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总运51号《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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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GD111A -2015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补充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铁路电力发展变化,结合高速铁路电力设备运行情况,中国铁路总公司对《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做如下补充规定。本规定与《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具有相同的约束力和强制性。铁路电力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一)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备。

(二)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三)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 (四)各类作业人员应熟悉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条 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一般作业人员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参加高处作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的高处进行的作业,视作高处作业)的人员,体格检查应每年进行一次。

(二)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并根据工作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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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经考试合格。

(三)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四)从事高铁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相关资质。 第四条 教育和培训。

(一)各类作业人员均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电力工作人员应每年参加本规程考试1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三)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非全日制用工等),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随同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四)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铁路电力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认可后,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应告知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五条 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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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在1000V及以上者; 低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在1000V以下者。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 一般安全要求。

(一)运行人员应熟悉电气设备。单独操作人员或运行值班负责人员还应具备相应的实际工作经验。

(二)变、配电所高压设备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由单人操作。 1.室内高压设备的隔离室设有遮栏,遮栏的高度在1.7m以上,安装牢固并加锁者。

2.室内高压断路器(开关)的操动机构(操作机构)用墙或金属板与该断路器(开关)隔离或装有远方操动机构(操作机构)者。

(三)无论高压设备是否带电,工作人员不得单独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有必要移开遮栏时,应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表2-1的安全距离。

表2-1 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10及以下 20、35 63(66)、110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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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距离(m) 0.70 1.00 1.50 3.00 (四)运行中的高压设备其中性点接地系统的中性点应视作带电体,在运行中若必须进行中性点接地点断开的工作时,应先建立有效的旁路接地后方可进行断开工作。

第八条 高压设备的巡视。

(一)经本单位批准允许单独巡视高压设备的人员巡视高压设备时,不准进行其他工作,不准移开或越过遮栏。

(二)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靴,并不准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

(三)火灾、地震、台风、冰雪、洪水、泥石流、沙尘暴等灾害发生时,如需要对设备进行巡视时,应制定必要的安全措施,得到设备运行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并至少两人一组,巡视人员应与派出部门之间保持通信联络。

(四)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时,室内不准接近故障点4米以内,室外不准接近故障点8米以内。进入上述范围人员应穿绝缘靴,接触设备的外壳和构架时,应戴绝缘手套。

第九条 倒闸操作。

(一)倒闸操作应根据值班调度员或运行值班负责人的指令,受令人复诵无误后执行。发布指令应准确、清晰,使用规范的调度术语和设备双重名称,即设备名称和编号。发令人和受令人应先互报单位和姓名,发布指令的全过程(包括对方复诵指令)和听取指令的报告时要录音并做好记录。操作人员(包括监护人)应了解操作目的和操作顺序。对指令有疑问时应向发令人询问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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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无误后执行。

(二)倒闸操作可以通过就地操作、遥控操作、程序操作完成。遥控操作、程序操作的设备应满足有关技术条件。

(三)倒闸操作的分类。

1.监护操作:由两人同时进行的操作。

监护操作时,其中对设备较为熟悉的一人作监护。特别重要和复杂的倒闸操作,由熟练的运行人员操作,运行值班负责人监护。

2.单人操作:由一人完成的操作。

实行单人操作的设备、项目及运行人员需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批准,人员应通过专项考核。单人操作时不得进行登高或登杆操作。

3.检修人员操作:由检修人员完成的操作。

经设备运行单位考试合格、批准的本单位的检修人员,可进行220k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由热备用至检修或由检修至热备用的监护操作,监护人应是同一单位的检修人员或设备运行人员。

(四) 在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可以不经许可,即行断开有关设备的电源,但事后应立即报告调度(或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和上级部门。

(五) 同一变、配电所的倒闸作业票应事先连续编号,计算机生成的倒闸作业票应在正式出票前连续编号,倒闸作业票按编号顺序使用。作废的倒闸作业票,应注明“作废”字样,未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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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应注明“未执行”字样,已操作的应注明“己执行”字样。倒闸作业票应保存一年。

