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_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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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R0004—2009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

监察规程

Supervision Regui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

Stationary Pressure Vessel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年8月31日

前 言

2007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

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修)订《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

的立项计划。2007年9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室组织

有关专家成立了制(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容规》制(修)订

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

草工作时间表。2007年11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容

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10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

民的意见。2008年5月,工作组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第三次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

理形成送审稿。在制(修)订过程中,特种设备局还多次与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容规》

制(修)订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且委托中国特检院和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分别于2008年

1月和2008年7月,组织召开2次专题研讨会,讨论《容规》中无损检测部分的修改。2008

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

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8年10月,本规程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WTO/

TBT进行了通报。2009年4月,工作组回复了WTO/TBT的咨询意见,并且于2009年5月

在北京召开了《容规》定稿会,最终确定了《容规》报批稿的内容。2009年8月31日,本规

程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将《容规》转化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确立其在

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中的位置;充分吸收事故教训;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解决《容规》中存在的对行业影响较大的突出问题,重要内容变化要有论证、调研、数据的

支撑;强化使用管理和应急救援预案;体现节能原则;促进生产,方便企业;吸纳成熟的科

技成果,有利于技术进步、科学发展;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安全技术规范与技术

标准协调一致。

在实际制(修)订工作中,考虑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规定的

各项制度、有关要求、名词术语等统一,变更安全监察主体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

其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基本保留原规程的结构框架和主体内容。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

本要求的思想,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方面提出基本安全要求,

并且不涉及与产品有关的技术细节。与当前节能减排降耗的基本国策相结合,提出有关的基

本要求,如安全系数调整、换热器热效率、保温保冷要求、定期检验的耐压试验等问题。力

争解决压力容器分类问题,引入危险性、失效模式的概念,从单一理念上对压力容器进行分

类监管,突出本质安全思想。调整《容规》适用范围,覆盖《条例》范围内尚未纳入安全监

察的全部压力容器;同时,将原1999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改为《固定式压力容

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另行制定《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并且暂时保留超高

压容器、简单压力容器、非金属压力容器等近年颁布的有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调

整一些过于刚性的规定,给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留有出路和渠道。调整一些不合

理、过时的规定,如液化气体设计压力、有色金属、胀管率、材料复验、焊接试板等问题。

与科技工作协调,吸收先进科技成果,引入基于风险的检验(RBl)技术、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

(TOFD)、缺陷评定方法等成熟的科技成果。调整(删除)过细的数据表格,增加压力容器产品

数据表,提出信息化工作要求,为今后信息化管理打下基础。

参加本规程制(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寿比南、谢铁军、贾国栋、

郑 晖、戚月娣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王晓雷、李 军、常彦衍、张建荣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秦晓钟、杨国义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汤晓英

浙江大学 郑津洋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缪春生、袁 彪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李世玉、张迎恺

金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 刘 静

中石化燕山石化公司 王 光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刘农基

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 张延丰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 吴绳武

中国寰球工程公司 叶日新

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 曲建平

原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宋鸿铭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检验研究院及其苏州分院、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浙江大学等

单位为本次《容规》制(修)订进行了大量的调研、会议组织工作。

目 录

1 总则………………………………………………………………………(1)

2 材料………………………………………………………………………(4)

3 设计………………………………………………………………………(9)

4 制造………………………………………………………………………(17)

5 安装、改造与维修………………………………………………………(30)

6 使用管理…………………………………………………………………(31)

7 定期检验…………………………………………………………………(34)

8 安全附件…………………………………………………………………(37)

9 附则………………………………………………………………………(40)

附件A 压力容器类别及压力等级、品种的划分…………………………(41)

附件B 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44)

附表b 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45)

附件C 压力容器产品铭牌………………………………………………(46)

附件D 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法…………………………………………(48)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 总 则

1.1 目的

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2 固定式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

l-1 )。

注1-1: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移动式空

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

1.3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2);

(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注1-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

