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隐患排查治理及责任追究补充规定》的通知(中平〔2016〕63号)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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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平〔2016〕63号

关于印发《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隐患排查治理及责任追究补充规定》的

通 知

基层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隐患排查治理及责任追究补充规定》已经集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2016年4月1日

(电子公文)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综合办 2016年4月1日印发

校对人:李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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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隐患排查治理及责任追究补充规定

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构建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煤行〔2015〕116号)等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及责任追究补充规定。

第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人员应在作业开始前对本岗位危险因素进行一次安全确认,并在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隐患。

第三条 专业化公司及生产经营单位业务、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隐患统计分析和汇总建档工作制度,定期对隐患和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发现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现的普遍性、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研究制定预防性措施,并及时将隐患排查、治理、验收和督办过程中形成的电子信息、纸质信息归档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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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完善隐患内容记录、治理过程跟踪、统计分析、逾期警示、信息上报等功能齐全的隐患管理系统,实现对隐患从排查发现到治理完成销号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隐患管理系统应接入安全管理信息化平台,并确保隐患记录无法被篡改或删除。

第四条 专业化公司、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资金投入保障机制,每年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中留设专项资金,专门用于隐患排查治理。

第五条 专业化公司、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要求,将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建设纳入职工日常培训范围,并根据不同岗位开展针对性培训,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向作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隐患应在作业人员出入集中的显著位置或煤矿井口公告,较大隐患、一般隐患可在涉及的区队(车间)办公区域公告或在班前会上通报;隐患公告必须包括隐患主要内容、治理时限和责任人员等内容,重大隐患公告还应标明停产停工范围。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充分发挥职工监督的作用,在井口(作业人员出入集中)和信息发布栏等醒目位置公布事故隐患举报电话,接受职工监督。对于举报的事故隐患,经核实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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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专业化公司、生产经营单位应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体系,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预防隐患产生的工作机制,在采掘活动开始前和安全条件、生产系统、设施设备等发生较大变化时,组织安全、生产和技术等部门对涉及的作业场所、工艺环节、设备设施、岗位人员等可能导致隐患产生的危险因素进行全面辨识,并进行汇总分类和危险程度评估,制定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分解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和每个作业人员,预防隐患产生。

第十条 隐患责任追究级别及范围

(一)隐患责任追究级别:集团或专业化公司安全监察监管、业务部门日常安全监察(检查)发现重大隐患、较大隐患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易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进行责任追究。一般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并建档管理。

(二)隐患责任追究范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责任追究。

1.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不落实,存在应查出未查出、应整改未整改、应追究未追究,重复隐患的。

2.隐患排查、治理、验收、复查、销号闭合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3.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低劣、存在隐患较多、危及安全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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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重大隐患、较大隐患、一般隐患处罚金额 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较大隐患、一般隐患,分别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责任者给予处罚。《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隐患排查治理及责任追究规定》(中平〔2015〕10号)罚款额度超过本补充规定的按上限执行罚款。

(一)一般隐患: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300元。

(二)较大隐患: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3000元,对责任者罚款300~1000元。

(三)重大隐患: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100000元,对责任者罚款1000~10000元。

第十二条 原煤生产和建井单位隐患分类

隐患种类可分为: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培训、技术管理、职业安全健康、应急管理、安全行为管理、顶板管理、采煤、开掘、机电、运输、通风、瓦斯、粉尘、防灭火、监测监控、火工品管理、防突、瓦斯抽采、冲击地压、地质测量、防治水、调度管理、人员定位、压风自救、紧急避险、文明生产等类别。

第十三条 原煤生产和建井单位瓦斯超限、突出事故责任追究

发生计划外瓦斯超限的工作面,必须立即停产,查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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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防范措施并迅速整改。1个月内发生2次计划外瓦斯超限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迟报、漏报、谎报、隐瞒不报的,加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对单位加重处罚。瓦斯超限浓度大于等于1.0 %小于1.5%的,由专业化公司通风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瓦斯超限浓度大于等于1.5%小于3%的,由专业化公司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瓦斯超限浓度达到3%及以上的,由集团组织调查处理。

