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 西方法律思想史 试题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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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0.1.在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历史分期中,属于成熟时期的是A.中世纪的法律思想B.近代的法律思想C.19世纪的法学流派D.20世纪的法律思想【C】

0.2.在亚里士多德对正义所作的分类中,适用于契约、损害赔偿和司法审判等私法领域的是A.普遍正义B.特殊正义C.分配的正义D.平均的正义【D】

0.3.将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介绍到古罗马的是A.柏拉图B.亚里士多德C.西塞罗D.苏格拉底【C】

0.4.认为“自然法渊源于上帝的意志和人的社会本性”的思想家是A.柏拉图B.西塞罗C.亚里士多德D.奥古斯丁【B】

0.5.提出“为达目的可以不择手段”这一著名论断的思想家是A.马基雅维里B.阿奎那C.奥古斯丁D.布丹【A】 0.6.被称为西方主权论鼻祖的思想家是A.洛克B.霍布斯C.布丹D.孟德斯鸠【C】

0.7.奥斯丁严格区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认为法律不应包括道德的因素,后人称之为A.恶法亦法B.良法之治C.唯法而治D.上善之法【A】

0.8.历史分析的倡导者是A.萨维尼B.艾希霍恩C.梅因D.胡果【D】

0.9.亚里士多德主张实行A.贵族政体B.君主政体C.共和政体D.民主政体【C】

0.10.阿奎那哲学思想的来源有基督教神学和A.柏拉图哲学B.苏格拉底哲学C.亚里士多德哲学D.马西利哲学【C】 0.11.教父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是A.奥古斯丁B.阿奎那C.索尔兹伯里D.马西利【A】

1.1.法律制度史的最终渊源是A.古罗马文明B.古希腊文明C.古印度文明D.古埃及文明【A】 1.2.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的历史渊源是A.雅典法B.罗马法C.普通法D.印度法【B】

1.3.罗马法学家集团产生于A.罗马奴隶制时期B.罗马共和国前期C.罗马帝国时期D.罗马共和国后期【C】 1.4.随着____的产生,法学和其他学科开始区分开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A.比较法学B.罗马法学家集团C.规范法学D.希腊法律哲学【B】

1.5.主要体现柏拉图早期法律思想的著作是A.《理想国》B.《政治家》C.《法律篇》D.《政治学》【A】 1.6.柏拉图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是A.公平B.理性C.正义D.自由【C】

1.7.从个人看,柏拉图的正义是指A.法律规范行为,道德规范思想B.理性支配欲望,精神支配肉体C.统治者各司其事D.被统治者各守本分【B】

1.8.柏拉图的《理想国》又称A.《论理想》B.《论正义》C.《国家六论》D.《法律帝国》【B】

1.9.柏拉图毕生所追求的理想是A.良法之治B.正义与善德的制度C.哲学王的统治D.民主共和【C】 1.10.“美德即知识”的观点来源于A.柏拉图B.苏格拉底C.亚里士多德D.乌尔比安【B】

1.11.柏拉图关于教育制度的设想是A.实现由国家控制的义务教育制B.实现由政府控制的高等教育制C.建立规范的职业教育制D.建立道德教育体制【A】

1.12.提出“凡是法律未能独立且无权威者,国家必定灭亡”的思想家是A.亚里士多德B.苏格拉底C.阿奎那D.柏拉图【D】

1.13.柏拉图在其《理想国》中提及了五种政体形式,其中他倾向于A.平民政体B.贤人政体C.军阀政体D.专制政体【B】

1.14.柏拉图在其《政治家》中倾向的政体是A.贵族政体B.共和政体C.民主政体D.君主政体【A】 1.15.柏拉图提出“混合政体”理论的著作是A.《理想国》B.《政治家》C.《法律篇》D.《政治学》【C】

1.16.在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中,个别正义分为A.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B.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C.自然的正义和习惯的正义D.传统正义和现代正义【B】

1.17.最早提出“国家自然起源论”的是A.柏拉图B.康德C.黑格尔D.亚里士多德【D】

1.18.下列不属于亚里士多德观点的是A.人天生是“城邦动物”或“政治动物”,进行社会结合是人的天性B.国家是家庭、村落的目的因,国家要优先于个人、家庭和村落C.国家是家庭和村落的扩大D.国家的标准是完全独立性、自我满足性和自我生存性【C】

1.19.亚里士多德划分“正宗”政体和“变态”政体的标准是A.地理环境B.国家政权分立秩序C.完全独立性和自我满足性D.主权掌握的人数和统治目的【D】

1.20.下列属于“正宗”政体的是A.平民政体B.贵族政体C.暴君政体D.寡头政体【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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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下列不属于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特征的表述是A.法律是一种规章B.法律是一种秩序C.法律是一种命令D.法律体现正义【C】

1.22.将法律划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的标准是A.法律的表现形式B.法律的性质和地位C.法律规定的内容D.法律体现正义【B】

1.23.开拓性的提出了法律与政体统一思想的是A.亚里士多德B.洛克C.卢梭D.孟德斯鸠【A】

1.24.提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的思想家是A.柏拉图B.亚里士多德C.孟德斯鸠D.卢梭【B】

1.25.亚里士多德主张最优良的统治者是A.贵族B.平民C.君主D.法律【D】 1.26.斯多葛学派的创始人是A.亚里士多德B.柏拉图C.西塞罗D.芝诺【D】

1.27.认为人要达到至善,惟一途径就是“顺应自然而生活”的学派是A.斯多葛学派B.古典自然法学派C.实证主义法学派D.历史法学派【A】

1.28.第一次提出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的法律学派是A.自然法学派B.分析法学派C.斯多葛学派D.实证主义法学派【C】

1.29.第一次提出“义务”概念并将其应用到法律理论领域的流派是A.自然法学派B.斯多葛学派C.分析法学派D.实证主义法学派【B】

1.30.把至善定义为履行一切应尽义务而生活的思想家是A.阿克第玛斯B.芝诺C.西塞罗D.盖尤斯【A】 1.31.“执政官乃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乃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的提出者是A.西塞罗B.乌尔比安C.盖尤斯D.保罗【A】

1.32.罗马帝国时代援引法学家著作判案时,如果不能形成多数意见,以____的学说为准。A.保罗B.盖尤斯C.乌尔比安D.伯比尼安【D】

1.33.“公法是有关罗马帝国政府的法律,私法是有关个人利益的法律”载于A.《学说汇编》B.《法学阶梯》C.《法学总论》D.《查士丁尼民法大全》【B】

1.34.罗马法的体系分为A.公法和私法B.普通法和衡平法C.成文法和不成文法D.一般法和特别法【A】 1.35.认为“法学是关于神事和人事的知识、正与不正的学问”的法学家是A.盖尤斯B.乌尔比安C.保罗D.西塞罗【B】

1.36.“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载于A.《法学总论》B.《法学阶梯》C.《学说汇编》D.《民法大全》【A】

1.37.柏拉图提出一个“第二等最好的国家”方案的著作是A.《理想国》B.《政治家》C.《法律篇》D.《政治学》【C】 1.38.提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思想家是A.柏拉图B.亚里士多德C苏格拉底D.伊壁鸠鲁【B】 1.39.提出“皇帝的意志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思想家是A.保罗B.盖尤斯C.伯比尼安D.乌尔比安【D】

1.40.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把罗马法分为三个部分是A.习惯、习惯法和成文法B.公法、私法和准公法C.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D.引证法、民法和法官法【C】

1.41.《雅典政制》的作者是A.苏格拉底B.柏拉图C.伊壁鸠鲁D.亚里士多德【D】 1.42.《法学阶梯》的作者是A.保罗B.盖尤斯C.乌尔比安D.伯比尼安【B】 2.1.早期神学代表是A.奥古斯丁B.托马斯·阿奎那C.乌尔比安D.盖拉西【A】 2.2.晚期的神学代表是A.马基雅维里B.托马斯·阿奎那C.梅因D.盖拉西【B】 2.3.提出君主论的是A.奥古斯丁B.托马斯·阿奎那C.马基雅维里D.盖拉西【C】 2.4.罗马法复兴的发源地和中心是A.英国B.奥地利C.意大利D.法国【C】 2.5.提出主权论的是A.奥古斯丁B.托马斯·阿奎那C.布丹D.马基雅维里【C】

2.6.世界上第一个法学院出现在A.英国伦敦B.奥地利的维也纳C,意大利的波伦亚D.法国巴黎【C】

2.7.古以色列民族的基本法律是A.上帝与挪亚之约B.上帝与亚伯拉罕之约C.上帝与大卫之约D.摩西十诫【D】 2.8.契约法起源于A.古希腊B.古罗马C.古巴比伦D.古埃及【B】

2.9.《圣经》中契约的效力在于A.附着一种庄严仪式的合约B.当事人的合意C.主权者的命令D.国家的认可【A】 2.10.认为自然法起源于希腊罗马相交的斯多葛学派的法学家是A.博登海默B.奥古斯丁C.梅因D.布丹【C】 2.11.提出“刑罚不过是否定的否定”的思想家是A.圣保罗B.阿奎那C.格老秀斯D.黑格尔【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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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奥古斯丁认为,追求秩序的必要工具是A.军队B.政府C.法院D.法律【D】

2.13.在奥古斯丁对法所作的分类中,哪一种法是神的意志的体现,是普遍适用于人和生物的法律?A.永恒法B.自然法C.道义法D.人为法【A】

2.14.在奥古斯丁对法所作的分类中,哪一种法是永恒法的派生物,必须绝对服从于神法的要求?A.社会法B.自然法C.人为法D.市民法【C】

2.15.奥古斯丁将法分为A.永恒法、自然法、人为法B.永恒法、自然法、人法、神法C.永恒法、自然法、万民法D.永恒法、自然法、市民法【A】

2.16.在奥古斯丁对法的分类中,上帝统治人的法律是A.永恒法B.人为法C.自然法D.神法【C】

2.17.提出“这种靠推理的力量得出的特殊的安排就叫做人法”的思想家是A.奥古斯丁B.阿奎那C.马基雅维里D.布丹【B】

2.18.提倡教政二元论,即所谓的“双剑论”的是A.奥古斯丁B.阿奎那C.盖拉西D.布丹【C】

2.19.在国家观上摆脱神学的束缚,用人的眼光来观察国家,从理性和经验中引出国家自然规律的人是A.奥古斯丁B.阿奎那C.马基雅维里D.盖拉西【C】

2.20.马基雅维里政治法律思想体系中影响极为强烈的一点,是建立在____基础上的统治权术论。A.人性恶理论B.人性善理论C.良法之治理论D.人民主权论【A】

2.21.提出“目的总是证明手段是正确的”这一君主玩弄权术总原则的思想家是A.奥古斯丁B.布丹C.马基雅维里D.盖拉西【C】

2.22.提出“地理环境是政治制度的母胎”这一机械论观点的是A.亚里士多德B.布丹C.马基雅维里D.韦伯【B】 2.23.第一个对主权作系统研究从而被称为主权论鼻祖的思想家是A.奥古斯丁B.阿奎那C.布丹D.盖拉西【C】 2.24.提出“主权是国家问题的核心,是国家的定义中最重要的部分”的思想家是A.奥古斯丁B.阿奎那C,布丹D.盖拉西【C】

2.25.布丹的主权论的中心是A.直接民主制B.绝对君主制C.代议制D.人民主权制【B】

2.26.西方法学产生于12到13世纪,其典型代表是A.波伦亚学派B.评论法学派C.斯多葛学派D.自然法学派【A】 2.27.注释法学派的创始人是A.盖拉西B.马基雅维里C.布丹D.伊拉留【D】 2.28.《神学大全》的作者是A.阿奎那B.奥古斯丁C.马基雅维里D.格雷戈里【A】 2.29.《君主论》的作者是A.布丹B.马西利C.马基雅维里D.奥古斯丁【C】

2.30.奥古斯丁撰有《上帝之城》和A.《政府论》B.《神学大全》C.《神学政治论》D.《忏悔录》【D】 2.31.认为自然法不是最高法律的思想家是A.卢梭B.霍布斯C.格老秀斯D.阿奎那【D】

2.32.在人性问题上,马基雅维里主张A.性善论B.人性无所谓善恶C.性恶论D.人性是不存在的【C】

3.1.强调忽视经验,重视概念和运用演绎的方法,并主张理性是人类认识的惟一源泉的是哪一种理性主义?A.神学理性主义B.伦理理性主义C.认识论的理性主义D.自然法理性主义【C】

3.2.17、18世纪的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的法律学说被后人称为A.自由主义法学B.古典自然法学C.社会学法学D.现实主义法学【B】

3.3.下列有关古典自然法学派在自然权利方面的理论观点,表述不正确的是A.格老秀斯强调私有财产权B.霍布斯强调人的生命和安全C.洛克系统地提出了人类的三种重要权利:生命权、财产权和反抗压迫的权利D.洛克认为自然权利还包括做任何事情的权利以及惩罚违反自然法的行为的权利【C】

3.4.霍布斯关于自然法原则的经典总结是A.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B.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C.人类固有的一种趋向完善的能力D.己所不欲、勿施于人【D】

3.5.根据社会契约论的观点,主权来源于A.国家B.法律C.政党D.每个人的自然权利【D】 3.6.提出“人民无反抗国家或政府的权利”的思想家是A.斯宾诺莎B.卢梭C.洛克D.格老秀斯【D】 3.7.美国宪法的分权制衡原理来源于A.卢梭B.洛克C.孟德斯鸠D.汉密尔顿【C】

3.8.自然法理论的具体法律原则不包括A.分权原则B.法治原则C.自由平等原则D.法制原则【D】 3.9.西方法治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创史人是A.霍布斯B.格老秀斯C.孟德斯鸠D.洛克【D】

3.10.集中体现了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的著作是A.《利维坦》B.《战争与和平法》C.《社会契约论》D.《论法的精神》【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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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政府论》的作者是A.霍布斯B.洛克C.卢梭D.斯宾诺莎【B】

3.12.卢梭称“自然状态”是人类的“黄金时代”的角度是A.自由B.公平C.没有不平等D.没有法制【C】 3.13.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国家起源于A.家庭B.阶级斗争C.战争D.契约【D】

3.14.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一书中,首先反驳的国家起源论是暴力论和A.家庭起源论B.契约起源论C.公共意志起源论D.宗教起源论【A】

3.15.提出了“人民主权”理论的是A.洛克和汉密尔顿B.洛克和霍布斯C.卢梭和格老秀斯D.卢梭和洛克【D】 3.16.按照卢梭的观点,主权具有A.转让性B.分割性C.代表性D.至上性【D】

3.17.在洛克的分权理论中,国家的最高权力是A.司法权B.立法权C.行政权D.对外权【B】 3.18.卢梭主张实行A.直接民主制B.代议制·C.共和制D.君主专制【A】

3.19.洛克的分权理论中的“三权”不包括A.立法权B.司法权C.行政权D.联盟权【B】

3.20.洛克的权立分立理论实际上是A.立法权、行政权、对外权的三权分立B.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三权分立C.立法权和行政权的两权分立D.行政权和联盟权的两权分立【C】

3.21.为了使立法者也受法律的实质约束,主张“立法机关不应是常设机关”的是A.孟德斯鸠B.洛克C.卢梭D.汉密尔顿【B】

3.22.在洛克的分权理论中,司法权包含于A。行政权B.立法权C.对外权D.联盟权【A】

3.23.认为“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停止”的是A.孟德斯鸩B.洛克C.卢梭D.汉密尔顿【A】

3.24.依据汉密尔顿的三权分立与制衡的理论,下列不属于对立法权进行制约的表现的是A.总统与解散国会的权力B.最高法院有权解释法律C.总统有法律提案权和有条件的法律否决权D.最高法院有权宣布国会所通过的法律违宪失效【A】 3.25.下列不属于卢梭的法治理论观点的是A.立法权属于公意B.反对以言代法C.法律面前人人平等D.法治与暴政势不两立【D】

3.26.认为“理想的民主共和国,同时就是一个法治国。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无论它的行政形式如何,都可称为共和国”的思想家是A.洛克B.卢梭C.孟德斯鸠D.霍布斯【B】

3.27.下列关于法治理论历史地位的表述,正确的是A.法治和人治之争可追溯到古罗马B.17—18世纪后,法治仅仅是一种治国的工具C.洛克等自然法学家的法治理论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后在法律上确定下来,成为“法律至上”的社会理论和社会制度D.法治和人治永远互相矛盾【C】

3.28.提出“自然使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等”的思想家是A.霍布斯B.洛克C.卢梭D.孟德斯鸠【A】 3.29.卢梭认为,人类的不平等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其中,导致不平等的第一个阶段的是A.商品经济的产生B.土地私有制的产生C.国家权力机关的建立D.暴君的出现【B】

3.30.关于卢梭的平等理论,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私有制的产生导致了经济上的不平等B.国家的产生导致了政治上的不平等C.不平等的第三阶段是主人与奴隶的区分,是不平等的观点D.经济上不平等的产生晚于政治上的不平等【D】 3.31.关于平等的论述,恩格斯曾给予高度评价的是A.霍布斯的平等理论B.洛克的平等理论C.卢梭的平等理论D.孟德斯鸠的平等理论【C】

3.32.下列说法中,不符合洛克的自由理论观点的是A.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和扩大自由B.人的自由是以他具有的理性为基础的C.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D.自由是依照自己的意志而行动,不受任何法律束缚【D】

3.33.政治自由与自然条件有密切关系,热带地区宜为专制政体,自由较少;寒冷地区宜为共和政体,自由较多;平原地区宜被征服,自由较少;山区较为安全,自由较多。上述观点的提出者是A.菲尔曼B.格老秀斯C.霍布斯D.孟德斯鸠【D】

3.34.提出“政体原则是使政体行动的东西,是使政体运动的人类感情”这一概念的是A.汉密尔顿B.杰弗逊C.霍布斯D.孟德斯鸠【D】

3.35.下列关于政体的论述,不符合孟德斯鸠的理论观点的是A.不存在绝对好和绝对坏的政体B.政体的改变以政体原则的改变为转移C.政体的性质决定了法律的性质和形式D.不论什么政体的国家,只有实行领土扩张才能生存【D】 3.36.孟德斯鸠重视政要适合领土大小。按照他的观点,君主政体适于A.领土面积极小的国家B.领土面积较小的国家C.领土面积中等的国家D.领土面积较大的国家【C】

3.37.认为一个政体的好坏,要看它是否适合该国社会的政治、经济、地理、气候的要求,从而提出了“地理环境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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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的思想家是A.洛克B.霍布斯C.卢梭D.孟德斯鸠【D】

3.38.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性质决定了法律的性质和形式,这一观点来源于A.洛克B.卢梭C.亚里士多德D.柏拉图【C】

3.39.充分体现了古典自然法学思想的私法典是A.《法国民法典》B.《拿破仑法典》C.《德国民法典》D.《奥地利民法典》【B】

3.40.被称之为“古典法哲学的顶峰”的是A.康德的法哲学B.卢梭的法哲学C.亚里士多德的法哲学D.黑格尔的法哲学【D】

3.41.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A.和平状态B.美好状态C.灾难状态D.战争状态【D】 3.42.《论法的精神》的作者是A.孟德斯鸠B.卢梭C.罗伯斯比尔D.马布利【A】

3.43·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A.自然规律B.正当的理性命令C.大众的意志D.经济规律【B】 3.44·孟德斯鸠认为,贵族政体的原则是A.品德B.节制C.荣誉D.恐怖【B】 3.45·反对权力分立的思想家是A.洛克B.孟德斯鸠C.卢梭D.康德【C】

3.46·格老秀斯的主要著作是A.《政府论》B.《神学政治论》C.《战争与和平法》D.《论法的精神》【C】 4.1.哲理法学派是由____创立的。A.黑格尔B.克饶斯C.康德D.庞德【C】

4.2.第一次设定了法的形而上学体系的思想家是A.黑格尔B.克饶斯C.凯尔森D.康德【D】

4.3.将法律的历史解释为一种权力理论的进化和扩展的思想家是A.黑格尔B.克饶斯C.康德D.庞德【A】 4.4.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一种伦理,即个人的完美化的思想家是A.黑格尔B.克饶斯C.康德D.庞德【B】 4.5.《法的形而上学原理》的作者是A.康德B.庞德C.黑格尔D.克饶斯【A】

4.6.在法的形而上学一般性术语中,____是自由行为的必要性,是绝对命令表明的某些行为。A.行为B.权利C.义务D.责任【D】

4.7.在法的形而上学一般性术语中,表示那些不可能承担责任主体的东西的术语是A.人B.行为C.物D.实在法【C】 4.8.在法的形而上学一般性术语中,表示一切责任的主要内容的术语是A.行为B.权利C.义务D.责任【C】 4.9.在法的形而上学一般性术语中,那些外在的法律即使无外在立法,其强制性可以为先验理性所认识的话,称为A.实在法B.自然法C.良法D.恶法【B】

4.10.在法的形而上学一般性术语中,那些无真正的外在立法则无强制性的法律,称为A.实在法B.自然法C.良好D.恶法【A】

4.11.康德认为权利最高一级的划分是A.天赋的权利和获得的权利B.实在的权利和自然的权利C.内在的权利和外在的权利D.联合的权利和独立的权利【A】

4.12.康德认为,与“自然状态”相对的是A.社会状态B.改良状态C.文明状态D.实然状态【C】

4.13.按照权利划分为自然的权利和文明的权利,康德将其法哲学的体系分为A.私法的理论和公法的理论B.自然法理论和实在法理论C.物法理论和人法理论D.内在法理论和外在法理论【A】

4.14.康德强调,真正的占有是A.有权占有B.自主占有C.理性占有D.合法占有【C】

4.15.康德认为,在自然状态下,占有只能是A.自主的占有B.保证的占有C.临时的占有D.感性的占有【C】 4.16.康德认为,只有在文明社会中或在法律状态中,有了公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规,才有A.自主的占有B.合法的占有C.有权的占有D.绝对的占有【D】

4.17.依康德的观点,在何种状态下才可能有真正的占有权?A.自然状态B.文明状态C.自治状态D.良性状态【B】 4.18.康德认为,财产的转移是由于A.要约人的个别意志B.承诺人的个别意志C.要约人与承诺人联合的意志D.要约人与承诺人各自的意志所产生的行为【C】

4.19.依康德的观点,从一个人到另外一个人的财产的让渡,称为A.转让B.让与C.赠与D.继受【A】

4.20.康德认为,通过两个人联合意志的行为,把属于一个人的东西转移给另外一个人,这构成了A.合同B.合约.C.契约D.契书【C】

4.21.在康德看来,来自契约的权利,只有经过哪种程序才能变成物权?A.让与B.转让C.交付D.接受【C】 4.22.康德认为,婚姻的完成是以____而实现。A.婚约的缔结B.得到双方父母的认可C.夫妻的同居D.交换结婚信物【C】

4.23.在康德看来,国家起源于A.权利的让渡B.社会契约C.人的欲望和要求D.人的自私自利的本性【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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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法哲学原理》的作者是A.康德B.庞德C.黑格尔D.克饶斯【C】

4.25.认为法哲学的对象是法的理念的思想家是A.黑格尔B.康德C.卢梭D.克饶斯【A】 4.26.提出“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的思想家是A.康德B.克饶森C.黑格尔D.庞德【C】

4.27.在黑格尔看来,人格外化的过程,依次经过哪些环节?A.所有权、契约、不法B.占有、所有权、契约C.契约、所有权、不法D.契约、所有权、处分【A】

4.28.提出“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思想家是A.庞德B.康德C.黑格尔D.克饶斯【C】 4.29.黑格尔认为,对物加上标志表明的是A.意志占有B.现实占有C.绝对占有D.虚拟占有【A】 4.30.黑格尔区分了形式的契约和A.实质的契约B.内容的契约C.实在的契约D.不要式的契约【C】 4.31.根据黑格尔对不法的分类,一般来说,最轻微的不法是A.欺诈B.无犯意的不法C.强制D.犯罪【B】 4.32.在黑格尔看来,真正的不法是A.无犯意的不法B.欺诈C.强制D.犯罪【D】 4.33.____是被实现了的自由,是世界的绝对最终目的。A.良心B.道德C.善D.福利【C】 4.34.最初被规定为普遍抽象的本质性,即义务的是A.良心B.道德C.善D.福利【C】

