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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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财经大学教务处 教务通知字〔2009〕88号

关于开展2009年度“学风考风建设月”系列活动之一

——“考试质量月”活动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为切实加强学风考风教育,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和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经研究,决定开展2009年度 “学风考风建设月”系列活动之一:“考试质量月”活动。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2009年11月18日~2009年12月30日 二、活动内容

(一)开展考风考纪教育

加大对学生诚信教育和考试纪律宣传教育的力度。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各项考试规则,使考生进一步认识考试的严肃性、违纪的危害性;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传播媒体进行考风考纪教育;通过组织考生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等形式,教育考生自尊、自重、自爱,自觉抵制考试舞弊,努力营造“遵纪光荣,违纪可耻”的氛围。相关部门的具体任务如下:

1.宣传部、教务处

联合开展“诚信学习,诚实考试”宣传活动。活动期间,在校园网开辟专栏,出一期校报专刊,内容有考试纪律、学生考试违纪的危害性等;在校园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诚信学习,诚实考试”的标语,营造良好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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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教务处

编印近年来考试违纪典型案例,作为学生警示材料;设立考风考纪投诉邮箱kfkjts@jxufe.edu.cn,用于广大师生监督考风考纪。

3.学工处、各教学学院

(1)组织学生认真学习《江西财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考试守则》(见附件一)、《江西财经大学学生诚信教育管理条例》(江财学工字[2004]6号)(见附件二)、《江西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规定》(江财教务字[2008]37号)(见附件三)。

(2)组织全体在校学生签订“江西财经大学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见附件四)。所签原件存学院分团委,活动结束后由学工处、教务处检查,公布结果。

(3)每个行政班要围绕“诚信学习,诚实考试”的主题,举办多种形式的班会,班会记录留存学院分团委备查。

(二)开展监考、命题、阅卷工作纪律教育

进一步建立健全命题、监考、阅卷等环节的管理制度,严明纪律;组织教师学习《江西财经大学教学工作问责制度》(江财教务字[2004]3号)(见附件五),在教师中开展监考、命题、阅卷工作纪律的宣传教育,使广大教师充分认识命题、监考、阅卷是考试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检测学生学习效果、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对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树立良好的学风教风具有重要意义。

(Ⅰ)关于监考 教务处

(1)组织专人到各学院宣讲考风考纪、并展示历年收缴的学生舞弊工具,使监考教师进一步了解考生舞弊的各种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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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提高做好防范舞弊工作的认识。

(2)进一步健全巡考制度,建立学院领导巡考、校教学督导组巡考、教务处人员巡考制度。明确如发现监考教师对学生违纪放任不管的、隐匿不报的,将按教学事故对其严肃处理。明确如发现擅自请人代替监考的,将予以通报。

(3)督促学院开展监考教育培训工作。 各教学学院

(1)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江西财经大学普通本科考试监考人员守则》(见附件六)、《江西财经大学普通本科考试管理规定(试行)》(江财教务字[2007]12号)(见附件七)、《江西财经大学普通本科考试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见附件八)、《江西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规定》(见附件三)等相关文件。

(2)明确每位教师都有参加监考的义务和职责,原则上选派本院在编在岗教师监考,特殊情况下,经教学副院长同意可选聘退休教师和校属其他单位教师监考,但须对其进行监考教育培训,并将名单报教务处。

(3)建立监考应急机制(如应急值班电话),以处理本院监考人员迟到、走错考场等突发事件;建立考风考纪责任追究制,制定学院内部切实可行的监考奖惩制度。

(Ⅱ)关于命题 1、各教学学院

(1)组织教师学习《江西财经大学普通本科课程考试命题规范(试行)》(见附件九),并进一步明确按其要求组织命题。建立命题人、审题人、教学副院长层层把关责任制,确保试卷质量尤其是3+7+X课程试卷的质量。

(2)进一步严肃试卷的保密纪律,凡接触试卷的相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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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要恪守保密职责,学院教学副院长为试卷保密的第一责任人,命题人、审题人、教学秘书为试卷保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严禁教师以考前串讲、圈定复习范围等形式泄露考题。

(3)对学院自行组织的课程考试(考查)、技能测试,要认真制定实施办法,坚决杜绝走过场的现象。

2、教务处

(1)进一步健全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的评估制度,对试卷未达到命题质量要求的学院与教师进行通报;

(2)进一步健全试卷保密责任制,对考前泄题的教师按照教学事故认定并追究其责任。

(Ⅲ)关于阅卷及登分 1、各教学学院

进一步严肃阅卷纪律。(1)凡是由三人及三人以上开设的课程的考试,其试卷必须密封、集中、流水评阅;(2)课程负责人一般应组织考卷试评,确定统一的评分尺度;(3)凡是更改小题分数的,须阅卷老师签名;更改试卷分数的,须阅卷老师和课程负责人同时签名;(4)任课教师和课程负责人要认真填写《江西财经大学普通本科课程考试试卷分析表》,实事求是地对试卷进行分析。

2、教务处

进一步健全阅卷质量评估制度,对各学院成绩异动情况进行汇总、通报。

三、活动的组织

为切实抓好“考试质量月”的各项教育活动,成立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活动的指导、协调及督查工作。成员如下:

组 长:梅国平

副组长:王金海、陆长平、欧阳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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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员:学工处、教务处、宣传部及教学督导组有关人员

各学院在院长和党总支书记的领导下,由教学副院长具体负责, 切实把“考试质量月”的各项活动落到实处。

特此通知

教务处、学工处、宣传部 2009年11月16日

附件一:《江西财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考试守则》 附件二:《江西财经大学学生诚信教育管理条例》

附件三:《江西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附件四:《江西财经大学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附件五:《江西财经大学教学工作问责制度》 附件六:《江西财经大学普通本科考试监考人员守则》 附件七:《江西财经大学普通本科考试管理规定(试行)》 附件八:《江西财经大学普通本科考试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附件九:《江西财经大学普通本科课程考试命题规范(试行)》

主题词:考试 质量月 通知 抄报:校领导 抄送:处领导、各教学单位、有关部门 江西财经大学教务处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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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江西财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考试守则

为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营造校园诚实考试氛围,塑造学生诚信品格,培养具有“信敏廉毅”素质的人才,特制定《江西财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考试守则》。

1.提前5分钟进入指定考场,按规定入座,服从监考人员调动;因故迟到15分钟以内者,须征得主监考老师同意后,方可参加考试。考试开始15分钟后一律禁止入场。

2.携带相关考试证件(如学生证、身份证、一卡通等),将其放在座位右上角,并主动配合监考老师进行指纹识别。

3.不将考试必备用品以外的物品,如书包、手机、隐形耳机、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照相机等带入考场。

4.不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资料、纸条。 5.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不答题。 6.不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

7.未经监考老师同意,不得互借文具和计算器。 8.在考试过程中不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9.开卷考试中不借用他人书籍、笔记、资料等物品。 10.考试期间不在考场内喧哗,不干扰监考人员工作。 11.不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12.不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 13.不在桌面上留下与本课程内容有关的字迹。

14.不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和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15.不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16.考试和交卷过程中不与他人说话。

17.不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18.不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

19.不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等信息。 20.不找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21.不参与恶意攻击学校试卷数据库和考试成绩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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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江西财经大学学生诚信教育管理条例

江财学工字[2004]6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探索开展诚信教育的新途径,进一步优化我校的育人环境,营造校园诚信氛围,塑造学生诚信品格,培养具有“信敏廉毅”素质的诚信人才,特制定本条例。

一、诚信行为准则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革命传统教育的重要内容。当代大学生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其是否诚实守信,不仅影响着他个人的前途,还影响着整个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因此,我校各个办学层次的学生,必须努力培养自己的诚信意识,恪守诚信原则,维护自身信誉,做到自觉遵守以下诚信准则:

(一)诚信学习。自觉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遵守学习纪律,作业及论文不抄袭,考试不作弊。

(二)诚信工作。自觉遵守工作程序,执行工作制度,履行工作职责,不循私舞弊,不弄虚作假。

(三)诚信生活。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条例,遵守学校各项纪律。按时缴纳各项费用,及时归还各种借款、贷款和借物,不无故拖延还借还贷,不骗取困难补助。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诚实做人。

(四)诚信就业。自觉维护人才市场的秩序,择业中不弄虚作假,就业协议如约履行。 二、诚信教育措施

(一)努力创造条件,加强学生的德育建设和思政工作,提高师生对诚信教育的认识,充分发挥教师的诚信表率作用,把诚信教育贯穿到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当中。

(二)积极开展以诚信为主题的校园文化建设和宣传活动,营造校园诚信氛围,优化校园育人环境,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

(三)大力开展校园诚信度评价活动,引导学生参与诚信实践,培养学生的诚信习惯和诚信品质。

(四)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育人机制。建立诚信宣传教育机制,把诚信教育与学生的德育教育相结合、与学生日常管理相结合、与课堂教学相结合、与网上教育相结合,注重教育效果,形成诚信教育网络;建立诚信奖惩机制,鼓励诚信行为,处罚不诚信行为。

(五)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对诚信典型事例的宣传监督力度,形成以校内电视、广播、报纸等为载体的诚信教育宣传监督网络。

三、诚信度评价办法

对学生诚信度的评价,由学校统一协调指导,各学院具体实施:

(一)成立校大学生诚信度评价指导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主任。指导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学工部。

(二)各学院成立大学生诚信度评价中心(以下简称院评价中心),由学院党总支书记或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主任,成员由学院党总支、分团委的学生工作人员和各班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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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组成,负责学生日常诚信教育、管理、测评、监督和奖惩工作的具体实施。所有评价数据由各学院评价中心负责搜集、整理。

(三)诚信应该体现于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重点包括学习诚信评价、工作诚信评价、生活诚信评价和就业诚信评价四个方面。其中,学习诚信评价根据教务处、各任课教师、班主任等的反馈信息,由院评价中心组织评测;工作诚信评价根据学校各相关部门、学院、班级等的反馈信息,由院评价中心组织评测;生活诚信评价根据财务处、学工处、教务处、物业管理中心、图书馆等部门的反馈信息,由院评价中心组织评测;就业诚信评价根据校、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反馈的信息,由院评价中心组织评测。

(四)大学生诚信度的评价步骤:

1、每学年初,由学生本人填写大学生诚信评价量表的个人基本情况(见附件一),并签订诚信承诺书,该生即获得100分的诚信基础分。

2、每学年结束时进行总评,根据其在该学年出现的不诚信行为相应减分。分别计算学年该生在学习、工作、生活、就业等方面的诚信得分(非毕业班学生不计算就业诚信得分)。

3、计算学生每学年诚信度总分。诚信度总分=学习诚信评价得分×25%+工作诚信评价得分×25%+生活诚信评价得分×25%+就业诚信评价得分×25%

4、计算在校期间诚信度最终鉴定得分。

最终鉴定得分?四年诚信度总分之和4。

5、根据鉴定得分评定出学生的每学年诚信等级和在校期间诚信度最终鉴定得分。 (五)大学生诚信度评价的等级分类:

A级(诚信度最终鉴定得分为95-100分):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具有模范作用。

B级(诚信度最终鉴定得分为80-94分):需要进一步约束自己的行为,力争做到诚实守信。

C级(诚信度最终鉴定得分为60-79分):经常有不诚实守信的行为发生。 D级(诚信度最终鉴定得分在60分以下):不能做到诚实守信,情节较为严重。 (六)大学生诚信度的评分标准:

1、学习诚信评价(基础分100分)。不及时归还图书馆书刊扣20分/次、抄袭作业扣30分/次、抄袭论文扣50分/次、考试作弊扣100分/次,其它由诚信评价中心领导小组酌定。

2、工作诚信评价(基础分100分)。工作弄虚作假扣50分/次,其它由诚信评价中心领导小组酌定。

3、生活诚信评价(基础分100分)。隐瞒健康情况或出具假健康证明(如疾病、献血证明等)扣20分/次,学费、住宿费或书费未按时缴纳又未办理缓缴申请的扣50分/次、助学贷款不按时联系还款、还息扣100分/次,其它借款、借物到期不还又未办理延期申请的扣50分/次,弄虚作假骗取困难补助扣100分/次,其它由诚信评价中心领导小组酌定。

4、就业诚信评价(基础分100分)。自荐书内容不属实扣20分/条,择业中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如伪造获奖经历及荣誉证书等)扣50分/条,正式就业合同不履约扣100分/次,其它由诚信评价中心领导小组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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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学生每学年的诚信度评价总分和诚信等级的评定结果,所在学院必须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八)学生诚信度评价结果与其在校期间的素质拓展认证、年度综合测评、年度评先评优、学生干部的遴选和考核、推优入党和推荐上党校、获取学校困难补助、享受国家助学贷款和校内奖学助学金、毕业就业推荐以及其它重大活动相挂钩,具体见诚信奖惩细则。

四、诚信奖惩细则

(一)学生诚信度评价结果与学生年度综合测评挂钩。诚信得分将作为德育素质的基础得分。

(二)学生诚信度评价结果与学生年度评先评优挂钩。凡诚信等级为A级的学生方可参评一等奖学金;每学年两个学期诚信等级均达到A级的学生方可参评校优秀学生、校优干等校级及以上级别奖项。

(三)学生诚信度评价结果与学生干部的遴选挂钩。诚信等级达到B级以上的学生方可参加班、院、校级学生干部竞聘,并优先考虑诚信高分者。

(四)学生诚信度评价结果与毕业生推荐就业挂钩。诚信得分将如实记载于诚信档案中,在择业时供用人单位参考。诚信等级为A级的学生优先获得就业推荐机会。

(五)学生诚信度评价结果与学生推荐上党校和党员发展挂钩。诚信等级为B级以上的学生可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获得参加党校学习的资格。诚信等级为A级的学生可被列为预备党员发展对象或转正。

(六)学生诚信度评价结果与学生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挂钩。国家助学贷款只对诚信等级达到A级的学生发放,实行诚信度评价一票否决。

(七)诚信等级为D级的学生占所在班级总人数的比例达到或超过10%的班级不得参加当年度的校级优秀班集体及校、院级优秀或活跃团支部等优秀集体的评选。

(八)诚信等级为C级以下的学生不得参加任何评先评优活动。 五、附则

本条例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本条例自2004年9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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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江西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江财教务字[2008]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考试管理,维护考试秩序,确保考试的公平性与严肃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违纪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在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类课程考试或由学校组织的国家和省(部)级资格证书统一考试中,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试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 学生在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等。受纪律处分者,其相应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第四条 监考人员根据违纪考生的违纪事实,现场认定,当场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并签名,作为对学生违纪处理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违纪处理

第五条 考生携带《考场规则》中规定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除通讯工具和考试资料以外)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条 考生在同一学期受到两次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七条 考生擅自携带试卷离开考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条 考生携带除无线耳机(隐形耳机)以外的通讯工具和考试资料进入考场参加考试,或将考试资料写在手、腿等身体部位蓄意抄袭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非毕业班学生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一)在考场内传递纸条、互传试卷、偷看别人答案、偷看事先准备的资料; (二)利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接收考试答案信息但还未查看信息; (三)扰乱考试、考场秩序并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条 犯有第九条所列违纪行为之一的毕业班学生,给予记过处分并作结业处理,结业后如表现突出并有明显进步,可于第二年换发毕业证书;如个人申请不于当年毕业,则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累计有两次警告,或有一次警告和一次严重警告处分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有两次严重警告处分,或有一次严重警告和一次记过以及有两次记过的,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留校察看期间或解除之后,再次因考试违纪并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 (二)请人代考或替人考试的;

