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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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 航

一. 拖航术语

1. 拖航(Towing)——指平台作为被拖物由拖船拖带,从某一地

理位置向另一地理位置转移时所处的状态或过程。通常半潜式平台指自原井位(船位)处最后一个锚离底,至新井位(船位)处第一个锚到底止的作业期间;自升式平台指船体处于漂浮状态的作业期间。

2. 自航(Transit)——指平台依靠自身的推进装置和动力从某一地

理位置移往另一地理位置时所处的状态或过程。

3. 起拖(Beginning of towing)——指平台接拖后开始驶离原位的

作业。

4. 就位(Towing/Transit to site)——指平台进入井场并向预定的位

置接近和定位作业过程。

注:在进入井场过程中,拖航/移位与就位作业两者是互相交叉的。 5. 定位(Location positioning)——指平台在预定的位置布锚或插

桩的作业过程。半潜式平台指自第一个锚到底至调整预张力、校准船位结束的作业过程;自升式平台指自桩脚入泥至升船到压载位置的作业过程。

6. 作业极限(Operation limitation)——指平台的某一规定的作业

临界点。当作业条件或过程超过该临界点时,可能造成平台不可逆的受损状况,即无法恢复到安全的受控状态。

7. 单拖(Single tug towing)――指一艘拖船拖带平台的形式,通

常拖船主拖缆与平台过桥缆相连接。

8. 串拖(Series tugs towing)――指两艘拖船首尾串联、后拖船主

拖缆与平台过桥缆相连接拖带平台的形式。 9. 并拖(Parallel tugs towing)――指两艘或两艘以上拖船的主拖缆

分别与平台两条龙须缆和/或其他可作拖缆使用的链(缆)相连接、并排拖带平台的形式。

10. 绑拖(Side fixed tug towing)――指拖船绑在平台左或右舷帮的

拖带方式。

11. 前后拖(Bow and stern tugs towing)――指一艘拖船牵引平台艏

部,几条拖船牵引平台左或右舷尾部的拖带方式。

12. 近距拖航/自航(Short distance towing/transit)――指距离在100n

mile(含100n mile)以近的拖航或自航作业。

13. 中距拖航/自航(Mid distance towing/transit)――指距离在100n

mile~300n mile(含300n mile)范围的拖航或自航作业。在某些标准中,近距和中距拖航/自航作业亦称为油田移位(Field move)。 14. 远距拖航(Long distance towing)――指距离在300n mile以远

的拖航作业,在某些标准中亦称为远洋拖航(Ocean tow)。 15. 开阔海域(Open sea)――指离岸12n mile以外的海域。

16. 近海(Offshore)――指离岸12n mile以外、300n mile以内的海

域。

17. 沿海(Inshore)――指离岸12n mile以内(包括12n mile)的海

域,亦称内海或遮蔽海域。

18. 拖船(Towing tug)――指主拖船和辅拖船的总称。

19. 主拖船(Main towing tug)――指在拖航作业中从事拖带平台航

行的船舶。

20. 辅拖船(Assistant tug)――指在拖航作业中从事人员和货物运

输、护航、清道以及协助平台起抛锚和定位作业、并在特定条件下需具备拖航能力的船舶。

21. 护航船(Escort tug)――指在拖航作业中,专门从事护航、清

道作业、并具备拖航能力的船舶,是辅拖船的一种。

22. 拖航组 ── 全面负责指挥拖航作业中起拖准备和平台就位作

业的现场指挥协调机构。

23. 承拖方 ── 指承揽拖航作业合同/协议的乙方。 24. 委托方 ── 指钻井事业部,高级队长为现场代表。

二. 拖航要求

1. 拖带方式 1) 要求

① 应根据作业需要配备主拖船和辅拖船,必要时应配备护航船。

辅拖船如需协助起抛锚和定位作业,其马力应满足相应作业要求。 ② 应根据拖航距离、平台自航能力和拖带阻力(主要指平台船

型)、航区气象水文等条件以及该平台操作手册的要求选择适当的拖带方式。 2) 选择

① 通常应优先考虑采用单拖形式

② 下列情况之一可考虑采用串拖或并拖形式 ? 所提供的拖船中单艘船马力不能满足拖带要求; ? 期望缩短拖航时间;