体(注1-4)。

其中,超高压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

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

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注1—2: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其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

注1-3: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

圆整。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压力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1—4: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作压

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1.4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程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本条范围内压力容器

的安全管理。

1.4.1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容积大于或者等于25L的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

1、3、4章的规定:

(1)《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不适用的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2)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

式热交换器、空分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3)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螺旋板热交换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

(4)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

给水(泡沫)压力罐;

(5)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6)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如电容压力容器);

(7)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以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8)机器设备上附属的蓄能器。

1.4.2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和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

容积大于1L并且小于25L,或者内直径(对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的最大几何

尺寸,例如矩形为对角线,椭圆为长轴)小于150mm的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

则和3.1、4.1.1的规定,其设计、制造按照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1.4.3 只需满足总则和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

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 L的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4.1.1的规定,其

设计、制造按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1.5 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氧舱;

(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余热锅炉;

(3)正常运行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容器(包括在进料或者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

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容器);

(4)旋转或者往复运动的机械设备中自成整体或者作为部件的受压器室(如泵壳、压缩

机外壳、涡轮机外壳、液压缸等);

(5)可拆卸垫片式板式热交换器(包括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空冷式热交换器、冷却

排管。

1.6 压力容器范围的界定

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其范围包括压力容器本体和安全附件。

1.6.1 压力容器本体

压力容器的本体界定在下述范围内: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螺纹连接的

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

个密封面;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的连接焊缝。

压力容器本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壳体、封头(端盖)、膨胀节、设备法兰,球罐

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以上(含M36)的设备主螺柱以及公称直径大于

或者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

1.6.2 安全附件

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

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等。

1.7 压力容器类别

根据危险程度,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以利于进行分类监督管

理,压力容器类别划分方法见附件A。

1.8 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本规程规定了压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

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1.9 不符合本规程时的特殊处理规定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压力容器,不符合本规程要求

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

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

关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压力容器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1.10 引用标准

本规程的主要引用标准(以下简称本规程引用标准,注1—5)如下:

(1)GBl50《钢制压力容器》;

(2)GBl51《管壳式换热器》;

(3)GBl2337《钢制球形储罐》;

(4)JB/T4710《钢制塔式容器》;

(5)JB/T4731《钢制卧式容器》;

(6)JB4732《钢制压力容器一分析设计标准》;

(7)JB/T4734《铝制焊接容器》;

(8)JB/T4745《钛制焊接容器》;

(9)JB/T4755《铜制压力容器》;

(10)JB/T4756《镍及镍合金制压力容器》。

注1—5:本规程的引用标准中,凡是注明年号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

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明年号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1.11 监督管理

(1)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

测,均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2)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等,应当按

照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

(3)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

的执行。

2 材 料

2.1 通用要求

(1)压力容器的选材应当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性能、物理性能和工艺性能;

(2)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规格与标志,应当符合相应材料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规定,其使用方面的要求应当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

(3)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的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4)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者采用其他方

法的标志,实施制造许可的压力容器专用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上的标志内容还应当

包括制造许可标志和许可证编号;

(5)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

齐全、清晰,并且盖有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

(6)对于压力容器专用钢板,由材料制造单位直接向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供货时,双方

商定钢板质量证明书的份数;由非材料制造单位供货时,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分别为每张

钢板出具质量证明书;

(7)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

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压力

容器专用钢板除外);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

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2.2 熔炼方法

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钢,应当是氧气转炉或者电炉冶炼的镇静钢。对标准抗拉强度

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低合金钢钢板和奥氏体一铁素体不锈钢钢板,以及用于

设计温度低于—20℃的低温钢板和低温钢锻件,还应当采用炉外精炼工艺。

2.3 化学成分(熔炼分析)

2.3.1 用于焊接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C≤0.25%、P≤0.035%、S≤0.035%。

2.3.2 压力容器专用钢中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

压力容器专用钢中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钢板、钢管和钢锻件) ,其磷、硫含量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基本要求,P≤0.030%、S≤0.020%;

