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违章工作管理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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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SB

广东粤电枫树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FSB.BZ-01.18-2012

反违章工作管理标准

2012-07-19发布 2012-08-01实施

广东粤电枫树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发 布

目 次

前言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职责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6 记录 7 相关性文件 8 附录

前 言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逐步实现“零违章”目标,保障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发供电设备的安全运行,教育、引导员工(包括承包商人员)在生产活动中遵章守纪,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生技安监部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生技安监部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 批准:吴振光

审核:吴建红 复核:刘太洪 魏少文 修订:凌仕江 起草:曾宪洪

反违章工作管理标准

1 适用范围

除特别说明条款以外,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员工以及承揽本公司业务的承包商在本公司区域范围内(含生活区和办公区)的各项工作过程中的违章行为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26264.1-2010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一部分 热力和机械 GB 26860-2010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GB 26861-2010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高压试验室部分 Q/YD-212.014-2008 《防止发电厂人身伤亡事故十项工作规定》 Q/YD-20504.006-2012 《电力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和考核管理规定》

《关于对外包工程实行承包商电力生产事故连带责任考核的通知》(粤电生【2012】132号) 3 术语和定义 3.1违章

指本公司区域内的人员(包括公司员工、工作中雇佣的临时工、承包商工作人员等)在公司范围(包括生产厂区、生活区)的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和本企业电力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规章、制度、规定而进行的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违章管理和指挥的行为。 4 职责

4.1公司领导职责

负责组织本标准的实施,对本标准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作出决策与协调,对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部门和外来作业人员的反违章活动进行组织领导。 4.2安健环分部职责

安健环分部负责归口管理全公司的反违章工作,监督本标准的实施。 4.3各部门(班组)负责人、安全员职责

部门(班组)负责人对本部门员工以及被监管的承包商员工的违章行为进行分析、教育、查处、纠正及考核。参与配合本部门(班组)职能范围内的反违章教育、宣传、惩戒、考核。

各部门(或班组)安全员配合本部门(或本班组)领导开展具体的管理工作。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管理总则

5.1.1 坚持违章“零容忍”原则。违章是安全生产的大敌,是造成安全事故的温床。为实现本质安全,达成“零事故,零隐患”的安全生产目标,必须加强违章治理,杜绝一切违章现象的发生。 5.1.2 公司的反违章工作实行全员、全过程管理和逐级负责制,公司领导和安健环分部对公司范围内的违章行为进行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责任范围内的违章行为进行管理,班组负责人对本班组责任范围内的违章行为进行管理。凡因各级管理不到位或自查、自纠不力反复出现的,追究相应的部门及班组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5.1.3 公司所有员工均有制止违章行为的权力和义务。公司各级领导、安健环工作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到现场检查、监督本标准的执行情况。各级管理人员、安全员应结合现场工作情况,认真履行安全监督职责,及时发现制止违章行为。公司全体员工、承包商工作人员应自觉认识违章的危害性,积极主动地进行反违章。

5.1.4 公司对违章行为实行重奖重罚的原则。

a)对违章行为,按照本标准5.4部分的规定进行处罚(若违章现象或后果符合公司其他规定或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则对该违章的处罚执行三者中最严厉的处罚);

b)对反违章成绩显著和制止违章、避免事故发生的部门、班组和个人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标准》的规定给予特别奖励。对发现和制止违章行为的人员,依据《违章记录卡》和处罚结果,及时发放奖励:

1)奖励标准为每发现一例违章奖励100元。

2)两人以上共同发现的,按照发现人签名记录以人均计算(例如:某一例违章由2人共同发现,则每人计算为0.5次;同一时段、同一地点的同一违章事例,多人重复发现的,只统计最早发现人的发现数量)。

c)设立由安健环分部管理的安全基金,负责发放反违章奖励、收缴违章罚款。

d)公司员工个人在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违章行为被处罚的,取消当年参与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和优秀安全员等的评比资格; 5.2 违章行为的分类以及清单

本标准所包括的违章行为根据其可能引起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严重违章、一般违章两类。具体清单见规范性附录《常见的违章行为目录》。