? 平台无推进系统或该系统无法正常工作。 ③ 下列情况下不宜采用串拖或并拖形式作业 ? 航区海况恶劣;

? 航区需要护航船清道(如鱼船作业区)。

④ 采用并拖形式时应使平台龙须缆的受力沿船中心线对称分

布,并特别注意两艘拖船之间的作业配合。 ⑤ 平台进出港、狭窄水道航行或自升式平台海上就位作业时,

应采用前后拖形式。

⑥ 进入船坞时应采用绑拖形式。

⑦ 采取自航形式移位时,其要求和单拖形式相同。 2. 应急方案

1) 应根据航区的环境条件,制定拖航期间的安全措施和应急方案。 2) 平台应配备以下用于临时维修和堵漏的应急器材: ① 速干式水泥200kg; ② 砂200kg;

③ 混凝土固化剂10kg;

④ 木材(其中应有40mm×300mm规格); ⑤ 粘合剂; ⑥ 木楔、木堵头; ⑦ 角钢、板钢; ⑧ 钢缆;

⑨ 便携式潜水泵(可备用在平台或拖船)。 3. 插桩

1) 自升式平台插桩作业应预先取得井场/锚地的海床资料,必要

时应取芯分析。 2) 桩靴式平台通常适用于硬土、珊瑚区或其他不平坦的海床。对

于软质海船,插桩深度不宜超过18m。 3) 沉垫式平台通常适用于泥土剪切值小的海床(坡度≤1.5°),

在有珊瑚区、大砾石的海床则不宜使用。 4. 起拖

1) 起抛锚/升降作业

① 起抛锚和定位作业宜在白天进行。

② 自升式平台升船时不允许超过规定的最大可变载荷和升船

载荷,漂浮状态时不得超过最大吃水。 ③ 自升式平台为拔桩而增加船体吃水时,桩靴式不允许超过计

算漂浮吃水0.3m、沉垫式不允许超过计算漂浮吃水0.6m。 ④ 自升式平台在升降和拔桩/插桩过程中, 应控制其水平倾

斜度不超过0.3°。 ⑤ 如作业条件不满足以上4条要求,则作业前应进行风险评估,

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2) 接拖和起拖

① 平台采取的拖缆专递方式,应安全、快速,并且容易被拖船

所接受。使用的拖缆引绳应轻便并具有较高的强度,足以安全地将拖缆牵引上主拖船甲板。 ② 平台拖缆在连接主拖船拖缆前,应使用液压钳或其他设施临

时固定。拖缆连接好后,应确认所有连接构件紧固。 ③ 起拖前,应确认锚头或桩脚完全离底。 5. 航行 1) 拖航间距

① 拖航期间,应使用测深仪或类似设施测定航线上的水深。如

拖船或平台的龙骨距离海底小于5米,应进行准确的测定并考虑到波高的影响,谨慎操纵。 ② 综合系柱拖力和所采用的出缆长度,通常应使拖缆悬垂点与

海底的间距不小于5米。 ③ 通过狭窄水道时应具备良好的能见度。 2) 浮态

① 为避免平台受到涌浪砰击和改善平台的耐波性,拖航时平台

可保持最小为0.005倍型长的尾倾,同时应保持横倾角为零。 ② 半潜式平台在拖航期间如环境载荷超过设计极限,则应调整吃水至抗风暴状态。 ③ 当自升式平台桩腿提起并处在拖航状况时,其横摇和纵摇均

不得超过6度;或者按该平台批准的操作手册中的规定,当摇摆接近六度时,应对航向、速度及桩腿高度进行调整使之缓和。 ④ 控制自由液面 3) 平台操作 拖航期间平台应确保