(2)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P≤0.025%、S≤0.015%;

(3)用于设计温度低于-20℃并且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小于540MPa的钢材,

P≤0.025%、S≤0.012%;

(4)用于设计温度低于-20℃并且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

P≤0.020%、S≤0.010%。

2.4 力学性能

2.4.1 冲击功

厚度不小于6mm的钢板、直径和厚度可以制备宽度为5mm小尺寸冲击试样的钢管、

任何尺寸的钢锻件,按照设计要求的冲击试验温度下的V型缺口试样冲击功(KV2)指标应

当符合表2-1的规定。

注2-1:

(1)试样取样部位和方法应当符合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

(2)冲击试验每组取3个标准试样(宽度为10mm),允许1个试样的冲击功数值低于表列数值,但不

得低于表列数值的70%;

(3)当钢材尺寸无法制备标准试样时,则应当依次制备宽度为7.5mm和5mm的小尺寸冲击试样,

(4)钢材标准中冲击功指标高于表2—1规定的钢材,还需要符合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

2.4.2 断后伸长率

(1)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钢板、钢管和钢锻件的断后伸长率应当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以

及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

(2)焊接结构用碳素钢、低合金高强度钢和低合金低温钢钢板,其断后伸长率(A)指标应当

符合表2-2的规定;

表2-2 钢板断后伸长率指标(注2-2)

注2-2:钢板标准中断后伸长率指标高于本表规定的,还应当符合相应钢板标准的规定。

(3)采用不同尺寸试样的断后伸长率指标,应当按照GB/T 17600.1《钢的伸长率换

算第1部分: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和GB/T17600.2《钢的伸长率换算第2部分:奥氏体

钢》进行换算,换算后的指标应当符合本条规定。

2.5 钢板超声检测

2.5.1 检测要求

厚度大于或者等于12mm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不包括多层压力容器的层板)用于

制造压力容器壳体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逐张进行超声检测:

(1)盛装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

(2)在湿H2S腐蚀环境中使用的;

(3)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MPa的;

(4)本规程引用标准中要求逐张进行超声检测的。

2.5.2 检测合格标准

钢板超声检测应当按照JB/T 4730《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规定进行。符合本规程

2.5.1第(1)项至第(3)项的钢板,合格等级不低于Ⅱ级;符合本规程2.5.1第(4)项的钢

板,合格等级应当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

2.6 压力容器用铸铁

2.6.1 铸铁材料的应用限制

铸铁不得用于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者中度危害介质,以及设计压力大于或

者等于0.15MPa的易爆介质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也不得用于管壳式余热锅炉的受压元

件。除上述压力容器之外,允许选用以下铸铁材料:

(1)灰铸铁,牌号为HT200、HT250、HT300和HT350;

(2)球墨铸铁,牌号为QT400—18R和QT400-18L。

2.6.2 设计压力、温度限制

(1)灰铸铁,设计压力不大于0.8MPa,设计温度范围为10cC~2000C;

(2)球墨铸铁,设计压力不大于1.6MPa,QT400-18R的设计温度范围为00C 300℃,

QT400—18L的设计温度范围为—10℃—300℃。

2.7 压力容器用有色金属

2.7.1 通用要求

压力容器用有色金属(铝、钛、铜、镍及其合金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用于制造压力容器的有色金属,其技术要求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有特殊要

求,需要在设计图样或者相应的技术文件中注明;

(2)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并且设专门场所,与碳钢、低合金钢分

开存放。

2.7.2 铝和铝合金

铝和铝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设计压力不大于16MPa;

(2)含镁量大于或者等于3%的铝合金(如5083、5086),其设计温度范围为

—269℃—650C,其他牌号的铝和铝合金,其设计温度范围为—269cC—200℃。

2.7.3 铜和铜合金

纯铜和黄铜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其设计温度不高于200℃。

2.7.4钛和钛合金

钛和钛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钛和钛合金的设计温度不高于315℃,钛—钢复合板的设计温度不高于350℃;

