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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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

【发文字号】营政办发[2016]16号

【发布部门】营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4.06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变

“明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营政办发〔2016〕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营口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实施办法》业经2016年3月25日第十五届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6日

2 / 2 营口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工作,推进我市城市用热商品化、供热社会化,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城建〔2005〕220号)、《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省建设厅等九厅局联合下发的《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v6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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