(三)利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接收考试答案信息并查看,或携带无线耳机(隐形耳机)进入考场蓄意作弊的;

(四)组织考试作弊的;

(五)参与恶意攻击学校考试成绩数据库、试卷数据库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考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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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第十三条 对初犯时主动认错或在认错过程中主动检举他人考试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管理部门调查违纪事实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第十四条 处理程序:

(一)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发现考生携带《考场规则》中严禁携带的物品进入考场者,应责令考生立即交到讲台,由监考人员暂时统一看管。对已构成违纪事实者,监考人员应当收缴其有关资料,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记载并签名。

(二)教务处及时公布考场违纪考生情况并通报考生及所在学院。

(三)违纪考生对违纪事实有异议,应在收到教务处公布考场违纪情况通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教务处在接到违纪考生复议申请后,应及时核实。申请人可在递交复议申请之日起一周后到教务处运行科查询复议结果。

(四)违纪考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 (五)教务处整理违纪考生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六)学校按程序审查并决定违纪考生的处分,下达处分决定。

(七)违纪考生所在学院将学校处分决定送达违纪考生本人,并告知违纪考生申诉程序,相关学院做好违纪考生思想教育及其它工作。如违纪考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我校研究生、高职生参加教务处组织的全国大学生英语等级考试及计算机等级考试发生的违纪处理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研究生部、职业技术学院参照本办法修订相关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10月8日开始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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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江西财经大学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姓 名 所在 学 院 学号 性别 专业 民族 出生 年月 班级 年 月 一、在江财学习期间,诚实学习,诚信考试,自觉遵守考场规则,不违纪、不舞弊。 二、我已认真学习了《江西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规定》,知晓以下有关开除学籍的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留校察看期间或解除之后,再次因考试违纪并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 (二)请人代考或替人考试的; 承 诺 事 项 (三)利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接收考试答案信息并查看,或携带无线耳机(隐形耳机)进入考场蓄意作弊的; (四)组织考试作弊的; (五)参与恶意攻击学校考试成绩数据库、试卷数据库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的。 三、如在考试中有违纪、舞弊行为,我自愿放弃当年校内任何形式的奖励和资助,并接受学校相应处分。 承诺人(本人亲笔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班 主 任 意 见 12

附件五

江西财经大学普通本科考试监考人员守则

监考人员必须对考场纪律全面负责,严格按照学校考试管理的有关规定,监督学生遵守考场纪律。为规范我校普通本科考试监考人员职责,特制定本守则。

一.检查、清理考场。

二.开考前十分钟,主监考领取试卷,草稿纸等直入考场。

三.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组织考生对号入座并核对是否有误,考生坐定后,进行考条、身份证、学生证等查验工作,如发现有疑点可交场外巡视人员处理。 四.宣布“考场指令”。

五.开考前三分钟,监考员当众启封试卷袋,并须认真核对,若发现其有错误,应及时换取备用试卷。如有试卷漏印、重印、错印等,立即请示主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考试实施。

六.考生拿到试卷后,监考人员应指导考生清点试卷页数是否完整,检查试卷是否有污染、破损,有无漏印或字迹不清等,然后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填写自己的姓名、学号、班级等。 七.开考时间到,由考点统一发出信号,监考人员宣布开始答卷。

八.考试开始后,一监考人员在前台监视,一监考人员陪同指纹识别工作人员验证学生指纹,若有问题,立即查明,或交场外巡视员处理。 九.开考十五分钟后,不准考生进入考场。

十.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于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予当众答复。

十一.监考人员应监视考生应试,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并将违纪考生姓名、学号等信息如实填入《考场情况登记表》,并注明“作弊”字样。

十二.监考人员须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有权制止任何人(除主考、副主考、巡视员外)进入考场。

十三.监考员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吸烟、不阅读书报,不谈笑,不抄题、作题、念题,不检查考生答题情况,不得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

十四.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十五.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须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收集并清点试卷。 十六.监考人员将整理好的考生答卷,交教学运行科验收,由教务处工作人员装订、密封。

十七.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清理考场。

十八.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所颁布的《江西财经大学普通本科考试监考人员守则》同时废止。本守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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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江西财经大学普通本科课程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江财教务字[2007]12号

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江西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规定》(江财教务字〔2005〕27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第一条 课程考试分为卷面考试、考查、技能测试三种主要方式。卷面考试主要适用于必修课;考查主要适用于选修课,可采用大作业、论文(设计)、随堂测验等方式进行;技能测试主要适用于实践性课程,可采用现场测试、口试、成果认定等方式进行。考试应做到内容科学、方法恰当、管理严格,保证结果公平、公正。

第二条 考试、考查、技能测试既要考核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又要考核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考试方式和内容要符合培养具有“信、敏、廉、毅”素质的创业型人才的要求。

第三条 考试形式可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内容特点确定,鼓励采用多样化考试方式。 第四条 原则上通识课(公共必修课)、学科基础课(学科门类基础课)、专业必修课及第二专业(学位)课程的考试由教务处组织,选修课程的考试由课程所在学院组织。公共技能课程(如英语口语)的考试,由课程归属教学单位组织,微机操作的考试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信息学院协助。专业技能测试由专业所在学院负责组织。

