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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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社

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我区将于2012年7月开展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为切实搞好全区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增强选举工作的可操作性,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落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新时期下社区基层组织建设要求, 按照“党为核心、议行分设”的原则,加强党的领导,完善社区治理结构,以实现“领导班子好、党员干部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为目标,选举产生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班子结构合理、社区群众拥护、富有生机活力的新一届社区组织领导班子,进一步推进我区基层组织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加强和巩固党在城市社区的执政基础。

二、基本原则

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是城市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体社区居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完善社区体制改革、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和城市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社区党组织是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居委会换届时,必须始终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提倡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当选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提倡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按照法定程序当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

(二)严格依法办事。换届选举是一项严肃而又规范的工作。社区居委会的换届选举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暂行规定》,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止违背民意、违反程序和不依法按章办事等问题的发生。

(三)充分发扬民主。要充分保障社区居民在换届选举中的合法民主权利。候选人的确定,要广泛听取社区居民的意见,反复酝酿协商,严禁包办代替。

三、方法步骤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进行。本次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于2012年7月中旬开始,要求在9月上旬前基本完成。具体分为以下几个环节:

(一)准备工作

1、开展调查研究。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社区居委会的基本情况(人口数、户数、居民小组数、居民小组长数、社区成员代表数);(2)各社区居民委员会干部的现有职数,现任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姓名、职务、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政治面貌;(3)社区类型;(4)社区党员群众对社区换届选举的意见和建设等。

2、建立选举工作机构。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期间,区、街道办事处要分别成立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指导、帮助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社区居委会的选举,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由社区选举委员会主持。

社区选举委员会推选工作由上届社区居民委员会主持,上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因故不能主持的,由街道办事处派人主持。社区选举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单数)组成,采取少数

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上届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名单由街道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公布(公告一)。

3、制定选举工作方案。(1)各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柯城区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明确选举的指导思想、建立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确定选举日期、制定选举程序和方法步骤等;(2)社区选举委员会要根据区、街道的选举办法和方案,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具体的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拟订具体选举办法,经街道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审核、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公告(公告三)后组织实施;(3)关于选举方式。由各街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暂行规定》,结合各社区实际情况确定。可采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也可采取户代表选举或直选方式选举。

4、宣传动员。(1)宣传形式: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等传播手段,通过社区居委会选举宣传周、咨询日等活动,利用黑板报、标语、发公开信等方式进行宣传;(2)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暂行规定》,有关选举工作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社区居委会选举的意义、目的、内容、程序、办法和要求等。

5、培训选举工作人员,使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上级的有关政策精神,掌握选举工作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方法。

(二)选民登记 1、选民资格

年满18周岁(选民的出生年月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簿为准)的本社区居民(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

外),在社区居委会选举中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选举权的社区居民一般应当在其居住地的社 区进行登记;户籍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应持不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的书面证明在实际居住地进行登记。

户口不在本社区的社区工作者,在本街道辖区工作一年以上,并取得不在户籍地选举证明,经社区选举委员会确认后进行选民登记。

驻社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和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合法组织的负责人,凭单位委托书进行选民登记,其委托的代表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委托书进行选民登记。

2、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开始之前,社区选举委员会应当发布公告,公告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选举日和选民登记日(公告四)。社区选举委员会必须对造册登记的选民名单认真地审核和确认,做到不错登、不重登、不漏登 。

3、选举社区成员代表

(1)划分居民小组。居民小组一般由30至100户居民组成。每个居民小组推选产生1名居民小组长。

(2)选举社区成员代表。社区成员代表由每个居民小组按分配名额推选的社区成员代表和社区辖区单位推选的若干名代表组成。社区成员代表的数量由各街道根据社区规模确定。辖区单位代表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30%。社区成员代表的条件:必须为本小组有选举权的居民,热心公益事业,愿意为本小组居民服务,能够代表本小组居民的利益。社区成员代表的选举,可采取召开居民小组会议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选举,也可向居民户发送选票、回收计票等方式选举。

社区成员代表选举产生后应与居民小组长一起予以公告(公告

二)。居民小组长和社区成员代表应登记成册。

4、公布选民名单

社区选举委员会应将选民名单在选举日的20日前在社区内张榜公布(公告五)。采取直选方式的,公布全体选民名单;采取户代表选举方式的,公布户代表名单;采取社区成员代表选举方式的,公布社区成员代表名单。驻社区单位代表参选的,按照本社区确定的选举方式和参选方式公布其名单。

5、受理居民申诉

居民对选民名单有异议,应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社区选举委员会提出,社区选举委员会应在5日内依法做出解释或补正,选民名单以补正后的名单为准。

6、颁发选民证

社区选举委员会应根据补正后的选民名单向选民发放选民证。投票选举时,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

(三)候选人的产生 1、候选人的提名

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一般为本社区居民。社会公开招聘、并在本社区工作一年以上的社区工作者,可提名为所在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社区居委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9人组成。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文化知识,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办事公道,热心为社区居民服务。具体人数和条件由街道办事处根据社区规模和工作需要确定并公示。

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的初步提名,可采取选民十人以上、户代表五人以上、居民小组代表二人以上联合等方式。根据居民意见,