4.35.将康德的法理学和黑格尔的法哲学区分为对于法律的伦理解释和对于法律的政治解释的思想家是A.卢梭B.庞德C.尼采D.克饶斯【B】

4.36.将世界历史描述成普遍精神内在的和外在性全部范围的精神现实性,是法的一个较高级的发展阶段的思想家是A.康德B.庞德C.黑格尔D.克饶斯【C】

4.37.提出“独立自主是一个民族最基本的自由和最高的荣誉”的思想家是A.康德B.庞德C.黑格尔D.克饶斯【C】 4.38.提出“各民族全部权利的最终目的是永久和平”的思想家是A.庞德B.康德C.路德D.达维德【B】 5.1.“实证主义”的概念来源于A.边沁B.奥斯丁C.孔德D.康德【C】

5.2.严格地讲,新分析法学的典型代表是A.哈特的法律规则理论B.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C.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D.孔德的实证主义法学理论【A】

5.3.开辟近代快乐主义时代的是A.哈特B.培根C.斯宾诺莎D.贝卡里亚【B】 5.4.将功利视为人类的社会本能的是A.哈特B.培根C.休谟D.贝卡里亚【C】 5.5.《论犯罪和惩罚》的作者是A.斯宾诺莎B.培根C.休谟D.贝卡里亚【D】

5.6.认为制定法律的人“只考虑一个目的,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思想家是A.哈特B.培根C.休谟D.贝卡里亚【D】

5.7.提出人性的一条普遍规律是“人人是会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思想家是A.斯宾诺莎B.边沁C.奥斯丁D.孔德【A】

5.8.提出人类受制于“苦”与“乐”的统治,人类的基本规律是“避苦求乐”的思想家是A.哈特B.培根C.边沁D.贝卡里亚【C】

5.9.认为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是A.奥斯丁B.边沁C.哈特D.耶林【B】 5.10.在边沁看来,人类幸福的首要条件和生命的基础是A.生存B.平等C.安全D.富裕【C】

5.11.边沁指出,立法的基准是A.国民全体的平等B.国民全体的快乐C.统治阶级的利益D.国家的统治秩序【B】 5.12.边沁认为,在不违反安全的原则下,立法者应尽量提倡平等,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他同时认为有一种平等是不存在的,即A.伦理下的平等B.政治下的平等C.法律下的平等D.财产上的平等【D】

5.13.细分子十四种快乐和十二种痛苦,分析了影响人们苦乐感觉的三十二种因素,以及计算人们苦与乐数值的步骤和方法的是A.边沁B.庞德C.孟德斯鸠D.休谟【A】

5.14.边沁功利主义立法学原则的代名词是A.避苦求乐B.成本一效益代数式C.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D.苦乐的微积分【D】

5.15.边沁认为,人类行动的动机是A.生存B.富裕C.安全D.功利【D】

5.16.《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是谁的成员名作?A.培根B.边沁C.孔德D.休谟【B】

5.17.边沁用来攻击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律诠释》的著作是A.《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B.《政府片论》C.《论犯罪与惩罚》D.《论法的精神》【B】

5.18.称英国宪法不过是块遮羞布,称1688年英国革命只是暴力之上的腐化的人是A.边沁B.哈特C.洛克D.霍布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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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历史地讲,使奥斯丁成为“分析法学之父”的著作是A.《法律概要》B.《法理学或法律理论》C.《法理学讲义》D.《法律的性质和渊源》【C】

5.20.认为法律评论者的任务是“通过立法者的实践把这门科学变成一门艺术”的是A.贝卡里亚B.哈特C.奥斯丁D.边沁【D】

5.21.边沁在其哪部著作中明确提出了“法律是主权者的一种命令”的命题?A.《法律概要》B.《法律的性质和渊源》C.《政府片论》D.《宪法论》【A】

5.22.在伦敦大学开设了历史上的第一门“法理学”课程的思想家是A.边沁B.奥斯丁C.哈特D.梅因【B】 5.23.奥斯丁生前出版的惟一的著作是A.《法理学讲义》B.《法理学范围之确立》C.《政府论》D.《法律的概念》【B】 5.24.奥斯丁的法律定义的核心是A.主权B.责任C.命令D.制裁【C】

5.25.奥斯丁的“上帝之法”在具体含义上是指A.功利主义(避苦求乐)B.主权者的命令C.程序的自然法D.永恒法【A】

5.26.在奥斯丁看来,在所有的法律中,处于最高地位的是A.实在法B.实在道德C.上帝之法D.神法【C】 5.27.边沁功利主义对奥斯丁的最大影响是A.奥斯丁提出了“法律命令说”B.奥斯丁严格区分“法律的应然”和“法律的实然”C.奥斯丁严格区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D.奥斯丁严格限制法理学的范围【B】

5.28.奥斯丁所说的非严格意义法律的实在道德是A.由私人设立的法律规则B.由生活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所设立的规则C.由主权者设立的法律D.由“一般观念”设立或设定的法律【D】

5.29.国家起源于“习惯性服从”的理论出自A.边沁B.奥斯丁C.霍布斯D.格老秀斯【A】

5.30.奥斯丁认为,法理学的适当对象是A.实在道德B.特定法律体系中,与其他体系相同的原则和特征C.实在法D.以功利原则为标准来衡量法律的好与坏【C】

5.31.在奥斯丁看来,法理学只能是A.作为科学的“法律的知识”B.一般法理学C.立法学D.特殊法理学【B】 5.32.西方法学上著名的“分析法学”的源头是A.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B.萨莫斯的法律实证主义C.凯尔森创立的“纯粹法学”D.奥斯丁创立的“一般法理学”【D】

5.33.《法理学或法律理论》的作者是A.边沁B.奥斯丁C.萨尔蒙德D.凯尔森【C】

5.34.萨尔蒙德的民事法理学的内容不包括A.系统法理学B.历史法理学C.比较法理学D.批判法理学【C】 5.35.美国第一位分析法学家是,A.格雷B.汉密尔顿C·庞德D.库克【A】

5.36·提出“法官是法律的创立者,而不是发现者”命题的法学家是A.庞德B.哈特C.边沁D.格雷【D】

5.37.作为奥斯丁之后分析法学最典型的代表,霍费尔德的主要著作是A.《法律的性质和渊源》B.《适用于司法推理的基本法律概念》C.《论法律和正义》D.《法律、自由和道德》【B】

5.38.霍费尔德的主要贡献是发展了奥斯丁的“主导法律观念”部分,他命名为A.法律权利B.法律责任C.法律体系D.法律关系【D】

5.39.以法律规范论闻名于世的当代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是A.凯尔森B.哈特C.边沁D.霍费尔德【A】

5.40.认为正义是一种反映个人或群体的主观倾向的价值偏向的“无理性的观念”的法学家是A.哈特B.凯尔森C.庞德D.边沁【B】

5.41.凯尔森认为,所谓“应当”和“是”的区别,对法律而论,就是指法律的A.“应然”和“突然”的区别B.“效力”和“实效”的区别C.“作用”和“性质”的区别D.“规则”和“原则”的区别【B】

5.42.凯尔森认为,每一个规范效力的理由都是来自另一个更高的规范,一个不能从更高规范中引发其效力的规范称之为A.基本规范B.一般规范C.个别规范D.宪法【A】

5.43.凯尔森认为,同一法律体系中所有规范的效力的最终渊源是A.宪法B.一般规范C.基本规范D.个别规范【C】 5.44.新分析法学产生的标志是A.凯尔森发表的《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B.哈特发表的《法律的概念》C.富勒发表的《法律的解剖》D.耶林发表的《法律的目的》【B】

5.45.提出“自然法的最低限度的内容”的概念的思想家是A.凯尔森B.奥斯丁C.边沁D.哈特【D】

5.46.哈特认为,“法律科学的关键”和“法律制度的中心”是A.第一性规则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B.划分开实在法和正义法或理想法C.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统一D.“法律应然”同“法律实然”的结合【A】 5.47.边沁创立的法学被称为A.分析法学B.功利主义法学C.利益法学D.目的法学【B】 5.48.新分析法学的首创人是A.哈特B.凯尔森C.拉兹D.奥斯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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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的作者是A.狄骥B.凯尔森C.马里旦D.庞德【B】 5.50.纯粹法学所研究的对象是A.纯粹法B.实在法C.实在道德D.纯粹道德【B】 5.51.哈特对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所持的态度是A.支持B.反对C.尊重D.发展【B】 5.52.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是A.哈特B.斯宾诺莎C.凯尔森D.奥斯丁【D】

5.53.奥斯丁认为,法理学研究对象是A.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B.应当是这样的法律C.活法D.理想法【A】 6.1.德国的历史法学中,萨维尼强调A.罗马法历史B.日耳曼历史C.英国法D.印度法【A】 6.2.德国的历史法学中,艾希霍恩强调A.罗马法历史B.日耳曼历史C.英国法D.印度法【B】

6.3.关于历史法学派的特点的表述正确的有A.历史法学是对自然法学的继承B.所有历史法学派的法学专家观点一致C.历史法学派强调法律实现依赖法律背后的社会力量D.历史法学派强调法律实现依赖正义和理性【C】

6.4.标志着历史法学产生的文章或著作是A.《论德意志统一民法典的必要性》B.《论立法和法理学的当代使命》C.《历史法学杂志》D.《古代法》【B】

6.5.历史法学的创立者是A.萨维尼B.艾希霍恩C.梅因D.梅特兰【A】

6.6.被誉为中世纪欧洲法学史的标准著作的是A.《现代罗马法体系》B.《占有法》C.《中世纪罗马法史》D.《古代法》【C】

6.7.萨维尼最具风格的法律理论是A.关于法律本质的论述B.关于法律发展阶段的论述C.关于法律制度的论述D.关于法典编纂的论述【A】

6.8.“法律如同一个民族所特有的语言、生活方式和素质一样,本身就具有一种固定的性质和明显的属性”的观点提出者是A.萨维尼B.艾希霍恩C.梅因D.梅特兰【A】

6.9.法律制度的三要素不包括A.法律的权威B.良好的律师制度C.良好的司法官员D.简单易行的诉讼程序【B】 6.10.“实践和日益蓬勃发展的理论的结合是不断造就有才干的法官的唯一方法”讲的是A.法律权威问题B.诉讼程序问题C.司法官员问题D.历史精神问题【C】

6.11.萨维尼的一贯立场是崇尚A.习惯法B.自然法C.立法D.法典编纂【A】

6.12·“现行法不能修改,只能保留”的观点提出者是A.艾希霍恩B.梅因C.梅特兰D.萨维尼【D】

6.13·庞德把萨维尼的历史法学归纳为三个特征,其中不包括表述不正确的是A.法律是被发现的,而不是被创造出来的B.萨维尼用唯心主义方法解释历史C.历史法学强调法律规则背后起作用的社会压力D.萨维尼用唯物主义方法解释历史【D】

6.14·被认为英国历史法学的代表,早期人类学法学的代表,比较法学的先驱的是A.庞德B.耶林C.梅因D.萨维尼【C】

6.15·法发展的一般历史公式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的著名观点的提出者是A.萨维尼B.梅因C.梅特兰D.耶林【B】

6.16.不属于梅因的法律发展阶段的是A.判决时期B.习惯法时期C.学术法时期D.法典时期【C】

6.17·梅因认为,最成熟、最有代表性、最具典型性的古代法律是A.古代罗马法B.古代雅典法C.古代日耳曼法D.古代印度法【A】

6.18.在梅因看来,现代法律制度的起点是A.日耳曼帝国的法律B.英国资产阶级的法律C.罗马帝国的法律D.西欧中世纪的法律【C】

6.19.在东方,各国社会编制的法典中,最为典型的是A.十二铜表法B.阿提客法典C.德里科法律D.摩奴法典【D】 6.20.“不是文明发展法律,而是法律限制着文明”的观点提出者是A.萨维尼B.梅因C.梅特兰D.耶林【B】 6.21.下列说法不符合梅因观点的是A.法律拟制的作用在于能满足改进的愿望,而同时又不触犯当时始终存在的,对于变更的迷信般的嫌恶B.最典型的法律拟制是收养的拟制C.“衡平”与拟制的不同在于,它能够公开地、明白地干涉法律D.“衡平”与立法的不同在于,它的权力基础是建立在任何外在的人和团体的特权之上【D】 6.22.西方现代法律科学产生于A。英国B.法国C.意大利D.美国【C】

6.23.自然法“明显地大量渗入到不断由法国传播到文明世界各地的各种观念中,这样就成为改变世界文明的一般思想体系的一部分”,这段对自然法的总结性评价出自A.梅因B.梅特兰C.萨维尼D.耶林【A】

6.24.认为格老秀斯的国际法理论“将有四分之三无法加以运用”,“很可能会被法学家所抛弃,被政治家及士兵们所藐视”的思想家是A.萨维尼B.梅因C.艾希霍恩D.波洛科【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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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认为格老秀斯国际法理论上的完善性,决定了他的著作描绘出了“国际大厦的基本图样”的思想家是A.梅因B.洛克C.萨维尼D.霍布斯【A】

6.26.依梅因的观点,现代遗嘱法的特点不包括A.它只有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B.它是秘密的C.它是可以取消的D.它是可以附条件或期限的【D】

6.27.关于古代法遗嘱继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遗嘱是私密的B.遗嘱是可以取消的C.遗嘱是死亡时生效的D.实行“概括继承”【D】

6.28.梅因认为,财产起源于A.物权B.债权C.先占D.善意取得【C】

6.29.“私有财产权,主要是由一个共产体的混合权利中逐步分离出来的各别的个人权利所组成的”这个观点的提出者是A.梅因B.布莱克斯通C.萨维尼D.庞德【A】

6.30.在财产起源上,认为“一切财产权都是因时效而成熟的他主占有”的思想家A.梅因B.萨维尼C.布莱克斯迪D.亚里士多德【B】

6.31.在梅因看来,罗马财产法的历史是A.罗马化的动产法消灭封建化的土地法的历史B.动产法威胁着要并吞和毁灭不动产法的历史C.“要式交易物”和“非要式交易物”同化的历史D.从共同所有权到个别所有权的历史【C】 6.32.在查士丁尼时代,法律所承认的最大财产让与形式是A.交付B.送达C.典当和拍卖D.交付与送达【D】 6.33.罗马法中原告用一种普通形式的诉讼请求诉讼标的;被告缺席,商品就当然地判定给原告,这种制度称为A.时效取得B.拟诉弃权C.送达D.交付【B】

6.34.梅因认为契约是A.合约B.债C.合约和债D.应负担履行义务的法锁【C】

6.35.“在契约法史上开创了一个新的阶段,所有现代契约的概念都是从这个阶段发轫的”指的是A.口头契约B.文书契约C.要物契约D.诺成契约【D】

6.36.“一个法律制度是否成熟,与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相关”的论断提出者是A.梅因B.布莱克斯通C.萨维尼D.梅特兰【A】

6.37.德国历史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A.萨维尼B.康德C.耶林D.施塔姆勒【A】 6.38.《古代法》的作者是A.萨维尼B.边沁C.狄骥D.梅因【D】

7.1.社会法学的创始人是A.斯宾塞B.贡普洛维奇C.孔德D.埃利希【C】

7.2.提出“活法”理论并被公认为是法律社会学的主要奠基人之一的思想家是A.斯宾塞B.孔德C.埃利希D.庞德【C】

7.3.提出“法律的发展的重心不在自身,即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的法学家是A.斯宾塞B.孔德C.埃利希D.庞德【C】

7.4.埃利希认为,人类最初的联合形式是A.部落B.氏族C.氏族和家庭D.民族和家族【D】

7.5.埃利希认为,人类的各种联合具有低级和高级之分。低级联合是指A.家庭的联合B.族的联合C.俱乐部形式的联合D.公社形式的联合【B】

7.6.埃利希认为,活的法律的首要来源是A.现代法律性文件B.法院的判决C.对生活、商业、惯例的直接观察D.立法者的意图【A】

7.7.提出“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的法学家是A.斯宾塞B.孔德C.埃利希D.耶林【D】 7.8.反映了历史法学是如何最后过渡到社会法学的作品是A.《法律的目的》B.《为权利而斗争》C.《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D.《法律的自由发现和自由法学》【B】

7.9.韦伯区分了三种典型的统治结构,其中以官僚体制为典型特点的统治结构是A.“理性化”的统治结构B.“法律化”的统治结构C.“传统”的统治结构D.“个人魅力”的统治结构【A】

7.10.在韦伯看来,政治共同体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独特之处在于A.政治共同体以个人的权威为其合法性原则B.政治共同体在其领土之内行使特别持久的权力,有一套合法性的法律规则C.政治共同体强调法律至上D.政治共同体强调对国民权利的保护【B】

7.11.认为中国法是一种“家产制的法律结构”的思想家是A.庞德B.韦伯C.霍姆斯D.埃利希【B】

7.12.在韦伯看来,法律秩序的最佳模式是A.形式非理性的法律B.形式理性的法律C.实质非理性的法律D.实质理性的法律【B】

7.13.认为近代法律制度只产生于西方世界韵法学家是A.斯宾塞B.孔德C.韦伯D.耶林【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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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韦伯认为,现代法律制度形成的标志是A.法律体系的完善B.法律从个别调整向一般调整的发展C.法律从习惯法向成文法方向的发展D.法律从非理性向理性和形式体系方向的发展【D】

7.15.提出“法院实际上是将做什么的预测,而不是其他自命不凡的什么,就是我所谓的法律的含义”韵法学家是A.斯宾塞B.韦伯C.耶林D.霍姆斯【D】

7.16.被后人称为“概念法学”的是A.德国法哲学B.德国实证主义法学C.美国现实主义法学D.法国社会学法学【B】 7.17.在法律思想史上是历史法学走向衰落的一个标志的著作是A.《法律的道路》B.《论经济与杜会中的法律》C.《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D.《历史法学的方法》【A】

7.18.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被称为“古典自然法学”的是A.分析法学B.实证主义法学C.理性主义法学D.社会法学【C】

7.19.构成西方现代法律的理论基础的是A.实证主义法学B.理性主义法学C.现实主义法学D.历史法学【B】 7.20.提出“一个成功的律师的一个标志就是他能成功地具体适用最一般的规则”的思想家是A.霍姆斯B.庞德C.孔德D.埃利希【A】

7.21.认为“法律是一种依照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的权威性律令来实施的,具有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的思想家是A.孔德B.韦伯C.庞德D.斯宾塞【C】

7.22.《为权利而斗争》的作者是A.施塔姆勒B.耶林C.萨维尼D.康德【B】

7.23.埃利希的法律社会学的一个特点是强调研究A.书本上的法律B.现实的法律C.活的法律D.社会的法律【C】 8.1.雅克·马里旦的著作为A《法律的概念》B.《哲学导论》C.《法律的道德性》D.《法理学》【B】 8.2.参与了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工作的法学家是A.耶林B.庞德C.马里旦D.富勒【C】

8.3.提出“在理论概念是相互对立的人们可以达成单纯实践上的关于人权项目的国际协议和缔结人权的国际公约”的法学家是A.耶林B.庞德C.马里旦D.富勒【C】

8.4.马里旦指出,人权的哲学基础是A.实在法B.自然法C.永恒法D.人为法【B】

8.5.提出“一个人必须:‘只能服从他自己”观点的思想家是A.耶林B.富勒C.卢梭D.德沃金【C】 8.6.对于自然法而言,最根本的要素是A.本体论要素B.认识论要素C.客体论要素D.本源论要素【A】

8.7.正式承认了自然法对种族灭绝行为禁止的是A《人权和自然法》B.《世界人权宣言》C.《人和国家》D.《法律的道德性》【B】

8.8.马里旦强调,人的尊严和价值,只能在____中得到解释。A.实在法B.自然法C.永恒法D.人法【B】 8.9.真正政治民主的根基是A.人格权B.公民人格权C.劳动人格权D.人权【B】

8.10.在马里旦看来,人类最终获得人权的地方是A.民主国B.政治国C.天国D.法治国【C】

8.11.马里旦认为,处理各种必然地同“行善避恶”这一首要原则相联系的权利和义务的法是A.自然法B.实在法C.万民法D.国际法【A】

8.12.提出人权动力发展观点的法学家是A.罗尔斯B.庞德C.马里旦D.富勒【C】 8.13.《人和国家》的作者是A.哈特B.庞德C.马里旦D.富勒【C】

8.14.提出“法律的道德性”和“法律和道德不可分”基本思想的法学家是A.耶林B.庞德C.马里旦D.富勒【D】 8.15.罗尔斯学说的核心是A.正义论B.功利主义C.实用主义D.社会利益论【A】 8.16.《正义论》的作者是A.耶林B.哈特D.富勒D.罗尔斯【D】

8.17.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正义是至高无上的,的学者是A.耶林B.哈特C.富勒D.罗尔斯【D】 8.18.罗尔斯认为,社会正义的首要对象是A.社会等级制度B.社会关系C.财富分配制度D.社会基本结构【D】 8.19.罗尔斯认为,一个良好的社会,为保证人们享有自由就必须坚持A.政府B.军队C.法律D.法治【D】 8.20.提出“权利即是来源于政治道德原则的法律原则”的法学家是A.耶林B.哈特C.德沃金D.罗尔斯【C】 8.21.德沃金认为,法官判案所依据的是A.法律原则B.法律规则C.政策D.公理【A】

8.22.提出了“平等关心与尊重的权利”观念,并认为这是一种最基本权利的法学家是A.耶林B.哈特C.德沃金D.罗尔斯【C】

8.23.《法律帝国》的作者是A.耶林B.哈特C.德沃金D.罗尔斯【C】

8.24.与英国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哈特论战多年的美国新自然法学家是A.马里旦B.富勒C.罗尔斯D.凯尔森【B】 8.25.新托马斯主义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是A.马里旦B.富勒C.拉德勃鲁赫D.罗尔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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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区分法律的“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的思想家是A.富勒B.罗尔斯C.马里旦D.德沃金【A】 8.27.《人权和自然法》的作者是A.富勒B.罗尔斯C.德沃金D.马里旦【D】

9.1.经济分析法学的产生一般可追溯到A.20世纪庇古主义分析理论B.1960年科斯定律的提出C.1958年列维创立《法律和经济杂志》D.1971年波斯纳论文《规则下的税收》的发表【B】

9.2.对于庇古主义分析理论,科斯的观点不包括A.商业活动应该承担与商品和服务总量相联系的间接社会成本,这是解决法律争端的司法政策所依赖的基础B.社会应衡量外在成本所导致的损害和限制间接活动所造成的损害,从而避免那种造成较大损害的行为C.在理想的竞争条件下,个人自己能通过一种讨价还价的过程来达到避免较大损害的结果D.当讨价还价不可能时,法律制度能提供一种替代程序,以获得一个有效的结果【A】

9.3.依照法律经济分析方法,罪犯将资源用于一种犯罪行为,因而放弃从事其他行为所得的收益,称为A.机会成本B.犯罪成本C.边际成本D.预期成本【A】

9.4.关于经济分析法学的一般特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经济分析法学是一种简单的分析或者描述B.经济分析法学把法律体系看成是实现某种价值的手段C.经济分析法学是一种规范性理论,即为法官规定一种遵从或者适用的规范D.经济分析法学是一种正义的功利主义理论【C】

9.5.经济学对侵权法领域的进攻源于A.卡拉布雷西的《风险分配和侵权法的一些思考》B.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C.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D.卡拉布雷西的《事故成本》【B】

9.6.可以同时增进交易双方经济效益的效果,后被称为A.波斯纳最佳B.科斯最佳C.帕累托最佳D.贝克最佳【C】 9.7.卡拉布雷西发表的《事故成本》主题,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减少____的成本。A.交通事故B.医疗事故C.安全事故D.工程事故【A】