① 机舱和控制室连续24小时的人员值班;

② 定期检查甲板载荷的固定和变化情况,以及水密设施状况、

动力系统和推进设备运转情况; ③ 定期检查舱室液位,并每天核实稳性; ④ 按要求接收天气预报;

⑤ 避免由于重大负荷的变化而导致稳性损失的作业。 4) 避碰

① 应按照《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规定进行操作。

② 主拖船应负责航行中的避让和航向的修正,确保平台沿计划

航线航行,每隔4小时记录如下数据并向业主报告: ? 船位、航向、航速; ? 拖缆状况; ? 平台的横摇、纵摇; ? 视风向、视风速、浪高; ? 能见度; ? 预达时间。

③ 护航船(如果有)应保持在主拖船前方、左右进行清道,必

要时可顶替主拖船。 ④ 平台与主拖船、护航船之间应保持24小时的视觉和通讯联

络,夜间航行应特别谨慎。 6. 定位精度

1) 平台的最终定位精度应符合下述要求:

? 首向偏差:不超过±3° ? 锚位偏差:方位偏差不超过±5° ? 相邻锚的夹角误差:不超过±6° ? 锚链长度误差:不超过-4%

? 船(平台)位偏差:不超过以设计井位为圆心,半径为30m

的范围。 2) 定位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向作业者监督提交定位作业报告。 7. 插 桩

1) 就位作业宜选择在平潮时进行,并满足作业条件要求。 2) 应确定平台下放桩脚时的运动极限。操作手册应给出最大允许

升沉值、纵/横摇摆角度和摇摆周期。 3) 插桩时应有效地控制平台的漂移,通常可借助平台自身的锚泊

系统和辅助船的牵引协助定位,并在拖带航速为零时进行插桩。 4) 如做抓力试验,应按照本标准相关的规定进行。

5) 插桩并升船后,通常应保持平台底部与波峰之间的气隙高度大于1.5m。 8. 压 载

1) 压船的载荷应计算确定。压载状况下,桩腿上的载荷是模拟平

台在极端环境条件下的承载状况而设计的,作业时不应超过该设计值(最大允许载荷值)。 2) 压载时应将载荷同时作用在每个桩腿上,使其均匀受力。压载

过程中,应密切观察平台的水平状况,并调节桩腿的压载速度(压载水流速),使平台在桩腿插入过程中,最大倾斜度控制在0.3°以内。

如果在压载过程中平台倾斜超过0.3°,应通过减缓或停止倾斜边的压载进行调平,不得试图利用排水手段进行调平。

3) 桩脚插入海床后,应观察至少30mm,确认平台下陷后处于稳

定状态。 4) 解拖作业可在定位结束、平台升离水面3米后进行。 9. 升 船

1) 升船作业前,必须确认平台处于稳定状态,并排出所有压载水。 2) 升船时平台的总载重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最大允许值。 3) 升船过程中应将最大倾斜度控制在0.3°以内。

三. 拖航检验

(一)拖船检验包括

2. 3. 4. 5.

1. 确认拖船的船舶证书的有效性;

确认拖船技术状况和有关文件资料以及拖航计划适合拟进行的拖

航;

确认拖船配备的拖曳设备具有合格证件,并适合将进行的拖航作

业;

对拖缆机操作系统、制动系统和应急释放系统进行检查和试验; 检查拖缆、龙须缆(链)、卸扣、三角眼板、拖索拱架和导缆孔等的技术状况,并应符合规定;对拖缆的易摩擦部位的防损保护

应予检查;

6. 当使用拖钩作业时,应按规定检查拖钩装置。

(二)被拖物的检验

1、 被拖物的检验应包括

1) 确认被拖物的证书和有关文件的有效性; 2) 确认被拖物的结构强度和稳性适合所进行的拖航; 3) 如被拖物上载有物件,应检查物件的装载和固定并应符合装

载和固定强度计算书的要求;绑扎固定应可靠;