第三章 高速铁路电力

第十条 作业前应取得路局供电调度电话命令或许可。受令人和发令人双方均应认真记录,发令人做好录音,受令人复诵无误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高速铁路防护栅栏内的所有电力设备检修、检测、巡视及故障处理应纳入“天窗”点内进行,特殊情况应根据路局行调和供电调度的调度命令,办理登记、封锁线路或限速手续后执行。

第十二条 遇有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以不经过路局供电调度批准,先行断开断路器或有条件断开的负荷开关、隔离开关,并立即报告路局供电调度。设备恢复应有路局供电调度的命令。

第十三条《停电作业工作票》应由供电段审核后报路局供电调度,路局供电调度收到工作票后应审核安全措施是否完备。

第十四条《停电作业工作票》可用钢笔、圆珠笔填写或电子版进行流转、打印,但“已采取的安全措施”和现场写实部分应用钢笔、圆珠笔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第十五条 远动操作倒闸作业票应由路局供电调度填写。 第十六条 具备远动功能的高压开关应由路局供电调度远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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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低压开关可由作业人员现场操作,但应经路局供电调度许可。

第十七条 停电作业时,具备远动功能的变、配电所的接地开关应由供电调度操作;贯通线路所带箱式变电站、车站变电所高压环网柜等其它线路接地开关应由现场作业人员操作。

第十八条 由供电调度操作的高压开关及接地开关的现场核对、确认工作,应纳入《停电作业工作票》。

第十九条 作业结束,工作执行人(领导人)确认现场作业人员采取的安全措施撤除后,向路局供电调度报告,由路局供电调度远动操作送电。送电后,路局供电调度和工作执行人(领导人)应分别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得到路局供电调度许可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二十条 电力设备发生故障,应迅速组织抢修。如遇紧急情况,须进入防护栅栏时,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经许可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一条 事故紧急处理,可不签发工作票,但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路局供电调度批准。确认在短时间内不能处理,需要另行组织彻底修复的故障应签发工作票。

第二十二条 高速铁路贯通线路及所带设备(包括箱式变电站)的维护、保养等作业,设备所属供电臂的一级、综合贯通线路应全部停电。特殊情况不能全部停电时,经供电调度批准,按照特殊作业方式办理,但应保证停电范围比作业范围向两方向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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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延伸一个停电区间,并保证每个可能来电方向有2组及以上高压开关处于断开位置。

第四章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第二十三条 停电。

检修设备停电,应把各方面的电源完全断开(任何运行中的星形接线设备的中性点,应视为带电设备)。禁止在只经断路器(开关)断开电源的设备上工作。应拉开隔离开关(刀闸),手车开关应拉至试验或检修位置,应使各方面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若无法观察到停电设备的断开点时,应有能够反映设备运行状态的电气和机械等指示。与停电设备有关的变压器和电压互感器,应将设备各侧断开,防止向停电检修设备反送电。

第二十四条 验电。

对无法进行直接验电的设备,可以进行间接验电。即检查隔离开关(刀闸)的机械指示位置、电气指示、仪表及带电显示装置指示的变化,且至少应有两个及以上指示已同时发生对应变化;若进行遥控操作,则应同时检查隔离开关(刀闸)的状态指示、遥测、遥信信号及带电显示装置的指示进行间接验电。

第二十五条 接地。

(一)对于可能送电至停电设备的各方面都应装设接地线或合上接地刀闸,所装接地线与带电部分应考虑接地线摆动时仍符合安全距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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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接地线、接地刀闸与检修设备之间不得连有断路器(开关)或熔断器。若由于设备原因,接地刀闸与检修设备之间连有断路器(开关)时,在接地刀闸和断路器(开关)合上后,应有保证断路器(开关)不会分闸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设置标示牌及防护物。

对由于设备原因,接地刀闸与检修设备之间连有断路器(开关),现场操作时,在接地刀闸和断路器(开关)合上后,应在断路器(开关)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分闸!”的标示牌;远动操作时,在显示屏上进行操作的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处均应相应设置“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或“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以及“禁止分闸!”的标记。