9.8.与科斯一道被称之为法律经济学的开山鼻祖的法学家是A.波斯纳B.德沃金C.贝克D.卡拉布雷西【D】 9.9.在公害--污染案件的运用中,卡拉布雷西认为在他的规则体系中,最理想的是A.权利配置给原告,权利保护适用财产规则B.权利配置给原告,权利保护适用责任规则C.权利配置给被告,权利保护适用财产规则D.权利授予给公害者或污染者(被告),权利保护适用责任规则【D】

9.10.卡拉布雷西认为其成功之处是A.区分了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B.提出了事故成本C.阐述了规则体系D.将权利设置与规则保护应用于公害一污染案件【A】

9.11.一直是英美侵权法的核心问题的是A.故意侵权B.过失侵权C.无因管理D.紧急避险【B】

9.12.传统上认为,过失侵权中的过失的标准是一个“理智之人”的标准,这个标准最终决定于A.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是否是其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B.被告对原告是否承担注意的义务C.被告行为的合法性D.被告行为的道德可谴责性【D】

9.13.被波斯纳称为“过失的经济含义”的是A.科斯定律B.汉德公式C.帕累托最佳D.庇古主义分析【B】 9.14.波斯纳认为,公害的标准是A.合法性B.合理性C.危害性D.效益性【B】

9.15.波斯纳认为,普通法对于污染最重要的救济手段是A.污染防治法B.污染救济条例C.公害赔偿法D.公害的侵权行为法【D】

9.16.将其经济分析的方法渗透到隐私权领域的思想家是A.科斯B.波斯纳C.卡拉布雷西D.贝克【B】

9.17.犯罪成本中,为刑法经济学解释的核心所在的是A.准备犯罪工具的金钱支出B.犯罪时间的机会成本C.刑事处罚的预期成本D.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的总体成本【C】

二、多项选择题 0.1.按照时间顺序,西方法律思想史可以区分为哪几个时期?A.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B.中世纪的法律思想C.近代的法律思想D.19世纪的法学流派E.20世纪的法律思想【ABCDE】

0.2.19世纪的法学流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A.康德B.边沁C.洛克D.布丹E.卢梭【AB】

0.3.20世纪的法学思想主要有A.社会法学B.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C.新自然法学D.分析法学E.经济分析法学【ABCE】 0.4.在亚里士多德对政体所作的六种分类中,被其称为正宗政体的是A.君主制B.寡头制C.贵族制D.平民制E.共和制【ACE】

0.5.奥古斯丁用以勾勒其基督教基本教义的学说有A.创世说B.原罪说C.末日审判说D.三位一体说E.自然法说【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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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以下表述符合“古典自然法学”观点的是A.在国家和个人的关系上,国家的利益是首要的B.自然权利是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为人们普遍享有C.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没有国家和法律,但普遍遵循神法D.人类必定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文明社会E.政治的统治必须以君主为基础【BD】

0.7.19世纪的法学流派有A.哲理法学派B.自然法学派C.功利主义法学派D.分析法学派E.历史法学派【ACDE】 0.8.非神学的新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有A.马里旦B.富勒C.德沃金D.罗尔斯E.波斯纳【BCD】 1.1.下列属于古希腊著名思想家的是A.苏格拉底B.西塞罗C.柏拉图D.亚里士多德E.保罗【ACD】

1.2.下列观点属于柏拉图思想的是A.正义就是理性支配欲望,精神支配肉体B.各司其事、各守本分C.正义就是欠债还债D.正义不是别的,就是强者的利益E.正义的本质就是最好的最坏的折中【AB】

1.3.下列关于《理想国》的表述正确的有A.一个完善的人具有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美德B.一个完善的国家具有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美德C.智慧、勇敢、节制分属国家中不同等级的人D.正义属于每一个人E.每个人都具有理性、志气、欲望三种品性【ABCDE】

1.4.下列观点属于柏拉图的是A.追求“哲学王的统治”B.法治非善,人治唯善C.美德即知识D.实现国家的义务教育E.人治的社会是二等社会【ABCD】

1.5.柏拉图崇尚贤人政治反民主制的理由是A.柏拉图出身贵族B.其崇拜的老师苏格拉底被雅典城市国家的民主派处死C.雅典奴隶主民主制政治家缺乏知识和美德D.雅典政治家没有权威和无所作为E.柏拉图认为专制胜于民主【AB】 1.6.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提及的政体形式有A.贤人政体B.军阀政体C.寡头政体D.平民政体E.专制政体【ABCDE】 1.7.在《政治家》中,柏拉图提出的政体形式有A.君主政体B.贵族政体C.共和政体D.暴君政体E.民主政体【ABCDE】 1.8.关于柏拉图的政体理论,正确的有A.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倾向专制政体B.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倾向贤人政体C.在《政治家》中,柏拉图倾向民主政体D.在《政治家》中,柏拉图倾向贵族政体E.在《法律篇》中,柏拉图提出“混合政体”【BDE】

1.9.下列著作属于亚里士多德的有A.《政治家》B.《政治学》C.《伦理学》D.《雅典政制》E.《理想国》【BCDE】 1.10.下列关于亚里士多德对正义的分类说法正确的有A.正义在社会中可分为普遍正义和个别正义B.正义在政治中可分为“自然的政治正义”和“习惯的政治正义”C.正义在社会中可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D.个别正义可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E.普遍正义可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ABD】

1.11.关于亚里士多德的政体理论表述正确的有A.政体需由不同人民的特殊要求来确定B.亚里士多德关于政体的划分与柏拉图《理想国》中的划分相同C.君主政体属于正宗政体D.平民政体属于变态政体E.贵族政体属于正宗政体【ACDE】

1.12.下列关于亚里士多德提出政体职能问题说法正确的有A.政体职能就是国家职能B.政体职能包括立事职能C.政体职能包括执行职能D.政体职能包括司法审判职能E.政体职能由同一机关行使它的治权【ABCD】

1.13.下列关于亚里士多德对法律进行分类,说法正确的有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B.基本法和非基本法C.自然法和人定法D.普通法和特别法E.成文法和判例法【ABC】

1.14.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与政体的关系是A.法律决定政体B.法律服务于政体C.法律和政体相一致D.正宗政体制定的法律是合乎正义的好法律E.政体决定法律【ABCD】

1.15.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理论正确的有A.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观点与柏拉图的相同B.亚里士多德主张人治C.制订一个良好的法律是法治的前提D.普遍服从法治的关键E.亚里士多德提倡法治【CDE】

1.16.关于法治和人治,亚里士多德认为A.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B.贤人是最优良的统治者C.法治优于人治D.不治优于法治E.完全否认统治者个人作用【AC】

1.17.亚里士多德提倡法治,反对人治。他认为法治之所以优于人治,原因在于A.法律是根据众人的经验审慎考虑后制定的,与一个人或少数人的意见比,具有更多的正确性,正如许多人出资举办的宴会可以胜过一人独办的酒席B.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C.法律不会说话,不受波动的感情行事,具有稳定性D.法律是借助规范形式,特别是借助文字形式表达的,具有明确性E.时代要求实行法治而不能实行人治。共和制兴起之后,仍用人治是不合乎时代要求的。而且一人之治管理国家也实属困难,一个人的精力和能力很有限【ABCDE】

1.18.斯多葛学派存在于“希腊的时期”和“罗马帝国时期”。其中,罗马帝国时期的主要代表人物有A.芝诺B.塞涅卡C.克林塞斯D.埃及克特E.奥勒留【BDE】

1.19.关于斯多葛学派“自然”的叙述正确的有A.斯多葛学派把人类认识眼光从自然转向人类自身哲学B.斯多葛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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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理论核心是伦理学C.斯多葛学派重视道德实践D.斯多葛学派提出了以“克欲”为内容的道德标准E.面对自然规律,斯多葛的态度是克制和服从【ABCDE】

1.20.下列关于自然法和人定法的观点属于斯多葛提出的是A.自然法永世长存B.自然法决定了人定法的内容C.人定法高于自然法D.人定法规定自然法E.人定法服从自然法【ABE】

1.21.罗马五大法学家包括A.盖尤斯B.保罗C.伯比尼安D.乌尔比安E.莫德斯睇乌斯【ABCDE】

1.22.下列属于西塞罗观点的是A.智慧的理性是衡量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B.法是最高的理性C.法是正义和非正义事物之间的界限,是自然与一切最原始和最古老的事物之间达成的一种契约D.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是一种至高无上的法则E.人类现行的法律与正义相符就是真正的法律,根本非正义的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性质【ABCDE】

1.23.罗马法学家的主要活动有A.按照罗马帝国的要求立法B.负责解释法律C.答复法律上的疑难问题D.编撰合法证书、法律文书E.指导诉讼活动【ABCDE】

1.24.柏拉图有关政治法律思想方面的著作有A.《雅典政制》B.《理想国》C.《政治家》D.《法律篇》E.《政治学》【BCD】 2.1.就法律制度而言,西方封建时代的法律是和____相融合的产物。A.日耳曼法B.盎格鲁一萨克逊法C.罗马法D.教会法E.王室法【AC】

2.2.一般来讲,并列成为欧洲中世纪三大法律体系的法是A.日耳曼法B.教会法C.王室法D.罗马法E.封建法【ABD】 2.3.典型意义上的中世纪法律思想包括A.神学的法律思想B.世俗的君主论C.罗马法复兴时期的注释法学D。13世纪中叶的后注释法学E.古典自然法思想【ABC】

2.4.从神学思想发展史方面看,神学的发展至少经过了哪几个阶段?A.耶稣时期B.圣经时期C.教父学时期D.经院哲学时期E.基础神学时期【BCD】

2.5.下列关于“摩西十诫”的叙述,正确的有A.是神法与人法合一的法律B.民刑法不分C.实体法、程序法不分D.只可有耶和华一个神E.是古以色列法律的总纲【ABCDE】

2.6.下列关于古以色列法律制度内容的叙述,正确的有A.希伯来人为奴则终身为奴B.行刑方式有以伤还伤、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等C.甲的牲畜在乙处丢失、死伤,若乙凭神起誓未占有甲物,则乙可以不赔偿D.盗窃者无法赔偿他人时,就变卖盗窃者予以偿还E.要按公义施行审判【BCDE】

2.7.自然法一般在何种情况下为人们所采用或信奉?A.实在法经常性变化B.实在法存在空白C.实在法已落后于社会的发展D.实在法为恶法,不应遵守执行E.对实在法的适用存在分歧【AC】

2.8.保罗对“自然法”的解释,用以下哪些术语来表达?A.尽心B.义C.尽意D.性E.信【BDE】

2.9.以下关于“信”与“律”之间关系的表述,哪些符合保罗的观点?A.信与律是一致的B.当信与律发生冲突时,律高于信G信与律的冲突是信对律进行补充和充实D.福音是律法的先声E.律法是人类训蒙的师傅,使人因信称义【ACE】 2.10.在人为法的问题上,下列属于奥古斯丁观点的有A.尘世的法律是对人的邪恶本性的约束和惩罚B.法律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使他改邪归正C.法律的目的在于对其他人有教育意义,从而实现社会安定的目标D.人为法必须绝对服从神法的要求E.人为法不是从永恒法得来的【ABCD】

2.11.下列属于奥古斯丁法律思想的有A.政府、法律都是罪恶的产物B.教会作为上帝永恒法的保护者,可以随便干预政府和法律制度C.国家必须执行教会的命令,用世俗法律维护人与人之间的秩序D.人为法从属于神法E.自然法只是神的意志的一种或多或少或明或暗的印记【ABCDE】

2.12.下列表述符合阿奎那的法学观点的有A.自然法是理性动物对永恒法的一种参与,是上帝用来统治人类的法律B.自然法体现永恒法对理性动物的关系C.法律是否有效,取决于其正义性;是否合乎正义,就要看它是否符合理性法则D.自然法本身的原则是不会改变的E.人法只要来自自然法,就都和理性相一致【ABCDE】

2.13.依阿奎那的观点,依据“人法是从自然法来的”可将人法分为A.万民法B.君主的律令C.市民法D.荣誉法E.平民法【AC】

2.14.下列表述中,与马基雅维里的方法论相一致的是A.政治与道德应一致,搞政治应符合道德的标准B.政治是不道德的C.政治的需要和利用是至高无上的D.道德原则居于最高地位,是最高的要求E.国家的存在、安全与成功是最高的要求【BCE】

2.15.在马基雅维里看来,变态政体包括A.暴君政体B.寡头政体C.军阀政体D.平民政体E.群氓统治政体【ABE】 2.16.马基雅维里对于君主制的提倡在其《君主论》中达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在此著作中,他把君主国分为A.世袭君主国B.全新君主国C.混合君主国D.市民君主国E.教会君主国【AB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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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马基雅维里只是在两种特殊情况下才主张采取专制政治,这两种情况是A.立国之初B.国家进行改革时C.国家发生革命时D.改造腐败不堪的国家E.政权更替时【AD】

2.18.在马基雅维里看来,君主若要图存就要处理好哪些关系?A.赞扬与责难B.慷慨与吝啬C.仁慈与残酷D.受人爱戴和受人畏惧E.守信与无信【ABCDE】

2.19.在国家起源的要因问题上,布丹坚持____和____的混合观点。A.正当论B.暴力论C.环境论D.契约论E.主权论【BD】

2.20.以下关于主权论的表述,符合布丹观点的有A.主权是国家问题的核心B.主权是一个国家的绝对和永久的权力C.主权是不可代表的D.主权是不能分割的E.国家的特质在于具有主权,而且主权是属于君主的【ABDE】 2.21.中世纪西欧三次大的改革运动,即所谓三R运动是指A.罗马法的复兴B.文艺复兴运动C.罗马共和国的建立D.启蒙思想运动E.宗教改革运动【ABE】

2.22.阿奎那将法律划分为A.永恒法B.自然法C.国际法D.神法E.市民法【ABD】 2.23.马基雅维里认为,政治统治的手段包括A.军队B.法律C.道德D.习惯E.宗教【AB】

3.1.理性主义的种类A.认识论的理性主义B.方法论的理性主义C.自然法理性主义D.伦理理性主义E.神学理性主义【ADE】

3.2.作为一种学说或看法名称,理性主义的要点有A.主张权威是个人的、独立的、认识的活动B.主张权威有某些外界特许的来源,如神的启示C.对认识活动中与感觉、观察或实验相对的思想或推理给予更高的评价D.认为个人应独立审慎地选择方案去指导他的生活、行为E.认为集体应依习惯去摸索,或舍近求远听凭权威的摆布【ACD】 3.3.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战争状态B.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人类的黄金时代C.卢梭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普遍的平等和自由D.孟德斯鸠认为自然法原则包括人的自卑感、寻找食物和互相爱慕E.卢梭认为自然法是人类固有的一种趋向完善的能力【ADE】

3.4.格老秀斯把自然法原则归纳为A.己所不欲,勿施于人B.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C.私有财产不得侵犯D.不谋取不属于自己的利益E.赔偿因自己过错导致的损害和违法犯罪者应受到惩罚【CDE】

3.5.美国《独立宣言》起草人杰弗逊把人类的自然权利总结为A.财产权B.生命权C.自由权D.追求幸福的权利E.反抗压迫的权利【BCD】

3.6.在自然权利放弃的程度方面,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A.格老秀斯主张人们全部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B.斯宾诺莎主张部分自然权利的转让C.霍布斯主张自然权利的全部转让D.洛克主张放弃部分自然权利,保留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E.卢梭主张自然权利的全部转让,但转让的对象是人民自己【ABCDE】 3.7.在政体建立的方式方面,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斯宾诺莎赞成民主制B.洛克赞成君主立宪制C.孟德斯鸠赞成共和制D.杰弗逊赞成人民主权E.潘恩赞成共和制和代议制【ABCDE】

3.8.赞成君主制的古典自然法学家有A.格老秀斯B.斯宾诺莎C.霍布斯D.卢梭E.孟德斯鸠【AC】

3.9.洛克和孟德斯鸠在其各自.的权力分立理论中对权力作了划分,其中相同的是A.立法权B.对外权C.司法权D.行政权E.军事权【AD】

3.10.孟德斯鸠把政体分为A.共和政体B.贤人政体C.军阀政体D.君主政体E.专制政体【ADE】

3.11.霍布斯提出的自然法原则有A.寻求和平,信守和平B.对等地放弃自然权利C.和顺、宽宥D.秉公办事E.对待别人要谦虚、谨慎【ABCDE】

3.12.霍布斯不仅提出了自然法的十三条原则,而且对于自然法的性质作了说明,主要包括A.自然法的效能表现为个人的自我强制和其他人的自我强制相统一B.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C.自然法是真正的道德哲学D.自然法或理性的命令通过国家而表现出来,那就是制定法E.自然法是人类固有的一种趋向完善的能力【ABCD】

3.13.在孟德斯鸠的理论中,自然法包括的原则有A.希望过社会生活B.相互爱慕C.寻找食物D.和平E.正义【ABCD】 3.14.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中的“三权”包括A.立法权B.司法权C.对外权D.行政权E.监督权【ABD】 3.15.孟德斯鸠在其“法的精神”理论中认为,法律必须反映和表现的关系有A.法律与一个国家整体情况的关系B.法律同国家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的关系C.法律与国家自然条件的关系D.法律与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的关系E.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关系【ABCDE】

3.16.下列说法符合孟德斯鸠的政体原则理论的有A.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B.贵族政体的原则是“节制”C.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D.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E.军阀政体的原则是“强制”【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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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下列属于法国1789年《人权与公民权宣言》规定的内容的有A.“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B.“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C.“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D.“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E.“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ABCE】

3.18.渊源于古典自然法学理论的具体法律制度有A.法无明文不为罪B.无罪推定C.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D.公正审判E.契约自由【ABCDE】

4.1.一般认为,法律的强制与人的自由是统一的,它们基于作用与反作用的平衡的物理原则。但康德也承认有两种法律并不同时具备这两方面的特征,它们分别是A.普通法B.衡平法C.紧急避难权D.正当防卫权E.特别法【BC】 4.2.康德从义务的角度,对法律所作的分类包括A.内在的义务B.外在的义务C.联合的义务D.独立的义务E.整体的义务【ABC】

4.3.康德将占有区分为A.感性的占有B.绝对的占有C.理性的占有D.临时的占有E.自然的占有【AC】 4.4.在康德看来,占有的对象包括哪些内容?A.物B.人身C.行为D.智力成果E.相互关系【AC】

4.5.康德认为,每一项契约都包括意志的四个法律行为,它们分别是A.要约B.承诺C.同意D.接受E.缔约【ABCD】 4.6.康德将契约划分为A.无偿的契约B.诺成性的契约C.告诫的契约D.负有法律义务的契约E.享有法律权利的契约【ACD】

4.7.康德认为,无偿契约包括A.保管B.借用C.居间D.委托E.捐赠【ABE】

4.8.康德认为,告诫的契约包括A.抵押品B.保证人的责任C.定金D.违约金E.人身安全的保证【ABE】 4.9.在康德看来,有物权性质的对人权包括A.男人得到妻子B.女人得到丈夫C.家庭得到仆人D.家庭得到奴隶E.丈夫和妻子得到孩子【ACE】

4.10.在获得财产的方式方面,康德提出了“意志的外在对象的理想获得”,这种方式的种类有A.凭时效取得财产权的获得B.凭继承或接替他人的获得C.凭不朽功绩或因为死于好名声而要求的权利D.凭中奖或赌博获得财产E.凭拾得遗失物或发现埋藏物的获得【ABC】

4.11.在康德看来,由判决规定的财产获得方式有A.捐赠契约B.借贷契约C.再取得丢失物的权利D.誓言的保证E.赔偿或补偿【ABCD】

4.12.康德将公共的正义分为A.保护的正义B.交换的正义C.共享的正义D.普遍的正义E.分配的正义【ABE】 4.13.在康德看来,每个国家应包含哪些权力?A.立法权B.行政权C.司法权D.执行权E.统治权【ABC】 4.14.康德认为,公民所具有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属性是A.宪法规定的自由B.公民的平等C.政治上的独立D.人权的享有E.宗教信仰的自由【ABC】

4.15.下列表述符合康德关于宪法权利的观点的是A.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对人民既有权利又有义务B.臣民对最高权力机关的统治者的不公正的做法可以积极反抗C.对人民来说,不存在暴动的权利,更无叛乱权D.有必要更改有缺陷的国家宪法,但只能由统治权力以改良的方式进行E.废黜国主时对国王本人不予任何侵犯【CDE】

4.16.下列说法中,属于康德观点的有A.只有人民才能私有土地并按照分配方式取得B.骑士、教士对土地的占有是所有权C.当国家遇到紧急危机时,统治者有权强制性向人民借款D.检查权须由高一级统治机关授权才能行动E.统治者无权决定该国人民应得的东西【ACD】

4.17.康德在其《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中所论述的若干宪法上的重要权利有A.最高权力的权利、叛国、废黜、革命和改革B.土地权、征税权、财政、警察和检查权C.对穷人的救济D.委派官吏权和授予荣誉的权利E.惩罚和赦免的权利【ABCDE】

4.18.下列表述符合康德观点的有A.各民族之间的自然状态,是一种人民有义务去摆脱的状态B.一个普遍的和平的联合体的理性观念,是一种伦理的原则C.犯罪分公罪和私罪D.在公民归属下采用出生地主义E.惩罚方式和尺度是平等的原则,即“以牙还牙”的报复原则【ACDE】

4.19.康德认为,国际法的关系包括A.两国之间的关系B.一国中的个人与另一国中的个人之间的关系C.个人与另外一个国家的关系D.两个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E.一个国际组织与另一国之间的关系【ABC】

4.20.黑格尔的抽象法上的人格含义的内容包括A.人格包含了权利能力,是一种形式的法B.抽象法最初只是一种单纯可能性,是一种形式的东西C.抽象法中只存在着禁令,即不得侵害人格或从人格中所产生的东西D.人格本身是肯定的东西,它要扬弃对自己的限制,使自己成为实在的E.人格要使自然的定在成为它自己的定在【ABCDE】 4.21.黑格尔认为,所有权包括A.私人所有权B.国家所有权C.共同所有权D.集体所有权E.普遍所有权【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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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依黑格尔的观点,所有权在意志对物的关系上,经过了哪些发展阶段?A.取得占有B.使用C.收益D.保管E.转让【ABE】

4.23.黑格尔将契约分为A.赠与契约B.交换契约C.担保的补充契约D.居间契约E.委托契约【ABC】 4.24.黑格尔将赠与契约分为A.物的赠与B.权利的赠与C.物的借贷D.一般劳务的赠与E.物的租赁【ACD】 4.25.黑格尔将交换契约分为A.互易B.租赁C.雇佣契约D.居间E.委托【ABC】

4.26.黑格尔认为,自由意志的进一步发展,就进入了不法的环节。他将不法分为A.无犯意的不法B.有犯意的不法.C.欺诈D.强制E.犯罪【ACDE】

4.27.黑格尔认为。道德意志包括A.故意和责任B.意图和福利C.善和良心D.过失与责任E.自觉和公正【ABC】 4.28.依据黑格尔的观点,伦理经历了哪些环节?A.家庭B.氏族C.市民社会D.宗族E.国家【ACE】

4.29.在黑格尔看来,家庭通过哪些方面得以完成?A.婚姻B.家庭财富C.夫妻双方D.子女教育E.家庭解体【ABDE】 4.30.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所包含的环节有A.需要的体系B.通过司法对所有权的保护C.通过警察和同业公会,来预防遗留在需要体系中的偶然性D.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E.劳动与收益【ABC】

4.31.在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中,司法环节经历了哪几个阶段?A.作为法律的法B.法律的定在C.法院D.教会E.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分立与合并【ABC】

4.32.下列说法中,属于黑格尔的法学观点的有A.审判过程分为对事实的认识与品定和法律的适用两个方面B.一切裁决终难免是一种任性C.私法的完整性只是永远不断地对完整性的接近而已D.法律必须普遍地为人知晓,法律的程序以及法律的理由应让人获悉E.法律具有法律的效力,是因为实在法意义上的法与自然法意义上的法的统一【ABCDE】 4.33.黑格尔把国家称为自在自为的理性的东西。他认为,国家的理念所具有的环节是A.万民法B.国家法C.国际法D.国家历史E.世界历史【BCE】