4) 对防止进水设施、排水设施、锚泊和系泊设备、舵和螺旋桨、号灯和号型、登船设备、防火和灭火设施以及拖曳设备的拖力点

(拖力眼板或缆桩等),应进行检查和试验;

5) 为适应拖航的临时修理或加强工程,应进行检查和试验; 6) 对有人的被拖物,应检查人员的生活设施、通信设备和必要

的救生设备等;

7) 拖航期间所用的重要装置应进行运转试验;

8) 临时装设的带缆桩和拖力眼板应按规定审核设计,并仔细检

查施工质量;

9)

如验船师对被拖物的水线下结构有怀疑,可要求作水下检查

或坞内检查。

(三)海上拖航的条件

1. 拖航前应制定好拖航计划及拖带与操作手册(如有时),其副本

应保存在拖船船长处;

2. 拖船的船员和被拖物的船员(如适用时)应具有适任的资格证书;

3. 拖航计划。

(四)天气预报

1. 拖船应具有能在整个拖航作业期间获得基于24小时天气预报的

设施;

2. 在预定离港时间24小时之前应开始收听出发港区域的天气预报;

3. 气象预报至少应包括下述信息:

1) 该区域的天气概况;

2) 风速和风向; 3) 浪高和周期; 4) 涌高和周期; 5) 48小时的天气趋势。

4. 在整个拖航期间,拖船(如被拖物上留有人员,也应与拖船相同)

至少应每隔12小时收听一次天气预报。如果对拖航有特殊的气象条件限制,则应更频繁地收听气象预报。如预计天气有重大变

化,还应直接与气象发布单位取得联系。

(五)被拖移动平台与其他海上设施的检验

1. 完整稳性、浮态与航速:

1) 被拖移动平台完整稳性应满足法规(海上移动平台)的有关规

定及批准的操作手册的规定。

2) 移动平台拖航时应保持适当的尾倾,自升式平台尾倾量建议不

小于0.3m,半潜式平台的尾倾量建议不小于0.4m。

3) 移动平台拖航时应有适宜的拖航速度。具有自航能力的半潜式平台,在拖航时若同时开动其推进主机,则其叠加拖航速度应不大于10kn。拖船应有在相当于20m/s风速的情况下安全制动及操纵移

动平台的储备拖力。 2. 绑扎与固定

1) 移动平台上的一切可移动的设备、工具、物料都应按批准的操

作手册的要求进行绑扎并有效紧固。

2) 移动平台上直升飞机坪的活动坪板,在无限航区拖航时应取下并固定在飞机坪后部。移动平台井口处如装有活动的网板或平台板,

在无限航区拖航时亦应取下并固定。

3) 甲板上管架间存留的部分钻杆、钻挺、套管等除应用链条或钢索绑扎外,还应在管架两端设置防止管子、钻杆纵向滑动的挡板。 4) 自升平台桩腿的楔紧系统的上、下楔块应紧贴着桩腿和平台主

