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旅行社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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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旅行社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办法

一、引言

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有效实施《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切实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使广西旅行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优化旅行社产业结构,促进广西旅游市场健康、持续和快速发展,根据《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参评对象与要求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正式设立并正常营业一年以上的旅行社(含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分社);

(二)旅行社按规定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 (三)旅行社注册资本金达到规定数额; (四)旅行社足额缴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五)旅行社内部设有专门的质量监督处理机构和人员

(六)旅行社的办公营业场所、附属设施、服务项目和运营管理符合安全、消防、卫生、文化、环保等现行的国家法律、地方法规和标准。

三、等级划分与评定依据 (一)《旅行社条例》(国务院2009年2月20日)及其《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家旅游局1999年5月14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以旅行社的基本条件、营业规模、经营效益、营业条件、服务项目、人力资源、管理机制、营销管理、商业信用和社会信誉等为基本依据。

四、质量等级标志

旅行社质量等级以★为符号来表示,用1个★表示一星级,2个★★表示二星级,3个★★★表示三星级,4个★★★★表示四星级, 5个★★★★★表示五星级,最高等级为五星级。

五、质量等级划分 (一)根据南宁旅行社的综合现状,按附件1测评旅行社各加分项目得分(最高总分200分),结合旅行社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按附件2测算旅行社各扣分项目实际扣分,加分项目总分减去实际扣分即为旅行社综合测评分。

(二)旅行社质量等级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五个等级,按综合测评分值高低确定具体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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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旅行社质量等级划分分值标准 150分以上(含150分)为五星级 120分以上(含120分)为四星级 80分以上(含80分)为三星级 50分以上(含50分)为二星级 30分以上(不含30分)为一星级 六、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组织

(一)自治区和各地级市旅游主管部门、旅行社协会联合分级设立广西旅行社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和市级旅行社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二)广西旅行社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旅行社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办法并对其负责解释,指导各市级旅行社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开展具体评定工作,核准各旅行社质量等级评定结果,核准各旅行社质量等级排名顺序,负责在有关媒体上公示评定结果和排名顺序。

(三)市级旅行社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旅行社质量等级评定的具体测评工作,各市的旅行社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由各市旅行社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选聘和委派。每次对每个旅行社的测评工作由不少于2名评定检查员进行。

(四)旅行社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工作每3年全面测评(或评定性复核)1次,全面测评工作原则上安排在下半年进行。每年年底由各市级旅行社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本市所辖旅行社的质量等级情况进行年度复核。

(五)各市级旅行社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旅行社质量等级的年度复核结果以及三年期的评定性复核结果,统一上报广西旅行社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审定核准后,及时调整旅行社质量等级及排名顺序,调整结果在媒体上公示。

(六)如旅行社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加分、扣分事项,由各市旅行社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核实上报,由广西旅行社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审定核准后及时调整旅行社质量等级及其排名顺序,调整结果在媒体上公示。

七、等级排榜公示

经评定后的各等级旅行社全部依排名顺序在媒体上公示。对达到五星、四星级的旅行社和一星级以下的旅行社分别以红榜、黄榜、黑榜特别公示,具体为:

(一)旅行社评分等级达到五星级、四星级列入红榜;

(二)旅行社得分在30分以下(含30分)的或经营1年以上尚没有资格参与信誉等级考核的列入黄榜;

(三)连续在黄榜一年以上的或处以“停业整顿”的旅行社列入黑榜。 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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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综合考评加分项目表 附件二:动态考评扣分项目表

附件三:旅行社质量等级考核动态加分(扣分)申报单 附件1:

综合考评加分项目表(最高总分200分)

旅行社名称: 序号 1 1.1 1.2 1.3 2 2.1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2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项 目 正常经营年数 1-3年 3-5年 5年以上 组织接待人数 组织接待总人数 5万以上 3万-5万 2万-3万 1万-2万 5000-1万 3000-5000 1000-3000 自组外联总人数 3万以上 2万-3万 1.5万-2万 1万-1.5万 5000-1万 3000-5000 1500-3000 初评 核定 分 值 得分 得分 非出境出境社 社 3 1 2 3 15 7 7 6 5 4 3 2 1 8 8 7 6 5 4 3 2 3

7 6 5 4 2 1 8 7 6 5 4 3 111111111111

2.2.8 3 3.1 3.2 3.3 3.4 3.5 3.6 4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6 6.1 6.1.1

500-1500 营业总额 3亿元以上 1亿元-3亿元 5000万元-1亿元 1000万元-5000万元 500万元-1000万元 150万元-500万元 营业利润 2000万元以上 1000万元-2000万元 500万元-1000万元 200万元-500万元 100万元-200万元 50万元-100万元 20万元-50万元 10万元-20万元 2万元-10万元 实缴税金 100万元以上 50万元-100万元 30-50万 10万元-30万元 5万元-10万元 2万元-5万元 1万元-2万元 2000-1万元 营业条件 有与旅行社规模相适应的独立产权或固定的正式租赁的营业场所实用面积 50-100㎡ 1 12 9 6 4 2 1 12 12 10 8 6 4 3 2 1 12 12 10 8 6 4 3 2 1 15 5 1 4

2 12 12 10 8 6 3 1 12 10 8 6 4 3 2 1 12 10 8 6 3 2 1 111111111111

6.1.2 6.1.3 6.1.4 6.2 100-300㎡ 300-500㎡ 500㎡以上 营业场所 2 3 5 10 营业场所整洁、美观、能提供本社的服务项目宣传片,旅游线路价目表、与本社有关的旅6.2.1 游目的地介绍和旅游交通图、主要交通工具时刻表、规范的相关旅游宣传资料 设有咨询和接待设施,设有顾客休息场所、有醒目规范、中6.2.2 英文对照的旅行社标识,经营许可证悬挂在醒目位置 接待人员统一着装,佩戴企业标识和岗位标牌,且不同岗位有明显区别,工作日和节假日6.2.3 每天都有接待人员值班不少于8小时,为顾客提供咨询、接待、签订合同、付款等服务。 有电话、传真、互联网等通讯工具,顾客可以通过电话、传6.2.4 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旅行社咨询和预定旅游产品。 营业网点的设置和服务符合6.2.5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7 7.1 服务项目 提供普通话、至少2种主要方言和外语导游服务 2 2 2 2 2 18 5 2 4 5 5

7.1.1 能提供1-2种外语导游服务 7.1.2 能提供3-5种外语导游服务 7.1.3 能提供5种以上外语导游服务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03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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