4.34.依黑格尔的观点,在内部国家制度上,政治国家将自己分为哪几种实体性的差别?A.立法权B.行政权C.司法权D.王权E.监察权【ABD】

4.35.黑格尔认为,政治国家的立法权作为一个整体,其所包含的环节有A.君主权B.执法权C.行政权D.等级要素E.监督权【ACD】

4.36.康德认为,公法体系包括A.自然法B.宪法C.国际法D.世界法E.实在法【BCD】

5.1.“分析法学”多指19世纪由谁所创立的法律命令说?A.卢梭B.边沁C.奥斯丁D.孑1德E.贝卡里亚【BC】 5.2.孔德将知识的进化分为哪几个时期?A.神学时期B.形而上学时期C.实证主义时期D.唯物主义时期E.辨证法时期【ABC】

5.3.实证主义法学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包括A.自然法学B.分析法学C.历史法学D.哲理法学E.社会法学【BCE】 5.4.下列属于哈特在1957年前后对法律实证主义的表述的有A.法律是一种命令B.对法律概念的分析不同于社会学和历史的研究,也不同于批判性的价值评价C.判决可以从事先确定了的规则中逻辑地归纳出来,而无须求助于社会的目的、政策或道德D.道德判断不能通过理性论辩论证或证明来建立或捍卫E.实际上设定的法律不得不与应然的法律保持分离【ABCDE】

5.5.在边沁之前,处于主导地位的法律原则和标准是A.自由B.功利C.正义D.秩序E.理性【ACE】

5.6.受边沁功利主义原则影响的法律思想有A.奥斯丁的分析法学B.耶林的利益法学C.康德的法哲学D.庞德的“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社会法学原则E·经济分析法学“成本~效益”的代数公式【ABDE】

5.7·在边沁看来,既是贤明政府的目标,也是立法的出发点和目标的是A.自由B.生存C.平等D.富裕E·安全【BCDE】 5.8.边沁认为,法律的任务在于A.保存生命B.达到富裕C.促进平等D.保障自由E.维护安全【ABCE】 5.9.边沁将快乐分为哪几项目标?A.生存B.平等C.自由D.富裕E·安全【ABDE】

5.10·在边沁对快乐所分的四项目标中,哪些目标是最重要的,特别需要法律的保障?A.生存B.平等C.自由D.富裕E·安全【BE】

5.11·为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原则提供了理论渊源的是A.奥斯丁B.贝卡里亚C.黑格尔D.孟德斯鸠E.斯宾诺莎【BD】 5.12.下列属于边沁的法律改革方面活动的是A.向法国国民议会提出建立模范监狱和济贫院的计划B.在英国设计了模范监狱的“环视房”C.合伙帮助欧文创立空想社会主义新村D.支持激进派反对辉格党的议会改革方案,成为激进派的先知E.发明了一套新的法律词汇,如“减少到最低限度”、“法典编纂”和“国际”【ABCDE】

5.13.下列改革受到了边沁影响的是A.美国刑法典的编纂B.1832年英国法律改革草案的实施C.英国刑法和监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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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良D.法国模范监狱的建立和《法国商法典》的编纂E.英国济贫法的变更和卫生法的订立【BCE】

5.14.在《政府片论》中,边沁将对法律问题发表意见的人分为A.解释者B.妄言者C.评论者D.总结者E.复述者【AC】

5.15.在《道德和立法原理》中,边沁明确区分了____和____,成为后来分析法学一个重要标志。A.立法学B.解释学C.法理学D.分析学E.法哲学【AC】

5.16.下列属于边沁关于法律含义的表述的是A.法律是主权者自己的命令或者被主权者采纳的命令的总和B.法律是强加于公民身上的义务C.法律可以定义为由一个国家或主权认可或采用的意志宣告符号的集合D.所有的法律必须以强制或痛苦或愉悦的形式加诸当事人E.法律以刑罚或其他惩罚作后盾【ABCDE】

5.17.奥斯丁认为,每一种法律或规则就是一个命令,但他也承认,法律是一种命令也存在一些例外,这其中包括A.仅仅设定权利的法律B.立法机关对实在法的“解释”C.废除法律之法D.免除现存责任之法E.非完善的法律【BCDE】 5.18.奥斯丁法律定义的基本因素包括A.主权B.命令C.主权命令而生的责任D.义务E.制裁【ABCE】

5.19.从奥斯丁对“上帝之法”的解释来看,奥斯丁的观点是A.功利主义的内容是伦理学研究的对象,它是一种批评的科学B.实在法是科学法理学研究的对象,它是一种阐释的科学C.功利主义是分析法学的逻辑起点D.法律是否合乎功利主义的原则,是科学的法理学所重点关心的问题E.分析法学的最终目的归结为功利主义【ABCE】

5.20.奥斯丁所谓的“实在道德”不是严格意义的法律,这种法律应用的例子有A.荣誉法B.实在法C.风尚之法D.“国际法”规则E.隐喻性法律【ACD】

5.21.奥斯丁认为,严格意义的实在道德有A.生活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所设立的规则B.主权设立的规则C.实施法律权利的私人设立的规则D.父母对子女设定的命令性法律E.出借人对借人人设立的命令性法律【ABDE】

5.22.奥斯丁把最高政府的种类分为A.集权制政府B.分权制政府C.一个人的政府D.若干人的政府E.独裁制政府【CD】

5.23.奥斯丁把贵族制政府分为哪几种形式?A.寡头制B.贵族制C.共和制D.民主制E.僭主制【ABD】 5.24.奥斯丁之后,欧洲历史学派的伟大领袖是-A.边沁B.胡果C.萨维尼D.耶林E.梅因【BC】

5.25.萨尔蒙德将法律科学分为A.民事(或国家)法理学B.分析法理学C.比较法理学D.国际法理学E.自然法理学【ADE】

5.26.在具体的理论中,萨尔蒙德对奥斯丁理论所作的修正有A.将国家的观念取代了奥斯丁的主权观念B.认为法律是若干原则的集合,这些原则为国家在实施正义中承认和适用C.反对奥斯丁关于习惯在法院采用前不是实在法的观念D.对法律的不当行为、法律自由等法律基本概念做出了新的解释E.反对奥斯丁将法理学范围限定在实在法中【ABCD】 5.27.萨尔蒙德认为,广义的权利包括A.与义务相关的权利B.权力C.豁免D.自由E.平等【ABD】 5.28.萨尔蒙德认为,广义的负担有A.义务B.无资格C.责任D.惩罚E.无权利【ABC】

5.29.霍费尔德用相对关系和相关关系来展现法律基本概念,提出了“法律的最低的共同标准”,其中包括A.无权利和无资格B.权利和义务C.优先权D.权力E.责任和豁免【ABCDE】

5.30.当代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典型代表是A.奥斯丁B.边沁C.凯尔森D.格雷E.哈特【CE】

5.31.哈特认为,第二性规则的构成要素有A.承认规则B.改变规则C.执行规则D.禁止规则E.审判规则【ABE】 5.32.在哈特看来,原始社会的行为规则是“非官方规则”,这种简单的社会控制形式的弊端在于A.不确定性B.静态性C.维护这种规则的社会压力常常是无效的D.暴力性E.控制成本过高【ABC】

5.33.凯尔森法律规范体系中包括A.个别规范B.一般规范C.宪法D.基本规范E.技术规范【ABCD】

5.34.边沁提出,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的条件有A.功利主义的B.完整的C.大多数人普遍能够做到的D.内容以严格的逻辑语言叙述的E.用语前后一致和确切的【BCDE】

6.1.英国的历史法学的代表人物有A.萨维尼B.梅因C.艾希霍恩D.波洛科E.梅特兰【BDE】 6.2.德国的历史法学的代表人物有A.萨维尼B.梅因C.艾希霍恩D.波洛科E.梅特兰【AC】

6.3.被视为创作了一种新的法律历史研究方法和一种法学的新的表达方式的著作有A.《中世纪罗马法史》B.《占有法》C.《现代罗马法体系》D.《拿破仑法典》E.《普鲁士民法典》【BC】

6.4.梅因认为法的发展阶段包括A.经法学家改造过的学术法B.判决时期C.习惯法时期D.法典时期E.经法学家改造过的立法【BCD】

6.5.梅因认为改良法律的方法包括A.拟制B.类推C.衡平D.溯及既往E.立法【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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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按照罗马法的物法的遗嘱继承法,继承人的顺序是A.首先是正统的直系卑亲属,其次是最近的宗亲,再次是同族人和氏族中的集体成员B.首先是解放的直系卑亲属,其次是最近的宗亲,再次是同族人和氏族中的集体成员C.首先是正统的直系卑亲属,其次是拟制血亲,再次是最近宗亲D.首先是正统的直系卑亲属,其次是拟制血亲,再次是同族人和氏族中的集体成员E.首先是解放的直系卑亲属,其次是拟制血亲,再次是最近宗亲【AB】

6.7.罗马财产法包括要式交易物和非要式交易物,其中要式交易物包括A.土地B.食品C.奴隶D.负重的牲畜E.金钱【ACD】

6.8.在罗马财产法中,“时效取得”制度包括的条件有A.善意的他主占有B.恶意的他主占有C.自主占有D.占用人必须认为他是合法地取得财产E.商品转移采用的形式为法律所承认【ADE】

6.9.梅因认为,罗马法时期契约种类包括A.口头契约B.文书契约C.要物契约D.诺成契约E.要式契约【ABCD】 6.10.下列关于罗马法时期契约种类的表述正确的有A.口头契约是最古老的B.文书契约是最古老的C.诺成契约是最后一种D.文书契约是最后一种E.诺成契约是最重要的一种【ACE】

6.11.下列关于梅因对侵权与犯罪的论断中正确的有A.法典越古老,刑事立法就越详细、越完备B.落后的日耳曼法,民事部分比刑事部分狭小得多C.先进的十二铜表法,刑事部分占相当大的篇幅D.法典越古老,民事立法越完备E.在古代社会,刑法是不法行为法【ABE】

7.1.依庞德的观点,社会学法学与其他法学的区别有A.社会学法学着重法的抽象内容B.社会学法学将法当作一种社会制度,认为可以通过人的才智和努力予以改善C.社会学法学强调法的制裁D.社会学法学认为法律规则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指针E.社会学法学认为法律规则是永恒不变的模型【BD】

7.2.下列表述符合社会法学的一般特点的有A.社会学与实证主义几乎同时产生,这两种方法都应用到了法学的领域;社会学的应用是社会法学,而实证主义的应用则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B.社会法学的发展缓慢而系统有条理,一直是法理学的一种研究方法C.社会法学开辟了法学研究的新思题和新领域D.社会法学认为法律应着重保护个人权利,而不考虑个人对社会的义务E.社会法学更多地探讨法律的具体问题,比如法律是如何制定出来的,影响判决的社会因素是什么等等【ACE】

7.3.以下关于法律、社会与国家的表述,哪些符合埃利希的观点?A.社会是具有相互关系的各种人类联合的总和B.早在国家产生之前,法律(包括立法和司法活动在内)就已存在C.国家制定法律和国家强制力是法律的要素D.法律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制定的法律,另一类是社会秩序本身E.社会规则(包括法律)等于各种不同的社会关系,同时成为社会关系发展的推动力【ABDE】

7.4.埃利希的主要著作有A.《法律的目的》B.《法律的自由发现和自由法学》C.《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D.《法律的道路》E.《法律的解剖》【BC】

7.5.依埃利希的观点,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从法律的概念中排除出去的因素有A.法律由国家所创立B.法律是人们行为的准则C.法律是法院或其他审判机关判决的基础D.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E.法律强制是判决发生效力的基础【ACE】 7.6.以下表述符合埃利希观点的有A.法律就是供国家官员做出决定或供法官下判决的根据B.法律规则在被制定出来时即已变成旧的东西了C.负责适用法律的人,会根据“立法者的意图”,用已往的精神来适用法律D.现代法律性文件和对生活、商业、惯例,一切联合的直接观察是活的法律的知识来源E.“活法”是与由国家执行的法律相对的社会执行的法律【BCE】

7.7.以下关于“法的起源论”的表述,符合耶林的观点的有A.法的发展只须依靠法的自我发展和法学家的研究两种因素B.立法是对现在利益的一种安排,所以新法要诞生,经常要经过跨世纪的斗争C.历史法学派带有极端宿命的色彩,他们反对立法,崇尚传统的习惯法D.法的信念只有依靠行动才能形成自身,才能维持支配生活的力量和使命E.法的生命是斗争,健全的法律应该是公平和力量的统一【BCDE】

7.8.依耶林的观点,为权利而斗争的理由包括A.斗争是法的生命B.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C.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D.为权利而斗争是维持生存的根本条件E.为国民生活权利而斗争的重要性【ABCE】

7.9.韦伯将统治结构区分为三种典型类型,分别是A.“理性化”的统治B.“传统”的统治C.“现代”的统治D.“个人魅力”的统治E.“法律化”的统治【ABD】

7.10.在韦伯看来,法律秩序理论的两对基本尺度是A.形式/实质B.真理/假象C.理性/非理性D.合理/合法E.有序/无序【AC】

7.11.在韦伯看来,法律体系的形成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有A.严格形式法与司法程序B.立法、司法机构的建立C.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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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专f-JN练的人员掌管官僚体系D.完善的国家机构体系E.法学家集团的法律思想【AC】

7.12.韦伯认为,中国古代社会不会产生西方式的法律秩序,原因在于A.中国古代社会的法令比较少,且都以简明与实事求是的形式而著名B.中国古代社会的地方习俗和自由裁量高于并抵制着一般法,法官的裁判带有明显的家长制作风C.中国古代社会缺乏民主成长的土壤,强调君主权威,法令过于残酷D.中国古代社会不存在独立的司法阶层,不能够发展也没有想到去发展出一套系统、实质和彻底的理性法律E.中国古代社会不存在可以一体遵循的先例【BDE】 7.13.下列说法符合韦伯观点的有A.中国法的特点是世袭君主制权威与家庭或血缘集团利益的结合B.中国古代社会的地方习俗和自由裁量高于并抵制着一般法C.中国古代社会法令众多,但都以简明与实事求是的形式而著名D.中国古代社会不存在独立的司法阶层E.中国古代的司法思维仅停留在纯粹的经验层次上【ABCDE】

7.14.霍姆斯认为,法律研究的目的是预测公共权力通过法院这一工具对人们的影响范围和程度。为使这种预测精确并更好地应用于实践,他在《法律的道路》一文中着重讨论了哪些问题?A.严格区分法律和道德B.严格区分良法和恶法C.历史和社会利益决定了法律的内容和法律的发展D.法理学是一个成功的律师所必备的一项知识E.掌握正确的法学方法论【ACD】

7.15.以下表述符合霍姆斯观点的有A.严格区分法律和道德,主张混淆法律和道德只能造成执法的混乱B.批判了“逻辑”是法律发展的惟一动力的观点C.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这种经验指社会经验D.历史是取代逻辑的方法之一,除历史外,更重要的是社会利益和社会目的E.不反对任何意义的哲学观点和方法,只要是有用、有益的都可用于法律的实践【ABDE】

7.16.霍姆斯对法律与逻辑的论述,可以说是对传统法律观念的一种批判,其批判的目标是A.分析法学B.现实主义法学C.历史法学D.理性主义法学E.社会法学【AD】

7.17.庞德的主要著作有A.《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B.《法制史解释》C.《法理学》D.《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E.《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ABCD】

7.18.在庞德看来,法学的研究方法应是A.笃信谨守的研究B.穷源竞委的研究C.条分缕析的研究D.哲理的研究E.批判的研究【ABCDE】

7.19.在庞德看来,法律所确认保障和实现的利益有A.个人利益B.公共利益C.社会利益D.民族利益E.整体利益【ABC】

7.20.依庞德的观点,个人利益可分为A.人格的利益B.家庭关系利益C.物质利益D.一般进步的利益E.精神利益【ABC】

7.21.庞德认为,个人利益中的人格利益包括A.保障个人的身体和健康方面的利益B.保障个人的荣誉和名誉C.信仰和言论自由D.保障私人秘密和宗教情感E.保障个人意志的自由行使,使其不受强制和欺骗【ABCDE】

7.22.依庞德的观点,下列属于社会利益的有A.一般安全利益B.社会组织安全的利益C.社会关系利益D.一般道德的利益E.保护社会资源的利益【ABDE】

7.23.依庞德的观点,美国社会经济组织的基础有A.对狭义的财产的主张B.企业自由和契约自由C.对约定利益的主张D.外人不得干预自己与他人之间经济利益关系的主张E.对特定利益的主张【ABCD】

7.24.庞德认为,保护社会资源的利益包括哪些内容?A.保护自然资源B.保护经济资源C.保护人的资源D.保护家庭资源E.保护国家资源【AC】

7.25.庞德认为,法律所确认保障和实现的社会利益中,个人生活方面利益的主要内容有A.个人自我主张的利益B.个人机会的利益C.个人生活条件的利益D.个人身体、精神和经济活动方面的利益E.采取个人认为合适的集体行动的利益【ABCD】

7.26.庞德认为,获得法律价值准则的方法主要有A.经验的方法B.理性的方法C.权威性的观念的方法D.感性的方法E.辩证的方法【ABC】

8.1.自20世纪20年代后期始,马里旦就积极地参与世界人权活动。下列属于马里旦所参与的人权活动的是A.对1929年10月国际法协会通过的《人权国际宣言》作专题评述B.对印度爱国者甘地的非暴力抵抗运动作专题评述C.二战期间猛烈抨击纳粹德国种族灭绝的反人权的罪恶行径D.赞扬美国罗斯福总统“新政”中有关人权的改良政策E.出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的人权问题的第二届世界会议,并在会上作了系统发言【ABCDE】

8.2.在马里旦的著作中,法律理论的专著有A.《真正的人道主义》B.《论历史哲学》C.《宗教和文化》D.《人权和自然法》E《人和国家》【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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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在马里旦看来,自然法包含的要素有A.本体论要素B.客体论要素C.认识论要素D.方法论要素E.主体论要素【AC】 8.4.马里旦在《人权和自然法》一书中,将人权划分为A.人格权B.人身权C.亲权D.公民人格权E.劳动人格权利【ADE】 8.5.下列选项属于马里旦的人格权内容的有A.生存权B.保持一个人身体完整的权利C.财产权D.追求理性和道德人生完美的权利E追求宗教职业的权利,宗教秩序和团体的自由【ABCDE】

8.6.依马里旦的观点,国家所不能干涉的情况有A.真理的世界B.内心的隐私和自由的行为C.道德律的世界D.信仰上帝的良知E.科学的世界【ABCD】

8.7.以下表述符合马里旦的观点的有A.所有人格权利都根植于个人这个精神和自由载体的天性,即超越时间的命运和绝对价值的秩序B.提倡建立一党制,批评多党制和多元政治流派C.公民人格权不直接依赖景自然法D.共同体在一定情况下适当地限制言论自由,可以是正当的E.公民人格权只从属于正义和自然法的要求【ACDE】

8.8.下列选项属于马里旦的公民人格权内容的有A.平等的普选权B.每项保证独立司法权的平等权C.调查和讨论权D.政治平等在国家中每个公民安全和自由的平等权E.结社权【ABCDE】

8.9.马里旦有时把劳动人格权当作社会成员所享有的一种特殊权利,它在内容上包括A.自由选择自己工作的权利B.自由形成职业团体和工会的权利C.工人被社会视为成年人的权利D.用一种联合体制的企业共同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代替现行工资体制的权利E.救济、失业保险、疾病津贴和社会安全的权利【ABCDE】

8.10.在劳动中的人权问题上,马里旦强调的内容有A.劳动者的薪酬B.劳动者的尊严C.平等的工资权D.集体行动的自由E.工伤赔付与保险【BCD】

8.11.在《人和国家》中,马里旦把人权划分为A.一般人权B.个别人权C.普遍性人权D.特殊人权E.共同人权【AD】 8.12.按照马里旦的看法,属于美国罗斯福总统提出的所谓“四大自由”的内容有A.在世界上任何地方的言论和表达的自由B.在世界上任何地方任何人信仰上帝的自由C.各民族摆脱匮乏或贫乏的桎梏而生活的自由D.在世界上任何人捍卫自己权利的自由E摆脱恐惧或桎梏而生活的自由【ABCE】

8.13.马里旦认为特殊人权可区分为“新”权利和“旧”权利。而“旧”权利的核心是A.自由的相互协议权B.所有权C.私有权D.先占权E.人身权【AC】

8.14.富勒的主要著作有A.《法律的道德性》B.《法理学》C.《人和国家》D.《哲学导论》E.《法律的虚构》【ABE】 8.15.下列表述符合哈特观点的有A.认为正义和正义的标准是相对的,正义观点和社会利益之间永远存在着一种冲突B.法律在任何时代和任何地方,都实际地受到特定社会集团的传统道德、理性的深刻影响,也受到超前道德观念的影响C.正义的标准是随着特定人和特定社会的根本道德观不断变化的D.把道德分为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E.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ABC】

8.16.一个良好合理的社会必须具备的条件有A.社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其成员的福利B.每个人都接受正义原则,并且知道其他人也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C.该社会是根据大家共同接受的正义原则有效地进行统治D.各种基本的社会制度普遍地符合共同接受的正义原则E.一般人也知道基本的社会制度符合共同接受的正义原则【ABCDE】

8.17.德沃金把西方法学中“占支配地位的理论”归纳为A.关于法律是什么的理论B.关于法律范围的理论C.关于法律应当是怎样的理论D.关于法律最终会达到怎样的理论E关于法律本源是什么的理论【AC】

8.18.德沃金将权利区分为A.背景的政治权利B.具体制度上的权利C.具体的政治权利D.普遍的政治权利E.特殊的政治权利【AB】

8.19.德沃金将“发展”归纳为哪些方面的含义?A.有计划的发展B.有目标的发展C.科学的发展D.知识的发展E.有原则的发展【AD】

8.20.德沃金的法学著作有A.《法律的概念》B.《道德与立法原理》C.《人和国家》D.《法律帝国》E.《认真对待权利》【DE】

9.1.法律经济分析方法的一般前提有A.机会成本与边际成本B.价格与需求的反比关系C.市场交换有利于资源最有价值的使用D.价格与需求的正比关系E.可用成本分析性【ABC】

9.2.一般认为,经济分析法学的目的是A.通过对于法律体系的分析和描述,为立法和制定规则提供批判性的选择方式B.最大可能地增加争议当事人的生产总量,从而带来社会的更好的经济效率C.鼓励法学研究者从法律的道德层面转向法律的效率层面D.以成本/收益的视角来看待犯罪与刑罚E.鼓励法院采用一种经济效益的原则,以实现他们的目的【AE】

9.3.在卡拉布雷西看来,权利设定需考虑的因素有A.经济效益B.财富分配C.某些正义的考量D.政治地位E.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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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标准【ABC】

9.4.卡拉布雷西就法律如何来保护初始权利,提出了哪三组规则?A.权利规则B.责任规则C.不可转让规则D.义务规则E.固定性规则【ABC】

9.5.传统上认为,被告是否对原告承担过失侵权责任,要看A.被告对原告是否承担注意义务B.被告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C.被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并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害D.被告过错的大小E.原告损害与被告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ABE】

9.6.下列属于波斯纳的隐私权观点的是A.隐私具有经济利益B.隐私不具有终极价值,只具有工具性的价值C.隐私是一种消费品D.在一个穷困的社会里,隐私是不存在的E.商业秘密也属于隐私权【ABCDE】

9.7.犯罪成本主要包括A.准备犯罪工具的金钱支出B.犯罪时间的机会成本C.刑事处罚的预期成本D.实施具体行为的总体成本E.犯罪手段的预期成本【ABC】

9.8.对于刑事处罚的预期成本,波斯纳归纳为A.机会成本B.查获几率C.惩罚的严厉性D.其他相关变量E.以上皆正确【ABCDE】

9.9.对于刑法的经济分析,波斯纳提供的公式是D=L/P,以下关于该公式分析正确的是A.D是判定犯罪人所受到的刑事赔偿额B.L是判定犯罪人所受到的刑事赔偿额C.L是受害人受到的损失D.P是受害人受到的损失E.P是犯罪人被查获和被惩罚的几率【ACE】

三、简答题目录 1.1.简述柏拉图的政体理论。 1.2.简述亚里士多德关于正义的观点。 1.3.简述亚里士多德关于政体的理论。 1.4.简述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优于人治的原因。 1.5.法治(亚里士多德) 1.6.自然法(西塞罗)

1.7.柏拉图主张理想国应由哪些等级组成? 2.1.简述“摩西十诫”的具体内容。 2.2.简述阿奎那对自然法的箴规。

2.3.简述阿奎那所论述的,除自然法和人法外,人们必须由神法来指导自己生活的理由。 2.4.简述阿奎那关于人法的分类。 2.5.简述布丹的国家起源论。 2.6.简述宗教改革的成果。 2.7.简述宗教改革的意义。 2.8.神法(阿奎那) 2.9.永恒法(阿奎那)

2.10.简述马基雅维里的两种斗争方法。 2.11.简述布丹关于主权的定义及其具体内容。 3.1.简述孟德斯鸠的自然法理论。 3.2.简述格老秀斯的社会契约理论。 3.3.简述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

3.4.简述卢梭在其社会契约理论中,要求结合者转让全部权利的理由。 3.5.简述卢梭的人民主权论。 3.6.简述法治理论的历史地位。 3.7.简述卢梭的平等理论。 3.8.简述洛克的自由理论。

3.9·格老秀斯是如何看待自然法的内容和特点的? 3.10·简述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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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简述康德对法律的定义以及该定义所涉及的内容。 4.2.简述康德关于民族权利的原理及内容。 4.3.简述黑格尔对意志发展所划分的三个阶段。 4.4.简述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

4.5.简述黑格尔关于犯罪、报复、复仇之间关系的理论。 4.6.简述康德的三权分立思想。

5.1.简述萨莫斯于1966年提出的法律实证主义的十大含义。

5.2.简述奥斯丁所列举的作为一般法理学合适对象的基本的原则、观念和特征。 5.3.简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正义观。

5.4.简述法律的“效力”与“实效”的区别与联系。 5.5.简述哈特的第二性规则的内容。

5.6.简述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必须具备的两个最低限度的必要条件。 5.7.纯粹法学

5.8.简述奥斯丁关于法律的分类的思想。 6.1.简述历史法学的基本特点。

6.2.简述萨维尼反对立法和反对法典编纂的理由。 6.3.简述英国衡平法和罗马衡平法的共同之处。 6.4.简述梅因描述的原始犯罪法史的四个阶段。 6.5.简述历史法学的缺陷和发展。 6.6.法律的三个发展阶段(萨维尼) 7.1.简述社会法学的一般特点。

7.2.依庞德的观点,法律这一概念具有哪几种意义?