第五条 严格执行我校学分制管理有关制度中对学生考试资格的有关规定,严肃考试纪律。

二、命题与制卷

第六条 命题管理。命题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代表学校负责对命题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对试卷质量进行随机性检查和评估;学院负责命题的研究与组织,对命题质量进行评价,确保命题质量。

第七条 命题基本原则:

(一)教考分离原则。通识必修课(公共必修课)和学科基础课原则上实行教考分离;专业课和选修课采用建立试题(卷)库的办法,实行适度的教考分离;

(二)难度适当原则。试题总体难易程度要合理。试题要能考查学生对所学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理解与掌握程度,能考查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要注意考察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

(三)区分度较高原则。试题要能区分不同知识和能力水平的考生的实际水平。中、高能力测试题型及分值占20%左右。要使学生的考试成绩近似“正态分布”;

(四)信度效度较高原则。试题要能实现学生测试成绩的稳定性,要避免考生因猜题而导致成绩波动;测试内容能有效反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

第八条 学院根据教务处的要求组织实施考试命题,教学系指派命题教师和审题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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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工作原则上应由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治学严谨、责任心强的教师承担。

第九条 命题教师在分析课程教学大纲的基础上,确定命题知识点及其分值、题目难度系数等。命题内容应包括教师课堂讲授的内容、教师指定必读教材和参考资料等涵盖的内容。

第十条 命题教师要根据课程特点设计题型,每门课程题型一般不少于5种。基础题、综合题、提高题搭配合理。公共英语课程考试应参考国家英语四、六级的题型、题量进行命题和组卷。

第十一条 命题教师根据以上命题原则和命题技术规范编制A、B、C三套试题。 (一)试卷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10分钟或150分钟;

(二)三套试卷的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5%,不得有互相提示答案的现象,与前两年试卷的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10%;

(三)每套试卷中至少有一题考查学生的创新能力(分值不低于8分); (四)有实验的课程的试卷中须有考查学生实践能力的试题。

第十二条 命题教师编制参考答案。客观性试题参考答案必须明确、唯一,主观性试题参考答案力求准确、全面;评分标准根据参考答案标明得分点,同时考虑考生答题的各种合理因素,最大限度地控制评分误差。

第十三条 命题教师将命好的试题及参考答案送审题人审核后,将试题及审核表送学院教学秘书。

第十四条 学院教学秘书将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试的三套试卷传至教务处试卷库。 第十五条 考试命题工作人员应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与命题有关的信息(特别是考试内容);命题教师和审核人不得为考生编制模拟试题。

第十六条 题量过大或题目过难(大多数考生在规定考试时间内不能完成2/3试卷答题)、题量过小或题目过易(大多数考生在70分钟内完成答题)和试卷错误较多(5处以上)按教学事故论处。

第十七条 试题命制需履行审批手续。由学院组织考试的试卷须经系主任审核,教学副院长签字同意后由教学秘书随机抽取一套用于考试,另两套留存备用。试卷和审批材料应一并存档。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试的试卷由课程归属学院命制,课程归属学院教学秘书负责将其传至教务处。

第十八条 试卷印制过程中,送印和接收试卷时应履行有关手续,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证试卷印制质量和试卷安全。如印制过程中出现泄漏与试卷内容相关的信息,学校将根据《江西财经大学教学工作问责制》(江财教务字〔2004〕3号)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考场管理

第十九条 教务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严格考试要求、严格考场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的要求加强考风考纪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诚信考试、公平竞争的考试氛围。

第二十条 院系承担监考工作,选派责任心强的人员参与监考,每个考场至少安排两名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如若变更要办理书面手续。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坚决制止考试舞弊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生须携带学生证、身份证或一卡通等有效证件按时参加考试,同时要进行指纹识别,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对违纪学生将按《江西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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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违纪处理规定》(江财教务字〔2005〕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和学院成立考风考纪巡视组,负责巡视考场考试纪律,督促监考人员履行监考职责,处理考试中的异常情况。

四、阅卷、成绩评定与查询

第二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院系应及时组织教师阅卷。阅卷教师依据参考答案,根据评分标准规范评阅。对三个及三个以上老师同时开设的课程,应采取流水作业的方式集中阅卷。

第二十四条 学生成绩采取平时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定。原则上,平时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20%,期末成绩占80%。教师也可根据课程性质进行适当调整,但须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教师应在阅卷评分结束后对试卷进行分析,撰写分析报告,并将分析报告、试卷和学生原始成绩登记表提交院系教学秘书,由教学秘书统一交教务处。

第二十六条 学期结束前,任课教师在网上登录学生成绩,经院系审核和教务处审批通过后,进入学生成绩档案。对不按规定录入的教师和审核不细致的院系管理人员,要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园网上查询成绩,如有疑问可在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填写成绩查询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同意,向课程所在学院提出复核申请。课程所在学院应根据学生请求组织进行成绩核查,但只能复核分数累计错误;如有错误,专业教师、教学秘书、系主任应在复核结果上签字并说明差错原因。课程所在学院应在受理申请一周内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成绩档案修改应严格履行申请审批手续。由任课教师填写学生成绩修改申请表,经院系审核,说明差错原因,教务处核实同意后予以修改,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教务处每学期将所有课程的原始试卷及考卷命题情况登记表按档案整理要求分年度统一装订,存期6年。