(2)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的钛和钛合金在退火状态下使用。

2.7.5 镍和镍合金

镍和镍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应当在退火或者固溶状态下使用。

2.7.6 钽、锆、铌及其合金

钽、锆、铌及其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应当在退火状态下使用。钽和钽合

金设计温度不高于2500C,锆和锆合金设计温度不高于375℃,铌和铌合金设计温度不高

于220℃。

2.8 复合钢板

压力容器用复合钢板应当按照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选用,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复合钢板复合界面的结合剪切强度,不锈钢一钢复合板不小于210MPa,镍一钢复

合板不小于210MPa,钛一钢复合板不小于140MPa,铜一钢复合板不小于 100MPa;

(2)复合钢板基层材料的使用状态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

(3)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基层材料(包括钢板和钢锻件)按照基层材料标准的规定进行冲

击试验,冲击功合格指标符合基层材料标准或者订货合同的规定。

2.9 境外牌号材料的使用

2.9.1 境外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材料

(1)境外牌号材料应当是境外压力容器现行标准规范允许使用并且境外已经有使用实

例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当符合境外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如本规程引用标准列有相近

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的牌号时,其使用范围还应当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

(2)境外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境内相近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如磷、硫含量,

冲击试样的取样部位、取样方向和冲击功指标,断后伸长率等);

(3)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标志应当符合本规程2.1的规定;

(4)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进厂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核,并且对材料的化

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验证性复验,符合相关要求后才能投料使用;

(5)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在首次使用前,应当

掌握材料的焊接性能并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6)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

于—40cC的低合金钢钢材,材料制造单位还应当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

其材料方可允许使用。

2.9.2 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材料

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境外牌号材料,除应当符合本规程2.9.1的各项要求外,

还应当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评审内容包括材料制造单位的相关条件和

材料的试制技术文件。

2.9.3 境外牌号材料的选用

设计单位若选用境外牌号的材料,应当在设计文件中充分说明其必要性和经济性。

2.10 新材料的使用

2.10.1 未列入本规程引用标准的材料

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未列入本规程引用标准的材料,试制前材料的研制单位

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应当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该材料

方可允许使用。

2.10.2 已列入本规程引用标准的材料

对已列入GB 150或者JB 4732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

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cC的低合金钢钢材,如果钢材制造单位没有该钢材

的制造或者压力容器应用业绩,则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按照本规程1.9

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该钢材方可允许使用。

2.11 材料投用和标志移植

(1)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通过对材料供货单位进行考察、评审、追踪等方法,确保

所使用的压力容器材料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并且在材料进厂时审核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

料标志;

(2)对于采购的第Ⅲ类压力容器用Ⅳ级锻件,以及不能确定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或者

对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的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进行复验,符合

本规程的规定后方可投料使用;

(3)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在分割前应当进行标志移植。

2.12 焊接材料

(1)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焊接材料,应当保证焊缝金属的力学性能高于或者

等于母材规定的限值,当需要时,其他性能也不得低于母材的相应要求;

(2)焊接材料应当满足相应焊材标准和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要求,并且附有质量证明书

和清晰、牢固的标志;

(3)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建立并且严格执行焊接材料验收、复验、保管、烘干、发

放和回收制度。

2.13 材料代用

压力容器制造或者现场组焊单位对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应当事先取得原设计

单位的书面批准,并且在竣工图上做详细记录。

3 设 计

3.1 设计单位许可资格与责任

(1)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质量负责,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许可资格、设计类别、品种

和级别范围应当符合《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的规定;

(2)总体采用规则设计标准,局部参照分析设计标准进行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分析计算

的单位,可以不取得应力分析设计许可项目资格;

(3)压力容器的设计应当符合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对于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标

准设计的压力容器,进行设计的单位应当提供设计文件与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

3.2 设计许可印章

(1)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必须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印章(复印章无效),设计许

