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
更新时间:2023-03-15 16:32: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刑法案例分析
第一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
案情:
美国商人甲欲杀害美国商人乙。于是甲在美国旧金山国际机场候车室将放有毒药的咖啡给乙饮用。然后甲乙二人搭乘中国民航飞机飞往上海。当该飞机飞越太平洋上空时,乙因毒性发作死亡。 问题:
1.我国刑法可否对甲适用?法律根据是什么?
2.如果被害人乙是我国公民,对于甲可否适用我国刑法?法律根据是什么?
3.如果甲是我国公民,当其投放毒物后仍留在美国,可否对其适用我国刑法?法律根据是什么?
(二)
案情:
1997年9月,香港人张子强、钱汉寿、刘鼎勋经密谋并由张子强出资,在广东省汕尾市非法买卖大量炸药、雷管和导火线,偷运到香港。1991年和1996年,被告人张子强等人将在内地非法购买的一批枪支弹药偷运到香港。被告人张子强一伙经在广州、深圳、东莞市多次密谋策划后,分别于1995年5月和1997年9月在香港绑架了李某、林某和郭某,勒索巨额“赎金”。 问题:
1.为什么对张子强案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为什么香港司法当局对张子强案也具有刑事管辖权?
(三)
案情:
前苏联飞行员奥格雷与机长阿布拉米扬·维·谢等机组人员驾驶47845号安—24型民航客机执行雅库茨克民航局101/435航班飞行任务。被告人奥格雷登机时,把事先准备好的一把闭合长123毫米的折叠刀和一块重2.8公斤的长条锰钢块带入飞机驾驶舱。北京时间7时30分许,该机载客38人,由雅库茨克飞往伊尔库茨克。12时30分许,该机飞至东经118°06′00″、北纬52°40′00″上空时,被告人奥格雷趁领航员日哈列夫·弗·维上厕所之机,以客航出现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奥西波夫·弗·伊骗出驾驶舱,随即锁上驾驶舱的门,扭动自动驾驶仪,持刀威逼驾驶飞机的机长阿布拉米扬·维·谢,要其老实些。机长当即用脚踏了报警信号。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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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奥格雷发觉后,即威逼机关长闭信号。机长被迫改变飞机航向,飞越我国领空。当日北京时间14时30分许,该机降落在我国黑龙江省南县长吉岗乡农田里。
前苏联要求引渡奥格雷,提出由前苏联对其进行审判。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奥格雷以暴力手段劫持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飞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经构成犯罪,应予惩处。由于被告人行为时,我国已分别于1978年、1980年正式加入了《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三个关于航空器方面犯罪的国际公约,意味着我国应承担公约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以劫持飞机罪判处奥格雷有期徒刑8年。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此判决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作为终审判决。 问题:
1.什么是国际犯罪?
2.我国刑法依照何种原则惩治国际犯罪?
第二章 犯罪概念
案情:
高伟峰,1965年生于山东济宁,1982年考入山东潍坊医学院,1989年至1993年就读于北京医科大学,攻读硕士、博士,获临床医学博士学位,1993年就职于北京医科大学附属人民医院眼科,任副主任医师,为该院唯一可施行角膜移植手术的医生和专家。1998年10月13日,一位48岁的癌症女患者在该院去世。10月13日下午,尸体被移至太平间。当晚8点多钟,高博士做完手术,在为第二天的手术做准备时,发现冰箱里储存的角膜因长时间保存已经坏死,如搞不到新角膜,手术就不能进行。等待手术的是一位被氨水烧伤致眼角膜完全损坏的病人,如不及时手术更换,该病人将完全失去复明的机会。情急之下,他想到可以从新鲜尸体上获取角膜,于是他去了太平间,对看门的老头说:“想进去看看有无有用的角膜”,老头说:“进去吧。”进太平间后,他拉开存放尸体的冰柜,看到一具新鲜女尸,年龄也适宜,就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和镊子取出了眼球,并换上了义眼。第二天手术,他用获取的角膜为病人进行了角膜移植。几天后,又用另一只角膜为一位老大娘进行了移植。从而使两位眼病患者恢复光明,重见天日。1998年10月19日,为死者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告别仪式前,死者亲属委托整容师为死者整容,整容师发现死者眼睛异常,便问死者爱人:“你爱人的眼睛是不是有毛病?”死者爱人说:“没有啊。”整容师说:“你爱人的眼球好象是假的!”死者爱人听后,俯身仔细查看,发现眼球果然被人换了。事件暴露后,告别大厅内一片哗然,死者亲属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问题:
眼科医生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请结合犯罪的基本特征加以分析。
2
第三章 犯罪客体
(一)
案情:
1998年12月至1999年3月间,被告人杨正南纠集被告人孙萍江、芒小冬、宋小云,先后结伙盗割铁路分宜—安福区间的通讯线四次,盗割地方邮政正在使用的通信线两次。计盗割3.0mm铜线83.5公斤,铜包钢线27公斤,价值人民币3141元,致使通讯中断6181分钟;还盗割地方邮政尚未使用的通信铜线三次,计66公斤,价值人民币1320元。销赃得款1400余元均被挥霍。
在此期间,被告人杨正南还单独盗割当地正在使用的通讯铜线二次,计17.6公斤,价值人民币457.2元,中断通讯230分钟;盗割未使用的通信铜线二次,计30.8公斤,价值人民币616元,销赃得款400余元被其挥霍。
综上,被告人杨正南参与共同盗割及单独盗割正在使用的通信线共八次,盗得线材价值人民币3590余元;参与共同及单独盗割未使用的通信线共五次,价值人民币1936元,销赃得款1000余元。 问题:
被告人杨正南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二)
案情:
被告人,阮某,男,28岁,原系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士,汽车司机。
1992年10月27日晚和11月1日晚,被告人阮某携带活动扳手等作案工具,前后两次潜入连队停车场,盗走33辆解放牌CA—10B型汽车的制动排气活门(铜质),后以废铜卖给某地方供销社收购门市部,共得款130.69元。因他人检举,被逮捕。 问题:
1.被告人阮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2.犯罪客体对定罪有什么影响?