第三十条 每学期课程期末考试的试卷原件、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学生原始成绩登记表、试卷分析、考场情况登记表、学生签到单、答题册等材料以教学班为单位按教务处统一装订标准依次装订成册。学院组织考试的相关材料由学院保存,教务处组织考试的相关材料由教务处保存,存期6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成绩总册由学生所在院系分年级、专业建立专档存放,存期6年。 第三十二条 以非闭卷笔试进行的其他形式的考试,其相关材料应参照以上规定分别存档。

第三十三条 存放于学院或教务处的以上档案应按《档案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履行严格的档案管理手续和程序。

六、评估与改革

第三十四条 学校采取随机抽查、集中评估等方式,对命题质量、考场管理、成绩评定、试卷分析等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考核院系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五条 学校要倡导并大力支持考试改革,鼓励教师开展考试改革研究。 第三十六条 拟进行考试改革的课程,由课程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改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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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和组织形式、经院(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七条 院系应严格按教务处审批意见实施考试改革,加强管理,及时总结,积累经验,推广改革成果。对组织不严、管理不力的院系,要追究管理责任。

七、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江西财经大学课程考试与成绩管理办法》(江财教务字〔2000〕2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教务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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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

江西财经大学普通本科考试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为严肃校纪、端正考风,进一步规范考务管理,落实《江西财经大学普通本科考试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细则。

一、开课学院(系)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召开考务工作会议。在期末考试前,要组织监考人员参加考务工作会议,加强对监考人员进行监考职责及考务事故处理的宣传,增强监考人员的责任意识,树立优良的教风。

(二)研究各类课程(包括实践性课程)的考试方式和成绩评定的原则,报教务处批准后遵照执行。

(三)在教学副院长的统一组织下,由教学系指派专人开展命题工作。 (四)负责建立和不断完善由学院组织考试的各门课程的试题库。

(五)对于采用口试的课程,负责组建3—7人的口试考试委员会并实施考试。 (六)负责组织审查学生参加课程考试的资格。

(七)负责选派本学院开设课程的主监考教师(要求每个考场派主监考一人)。 (八)负责由学院组织考试的课程的补考工作(包括安排考场、监考人员等),并将各项安排报教务处备案。

(九)选派阅卷教师,组织阅卷工作,按成绩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学生成绩的评定、记载和报送。根据阅卷教师的试卷分析报告,提出今后试题命制的改进建议。

(十)负责保管由学院组织课程考试的学生试卷、试卷分析材料、试题评分标准及参考答案,以备核查。保管期限为六年。

(十一)负责保管学生的原始成绩单(一般包括平时、期中、期末、实验等各部分成绩及其比例分配),以备核查。保管期限为六年。

(十二)根据学生所在学院的工作请求,组织对有异议的考卷评分进行复核,并将处理结果报送教务处。

(十三)参加考场巡视,检查所承担的各项考务工作的质量。 二、学生所在院(系)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召开学生动员大会。每学期期末考试前组织召开学生考风建设动员大会,对学生进行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的宣传教育。把学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要以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的成绩证明自己的能力,在考试过程中养成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二)选派监考人员,并通知到个人。

(三)于考试的三天前将考场安排通知监考人员。 (四)按规定办理学生缓考等审批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 (五)负责通知学生补考安排及有关事项。

(六)根据学生对考卷评分提出的异议和复查申请,经审批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核卷的,组织开展成绩复核或向开课院系提出复核请求。

(七)参加考场巡视,监督检查所承担的各项考务工作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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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务处的主要职责

(一)安排由教务处组织的课程考试、补考的时间及考场。

(二)负责调度监考人员,安排监考时间和地点,并提前通知有关学院。 (三)负责监督考场的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考试时间和地点。 (四)负责由教务处组织的课程考试试卷的印刷。 (五)负责安排巡考,监督检查考场纪律。

(六)负责维护学生成绩管理系统,加强学生成绩管理。 (七) 监督检查学校本科生考务工作的质量。 (八)负责考试档案管理工作。 (九)负责其他考务协调、管理工作。 四、命题教师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江西财经大学本科课程考试命题规范》命题,制定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二)凡笔试课程的考试需同时命制三套难度、内容及题量相当的试题,一套作为考卷、另两套留作备用(补考、缓考时使用)。

(三)确保试题的科学性。试题应涵盖教学大纲要求的基本内容,考核知识点分布合理,试题难度适当,题量与考试时间匹配。

(四)试题与前两次考试试题的重复率不得超过10%,从带题解的习题集中摘选的试题数量最多不超过试题总量的20%。

(五)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暗示考试(查)重点、划定考试(查)范围,更不得透露考题。

五、监考人员主要职责

(一)主监考教师应由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负责取卷、送卷及相关考试材料。其它职责与一般监考人员相同。

(二)负责考场事务并管理考场秩序。

(三)监考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到达考场,要求考生对号入座。

(四)督促考生清理座位,考生座位周围不应留有考试用具以外的物品。闭卷考试时,书包、讲义、笔记、复习资料、手机、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照相机等非考试用品集中放置在教室的两旁或讲台附近,严禁学生自备草稿纸。