可印章失效的设计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2)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印章中的设计单位名称必须与所加盖的设计图样中的设计单位

名称一致。

3.3 设计条件

压力容器的设计委托方应当以正式书面形式向设计单位提出压力容器设计条件。设

计条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操作参数(包括工作压力、工作温度范围、液位高度、接管载荷等);

(2)压力容器使用地及其自然条件(包括环境温度、抗震设防烈度、风和雪载荷等);

(3)介质组分与特性;

(4)预期使用年限;

(5)几何参数和管口方位;

(6)设计需要的其他必要条件

3.4 设计文件

3.4.1 通用要求

(1)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包括强度计算书或者应力分析报告、设计图样、制造技术条

件、风险评估报告(适用于第Ⅲ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认为必要时,还应当包括安装与使

用维修说明;

(2)装设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还应当包括压力容器安全泄放量、

安全阀排量和爆破片泄放面积的计算书;无法计算时,设计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委托单位

或者使用单位,协商选用超压泄放装置。

3.4.2 设计总图

3.4.2.1 总图的审批

设计总图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履行审批手续。对于第Ⅲ类压力容器,

应当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的批准签字。

3.4.2.2 总图的主要内容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应当注明以下内容:

(1)压力容器名称、类别,设计、制造所依据的主要法规、标准;

(2)工作条件,包括工作压力、工作温度、介质毒性和爆炸危害程度等;

(3)设计条件,包括设计温度、设计载荷(包含压力在内的所有应当考虑的载荷)、介

质(组分)、腐蚀裕量、焊接接头系数、自然条件等,对储存液化气体的储罐应当注明装量

系数,对有应力腐蚀倾向的储存容器应当注明腐蚀介质的限定含量;

(4)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牌号与标准;

(5)主要特性参数(如压力容器容积、换热器换热面积与程数等);

(6)压力容器设计使用年限(疲劳容器标明循环次数);

(7)特殊制造要求;

(8)热处理要求;

(9)无损检测要求;

(10)耐压试验和泄漏试验要求;

(11)预防腐蚀的要求;

(12)安全附件的规格和订购特殊要求(工艺系统已考虑的除外);

(13)压力容器铭牌的位置;

(14)包装、运输、现场组焊和安装要求。

3.4.2.3 特殊要求

下列情况对设计总图的特殊要求:

(1)多腔压力容器分别注明多腔的试验压力许的压力差值,以及试验步骤和试验要求;

有特殊要求时注明共用元件两侧允

(2)装有触媒的压力容器和装有充填物的压力容器,注明使用过程中定期检验的技术

要求;

(3)由于结构原因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压力容器,注明计算厚度、使用中定期检验的

要求;

(4)不能进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注明计算厚度和制造与使用的特殊要求;

(5)有隔热衬里的压力容器,注明防止受压元件超温的技术措施;

(6)要求保温或者保冷的压力容器,提出保温或者保冷措施。

3.5 设计方法

压力容器的设计可以采用规则设计方法或者分析设计方法。必要时也可以采用试验

方法或者可对比的经验设计方法,但是应当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基于本规程3.3所述的设计条件,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

失效模式和足够的安全裕量,以保证压力容器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抗腐蚀

性,同时还应当考虑裙座、支腿、吊耳等与压力容器主体的焊接接头的强度要求,确保

压力容器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安全。

3.6 风险评估

对第Ⅲ类压力容器,设计时应当出具包括主要失效模式和风险控制等内容的风险评

估报告。

3.7 节能要求

压力容器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节能降耗原则,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充分考虑压力容器的经济性,合理选材,合理确定结构尺寸;

(2)对换热容器进行优化设计,提高换热效率,满足能效要求;

(3)对有保温或者保冷要求的压力容器,要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有效的保温或者保冷措

