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系统讲课知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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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实务

合同管理

-----吴红梅

合同管理 4W Who监理人的管理

Why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主要是依据(两个合同) 监理合同(发包人的授权)

施工承包合 同进行管理 ·What总目标 质量目标、投资目标、工期目标和安全目标等

Work内容 对施工合同进行管理主要体现在进行合同分析、合同跟踪、合同履行监控等。

水利水电施工合同条件相关内容 ·合同及相关法律概要 ·水利水电施工合同条件沿革 合同及相关法律概要 ·建设法的形式与构成 ·合同

建设法的形式与构成

建设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宪法

·法律如《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 ·地方性法规与规章

·技术法规有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工程建设的各方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强制性规范和标准。

·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标准 建设法的构成有三个方面:

一是建设行政法律目前典型的建设行政法律就是《建筑法》、《招标投标法》; 二是建设民事法律除了《民法通则》外,典型的法律就是《合同法》,其他的法律还有《担保法》、《保险法》、《仲裁法》等;

三是建设技术法规如有关水利工程方面的规划设计规范、施工安装与验收规范、工程技术标准和质量评定标准等。 合同

《合同法》对合同的定义: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协议

·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平等 ·内容—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条件沿革

水利水电系统是我国最早引进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管理机制的行业。 ·从1982年起

逐渐推行以FIDIC合同条款为核心的工程管理模式。 合同条件沿革 1986年

原水利水电建设总局编制出版了《水电站土建工程国内招标及合同文件样本》。 ·为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 1997年

-10月1日,水利部、原国家电力工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1997-0208)。 ·随着我国经济的深入发展

国家在全国各建设行业中建立了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承包制和建设监理制为中心的建设管理体制。 2000年

2月23日,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原合同条件进行修订,联合颁布修改后的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 ·随着

《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相继实施

2009年

12月29日印发,自2010年明1日起正式施行。

水利部组织编制了《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文件》) 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管理,规范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工作,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联合编制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以下简称《标准文件》)基础上,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特点和行业管理需要。 内 容

第一章施工合同管理

第一节 施工准备阶段合同管理 第二节 施工过程的合同管理 第三节 竣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第四节 案 例(与上述三节内容相结合) 第一节施工准备阶段合同管理 一、施工合同文件 二、工期与进度 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四、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工作 五、施工图纸 六、工程的分包 七、支付工程预付款 第二节施工过程的合同管理 一、施工质量管理 二、施工进度管理 三、施工造价管理 四、工程变更管理 五、索赔管理 六、合同价款调整

七、现场签证 八、工程保险管理

第三节竣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一、验收工作分类 二、分部工程验收 三、单位工程验收 四、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五、阶段验收 六、专项验收 七、竣工验收

八、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水建管【2009】629号 三部分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文件》发布后,2000年2月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GF-2000-0208)同时废止。

之前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GF-2000-0208)完成招标工作的项目仍按原合同条款执行。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文件》中须不加修改引用的内容,若确因工程的特殊条件需要改动时,应按项目的隶属关系报 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9年版);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文件》)》;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2009年版)。 第一节 施工准备阶段合同管理 一、施工合同文件 格 式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 对(项目名

称) (标段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丫 元)。 4.承包人项目经理: 。 5.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 天。 9.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字)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各部门内容梳理 1合同协议书

签订时间:是指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书。 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善章后,合同生效。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2009年9月18日收到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干线工程第三设计单元项目部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第一稿),我部在结合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和总体布置,并考虑征地拆迁等可能发生的不利影响因素的基础上,现提出以下初步审核意见供发包人参考; 审核意见(报发包人) 五部分内容 ? 总体工期安排

? 施工工序安排及资源投入 ? 计划网络的合理性 ? 风险因素的分析及建议 ? 审核结论 一、总体工期安排

二、施工工序安排及资源投入 三、计划网络的合理性

I、关键线路的选择:总计划网络图中选择混凝土箱涵为关键线路是正确的。 2、逻辑关系:关键线路与其他工作间平行作业,无逻辑关系错误。 四、风险因素的分析及建议

1、应充分考虑建设单位无法按征地计划一次性提交全部施工用地的不利情况或部分现场作业面,施工道路不能贯通对施工进度的不利影响。

2、工程中的倒虹吸施工周期过长(2010年7月20日~2011年11月25日),应增加施工强度,并适当优化,建议在一个枯水期内完成全部倒虹吸工程。 3.混凝土施工设备应充分考虑高峰期的需求,混凝土罐车、模板、皮带布料机数量应予增加。

4.浆砌石施工完工时间不宜晚于10月15日,公路北沟等浆砌石施工完成时间过晚,进入低温季节,不宜保证质量,应进行调整。

5、每月作业时间不宜按30天计算,考虑各种影响因素每月计划作业时间应按25天计算。

6、每年夏收和秋收季节应采取措施稳定劳务队伍,保证生产一线有充足的劳动力。

五、审核结论: 后续程序 ·发包人召集会议 ·参建单位讨论协商 ·承包人调整计划上报监理人 ·监理人正式批复 监理人正式批复内容

致:某工程有限公司干线工程第三设计单元项目部

你方于2009年11月10日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2009年]进度01号经监理部审核,审批意见如下:

1、总计划按36个月编制,响应了《专用合同条款》15.1条中“计划工期为36个月的要求,总计划目标的分解比较合理,资源投入基本匹配,关键线路及各参数计算正确,原则上同意按此进度计划组织施工。

