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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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大连海事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连海大学字[2009]513号

各学院(系):

现将《大连海事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大连海事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大连海事大学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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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大连海事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使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就业率,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根据国家有关就业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我校就业工作严格遵循国家、部、省、市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与时俱进、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第三条 坚持“以学生为本,以服务为先,帮助毕业生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的工作理念,进一步加强就业指导,建立和完善教育、管理、指导、服务为一体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体系。

第四条 坚持公开、公正、择优、自愿的原则,实行“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国家计划内招生的毕业研究生及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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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家、部、省、市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部署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2.负责全校毕业生资格审查,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地方调配部门报送毕业生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建议就业方案;

3.负责对外就业宣传,开拓就业市场,举办各类供需见面洽谈会;

4.负责收集和发布就业信息,管理和建设海大就业网; 5.负责毕业生派遣以及改派、缓派等问题的处理;

6.负责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7.负责下发毕业生离校通知; 8.负责毕业生质量信函跟踪调查; 9.负责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 10.负责组织开展就业工作研究;

11.负责指导、考核学院(系)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12.负责毕业生体检的协调工作;

13.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第七条 学院(系)的主要职责:

1.根据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相关规定,制定本学院(系)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

2.负责本学院(系)毕业生的毕业资格审查和电子数据资料上报工作;负责本学院(系)毕业生就业协议登记工作及毕业生建议就业方案核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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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组织填写就业推荐材料;负责本学院(系)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及本科生《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均简称《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的签订工作;

4.负责组织本学院(系)毕业生参加毕业体检工作; 5.负责本学院(系)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组织、指导本学院(系)毕业生参加各类供需见面会;负责向本学院(系)毕业生公布相关就业信息并保障信息传输渠道的畅通;

6.负责本学院(系)《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和《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 的填写工作、毕业鉴定、政治审查和文明离校工作,并及时做好学院(系)就业工作总结;

7.负责本学院(系)所开设专业领域就业市场的开拓与维护,确保本学院(系)的第七学期末、离校前初次就业率及年终就业率均不低于往年同期水平;

8.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1.毕业生资格审查与上报。

2.毕业生通过供需见面洽谈会,或通过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等多种方式进行双向选择。

3.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4.《就业协议书》经学院(系)汇总、审核后,由学院(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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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按照规定受理日期上交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5.学校将毕业生建议就业方案上报辽宁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6.毕业生就业方案经辽宁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后,由其签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均简称《报到证》),由学校代发。

第四章 相关规定

第九条 就业渠道

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毕业生可以通过参加学校举办的双向选择活动、各地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举行的招聘会以及自荐等多种方式落实就业单位。学校鼓励和支持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自主创业,或到国家重点单位、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地区就业。

第十条 就业协议

1.毕业生须认真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如实向用人单位反映自己的情况,了解用人单位使用意图并表明自己的就业意愿。

2.毕业生使用学校统一编号的《就业协议书》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3.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的毕业生,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按要求与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就业协议书》并认真履行协议的相关规定。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约定其他事项须以书面的形式在《就业协议书》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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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就业协议书》不慎丢失,毕业生须填写《大连海事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丢失申领表》,经所在学院(系)同意后到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具体手续如下:

(1)若用人单位不慎丢失《就业协议书》,须由用人单位出具公函予以证实,学校在补发的《就业协议书》上注明该单位名称。

(2)若毕业生本人丢失《就业协议书》,在提交《大连海事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丢失申领表》后,须在海大就业网上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无异议者予以补发,学校将在新发放的《就业协议书》上加盖“丢失补发”字样。对隐瞒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事实,又以协议书丢失为由申领《就业协议书》者,一经发现,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就业方案编制

1.国家计划的统招毕业生(除定向生、委培生外),取得毕业资格原则上可在全国范围内就业。

2.结业生,有接收单位者,学校仍负责就业手续的办理,但是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

3.肄业生,学校不负责为其办理就业手续,其档案和户口转回其生源所在地自谋职业。

4.定向生和委培生按相关政策就业。

5.初次毕业生建议就业方案编制截止时间每年的6月1日。各学院(系)须在截止日期前将本单位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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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相关就业证明材料报送至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报送材料包括:

(1)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

(2)升学及出国留学毕业生的《录取通知书》或出国邀请函的复印件。

(3)签订的《劳动合同》、灵活就业等证明材料。 6.至初次建议就业方案编制截止日期时,仍未落实具体接收单位的毕业生,学校会将其派遣计划列为生源所在地。但毕业生仍然可以自找单位,6月20日之前有单位接收的,学校仍然负责办理就业事宜,将毕业生派遣到具体接收单位。

7.毕业生在校期间如家庭地址搬迁,须在6月1日前提交迁入地和迁出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父母工作单位的证明及家庭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否则不能在就业方案中变更家庭地址。

第十二条 违约、改派

1.为维护学校良好声誉、建设良好的就业市场、维护《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毕业生必须严格履行协议。对因毕业生本人原因申请解除协议的毕业生,须在履行违约责任并取得原签约单位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经所在学院(系)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学校将在新发放的《就业协议书》上加盖“违约补发”字样。对于因毕业生个人原因违约两次(含两次)以上的违约申请,在离校前学校不予受理。

2.在择业期内,申请调整改派的毕业生须提交出面申请,经所在学院(系)同意后上报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学生就业指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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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在一个月内给予办理。

办理改派手续需提交的材料有: (1)原接收单位的退函; (2)原《报到证》;

(3)与现接收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 (4)学校出具的调整改派证明。 第十三条 毕业鉴定及档案寄送

1.毕业生鉴定内容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由各学院(系)负责,并按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

2.毕业生档案等材料按照有关规定或《就业协议书》的要求及时寄送,并与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保持一致。其中: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但因落户指标限制不能派遣的毕业生以及签订的《劳动合同》、灵活就业的毕业生可以填写《大连海事大学毕业生档案户口留校申请表》申请档案户口留校,可将其户籍及档案关系在校保留两年,两年内情况不能改变者,两年后将自动派遣回生源地;也可直接填写《大连海事大学派回生源地申请表》申请派回生源所在地。

第十四条 其他规定

1.毕业生须缴纳在就业派遣过程中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费用。

2.根据国家有关文件,不上船工作的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应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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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偿还专业奖学金并补足陆上专业学费。应届航海类专业毕业生考取(含免试)研究生、国家公务员(海事局参照国家公务员执行)及就业去向为救捞、船检、学校和科研等事业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非经营性事业单位的毕业生,免缴上述费用。(此款规定只针对航海类专业毕业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条款如与国家及地方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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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zb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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