(一)计划外瓦斯超限浓度大于等于1.0 %小于1.5%的,对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以及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处理;给予负有责任的单位分管副职、总工程师罚款5000元;对单位罚款5000~10000元。

(二)计划外瓦斯超限浓度大于等于1.5%小于3%的,对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以及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处理;给予负有责任的单位分管副职、总工程师行政警告处分并罚款10000元;对单位罚款10000~50000元。

(三)计划外瓦斯超限浓度达到3%及以上的,对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以及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处理;给予负有责任的单位分管副职、总工程师行政记过处分并罚款10000元;对单位党政正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罚款10000元,对单位罚款50000~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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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措施落实不到位发生的计划内瓦斯超限的,均按计划外瓦斯超限进行追究处理。

(五)由于管理不到位、措施执行不到位发生煤与瓦斯突出责任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对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直接责任者以及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处理;给予负有责任的单位分管副职、总工程师行政记过处分并罚款10000元;对单位党政正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罚款10000元;对单位罚款50000~100000元。

发生煤与瓦斯突出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照《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若干规定》(中平〔2015〕4号)执行。

第十四条 根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结合集团实际,补充修订完善重大隐患内容。(详见《煤矿补充隐患表1》、《煤矿修订隐患表2》、《煤矿补充隐患表3》)。

第十五条 本补充规定与集团其它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生产经营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补充、细化《隐患排查治理及责任追究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及时上报专业化公司和集团备案。其它规定按《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隐患排查治理及责任追究规定》(中平〔2015〕10号)执行。

第十六条 本补充规定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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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补充隐患表1

专业 类别 隐患内容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2.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局部通风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4.高瓦斯矿井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 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防突 6.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或者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 7.首次发生过冲击地压动力现象,半年内没有完成冲击地压危险性鉴定的 冲击地压 8.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9.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或者采取的防治措施没有消除冲击地压危险仍组织生产建设的

隐患级别 依据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85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85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85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85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85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85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85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85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85号) 8

责任追究 对单位罚款10万元;对单位分管副职罚款1万元,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万元,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对区队主要负责人罚款2000元,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主管业务部门主要责任人罚款2000元,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直接责任者罚款2000元,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对单位罚款10万元;对单位分管副职罚款1万元,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万元,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对单位罚款10万元;对单位分管副职罚款1万元,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万元,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对单位罚款10万元;对单位分管副职罚款1万元,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万元,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对单位罚款10万元;对单位分管副职罚款1万元,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万元,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对单位罚款10万元;对单位分管副职罚款1万元,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万元,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对单位罚款10万元;对单位分管副职罚款1万元,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万元,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对单位罚款10万元;对单位分管副职罚款1万元,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万元,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备注 重大 通风 重大 重大 重大 重大 瓦斯抽采 一通三防 重大 重大 重大 重大

专业 类别 隐患内容 10.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11.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 12.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13.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14.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15.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的。 16.煤矿单回路供电的 隐患级别 依据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85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85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85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85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85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85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85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85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85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85号) 责任追究 对区队主要负责人罚款2000元,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主管业务部门主要责任人罚款2000元,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直接责任者罚款2000元,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对区队主要负责人罚款2000元,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主管业务部门主要责任人罚款2000元,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直接责任者罚款2000元,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对单位罚款5万元;对主管业务部门、区队主要责任人分别罚款3000元,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单位分管副职罚款1万元,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万元,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对单位分管副职罚款1万元,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万元,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对单位分管副职或值班领导罚款1万元,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万元,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对单位分管副职罚款1万元,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万元 对单位罚款10万元;对单位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罚款1万元;对单位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罚款1万元 对单位罚款10万元;对单位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罚款1万元;对单位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罚款1万元, 对单位罚款2万元;对主管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罚款2000元,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直接责任者罚款2000元,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对单位罚款10万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万元,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备注 监测监控 重大 重大 采煤开掘 采掘 采煤开掘 重大 重大 重大 重大 重大 重大 重大 地测 防治水 机电 机电 17.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严重的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井,没有形成双回路供电的 18.井下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者防爆等级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的 19.没有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机电 安全管理 机电 安全管理 重大 9

