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公司运营状况调查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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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司运营状况调查分析报告
内容介绍:
1. 调查报告通过对企业财务公司的特点,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政策环境,公司的组织结构等等方面来对目前我国的信托公司进行调查和分析。
2. 在文章的最后,结合调查分析的结果;对公司今后是否可与财务公司合作提出些个人的意见和看法。
一, 概况
1.1 财务公司定义
财务公司是指由一些特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所设立,以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内部银行为基础;业务主要限定在企业集团内部,并为各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1.2 财务公司的特点
财务公司的建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地位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它是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但主要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
财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根据国家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方针,按照国家规定的金融政策,为集团筹集、融通资金,合理调控企业集团内部的资金流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企业集团的发展和振兴。其主要业务是为集团成员单位提供综合的金融服务。
1.3 发展状况
2002年,我国财务公司的规范经营也得到进一步加强。绝大多数财务公司已按照2001年下发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范完毕,部分财务公司经人民银行批准完成业务范围调整,进一步拓宽了财务公司的经营领域;
针对财务公司陆续开展包括短期投资,融资在内的新业务。为进一步规范财务公司的经营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于2001年11月9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通知》,并对原定的非现场监管指标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日前,国内多家新闻媒体相继报道称,中国人民银行将于近期批准成立8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这些公司的大股东主要包括在香港上市的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粮总公司、海尔集团与山东兖矿集团等著名企业。此外,还有上海广电集团、广州铁路、上海海运集团和属于邮政系统的普天集团等。
1.4发展规模
自1987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了我国第一家财务公司,截至2002年6月,我国的财务公司总数已达78家(其中包括3家落户于上海的外资企业财务公司,上海地区目前共有9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主要分布在石油、化工、电力、航空、汽车、建材等10多个行业,从业人员3000多人。到2002年06月底为止,全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总资产已达3460亿元(约占全国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30%),比2001年初增加了29.46%,其中外汇资产约占7.8%,所有者权益322亿元,利润18亿元,接近2001年全年19亿元的水平。其中实收资本为229.49亿元1[1]。15年来,各家财务公司累计向集团企业发放贷款约7000亿元,创利约160亿元,累计上缴所得税40多亿元。
二, 财务公司的运营体制
财务公司股权结构
财务公司普遍是由企业集团总公司和所属企业单位按照自愿出资、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组建而成;而部分财务公司则由外资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国内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及所属企业共同投资组建而成的。他们的经营活动都是建立在以总公司或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体制上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此外,目前在国内所设立的外资企业财务公司则是外资企业的全资子公司。 1[1] 《新闻晨报》,2002年8月1日
财务公司的组织体系
以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为例;它是以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为主,联合东北、华中、华东、西北等4家电力集团财务公司改组而成立的财务公司。目前,公司形成了由国家电力公司控股、各省(市、区)电力公司等47家电力企、事业单位共同参股的股权结构。(见财务公司组织结构图) 财务公司组织结构图