5.3 违章监督与检查

5.3.1公司领导(总经理、副总经理、副书记、工会主席)对违章的监督

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每季度至少应深入生产现场3次,对违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副总经理每月至少应深入分管范围内的生产和施工、后勤服务作业现场2次,对违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以下情况下,公司领导应增加巡视作业现场情况的频次,加强对现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a)发供电三大主机设备(水轮机、发电机、主变)A、B级检修(或主设备大修);

b)大型技改、基建施工作业期间(安装施工部分预算投资达到30万元及以上的技改、修理、基建工程);

c)存在重大作业风险、施工安全措施和技术复杂的作业过程。 5.3.2各部门负责人对违章的监督

各部门负责人每月至少应深入生产作业现场3次,对违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以下情况下应增加巡视作业现场情况的次数到每月3-4次:

a)220kV系统及主变压器大小修; b)发电机组A、B、C级检修;

c)110kV及以上发供电设备技改、重大异常处理工作中高风险和较复杂的作业;

d)大型基建施工现场(总预算投资30万元及以上的技改、修理、土建、安装、修缮工程); e)其他存在重大安健环风险的作业过程。 5.3.3公司安健环分部人员对违章的监督

公司安健环分部人员每周至少应深入生产现场(包括基建工地)巡查2次,在以下情况下应增加巡视作业现场情况的次数到每天1-2次,加强对作业现场情况的监督:

a)10kV及以上发供电设备技改、检修、缺陷处理工作中较复杂和高风险的作业; b)中型基建施工现场(预算投资10万元以上的土建、安装、修缮工程); C)其他重要的高风险作业过程。

在特别高风险作业时段,安健环分部应安排人员对作业过程进行指导监督。 5.3.4其他工作人员对违章的监督

a)公司所有工作人员都有监督、制止违章行为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发现其他人有违章行为都应积极制止,并向违章人指出违章行为的危害,同时报告相应的管理部门。

b)有本班组人员作业或者本班组监管的外来施工作业的,班组长(或者安全员)在值班期间应每天到工作现场巡查不少于1次。

c)电力生产区域范围内的外来施工作业期间,监管负责人(或大型施工成立监管小组的,

由其小组负责人安排指定的监管人员)每天上下午各不少于1小时在现场实施质量和安健环监督管理,对存在较大风险的作业工序应实施全过程的旁站式监督,并做好监管记录。 5.4 违章行为的处罚 5.4.1处罚办法

对个人的违章处罚按照“初犯轻罚、再犯重罚”的原则,对责任部门按照“自查轻罚、不查重罚”的原则考核违章总量的主动发现比例。本公司人员按个人统计累积违章次数,承包商按例统计累积违章次数。具体规定如下:

a)对严重违章行为,当年度内

(1)初犯:对本公司违章人员处以300元/人次罚款,承包商违章则处以500元/人次罚款; (2)第二次再犯:对本公司违章人员处以500元/人次罚款,承包商违章则处以1000元/人

次罚款;

(3)第三次再犯:对本公司违章人员处以1000元/人次罚款,承包商违章则处以2000元/

人次罚款;

(4)第四次及以上再犯:对本公司违章人员处以2000元/人次罚款,承包商违章则处以5000

元/人次罚款; b)对一般违章行为,当年度内

(1)初犯:对本公司违章人员处以100元/人次罚款,承包商违章则处以300元/人次罚款; (2)第二次再犯:对本公司违章人员处以300元/人次罚款,承包商违章则处以500元/人次

罚款;

(3)第三次再犯:对本公司违章人员处以500元/人次罚款,承包商违章则处以1000元/人

次罚款;

(4)第四次及以上再犯:对本公司违章人员处以1000元/人次罚款,承包商违章则处以2000

元/人次罚款;

c)对承包商违章处罚后仍多次再犯的,如果当年度范围内同一承包商连续三次违章,且三次违章均非本部门发现和提出的,则以后每次非本部门发现和提出的违章连带处罚监管责任部门相应罚金的三分之一,罚金在季度安全奖中扣除至安全基金。

d)当年度本部门(含监管责任的承包商)发现违章次数占本部门(含监管责任的承包商)被处罚次数的比例不足60%的,依照下表比例扣减该部门次年度一个季度的安全奖。各部门对本部门所辖班组发现制止违章的比例要求以及奖金分配办法,各部门自行制定。

e)对于本公司人员违章被处罚累计达到4次的,须待岗一个月进行安全学习,并通过专项安全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返岗。承包商人员个人违章被处罚累计达到4次的,吊销其临时出入证。同一承包商经多次处罚仍反复出现同类型违章,降低其安全资信等级。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取消其承揽本公司项目的资格。

f)隐瞒、阻挠、暴力抗拒、辱骂、报复各级人员现场取证、执罚的,按照性质严重程度给予对应违章处罚金额的2-5倍的罚款,并视性质严重给予其它的进一步经济和行政处罚。 g)安健环分部管理人员、部门安全管理人员隐瞒包庇违章行为,压制隐瞒违章举报或对《违章记录卡》无特殊理由拖延处理的,由安委会决定给予责任人对应违章应处罚金额的处罚。

