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干部歇职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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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干部歇职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规范村(社区)干部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中共**县委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村(社区)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委办发〔**〕23号)文件要求,为充分调动村(社区)干部工作的积极性,转变工作作风,激发工作热情,提高村(社区)干部的思想意识和工作能力,特制定本歇职管理实施细则。

一、歇职对象

凡列入村(社区)干部管理范围的对象。即:在职在岗、领取固定工作报酬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村(社区)文书(或副支书、副主任)、劳动保障专职协理员,选派到村(社区)任职的机关干部,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村干部,县镇培养的在合同期限内的村官大学生,以及其他专职村(社区)工作者。

二、歇职范围 (一)分岗位歇职

党(总)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村(社区)“两委”干部出现以下情况时,可按程序对其进行歇职。

1、党(总)支部书记

一是不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任务。

二是没有定期主持召开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和党员大会,不讨论决定和组织实施本村(社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三是不加强班子建设,不有效协调村(社区)“两委”干部关系;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不对村(社区)干部、村(居)民小组组长和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不督促他们完成工作任务。

四是不抓好村(居)民委员会、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村(社区)群众组织建设,不支持和保障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行使职权。

五是不抓好发展党员工作,不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不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不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是不领导本村(社区)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建设,不抓好依法治村(社区)、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工作,不有效维护辖区安全稳定。

2、村(居)委会主任

一是不组织村(居)民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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