7.3.简述庞德在论述“理性的方法”时所提出的八个法律前提。 7.4.试论庞德社会法学的基本纲领。

8.1.简述马里旦认定的对社会财富的占有的几种情况。 8.2.简述马里旦对各种自然人权的不可让与性的观点。

8.3.简述哈特“自然法的最低限度的内容”包括哪几个方面的内容。 8.4.简述罗尔斯提出的法治原则。

8.5.简述罗尔斯所认为的制度正义要在社会中实现所经过的阶段。 8.6.简述德沃金对其权利论所设定的三个理论前提。 8.7.简述德沃金所归纳的法律实证主义的内容 8.8.简述德沃金提出的原则和规则的具体区别。 8.9.自然法的认识论要素(马里旦)

9.1.简述波斯纳对于“普通法国家在判定夫妻离婚时,要求丈夫向妻子支付扶养费”的经济学分析。 9.2.简述“科斯定律”的含义。 9.3.简述卡拉布雷西的事故成本的观点。 9.4.简述卡拉布雷西对权利设置所提出的原则。

9.5.简述“汉德公式”,特别是分析B、P、L三种变量之间的函数关系。

简答题答案 1.1.简述柏拉图的政体理论。答: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提及了五种政体形式:贤人政体,军阀政体(军人统治的政体)、寡头政体(少数富有者的统治)、平民政体(多数平民执政或民主制)、专制政体(暴君政体,一人独裁)。其中,他倾向于贤人政体。在《政治家》中对于政体理论有重要发展和修正。他首次提出划分政体的两个标志:第一,根据执政人数的多少;第二,执政者权力的行使是否按法律办事。政体分六种,即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暴君政体、寡头(财阀)政体和民主(暴民)政体。这里,柏拉图倾向于贵族政体。在《法律篇》中,柏拉图提出了“混合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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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理论。柏拉图倾向于君主制与民主制的混合政体,亦即君主制的智慧和民主制的自由相结合,混合制的目的是通过“力量的均衡”来表达和谐,或者是具有不同倾向的各种原则相结合的方式达到和谐,从而达到政治力量稳定的局面,有人认为这是孟德斯鸠权力分立原则的原型。当然,柏拉图这种混合制不是完善的。另外,在其晚年,他主张恢复私有财产制度和个人家庭制,取消了共产共妻制。

1.2.简述亚里士多德关于正义的观点。答: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是关于人的道德学说,它的中心内容是讲善、美德和正义。“正义”是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产生的一种美德。而正义和不正义含有两种意思:一是指是否能服从法律,二是指一个人所取得的东西是否是他应当得到的。正义可分为普遍正义和个别正义两类。其中个别正义又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两种,所谓“分配的正义”就是求得比例的相称,指不同地位不同身份的人们按等比比例原则办事,至于“矫正的正义”就是人们之间的平等关系,它表现在对属于交换物品范围的东西进行平均分配上。正义在政治上的体现就是政治的正义。政治的正义同普通的正义和个别正义相对应,可分为“自然的政治正义”和“习惯的政治正义”。自然的政治正义因不同国家而各不相同,习惯的政治正义因不同的国家而相异,“对于每一类的社会,各从其宜,也各合乎正义”。

1.3.简述亚里士多德关于政体的理论。答:亚里士多德对政体进行了划分,划分的标准有二:主权属于多少人来掌握;统治的目的,即为实现全体市民的利益,还是只为实现自己或少数人的利益。如果国家组织是为整体共同的善,这种组织就是正常的政体,称“正宗”政体,否则就是不正常的政体,称“变态”政体。由此标准,他把政体分为六种: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暴君(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前三种是正宗政体,后三种是变态政体。在政体理论问题上,亚里士多德提出,不存在任何环境下总是好的政体;政体需由不同人民的特殊要求来确定。至于亚里士多德向往的政体,有人说是共和政体,有人称立宪共和政体,有人称混合三种正常政体的一种混合政体。总而言之,它是一种介于三种正常政体之间并吸收三种正常政体优点的中间型政体。在这种国家中,中等阶级占据优势。,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政体职能问题,即国家职能。他认为任何一种政体都是由三个要素构成的,这就是它的立事职能、执行职能和司法审判职能,通过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它的治权。

1.4.简述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优于人治的原因。答:与柏拉图早期人治的观点相反,亚里士多德提倡法治,反对人治。对于法治,他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具体而言,第一,要有一个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是前提,这只能在正宗政体下才能实现,而在非正宗政体下则无法治而言。第二,普遍服从法律,这是关键。亚里士多德说,法律所以有效,全在于民众的服从,但同时指出,民众的守法精神不能全部仰赖于自发形式,而须长期地培养,为此,就要求国家在此方面付出巨大的努力。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法律的统治就是理智的统治,神祗的统治。而人治,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当然,亚里士多德也不完全否认统治者个人的作用。他认为,法律不可能及时地适应复杂多变的国家事务时,就需要运用“理智”。因之,个人的作用不能完全否定。他说,只有在法律所不能包括并失其权威的问题上才可让个人运用其理智。

1.5.法治(亚里士多德) 。答: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1.6.自然法(西塞罗) 。答: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既不能废除,也不能取消,是正义的本源,是衡量一切事物的标准。

1.7.柏拉图主张理想国应由哪些等级组成? 。答:按照柏拉图所描绘的分工原则,这个理想国家应该由三种不同身份的人组成,亦即三个不同等级的人组成:第一,具有统治能力而适宜担任统治者,专门从事领导国家的人,这种人是上帝用金子铸成的。第二,军人,他们和统治者结合起来,专门从事保卫国家安全,抵抗外国侵略,这种人是上帝用银子铸成的。第三,劳动者,专门从事生产劳动,这种人是上帝用铜和铁铸成的。柏拉图还指出,在《理想国》中的三种不同等级的人,必须分别具备四种美德: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智慧属于统治者,勇敢属于军人,节制则属于三个不同等级,而不仅仅是劳动者。

2.1.简述“摩西十诫”的具体内容。答:除了耶和华以外,不可有别的神,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不可信奉他神。不可妄称耶和华的名。当记念安息日,守为圣日。当孝敬父母。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不可贪恋人的房屋,不可贪恋人的妻子、奴婢、牛驴和其他财产。从这十条的内容上看,前四条是关于神与人的法律,后六条是专门关于人的法律。

2.2.简述阿奎那对自然法的箴规。答:(1)自然法箴规的条理同自然倾向的条理相一致。也就是讲,自然法包含着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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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保全人类生命的东西和反对其毁灭的东西。(2)自然法反映出人与其他动物共有的天性而产生一种某些特殊的目的的倾向。(3)在人的身上有某种和他的理性相一致的向善的倾向;而这种倾向是人所特有的。

2.3.简述阿奎那所论述的:除自然法和人法外,人们必须由神法来指导自己生活的理由。答:(1)人就其本性而言,注定要追求一个永恒福祉的目的,而这超出了人类天然才能的力量。因此,要达到这个目的,就要在自然法和人法指导外,借助于神法的指导。(2)由于人类判断往往不可靠,特别是在一些特殊问题上更是如此,所以就有必要让他们的行动受神赋予的法律的指导,这是因为神法不会发生错误。(3)法律只能按人类的外表动作制定,不能指挥扣规定人们内心的动作,所以就有必要再加上一种神的法律。(4)按照奥古斯丁的说法,人类的法律既不能惩罚又不能禁止一切恶行,所以就必须有一种能防止各式各样罪恶的神法。

2.4.简述阿奎那关于人法的分类。.答:(1)人法是从自然法来的。依此,人法可分为万民法和市民法。万民法是直接从自然法得出的直接结论;市民法是为满足需要而从自然法中产生出个别应用标准。(2)人法是以城市的公共福利为目标。依此,人法可依对公共福利负有不同职务加以区分:有祈祷的祭司,有管理社会的统治者,有与之相适应的规范。(3)人法应该由市民社会的统治者加以颁布。依此,不同的政体就有不同的法律。君主政体有“君主的律令”,贵族政体有“智者的意见”和“元老院的建议”,寡头政体有“执政法官”或称为“荣誉法”,民主政体或全民政治有“平民法”,暴君政治没有相应的法律,混合政体的法律是“经贵族和平民一致认可后”制定的。(4)人法的法律是支配人类行动的法则。依此,法律依不同的对象而进行分类,有时就以它们的制定者来命名。

2.5.简述布丹的国家起源论。答:(1)布丹的国家论首先是从家庭概念出发的。家庭是服从一位家长之下,对于若干庶民及其所有人的正当治理。家庭是一切国家的真正由来和起源。他认为,唯有家庭才是最自然的共同体和最早的社会单位。经过适当规制的家庭,是国家的真正原型。他的家长权,近似于国家的主权。国家就是从家庭开始的。许多家庭为了共同防卫和相互追求利益便建立村落,形成城市,组织种种团体;最后依靠主权的权威把它们统和起来,就发现了国家。(2)在国家起源的要因问题上,布丹坚持暴力论与契约论的混合观点。他承认力量和征服是通常的国家起源的要因,但即使如此,也仍然是需要经过印证的。如果仅靠优越的力量,那形成的是强盗团体,而不是国家。 2.6.简述宗教改革的成果。答:宗教改革的成果是多方面的,首先,基督教世界从此之后,不再是大一统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制度,宗教成为各民族国家内部的组织。其次,宗教开始退出政治的舞台,成为人们私人领域的一种信仰。再次,新教各派在某种程度上都提倡一种开明主义,比较欣赏自由和平等的精神,反对中世纪教会的专横和跋扈。最后,加尔文教的有些思想,比如自由竞争和发财致富等等,和新兴资产阶级的想法相一致。

2.7.简述宗教改革的意义。答:(1)宗教改革促进了宗教自由。(2)宗教改革发展了自由和民主的思想。(3)宗教改革促进了民众教育。(4)宗教改革限制了世俗统治者的权力。(5)宗教改革鼓动个人主义和谋求财产。

2.8.神法(阿奎那) 。答:神法是神的启示,又称为神祗法。它是自然法的增益,神恩的礼物。神法是对自然法和人法的补充,能起修正自然法和人法缺陷的作用。

2.9.永恒法(阿奎那) 。答:永恒法是神的理性的体现,是上帝用来统治整个宇宙的,是支配宇宙的大法,是各种法律的最终来源,是最高的法律。

2.10.简述马基雅维里的两种斗争方法。。答:马基雅维里认为,法律与军队都是国家的主要基础。一个国君如果想要获得统治的成功,一向有两条道路,一是用法律,一是用武力,前者是人类所独有的,后者是兽类所通行,然而法律有时无能为力,往往需要借助武力来维持。这里他认为军队比法律更要重要一些。

2.11.简述布丹关于主权的定义及其具体内容。答:(1)主权是不受法律约束的最高权力,是一个国家的绝对和永久的权力,是处理国民与庶民的无上权力。主权是不能分割的。(2)关于主权的内容,布丹分为八类:第一是立法权,第二是宣布战争、缔结媾和条约的权力,第三是官吏任命权,第四是最高裁判权,第五是赦免权,第六是提出有关忠节、服从的权力,第七是货币铸造和度量衡的选定权,第八是课税权。

3.1.简述孟德斯鸠的自然法理论。答:孟德斯鸠指出,法律要反映一个国家的整体情况,要同政体的性质、原则相适应,要和国家的自然条件相适合,要与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相适合,与居民的信仰、性情、财富、人口、风俗习惯等相适合,法律与法律之间要相互适合,这些巨大的“关系”,便是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的研究课题。他设想,在自然下,人是非常胆小怕事的动物,终日因环境的一切危险而慌张逃避。所谓自然法,就是为理性所反映的,先于理性而存在的规律。自然法在无意识之中为人类所发现。自然法包括这样四条原则:(1)和平。(2)寻找食物。(3)相互爱慕。(4)希望过社会生活。

3.2.简述格老秀斯的社会契约理论。答:格老秀斯是近代社会契约论国家观的倡导者,认为国家起源于人类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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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非上帝的创制。在文明社会出现以前,人类历史上存在着一种自然状态,人类在自然状态下得不到安全保障,经常受到异族或其他动物的侵袭,人们在理性和经验的启示下,认识到联合起来的好处,于是他们联合起来,建立了有组织的社会。方式是每个人放弃他所享有的自然权利,把它交给少数人或某个人,让他或者他们管理全社会的事务,这样就用契约的方式建立了国家,用法律和强制力保护全社会的利益。建立国家的目的在于谋求公正,国家的根本任务就是维护公共安全。

3.3.简述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答:洛克说,人类最初建立政治社会,必须通过契约的方式,因为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人天生是自由平等的,要使任何一个人服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只有得到他本人的同意,而这种同意是必须由契约表现出来的。具体而言,第一,每个结合者不是放弃全部的自然权利,而是放弃部分权利交给全社会,这个被放弃的部分权利,即个人惩罚罪犯的权利;第二,每个结合者把部分权利交给整个社会而不是某个个人;第三,政治社会的行动应取决于社会的大多数。多数人有权采取行动,而其余的人必须服从,但他并不忽视每个缔约者的意志;第四,政治社会依靠集体的力量,仍然保护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这些权利由自然权利变为公民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政治社会必须保护公民的这种权利,否则就叫超出了“公众福利”的需求,人民就有权进行反抗。反抗也是人民的一项自然权利,因而必须建立一个有限权利的政府。如果政府不能服务于这个目标,人们就有废除原来契约的权利。

3.4.简述卢梭在其社会契约理论中,要求结合者转让全部权利的理由。答:卢梭认为,社会契约成立的方式,是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予整个的集体。转让全部权利的理由是:第一,只有全部转让,才可以做到对于所有的人的条件都是同等的。第二,只有全部转让,才能使“联合体”完美。第三,只有全部转让,才能做到没有向任何人奉献出自己。第四,通过这一种方式建立的集合体表现了人民最高的共同意志。这个意志就是“公意”。 3.5.简述卢梭的人民主权论。答:卢梭认为,社会契约构成的统一政治体,存在一种超乎各成员之上的绝对权力。这种权力在受公意指导时,就是所谓的主权。卢梭认为国家主权属于全体人民,亦即主权是一个整体的人民共同体,个人仅仅是一个成员。按照卢梭的描述,主权有如下特征:(1)主权不可转让。(2)主权不可分割。(3)主权不可代表。这是依主权不可转让引申出来的。卢梭主张实行直接民主制,反对代议制。(4)主权至上。

3.6.简述法治理论的历史地位。答:法治的问题是中外法理学界长期反复争论而无统一认识的问题。人治与法治之争,在西方要追溯到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人治的关键是治国依人的意志和权力,其前提是人的聪明才智和人的灵活变通;法治的关键是治国依法,其前提是法律的理性和恒定的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与人治相对。两者都可以成为治理国家的有效工具,因此他们之间在一定条件下并不矛盾,都可以为一定政体服务。这种人治与法治可以统一的理由,在于他们都是一种治国的手段,一种治国的策略,而不涉及政权问题。在西方,这种理论在17—18世纪得到了新的发展。以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为代表的自然法学家们,提出了一种新的法治理论。他们认为,政治的统治应该以法律为基础,法律应该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人民选举出自己的代表行使国家的权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权属于人民,等等。也就是说,法治,连同人民主权、代议制、自由、平等、分权一起,成为国家的根本制度。法治不再仅仅是一种治国的工具,而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个意义的法治,不再与“人治”相对,而是与封建的“专制”相对。自然法学家的这些理论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在西方各国以这种形式或那种形式在法律上确立下来,成为“法律至上”的社会理论和社会制度。西方近代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后,洛克和卢梭所倡导的法治成为立国的根本,议会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法院只是法律的适用机关,法官没有制定法律的权利。洛克和卢梭所倡导的法治主义仍然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前提。

3.7.简述卢梭的平等理论。答:卢梭认为,人类的不平等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1)土地私有制的产生导致不平等的第一个阶段。卢梭指出,土地私有制是从自然状态进入不平等状态的最重要的步骤。私有制的出现,导致了社会上富人与穷人的区分,这是人类社会不平等的第一阶段,也就是所谓经济上的不平等。(2)国家权力机关的建立导致不平等的第二个发展阶段。卢梭强调说,国家的产生不是抑制不平等,而是使不平等进一步深化。因而人类不平等的第二阶段便是弱者和强者的区分,出现了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也就是政治上的不平等。(3)暴君的出现导致不平等的第三个阶段。卢梭说,尽管国家如何是一个罪恶的产物,但一开始它还是合法的、法定的权力。后来,由于统治者的贪婪和任性,便逐渐堕落为压迫全社会的专制暴政,形成暴君政体。因此,不平等的第三阶段是主人与奴隶的区分,是不平等的顶点。卢梭在分析了不平等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之后,提醒人们注意这样一点:第一阶段的开始是自然的平等;第二阶段是同自然平等相对立的不平等;第三阶段是同不平等对立的另一种平等。对于卢梭的这种论述,恩格斯曾给予了高度的评价。他说在卢梭那里可以看到与马克思《资本论》中所遵循的完全相同的思想进程:按本性说是对抗的,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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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着矛盾的过程,每个极端向它反面的转化,作为整个过程的核心便是否定的否定。

3.8.简述洛克的自由理论。答:洛克被称之为“自由主义的鼻祖”,其自由论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他坚持把自由和法律或理性结合起来。亦即自然状态的自由与自然法结合在一起;政治社会中的自由同国家的法律结合在一起。(1)自由的含义。关于自由的含义,洛克说:“处在社会中人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或任何法律的约束。”(2)自由与法律。洛克论证说,法律是包括每个人自由意志在内的共同意志,是包括每个人正当利益在内的共同利益;因而没有理由把法律与自由对立起来。洛克说:“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3)自由与理性是相互一致的。洛克进一步分析说,自由与法律的统一是同理性的力量分不开的。他说:“人的自由和依照他自己的意志来行动的自由,是以他具有的理性为基础的,理性能教导他了解他用以支配自己行动的法律,并使他知道他对自己的自由意志听从什么程度。”反过来说,倘若一个抛去理性而离开法律追求自己无限制的自由,那就等于降到低于人的,同野兽一样的不幸的状态。 3.9.格老秀斯是如何看待自然法的内容和特点的? 答:格老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所论述的自然法主要有这几点:(1)自然法是衡量和判断是非、善恶、公道与不公道的标准。(2)人类理性是自然法的渊源,即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3)自然法具有永久性和绝对性。(4)自然法是最基本的起决定作用的法,人为法来源于自然法。从自然法基本公理出发,格老秀斯推论出五条基本原则作为自然法整体系统的基本内容:第一,不得触犯他人的财产;第二,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和由此产生的收益归还原主;第三,应当赔偿由于自己的过错所引起的损失;第四,应当履行自己的诺言,执行契约,承担义务;第五,违法犯罪者应当受到惩罚。

3.10.简述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的主要内容。答:卢梭断言,国家起源于契约。随着私有制的出现,人们越来越受到相互掠夺和残杀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就被迫去寻找自由和安全的新的出路,即要求订立社会或国家的契约。卢梭认为,社会契约论的主题是要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之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不只是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卢梭认为,社会契约成立的方式,是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予整个的集体。关于社会契约存在的形式,卢梭说,这种社会契约的条款从来就没有被正式宣告过,但在普天之下为人们所默认或公认。亦即“社会契约”这一概念,无非是表示客观历史上以往存在的普遍情况而已。社会契约要得以履行,为使它不至成为一纸空文,就应该有这样的规定:任何拒不服从公意的人,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当执政者滥用职权不履行契约,以损害人民权利和利益时,人民就有权取消契约,有权通过暴力夺回自由。

4.1.简述康德对法律的定义以及该定义所涉及的内容。答:康德提出了其完整的法律的定义。法律可以理解“为全部条件,根据这些条件,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一条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够和其他人的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法律的定义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律只涉及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外在的和实践的关系;第二,法律只表示一个人的自由行为对男q人的行为的自由的关系,它不涉及愿望或纯粹要求关系,也不考虑行为的仁慈或不友好;第三,法律只考虑意志行动的形式,而不考虑意志行动的具体内容。

4.2.简述康德关于民族权利的原理及内容。答:民族权利的原理有:民族之间的外部关系很自然地是一种无法律状态。在战争状态中,强者的权利占优势。民族之间有相互联盟的权利,这种联盟是松散型的,它随时可以解散,时时可以更新。具体地说,民族的权利或者说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有:(1)要求本国臣民去进行战争的权利。(2)向敌国宣战的权利。(3)战争期间,一个被迫作战的国家可以采取各种抵抗方式和防卫手段。(4)战后的权利包括:战胜者提出条件并同意根据一定条件和战败当局达成和平的结局;交换战俘的权利,在交换时不能索取赎金,也不必在人数上要求平等;被征服的国家不会降为殖民地,被征服国的臣民不至于成为奴隶。(5)和平的权利。(6)反对一个不公正敌人的权利。

