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红和年终奖的税负比较
更新时间:2024-06-10 00:1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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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对在职的自然人股东来说,分红或者发奖金这两种回报方式负担的税负是不同的
本节旨在比较分红和年终奖税负的高低,以期引导企业采取低成本的方式回报自然人股东。分红是回报股东的主要方式,但对自然人股东来说,一旦分红,依据现行税法就必须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尽管这是“税后税”,但国家税法不改变,这个税就必须交纳。我们认为,对在职的自然人股东来说,其回报是有选择的:分红或者发奖金。但不同情况下,企业对这两种回报方式负担的税负是不同的。鉴于这种现状,葛长银老师给大家比较分析一下分红和年终奖的税负。
葛长银老师分析解读
股东的投入和员工的劳动总要得到回报。公司回报在职自然人股东,既可以采取税后“分红”的方式,又可以选择发放“年终奖”的方式。所谓“分红”,就是公司给股东分配税后利润,并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无任何扣除)。而公司给员工发放的“年终奖”,则视同工资薪金,按照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税率(3%~45%)和国税发【2005】9号文,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准予税前扣除。
对于这两种回报方式,肯定存在税负的高低问题。为此,我们引入“联合税负”的概念:即企业所得税和公司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合计的总税额;同时联合税负与个人税后所得的比率,我们定义为“联合税负率”。同时我们讨论在各种可能的情况下“分红”和“年终奖”各自的联合税负及其联合税负率,分析比较两者的节税效果,帮助公司判断怎么回报在职自然人股东更好,或者说更省税。
公司如果用“分红”的方式奖励在职自然人股东,就要对这笔“分红”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又因这笔“分红”是在企业所得税税后列支的,这20%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就属于税后税,造成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重复纳税。为了方便讨论,我们首先假定:“分红”是指公司用税后利润给股东进行分配,我们所讨论的都是现金的分配;分红账面数是指没有扣除个人所得税的“分红”,分红净额是指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分红”余额;税前分红数是指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后的分红账面数,倒算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的金额。
公司如果用“年终奖”的方式奖励在职自然人股东,为了方便讨论,首先假定:“年终奖”是指公司在年末一次性给员工的奖金,我们所讨论的奖金为现金;年终奖账面数是指没有扣除个人所得税的“年终奖”;年终奖净额是指扣除了个人所得税的“年终奖”。
需要注意的是,其实在自然人投资的企业账面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两个账户上所挂的金额,都含有20%的个人所得税。一些企业为了避税,采取不分红的方法规避纳税,其实是很不理智的——那些利润你总得分配,越积越大,以后反而不好处理。
案例辅助
案例一:分红案例讨论
老李为某公司的在职自然人股东,该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老李从公司取得“分红”,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拿到手的分红净额为120 000元,按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倒算,这120 000元,实际上等于公司分给老李的分红账面数为150 000元[120 000÷(1-20%)=150 000],差额为扣除的个人所得税税款30 000元(150 000×20%=30 000),由公司代缴。
因为“分红”的现金都是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税后列支的,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倒推,这150 000元的分红账面数的税前分红数为200 000元[150 000÷(1-25%)=200 000]。由此得到,老李取得的120 000元分红净额,公司要承担50 000元(200 000-150 000=50 000)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计算,以“分红”方式奖励老李120 000元,公司需要承担的联合税负为80 000元(个人所得税30 000元+企业所得税50 000元)。公司的联合税负率为2/3(80 000÷120 000)。
因此,为让老李拿到分红净额120 000元,公司实际上要支付现金200 000元,其中80 000元为上交的税款。
案例二:年终奖案例讨论
老张是某公司的在职自然人股东,该公司的平均工资为3 000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14年12月份老张拿到扣完个人所得税后的年终奖净额120 000元,他当月的账面工资额为3 000元。按北京地区的最低社保标准计算,企业需要对3 000元的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1 450元,因此老张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是1 550元(3 000-1 450)。
根据年终奖净额120 000元,估算公司给老张的年终奖账面数,对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9 000<年终奖账面数-(工资起征点-工资扣除基数)]÷12≤35 000),判断老张当月适用25%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因此,通过年终奖净额倒算(120 000=年终奖账面数-{[年终奖账面数-(3 500-1 550)]×25%-1 005}),得到老张拿到的年终奖账面数158 177元,其中38 177元(158 177-120 000=38 177)是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0 000元的年终奖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可以节约30 000元(120 000×25%)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计算,以“年终奖”方式奖励老张120 000元,公司需要承担的联合税负为9 627元(个人所得税38 177元+社会保险费1 450-企业所得税30 000元)。公司的联合税负率约为0.08(9 627÷120 000)。
对比案例一可以发现,企业以“年终奖”的方式奖励员工比以“分红”的方式奖励员工的联合税负率低。
总结归纳
“年终奖”与“分红”的不同之处在于两点:
一是“年终奖”的发放数额有限制,如果不超标,公司可将“年终奖”视同工资薪金对待,依据税法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是所适用的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是累进制的,从3%到45%,各档税率所带来的纳税成本存在差异。
回报员工时选择“分红”的方式还是“年终奖”的方式,还需要企业的财税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来计算分析。
文件依据
以上就是分红和发放年终奖的税负比较,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量身制造”。以下文件是相关问题的政策依据,纳税人可以自行查阅。
(1)国税发[20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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