也可以由街道办事处推荐候选人。初步候选人推荐产生后要进行公告(公告六)。

采取直选方式选举的社区,可视情况将提名候选人和正式选举投票两个环节合二为一,即进行无候选人的选举。凡过半数选民参加投票,某一选民获得某一职务过半数提名票者,即为当选。如某一职务的被提名者,都没有获得法定的过半选票,则确定获得提名票多者为候选人,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时,就是有候选人选举了。提名的候选人多于正式候选人人数,或者在某职务中,得到相同数量提名票的候选人超过规定差额数时,由社区选举委员会召集社区成员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进行预选,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也可以根据街道、镇的建议名单,通过召开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进行协商的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

2、确定正式候选人

社区居委会成员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时,社区居委会主任正式候选人数要比应选人数多1人,副主任多1至2人,委员多2至3人;如不按职务提名候选人,社区居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数须多于应选人数3人以上。

正式候选人的排名按所得提名票数由多至少顺序确定,若提名票票数相等,按姓氏笔划为序。社区选举委员会成员如被确定为社区居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其社区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若因此使社区选举委员会成员人数少于5人或为双数的,由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及时推选补足。

正式候选人一经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名单应于选举日3日前按得票多少顺序在社区张榜公告(公告七),并向街道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报告备案。

3、候选人的介绍

社区选举委员会可在公共场所或明显位臵规范张贴有关候选人的介绍材料,也可召开会议,安排正式候选人自我介绍或发表竞选演说,并回答居民提出的问题,演说词发表前要书面报社区选举委员会审议。社区选举委员会如发现候选人采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应及时制止。

4、办理委托投票手续

采取直选或户代表选举方式的,选民在投票日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投票的,可在选举日前三日办理书面委托投票手续,经社区选举委员会核验并加盖社区选举委员会印章后,委托选举有效。社区选举委员会要及时做好登记,并予以公告(公告八)。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接受家庭成员以外选民的委托。

被委托选民在选举投票日凭《选民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填写选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采取社区成员代表选举方式的,不得委托投票。

(四)正式选举 1、投票准备

(1)印制选票。街道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根据社区居委会正式候选人名单和投票方式印制选票。

(2)公布投票时间、地点、方式。社区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3日前向居民公布投票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公告九),同时报街道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3)布臵投票场地。中心投票场应适当布臵,并设立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票箱。

2、选举大会

(1)会议开始。选举大会主持一般由社区选举委员会主任担任。主持人先作自我介绍、宣布大会纪律、报告应到、实到选民数。如果符合法定人数(过半数出席),主持人宣布选举大会开始。

(2)报告本次选举工作进展情况

主持人代表社区选举委员会向选民报告本次选举工作进展情况。

(3)宣布选举工作人员。宣布经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秘密写票间监护人和代写人。各位选举工作人员佩戴标志上岗工作。

(4)检查并密封票箱。票箱在使用前,监票人将选举大会会场的票箱(含流动票箱)当众检查是否为空闲,经选民认可后,当场贴上封签。

(5)启封、清点选票。监票人当众拆开密封的“选票袋”,当众清点,并告知选民本次选举共印制选票张数。

(6)讲解选票填写方法。由社区选举委员会指定的讲解人(监票人)向选民介绍填写选票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7)先行投票。社区选举委员会成员、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及工作人员先行投票。投票后,回到各自岗位,履行工作职责。

(8)验证发票。为节省划票投票时间,选举大会可以设立验证发票处,有两名工作人员负责,一名负责验选民证;另一名负责发选票,并统计发出选票的张数。

(9)秘密划票。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后,到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10)投票、销毁剩余选票。选民划好选票后,应将选票对折投入票箱。投票结束后,把剩余选票当场当众销毁。

(11)开箱验票。投票结束后要集中票箱进行开箱验票。开箱验票应在选民参加的情况下,由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执行,计算出收回总选票数,经社区选举委员会确认后,当场宣布选举是否有效。从票箱收回的总选票张数超过本社区选民总数一半以上和等于或少于发出的总选票数,投票有效。

(12)唱票、计票。

唱票、计票前要整理分捡出无效的选票。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选同一个人担任两个以上职务(含两个)的选票无效;无法辨认或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对于无法确定是否有效的选票,由社区选举委员会研究确定其是否有效。无效选票计入选票总数。

唱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逐张进行唱票、计票。 按选民登记有选举权的社区居民、户代表或社区成员代表过半数以上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数超过该职位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票数相等,无法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相等者进行再次投票,得票多者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当在选举日当日或者在选举日后的7日内,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投票。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规定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候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采用全体居民、户代表选举方式的,所得赞成票数不得少于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采用社区成员代表选举方式的,所得赞成票数不得少于选票总数的二分之一。

(13)宣布选举结果,颁发当选证书。经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计算得票数后,主持人当场宣布当选人的姓名和职务以及其他得票人的姓名及得票数。当选证书可以当场颁发,也可以在选举结束后由街道集中颁发。

3、封存选票、公告选举结果

投票选举结束后,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要把全部选票(包括无效票)整理封存。在社区公告选举结果,公布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间(公告十),并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选举结果报告单一式三份,报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各一份,社区居民委员会存根一份备查。

4、社区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召开新一届社区居委会成员会议,明确内部分工。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社区党组织、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社区居委会和社区议事监督委员会的组织体系,进一步健全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制度、社区议事协商制度、社区居委会工作制度和社区财务、事务公开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3年任期目标和当年工作计划,修改和完善《社区居民自治章程》或《居民公约》,强化社区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意识。

(五)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1、街道办事处存档内容 (1)上级有关部门选举文件; (2)本级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3)简报、情况通报和宣传材料; (4)选举工作中的各种统计报表; (5)社区专职工作者参选情况统计表; (6)各社区居委会选举结果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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