5.4.2违章认定及处罚流程

a) 违章发现与记录:发现违章行为时,发现人应当场向作业人员指出,要求其纠正。发现人须提供违章当事人签名,或违章时照片及违章现象描述,或佐证人员共同见证签名,作为证据记录在《违章记录卡》内。

b) 违章的认定:安健环分部人员收到《违章记录卡》后,应立即对违章行为进行确认。对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认定是否违章、若违章需确认具体的违章责任人和违章行为。 c)违章的处罚:

(1)对本公司员工的违章处罚,安健环分部应在接到《违章记录卡》5个工作日内,确认

违章事实,开具《违章处罚通知书》,(一式三联,安健环分部自行保存1联,送达违章人所在部门1联,违章人所在班组1联),安健环分部在季度安全奖励中直接扣减该部门相应的金额至安全基金;

(2)对承包商员工的违章处罚,安健环分部应在接到《违章记录卡》5个工作日内,确认 违章事实,开具《违章处罚通知书》,(一式三联,安健环分部自行保存1联,本公司项目管理责任部门2联,其中1联由其送达承包商),承包商须在收到《违章处罚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交至安健环分部入安全基金,否则将停工处理。

d)违章的统计和公告。

(1)各部门、班组安全员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班组的《违章处罚通知书》并妥善保存,

保存期2年;

(2) 安健环分部应妥善保存《违章记录卡》和《违章处罚通知书》,并对违章情况进行统

计分析;

(3) 各部门、班组应利用安全分析会、班务会或者安全活动对违章现象进行剖析,提出预防或改进措施,对违章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开展安全教育; (4) 违章处罚情况由安健环分部及时在《安健环简报》上公布。

5.5 申诉

本公司或承包商被处罚后认为违章处罚不合适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10个工作日内向安委会提出申诉,安委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安健环分部人员、项目管理责任部门领导、其他相关部门领导、本公司项目管理人员、违章发现人和违章当事人等有关人员重新核对违章事实以及处罚依据,做出维持或者更改处罚决定,经安委会主任批准后,由安委会出具《违章处罚申诉复核认定书》答复承包商负责人或者工地负责人、安健环分部,安健环分部依照《违章处罚申诉复核认定书》执行维持处罚或者修改、取消处罚。 6 记录

7 相关性文件

Q/FSB.BZ-01.14-2010 《安全生产奖惩标准》 Q/FSB.BZ-01.09-2010 《承包商安健环管理标准》 8 附录

附录A 常见的违章行为目录 附录B 违章处罚记录卡 附录C 违章处罚通知书 附录D 违章处罚申诉复核认定书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常见的违章行为目录

1. 违章行为分类

本标准所包括的违章行为根据其可能引起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严重违章、一般违章两类。 2. 严重违章 2.1 高空坠落类:

a) 开启吊物孔前,未按规定在起吊孔周围设置固定围栏或临时护栏。如无法设置围栏(或者需要靠近孔洞边缘工作,或者临时开盖)时没有采取其他充分的防护措施(如拉线警戒并安排专人专职监护等);

b) 高处作业不按规定系安全带、安全绳、防坠器,不戴安全帽又没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c) 进行高空作业时未按规定搭建脚手架,或者脚手架未经检查验收即投入使用的; d) 建筑物整体或者外立面施工时,四周不按规定设立密目式安全网做全立面防护的;

e) 施工过程中临边、孔洞防护措施不齐备的(无封闭围栏或者围栏高度、强度不合格,孔洞没有覆盖以足够强度的盖板;高度超过6米的孔洞内部没有设立水平安全网;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f) 电梯维护检修开工前不检查各层门关闭,或不在底层和各平层设置停用标识。 2.2 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类:

a) 在工作面之间或者高处与地面之间上下抛掷工具材料等物品的;

b) 上下工作面立体交叉作业时,没有搭设牢固的、严密的隔离防护措施,或者施工中临时改变措施而不通知下层作业人员撤离并隔离警示的;

c) 起重或运输工具超荷载使用的(如使用叉车载运超过叉车起重量的物品、超出起吊设备起重量限制值、建筑起重设备超载运行等);

d) 在交通通道(含脚手架下部通道)上方施工时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围栏、防护平台及密目式安全网、未设置隔离和警示标识以保障下方通行人员安全的; e) 设备安装吊装或移位时,用手指伸入孔内校对安装孔的; f) 在仅有千斤顶或手拉葫芦固定的重物、设备正下方工作的。 2.3 触电与误操作类:

a) 发生恶性误操作尚未造成后果的(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地线合断路器、带电挂接地线、误入带电间隔、误登带电杆塔以及误整定、误接线、误投退压板等);

b) 应办理而不办理工作票即在运行设备和系统进行作业及擅自扩大作业范围的;

c) 应办理而不办理操作票操作或者用草稿票进行倒闸操作的(事故抢修以及按照书面调试方案操作除外);

d) 在继保及安全自动装置和监控自动化、计量设备、生产实时通信等二次系统上工作应办理二次安全措施票而不办理即开始作业的; e) 执行操作票时漏项、倒项操作的; f) 电气倒闸操作时不经模拟即开始操作的; g) 电气机械各类操作票操作中不唱票、不复诵的;

h) 操作监护人监护过程离开现场或者从事其他工作而不停止操作、逐项操作完毕未立即打勾的; h)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万能解锁钥匙操作的; i) 不按规定装设接地线、短路线的。 2.4 消防安全类:

a) 在重点防火部位,应办理动火票而不办理即进行明火作业,或者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或者作业过程中监护人脱离监护的; b) 在重点防火部位吸烟的;

c) 动火工作中断或者结束,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未清理工作现场,撤离后遗留有火种的; d) 在临山边或者油库、化学品库、柴油库房10米范围内焚烧垃圾、草木的; e) 施工材料长时间(超过12小时)堵塞消防通道的。 2.5 交通违章类:

a)在公司厂区和生活区范围内超过车辆限速100%以上的。 b) 醉酒在公司区域范围内驾驶公司机动车辆和船舶的; 2.6 违章管理及指挥类:

a) 强令工作人员冒险作业的(如在劳动防护用品不到位,防护措施不合格,存在触电、高空坠落、物体打击等危险情况下,指挥人员仍强令工作人员冒险作业); b) 命令、暗示、鼓励作业人员应办理工作票而不办票作业的;

c) 重要安保场所、高风险作业的工作现场无监护人仍进行作业的(含工作监护人离开工作现场,未临时委派能胜任的工作监护);

d) 公司内部员工作业开工前,工作负责人未向工作班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的;非长期驻扎工地的承包商作业开工前,监管部门或者班组未向全体施工人员(30人以上的可只对工作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员、班组长)做安全技术交底的;

e) 高大模板(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米,或跨度超过18米,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或者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没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审查,或者不落实施工方案; f) 深基坑开挖(大于5米),没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审批,或不落实审批后的专项方案的。 2.7 其他

a) 进入生产现场作业不按规定戴好安全帽; b) 醉酒进入生产现场操作、作业的; c) 未采取安全措施进入高风险作业现场;

d)运行值班人员值班期间严重脱岗(如监盘人员离开监控岗位超过3分钟及以上),监控值班期间在监控室平躺睡觉的。

e) 水调值班人员汛期24小时值班期间当班时段内,离开值班地点15分钟及以上,或者故意不接听值班电话的。

f) 维修值班人员被安排周末和夜间留守值班期间内醉酒,或者在接到通知后25分钟之内不能到达现场,或者无法联络的。

g) 其他对本人及他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造成严重威胁、有可能造成设备严重损坏,情节严重、安全风险很大的违章行为。 3 一般违章 3.1 高空坠落类: a) 梯子使用违章作业:

1)工作中使用单面梯子时,梯子与地面的夹度不合适(正常应为60度左右),并无人扶持的; 2) 工作人员在梯子上就移动梯子的。

3) 使用人字梯时站在梯子顶部最上两级工作或者单边梯最上三级工作的。 4) 梯子无防护垫或者在松土上没有设置防松垫的; 5) 梯子踏步损坏或者铝合金拉紧链损坏继续使用的;

6) 登高平台升降和支撑、锁定装置未经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即使用的;

b) 打开电缆沟盖板、给排水或污水井盖进行工作,未按规定设置临时防护栏、未设警示标志,又无专人旁站监护的。 3.2 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类:

a) 戴手套在钻床上工作的;转动机械上工作,袖口不扣好,女工长发不盘起作业的; b) 使用无防护罩的砂轮机或者用砂轮机的侧面打磨物件,或人员站在砂轮机正面作业的。 c) 起吊工作中未牢固绑扎被起吊物品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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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起吊作业监护人发现其它人员在起吊物下逗留、行走或从事其他不必要的工作而未阻止的; e) 在起吊重物时在起吊物下行走、逗留或从事其他非必要工作的; f) 使用无防护罩、无过压保护装置、无压力监视的空压机;