4.3.简述黑格尔对意志发展所划分的三个阶段。答:(1)它表现为纯无规定性或自我在自身中反思的要素。这是一种超越本性、需要、欲望和冲动之上的绝对抽象或普遍性的无界限的无限性,对它自身的纯思维。这种意志自由在宗教方面表现为印度纯沉思的狂热,在现实应用中表现为类似法国革命的恐怖时期的破坏现存社会秩序的狂热。(2)意志自由的外化,即意志把自己设定为一个特定的东西,从无差别的无规定性过渡到区分、规定和设定一个规定性作为一种内容和对象。这时,上一个环节的普遍性变成了这个环节的特殊性。(3)上述两个环节的统一,即意志通过自身的反思而返回到普遍性的特殊性,也就是单一性。这种单一性的意志是自由的具体概念。在这个环节中,意志在它的限制中,即在他物中,守在他自己那里,意志在规定自己的同时,仍然守在自己身边,而且不停止地坚持其为普遍物。与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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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相比,前两个环节始终是抽象的和片面的。

4.4.简述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答:(1)按照自由意志这一理念的发展阶段,意志首先是直接的,从而它的概念是抽象的,即人格;它的定在是直接的、外在的事物,这就是抽象法或形式法的领域。(2)意志从外部定在出发在自身中反思,于是被规定为与普遍物对立的主观单一性。这种普遍物,一方面作为内在的东西,就是善,另一方面作为外在的东西,就是现存世界;而理念的这两个方面只能互为中间。这就是主观意志的法,即道德的领域。(3)这两个环节的统一。善的理念在自身意志和外部世界中获得了实现,主观意志也是现实的和必然的,这是伦理的领域。伦理的最初的定在又是某种自然的东西,它采取爱和感觉的形式,这就是家庭。在家庭的分裂和现象中,有了市民社会。当特殊意志的自由具有独立性时,它既是普遍的,又是客观的,这就是国家。国家的法比其他各个阶段都高,它是在最具体的形态中的自由,再在它的上面的那只有世界精神的那至高无上的绝对真理了。

4.5.简述黑格尔关于犯罪、报复、复仇之间关系的理论。答:犯罪的扬弃是报复,因为报复是对侵害的侵害。报复和犯罪应该具有价值上的等同,因为犯罪具有在质和量上的一定范围,从而犯罪的否定也同样应该具有质和量的一定范围。所谓报复就是具有不同现象和互不相同的外在实存的两个规定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同一性。从表面上看,报复是一种复仇,是一种不道德的东西,但从实质上看,报复只是指犯罪所采取的形态回头来反对它自己。犯罪的扬弃首先是复仇,由于复仇就是报复,所以从内容上说,它是正义的,但是从形式上看,因为复仇是一种新的侵害,它是否合乎正义,有其偶然性。在无法律和无法官的社会状态中,刑罚经常具有复仇的性质,但由于它是具有主观意志的行为,从而与内容不相符合,所以始终是有缺点的。在未开化民族,复仇难免过分而导致新的不法,复仇永无止息,就是在现在许多立法中,也还有复仇的残迹的存在。要解决这个矛盾,这就要求人们从主观利益和主观形态下以及从威力的偶然性下解放出来,亦即不是要求复仇,而是刑罚的正义。

4.6.简述康德的三权分立思想。答:康德说,每个国家包含三种权力,即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立法权具体化为立法者,执行权具体化为执行法律的统治者,司法权具体化为法官。国家的三种权力,是彼此协作,相互补充的关系;又相互从属的关系,一种权力不能超越自己的活动范围去篡夺另一方的职能;然后通过上述两种关系的联合,分配给国内每个臣民种种权利。具体而言,执行权属于国家的统治者或摄政者。这个执行权力,作为国家最高代表,任命官吏并对人民解释规章制度。立法权力不应该同时又是执行权力。立法机关可以剥夺管理者的权力,罢免他或者改组他的行政机关。不论是立法权还是执行权都不应该行使司法职务,只有任命法官作为行使职务的官员。只有人民才可以审判他们自己,但这种审判是间接的,即通过他们选举的和授权的代表在陪审法庭上做出判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力的合作,这个国家才能实现自己的自主权。

5.1.简述萨莫斯于1966年提出的法律实证主义的十大含义。答:(1)实际上的法律可以清楚地与应当的法律区分开来。(2)现存实在法的概念适宜于分析研究。(3)力量或权力是法律的本质。(4)法律是一个封闭的体系,这个体系不利用其他学科中的任何东西作为它的前提。(5)法律和判决在任何终极的意义上都不能被理性地得到捍卫。(6)存在一个合乎逻辑的内部一致的鸟托邦,在这个鸟托邦中,实在法应该被制定出来并得到服从。(7)在解释成文法的时候,对法律应该是什么的考虑是无立足之地的。(8)司法判决可以从事先存在的前提中逻辑地演绎出来。(9)他们将肯定性作为法律的主要目的。(10)服从邪恶的法律是一个绝对的责任。

5.2.简述奥斯丁所列举的作为一般法理学合适对象的基本的原则、观念和特征。答:(1)责任、权利、自由、伤害、惩罚和赔偿的观念;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他们与法律、主权和独立政治社会的关系。(2)成文法(或宣告之法)和不成文法(或未宣告之法),由于相对术语在司法或不适当意义上的特征。换言之,直接来源于主权或最高立法者的法律,与直接来源于臣民或从属立法者(具有主权或至尊授权)的法律之间的特征。(3)对世权(比如财产权或所有权)和对人权(比如契约权)的特征。(4)财产权或所有权中的对世权,和源于财产权和所有权的各种受限制的权利。(5)因契约而生、与对人权相对义务的特征,因伤害而生义务的特征,既非因契约也非因伤害,而因所谓“准契约”类比意义上义务的特征。(6)民事伤害(或私违法)和犯罪(或公违法)中伤害或违法的特征,侵权行为法中,或违法(严格意义)和违反契约,或“准契约”而生义务民事伤害(私违法)的特征。

5.3.简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正义观。答:凯尔森坚持实证主义的立场,“一个纯粹法理论——一门科学——不能回答这个问题,因为这个问题是根本不能科学地加以回答的”。这也是凯尔森著名的“正义相对论”。他认为,正义是一个意识概念,是一种反映个人或群体的主观倾向的价值偏向的“无理性的观念”。根据凯尔森的观点,正义就是把某个一般规则确实适用于据其内容所应该适用的一切场合。正义意味着忠实地适用实在秩序以保护其存在。因为当人们说一个社会秩序是合乎正义时,往往意味着,在这个秩序中,人们的行为已被调整得人人都感到满意,人人都能获得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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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幸福。但事实上,能为人人都提供幸福的合乎正义的秩序是根本不存在的,一个人的幸福的总会与别人的幸福发生冲突。退一步说,人们讲合乎正义的社会秩序是指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但这种秩序也是不可能的。社会秩序所能保证的幸福只能是集体意义上的幸福。但所有这些问题都是不能用理性的方法来回答的,它们只能取决于作出决定的人的价值判断。也就是说,这种决定是主观的、相对的,随着作出决定的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总之,这正好说明正义是一种主观的相对的价值判断。如果某个一般规则,实际上适用于根据内容应该适用的一切场合,这就是正义的,服务于实在秩序,这便是“在法律下的正义”。

5.4.简述法律的“效力”与“实效”的区别与联系。答:法律效力指法律规范有拘束力,人们应当像法律规范规定的那样行为,应当遵守和适用法律规范。至于法律的实效,是指人们实际上就按照规范所规定的那样行为,法律规范实际上被遵守和适用。效力是法律的特征,实效是人们实际行为的特征。法律有实效是指人们的实际行为符合法律规范。如果某一规范规定A行为,而人们的实际行为却是非A,因而我们说人们的行为违反了某一规范,也就是说,与该规范有“矛盾”,但这种“矛盾”并不是逻辑上的矛盾,因为前者是指规范,后者是指人们的实际行为。这二者是不矛盾的。逻辑上的矛盾只能发生在两个“应当”即规范或两个“是”之间。法律效力和法律实效之分的例证是:一个法律规则禁止偷窃,规定每一偷窃者均应由法官加以惩罚。这一规则对所有受法律管辖的人都是有效力的。这也意味着,法律规则即使在其缺乏“实效”的情况下,仍是有效力的,而且也正因为它缺乏实效,所以才必须由法官加以适用。法律效力和法律实效虽是不同的概念,二者都有密切联系。“规范只能在属于一个规范体系、属于一个就其整个来说是有实效的秩序的条件下,才被认为是有效力的。因而,实效是效力的一个条件;它只是一个条件,而不是效力的理由。” 5.5.简述哈特的第二性规则的内容。答:(1)用某种权威的方式鉴别法律制度中有效的规则,使之成为这一社会集团的、由它所行使的社会压力做后盾的规则,换言之,通过授予权力或承认某种规则,使第一性规则获得法律效力。这有助于消除前法律世界中第一性规则的不确定性。(2)规定改变第一性规则的正式的系统的程序。这种程序是为了授权个人和集团实行新的第一性规则,取消旧的第一性规则,以消除第一性规则的静态性。通过改变规则,改变人们原来按照第一性规则所处的地位,即通过缔结契约等行为,人们相互间发生了新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第三,建立详尽的审判与执法程序来保证第一性规则的实施,即授权个人或机关就一定情况下某一第一性规则是否已被违反,以及应如何制裁,做出权威性的决定。在以上三种第二性规则中,第一种是最重要的,是“承认规则”。在哈特看来,它是法律制度的基础,并提供了用以评价这一制度其他规则的效力的准则。这种规则的确认准则是多样化的,一般包括了一个成文宪法、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司法判例。但当几个准则构成一个等级体系时,其中之一则应是最高的、最终的。

5.6.简述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必须具备的两个最低限度的必要条件。答:哈特指出,一个法律制度即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必须具备两个最低限度的必要条件。第一是:凡是按照最终承认规则而有效的一切规则,必须一般地被遵守。这是指一般公民必须遵守,尽管他们遵守的动机必然会有所不同,但在一个健全的社会中,公民往往接受这些规则并承认有遵守它们的义务;第二是:这一制度中的第二性规则,必须由国家机关官员当作公务行为共同准则而有效地接受。这是指一般官员必须遵守。同时,官员还应遵守许多他们以个人身份出现时所需遵守的第一性规则。

5.7.纯粹法学。答:“纯粹法学”是由凯尔森创立的,它是一种比奥斯丁分析法学更加纯粹的分析法学。这种纯粹法学的核心是从结构上研究法律,而不是从心理和经济上论证法律的作用,也不是从政治和伦理上探讨法律的价值。纯粹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规范,即一个国家具体的实在法,或者说是“法律的实然”。

5.8.简述奥斯丁关于法律的分类的思想。答:奥斯丁说,通常所谓的法律具有四个方面的含义,它们是:第一,上帝之法,第二,实在法,第三,实在道德或实在道德规则,第四,比喻性的法律。(1)上帝之法是上帝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法传谕给人类的法律,有时称为自然法。(2)实在法是一个主权国家制出来的法律制度,这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法,是科学法理学,或者称为一般法理学所研究的对象,其具体内容就是他著名的法律命令说。(3)实在道德,或称实在道德的规则,或称实在道德规则,是指非由政治优势者建立,但具有法律的能力和特点的法。(4)比喻性的法律通过微弱的或松散的类比关系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相关联。并且,因为他们已经从他们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之微弱或松散类比关系而获得“法律”的名称,奥斯丁称它们是隐喻性的法律,或仅仅隐喻性的法律。

6.1.简述历史法学的基本特点。答:(1)历史法学是对于近代自然法学的一种否定。自然法学所强调的是一种革命,一种理想,一种理论的虚构,而在历史法学看来,这种理论只能是一种缺乏历史基础的主观臆断,而历史法学的任务,就是要在法律理论上加上一个历史的基础。(2)作为一个学派,历史法学家的共同之处,是在法学中贯穿了一种历史考究的方法,不过要注意的是,每一个法学家所关注的历史的不同点,决定了他们各自理论的差距,萨维尼强调的是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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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法,他相信罗马法对于德意志法律的影响,艾希霍恩强调日耳曼习惯法,贯穿一种更为历史的方法,梅因同时关心罗马法、英国法和印度法,所以在他的思想中,除了纯粹的历史方法外,他还采取了比较的方法和进化论的理论。(3)历史法学在西方法理学中的最大贡献,则是强调法律实现应该依赖于法律背后的社会力量。在一个自然法学者看来,法律的实现依靠的是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一种正义和理性,而理性的力量是无穷的;在一个分析法学家看来,法律的实现,依靠的是一种强力,即主权者的一种制裁,而在历史法学者看来,法律的实现,依靠的是一个民族的传统,一个民族长期形成的一种习惯。

6.2.简述萨维尼反对立法和反对法典编纂的理由。答:立法经常对法律产生诸多影响。首先,立法者在修改现行法律的时候,可能受国家至上理论的影响。这种立法很容易败坏法律,因此应该尽量少用。其次,立法可以减少法律的模糊性。这里,如果立法忠实于习惯,那么,这种立法就成为真正的法律,体现民族的本来意志。法典要作为唯一的法律权威,实际上就要求法典对可能出现的每一案件作出明确的判断和指示。而法理学最困难的问题就是区分主要原理和规则之间密切关系以及准确的程序。从表面上看,司法要由法典加以规定,但是在事实上,它是用法典以外的东西来代替的,这是一种虚妄的现象,是一种最不幸的结果。

6.3.简述英国衡平法和罗马衡平法的共同之处。答:(1)当新的道德原则进入到法律领域后,这些道德原则变得与法律一样生硬、没有伸缩性,最后同样落后于道德的进步。(2)衡平优于原有法律规定的主张,是一种虚构。人们厌恶法律的变化,同时人类不得不追求道德的进步。

6.4.简述梅因描述的原始犯罪法史的四个阶段。答:原始犯罪法史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国家意识到了受到侵犯,共和国直接干预,对于侵犯者予以报复,以痛苦和刑罚状对具体的侵犯者予以刑罚。第二阶段,随着犯罪种类的增加,立法机关委托特别的审问处或者委员会对特定犯人进行特定的处罚。第三阶段,立法机关定期任命专门委员,处理可能发生的犯罪或者预防犯罪。第四阶段,审问处变成永久性的法院,犯罪和刑罚有了文字的说明和宣布。在罗马,最后一批审问处是由奥古斯都皇帝设立的,从这个时候起,罗马人可以说已具有一个相当完全的犯罪法了,这时,不法行为变成了犯罪。

6.5.简述历史法学的缺陷和发展。答:历史法学盛行了近一个世纪,在19世纪上半期,它处于强有力的地位,到了19世纪末,它逐渐走向衰落。1888年斯坦姆勒在其《历史法学的方法》中,对于历史法学予以严厉地批判,法国的一位历史学家指责历史法学的保守和对于法律进化的否定态度,1897年霍姆斯在其著名的《法律的道路》中,指出了历史法学的根本错误,这就是,没有有意识地考察法律所体现的社会利益,对法律的改进持一种否定的态度,没有确立起一种有效的适用于现实需要的法律基本观念。在历史法学解体的过程中,有的人通过功利主义转向到法律实证主义,有的人转向到了法律的经济历史解释,有的人区分“历史的方法”和“历史学派”,坚持一种纯粹的历史描述方法。耶林的目的法学广泛传播后,历史法学作为一个学派最后为社会法学所吞并和吸收。对于历史法学有着重要贡献的科勒,则转向了新黑格尔主义法学,在他的理论中,他认为法律的发展中存在一种创造性的因素,过去的法律是由当时的文明程度所决定的,当社会发展之后,必须改变旧的法律以符合现代文明的要求。

6.6.法律的三个发展阶段(萨维尼) 。答:萨维尼得出法律发展的所谓三阶段论:一个民族的习惯法、经法学家改造过的学术法和立法。第一阶段是法律的“政治”要素,法律的原则并不存在于立法之中,而是存在于“民族的信仰”之中。第二阶段是在政治要素中加入了法学家的“技术”要素。这个阶段是一个民族法律文化的最高峰,也是法典化可行的时代。第三个阶段是随着民族的衰落,法律不再有民众的支持,而成为专家小集团的财产。

7.1.简述社会法学的一般特点。答:(1)社会学和实证主义几乎是同时产生的,两者都与孔德有关。这些理论是革命性的,它们彻底地改变了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领域。这两种方法都应用到了法学的领域,前者的应用就是这里所讲的社会法学,后者的应用则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2)社会法学的发展至为迅速,从现在的情况下,法理学和社会法学几乎成了两个相提并论的学科,而社会法学的书籍几乎超过了法理学的文献。(3)一般认为,社会法学的特点,一是应用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法律的问题,二是强调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利益,即法律在保护个人权利的同时,也强调个人对于社会的义务。至于前者,我们可以认为,社会法学开辟了法学研究的新思路和新领域,至于后者,则是现代社会的产物,除了社会法学之外,其他现代法学同样强调个人权利和社会利益的结合。

7.2.依庞德的观点,法律这一概念具有哪几种意义?答:庞德认为,法律这一概念具有三种意义,或人们在三种不同意义上使用法律这个概念。第一种意义是现在法学家所称的法律秩序,即通过有系统、有秩序地运用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来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制度。第二种意义是指一批据以做出司法或行政决定的权威性资料、根据或指示。如通常所说的财产法、契约法等。第三种意义是指司法和行政过程,即为维护法律秩序而根据权威性指示以解决各种争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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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

7.3.简述庞德在论述“理性的方法”时所提出的八个法律前提。答:理性的方法,即法学家提出的方法。庞德谈到了八个法律前提,他说,在文明社会中,人们必须能假定:第一,其他人不会故意侵犯他。第二,他可以控制自己发现和占有的东西、自己的劳动成果和自己在现行经济制度下所取得的东西。第三,与他进行社会交往的人将会善意地行为,并履行承诺;根据社会道德感来完成约定;将不应收受的东西归还人。第四,一个人行动时应注意不使他人受到损害。第五,有可能会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人,应严加注意。第六,承认有工作的人对工作的要求。第七,企业负担人们活动时的消耗。第八,社会负担个人的不幸。

7.4.试论庞德社会法学的基本纲领。答:(1)研究法律制度和法理学说的实际社会效果。(2)为准备立法进行社会学的研究。(3)研究使法律产生实效的手段。(4)法律研究的方法应该是对司法、行政和立法以及法学的活动进行心理学的研究,也对理想的哲理进行研究。(5)对法制史应进行社会学的研究,即不是仅仅研究法律原理如何演变,仅仅把他们当作法律材料,而且还要研究这种法律原理在过去发生了什么社会效果以及如何发生的。(6)承认对法律规则分别情况加以适用的重要性,即力求对各个案件都能正当、合理地予以解决。(7)在普通法系国家中司法部的作用。(8)以上各点都是达到一个目的的手段,即力求使法律秩序的目的更有效地实现的手段。

8.1.简述马里旦认定的对社会财富的占有的几种情况。答:(1)只要人类自然的有权享有供自己共同使用的自然物质财富,它就属于自然法。(2)与前者相区别的,只要理性必然地得出结论,认为为了共同福利,并作为管理物使财富一定要私有,那么对物质财富的私有权就属于国际法或万民法。(3)至于私有权的具体形式,按照特定社会及其经济的发展状态而有不同,这主要由实在法加以确定。

8.2.简述马里旦对各种自然人权的不可让与性的观点。答:马里旦论述了各种自然人权的不可让与性。他声称,自然人权是不可让与的,因为它们从人的本身为依据,而人的本性又是任何人都不能丧失的。每一种法律,尤其是自然人权所依据的自然法,都旨在增进共同福利;同样地,人权也和共同福利有着一种内在的关系。不过,这有两种情况:其一,有些人权,如生存或追求幸福权,具有这样一种性质,即如果国家能够在任何程度上限制人们对它们的自然享有,共同福利就会受到危害。因此,它们是绝对不能让与的。其二,有些人权,如结社或言论自由权,则具有另外的性质,即如果政治体不能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人们对它们的自然享有,共同福利就会受到危害。因而,这些权利只是基本上不能让与的。

8.3.简述哈特“自然法的最低限度的内容”包括哪几个方面的内容。答:哈特“自然法的最低限度的内容”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以此来说明法律和道德之闻的联系。(1)人是脆弱的,因此,法律和道德都要求人类要自我克制,因之,法律和道德都规定“不许杀人”。(2)人类之间大体是平等的。人类之间的不平等不会大到一个人可以长期地统治另外一个人,因此法律和道德都要求一种互相克制和妥协的制度,这是法律和道德两种义务的基础。(3)有限的利他主义。人既不是天使,也不是恶魔,他是一个中间者,这一事实也使相互克制的制度成为可能。(4)人类可以利用的资源是有限的,因此,从静态上看,我们需要最低的财产权制度,从动态上看,我们需要财产流转制度。(5)人的理解力和意志力是有限的,因此,确立强制下的自愿结合的制度有存在的必要。哈特总结说,这里所探讨的这些简单的真理,不是为了揭示自然法学的价值观念的核心,而是为了理解法律和道德的相互关系。

8.4.简述罗尔斯提出的法治原则。答:(1)“应当意味着能够”的准则。这一原则的具体内容首先是法律所要求或禁止的行为应该是一种可以合理地被期望人们去做或不做的行为,其次,立法者和法官等当权者是真诚地行为的,即他们相信这些法律是可以被服从和执行。最后,一个法律体系应该把不可能执行的情况看成一种抗辩或者缓行的情况。(2)类似情况类似处理的准则。对于类似的案件应该做出类似的判决,这对于法官和其他当权者的自由裁量权来说起着制约作用。(3)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准则。这一原则要求:法律应为人所知并加以公布,法律含义应明确清楚;无论在陈述意图的哪一方面,法律都应是普遍的,而不是用来作为损害特定人的方式(例如剥夺公权的法律);至少对较大的不法行为作狭义解释;刑事法规不应追溯既往从而不利于这一法律所适用的人。(4)规定自然正义观的准则,这些原则是指雏护司法活动正直性的指针。

8.5.简述罗尔斯所认为的制度正义要在社会中实现所经过的阶段。答:(1)人们在原初状态下无知之幕后的选择。(2)倾向于召开一个立宪会议,抉择一部宪法。(3)在确立了正义的宪法之后,按照宪法的精神做出最佳的决定,即立法的阶段。(4)法官和行政人员把制定的规范应用于具体的案件,而公民则普遍地遵循这些规范。

8.6.简述德沃金对其权利论所设定的三个理论前提。答:(1)一个社会存在一些政治道德的准则,政府的行为受到这些道德准则的约束;(2)该社会是一个理性的社会,对于相同的情况给予相同地处理;(3)该社会承认它的成员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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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有权利得到平等的关心和尊重的权利。

8.7.简述德沃金所归纳的法律实证主义的内容。答:德沃金把法律实证主义归纳为三个方面的内容:(1)一个社会的法律就是由该社会直接或间接地、为了确定某些行为将受到公共权力的惩罚或强制的目的而使用的一套特殊规则;.(2)这套有效的法律规则并非面面俱到,而只要求某些官员的行为,如法官的自由裁量;(3)法律义务的含义是当事人受该条规则的约束,这个规则要求他做或者不做某种行为。

8.8.简述德沃金提出的原则和规则的具体区别。答:(1)规则在适用时,是以完全有效和完全无效的方式出现的,而原则则是在相关的情况下,官员们选择决定采取怎样一种方向和政策。(2)原则具有规则所没有的深度。当各个原则发生交叉的时候,法官就必须考虑相关原则分量的强弱,而规则是不存在这个问题的。

8.9.自然法的认识论要素(马里旦) 。答:自然法的认识论要素,指被人们所知道的、在实际上指导人的实践理性的自然法。它是人行为的尺度。自然法是一种不成文法,对自然法的知识是随着人的道德良知的发展和认识能力的提高,而一点一点增加的。

9.1.简述波斯纳对于“普通法国家在判定夫妻离婚时,要求丈夫向妻子支付扶养费”的经济学分析。答:在家庭法方面,普通法国家在判定夫妻离婚时,都要求丈夫向妻子支付一种扶养费。波斯纳认为,这种做法是有其经济学根据的,因为首先,它是对于违反婚姻契约的一种损害赔偿;其次,在传统的婚姻中,夫妻双方是一种合伙的关系,妻子以其家务劳动或者市场劳动在合伙中占有份额,如果离婚,丈夫支付的扶养费实际上是妻子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最后,离婚后的妇女,可能因为家务劳动所造成劳动技能的减退,可能因为年龄的缘故,使她自离婚后至重新结婚前生活水平下降,为此,丈夫应该支付给她扶养费,这类似于一种离职金或者失业补助。