2、计划实施中应注意以下几点:时效、关键路线、承包人原因、发包人原因 (1) 该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是2009年12月1日前交付生产用地及同时一次性交付全部工程用地,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征地延迟或分批交地的情况,承包人应按实际征地提交情况调整作业面分部并及时对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2) 第四工区输水方涵施工是关键线路,对其进展情况应及时检查和跟踪,发现延误,应及时分析原因,调整施工力量和资源投入,确保关键线路工期。 (3) 工程施工宜坚持“样板先行”的原则,以验证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的合理性和实际生产能力是否满足进度需要,并得到较为准确的各工序施工时间、模板配置等参数,若发现时间生产能力与原计划有较大偏差,则应修改原计 划,由此引起的计划调整和资源投入变化以及相关合同条件变化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依据《通用合同条款》)20.2条的规定,“虽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计划延误,但若发包人要求修订进度计划仍应保证工期按期完工,则承包人应按要求调整进度计划,采取赶工措施,按时完工”,你公司应制定赶工计划作为本《施工总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一旦发生赶工,所产生的费用另行申报,并按合同文件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进度计划报审

1、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 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

2、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 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

3、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的赶工措施,确保合同目标。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进度延误,应按合同中有关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条款的约定办理;

5、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进度延误,亦应按合同中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条款的约定办理。 应当注意到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

延期是事件结果,延误是行为性质,延期的原因既包含发包人也包含承包人的延误行为。双方

?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中,延期和延误从责任主体上做了明

确的区分。

工程延期是指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延长的时间。 工期延误是指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施工期延长的时间。

? 延期和延误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的规定

理解。

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计量与支付是监理人进行监理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 ·质量合格是计量的前提,计量是支付的基础

·合同中己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是监理人进行工程量计量的依据,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才是计量与支付的合同项目。

(一)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包括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图纸、《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

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

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根据招标设计图纸按《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以下称《计价规范》)计算规则计算的用于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工程量。

最终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符合合同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和《计价规范》计算规则等规定,并经监理人审核确认的准确工程量。

(二)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组成

1、投标总价。 2、工程项目总价表。

3、分类分项工程里清单计价表。 4、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5、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 6、计日工项目计价表。 7、工程单价汇总表。 8、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

9、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 10、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 材料费表。 l1、招标人供应材料价格汇总表(若招标人提供)。 12、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l3、招标人提供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若招标人提提供)。 14、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 15、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分解表。 16、工程单价计算表。 17、人工费单价汇总表。

(三)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填写规定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随意增加、删除或涂改招标文件工程里清单中的任何内容。工程里清单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里清单的其它单价和合价中。

·工程里清单中的工程单价

一是完成工程里清单中一个质量合格的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季节、夜间、高原、风沙等原因增加的直接费)。施工管理费、企业利润和税金,并考虑到风险因素。

·除另有规定外,对有效工程里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里,加工、运输损耗量等,所消耗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均应摊入相应有效工程里的工程单价内。

工程项目总价表中一级 项目名称按招标文件工程项目总价表中的相应名称填写,并按分类分项工程里清单计价表中相应项目合计金额填写。

分类分项工程里清单计价表中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里单位、工程数里和合同技术条款章节号,按招标文件分类分项工程里清单计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合价。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序号、项目名称按招标文件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措施项目的金额和合计金额。

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序号、项目名称、金额,按招标文件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

计日工项目计价表的序号、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型号规格以及计里单位,按招标文件计日工项目计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项目单价。

四、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工作

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人应提醒发包人履行开工前属于发包人的各项工作,向承包人提供必要的开工条件: 提供基准点(线) 地质资料 施工场地 批准的建设文件

图纸等有关资料和施工必备的条件等合同约定的发包人的义务

监理人应监督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入施工现场作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施工人员调遣 施工设备配备 施工进度计划编制

施工人员住宿、生活设施的建设等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

(一)发包人的工作

·法律责任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开工令

委托监理人按合同中开工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案例1】订立合同疏忽关键性条款 【背景】

某承包人接受了某水库地下防渗墙招标滋请,成立投标小组,进行了投标工作。现场考察期间,承包人查阅了发包人提供的地质条件资料。中标后,在合同谈判阶段,承包人提出了加密勘探钻孔要求,发包人不予接受,只是在合同条款中注明“甲方对提供的地质和水文资料的正确性负责,但不负责解释和应用”。

在实际施工中承包人发现,该项目的地质条件非常复杂,施工难度巨大,0-5m浅层为含泥砂砾石层,而6-10m中层和19-20m深层分别有2层粉细砂层,远不同于发包人提供的地质资料,合同条款中的单位造价是泥砂层450元/m3,基岩层960元/m3,但缺少实际存在的粉细砂层造价,由于粉细砂层的存在,致使连续塌孔,钻孔进人极其缓慢,但合同中明文规定如混凝土超浇系数大于1.2,超浇部分价款由乙方承担。对此承包人以地质资料与实际不符提出索赔的要求,发包人和监理人则以“对地质资料的正确性负责,但不负责解释和应用,这一措词为由拒绝索赔。 【问题】

请指出本合同内容签订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分析】

发包人拒绝索赔不符合合同条款相关约定(本意).不合理。

2009条款第4.10.1款约定: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2009条款约定发包人保证其提供给承包人的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的准确性,而不论此资料是否列入合同,如果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承包人就可以据此对发包人进行工期和费用的索赔。