煤矿补充隐患表2

专业 类别 隐患内容 1.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未严格按照“五定”“四签字”原则进行治理的。 2.未及时制定或审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的 3.基层单位和督办部门未对重大隐患进行汇总分析、建立台账,做到闭环管理的 4.重大隐患治理完成后未及时申请或组织验收复查评估销号的 5.未严格按照重大隐患治理时限完成隐患治理工作且未及时报告说明充分理由的(延期治理的重大隐患必须经集团或专业化公司相关部门批复同意) 6.未按本规定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管理的。 7.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不落实,存在应查出未查出、应整改未整改、应解决而未解决、应停产未停产、应追究未追究的 8.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或整改后又出现重复隐患的 9.隐患排查、治理、验收、复查、销号闭合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10.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台帐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 11.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低劣、存在隐患较多的 12.隐患未纳入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的,或故意隐瞒隐患不录入的。 隐患级别 较大 较大 较大 较大 依据 集团依相关规程、标准、文件等认定 集团依相关规程、标准、文件等认定 集团依相关规程、标准、文件等认定 集团依相关规程、标准、文件等认定 集团依相关规程、标准、文件等认定 集团依相关规程、标准、文件等认定 集团依相关规程、标准、文件等认定 集团依相关规程、标准、文件等认定 集团依相关规程、标准、文件等认定 集团依相关规程、标准、文件等认定 集团依相关规程、标准、文件等认定 集团依相关规程、标准、文件等认定 责任追究 对直接责任者、单位或主管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各罚款500元 对直接责任者、分管负责人、单位或主管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各罚款500元 对直接责任者、单位或主管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各罚款500元 对直接责任者、单位或主管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各罚款500元 对直接责任者、分管负责人、单位或主管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各罚款500元 对直接责任者、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各罚款500元 对直接责任者、单位或主管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各罚款500元 对直接责任者、分管负责人、单位或主管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各罚款500元 对直接责任者、分管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各罚款500元 对直接责任者、分管负责人、单位或主管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各罚款500元 对直接责任者、现场安全主要责任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各罚款1000元 对直接责任者、分管负责人、单位或主管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各罚款500元 备注 较大 安全管理 隐患排查 较大 较大 较大 较大 较大 较大 较大 10

专业 类别 隐患内容 13隐患未进行分级分类管理的。 14.未按规定及时将隐患排查情况上报主管业务部门和安全检查(监察)部门的 15.隐患排查台帐填写不认真、不完整、不规范 16.整改方案不具体、整改期限较长的。 17.隐患排查现场公示牌板未填写或填写内容与现场实际不符的 18.未落实安全生产异常信息分析及处置管理制度的 19.采掘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出现安全生产异常信息未分析原因或分析流于形式的 20.采掘生产中出现异常现象未采取针对性措施的;或制订和采取措施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不能有效减少异常信息次数的 21.防范措施现场落实不到位的 隐患级别 一般 一般 一般 一般 一般 较大 较大 较大 较大 较大 较大 较大 较大 一般 依据 集团依相关规程、标准、文件等认定 集团依相关规程、标准、文件等认定 集团依相关规程、标准、文件等认定 集团依相关规程、标准、文件等认定 集团依相关规程、标准、文件等认定 集团依相关规程、标准、文件等认定 集团依相关规程、标准、文件等认定 集团依相关规程、标准、文件等认定 集团依相关规程、标准、文件等认定 集团依相关规程、标准、文件等认定 集团依相关规程、标准、文件等认定 集团依相关规程、标准、文件等认定 集团依相关规程、标准、文件等认定 集团依相关规程、标准、文件等认定 11