体,以防止在拖航中桩腿活动而受过大的应力。

(六)拖曳设备

1. 通则

1) 拖船和被拖物上各种拖曳设备均应按认可的标准设计,并经

验证合格,其验证的合格证件应存放在船上。

2) 拖缆、应急拖缆、短缆、龙须缆(链)、三角板、卸扣及拖曳环等的合格试验证件以及拖力眼板计算资料,在进行拖航检

验时应提交给验船师审核。

2. 拖缆机

1) 拖缆机的设计、尺寸及其支承件,应能承受主拖缆的破断负

荷而无永久变形。

2) 拖缆机的制动装置应具有相应于其适用的最大拖缆破断负

荷的1.1倍的静握持力。

3) 拖船的拖缆机除应有主制动装置外,还应备有一应急制动装置,其最内层拖缆上的制动力至少应为拖船静态系柱拖力的2

倍,且不必依靠拖缆机的常规动力源。

4) 拖缆机在制动、制曳与回收等操作时,应能从驾驶室应急释放拖缆。此种应急释放应在任何情况下,甚至在正常动力源发

生故障时均能应急释放拖缆。

5) 应急释放拖缆后,拖缆机制动器应仍能正常使用,而拖缆机

电动机不得自动连接。

6) 拖缆机在应急释放拖缆或失去电源时,均不能导致制动器的

完全脱开。

7) 拖缆机应提供在卷筒上能有效地排卷拖缆的装置。

8) 对于新造的拖船,建议其拖缆机应装设测定拖缆拉力的仪器,该仪器至少应能记录最大拉力和平均拉力,同时有超负荷报警及拖缆放出长度的指示器,并在驾驶室内显示上述数据。 9) 液压拖缆机应装有压力安全阀,以确保其系统的工作压力不

超过设计压力。

3. 主拖缆与其他拖曳设备

1) 拖缆和其他拖曳设备的强度要求:

① 主拖缆和备用拖缆应为钢缆,其最小破断负荷按拖船系柱

拖力Ft由

下表决定。 系柱拖力Ft(kN) 最小破断负荷(kN) <392 3 Ft 392~883 (3.8- Ft/491)Ft >883 2 Ft ② 正常作业情况下,拖缆所承受的负荷不超过其破断负荷的

50%。

③ 无限航区或近海航区的拖船,其拖缆和备用拖缆应尽可能分别绕卷在各自独立的卷筒上。如不能做到,应将备用拖缆存放在能确保安全有效、迅速容易地转到主拖缆卷筒上的位置内。对于航程超过3周的拖航,建议额外另备1套备用拖缆。如有两个

被拖物,拖缆应分别连接(主缆和备缆)。

④ 拖力点或拖力眼或系缆桩,至少应能承受主拖缆最弱部分

的破断负荷的1.3倍。

⑤ 应急拖力点的强度应超过主拖缆的破断强度。

⑥ 备用拖曳设备的所有要求应不低于相应主拖曳设备的要求。 ⑦ 所有卸扣、环及连接设备的极限负荷能力,应不小于其使

用的最大拖缆破断负荷的1.5倍。

⑧ 连接三角板与短缆的卸扣以及连接短缆与主拖缆的卸扣的安全负荷,应较连接三角板与龙须缆(链)卸扣和连接龙须缆(链)与拖力眼板卸扣的安全负荷再增加20%的冲击负荷。但系柱拖力≥1962kN的拖船,上述卸扣仅须增加10%的冲击负荷。 2) 拖力眼板应布置于横舱壁和纵舱壁的交叉处,或甲板下方有足够强度的节点处,其型式应为迅速解开式或经认可的其他型

式。

3) 拖力点或拖力眼板与船边缆桩或导缆孔之间应有适当距离以便于操作。无论使用单根或双根的龙须缆(链),其伸出船边缆桩或导缆孔到连接三角板或卸扣的一段长度至少应为3m。 4) 拖曳设备中的卸扣应为螺栓式并带有螺帽及开口销。 5) 拖缆及龙须缆(链)的琵琶头不应使用人工插接嵌入法,应使用包锌固定形式或其他机械接合的琵琶头,拖缆琵琶接头处

应有硬压锻制材料的缆端嵌环或其他等效措施。

6) 拖缆和龙须缆(链)的缆芯应为硬质钢芯或麻芯,并应有良好的润滑。每一侧的龙须缆(链)的破断强度应不小于主拖缆

的破断强度。

7) 在无限航区或近海航区拖航作业时,拖船与被拖船在接拖操作上的技术需要时应使用一根长度不小于30m的短缆,短缆的破断强度应与主拖缆的破断强度相当,短缆两端的琵琶头应

符合上述的要求。

如短缆采用合成纤维缆,其破断负荷应满足如下要求:

① 拖船系柱拖力小于490.5kN时,应为拖缆破断负荷的2倍; ② 拖船系柱拖力大于981kN时,应为拖缆破断负荷的1.5倍; ③ 拖船系柱拖力在490.5-981kN之间时,按内插法决定。

8) 海上拖航应使用拖缆机,除在沿海及遮蔽航区内短距离拖航

外,一般不应使用拖钩装置。

9) 对无留守船员的被拖船,为使拖船能可靠而迅速地接拖,应急拖缆一端应连接至应急拖力点,另一端应连接在具有足够长度和强度的引缆上,引缆的端头处应连接一个具有相当浮力的

鲜红色的浮具。

10) 在拖缆所经过的易磨损的部位,一般应设有合适的防磨损设备,如使用防擦链,防擦链应从拖力点延伸至导缆装置之外至

少3m,防擦链一般应为有档链。 11) 拖曳设备备品的数量:

拖船至少应有重新布置拖带系统的一整套拖曳设备的备品。此外,还配备应急尼龙拖缆1条,其尺寸应与主机功率相匹配,长度不小于200m;其他连接件,如三角板、卸扣、衬套、龙须链等,建议

另备1套。应有备用拖力眼板或拖桩1对。备用拖索具的尺寸应与主用拖索具的尺寸相同。

12) 根据拖船功率主拖缆的长度可按下表决定。 拖船功率(kW) 主拖缆最小长度(m) 1500 14700及以上(20000马力) 1000 7350及以上(10000马力) 700 2205及以上(3000马力) 600 1470及以上(2000马力) 500 1470以下(2000马力)

四. 拖航准备(渤五)

1. 随拖物资

燃料、淡水和食品等生活物质可按如下标准配备:

1) 拖航时间在10天内时,配备量=日消耗量×10×200%;

2) 拖航时间为10~20天时,配备量=日消耗量×计划天数×

175%;

3) 拖航时间超过20天时,配备量=日消耗量×计划天数×

150%。 2. 拖航前必须进行重量重心计算,校核重心高度是否在允许范围之

内。 3. 桩腿固定:绷好桩腿牵制钢缆,牵制钢缆每个桩腿二根, 纵向横

向各一根,牵制钢缆在降船前, 当井架移向船中后就挂上。放置好每个桩腿在甲板处及升降室顶处之固桩块,每层固桩块为28块,按规定位置放置。 4. 井架固定:顶部驱动装置等应放至固定位置并固定好。井架上、

下底座应移至规定位置。放置好井架上、下底座的8个定位插销,且紧固所有固定螺栓。上底座固定螺栓共20个,下底座固定螺栓共24个。绷好井架及下底座牵制钢缆。 5. 潜水泵固定:将潜水泵升至最高位置,放置好支承插销(2个),

拧紧定位螺栓(4个),且插好潜水泵套筒与甲板座之间的紧固楔块(6块)。绷好潜水泵牵制钢缆。 6. 起重机固定:起重机臂杆置于升降室顶之拖架上,主钩及付钩均

应钩至相应的眼板上再收紧。 7. 燃烧器臂固定:燃烧器臂与托架之间除用螺栓固定以外,还应加

捆钢索将其紧固。 8. 甲板上钻杆、套管、临时设备等均须分别固定好。

9. 所有水密门、窗、窗口盖、人孔盖、通风筒、空气管头、深孔、

油水注入口、泥浆及输灰注入口、通海阀等,均应按水密要求进行检查。

五. 拖航操作(渤五)

1. 降船作业 1) 降船作业的准备

计算重量重心,估算船体吃水,并按拖航作业要求调整载荷。卸掉钻台上的所有负荷,移动井架,使井架下底座前腿置于#35肋位处,并按拖航要求固定。甲板上的所有活动物件均按拖航要求固定,甲板上所有风筒、舱口盖、人孔盖、测深孔、注入孔等均按水密要求进行检查。泥浆舱3个通海阀,泥浆池4个通海阀以及注入海管中的截止阀均应严格关闭,并要求记入航行日志中。