2009条款第8.5款约定: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 2000条款第4.8款规定: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做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本案例中,承包人提出加密勘探钻孔要求,发包人不予接受,并在合同条款中注明一甲方对提供的地质和水文资料的正确性负责,但“不负责解释和应用”,如按2000条款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包括真实性准确性》

如按2009条款对准确性负责,发包人均违反条款相关约定。

(二)承包人的工作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指示,实施和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除了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监理人应该清楚内容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承包人应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按照环境保护条款的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合同规定与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或确定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五、施工图纸

·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应对所有施工图纸进行审核签认后,才能颁发给承包人用于施工。

招标图纸不能直接用于施工,只能作为处理变更的依据。

因此,监理人应根据工程的需要,做好施工图纸的审核工作,及时将施工图纸签发给承包人,避免因图纸延误工程施工造成发包人违约。 (一)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发包人应在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组织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施工图纸经过监理人审核签认后,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前签发给承包人,以保证承包人及时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组织施工。施工图纸可以一次提供,也可以各单项工程开始施工前分阶段提供,只要符合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不影响承包人按时开工即可。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里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条款的约定办理。

承包人要求增加图纸套数时,发包人应代为复制,但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里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设计人需要对已签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二)承包人负责设计的施工图纸

·在施工过程中,有些情况下承包人享有专利权的施工技术或施工需要,若其

具有设计资质和能力,可以由其完成部分施工图的设计,或由其委托设计分包人完成。

在承包工作范围内,包括部分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施工图纸,则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审查程序批准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审核,经过监理人签认后才可以使用。

但监理人对承包人设计图纸的认可,并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设计责任。 七、支付工程预付款

按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约定数额的工程预付款,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发包人赋予的职责,签发预付款支付证书,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

合同约定的工程预付款主要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按合同约定工程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工程预付款的扣回

按合同约定,工程预付款应在月进度付款中扣回,监理人在签发月支付证书时应按合同约定的数额及时扣回。

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第二节施工过程的合同管理

·施工阶段是工程设计图纸最终实现并形成工程实体的阶段,也是最终形成工程使用功能和价值的重要阶段。因此,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不仅是监理人的核心工作内容,也是工程质量控制的重点工作。

施工质量管理 施工进度管理

施工造价管理

安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一、施工质量管理

·(一)原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控制 ·(二)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

·(三)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与重新检验 ·(四)质量评定

·(五)质量缺陷或事故处理

(一)原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控制

·原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基础,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应从原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的控制开始。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有关条款,原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 发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原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到货检查验收 ·(1)发包人提供的原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应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的安排及时向监理人提交需要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按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对其所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承包人:报需求计划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付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不得拒绝接收,发包人

应向承包人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

·承包人要求变更材料和工程设备交货时间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变更材料和工程设备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负责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约定不符时的处理。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约定不符时,应当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

①材料和工程设备单价与合同约定不符时,由发包人承担所有差价; ②材料和设备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与合同约定不符时,承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③发包人供应材料的规格、型号与合同约定不符时,承包人可以代为调剂串换,发包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④到货地点与合同约定不符时,发包人负责运至合同约定的地点;

⑤供应数里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量时,发包人将数里补齐;多于合同约定的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⑥到货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合同约定的供应时间,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发生延误,相应顺延工期,发包人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除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应对其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1)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采购的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里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2)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和工程设备应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负责;

3)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会同监理人共同进行到货清点、检验和交货验收。监理人应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

4)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

要求的时间内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使用前检验

·为了防止材料和工程设备在施工现场存放时间过长或保管不善而导致质量降低,应在用于永久工程施工前进行必要的检查试验。按照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义务,对台同责任作了如下区分。 (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后需要在使用前检验或者试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检查试验,费用由发包人负责。按照台同对质量责任的约定,此次检查试验通过后,仍不能解除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存在的质量缺陷责

任。即承包人检验通过之后,如果又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有量量问题时,发包人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重建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由此延误的工期。 【案例6】关于发包人提供材料不台格及发包人变更引起承包人工期索赔 ·本案实际为索赔时效案例 【背景】

某一工程甲乙双方按照示范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价格为2600万元人民币,合同工期为450天。在施工合同中甲乙双方约定每提前或推后工期一天,按照施工合同价的万分之二进行奖励或扣罚,工程施工到75天的时候,监 理人经原材料复试发现发包人所提供的部分钢材不合格,造成承包人停工18天;在工程进行到100天的时候,由于发包人变更设计,又造成部分工程停工14天。工程最终工期为470天。 【问题】

工程竣工结算时,承包人提出工期索赔32天。同时乙方认为工期时间提前了12天,要求发包人奖励6.24万元。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当时未进行工期索赔,仅仅进行了停工损失索赔说明承包人默认了停工不会引起工期延长。因此,实际工期延长了20天,应该扣罚承包人10.4万兄。你认为监理人应如何处理? 【分析】

·监理人处理方法如下:

确认承包人提出的工期索赔时间已经超过合同规定时限。《标准施工招标文

件》23.1款约定,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确认承包人工期索赔不成立。

(3)确认发包人罚款理由充分,符合合同规定。 (4)确认发包人罚款金额计算符合合同规定。

(5)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发包人反索赔,从工程结算签证中扣减应付工程款10.4万元。

(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及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责任;

3)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监理人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案例4】承包人未按台同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和材料验收 【背景】

·某承包人通过公开招标获得一水电站工程的施工任务,并按《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文件》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该工程设备基础为大体积混凝土结构,在该项施工内容开工前,监理人审查了承包人的施工方案,并编制了监理实施细则。 【问题】1