9.2.简述“科斯定律”的含义。答:经济学对侵权法领域的进攻,源于科斯的那篇《社会成本问题》(1960)论文。在这篇论文中,他提出了一个基本的法律定律,这个定律是讲: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交易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损失一赔偿”的最佳协议,这个协议可以同时增进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效率。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如何配置权利和如何判定损害赔偿,对社会财富增长而言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这种可以同时增进交易双方经济效益的效果,后来被称之为帕累托最佳。这种帕累托最佳同样出现在以下情形中:铁路公司的火车穿过农场主土地,火车轮与铁轨撞击所发出的火花损坏了农场主庄稼。火车的发车量与铁路公司的收益成正比,与农场主的“收益”成反比。铁路公司的收益(铁路营运收益减去对农场主的赔偿)与农场主的收益(从农场主得到的赔偿减去庄稼的损失)之间存在着一个边际效益的连接点,在这个连接点上,铁路公司与农场主的效益达到帕累托最佳。这种理论上的假定,经常被后来的法律经济分析者们称之为“科斯定律”。

9.3.简述卡拉布雷西的事故成本的观点。答:卡拉布雷西把减低或者避免事故成本的方法分为两类,一类他称之为“第二性事故成本缩减”和“第一性事故成本缩减”。前一种方法主要看重事故发生之后的补救,比如医疗救助以防止伤害恶化,保险与风险分散等措施;后一种方法则是通过减少事故本身的数量和严重程度来缩减事故成本。第一性事故成本缩减是两种策略的联合,其一为特殊威慑,指的是禁止超常风险的行为。行为是否具有超常风险的性质,应该由市场来作出判定,而实现的途径则是立法或者行政条例。其二为一般威慑,指的是让导致事故的行为人承担事故的成本。卡拉布雷西最后上升到了事故成本的分配问题。其一,要摈弃事故成本外化的分配模式,换言之,驾车人不承担伤害的个人赔偿责任,也就是要拒绝斯巴达模式;其二,要区分特定的风险行为,不让无辜的人承担他不应该承担的风险成本。其三,如果事故成本的信息费用过高,那么我们应该将成本分配给那些以最低成本避免事故的人或者行为。 9.4.简述卡拉布雷西对权利设置所提出的原则。答:(1)设定权利是一种理智的选择,在进行选择的时候,要将社会收益与获得该收益所要承担的成本进行比较,也要将社会成本与避免该成本所发生的成本进行比较;(2)在社会收益/成本不肯定的情况下,成本应该加在这样的当事人或者行为身上:他们易于进行收益/成本的分析;(3)在特定的情况下,比如污染或者交通事故,成本应该加诸那些避免成本最低的当事人或者行为;(4)如果当事人或行为不肯定,那么成本加诸这样的当事人或者行为:他们在市场上能够以最低的交易成本来矫正权利配置中的错误,或者说,他们能够以最低的成本来引导那些能够避免社会成本的人们去如此行为;(5)虽然交易成本在实践上不能够为零,但是权利设定的理想仍然是帕累托最佳。

9.5.简述“汉德公式”,特别是分析B、P、L三种变量之间的函数关系。答:“汉德公式”是由汉德法官在处理康诺公司的案件中提出的,汉德法官司认为在其他的相似的情况下,所有者的责任决定于三个方面的因素,或者说决定于三种变量的函数关系:第一,驳船损坏的可能性,第二,所发生损害的严重性,第三,充分预防该损害所要承担的负担。这个函数关系还可以进一步演化成一个代数公式:损害的可能性称为P,损害称为1,负担称为B。法律责任取决于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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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小于P乘以L,也就是B

四、论述题目录 1.1.试述柏拉图的正义论。

1.2.对比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关于人治和法治的理论和观点。 1.3.试述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2.1.试述西方法律传统的特点。 3.1.试述洛克的分权理论。 3.2.试述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 3.3·试论洛克的法治思想。

3.4·试述孟德斯鸠“法的精神”的含义。 3.5·试论汉密尔顿关于三权分立与制衡的理论。 4.1.试述康德对法律所作的分类。

4.2.试述黑格尔关于犯罪与刑罚问题的理论。 5.1.试述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

5.2.试述奥斯丁的“独立政治社会”的含义和特征。 5.3.试述凯尔森关于法律规范体系的理论。 5.4.试述哈特对奥斯丁理论的批评与发展。 5.5.试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特点。 5.6.试述哈特的法律规则说。 6.1.试述梅因与萨维尼的理论异同。

7.1.试述庞德关于社会学法学与其他法学派之间区别的观点。

8.1.试述马里旦关于“自然法”、“实在法”和“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论分析。 8.2.试述马里旦对特殊人权中新旧权利关系的观点。 8.3.试述马里旦对三种对立的人权学说之间差异的观点。 8.4.试述富勒对流行法律概念的批评。

8.5.试述罗尔斯的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其适用。 8.6.试述富勒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9.1.试述卡拉布雷西对于公害一污染纠纷中权利设置和规则保护问题的见解。

论述题答案 1.1.试述柏拉图的正义论。答:柏拉图的法律理想以正义为出发点并以它为归宿。《理想国》又称《论正义》。柏拉图说,一个完善的人和一个完善的国家都具有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四种美德。智慧、勇敢和节制,分属国家中不同等级的人,即统治者、军人和劳动者,而正义是按照社会分工,各司其事这样一种圆满的美德,它属于每一个人,或者属于每一等级。从个人看,他认为人具有理性、志气、欲望三种品性,理性有获得知识的能力,表现为知识和智慧;志气有发怒的能力,如果接受理性的支配,便表现为勇敢;欲望接受理性的支配,则表现为节制;当理性支配志气和欲望时,此人便获得正义的德性。在这里,柏拉图的正义,就是指理性支配欲望,精神支配肉体。这样,个人的三种品性才能尽到各自的“天职”。这种“各守本分”的状态,就会达到合乎正义的和谐。从一个国家看,柏拉图之正义,就是指各种天生不同等级的人,划分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他们“各司其事”和“各守本分”。柏拉图这样给社会公道下定义:按照组成社会的原则,社会由不同类型的人组成,他们在相互需要的推动下结合在一起,由于他们结合成一个社会,又由于他们把各自的功能集中起来,便构成了一个整体,这个整体是完美无缺的,因为它是整个人类智慧的产物和图像。

1.2.对比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关于人治和法治的理论和观点。答:哲学王的统治,是柏拉图毕生所追求的理想。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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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善,人治唯善。法律求恒定于一,犹如刚愎无知之暴君不允许有任何违反其意思或向其质难,即使情势有所变更,彼亦不允许别人采用较其原先命令之更佳方法。在《法律篇》中,柏拉图说,凡是法律未能独立且无权威者,国家必定灭亡;反之,法律之尊严胜过统治者,那么国家必定多福。但在《法律篇》中柏拉图一再说明他的目的是描绘第二等最好的国家,而且极力强调法律的重要性。让各人的行为有所约束,法律不应被看作“法治优于一人之治”。与柏拉图早期人治的观点相反,亚里士多德提倡法治,反对人治。对于法治,他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具体而言,第一,要有一个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是前提。这只能在正宗政体下才能实现,而在非正宗政体下则无法治而言。第二,普遍服从法律,这是关键。亚里士多德说,法律所以有效,全在于民众的服从,但同时指出,民众的守法精神不能全部仰赖于自发形式,而须长期地培养,为此,就要求国家在此方面付出巨大的努力。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法律的统治就是理智的统治,神祗的统治。而人治,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当然,亚里士多德也不完全否认统治者个人的作用。他认为,法律不可能及时地适应复杂多变的国家事务时,就需要运用“理智”。因之,个人的作用不能完全否定。他说,只有在法律所不能包括并失其权威的问题上才可让个人运用其理智。

1.3.试述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答: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有如下特征:第一,法律是一种规章,国家用它来掌握权力并监察和处理违法者;第二,法律是一种秩序,普遍良好的秩序基于普遍遵守法律的习惯;第三,法律是正义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是这样一个中立的权衡。法律的目的和作用,就是谋求城邦全体公民的“公共福利”,使他们“都能进入正义和善德的制度”。亚里士多德对法律进行了分类。首先从法律的性质和地位上,法律可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自然法是反映自然存在秩序的法律,是自然存在的秩序。自然法是正义的体现,其内容普遍适用,永恒不变,它高于人定法,是人定法制定的依据。人定法是自然法的体现,是由城邦制定的而不是自然存在的法律,其内容是经常变化的。它是衡量人们行为是非曲直的尺度,是正义的体现。他把自然法看成是基于人类本性的一种道德规范,是维系人类社会最高的道德标准。其次,从法律的表现形式看,法律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指有文字表现形式的人定法,不成文法指存在于城邦中的那些通行的习惯法。最后,从法律规定的内容来看,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和非基本法,基本法就是城邦的宪法。亚里士多德的政体与法律的理论是开拓性的,对于后人有着巨大的影响。他提出了法律与政体统一的思想。他认为,法律决定并服务于政体,与政体相一致。正宗政体是好的政体,它制定的法律就是合乎正义的好法律。而那些不合乎正义,坏的乖戾的制体所制定的法律就是坏法律。当政体的目的是促进全城邦的共同利益即促进正义和善德时,这个政体的法律也就以促进正义和善德为目的,反芝则相反。亚里士多德也谈到了法律与自由的关系,他反对自由就是各行其是的观点,主张将自由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他说,公民应遵守城邦所定的生活规则,让各人的行为有所约束,法律不应被看作与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是一种拯救。

2.1.试述西方法律传统的特点。答:(1)在法律制度与其他类型的制度之间存在着鲜明的区分。也就是说,法律制度与宗教制度、政治制度、道德和习惯是不一样的,法律制度有它自身的特点,比如说它有自己立法的过程,有裁判的过程,这是西方所特有的现象。这个特点应该说比较明显,法律就是法律,道德就是道德。(2)西方有一个法律职业集团,也就是说,有一部分人专门受法律训练,他们主要的工作就是从事法律工作,他们有共同的处事的方法,有一整套共同的信念。在专职基础上从事法律活动,但东方社会有没有呢?有的民族有,比如说伊斯兰有,伊斯兰的法官,有自己的学派,但是跟西方不太一样,因为伊斯兰法有时候把宗教的制度、法律的制度,完全融合在一起,法律制度很难与宗教制度区分开来,他们这样的一些人,既是法学家也是宗教家。(3)法律职业者,都在一种有高级学问的独立机构中,接受专门训练,这种学问被认为是法律学问,这种机构具有自己的职业作品,有自己的职业学校,或者其他培训的场所。(4)培训法律专家的法律学术机构与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着复杂和辩证的关系。也就是说,法学家跟法官之间有一种互相促进的作用,法学家对法官提供一些法律的指导,理论上的指导,使它系统化、完整化、抽象化。法学家也离不开法律工作者实际生活当中的一些案例,从具体的实际案例当中,来解决理论的问题,这一点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都是非常普遍的现象。这在英美法系更加明显。另外,在法官判案的过程当中,他们经常引用学者的观点。在大陆法系,这是不允许的,因为大陆法系强调法律的渊源必须是立法机关所制定出来的法律,即使是上级法院的一个具体的判例,也只能是目前判案的一种参考性的依据,而不能成为法律的渊源。而在英美法系的话,法学家的著作也可以成为法学渊源的一部分。在一个法官的判词当中,引用法学家著作来解释一个具体的问题,是比较常见的。这保持了法学家和法官之间的互动的关系,这是西方国家所特有的现象。(5)存在法律的实体和体系的概念,也就是说法律是一个实体,是一个体系。(6)法律有它自身的活力,本身有一种自我发展的能力,这种发展使法律不断延续下去,形成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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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有机的实体,法律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7)法律的发展有一种内在的逻辑,变化不仅是对新情况的适应,而且是形式上的变化。这个是西方法律传统的一部分,认为法律的发展有它自身的一些机理,像一个有机体一样,有它自身发展的逻辑。分析法学也认为法律是有一种自身完整的逻辑体系。法律就是法律,法律有其自身的历史。(8)法律具有高于政治权威的至高性,建国初期的观点认为,法是为政治服务的,我们要反对资产阶级法律至上的观点,强调法律和政治之间的密切关系。但是在西方认为,法律与政治分离,法律高于政治,政治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面运作,包括政治机构的建立,政治权力的运作,政治决策的实施都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来进行,被称之为西方法治主义的一个核心内涵。(9)最突出的特点在于一个社会内部存在着多元司法管辖权和各种法律体系,不同的法律体系和管辖之间是互相共存和竞争的。最典型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12、13世纪欧洲国家,有王室法、封建法、教会法、罗马法等八种法律体系互相竞争,导致了法律多元,最后形成了西方所谓的法治。(10)法律超越革命,法律有它自身的一些逻辑性,任何一场政治上的革命,都没有中断西方法律的历史发展,西方法律的传统一直延续下来。西方历史上经过了很多的革命,比如说教会革命、光荣革命、法国大革命、美国独立战争等,革命之后,社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但是法律的传统依然保留了下来。

3.1.试述洛克的分权理论。答:“以权力制约权力”是西方反封建的斗争中取得的一个重要理论成果。在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中,洛克是第一个提出分权学说的人。他把权力分为三种:即立法权、行政权和联盟权(对外权)。洛克明确强调,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它指享有权力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力量,以保障社会及其成员的存在与利益。立法机关给予国家以形态,给生命以统一的灵魂。正因为立法机关拥有最高权力,其他国家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应视为立法机关的派生机关。其他机关的权力都是根据法律而获得的,立法机关在认为有必要的时候,有权收回自己的授权,。或者有权处罚任何违法的不良行为。立法权对于国家起举足轻重的作用,为防范它堕落为专制的机关,必须采取以下措施:第一,把立法权与执行权区别开来,即实行“权力分立”。第二,不使立法机关成为常设机关。第三,限定立法权的范围:一是它必须遵循自然法精神,对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得进行专断;二是审判工作不能以立法机关的临时专断命令为根据,而必须以颁布过的、经常有效的法律为根据,并由有资格的著名法官来执行;三是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四是它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其他人。行政权,洛克指的是以君主为首的内阁的法律执行权。按照洛克的意思,行政权实际上包括国家的全部治理和司法大权,它与立法权是分割开来的。洛克说,由于那些一时和短期内制定的法律,具有经常持续的效力,并且需要经常加以执行和注意,因此就需要有一个经常存在的权力,负责执行继续有效的法律,所以立法权和执行权往往是分立的。洛克所说的对外权,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其他涉外权力。这个权力虽然是洛克提出的三权之一,但并不是一种独立于行政权之外的权力。洛克承认,对外权和行政权几乎总是联合在一起的,难以分开。由此可见,洛克的权力分立论并非主张三权分立,而仅仅主张立法权和行政权的两权分立。

3.2.试述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答:孟德斯鸠继承洛克的分权理论,加以更系统的发挥和阐述。他认为,政治自由只有在那些国家权力不被滥用的地方才存在。但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有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孟德斯鸠认为,任何一个国家都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权力。立法权指制定、修改或废除法律的权力;行政权指宣战或媾和,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的权力;司法权是适用法律,判断是非的权力。三种权力应分割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即立法权由两院制的议会行使,行政权由国王或政府行使,司法权由法院行使。孟德斯鸠还主张,权力不仅应分开,而且还应互相制约。立法机关不但有权制定法律,还有权监督法律和公共决议的执行。行政权要服从法律,但对立法机关的越权行为有权加以制止,并对立法机关通过的某些法案行使否决权,司法机关应根据法律,独立进行审判,对法律负责。具体讲,这种相互制约表现为四个方面:第一,立法机关由贵族院和平民院构成,这两部分各有其意见和利益,分别活动,互相行使否决权,可见立法部门内部具有互相牵制的关系。第二,行使机关有对立法的否决权,立法机关不能自行集会或闭会,行政机关决定集会或闭会的时间。这是行政机关对立法机关的一种牵制。第三,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这是立法机关对行政权的制约。另外,立法机关对行政首脑的违法行为享有弹劾权。第四,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的活动是否符合宪法和行政首脑的执行情况有监督权。

3.3.试论洛克的法治思想。答:洛克是近代资产阶级法治主义的重要倡导者之一。他主张的思想有以下内容:(1)国家必须以正式的法律来统治。就是说,这种法律必须是以法定的手续制定和公布出来,并被普遍接受的法律。为此,他坚决反对以临时性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进行统治。(2)执行已经公布的法律。洛克说,有了法律而不执行,等于无法。不执行法律的政府是专横的政府,从而就不能算作真正的政府。(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洛克说,每一个个人和其他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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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贱的人都平等地受制于法律。公民社会的任何人都不能免受法律制裁。对于那些位高权重的人要从严要求。(4)法律执行者在无法律规定的场合,应当根据自然法的精神自由裁处,直到有关的成文法加以规定为止。这是为公共福利所必不可少的。

3.4.试述孟德斯鸠“法的精神”的含义。答:孟德斯鸠说:“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他认为:“一般地说,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应该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孟德斯鸠觉得,法律必须反映和表现下列几个方面的关系:(1)法律要反映一个国家的整体情况,一个国家的法律能适合另一个国家的情况,是非常巧合的事情。(2)法律要同国家政体的性质、原则相适应。(3)法律要和国家的自然条件相适应。也就是与气候、土地质量、地理形势、面积、人民的生活方式等相适应。(4)法律要与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相适合,与居民的信仰、性情、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等相适应。(5)法律与法律之间要相互适合;与法律的渊源,立法目的及作为法律基础的事物秩序相适合。综合这巨大的“关系”,便构成了孟德斯鸠所说的“法的精神”。

3.5.试论汉密尔顿关于三权分立与制衡的理论。答:汉密尔顿所讲的分权,就是对于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权限的严格划分,并保证各部独立地行使这种权力。具体说,在美国,立法权属于参众两院组成的国会,行政权属于合众国总统,司法权属于联邦各级法院及下院法院。对于各部门的权限,汉密尔顿认为,主要的方法有两个方面:第一,使一个部门不依赖另一个部门。第二,给予各部门的主管人以抵抗其他部门干涉的法定手段和个人的主动性。汉密尔顿说,三个权力部门的独立性并不是绝对的,三者的分立是指其主要方面而言的,而不是说每个局部都是孤立的,互不混合的。仅有三种权力的分立,制约还是不够的。在汉密尔顿看来,必须保持三个机关彼此在权力或力量比例上的均势,以使任何一个部门在实施自己的权力时都不能直接地对其他部门具有压倒的影响,以防止把某些权力逐渐集中于一个部门,这就是汉密尔顿的平衡理论,他把平衡的重点放在立法部门上。他认为,必须设立两院即参议院和众议院,并规定两院产生的途径、议员条件、承担的职能等都不相同,就可以造成国会内部强有力的自我制约,特别是对众议院权力的抵消。由此,汉密尔顿主张加强行政和司法权的力量。从行政权上看,他主张赋予总统十分广泛的大权,这种大权几乎可以说是近乎独裁的权力,并且坚持总统连选连任。从司法权上看,汉密尔顿认为,司法机关为分立的三权中最弱的一个,与其他二者不可以比拟,这就自然需要增强司法部门的权力。具体方法,例如,法官终身制,法律的违宪审查权,广泛的审判权等。

4.1.试述康德对法律所作的分类。答:康德从义务的角度,对法律进行了分类。他依照乌尔比安的三句法律格言把法律分为三种:第一,内在的义务,即“正直地生活!”含义是:不能把你自己仅仅作为供别人使用的手段,对他们说来,你自己同样是一个目的。第二,外在的义务,即“不侵犯任何人”。第三,联合的义务,即“把各人自己的东西归给他自己”。含义是:每个人对他的东西能够得到保证不受他人行为的侵犯。康德也从权利的角度对法律进行了划分。首先,自然的权利和实在法规定的权利。前者以先验的纯粹理性的原则为依据;后者是由立法者的意志规定的。其次,天赋的权利和获得的权利。前者是每个人根据自然而享有的权利,它不依赖经验中的一切法律条例。这里,康德认为只要一种天赋的权利,那就是与生俱来的自由;后者是以天赋的权利为依据的权利。

4.2.试述黑格尔关于犯罪与刑罚问题的理论。答:在黑格尔看来,真正的不法是犯罪,这里法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遭到了破坏。黑格尔说:“自由人所实施的作为暴力行为的第一种强制,侵犯了具体意义上的自由的定在,侵犯了作为法的法,这就是犯罪。”这属于刑法的领域。他强调,犯罪涉及的是人的外在行为,即他所谓的定在,因为唯有达到了定在的意志才会被侵犯。他批判斯多葛和古代立法的一个共同错误是,他们都停留在自由意志和人格的抽象思维上,而不在其具体而明确的定在中,来理解自由意志和人格。黑格尔说,作为理念,它必须有这种定在。对各种犯罪应该怎样处理,不能用思想来解决,而必须由法律来规定。黑格尔对刑罚的问题有着广泛的论述,他认为刑罚的意义就是对犯罪的一种否定之否定。他说,犯罪行为不是最初的东西、肯定的东西,而是否定的东西。所以刑罚不过是否定之否定。现实的法就是对那种侵害的扬弃,正是通过这种扬弃,法显示出其有效性。如果说对所有权和财产所加的不利或损害,扬弃造成损害的侵害是给被害人以民事上的满足,即损害赔偿。那么,对犯罪的扬弃便是刑罚。这里黑格尔批判了实在法学的各种刑罚理论,如预防说、儆戒说、威吓说和矫正说。他认为所有这些观念都把犯罪及其刑罚视为一种祸害,犯罪是一种祸害,所以就需要刑罚这样一种祸害,其错误在于混淆了法律与道德、心理的关系,而没有考虑到不法和正义,即自由意志的定在和扬弃。黑格尔说,在讨论这个问题时,重要的是知道,犯罪应该予以扬弃,不是因为犯罪制造了一种祸害,而是它侵害了作为法的法。进一步地,犯人有其自由意志,其犯罪行为是对其自由意志的侵害,这样,对犯人所加的侵害就是一种正义。刑罚既然包含了犯人自己的法,“所以处罚他,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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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如果不从犯人行为中去寻求刑罚的概念和尺度,他就得不到这种尊重。如果单单把犯人看作应使变成无害的有害动物,或者以儆戒和矫正为刑罚的目的,他就更得不到这种尊重。

5.1.试述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答:奥斯丁以为,每一种法律或规则就是一个命令。具体地讲,首先,命令包含了一种希望和一种恶。其次,命令包含了责任、制裁和义务含义。责任存在的地方,就存在一种命令;存在命令的地方,就产生一种责任。在命令被违背和责任被违反的情况下可能会产生的邪恶,经常被称为制裁。基于恶并实施命令和责任的、因不服从命令而发生的恶,经常被称为惩罚。因之,命令可表述为:(1)一个理性的人怀有的希望或愿望,而另一个理性的人应该由此去做某件事或被禁止去做某件事;(2)如果后者不顺从前者的希望,前者将会对后者实施一种恶;(3)该希望通过语言或其他标记表达或宣告出来。命令有两类:一类是法律或规则;另一类是偶然或特殊的命令。命令“一般”地强制某种类的作为或不作为,这个命令就是一个法律或规则。但是,命令强制一个“特定”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它“特殊地”或“个别地”决定作为或不作为,这个命令就是偶然的或特殊的命令。奥斯丁进一步提出了“优势者”和“劣势者”的概念。他说,法律和其他命令来源于“优势者”而约束或强制“劣势者”。奥斯丁承认,法律是一种命令也存在一些例外,其中包括:(1)立法机关对实在法的“解释”;(2)废除法律之法和免除现存责任之法。(3)非完善的法律,或非完善义务的法律。另外,也存在表面上不具有,但是实际上是命令性的法律,它们是:(1)仅仅设定权利的法律。(2)习惯法是“法律是一种命令”的例外。从上可知,奥斯丁的法律定义,有两点是明确的:第一,“命令”是奥斯丁的法律定义的核心,奥斯丁的法律学说因此也被称之为“法律命令说”。第二,奥斯丁法律定义的基本因素包括:命令;主权,即政治优势者与劣势者的关系;主权命令而生的责任;和对不服从者以刑罚方式出现的法律责任之法律制裁。