第五章 铁路防护栅栏内作业

第二十七条 天窗点内步行巡视栅栏内的电力设备时,巡视人员不少于二人,应设驻站联络员或驻所(调度)联络员。巡视时不应在道心行走、道床停留、不经瞭望穿越线路;沿电缆沟径路行走时,注意走稳踏牢;严禁攀登接触网支柱;巡视人员应与联络员随时保持联系,注意避让车辆。

第二十八条 “天窗”点外不应进入防护栅栏进行与高铁设备相关的检查、检测等作业。确需进入防护栅栏进行抢修等工作时,应按规定办理手续,执行相关规定,并应经专用通道进出,不应翻越栅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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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栅栏内电力设备故障抢修作业时,按规定设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抢修工器具、材料摆放整齐,不得侵入限界,翻起的电缆沟盖板要摆放平稳,抢修完毕将盖板放平放实。

第六章 在六氟化硫(SF6)电气设备上的工作 第三十条 装有SF6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和SF6气体实验室,应装设强力通风装置,风口应设置在室内底部。

第三十一条 在室内,设备充装SF6气体时,周围环境相对湿度应不大于80%,同时应开启通风系统,并避免SF6气体泄漏到工作区。工作区空气中SF6气体含量不得超过l000μL/L (即l000ppm)。

第三十二条 主控制室与SF6配电装置室间要采取气密性隔离措施。SF6配电装置室与其下方电缆层、电缆隧道相通的孔洞都应封堵。SF6配电装置室及下方电缆层隧道的门上,应设置“注意通风”的标志。

第三十三条 SF6配电装置室、电缆层(隧道)的排风机电源开关应设置在门外。

第三十四条 在SF6配电装置室低位区应安装能报警的氧量仪和SF6气体泄漏报警仪,在工作人员入口处应装设显示器。上述仪器应定期检验,保证完好。

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进入SF6配电装置室,入口处若无SF6

气体含量显示器,应先通风15min,并用检漏仪测量SF6气体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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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合格。尽量避免一人进入SF6配电装置室进行巡视,不准一人进入从事检修工作。

第三十六条 工作人员不准在SF6设备防爆膜附近停留。若在巡视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进入SF6配电装置低位区或电缆沟进行工作应先检测含氧量(不低于l8% )和SF6气体含量是否合格。

第三十八条 在变、配电所内禁止进行SF6配电装置的气箱解体作业。

第三十九条 设备内的SF6气体不准向大气排放,应采取净化装置回收,经处理检测合格后方准再使用。回收时作业人员应站在上风侧。

第四十条 从SF6气体钢瓶引出气体时,应使用减压阀降压。当瓶内压力降至9.8×10Pa (1个大气压)时,即停止引出气体,并关紧气瓶阀门,盖上瓶帽。

第四十一条 SF6配电装置发生大量泄漏等紧急情况时,人员应迅速撤出现场,开启所有排风机进行排风。未佩戴防毒面具或正压式空气呼吸器人员禁止入内。只有经过充分的自然排风或强制排风,并用检漏仪测量SF6气体合格,用仪器检测含氧量(不低于18%)合格后,人员才准进入。发生设备防爆膜破裂时,应停电处理,并用汽油或丙酮擦拭干净。

第四十二条 进行气体采样和处理一般渗漏时,要戴防毒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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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或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并进行通风。

第四十三条 SF6断路器(开关)进行操作时,禁止检修人员在其外壳上进行工作。

第四十四条 对SF6进行充、放气及泄漏处理后,作业人员应洗澡,把用过的工器具、防护用具清洗干净。

第四十五条 SF6气瓶应放置在阴凉干燥、通风良好、敞开的专门场所,直立保存,并应远离热源和油污的地方,防潮、防阳光暴晒,并不得有水分或油污粘在阀门上。搬运时,应轻装轻卸。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各铁路局应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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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wx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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