·承包人为了抢进度,钢筋绑扎完成后立即邀请监理人对钢筋工程进行隐蔽验收。监理人随即派专业监理工程师前往施工现场进行检查验收,在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钢筋间距、钢筋保护层厚度和钢筋焊接接头等方面不符合设计和

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遂口头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

·(1)这样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在程序上有什么不妥?正确的程序如何进行? ·(2)专业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整改的方式有什么不妥? 【分析】

·这样进行隐蔽工程验收不要当,正确的隐蔽工程验收程序应为: 1、纲筋隐蔽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该先进行自检

2、自检合格后填写《报验申请表》并附证明材料,报监理人

3、监理人收到报验申请表后,失审查质量证明资料,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到达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4、检查合格在报验申请表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签发不合格项目通知,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 【问题】2

·承包人在自行采购的钢筋进场之前按要求向监理人进行了钢筋原材料的报审,提交了钢筋出厂合格证,在监理人员的见证下进行取样送样进行复试,纲筋复试结果合格,监理人经审查同意该批钢筋进场使用。在隐蔽验收时,发现承包人未做钢筋焊接试验,因此监理人责成承包人在监理人员见证下取样送检,试验结果发现钢筋原材不合格;监理人要求对钢筋重新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不合格,最终确认该批钢筋不合格。监理人随即发出不合格项目通知,要求承包人拆除不合格钢筋,并重新绑扎安装。同时报告了发包人代表。承包人认为本批钢筋已经监理人验收,不同意拆除,并提出若拆除,应延长工期10天,补偿直接经济损失40万元的索赔要求。发包人得知此事后,认为监理人有责任,要求监理人按监理合同约定的比例赔偿发包人损失6000元。

(1)监理人是否应该承担质量责任,为什么? (2)承包人是否应该承担质量责任,为什么?

(3)发包人对监理人提出的赔偿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4)监理人对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分析】

·监理人不承担质量责任

因为监理人没有违反《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里管理条例》有关监理人质

量责任的规定。

·监理人按台同技术条款履行职责

第14.4.1材料(2)每批钢筋使用前,应按DL/T5169-2002第4.2.2条的规定,分批进行钢筋的机械性能进行检测,检测合格者才准使用,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但是本案中在隐蔽验收时,监理人发现承包人未做钢筋焊接试验,钢筋接头的力学性能是过程中控项目,需经检验《焊接200个接头检查1组,机械连接500个接头检验1组》,监理事前控制有缺位。

·承包人应当承担质量责任

因为承包人自行采购了不合格的材料。

·发包人对监理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是不合理的,因为质量责任不在监理人,且没有给发包人造成直接的损失。

·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的索赔要求,因为承包人自行采购了不合格的材料,尽管此批钢筋已经过监理人的检验,但是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不论监理人是否参加了验收,当其对某部分的工程质量有怀疑的时候,有权要求承包人 重新进行检验,检验台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延长。

(2009)款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二)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

·监理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用现场记录、发布文件、旁站监理、巡视检验、跟踪检测、平行检测、协调等工作方法监督检查承包人的施工工艺和产品质量,对施工过程进行严格控制。

·有专讲内容仅对责任办界线进行梳理 1、监理人对承包人质量保证的控制

体系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

措施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主要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设置、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

查人员的岗位职责、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监理人审批。

比准 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给予承包人批复。

2、监理人对质量标准的控制

(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

(2)发包人对部分或者全部工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应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3)监理人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达到或超过施工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给予质量确认;达不到验收标准,给予拒绝。

3、监理人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处理

(1)监理人一旦发现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均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的要求进行返工,直至符合施工合同约定验收标准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的原因使得施工质量达不到施工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双方原因达不到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责任由双方分别承担; (4)如果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处理原则:谁的责任谁承担 4、监理人对施工过程的检查

(1)主动报审承包人应认真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规范以及监理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按照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2)随时接受承包人随时接受监理人的检查检验,监理人应对工程的所有

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到制造、加工地点,或到合同约定的其它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它工作。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 5、监理人对使用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施工的控制

(1)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施工,应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发包人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

(2)如果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施工,应首先取得监理人的认可,然后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3)不论哪一方要求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一旦发生擅自使用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情况时,由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谁的责任谁承担 6、监理人清除不合格工程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应及时签发整改指令,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三)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与重新检验

·由于隐蔽工程在施工中一旦完成隐蔽,将很难再对其进行质量检查(这种检查往往成本很大),因此必须在隐蔽前进行检查验收。

1、承包人自检

2、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检验

(1)共同检查 监理人收到通知后,按约定的时间与承包人到场共同检查或试验。 符合隐蔽要求,监理人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可进行覆盖并继续施工。

不台格的,承包人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2)延期验收 如果监理人不能按时检查验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验收要求;

(3)不参加验收 如果监理人未能及时提出延期验收要求,又未按时参加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并完成隐蔽。承包人经过检查验收后,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本次检验视为监理人在场情况下进行的验收,监理人应承认验收记录的正确性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验收记录有疑问的,可按施工合同的约定重新进行检查;

(4)经监理人验收,工程质量达到了施工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监理人不及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认为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3、监理人重新检验

疑问 承包人按合同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当监理人对某部分的工程质量有疑问,可要求承包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

处理 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荫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四)质量评定 1、项目划分 ? 参与人

发包人应组织设许、监理和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 ? 项目划分内容 ·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 ·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 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2、单元工程质量评定