2) 降 船

① 各桩脚处应有专人负责观察和操作,按照指令降平台,并

向控制室报告情况; ② 平台降至离水面3m~5m时,主拖船倒车靠近平台艏部进

行接拖; ③ 平台可使专用绞车钢索将三角缆挂上递给主拖船,或用人

工投掷、抛绳器或抛绳枪的方法将过桥缆的引绳传递给主

拖船; ④ 在主拖船开始回收引绳时,平台用专用绞车配合下放三角

缆,将过桥缆传递给主拖船; ⑤ 主拖船用卸扣把三角缆和主拖船拖缆连接好后,慢速进车,

放拖缆至预定长度停车待命; ⑥ 升起并固定潜水泵或深水泵塔(该项作业应视其他作业的

进度配合进行,应避免潜水泵或深水泵在降钻井平台时插

入泥中而损坏);

⑦ 继续降平台至一至二米吃水;

⑧ 停止降平台,检查所有压载舱、泥浆泵舱、水泥泵舱等处

通海阀门的水密性,确认正常后,然后降平台到漂浮吃水。

注意:在整个降平台过程中,应保持船体倾斜度不超过操作手册中的

规定值。如果钻井平台周围有障碍物,应同时观察二者之间是否有挂、碰现象,及时将情况报告控制室。

3) 排 水

当平台降船至水面达到预计漂浮吃水,准备进行桩靴排水作业:

? 将桩腿上空气注入孔打开,与空气管线相连,将加/排海

水孔打开,与21米排海水软管连接,软管引至舷外。并根据作业水深和入泥深度计算排水空气压力,使桩靴内

外压差不超过3.3kg/cm2。 ? 排水作业:空压机组投入工作,打开固桩架顶上的空气

截止阀,则压缩空气通过管线进入桩靴,桩靴内的海水在压缩空气的压力下,通过海水注入排出管,及与之相连的软管海水自由排出舷外。直到在海水排放口没有海

水溢出,则排水工作结束。 注意:只有打开排水口丝堵后,方可进行注气操作,并由专

人检查。

? 排水工作结束后,关闭在固桩架顶上的空气管线截止阀,

卸除联结软管及海水排放胶管,堵死并拧紧桩腿空气进入口,则海水排放工作全部完毕,转入冲桩或拔桩程序。

2. 冲、拔桩 1) 冲 桩

在固桩架顶部与桩腿相连的软管通过冲靴底、冲靴面1、冲靴面2、

冲桩腿下部、冲桩腿上部等截止阀分别与桩腿内的五道冲水管线联接无误,特别要注意不要联错,开动泥浆泵。

冲桩程序原则上操作根据钻井船在井位站立的时间长短,井位的海底土质等条件自行决定。

推荐冲桩程序如下:共分五层,由上至下依次进行,即首先打开截止阀(冲桩腿上部),确认该层已经冲松动,则该阀关闭,打开截止阀(冲桩腿下部),确认该层已经松动,则该阀关闭,打开(冲靴面)、(冲靴面)阀,相对喷冲时间要长一些,这样可以减少最下层的喷冲压力。最后打开(冲靴底)阀,向桩靴底部进行喷冲,喷冲时间适当长一些。确认五道喷冲部位全部松动后,开始拔桩。

2) 拔 桩

当确认桩靴可以拔动,而且已经能够在拔桩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先拔出一段距离,然后停止拔桩。拆掉固桩架顶部所有联接软管,关闭截止阀,堵死桩腿上全部的连接孔,继续拔桩。拔桩时一般为对角线拔桩,如有特殊情况也可以单桩拔桩,单桩拔桩有可能出现问题,在拔桩时应尽量避免,为避免此情况的发生,当松动的桩靴上拔一至二节后则停止上拔,按a、b程序喷冲及上拔另外二桩,这样交替进行在一定程序上可避免单桩拔桩工况的发生。在拔桩初始状态如发生有桩腿拔不出的先兆,可加大泥浆泵排量并延长冲桩时间,直到冲桩松动能拔出桩(靴)为止。