施。

3.8 安全系数

确定压力容器材料许用应力(或者设计应力强度)的最小安全系数,见表3-1。表3-3

的规定。安全系数低于这些规定时,—应当符合本规程1.9的要求。

表3-1 规则设计方法的安全系数

注3—1:如果本规程引用标准允许采用Rtp1.0,则可以选用该值计算其许用应力。

注3-2:根据设计使用年限选用1.0×105h、1.5×105h、2.0×105h等持久强度极限值。

表3-2 分析设计方法的安全系数

表3-3 螺柱(螺栓)的安全系数

注3—3:如果本规程引用标准允许采用只乙.o,则可以选用该值计算其许用应力。 灰铸铁室温下抗拉强度安全系数不小于10.0,球墨铸铁室温下抗拉强度安全系数不

小于8.0。

3.9 压力

3.9.1 设计压力和计算压力

(1)设计压力,是指设定的容器顶部的最高压力,与相应的设计温度一起作为设计载

荷条件,其值不低于工作压力;

(2)计算压力,是指在相应设计温度下,用以确定元件厚度的压力,并且应当考虑液

柱静压力等附加载荷。

3.9.2 超压泄放装置动作压力

(1)装有超压泄放装置的压力容器,超压泄放装置的动作压力不得高于压力容器的设

计压力;

(2)对于设计图样中注明最高允许工作压力的压力容器,允许超压泄放装置的动作压

力不高于该压力容器的最高允许工作压力。

3.9.3 常温储存液化气体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

常温储存液化气体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应当以规定温度下的工作压力为基础确定:

(1)常温储存液化气体压力容器规定温度下的工作压力按照表3—4确定;

表3—4 常温储存液化气体压力容器规定温度下的工作压力

(2)常温储存液化石油气压力容器规定温度下的工作压力,按照不低于50℃时混合液

化石油气组分的实际饱和蒸气压来确定,设计单位在设计图样上注明限定的组分和对应

的压力;若无实际组分数据或者不做组分分析,其规定温度下的工作压力不得低于表3-5

的规定。

表3—5 常温储存混合液化石油气压力容器规定温度下的工作压力

3.10 温度

(1)设计温度,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设定的元件金属温度(沿元件金属截

面的温度平均值),设计温度与设计压力一起作为设计载荷条件;

(2)设计常温储存压力容器时,应当充分考虑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大气环境温度条件对

容器壳体金属温度的影响,其最低设计金属温度不得高于历年来月平均最低气温 (是指

当月各天的最低气温值相加后除以当月的天数)的最低值。

3.11 腐蚀裕量

对于有均匀腐蚀的压力容器,腐蚀裕量根据预期的压力容器使用年限和介质对材料

的腐蚀速率确定;同时,还应当考虑介质流动对受压元件的冲蚀、磨损等影响。

3.12 最小厚度

压力容器最小厚度的确定应当考虑制造、运输、安装等因素的影响。

3.13 装量系数

储存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应当规定设计储存量,装量系数不得大于0.95。

3.14 焊接接头

3.14.1 壳体接头设计

焊制压力容器筒体的纵向接头、筒节与筒节(封头)连接的环向接头、封头的拼接接头,

以及球壳板间的焊接接头,应当采用全截面焊透的对接接头形式。球形储罐球壳板不得

拼接。

3.14.2 接管与壳体之间接头设计

钢制压力容器的接管(凸缘)与壳体之间的接头设计以及夹套压力容器的接头设计,可

参照本规程引用标准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采用全焊透结构:

(1)介质为易爆或者介质毒性为极度危害和高度危害的压力容器;

(2)要求气压试验或者气液组合压力试验的压力容器;

(3)第Ⅲ类压力容器;

(4)低温压力容器;

(5)进行疲劳分析的压力容器;

(6)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压力容器;

(7)设计图样规定的压力容器。

3.15 焊接接头系数

(1)用焊接方法制造的压力容器,应当考虑焊接接头对强度的削弱,焊接接头系数的

取值按照相应引用标准选取;

(2)不允许降低焊接接头系数而免除压力容器产品的无损检测。

3.16 无损检测要求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1i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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