(五)考试开始前,宣读考场指令。

(六)认真检查核对学生证件并进行学生指纹识别,发现替考者要查明其身份,令其到教务处填写《学生考试(查)违纪登记表》。

(七)带有听力内容的考试,监考人员要指导学生调好收音设备,于考试播音前将考卷发至每个学生手中。

(八)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九)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提示或暗示学生答题。当学生问及考卷内容时,除字迹不清可作说明外,监考人员不得再作任何解释。

(十)发现有违纪动机者应提出警告,并令其改正。对不改正者以及考试作弊者应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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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在试卷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并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如实记载,然后令其退场。监考人员一定要收取和提供翔实的证据,客观地认定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性质。

(十一)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要共同认真收缴和清点考卷。主监考教师要认真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在其他监考人员签字后将之交教务处。

六、学生参加课程考试的资格的认定

学生顺利完成课程所要求的各教学环节后,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对于考试前三天仍缺交作业、缺少或未完成实践性教学环节者,取消其参加相应课程考试的资格;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本学期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准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和补考,同时任课老师应当提供学生的考勤记录。

七、阅卷教师职责

(一)必须用红笔判卷。每道题必须在题前给出正分数,并在扣分处予以标记。分数更改处必须签名。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人情分和错判、漏判。

(二)凡由三人及三人以上开设的课程应组成评卷组采用流水作业,且要对试卷进行试评。

(三)考查及技能测试的评分同样要严格执行评分标准。

(四)口试考试,考生一次考试抽签不超过两次,若不能回答第一次抽签的问题,可允许再抽一次,第二次抽签的答题成绩应予适当扣分。

(五)按照学生成绩记载的有关规定填报成绩单并录入成绩管理系统,经系主任及教学副院长审核后提交教务处和相关学院。学生的原始成绩单(一般包括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实验成绩、期末考试成绩等)一式三份,一份任课教师留存,一份交开课学院,一份交教务处。

(六)提交的学生成绩单不得涂改。如发现有误,必须到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 (七)对试卷和学生答题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将结果报送开课学院和教务处。 八、成绩记载

(一)考试、考查及技能测试的成绩以百分制评分和记载(60分及60分以上为合格)。只有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才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实践、毕业实习、实验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可采用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也可采用百分制,但最后记入毕业成绩单时要按标准换算成百分制记载。五级分制与百分制的换算标准是: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55分。

一门课程在同一学期内无论由几位教师讲授,考试只能评定一个总成绩。

(三)考试、考查、技能测试的成绩按累加式记载,即由平时、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等部分成绩按相应权重累加得出。平时学习成绩可结合学生出勤、实验、实习、课外作业、课程论文以及平时测验等成绩和表现综合评定。

(四)因未完成教学环节或无故缺课等原因而被取消考试资格者,本门课程成绩以“0”分记载,并注明“未准考试”字样。

(五)凡旷考、严重违纪被清出考场以及作弊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均以“0”分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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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分别注明“旷考”、“违纪”、“作弊”字样。

(六)补考卷面成绩超过60按60分记载。

(七)重修成绩按照考核成绩和完成时间记载,所获得的学分纳入学生当学期的学分统计。学生重修课程时,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该课程平时的考核,可提前向教务处申请,获得批准后课程成绩以考卷成绩按满分100分折合后予以记载。

(八)被批准缓考的考生,其卷面成绩以补考成绩为准。

(九)学生的每一次考试成绩都必须依次记录在案。成绩单报送后,不得擅自更改。 九、复核成绩手续

如果学生对自己的课程成绩评分产生异议,可在开学一周之内提出复查申请。复核手续为:

(一)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江西财经大学复核成绩申请表》。 (二)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的申请进行审批。

(三)开课学院根据试卷复核请求,组织人员对有异议的试卷进行复核和处理,将结果报送教务处。

(四)教务处将试卷复核处理结果备案(如成绩确实有误进行成绩更正),学生和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可网上查询复核结果。

(五)阅卷教师如在提交学生成绩单后发现所判结果有误,需到所在学院领取《教师录入成绩修改审批表》,经院领导签字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修改手续。

十 、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所颁布的《江西财经大学课程考试与成绩管理办法》(江财教务字2000(28)号)同时废止。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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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八

江西财经大学教学工作问责制度

江财教务字[2004]3号

为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我校本科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教学责任事故的类型

第一条 教学责任事故是指教学人员(含外聘、兼职教学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以及学校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责任过失或过错,而造成的直接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事件。

第二条 教学责任事故分为严重教学责任事故和一般教学责任事故。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严重教学责任事故:

(一)在各类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或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的言行,并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泄漏试题并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丢失尚未评阅的试卷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经正常程序而随意评定、改动成绩,造成学生成绩严重失实的;

(五)监考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监考规则》,造成考场秩序混乱,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

(六)教师填报教学工作量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七)在各类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严重伤害或财产重大损失的;

(八)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等故意采购盗版教材,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因教师或管理人员的失职行为,致使教室无法使用,严重影响教学活动的; (十)由于教学管理人员的过错,丢失学生原始成绩等重要教学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同一责任人在同一学期内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的; (十二)其它对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一般教学责任事故:

(一)教师擅自调课(包括变更主讲教师、教学时间、地点等)、缺课、停课的; (二)教师无正当理由迟到、中断讲课或提前下课,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教师在授课时使用手机、寻呼机或吸烟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教师对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不认真负责,造成成绩严重失实的; (五)教师批阅试卷马虎,致使出现多次阅卷错误或漏改、漏登、错登学生成绩的; (六)教师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报送学生考试成绩的; (七)试题多处出错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八)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在开课一周后未能供应教材,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 (九)管理人员未及时送达教学计划、教学通知等教学文件,或当教学出现事故时,应采取补救措施而未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教学秩序受到影响的;

(十)教室管理人员未能及时提供教学用具,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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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教辅人员在设备损坏后不及时报修并督促的; (十二)因其它行为对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一定影响的。 第二章 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机构为教务处和监察处。

第六条 教学责任事故发生后,由教务处、监察处会同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核实。教务处、监察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确定教学责任事故类型。对一般教学责任事故由教务处、监察处作出处理;对严重教学责任事故,由教务处、监察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党委会审定。

第七条 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有进一步申诉的权利。

第八条 对一般教学责任事故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相关学院(处)在全院(处)大会上要给予批评教育,教师当年教学质量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对于严重教学责任事故责任人,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第九条 出现教学责任事故后,除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外,将根据责任事故的类型和情节的严重程度,扣发责任人一定数额的岗位津贴。学院(处)发现并及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所扣发的津贴由学院(处)掌握使用;学校检查发现并处理所扣发的津贴上交学校。

第十条 对多次引发教学责任事故且屡教不改的责任人,取消其相应的工作岗位资格并调离该岗位,由校人事部门另行安排或接受培训合格后恢复原岗位资格。

第十一条 学院(处)对本单位教师及管理人员出现教学事故不处理不报告并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在学院(处)岗位津贴总额中扣减一定的数额。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学工作。高职教育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会同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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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九

江西财经大学普通本科课程考试命题规范(试行)

为规范命题管理,保证命题质量,促进教风和学风建设,根据《江西财经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程》(江财教务字[2004]40号)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一、 命题管理

第一条 命题管理。命题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代表学校负责对命题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对试卷质量进行随机性检查和评估;学院负责命题的研究与组织,对命题质量进行评价,确保命题质量。

二 、命题原则

第二条 教考分离原则。通识课和学科基础课原则上实行教考分离;专业课和选修课采用建立试题(卷)库的办法,实行适度的教考分离。

第三条 难度适当原则。试题总体难易程度要合理。试题要能考查学生对所学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理解与掌握程度,能考查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要注意考察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 区分度较高原则。试题要能区分不同知识和能力水平的考生的实际水平。中、高能力测试题型及分值占20%左右。要使学生的考试成绩近似“正态分布”。

第五条 信度较高原则。试题要能实现学生测试成绩的稳定性,要避免考生因猜题而导致成绩波动。

第六条 效度较高原则。测试内容能有效反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

三 、命题程序与要求

第七条 学院根据教务处的要求组织实施考试命题,教学系指派命题教师和审题人。命题工作原则上应由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治学严谨、责任心强的教师承担。

第八条 命题教师在分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基础上,确定命题知识点及其分值、题目难度系数等。命题内容应包括教师课堂讲授的内容、教师指定必读教材和参考资料等涵盖的内容。

第九条 确定试题题型。命题教师要根据课程特点设计题型,每门课程题型一般不少于5种。试题包括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两大类。客观性试题一般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填空题、制图题、阅读理解题(指有选择答案的阅读题)、判断题、名词解释题等。主观性试题题型一般为简答题、论述题、阅读理解题、证明题、计算题、作文题、案例分析题、设计题等。

公共英语课程考试应参考国家英语四、六级的题型、题量进行命题和组卷。 第十条 命题教师根据以上命题原则和命题技术规范编制A、B、C三套试题。 (一)试卷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10分钟或150分钟;

(二)三套试卷的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5%,不得有互相提示答案的现象,与前两年试卷的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10%;

(三)每套试卷中至少有一题考查学生的创新能力(分值不低于8分); (四)有实验的课程的试卷中须有考查学生实践能力的试题。

第十一条 命题教师编制参考答案。客观性试题参考答案必须明确、唯一,主观性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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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力求准确、全面;评分标准根据参考答案标明得分点,同时考虑考生答题的各种合理因素,最大限度地控制评分误差。

第十二条 命题教师将命好的试题及参考答案送审题人审核后,将试题及审核表送学院教学秘书。

第十三条 学院教学秘书将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试的三套试卷传至教务处试卷库。

四、 命题纪律

第十四条 考试命题工作人员应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与命题有关的信息(特别是考试内容);命题教师和审核人不得为考生编制模拟试题。

第十五条 题量过大或题目过难(大多数考生在规定考试时间内不能完成2/3试卷答题)、题量过小或题目过易(大多数考生在70分钟内完成答题)和试卷错误较多(5处以上)按教学事故论处。

五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财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笔试课程考试。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教师及工作人员视其情节按照《江西财经大学教学工作问责制度》(江财教务字[2004]3号)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所颁布的《江西财经大学课程考试与成绩管理办法》(江财教务字2000(28)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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