? 承包人应在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承包人自评合格 ·监理人抽检后

·监理人组织承包人、发包人、设计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台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

·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评定结论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3、分部工程质量评定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 ·报监理人复核 ·发包人认定

·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评定结论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 4、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 ·报监理人复核 ·报发包人认定

·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结论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

工程质量等级 ? 台格 ? 优良

(五)质量缺陷或事故处理

1、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

2、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3、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4.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二、施工进度管理

·工程开工以后,合同履行即进入施工阶段,直至工程竣工。施工阶段监理人进行进度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控制施工工作按进度计划执行,确保施工任务在规定的合同工期内完成。

(一)按计划施工

·工程开工后,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人对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一般情况下,监理人每月均应检查一次承包人的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由承包人提交一份上月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本月的施工方案和措施。同时,监理人还应进行必要的现场实地检查。

(二)承包人修改进度计划

1、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合同进度条款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

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台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

2、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退,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的赶工措施,确保合同目标。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误,应按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条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误,应按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条款的约定办理。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实际进度带后于计划进度,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完工》违约金。逾期竣工《完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完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4、监理人不对确认后的改进措施效果负责,这种确认并不是监理人对工程延期的批准,而只是要求承包人在合理的状态下施工。因此,如果修改后的进度计划不能按期完工,承包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暂停施工

1、监理人指示的暂停施工 (1)暂停施工的原因 1)外部原因

停建、缓建、不允许施工等 2)发包人的原因

发包人未按时提供现场或通道 发包人设备未能如期到货

有考古价值的文物或古迹需要进行现场保护等 3)承包人的原因

如发现施工质量不合格

施工作业方法可能危及现场或相邻地区建筑物或人身安全等; 4)协调管理的原因

如同时在现场的几个独立承包人之间出现施工交叉干扰,监理人需要进行必要的协调。 (2)暂停施工的管理程序

不论发生上述何种情况,监理人 均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应当注意的是,监理人在发出暂停指令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如在现场紧急情况下发出的暂停施工指令,事后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的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

承包人实施监理人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书面提出复工要求。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复工申请后48小时给予相应答复。

如果监理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签发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申请后

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以自行复工。 (3)对工期及费用影响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工,应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相应费用责任,并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工,应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责任,工期不予顺延。如果因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给予答复,导致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复工,应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承包人的暂停施工

·施工合同条件中对以下几种情况,给予了承包人暂时停工的权利: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申请。发包人收到申请后仍不能按台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承包人可在提交申请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而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对工期及费用的影响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3.暂停施工期间工程的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停工期间,监理人应定期检查承包人的人员和设备停用状态,并做好检查记录。

(四)工期延误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设计变更和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它特性;

(3)发包人延迟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图纸;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导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7)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8)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签发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9)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合同约定时间;(10)不可抗力;

(11)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它原因。

如果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是承包人的违约或者应当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则工期不予延长。

2、工期顺延的确认程序

时效 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应将延误的工期向监理人提出书面报告.监理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谷复,视为报告已经被确认.

判断 事件实际造成的延误

经监理人确认顺延的工期应纳入合同工期

如果承包人不同意监理人的确认结果,则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五)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

修订计划 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

处理原则 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提前完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提前完工协议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提前完工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发包人为赶工应提供的方便条件。

3、承包人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可能采取的赶工措施。

4、提前完工所需的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等。

承包人按照协议修订进度计划和制定相应的措施,监理人同意后执行。 【案例】关于施工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及监理人合同履行的案例 【背景】

发包人委托一水利水电甲级监理公司承担某水闸工程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监理工作范围为:质里、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监理。监理合同中明确授权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有管理的权利,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改进度计划、签发暂停施工指令,也有权批准工程延期。同时,发包人也与承包人按《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文件》签订了施工合同。在水闸基坑支护施工中,监理人发现承包人采用了一项新工法,未按已经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监理人认为采用该项新工法存在安全隐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便下达了工程暂停令,同时报告了发包人。

承包人认为该项新工法通过了有关部门的鉴定,不会出现安全问题,仍然继续施工。于是监理人报告了水行政主管部门。承包人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干预下才停止施工。

承包人复工后,就此事引起的损失向监理人提出索赔。发包人也认为监理人小题大做,使得工程延期,要求监理人对此事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水闸工程施工完成后,承包人按完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交了完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未及时组织验收,到承包人提交完工验收报告后第45天发生台风,导致水闸启闭机室安装的门窗玻璃部分损坏。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损坏的门窗玻璃进行无偿修复,承包人不同意无偿修复。 【问题】

1、在何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改进度计划?

2、监理工程师对修改的进度计划的确认是否有责任?责任有哪一方承担? 3、监理工程师指示的暂停施工的起因可能有哪几种情况? 4、施工过程中承包人的那些做法不妥?为什么? 5、施工过程中发包人的那些做法不妥?

6、承包人使用新的基坑支护施工方案,监理人还要做那些工作?