三, 经营状况调查
3.1. 综合业务的发展情况
业务范围的扩展
为保证和支持财务公司的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财务公司可以从事“有价证券、金融机构股权和成员单位股权投资”,从而打开了财务公司进军资本市场的大门;同时,《办法》还允许财务公司经人民银行批准后,可发行中长期债券、开展消费信贷等业务,从而极大地拓展了财务公司的运作空间。
近一年来,大多数财务公司在稳固原产业基础上,不同程度地都涉足资本市场,参与国债,企业债券和一级市场及部分参与二级市场的申购和投资。同时,财务公司加强了投资银行中介业务手段,积极为企业集团的投资,重组改造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与国内、外金融机构的合作
有少数的财务公司还通过与一些国内、外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合作;进入到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消费品贷款市场。例如:汽车贷款,房屋贷款等金融服务。
3.2. 全国财务公司综合经营状况
根据“中财协”提供的数字表明,2000年全国财务公司资本充足率为20%,2001年上升至22%,远远超过了国际上通常要求的10%的比例。2001年,全国财务公司的逾期贷款率为≤10%,资本收益率约12%,资产收益率为0.96%。因此可以说,大部分财务公司资产质量都较好,运行平稳,各项经营指标都高于金融企业的正常水平。
3.3. 主要业务的经营指标
财务公司的主营业务:
财务公司目前主要业务还是集中在对成员单位和集团内部企业的金融服务上;主要有各类存、贷款、金融债券、证券回购、同业往来、委托投资、投资及经营租赁等等。
经营指标及数据分析
1. 资金来源分析
以上海地区的企业财务公司2002年1月到6月的统计数字为例;财务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在:企业存款和委托存款;约占总资金来源的92.63%,而其他资金来源项目只占约7.37%2[2] (见图1)。 财务公司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34.19亿元,其中实收资本25.78亿元,利润为3.46亿元。 2[2] 数据来自上海人民银行。
通过比较2001年同期的资金来源情况来看,资金来源同比增加了25.56亿元或6.06%;但企业活期和定期存款同比下降26.01亿元或者6.17%。委托存款及委托投资存款同比上升了20.29亿元或4.82%;此外,实收资本和利润同比分别上升1.02亿元和1.94亿元或4.12% 和127.63%(见图表 2)。
2.资金运用分析
通过《上海市财务公司信贷收支表》3[3]上反映,财务公司目前在资金运用上主要以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委托贷款、票据融资、委托投资、投资、买3[3] 附表3
方信贷、外汇担保,债券及同业往来为主。依此为:各项贷款44.60%,(其中: 短期贷款13.44%、中长期贷款5.47%、委托贷款18.70%、票据贴现6.7%、融资租赁及抵押贷款0.26 %)、委托投资11.27%、长期及短期投资12.84%、同业往来25.25%、其他6.04%(见图表3)。
3.3.财务指标分析
通过分析部分财务公司财务报表上的数据来了解并分析目前财务公司的经营情况及业绩指标。(财务数据主要来自2000-2001年中国金融年鉴)
1. 财务公司资产收益率(ROA)= (税后净收入 / 总资产) X 100%
= (54,674万元 / 4,402,034 万元)X 100% = 1.24%
2.净资产收益率 = (净利润 / 权益)X 100%
= (54,674 万元 / 441,764 万元)X 100% = 12.37%
3. 资产负债率 = (总负债 / 总资产) X 100%
= (3,960,267 万元 / 4,402,034 万元) X 100% = 89.96%
4. 股东权益比率 = (股东权益/ 资产总额) X 100%
5. 权益乘数 = (441,764万元 / 4,402,034万元) X 100% = 10.04% = 1 / 权益比率
= 9.61
四. 经营状况综合评述
4.1. 资金来源情况评价
通过对上海市财务公司信贷收支表反应来看,目前财务公司主要的资金来源还比较单一;融资的手段也很缺乏,主要还是依靠企业内部存款及委托存款及投资基金(这两样相加约占资金来源总量的93%);而对于如何在货币市场下进行融资还是缺乏经验(例如同业拆借,回购等)。
4.2. 资金运用情况评价
此外,在资金运用方面,主要集中在各项贷款、委托投资、长期及短期投资和同业往来;从同业往来项目中我们可以发现,财务公司有大约25%的资金放置在“同业存放”的科目下,这说明了财务公司目前尚无法有效地为这部分的资金找到很好的投资渠道,因而采取了把这部分资金存放在其它金融机构中赚取利息差额的办法来获取微薄的利润。
4.3. 财务数据指标评价
在对部分地区财务公司的财务报表分析数据可以看出, 目前财务公司的资产收益水平及经营效果相比其他国内金融机构来说;财务公司目前是处在一个非常良好的经营状况。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加快资金周转、节约资金成本,通过金融运作实现企业集团综合管理与规模经济,增加企业的融资功能、促进资本运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五. 管理机制状况分析
尽管当前财务公司的发展情况在全国各类金融机构中是最好的,但是伴随着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发展,一些困扰及影响财务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
1. 少数企业集团对成立财务公司的目的缺乏足够正确的认识,使得财务公
司的业务特点不强.