责任追究 对直接责任者、单位分管负责人各罚款50元 对直接责任者、单位分管负责人各罚款50元 对直接责任者各罚款50元 对直接责任者、单位分管负责人各罚款50元 对直接责任者、现场安全主要责任人各罚款50元 对直接责任者、分管负责人、单位或主管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各罚款1000元 对直接责任者、分管负责人、单位或主管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各罚款1000元 对直接责任者、分管负责人、单位或主管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各罚款1000元 对直接责任者、现场安全主要责任人各罚款500元 对直接责任者、单位或主管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各罚款500元 对直接责任者、分管负责人、单位或主管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各罚款500元 对直接责任者、分管负责人、单位或主管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各罚款1000元 对直接责任者、分管负责人、单位或主管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各罚款1000元 对直接责任者、分管负责人各罚款50元 备注 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 22.全生产异常信息分析及处置缺乏有效监督检查的 23.异常信息未按规定及时汇报或汇报不处置的 24.故意屏蔽、有意过滤规避异常信息的 25.迟报、漏报、谎报、隐瞒不报异常信息的 26.原始记录、台账不详细描述、不如实填写异常信息的

专业 类别 隐患内容 27.异常信息台账登记、上图不及时的 28.参加异常信息分析人员不签名或存在代签现象的 隐患级别 一般 一般 较大 一般 较大 一般 一般 一般 一般 一般 一般 一般 一般 一般 依据 集团依相关规程、标准、文件等认定 集团依相关规程、标准、文件等认定 集团依相关规程、标准、文件等认定 集团依相关规程、标准、文件等认定 集团依相关规程、标准、文件等认定 集团依相关规程、标准、文件等认定 集团依相关规程、标准、文件等认定 集团依相关规程、标准、文件等认定 集团依相关规程、标准、文件等认定 集团依相关规程、标准、文件等认定 集团依相关规程、标准、文件等认定 集团依相关规程、标准、文件等认定 集团依相关规程、标准、文件等认定 集团依相关规程、标准、文件等认定 责任追究 对直接责任者、分管负责人各罚款50元 对直接责任者罚款50元 对直接责任者、现场安全主要责任人各罚款500元 对直接责任者罚款50元 对直接责任者、单位或主管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各罚款500元 对直接责任者、分管负责人各罚款50元 对直接责任者罚款50元 对直接责任者、现场安全主要责任人各罚款50元 对直接责任者、现场安全主要责任人各罚款50元 对直接责任者、现场安全主要责任人各罚款50元 对直接责任者、现场安全主要责任人各罚款100元 对直接责任者、现场安全主要责任人各罚款200元 对直接责任者罚款50元 对直接责任者、现场安全主要责任人50元 备注 技术管理 安全培训 29.不按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要求施工(操作)的 30.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要求持证上岗的 31.矿井主要巷道交叉点和采掘工作面里外口未按规定安设人员定位读卡设备的 人员定位 32.人员定位系统日常维护不到位,读卡器不显示或数据不准确的 33.入井人员无井下行走轨迹或人员定位轨迹与实际行走轨迹不符的的 采煤 采煤 1.采煤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架设不符合规定,存在连续三棵以上不迎山、卸压等现象的 2.采煤工作面顺槽刮板输送机不按规定使用声光信号的 1.掘进工作面超前支护使用不规范的 开掘 开掘 一通三防 火工品管理 2.掘进工作面防倒器使用不规范,松动、不平直、长度不足10米的 3.使用的刮板输送机缺刮板或刮板严重变形的;漂链不及时处理的;机尾缺少防护罩的;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缺少压柱或压柱松动的 1.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及“三人连锁”程序化爆破制度的 2.爆破作业未使用水炮泥的 12