7、承包人不同意无偿修复是否正确?为什么?工程修复时监理人的主要工作内容

有哪些? 【分析】

1、在实际进度和计划进度不符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改进度计划。 分析依据(2009)版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台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

2、监理人对承包人修改的进度计划确认后,监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分析依据(2009)版11开工和竣工《完工》相关条款明确,由于发包人原因发包人承担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承包人承担。 3、监理人发布停工指令的原因有下面几种情况:

(1)外部条件的变化,如后续法规政策的变化导致工程暂停、缓建;地方法规要求在某一时段内不准许施工等。

(2)承包人应该承担责任的原因:如承包人朱能按时完成后续施工的现场或通道的移交工作;发包人订购的设备不能够准时到货;施工过程中遇到了有考古价值的文物或古迹需要进行现场保护等。

(3)协调管理的原因:如同时在施工的几个独立的承包人之间出现交叉施工干扰,监理人需要进行必要的施工协调。

(4)承包人的原因:如发现施工质量不合格;施工作业方法可能危及或毗邻地区建筑或人身安全等。

4.承包人主要有以下不要之处:

(1)未按照已经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应执行已经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假设采用了新的施工方法,也应该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修编完善原有的专项施工方案,再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批。

(2)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后,承包人继续施工。承包人应该执行总监理工程师下站的工程暂停令。 5.发包人主要有以下不要之处:

(1)要求监理人对工程延期承担相应的责任。 (2)不及时组织完工验收。

(3)要求承包人对门窗玻璃进行无偿修复。 6.监理人还应该做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督促承包人报送采用新工法的基坑支护专项施工方案。 (2)审查承包人重新报送的专项施工方案。

(3)如果施工方案可行,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如果施工方案不可行。要求承包人继续按原批准的施工方案执行。 7.承包人不同意无偿修复是正确的

因为发包人收到完工验收报告后没有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应当承担工程保管责任。

监理人的主要工作内容是:进行监督检查,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核实工程费用和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发包人。

三、施工合同价格管理

施工合同价格管理定位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施工台同称发包人》的委托,按照监理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进行的管理活动。 主体:监理单位 关系:该项目法人委托

管理活动: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 依据:监理合同 资金管理

在施工阶段,是监理人非常重要的一项监理工作. 合同管理的角度来讲,就是进行施工合同价格管理

施工合同价格管理概要

监理人对台同价格进行有效的控制,必须严格按照发包人的授权,依据施工合同作好: ? 工程计量 ? 工程款支付

?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 支付基础依据

? 工程计量是工程款支付的基础 ? 工程计量的前提工程量的正确计算 (一)计量及支付条款相关内容及要求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文件》有关条款明确规定 ? 计量单位 ? 计量方法 ? 计量周期 ? 单价子目的计量 ? 总价子目的计量 ? 工程款支付方法

? 以及特殊约定项目的支付专利技术应用支付等 1、已完工程量的计量

根据工程里清单计价规范形成的台同价中包含 ? 综台单价 ? 总价包干

·两种不同形式,应采取不同的计量方法。 除专用台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综合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算

·总价包干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综合单价子目的计量

实际完成工程量 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已标价工程量的增减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量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应在工程进度款支付即中间结算时调整。 (2)总价包干子目的计量

总价包干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的因素而进行调整。

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方式支付。 总价包干子目的支付一般有以下三种方式:

1)对于工期较短的项目,将总价包干子目的价格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平均; 2)对于合同价值不大的项目,按照总价包干子目的价格占签约合同价的百分比,以及各个支付周期内所完成的总价值,以固定百分比方式均摊支付;

3)根据实际形象进度,达到支付分解表的要求后,即可支付经批准的每阶段总价包干子目的支付金额。 2、承包人提交进度款支付申请

·按合同约定,在工程量 经监理人复核认可后,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本期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9)根据台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案例】工程量支付案例 【背景】

某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台同于2012年2月1日签订,台同总价6000万先,台同工期6个月,双方约定3月1日正式开工。施工合同主要条款规定如下: 1.合同签订前,发包人提出: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台同总价的15%的履约保证金。

2.材料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30%,工程预付款应从未施工工程尚需主要材料及构配件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起拍,按照剩余工期平均扣回。(主要材料及设备费比重为60%)。

3.工程量计量周期为月,下月10日起,结算上月工程款,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4.质量保证金,从每月承包方结算工程款中按5%比例扣回。质量保证金 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文件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5.每月已实施工程价款《不含扣款》少于900万元时,当月不支付,转至累计数超出时再予 支付。 【问题】

1.履约保证金存在什么问题?如果承包人企业资金压力过大,可以提出那种方式递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何时退还承包人? 2.计算每月应付、应扣的工程款,并列表。 3.本项目质量保证金如何支讨? 【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承包人可以据此提出谈判意愿。

同时,为了缓解承包方的现金压力,可以建议以履约保函方式递交履约担保。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文件》之4.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2、每月应该付应扣款项计算如下:

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支付给承包方的预付款(2月): 材料预付款=合同总价×比例=6000×30%=1800万元

起扣点=合同总价-《预付款数额÷主材比重》=6000- (1800÷0.6)=3000万元 3月进度款(4月10日支付):

因已实施工程价款780万元,少于起付点900万元。因此3月不支付进度款。780万元转入下月。

4月进度款(5月10日支付):

结算工程价=已实施工程款,增加变更=780+800+50=1630万元 结算工程价少于预付款起扣点3000万元,本月不扣回预付款。 扣留质量保证金=结算工程价×5%=1630×50%=81.5万元 4月进度款=结算工程价扣留质量保证金=1630-81.5=1548.5万元 5月进度款(6月10日支付):计算过程同上月进度款=1548.5万元

累计至5月,结算工程价累计。780+800+50+1600+30=3260万元,大于预付款起扣点3000万元。即后续6月、7月、8月平均扣回预付款600万元。 3.质保金支付

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文件通用合同条款,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完成保修责任的,发包人付清剩余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四、工程变更管理