2. 一些企业集团甚至在缺乏办财务公司的条件下开办了财务公司,导致公
司资本金不充实,抗风险能力受到制约。另一方面,部分企业集团的经营管理混乱,因此也拖累了其下属财务公司的健康发展。
3. 个别财务公司在经营管理中有章不循,有规不依,过度负债涉足高风险
领域,因此造成了一定偿付压力和风险。
2.新管理措施的出台
为保证和支持财务公司的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出台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规定财务公司可以从事“有价证券、金融机构股权和成员
单位股权投资”,从而打开了财务公司进军资本市场的大门。
《办法》还允许财务公司经人民银行批准后可以发行中长期债券、开展
消费信贷等业务,从而极大地拓展了财务公司的运作空间。
根据《办法》关于“最低资本金3亿元、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和净资产
率不低于35%、营业收入不低于60亿元、利润总额不少于2亿元”的规定,2001年下半年开始,各家财务公司都纷纷加紧进行各法人股东的增资扩股的工作。
200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了《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向人行申请进入货币市场;这为财务公司合理调控和运用资金、平衡短期头寸提供了一条新的渠道。这些都为我国财务公司下一步的加快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五.结论
通过以上的调查分析后可以知道,我们可以比较清楚、全面的了解目前国内
财务公司的经营状况:
1. 当前,大部分财务公司在资金运用上不够充分;造成了财务公司内部一定
数量的有效资源得不到充分的利用及获得比较理想的收益。
2. 而由于财务公司资金来源的单一性,则会造成财务公司在资金运用上风
险值的增加。
3. 一部分财务公司由于内部管理机制混乱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财务公司
的健康发展。
六.介入模式的探讨
我认为公司可以通过利用我们自身丰富地货币市场运作经验,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协助企业的财务公司:
1. 利用财务公司可以进入货币一级市场的优势,设计一套比较合理化的货
币市场投资方案,帮助财务公司充分调动它闲置的资金资源,提高公司额外盈利能力。
2. 公司还可以通过合作入股的方式介入企业的财务公司;为公司下一步的
发展做好准备。
附表: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行为,促进财务公司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集团母公司,母公司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
外资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还包括该外资企业集团的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持股或与该外资企业集团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
第四条 财务公司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五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集团: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申请前一年集团控股或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且净资产率不低于35%;
3、集团控股或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在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总营业收入不低于60亿元人民币、利润总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4、母公司成立3年以上并具有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近3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四)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财务公司依法注册登记后,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减资本金。
第七条 财务公司的资本金应主要从成员单位(包括中外合资的成员单位)中募集,成员单位以外的股份不得高于40%。其资金来源限于按国家规定可用于投资的自有资金,其股本结构、股东资格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规定。
第八条 财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须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并在任职前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
第九条 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应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5年以上人员应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由外资企业集团设立的财务公司,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须有1名中国公民。
第十条 财务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 申请筹建财务公司,申请人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筹建申请书,其内容应包括拟设财务公司名称,公司所在地、注册资本金、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二)设立财务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1、集团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分析、在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2、设立财务公司的目的及作用;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集团或集团母公司最近3年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三)企业集团的设立批文;
(四)拟设立财务公司的章程;
(五)成员单位的名册及产权关系证明;
(六)发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信证明及出资保证;
(七)筹建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八)母公司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确认上述文件、材料真实可信的证明;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用中文书写。申请人如为外资或中外合资的企业集团,须同时附英文文本。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财务公司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如未获书面批复,
申请人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内容的申请。
第十三条 财务公司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逾期不申请开业或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如遇特殊情况,由筹建人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适当延长筹建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筹建期内不得以财务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财务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工作报告和申请开业报告;
(二)中国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股东资金到位的验资证明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货币资金入账证明;
(三)财务公司章程;
(四)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五)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5年以上人员的证明材料;
(六)股东名称及其出资额;
(七)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八)营业场所及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财务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财务公司凭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六条 经批准开业的财务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财务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改变组织形式;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调整股权结构;
(六)修改章程;
(七)变更高级管理人员;
(八)变更营业场所;
(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八条 财务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变更《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上有关内容后,需按规定到中国人民银行更换许可证。
第三章 业务范围与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财务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吸收成员单位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
(二)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三)同业拆借;
(四)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五)办理集团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六)办理成员单位商业汇票的承兑及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八)有价证券、金融机构股权及成员单位股权投资;
(九)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十)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其他咨询代理业务;
(十一)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十二)境外外汇借款;
(十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 企业集团规模较大、集团成员单位之间经济往来密切、且结算业务量较大的财务公司,需办理成员单位之间内部转账结算业务的,应另行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二十一条 财务公司应加强风险管理及控制,业务经营遵循下列资产负债比例:
(一)资本总额与风险资产的比例不低于10%;
(二)一年期以上的长期负债与总负债的比例不低于50%;
(三)拆入资金余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不高于100%;
(四)对集团外的全部负债余额不高于对集团成员单位的全部负债余额;
