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旅游局关于整治旅行社
更新时间:2024-06-24 09:5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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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蚌埠市旅游局关于整治旅行社 挂靠承包违规经营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各旅行社:
旅行社是旅游业的龙头,是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重要生产力,也是连接旅游生产服务各个环节的纽带和沟通旅游生产、消费的桥梁,在推动旅游消费、增加社会就业、促进人民交流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促进我市旅行社业持续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到旅游业的发展成效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工作意见》(旅监管发?2011?30号)和全省旅游工作会议精神,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整顿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消费环境,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和游客满意度,针对当前旅游市场存在的旅行社挂靠、承包违规经营行为,开展治理整顿工作,现将《蚌埠市旅游局关于整治旅行社挂靠承包违规经营专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紧部署,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蚌埠市旅游局关于整治旅行社挂靠承包等违
规经营专项工作方案 2. 旅行社分社统计调查表 3. 旅行社服务网点统计调查表
4. 委托代理招徕业务统计调查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3117202)
(联系人:贾伯剑,电话及传真
附件1:
蚌埠市旅游局关于整治旅行社挂靠、承包
违规经营专项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工作意见》(旅监管发?2011?30号)和全省旅游工作会议精神,为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切实保护旅游者、旅行社和其他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纠正旅行社挂靠、承包违规经营行为,营造合法、公平和诚信的市场环境,深入推进旅游政风行风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10?4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33号)和《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旅行社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旅发?2010?89号)为行动指针,以《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为行动准绳,以建设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为目标,按照“引导与规范结合、准入与退出结合、服务与监管结合、治标与治本结合”的基本原则和“往深里抓、往实里抓”的总体要求,组织动员全市旅行社业,认真开展整治旅行社挂靠、承包违规经营专项工作,最大限度增加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间、旅行社与旅行社之间和谐因素,最
大限度减少其不和谐因素,有效规范旅行社市场秩序,为优化蚌埠发展环境增光添彩。
二、整治范围
全市现有所有旅行社、旅行社内设部门、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委托代理招徕零售商。
三、整治目的
全面推进全市现有旅行社对其内设部门、分社、服务网点实现“四统一”管理,不得以挂靠、承包或变相挂靠、承包方式非法转让全部或部分经营权。全面规范委托代理招徕零售商业务操作规程。
四、整治要求
(一)旅行社内设部门的运营管理要求
1. 担任部门经理职务的人员必须是本社的投资者,或者是本社正式职工(以正式聘任劳动合同书为证)。
2. 旅行社内设部门在业务操作中只能以本社业务印章或者合同印章签订业务合同或者旅游合同。
(二)分社的运营管理要求
1. 旅行社应当按照《旅行社条例》第十一条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的规定加强对分社的管理,对分社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制度规范。旅行社应当与分社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分社应当与设立社使用统一的税务发票、收据和书面合同,由设立社对其使用的发票、
收据、书面合同、印章等进行统一管理;旅游产品应当由设立社统一设计策划;旅游产品价格由设立社统一制定;旅游团队的计划与调配以及团队导游、领队应当由设立社统一操作与安排。
2.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十条规定,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和《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中的业务经营范围,应当标明“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其《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和《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中的业务经营范围,应当标明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
3. 分社应当将《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未悬挂《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规定,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分社承办设立社委托为批发商旅行社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的,应当将批发商签发的《委托招徕授权书》与《旅行社分社登记备案证明》和门市部的《营业执照》并列悬挂在营业厅的显著位置。未悬挂《委托招徕授权书》,参照《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规定,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旅行社分社备案时,对符合《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旅游局《关于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名称和备案管理等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215号)规定的,向设立社发放《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旅行社改正后,向其发放备案登记证明;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的,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知进行设立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门市部的运营管理要求
1. 旅行社应当按照《旅行社条例》第十一条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门市部实行严格管理,做到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杜绝“内部承包”或交纳管理费等方式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权。
2. 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门市部必须以设立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应当与其附件加盖骑缝印章。
3. 门市部签订旅游合同时必须使用设立社业务印章或者合同印章。门市部所用的业务印章或者合同印章不应刊有“×××门市部”字样。
4. 门市部不得以自身名义招徕业务、刊登广告、招聘员工,或者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签订旅游合同或者合作协议。
5. 门市部的经营内容仅限于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不得从事实际组织、接待旅游者的经营行为。门市部从事招徕、咨询以外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6. 不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门市部《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和《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中的服务范围,应当标明为“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门市部《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和《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中的服务范围,应当标明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7. 门市部应当将《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未悬挂《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规定,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8. 门市部承办设立社委托为批发商旅行社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的,应当将批发商签发的《委托招徕授权书》与《服务网点登记备案证明》和门市部的《营业执照》并列悬挂在