·变更的定义

? 是指对施工合同所做的修改、改变等,包括合同内容、合同结构、合同表

现形式等。

?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规模大、技术复杂、建设周期长,易受自然条件的影响,

在招标阶段往往尚未完成施工图设计,因此,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变更活动不可避免。 变更提出

·变更可以由发包人提出;承包人提出;监理人提出;设计人提出; ·主动变更,能够创造效益。 ·被动变更,多会增加成本。

·在合同约束不严或合同双方履约意识淡薄的情况下,甚至会出现利用合同条款恶意变更的现象。

·变更管理本质上是解决风险分配的问题,无论谁的原因引起的变更,只要由责任方承担应该承担的风险,将风险分配趋于合理,则变更就是可控的。

变更必经环节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文件》:

监理人在施工合同履行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台同约定内容,认真处理变更,在发包人授权的范围内,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才能下达变更指示,施工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内容进行变更。 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不论是由何方提出的变更要求或建议,均需经监理人与有关方面协商,并得到发包人批准或授权后,再由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一)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里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里百分比。

·需要监理人注意的是上述变更内容如果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应依据合同约定予以调整该变更项目的价格,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6)项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应在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案例】施工工艺变更 【背景】

洞室开挖时,需要进行锚杆支护,钻孔在投标中考虑的是利用潜孔钻进行钻孔,并且监理人已经批准使用此 施工工艺进行施工。

在实际操作时,由于地质条件的无法预则,开挖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无法利用潜孔钻进行施工,为了完成工程进度,承包人请示监理人采取手风钻进行钻孔。手风钻的工作效率大大低于潜孔钻,且手风钻的成本高于潜孔钻,这就大

大增加了承包人的成本支出。由于不能使用潜孔钻,相应会增加高处作业的危险性,承包人采取了高空作业安全措施,且承包人抽调了其他工作中的施工人员,并相应的调整了其他工作的施工计划及人员配置,潜孔钻也遭到了闲置。 锚杆施工顺序没有变化,洞室锚杆支护的施工顺序依然是:准备工作、钻孔、灌浆、锚杆安装、垫板安装,并没有改变施工顺序,但承包人成本大大增加。 【问题】 变更是否成立? 【分析】

变更条件成立分析

(2000)款39.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⑥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2009)款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此案例,依照2000条款,此处变动就不属于变更内容与范围。如果无法形成变更,承包人由潜孔钻钻孔变为手风钻钻孔,并且设置了高空作业安全措施,增加了承包人的成本,打乱了承包人的施工部署,影响了承包人整体工作计划,承包人无法通过合同条件要求费用的补偿,遭受了较大损失。

·2009条款增加了“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为变更内容,使得承包人能够通过正常的变更途径取得自己应得的费用补偿,降低了此类风险。 【案例】变更程序及工程量增加超过一定比例的案例 【背景】

某引水渠工程长5km渠道断面为梯形开敞式,用浆砌石衬砌。采用单价合同发包给承包人A。合同条件采用仪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合同开工日期为3月1日。合同工程里清单中土方开挖工程量为10万m3,单价为15.5元/m3。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下列事项: 情况一:衬砌方案预变更的后果

发包人采用专家建议并通过专题会议论证,拟采用现浇混凝土板衬砌方案。承包人通过其它渠道得到信息后,在未得到监理人指示的情况下对现浇混凝土板

衬砌方案进行了一定的准备工作,并对原有工作(如石料采购、运输、工人招聘等)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但是,由于其它原因现浇混凝土板衬砌方案最终未予正式采用实施。

情况二:在合同实施中,承包人实际完成并经监理人签认的土方开挖工程量为13万m3,经合同双方协商,对超过合同规定百分比的工程量按照调整单价17元/m3结算。 【问题】

1、情况一,承包人在分析了由此造成的费用损失和工期延误基础上,向监理人提交了索赔报告。变更是否成立?

2、情况二,变更发生,根据合同条件分析合同变更是否成立? 【分析】

范本合同条件约定:

(2009)版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6)增加或减少专用台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里百分比。

(2000)版39.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②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里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39.7合同价格增减超过15%。

两个版本的合同条件均需要约定:百分比、单价《超出合同里部分、超出百分比例以上部分》。

本案例依(2000)版条件设定

1.合同条件“15.3.3款变更指示,第(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而上述事件承包人在未得到监理人指示情况下擅自变更,变更不能成立。

2.合同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土方开挖项目的工程里增减变化超过20%时,属于变更。”,本工程工程量清单里10万m3,经监理人签认的土方开挖工程量为13万m3,超过20%属于变更;“合同约定调整超过部分的量及价格。”

经合同双方协商,对超过合同规定百分比的工程量按照调整单价17元/m3结算,据此,该部分结算价格为:

10万m3×15.5元/m3+1万m3×17元/m3=172万元

(二)变更程序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包括下列三种情形:

1、监理人认为可能要发生变更的情形,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 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 ·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 ·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

·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

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捎、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2、监理人认为发生了变更的情形,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变更的目的 ·变更范围 ·变更内容 ·变更的工程里 ·进度和技术要求 ·有关图纸和文件

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3、承包人认为可能要发生变更的情形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台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

·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 ·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

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无论何种情况确认的变更,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变更指示应说明 ·变更的目的 ·范围

·变更内容 ·工程量

·进度和技术要求 ·有关图纸和文件

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三)变更估价

1、变更估价的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

报价内容应根据变更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变更估价原则,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2、变更估价的原则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里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适用于变更工作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与工程量清单中已有子目相同,同时也不因变更工作增加关键线路工程的施工时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发、承包双方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适用于变更工作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与工程里清单中已有子目基本相低,同时也不因变更工作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4)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

