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办法

更新时间:2023-03-08 05:59:17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技术创新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的体制和机制,保护国家、集体、个人等相关各方的权益和利益,促进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理化所)从重视科技创新向同时重视转移转化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中国科学院院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科发计字〔2010〕42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财企〔2010〕8号)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代表国家和中国科学院行使理化所科技成果及相关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对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享有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科技成果和成果价值贡献者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三条 科学合理的安排短、中、长期收益,鼓励重大项目或有重要商业价值的成果入股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包含成果的转移、转化、成果对外投资、所企联合实验室或共建研发中心及创新创业等一切关于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创造、增值、交易等经济行为。

第五条 本条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奖励、激励

第六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等有关规定,对成果的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依法给予奖励。

奖励依照成果转化方式,采用现金、股权、期股期权或与其它方式的组合等。

第七条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的,成果入股金额的一定比例(≤3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由研究所持有的其余股权,按研究所50%、研究单元50%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

对成果完成人的奖励,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可超过30%,其余的股权收益分配比例由成果完成人和策划部共同提出建议案报所务会确定。

对外投资时未实行股权奖励的,其投资收益或股权出售收入参照本条款执行。

第八条 技术转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3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其余按研究所50%、研究单元50%的比例(研究单元经费)分配。技术对外授权净收益参照本条款按当年到位收入执行。

第九条 股东协议对公司经营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有明确约定的,扣除理化所应分担部分的净额后,按照第七条、第八条实行。

第十条 本条例所指收益和作价入股金额为扣除下列成本费用后的净额:

税金(包含流转税)、研究所各类转移转化基金支持。 如净额为负,其奖励总额不超过总收益或入股额的15%。 第十一条 奖励均以实现的收益和价值为基准。

第三章 管理和实施

第十二条 产业策划部负责管理、协调科研成果转化工作及奖励操作的有关具体事项。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主要负责人或研究单元提出奖励人员范围和奖励建议初步方案报产业策划部,产业策划部负责同研究单元充分沟通协商,提出奖励建议方案。建议方案包括奖励总额、具体人员的奖励数额和比例。资产财务处对相关收入进行核查、认定。

第十四条 所务会对奖励建议案讨论后形成正式的奖励方案,由产业策划部负责组织和协调。

第十五条 收益与价值的实现原则上以技术转让或转化验收为基点并应与受让方签订验收确认书。

第十六条 以专利许可(授权)或技术转让方式实现的收益,收入确认后一次性给予现金奖励或分年奖励。

第十七条 采用入门费和提成相结合的方式,入门费收入的收益确认后的奖励部分一次性奖励给相关人员;提成部分的收益,按提成年限分年度确认后执行。

第十八条 奖励给个人并持有出资证明或股东证明的股权为法定意义股权,持有人具有收益分享、表决权和处置权,但持有人在5年内不得转让;国家各级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及要求的按法规执行,合同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的按合同或公司章程执行。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理化所具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九条 产业策划部负责按年度汇总投资收益和各公司利润分配情况,编制分红收益分配表报送资产财务处,资产财务处核实无误后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产业策划部负责解释。原《中科院理化技术研究所科技成果商品化奖励条例》(科理化字[2002]62号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uh.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