质在于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2.恶意串通的合同是为牟取非法利益。认定恶意串通行为,除了看该行为是否具有恶意串通的特征,还要注意不能拘泥于表面,而要注重该行为发生的背景、前因

后果,看是否符合逻辑或是生活经验,是否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等来综合判断该行为的实质。 【本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8条、第59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6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58条、第170条、第207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第15条。 五、张深根与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等奖励权纠纷申请案

【核心术语】

奖励权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争议焦点】

发明人参与了获奖项目中的一个子项目,但无法证明其在设计获奖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能否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案例要旨】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是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奖五大奖项之一。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应当是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主要完成人:提出并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在解决

关键的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和重要贡献;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做出创造性贡献;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候选人按贡献大小排序,并在限额内产生。如果在项目完成中仅从事协调和组织工作的领导,或是从事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而在上述情况下,发明人参与了获奖项目中的一个子项目,但无法证明其在设计获奖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申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缺乏证据支持。 【本案依据】

1.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2008修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200条、第204条。

六、秦皇岛皇威制药有限公司与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申请案 【核心术语】

重大误解可撤销合同专利许可使用年费 【争议焦点】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当事人以其对专利许可使用年费支付的期限存在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案例要旨】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当事人一方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当事人对专利许可使用年费支付的期限存在误解,不属于“重大误解”的情形。因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当事人以其对专利许可使用年费支付的期限存在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不能获得法院支持。 【本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7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200条、第204条。

七、李恩复与邯郸制药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上诉案 【核心术语】

技术转让合同约定合同义务 【争议焦点】

技术转让合同仅约定了转让技术的费用,一方要求对方支付后续技术使用费的,能否获得支持? 【案例要旨】

技术转让是技术贸易的一种主要类型,技术市场上的技术转让是指技术成果由一方转让给另一方的经营方式。依法

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技术转让合同,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同时,双方当事人必须受其自由约定合同的约束。技术转让合同仅约定了转让技术的费用,对于转让后的后续费用并未做明确约定,故在此种情形下,另一方当事人无支付后续使用费的合同义务。因此,一方要求对方支付后续技术使用费的,不能获得支持。 【本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第85条、第111条;

2.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第64条。 八、吴光志与西安近代化学研究所等技术成果署名权纠纷再审案

【核心术语】

科技成果署名权民事诉讼 【争议焦点】

当事人请求确认其参与研发的科技成果的署名权而提起的诉讼,属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案例要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起

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民法通则》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八条对此也做出了规定,即“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由此可见,对于科技成果的署名权是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当事人请求确认其参与研发的科技成果的署名权而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争议,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本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8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第108条、第140条、第177条、第179条。

九、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与河南阿波罗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再审案 【核心术语】 再审条件指令再审 【争议焦点】

当事人申请再审时应当符合怎样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启动再审? 【案例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的申请认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终身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应当决定再审,并有权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本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第140条、第177条、第179条。

十、山西大学与山西省科林环境保护技术中心“光合细菌菌肥”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上诉案 【核心术语】

二审维持原判案例二审改判案例 【争议焦点】

技术合作开发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单方将双方合作研制的实用新型专利转让给他人独占使用的,是否构成侵权? 【案例要旨】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2x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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