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

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需要说明的是

·以上范围内的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且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单价和合价,也不需要按变更处理的原则处理。

例如:若工程建筑物的局部尺寸稍有修改,虽将引起工程里的相应增减,但对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无实质性影响时,不需按变更处理。

综上所述,在施工合同履行中,监理人发布的变更指令内容,必须是属于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变更,而不能是合同范围外的变更。原则上要求变更不能引起工程性质有很大的变动,否则,双方当事人应重新订立合同。

若合同性质发生很大的变动而仍要求承包人继续施工是不恰当的,也不公平,除非合同双方都同意将其作为原合同的变更。

监理人无权发布不属于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变更指令;否则,承包人可以拒绝。

对于涉及工程结构、重要标准等影响较大的重大变更时,需要发包人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发包人应在申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再按照台同约定的程序办理。 【案例】主要料场场地变更的案例 【背景】

沿海地区某圈围工程招标文件《地质勘察报告建议》及投标文件中取砂区为A区(即中麦采砂区)。但工程实践证明A区可采里少,远不能满足工程施工用砂需要。

根据当地水务准予许可《行政审批》决定,为保证本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协调新增加B砂源采砂区,本工程采砂区域为A采砂区和B采砂区。

情况:实际施工中经监理人见证核实,A区采砂量为393万m3,其余1065万m3采自B区。 【问题】

承包人就沙源变更一事提出关于采砂运距变更费用调整要求。变更是否成立?如何确认? 【分析】 变更的成立及确认

变更是客观需要 有当地水务部门的行政批准。

事实存在 实际施工中经监理人见证核实,A区采砂里为393万m3,其余1065万m3采自B区。

施工工艺变更 施工合同条件约定:取砂运距“挖运10km土方”,“运10km是指从砂源地中心点至本工程吹填区域边线最近点的直线距离为10km”,在“每增(减)运1km土方”项的备注有“增加报价”项。经监理确认B区运距达34km。 变更依据充分 根据《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第八条以下设计内容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工程设计变更为重大设计变更;(四)施工组织设1.主要料场场地的变化:”规定,该新增加B砂源采砂区为重大设计变更。按重大设计变更程序调整。 五、索赔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中的索赔是台同当事人双方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

·索赔: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

·反索赔: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发包人也可向承包人反索赔。 监理人索赔管理工作

·监理人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 ·监理人判定索赔成立的原则

·监理人对索赔申请报告进行实质性审查 ·确定合理的补偿额

(一)监理人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意向书后的工作

1.及时核查承包人的当时记录,并可指示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文件,继续作好延续记录以备核查。

2.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记录的副本,并可就记录提出不同意见,若监理人认为需要增加记录项目时,可要求承包人增加。 3.同时监理人应建立自己的索赔档案

4.密切关注索赔事件的别响,并记录有关事项,以作为将来分析处理索赔、

核对索赔报告证据的依据。

监理人收到报告第一步开展工作内容 ·认真研究承包人报送的索赔资料

1.首先在不确定责任归属的情况下,客观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参照台同的有关条款,研究承包人的索赔证据,并检查其同期记录;

2.其次通过对索赔事件的分析,监理人再依据台同条款划清责任界限,必要时还可以要求承包人进一步提供补充资料。尤其是对承包人与发包人或监理人都负有一定责任的事件,更应划出各方应该承担合同责任的比例。

3.最后再审查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补偿要求,拟定自己计算的合理赔偿。 监理人的回应 ·期限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文件》规定42天)或在监理人建议并经承包人认可的期限内做出回应。 ·具体意见

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附上具体意见,也可要求承包人补充进一步的证据资料。 (二)监理人判定索赔成立的原则 监理人判定承包人索赔成立的条件为: 1、依据充分。

即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原因,按合同约定确实不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2、证据充分。

承包人能够提交充足的证据资料以说明或证明索赔事件发生当时详细的实际情况。

3、有损失事实。

与施工合同相对照,索赔事件本身确实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工期延误。

4、复核程序,满足期限。

承包人按台同约定的程序和期限提交了索赔意向书和索赔申请报告。

索赔时效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方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约定期限内不行使索赔权即视为放弃索赔权利,其索赔权归于消灭的制度。 应当注意

上述四项条件没有先后主次之分,应当同时具备。只有监理人认定索赔事件成立后,才能进一步处理应给予承包人的补偿额。

(三)监理人对索赔申请报告进行实质性审查 1、事态调查。

对索赔事件发生过程的说明进行追溯或重现 2、损害事件原因分析

索赔事件和索赔要求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逻辑关系 3、分析索赔理由

只有符合合同规定的索赔要求才有合法性,才能成立。

·例如,某台同规定,在工程总价5%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属于承包人的风险,则发包人指令增加工程里在这个范围内,承包人不能提出索赔。

必须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索赔依据必须充分 二是论证必须充分

4、实际损失分析。即索赔事件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工期的延长和费用的增加。

应注意两点

一是计算的基础数据应合理,即计算的基础数据是实际发生的,或是合同中的,或是概预算定额中的;

二是计算方法应合理,符合实际,即使相同的基础数据,不同的计算方法,计算结果也不同,所以应对计算技术方法进行分析比较。 5、证据资料分析 ? 有效性 ? 台理性 ? 正确性

索赔证据的种类包括: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zs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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