营业厅的显著位置。未悬挂《委托招徕授权书》,参照《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规定,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9. 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时,对符合《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旅游局《关于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名称和备案管理等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215号)规定的,向设立社发放《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旅行社改正后,向其发放备案登记证明;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的,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知进行设立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委托代理招徕零售商的运营管理要求
1. 批发商应当依据《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旅游局《关于实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10?77号)的相关规定与零售商签订《委托代理招徕协议》,向其签发《委托招徕授权书》,并报主管批发商和零售商的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旅行社改正后,向其发放备案登记证明;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的,参照《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委托招徕授权书》应当载明批发商和零售商名称、委托招徕的具体内容、委托期限。
3. 批发商可以将系列事项委托给零售商:招徕宣传;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咨询;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收取旅游费用;向旅游者通知有关行程事项。
4. 零售商可以将代理招徕的事项交由其分社、门市部承办,但分社、门市部不得自行接受批发商的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批发商可以委托零售商负责其所在区域其他零售商的管理,但零售商不得将代理业务再行委托其他旅行社。
5. 零售商接受委托从事代理招徕活动时,必须将《委托招徕授权书》与《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一起放置于经营服务场所的显要位置,明示其为批发商招徕。未悬挂《委托招徕授权书》,参照《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规定,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所有宣传招徕资料、广告、行程和线路计划材料上,都必须标明为接受批发商委托的代理招徕以及批发商的名称,不得故意隐瞒或者误导旅游者和社会公众。零售商应当在相关资料上,同时标明批发商的许可证编号、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6. 零售商与旅游者签订合同书的,可以使用批发商的合同加盖零售商印章,或者使用零售商的合同和印章。使用批发商的合同加盖零售商印章的,应当在盖章处标明零售商名称和“委托代章”字样。代理招徕出境旅游者,使用零售商合同和印章的,必须使用按照《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委托招徕专用)》制定的合同。
7. 零售商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不论是使用批发商的合同,还是零售商的合同,都必须在合同中列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纠纷解决机制,并就诉讼地提出“原告所在地”和“合同签订地”两个选项,供旅游者选择。
8. 零售商收取旅游费用后,批发商可以直接向旅游者出具发票,也可以由零售商向旅游者出具发票。零售商出具发票的,应当在发票的项目栏标明“代××旅行社收取××旅游线路团款”字样。
9. 批发商和零售商违反国家旅游局旅监管发?2010?77号文件规定的,将依据《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五、整治步骤
第一阶段(7月1日—7月10日),自查阶段。 1. 学习动员。旅行社部门经理以上人员要认真学习《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特别要学透《旅行社条例》第四章“旅行社经营”、第六章“法律责任”,《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旅行社经营规范”、第六章“法律责任”的全部内容。
2. 上报材料。旅行社要彻底自查、清理挂靠、承包现象。认真填写《旅行社分社统计调查表》、《旅行社服务网点统计调查表》和《委托代理招徕业务调查表》,并报各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科。
3. 暂停备案。7月11日—9月12日期间,停止旅行社分社、旅行社服务网点和委托代理招徕业务备案登记。
第二阶段(7月11日—8月11日),检查阶段。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照旅行社内设部门、旅行社分社、旅行社服务网点及委托代理招徕零售商的运营管理要求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阶段(8月12日—9月12日),督查阶段。 市旅游局在各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的基础上,对有问题的旅行社进行重点督查、复查。
六、组织领导
1. 成立市整治旅行社挂靠承包违规经营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市旅游局成立市整治旅行社挂靠承包违规经营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韦诚,成员:欧辉龙、贾伯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科,负责日常工作。
2. 成立县区整治旅行社挂靠承包违规经营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接到通知后,各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并将领导机构、人员名单、联系电话、工作进度等情况上报市旅游局整治办。
七、工作要求
1.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是深入贯
彻《旅行社条例》的内在要求,是大力规范旅行社行业经营行为,树立旅游业品质形象的重要举措。各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全市旅游执法干部要从讲政治、讲和谐、讲大局的高度,各旅行社法定代表人要从讲诚信、讲效益、讲公平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特殊性,充分认清旅行社挂靠、承包违规经营行为对旅游业影响的严重性、危害性。各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整治工作作为2011年蚌埠旅游市场监管的重要工作来抓,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的工作机制。
2. 强化责任,抓好落实。各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蚌埠市旅游局关于整治旅行社挂靠承包等违规经营专项工作方案》提出的要求,逐社逐项的进行检查、登记、录入和整治,彻底理清旅行社分支机构和委托代理招徕零售商管理现状,坚决惩治挂靠、承包违规经营行为。自查和检查结合进行,督查和整改相互促进,严厉查处具有挂靠、承包性质的违规经营行为等,严厉打击侵害旅游者和旅行社合法权益的顽症、劣行。
3. 注重质量,依法查处。各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将专项工作与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和旅行社诚信建设结合起来开展,在工作中关注服务质量,关注游客投诉,通过自查、检查、投诉等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标本兼治,切实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和游客满意度。旅游执法干部在工作中要注重调
查研究,注重事实取证,注重法规政策的执行效果。统筹进行专项整治工作和行业监管工作,将查处惩治和教育引导结合起来,着力收到查处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逐步建立起旅游市场的公平、有序、诚信的行业形象,使社会公众对旅行社业的评价得以好转。
4. 严明纪律,加强监察。各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旅游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增强秉公执法观念。市旅游局将把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作为今年全市旅游政风行风建设的重点,列入纪检监察的范围,加大监督工作力度。对于工作人员违反纪律,或者玩忽职守、懈怠工作的,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予以批评纠正;对于干扰、阻碍检查工作并造成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抓紧研究制定落实方案,并尽快上报市旅游局整治办,上报截止2011年7月8日。
附件2:
旅行社分社统计调查表
序备案备案 旅行社分社经营营业负责联系备号 部门 日期 名 称
范围 场所 人 电话 注
附件3:
旅行社服务网点统计调查表
序备案备案 旅行社服务经营营业负责联系备号 部门 日期 网点名称 范围 场所 人 电话 注
附件4:
委托代理招徕业务统计调查表
序号 备案部门 备案 批发商 零售商 委托 日期 名 称 名 称 事项
委托 备期限 注
主题词:旅游 旅行社 治理 通知
蚌埠市旅游局办公室 2011年6月28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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