g) 进入生产现场和建筑施工场地不戴好安全帽、不扣好系紧下颚带的(控制室、厂房保护室、休息室、大坝电梯内除外);

h) 在楼顶、坝顶、高空平台等向下抛弃物件的;

i) 带钉木板放置在地面或者通道上,可能导致人员脚底扎伤的。 3.3 触电与误操作类:

a) 用绝缘棒拉合1000V及以上刀闸或经传动机构拉合1000V及以上刀闸和开关,不戴绝缘手套的。 b) 装卸高压保险,不戴护目眼镜、绝缘手套。

c) 运行值班人员装拆接地线后不按规定在登记本上登记的。

d) 违反规定擅自取电、由非授权许可的人员自行接线取电的;施工用电设备无漏电保护的;施工电源电线残旧破损漏电或者裸露的;用铝丝、铜丝代替保险丝的;

e) 使用电源线有明显绝缘破损漏电或者未作绝缘检查、检验不合格的电动工具。 f) 电焊作业人员不带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不使用护目镜或面罩的; g) 电焊时利用运行中的管路作为加长二次线的;

h) 电焊机无漏电保护,金属外壳不接地,一次二次电缆线路或接线端裸露在外的; 3.4 消防安全类:

a) 作业现场氧气和乙炔气瓶间隔距离不到5米的,或气瓶没有竖立放置并给予固定的; b) 在禁烟区内吸烟的。

c) 用金属敲击氧气、乙炔气瓶来开启阀门的;

d) 生产区域动火作业现场未配备灭火器材或采取其他消防措施的。 3.5 交通违章类

a) 违规在公司区域范围内非指定停车区域内停放车辆超过30分钟或者不听从保安人员指挥停车的(指定停车区域不够位置时除外);

b) 酒后在公司区域范围内驾驶公司机动车辆和船舶的; c) 在公司区域范围内超速驾驶超过限速50%至100%的; 3.6 环境保护类:(厂区范围内,生活区暂不纳入) a) 不按照指定位置堆放和倾倒垃圾和有害废料的; b) 不按照规定存储、运输、使用化学品、危险品的;

c) 未经批准,擅自处理和回收废料、边角料、有毒有害废料而不向物资班移交的;

d) 物资班仓管人员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拒绝施工人员移交废料或者不办理登记、不按照规定标识和存储的;

e) 施工废料、建筑废料和垃圾不按照指定的地点倾倒和回收的; 3.7 违章管理和指挥类:

施工工程发包方、承包方之间未签订施工安健环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安健环条款、未办理开工许可即进场施工的。 3.8 其他

a) 进入生产现场不按规定戴好安全帽的;

b) 正常工作时间或有计划性的作业期间,饮酒后参与作业的; c) 进入生产现场从事作业时,不按规定穿棉质工作服的; d) 穿凉鞋、拖鞋或赤脚进入生产区域和建筑施工工地内的;

e) 货物、材料、工具堆放在“禁止阻塞”区域和行走通道上超过48小时的;

f) 其他对自身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带来伤害的、有可能造成设备停运,情节较轻、安全风险较低的违章行为。

枫树坝发电公司违章处罚记录卡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枫树坝发电公司违章处罚记录卡

Q/FSB.JL-BZ-01.18-001 NO: 说明:本卡由发现人填写并交安健环分部核实确认,由安健环分部保存2年

枫树坝发电公司违章处罚通知书

2、对内部员工处罚的,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所在部门、安健环分部分别存1份;

3、对承包商员工处罚的,被处罚单位负责人、施工监管部门负责人、安健环分部分别存1份; 4、违章人对处罚认为不合适的,可在接到本通知10个工作日内向安委会申诉; 5、承包商在收到处罚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将罚款交安健环分部,否则停工处理。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枫树坝发电公司违章处罚通知书

Q/FSB.JL-BZ-01.18-002 NO: 2、对内部员工处罚的,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所在部门、安健环分部分别存1份;

3、对承包商员工处罚的,被处罚单位负责人、施工监管部门负责人、安健环分部分别存1份;

4、违章人对处罚认为不合适的,可在接到本通知10个工作日内向安委会申诉; 5、承包商在收到处罚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将罚款交安健环分部,否则停工处理。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枫树坝发电公司违章处罚申诉复核认定书

说明:本表由安委会在接到被处罚人申诉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核认定。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枫树坝发电公司违章处罚申诉复核认定书

说明:本表由安委会在接到被处罚人申诉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核认定。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xe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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