3. 起 拖

1) 起拖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检查并确认所有压载阀、舱底管线阀门和压载舱盖已关闭,除操作必须的除外。

2) 起完锚后,按以下步骤起拖:

? 主拖船放出拖缆至预定长度,适当加速并带上拖力; ? 调整航向并逐渐加速到预定航速,护航船在前面清道护航;

? 悬挂信号标(白天)或开航行灯(夜晚)。

4. 升船作业

1) 升船作业的准备

就位前应根据各个气象台站的预报,掌握予定升船时间内24小时的天气变化趋势。特别注意的是要判明实际的海上情况,确定升船时间。根据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及桩靴入泥深度计算书,确定要采用的安全入泥深度。

2) 升船作业前的检查

① 升船作业前必须对主要动力设备及升降装置进行认真的检

查。

② 检查空气瓶及空压机状态情况。

③ 启动柴油机,检查各发电机组全面运转情况。

④ 解脱甲板吊车的固定,启动起重机柴油机,检查主钩、付钩

及回转动作

等情况。

⑤ 解脱潜水泵的固定,使潜水泵处于备用状态。

3) 拖航就位、注水

钻井船搬迁至新井位,一切按照拖航要求处理。在就位之后,应将靴内注满海水。如果在就位之前注水, 平台吃水不超过3.6m (桩靴内不一定加满水) 四只桩靴与相应的管线共有容积约555m3。

① 准备

拖航就位后,船上主、副电站,升降装置准备工作就绪外,将潜水泵安装完毕,关掉海水总管的海底门,将桩腿上注入海水的口丝堵打开,与管线系统的胶管联结完毕,同时阀门打开备用。另将桩腿上适当部位的空气注入口打开一个。

注意:只有打开空气口丝堵后,方可打开注水闸门,并由专

人检查。

② 注水

上述准备工作完成后开动潜水泵,除保证船上电站及其它用户用水外,主要的向桩靴注水,直到海水从空气管线开口处流出,表示海水已经注满,关闭海水注入截止阀V6,将注入胶管从桩腿上拆除,将海水入桩腿入口及空气口全部堵死,拧紧,则注入海水工作完毕。注水期间应有专人值班,注水完毕后及时通知中控。 注水时,可以分别注入,也可以同时注入。注水结束后,则进行正常的压桩,升船等工况的操作

4) 升船作业 ① 放桩、插桩及压桩

? 放桩:升船前首先是放桩,即把桩腿下放至海底。 ? 插桩:就位后插桩前,桩靴内应注满海水,然后插桩、

压桩。当桩靴接触海底时即进入插桩状态。随着桩靴/桩腿的插入深度增大,主缸上腔压力逐步升高。 ? 压桩:当插桩状态主缸上腔压力升至4.9Mpa(50kg/cm?)

时即转入压桩状态,压桩过程中船体逐渐升起,吃水减少。当吃水减至予压所需之吃水时(建议此时吃水在船体基线以上0.5~0.6m)便进入予压阶段。予压按对角桩

进行,每桩予压负荷为2100t即压力表上压力为20.58Mpa(210kg/cm2)。在予压负荷下,必须稳定维持15

分钟。

② 升船

予压结束后即开始升船,升船过程中必须随时注意调平,船体倾斜不能大于1度。升船高度是指船体底部升高离水面之上的高度,根据不同水深及海况条件定为6~8米,在渤海地区大致建议如下表。在海上升船过程,随时调节潜水泵的深度,升船结束,各桩腿卸荷装置进行卸荷,最后放置好固桩块,每个桩腿设置二层,即升降室顶一层和船体固桩区底部一层,每层28块。

工作水深(米) 8.5~10.0 10.0~20.0 20.0~40.0

波高(米) 6.0 8.0 11.0 升船高度(米) 6.0 7.0 8.0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1k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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