专业 类别 隐患内容 3.防突测试工空班漏检,瓦斯检查工、防突打钻工、监钻工、验钻工、防突测试工、测尘工弄虚作假的 4.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私自移动、拆除或故意损坏允许进尺标记牌的 5.测试工配备数量不足造成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验证、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测试工不足2人的 6.压风自救装置缺少风、水分滤器的 1.物料装车超高、超宽的 2.斜巷运输“一坡三挡”中挡车器未按规定关闭的 3.机电设备因由于资金问题导致检验报告和准运证过期而没有取回来的 隐患级别 重大 重大 较大 一般 一般 一般 一般 依据 集团依相关规程、标准、文件等认定 集团依相关规程、标准、文件等认定 集团依相关规程、标准、文件等认定 集团依相关规程、标准、文件等认定 集团依相关规程、标准、文件等认定 集团依相关规程、标准、文件等认定 集团依相关规程、标准、文件等认定 责任追究 对直接责任者、分管负责人、单位或主管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各罚款1000元 对直接责任者、现场安全主要责任人各罚款1000元 对直接责任者、分管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各罚款1000元 对直接责任者50元 对直接责任者、现场安全主要责任人各罚款100元 对直接责任者罚款50元 对直接责任者、主管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主管业务副总、单位分管副职各罚款300元 备注 防突 压风自救 运输 机电 运输 机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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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补充隐患表3

专业 类别 中平〔2015〕10号文隐患内容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85号)修订隐患内容 隐患级别 依据 责任追究 备注 1.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建设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2.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职责合同而进行生产的。 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3.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4.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5.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安全安全者个人的。 管理 管理 6.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而进 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行生产建设的。 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7.改制期间,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建设的。 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8.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长安全资格证和营业执照的。 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16.安全生产费用未按规定提取9.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与使用或相关手续不完善的。 的。 94.上报、提供虚假图纸应付检查或者影响事故抢险救援的。

国家安全生重大 产监督总局令(85号) 对单位罚款10万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万元,给予撤职处分。 国家安全生重大 产监督总局令(85号) 国家安全生重大 产监督总局令(85号) 国家安全生重大 产监督总局令对单位罚款10万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万元,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对单位分管副职罚款1万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万元。 对单位分管副职罚款5000元;对主管业务部门主要责任人罚款2000 10.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 14

专业 类别 中平〔2015〕10号文隐患内容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85号)修订隐患内容 隐患级别 依据 (85号) 责任追究 元;对主管业务副总罚款2000元;对直接责任者罚款2000元 。 对单位罚款10万元;对单位分管副职罚款1万元,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万元,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对单位罚款10万元;对单位分管副职罚款1万元,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万元,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对单位罚款10万元;对单位分管副职罚款1万元,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者罚款1万元,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对单位罚款10万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分别罚款1万元。 对单位罚款10万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分别罚款1万元。 备注 5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核定生产11.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能力的。 计)生产能力110%的。 5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计划产12.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量10%的。 能力10%的。 55.布置采掘工程超层越界开采13.布置采掘工程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的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而进行开采的;超出采层位进行开采的超出采矿许可证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开采的。 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瓦斯 140.瓦斯超限作业的。 1.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2.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3.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国家安全生重大 产监督总局令(85号) 国家安全生重大 产监督总局令(85号) 国家安全生重大 产监督总局令(85号) 国家安全生重大 产监督总局令(85号) 国家安全生重大 产监督总局令(85号) 国家安全生重大 产监督总局令(85号) 9.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通风 10.新井建设或矿井改扩建期间,主、副井(或风井)贯通后,一通未安装地面主要通风机或临时主三防 要通风机、未实现全风压通风而继续组织施工的。 155.爆破作业时所使用的爆破器材和放炮母线不符合有关规程要求的。 火工156.高、突矿井采掘工作面不使品管用安全等级低于三级煤矿许用含理 水炸药、采掘工作面不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的。

对单位罚款2万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分别罚款5000元。 4.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或者裸露放炮的。 国家安全生重大 产监督总局令(85号) 对单位分管副职罚款3000元;对主管业务副总罚款2000元;对主管业务部门、区队主要负责人分别罚款2000元。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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