(三)
案情:
被告人李某系某工厂工人。由于李某平时工作态度不好,未得到提级。李对此不满,认为是领导和班组整人。某日,李趁工厂食堂炊事员不备,将购买的磷化锌投入已做好饭的锅内。中午开饭时,炊事员感到气味不对,便将饭拿去化验,发现内含磷化锌,从而幸免一场灾祸。 问题:
1.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什么? 2.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是犯罪既遂还是犯罪未遂?
3
第四章 犯罪客观方面
(一)
案情:
被告人邹某,女,31岁,某县幼儿教师。
1995年5月25日上午10时,被告人邹某带领4名幼儿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李某(男,5岁半)失足掉入路旁粪池。邹见状惊惶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田某(男,16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邹在附近找到一根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粪水约75公分(半人深),但邹、田二人均不肯跳入粪池内救幼儿,只是一起高呼求救。最后,农民范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为时已晚,幼儿被救上来时,已经停止呼吸。 问题:
1.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 2.怎样认识中学生田某和农民范某的行为?
(二)
案情:
被告人黄某,男,43岁,船工。
1996年11月27日,黄某在长江上捕鱼,突然一条用于摆渡的小船因载人过多而倾翻,小船上的人员尽数落水。由于落水的人员当中有一部分不会游泳,故生命处于极度危险状态。这时参与抢救的人们纷纷要求黄某驾船参加抢救行动,黄却笃信封建迷信,认为参观抢救落水的人会给自己带来灾难,因而坚决拒绝参加抢救行动,也不许其他人使用他的船去救人。由于抢救工具不够,最终有4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溺水身亡。事后应群众强烈要求,检察机关以不作为犯罪对黄某提起公诉,但人民法院却判决黄某无罪。 问题:
1.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为什么? 2.不作为犯罪应具备哪些客观要件?
(三)
案情:
1994年6月30日晚,被告人宋某酒后回到自己家中,因琐事与其妻李某发生争吵厮打。李某说:“三天两头吵,活着还不如死了。”宋说:“那你就死去。”后李某在寻找准备自缢用的凳子时,宋喊来邻居叶某对李进行规劝。叶走后,二人又发生吵骂厮打。在李某寻找自缢用的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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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时,宋采取放任态度不管不问不加劝阻,致使李某于当晚在其家门框上上吊身亡。经南阳市卧龙公安分局刑事技术鉴定:李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自缢)。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宋某系有特定义务的人,目睹其妻自缢而放任不管,致使其妻自缢身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不作为),情节较轻,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一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宋某没有实施杀人行为,宋对其妻之死没有特定义务救助,不是不作为犯罪,且宋不具有杀人故意,故起诉书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宋某无罪。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目睹其妻李某寻找工具准备自缢,应当预见李某会发生自缢的后果而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在家中只有夫妻二人这样的特定环境中,被告人宋某负有特定义务,其放任李某自缢自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不作为),但情节较轻,故依法判决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没有放任李某的死,根本想不到她这次会真的自杀,她上吊我不知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处理不当,要求依法改判无罪。其辩护人称:李某是自杀,宋某没有杀人的行为和故意,宋是无罪的。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被告人宋某是否负有特定义务?特定义务的来源是什么?
第五章 犯罪主体
(一)
案情:
刘某,男,1983年8月29日出生。刘某满14周岁前伙同他人拦路抢劫下班女工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余元;盗窃他人财物,价值8000余元。刘某满14周岁以后不满16周岁以前,又两次抢劫他人财物,价值3000余元;盗窃他人财物5000余元。1999年7月10日,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问题:
对于刘某跨年龄段的犯罪,如何认定和处理?
(二)
案情:
被告人:于甲,男,35岁,农民。
1998年7月19日上午,被告人于甲与其子于乙、内弟刘某开一辆小四轮拖拉机去该村煤矿拣煤块(该村村民用煤均不收钱)。该矿矿长李某因从矿井中吊出一节坏矿车要往煤堆旁放,怕碰了于甲的拖拉机,让于甲先将拖拉机开到一边。于甲误认为李某不让自己拣煤块,便与李某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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