5.2.试述奥斯丁的“独立政治社会”的含义和特征。答:在一般情况下,奥斯丁把“主权”和“独立政治社会”视为同一的概念。其含义是指,一个既定社会要形成一个政治和独立的社会,必须是两个特征的统一,即既定社会的“一般大众”必须“习惯地”服从一个“明确”和“共同”的优势者;同时,那个明确个人或明确人类团体“并非”必须习惯地服从一个明确的个人或团体。正是这种肯定特征和否定特征的联合,导致了特定的优势者主权或至高,导致了一个特定社会(包括该特定优势者)是一个政治的和独立的社会。奥斯丁进一步说明上述特征:(1)这要使一个既定社会能够形成一个政治社会,其成员的一般人或大众必须习惯地服从一个明确和共同的优势者。(2)特定社会要形成一个政治社会,其成员的“一般大众”必须习惯性地服从一个明确和“共同”的优势者。(3)一个特定社会为了形成一个政治社会,其成员的一般大众必须习惯地遵从一个“明确”和共同的优势者。(4)要建立一个政治社会,其民众必须习惯于服从一个特定和共同的优势者。但是,为了使特定社会成为独立的政治社会,这个特定的优势者必须“不”习惯地服从另外一个明确的人类优势者。

5.3.试述凯尔森关于法律规范体系的理论。答:凯尔森认为,一个共同体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了一个法律秩序,或法律规范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效力是规范的特征,实效是人们实际行为的特征,因此,一个规范的效力来自另一规范,而不是来自事实。凯尔森认为,法律制度并不是由同等层次的并列的规范组成的体系,而是一种由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的等级体系。每一个规范效力的理由都是来自另一个更高的规范,一个不能从更高规范中引发其效力的规范,我们就称之为“基本规范”。凡能从同一个基本规范中追溯其效力的所有规范,组成一个规范体系或秩序。这一基本规范是组成一个体系或秩序的各个不同规范之间的纽带。一个规范是否属于某一规范体系或秩序,标准就是它是否从这一体系或秩序的基本规范中引发出其效力。基本规范是同一法律体系中所有规范的效力的最终渊源,它是这个结构的最高层,要求任何其他规范忠实于宪法的基本规范。宪法为成文法和习惯法确定框架。这两种法律形式又依序为司法、行政和个人行为规定的规则。由于一个规范体系中的所有规范,除基本规范外,都是从一个更高规范中取得效力的,也即由另一规范授权或委托创立的,所以,这些规范也就有高级规范和低级规范之分,根据这一规范而被创立的是低级规范。除了基本规范是最高规范以及处于规范体系最低层次的最低级规范外,其他处于中间层次的规范既是高级规范又是低级规范。这些规范又有一般规范(如立法和习惯法)和个别规范(即法院和行政机关对一般规范的适用,如判决)之分。在凯尔森的规范等级论中,他还认为,大多数法律规范既适用法律又创造法律。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无疑是新的法律,但它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法律,从而也就是适用宪法规定。

5.4.试述哈特对奥斯丁理论的批评与发展。答:针对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哈特提出了法律规则论,他认为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是一个“失败的记录”,他认定法律两种规则的结合,即所谓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是法理学的关键,第一性规则是设定义务的规则,是原始的小型社会的法律规则,第二性规则是授予权利的规则,它由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构成。针对奥斯丁的道德和法律区分说,他坚持法律和道德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他也承认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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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定的联系,从而提出了著名的“自然法的最低限度的内容”的概念,这被学界认为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分析法学与新自然法学的一种妥协。针对奥斯丁“法律应然”和“法律实然”的区分,哈特予以坚持,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应该限定在实在法,从这个意义上讲,与其说哈特的理论是对奥斯丁理论的反叛,还不如说是奥斯丁理论的新的发展。哈特说,奥斯丁的学说包括三个相互联系的但又可以分开的基本内容。第一是关于法律的定义,即法律的命令说;第二是坚持法律和道德分开,即划分开实在法和正义法或理想法;第三是关于一般法理学研究的范围是分析实在法的共同概念。对以上三个基本内容,哈特表示他反对第一个,支持第二个和尊重第三个,以表示他是法律实证主义的代表人物。哈特反对由主权、制裁、命令三要素构成的法律命令说。他认为,法律命令说对法律的解释过于简单化。因为,其一,这一定义似乎仅适用于刑法,刑法是以刑罚作为后盾,命令或制止一定行为的法律。其二,除了规定人们应当从事或不从事的一定行为的法律外,还有授予各种公私权力的法律,就后一种法律而论,如果解释为以制裁作为后盾的命令显然是荒谬的。其三,有的法律的产生形式也不同于命令,如习惯法并不是以明文规定的形式产生的。其四,掌握主权者这一用语不能说明立法者本身也受法律的限制。因而法律命令说对法律的定义是一种失败。失败的根源在于,在命令、服从、习惯和威胁构成的这一学说的因素的观念中,都没有用以阐明的“规则”这一观念。针对规则的各种形式,哈特提出了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学说。

5.5.试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特点。答:(1)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方法是一种实证的方法,奥斯丁侧重于形式逻辑的方法和比较的方法,哈特采用了逻辑实证的方法。(2)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探索法律实际上是什么。奥斯丁将法律视为主权者的一种命令,凯尔森把法律归结为一种有效力等级的规范,哈特将法律视为两种规则的结合。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第一阶段,哈特的法律规则说是第二个阶段。(3)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不自称解决了法理学的所有问题,也不否认对于法律其他方面的认识。就奥斯丁而言,他把法理学的范围集中于实在法,至于法律应该是什么的问题,他认为这是伦理学研究的对象,而不是科学法理学研究的对象。就哈特而言,他认为法理学的任务是描述一种法律的结构,他在方法上反对自然法学的方法,但是,他也并不否认存在一种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4)在西方法学中,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以逻辑严密、语言简练见长,它比较客观准确地描述了法律的现象,更具有思辨的特点,不足的是,他们离法律实际离得太远,对于法律实际的关系似乎不太关心,这是一种绅士味道十足的理论。正因为如此,它受到了来自社会法学和自然法学的猛烈抨击。

5.6.试述哈特的法律规则说。答:哈特认为,法理学的关键问题在于两类规则的结合,这两类规则就是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第一性规则是行为和标准方式,它设定义务,即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而不管他们愿意与否,社会成员都被强制遵守。它是第二性规则依附或辅助的对象。这些规则源于社会的需要,并且用来保证一种满意的生活方式。这些规则的约束力的基础在于大多数人的接受,而且大多数人还对不合作的社会成员施加强大的压力迫使其遵守这些规则。第二性规则指授予权力的规则,它辅助或依附第一性规则。根据第二性规则,人们可以引进、修改和取消原有的第一性规则,或者决定第一性规则的范围或控制其实施。哈特认为,一个发送的法律制度必须有一套“第二性规则”为承认和执行第一性规则确立一种法定手段,从而由前法律世界走向法律世界,使第一性规则体制成为无可争议的法律制度。因此,第二性规则应该是:第一,用某种权威的方式鉴别法律制度中有效的规则,使之成为这一社会集团的、由它所行使的社会压力做后盾的规则。第二,规定改变第一性规则的正式的系统的程序。第三,建立详尽的审判与执法程序来保证第一性规则的实施。哈特十分重视第一性规则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认为这是“法律科学的关键”,是“法律制度的中心”。

6.1.试述梅因与萨维尼的理论异同。答:梅因是历史法学在英国的代表,他受到萨维尼的影响,两人的理论和方法有相似之处。两人都有历史的倾向,都重视历史,倾全力于古代历史的研究,并都重视罗马法的资料。在梅因看来,早期法律制度有重大作用。早期法对于法学家,正如同地壳对于地理学家那样重要,因为它们潜在地包含了以后法律具有的一切东西。但梅因至少在以下两方面不同于萨维尼,从而使科学的分析代替了抽象的“民族精神”:(1)法律的进化。梅因认为,早期的古老观念可能被后来的发展所抛弃。这个观点部分地受到黑格尔的影响,部分地受到达尔文的影响。他提出法发展的一般历史公式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即从奴隶、封建制的人身依附关系走向资本主义的人身自由。(2)不同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这当然不是梅因的发明,孟德斯鸠和奥斯丁早就开始了比较的研究。但不同于萨维尼的是,他既研究罗马法,又研究英国法。梅因用科学的归纳方法考察历史,以便寻出法律进化的一贯路程,而不像萨维尼那样,用玄学构思,即以民族精神为基础建立一个一贯的法学理论,再根据这个理论演绎出其他种种法律现象。梅因也重视习惯法,甚至也承认“民族精神”,但这些都是观察的结果,是从实在的历史中汲取的。梅因的理论涉及了古代罗马法、古代英国法、古代雅典法、古代日耳曼法和古代印度法,但是从总体上讲,他只是提及了印度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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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耳曼法,有所涉及英国法,更多地分析了罗马法。在梅因的心目中,罗马法是古代最成熟、最有代表性、最具典型性的古代法律。在梅因心目中,罗马帝国的法律是现代法律制度的起点,所以,他所论述的古代法与现代精神的关系实际上只是论述了法律制度的发端到罗马帝国法律的演变。对于西欧中世纪的法律,梅因并没有涉及;对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以及革命后的法律和法律理论,梅因要么不涉及,要么持批评态度。梅因相信社会的进化和法律的进化,这不同于德国的历史法学,后者反对立法,反对法典编纂,反对变革法律的传统。梅因的这个特点,与达尔文的进化论有关,与黑格尔的辩证法有关,也与他研究过以印度为代表的东方古代法律有关。

7.1.试述庞德关于社会学法学与其他法学派之间区别的观点。答:(1)社会学法学注重的是法律的作用而不是它的抽象内容。与19世纪的分析法学派、历史学派和哲学学派不同,社会学法学认为,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一种工具,而其他法学派并没有给予我们一种完全的自足自给的法律科学,它们给予我们的仅是使法律作为社会控制有效工具的一种手段。(2)社会学法学认为,法律是一项社会制度,人们既通过经验发现它,又有意识地创造它;法律既是由理性所发展了的经验,又是由经验所证明了的理性;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是可以通过人的智慧和努力予以改善的;法律科学的目的就在于促使我们进行这种努力,法学家的职责就在于发现能促进和指引这种努力的最好手段。分析法学派认为,法律是人们有意识地创造的,历史法学派和哲理法学派则认为,法律是被发现出来的。(3)社会学法学强调法律所要促进的社会目的,而不是强调制裁。法律规则的最终权威来自它们所保障的社会利益,当然它们的权威直接来自国家。而分析法学派坚持以国家武力作为制裁,历史法学派坚持以法律规则背后的社会压力作为力量,哲理法学派则坚持法律规则的道德基础具有拘束力。(4)社会学法学认为法律规则的种种形式不仅是手段问题,更重要的是法律制度、法律学说和法律规则的作用,并认为应研究如何使法律形式最适合当时当地的法律秩序的问题。其他派别则与之不同,分析法学认为制定法是法律的典范,历史法学认为习惯是典型。(5)社会学法学所使用的是实用主义方法,哲学观点各种各样,信奉实证主义、经验主义或现实主义,从不同的出发点阐释社会学法学。

8.1.试述马里旦关于“自然法”、“实在法”和“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论分析。答:马里旦说,自然法是处理各种必然地同“行善避恶”这一首要原则相联系的权利和义务。就其本性而言,它是普遍的和永恒的。实在法是在一个特定社会集团里有效的整套法律,是处理偶然地同首要原则相联系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它与人的理性和意志所产生的行为方式相联系,确定哪些事情是好的和可以容许的,哪些事情是坏的和不.允许的,国际法和万民法,处于自然法和实在法之间。它通过概念的运用或通过倾向为人所理解。在这一意义上,它属于实在法,并正式构成法律次序。但就其内容而论,国际法既包括自然法范围内的东西,也包括自然法范围外的东西。而在这两种情况下,他都理性推论出来;因而也就像自然法那样,是处理必然地同首要原则相联系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国际法和实在法依靠自然法而具有法律效力,并使其为人民所遵从。它们是自然法的延伸和扩展,是自然法进入到了人性的主要倾向越来越不能加以决定的各个客观领域。也就是说,自然法本身所未加确立的事情以后将被确定;或者借以实在法对待定的人确立权利义务关系。因而,在自然法,国际法和实在法之间,存在一种察觉不到的转化。有一种动力促使不成文法在人类法确定的领域内变得更加完善和公正。在这里,马里旦提出了人权动力发展的观点,认为人权是按照这一动力而在共同体中采取政治和社会的形式。

8.2.试述马里旦对特殊人权中新旧权利关系的观点。答:马里旦强调,新旧权利的关系要侧重把握以下两点。其一,人类新旧权利之间存在着矛盾和对立。从历史上看,新权利的产生是人们对某些旧权利激烈反抗、斗争并予以克服而取得的。其中的根本原因,可以用自然法的理论加以解释。在自然法里,有关的事情和法律本身存在着某种固定性,但它又存在着可变性,也就是说,随着事物进一步向前发展,随着人的认识水平的提高,人们就会自然地改变旧权利,确立新权利。其二,新权利和旧权利之间的矛盾是可以调和的。两种权利的对立,是两种对立的意识形态和政治制度的对立,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的绝对不调和。马里旦还从权利受限制的角度来看两种权利的对立和协调。如果每一种人权都具有神圣性,在本性上都是绝对无条件的和不受任何限制的,那么这些权利之间的任何冲突就一定不可调和。但是,这些权利既然是人的,那么至少就这些权利的行使,特别是各种经济和社会权利(人作为生活在社会中的人的权利之一)的行使来说,有时对个人给以某种程度的限制,这是一种正常的现象。造成人们中间难以消除的分歧和矛盾的,是对于那种限制的决定的价值尺度。这里便遇到了各种对立的政治哲学之间的冲突。马里旦声称,在这种情况下,要解决的问题,已不再是简单地承认各种不同种类的人权,而是据以贯彻哲学人权的能动的统一原则。

8.3.试述马里旦对三种对立的人权学说之间差异的观点。答:马里旦比较了三种对立的人权学说,即自由个人主义人权说、共产主义人权说和人格主义说,特别是比较了三者对于人类尊严的标志的主要观点。自由个人主义认为人类尊严的标志,主要是每个人单独处理自然财富,以便任意做他所要做的任何事情的力量。共产主义人权说认为人类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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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标志,主要是使这些同样的财富服从社会团体的集体指挥,以便解放人类劳动并取得对历史的控制的力量。人格主义人权说则认为人类尊严的标志,主要是使这些自然财富服务于人的道德和精神的福利或人的自主自由的力量。尽管三者差异如此巨大,但它们会在纸上写出类似的、也许是同样的人权项目。然而又不会用同样的方式来对待这个问题。每一件事情都取决于安排和限制这些权利的最高价值。正是根据彼此赞同的价值体系,决定着如何使人权进入被认为应该存在的领域。马里旦指出,三种学说谁是错误的,谁对人作出一个忠实的映象,谁作出一个歪曲的映象,尚待分晓。不过,他声称:“就我而论,我明白我站的立场,那就是我同刚才提到的第三个思想学派站在一起。”也就是说,他所维护的是所谓人格主义的人权理论。

8.4.试述富勒对流行法律概念的批评。答:富勒的法律定义是在批判一些流行的法律概念之中提出的。霍姆斯为代表的法律预测说是关于法律含义的第一种典型的说法,企图将法律和道德区分开来,要从一个坏人的角度来看待法律。而富勒则认为,这种学说是可以与新自然法学的法律道德性学说相调和的。因为人们既然要预测法院事实上将做什么,就必须说明预测过程,就必须问法院正在打算做什么,事实上就必须进一步了解创造和维护法律的整个体系,这时我们就会了解其中许多问题都是道德性质的。第二种流行的法律概念,是以弗里特曼为代表的公共秩序说,指通过法律指挥的各种工具和渠道而运行的有组织的政府。在这一意义上,所有现代社会包括法西斯国家都处在法治之下。富勒认为,这种观点是与法律道德性背道而驰的。法律的强力说是第三种流行的法律观念,主张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不同的标准就在于前者使用强力。富勒说,法律为实现其目标而必须估计到要做的事情,与法律本身完全是两回事。将武力和法律等同起来的观点是有一定的客观原因的,比如,刑法是与使用武力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部门。而在文明国家,对刑事案件又最迫切要求严格实行法制,因而也就容易使人们将刑法看作整个法律。此外,这种等同的看法在原始社会又有特殊的意义,在那时,建立法律秩序的第一步就是为防止私人之间使用暴力,而由社会垄断使用。事实上,现代法律中,有些法律根本没有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的机会,而因此认为它们不是法律是毫无根据的。第四种流行的观点是权力等级体系说,其代表为17世纪的霍布斯、19世纪的奥斯丁和20世纪的凯尔森等人。这种法律概念表明它注意解决法律体系内部的矛盾,但它却将一个法制原则加以绝对化,而忽视了其他法律原则。以英国的戴西为代表的法律的国会主权说,则是第五种流行的法律概念。这种理论认为,国会拥有无限的立法权。富勒说,这种说法与权力等级体系密切联系,也是错误的。

8.5.试述罗尔斯的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其适用。答:对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内容如下:第一,每个人都具有这样一种平等权利,即和他人的同样自由相并存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是这样安排的:(1)合理地指望它们对每个人是有利的;(2)地位和官职是对所有的人开放。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是首要的。如果违反了第一个原则,第二个原则也就是无足轻重了。第一个原则是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第一个部分,即社会制度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各种基本的平等自由方面,也即社会基本制度如何分配权利和义务。所谓基本自由包括政治选举权和出任公职的权利、言论、集会、信仰、思想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等等。这一正义原则要求人们平等地享有这些自由,正义社会的公民所拥有的基本权利应是同样的。第二个原则大致适用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关于权力、责任不平等或者权力差距的组织机构的设计,也就是说,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另一部分,即规定和建立社会经济不平等的社会制度,社会合作中利益和负担的分配。具体地说,它适用于人们在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在使用权力方面的不平等。这一原则承认,人们在收入和财富方面的分配是不平等的,但这种分配必须是对每个人有利,人们在使用权力方面也是不平等的,但掌握权力的地位和官职应该是对每个人都开放的,即具有同样条件的人应具有担任这种官职和占有这种地位。在这两个原则之间,“是按照先后次序安排的,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

8.6.试述富勒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答:富勒理论的独特之处在于他把道德分为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换言之,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愿望的道德是指善行、美德和人类力量的充分实现。义务的道德主要是体现社会生存最基本的要求,是一个有秩序的社会所必不可少的一些原则。愿望的道德是肯定性的,而义务的道德则是禁止性的。两种意义上的道德都与法律有关系,富勒称之为法律的内在道德和外在的道德的区别和相互作用。法律的外在道德指法律本身合乎一种外在的道德标准,历史上的自然法学所倡导的法律价值就是这个意义上的道德。法律的内在道德则是一种法律制度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条件或法制原则。这个意义上的道德是从前自然法学所没有发现的东西,富勒认为这却是他所谓法律道德性所探讨的东西,他把这种法律的内在道德归纳为八个方面,具体内容是:第一,法律规则的普遍性。第二,法律规则必须公布。第三,法律不能溯及既往。第四,法律必须明确,为人们所能容易理解。第五,法律规则不能相互矛盾。第六,法律不应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情。第七,法律规则应该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第八,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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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与实施必须相一致。

9.1.试述卡拉布雷西对于公害一污染纠纷中权利设置和规则保护问题的见解。答:卡拉布雷西认为传统的法律主要存在着三种情形:第一,权利授予不受污染者(原告),污染者(被告)不可以从事公害的活动;公害者或污染者(被告)要从事公害的活动,就必须征得原告的同意并支付原告所提的费用。这里,权利配置给原告,权利保护适用财产规则。第二,权利同样授予不受公害或者污染者(原告),不过,公害者或污染者(被告)可以从事公害的活动,但是他必须赔偿原告。这里,权利配置给原告,权利保护适用责任规则。第三,权利授予给公害者或污染者(被告),他可以按照自己的愿意污染环境;不受公害者或污染者(原告)可以让被告停止公害或者污染,但是原告要从被告那里“购买”“不公害一污染的行为”。这里,权利配置发生了变化,授予给了被告,权利保护适用财产规则。这第四条规则是讲:权利授予给公害者或污染者(被告),而权利保护则适用责任规则。具体而言,被告可以实施公害或者污染的权利,原告可以让被告停止污染的行为,但是当他阻止被告行为的时候,他要向被告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他的第四条规则是最理想的,它可以兼顾效率和分配,而其他三条规则并不能够达到这一点。卡拉布雷西区分了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财产规则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协商,财产的价格体现了双方的主观价值。买卖双方价格达不成一致的意见,交易就不会发生;而责任规则则基于市场的客观价值,实际上是公共设定的价格。这样,他的第三条规则和第四条规则主要是指这样的情形:我们允许人们在支付了某种公众设定的价格后,他们能够自由地取走别人的某物。第三与第四条规则的区分就是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的区别,第四个规则就是隐藏在普通法之中、但是没有被法学家们发现的东西。这个规则把经济效率和财富的分配同样看作是公害一污染侵权法的目的。

重难点分析 第一章古希腊罗马法律思想 第二节古希腊法律思想

一、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1.柏拉图法律方面的主要著作有:《理想国》、《政治家》和《法律篇》。一般认为,《理想国》主要体现了柏拉图早期的法律思想,《法律篇》体现了他晚年的法律思想,就他对于西方法哲学的影响而言,前者更为重要。

2.按照柏拉图所描绘的分工原则,这个国家应该由三种不同身份的人组成,亦即三个不同等级的人组成:统治者、军入和劳动者。

3.柏拉图的法律理想以正义为出发点并以它为归宿。从个人看,柏拉图的正义,就是指理性支配欲望,精神支配肉体。从一个国家看,柏拉图之正义,就是指各种天生不同等级的人,划分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他们“各司其事”和“各守本分”。

4.哲学王的统治,是柏拉图毕生所追求的理想。“哲学王的统治”实际上是“智慧”和“权力”的结合。推崇哲学王统治的另外一面,就是轻视法律的作用,所以《理想国》中的一个明显特点就是忽视法律的作用。《理想国》的一个主导思想就是认为知识和教化是社会进步必须依靠的力量,是关于自由的聪明才智的设想,不受习惯的约束,不受人类愚蠢行为和固执己见的限制,甚至能够指导习惯和愚蠢势力本身沿着通向理性生活的道路演进。

5.柏拉图共产共妻制度内容:第一,禁止统治者阶层(军人和统治者)拥有私人财产,包括房屋、工地和金钱,并规定他们须进入营房和公共食堂进餐;第二,废除固定的一夫一妻制的性关系,代之以按统治者的要求进行有节制的交配,其目的是为了获得尽可能优秀的后代。

6.柏拉图关于教育制度的设想是实现由国家控制的义务教育制,他的教育规划分为两部分:初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初等教育的课程是:体育训练身体,“音乐课”训练精神(诗歌的研究解释);高等教育的教育期从二十岁延长到三十五岁,课程是:数学、天文学和逻辑。

7.《政治家》和《法律篇》中包含柏拉图晚期的法律思想。在《法律篇》中柏拉图一再说明他的目的是描绘第二等最好的国家,而且极力强调法律的重要性。柏拉图说,凡是法律未能独立且无权威者,国家必定灭亡;反之,法律之尊严胜过统治者,那么国家必定多福。

8.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提及了五种政体形式:贤人政体,军阀政体(军人统治的政体)、寡头政体(少数富有者的统治)、平民政体(多数平民执政或民主制)、专制政体(暴君政体,一人独裁)。其中,他倾向于贤人政体。 9.在《政治家》中他首次提出划分政体的两个标志:第一,根据执政人数的多少;第二,执政者权力的行使是否按法律办事。政体分六种,即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暴君政体、寡头(财阀)政体和民主(暴民)政体。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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