(五)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高于30%,且对单一企业的股权投资不得超过该企业注册资本的50%;
(六)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产品融资租赁金额均不得超过相应产品售价的70%;
(七)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20%。
第二十二条 财务公司对股东融资逾期1年后未归还,人民银行可责成财务公司股东会转让该股东出资及其他权益,用于偿还对财务公司的负债。
第二十三条 财务公司应依据审慎原则进行授信业务,并要求受信方依法提供担保。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行业自律
第二十四条 财务公司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其贷款利率及各项手续费率。业务涉及外汇及外债管理的,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财务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审慎会计原则和会计制度。编制并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非现场检查指标考核表及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报表,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资料。
财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直接经办人员应对所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财务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及投资风险准备金,并冲销呆坏账。
第二十七条 财务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公司的业务管理、现金管理和安全防范制度。
第二十八条 财务公司应建立对各项业务的稽核、检查制度,并设立独立于经营管理层的专职稽核部门,直接向董事会负责,以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财务公司实行现场检查及非现场检查制度。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认为有必要时,有权随时要求财务公司报送有关业务和财务状况的报告和资料。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财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并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或进行整顿,拒不改正或整顿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取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
格。
第三十二条 财务公司应建立定期审计制度。
财务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应于每年初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活动进行一次审计,并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将经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三条 财务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对财务公司实行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认为有必要时,可授权行业性自律组织行使有关行业管理职能。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财务公司实行年检制度。
第五章 整顿、接管及终止
第三十五条 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其董事会有义务对财务公司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
第三十六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形责令其进行整顿:
(一)出现严重支付困难;
(二)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10%;
(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或规章;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其他必须整顿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责令财务公司整顿后,可对财务公司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更换或禁止更换财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暂停其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
(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增加资本金;
(四)责令改变股权结构;
(五)责令财务公司重组;
(六)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八条 财务公司经过整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恢复正常营业:
(一)已恢复支付能力;
(二)亏损得到弥补;
(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
整顿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九条 财务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支付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可对财务公司实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财务公司采取必要措施,恢复财务公司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财务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接管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组建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解散,财务公司不能实现合并或改组;
(二)章程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议决定解散;
(四)财务公司因分立或者合并不需存在的。
第四十一条 财务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依法对其予以撤销。
第四十二条 财务公司解散或撤销后,应依法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可直接委派清算组成员并监督清算过程。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财产时发现财务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应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向人民法院申请该财务公司破产。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财务公司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颁布前设立的财务公司须按本办法进行规范,过渡期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通知。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中国人民银行原发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外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设立及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附表 2
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发展货币市场,拓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渠道,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公司以法人为单位申请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成员,其分支机构不得进行交易。
第三条 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财务公司须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资产负债比例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二)前三个年度连续盈利;
(三)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范围规范经营,内控制度健全;
(四)未因违规经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它主管或1处罚;
(五)拆借资金余额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
第四条 符合以上标准的财务公司,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二)《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
(六)以法人为单位的同业拆借未到期余额、明细情况;
(七)公司的资金管理内控制度;
(八)公司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以上标准和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管理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批准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第六条 财务公司拆入资金最长期限为7天,拆出资金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的由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同业拆借到期后不得展期,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变相展期。
第七条 财务公司拆入、拆出资金余额均不得超过实收资本金的100%。
第八条 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券买卖和回购业务,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申请;
(二)《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以法人为单位持有的全部债券的明细情况;
(六)公司的债券管理内控制度;
(七)公司负责在一级市场购买债券和在二级市场进行债券交易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财务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必须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托管和结算,不得转托管到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 财务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进行交易的资金清算方式由双方自行商定,但本金和利息的支付都必须以转账方式进行,不得收付现金。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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