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提高煤炭业税收征管能力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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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煤炭业税收征管能力的思考

武冈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局长 刘孙武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快速增长,煤炭市场走俏,销售价格大幅度上升,煤炭生产企业一改过去困境,获利空间增大,煤炭生产成为新的投资热点和税源增长亮点。为加强煤炭业税收征管,防止企业偷税、欠税行为的发生,笔者就辖区内A、B两家煤炭生产企业进行税收调查分析,以期有效地建立科学化和精细化的长效管理机制。

一、两家煤炭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

A企业1977年建矿,2000年改制,现有在职职工1030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B企业1958年建矿,2000年7月改制,现有职工1081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两家煤炭生产企业2005年和2006年生产经营情况见表一。

表一:A企业和B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表

序号 1 2 3 经济指标 销售数量 销售收入 财务利润 A企业 2005年 14.5万吨 3814万元 81万元 2006年1-7月 8.5万吨 2132万元 -83万元 2005年 15.7万吨 3297万元 -25.76万元 B企业 2006年1-7月 7.1万吨 1638万元 13万元 从表一可以看出,这两家煤炭生产企业经营情况有以下特点:一是2005年A企业生产销售原煤数量比B企业少1.2万吨,但销售收入和财务利润比B企业多,说明A企业的经营效益要好;二是从销售数量和销售收入反映的原煤质量情况来看,A企业要比B企业好;三是2006年1-7月B企业无论产煤数量还销售收入要比A企业少,但实现的财务利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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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比上年度好,而且比A企业好,说明这两家煤矿在生产经营管理水平都有潜力可以挖掘。

二、两家煤炭生产企业税收征管状况

这两家煤炭生产企业2005年、2006年1-7月缴纳地方税收情况和缴纳增值税情况及其税负见表二、表三。

表二:A企业和B企业缴纳地方税收情况统计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税 种 资源税 城建税 房产税 教育费附加 土地使用税 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 车船使用税 合计 A企业 2005年 12.8万元 30.3万元 2.0万元 8.0万元 3.0万元 1.0万元 10.1万元 1.0万元 0.1万元 68.3万元 2006年1-7月 12.8万元 15.0万元 5.0万元 2.0万元 0.5万元 0.1万元 35.6万元 2005年 6.0万元 5.8万元 8.0万元 5.0万元 3.0万元 1.0万元 28.8万元 B企业 2006年1-7月 6.0万元 4.0万元 7.0万元 1.4万元 1.0万元 0.5万元 19.9万元 (一)纳税情况分析。据统计,这两家煤炭生产企业都是老矿山,均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实际税收负担率分析,A企业地方税收负担率为1.7%-1.8%,B企业地方税收负担率为0.9%-1.2%,二者差距比较明显。对这两家煤炭生产企业的日常征管,主要是通过企业申报、查账征收、巡回检查的方式进行管理,由税收管理员深入企业调查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了解企业实际生产能力和具体生产数量,多方面收集相关信息,了解企业的产品主要销售渠道和当期的市场行情,掌握企业产品销售情况和运输方式,并结合企业纳税申报资料定期进行纳税评估,一旦发现税负异常,及时进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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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查补相关税款,有偷税嫌疑的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表三:A企业和B企业税收负担率统计表

序号 1 2 3 4 5 税 种 增值税 地方各税 销售收入 增值税负担率 地方税收负担率 A企业 2005年 339.4万元 68.3万元 3814万元 8.9% 1.8% 2006年1-7月 266.7万元 35.6万元 2132万元 12.5% 1.7%万元 2005年 310.5万元 28.8万元 3297万元 9.4% 0.9%万元 B企业 2006年1-7月 283.2万元 19.9万元 1638万元 17.3% 1.2% (二)从表三对比分析可以看出,两家煤炭生产企业缴纳增值税逐年增加,而缴纳地方税收增长幅度不大,甚至负增长。2005年两家煤炭生产企业增值税负担率平均为9.15%,而地方税收负担率平均仅为1.35%,前者为后者的6.8倍;2006年1-7月两家煤炭生产企业增值税负担率平均为14.9%,而地方税收负担率平均为1.45%,前者为后者的10.2倍。由此可见,煤炭生产企业地方税收负担率明显偏低,国家应该调整有关税收政策,适当降低煤炭生产企业增值税负担率,减少纳税人负担,提高地方税收负担率,壮大地方税收规模。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第一,财务核算不够健全、实际税负偏低。这两家煤炭生产企业改制前生产经营规模相对较大,财务管理相对规范,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后,企业财务核算、结算方式简单,产品销售对象多为个人,并以现金结算为主,税务机关较难准确掌握其收入和费用,不仅造成地方税收负担率较低,而且造成两个企业地方税收负担率不一致,甚至相差很远。

第二,税收管理难度大,不可避免造成税款流失。由于煤炭生产属地下开采,生产产量、销售数量、用工人数难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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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因煤层、煤质的不同以及矿井开采深度的不同,其吨煤所耗料工费也不同,与产量的配比关系也不同,税负率也不同。而且有些矿井为私营经营或个人承包经营,难有完整的产量、销量日报记录,申报纳税很难真实,即使一些煤矿有一些原始凭证资料,如煤炭工人工资表、每班出煤统计等资料,但在检查过程中,煤炭生产企业一般都不愿提供或者提供不全,因而难以取得准确的征税数据,难以调查核实,对此税务机关很难有行之有效的手段,税收流失较为严重。

第三,地方税收政策的弊端引发税款流失。近年来,我市出台的煤炭行业税收政策存在一些弊端,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煤矿,由政府组织力量对煤炭税收和各种规费实行核定征收,税务机关失去了征税的主动权。另据了解,A企业、B企业这两家煤炭生产企业除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地方税收外,还要缴纳其他不同形式的、合理不合理的规费,造成“费挤税”,不同煤矿税费负担率不一致,容易因人为因素导致税款流失。

三、加强煤炭生产企业税收征管的对策

(一)大力开展税法宣传。税务机关要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召开煤炭生产企业参加的行业税收工作会议,组织学习《税收征管法》等税收法律法规,以提高煤炭生产企业的依法纳税意识和纳税遵从度,同时对未按期申报如实申报缴纳税款的煤矿,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以增强煤炭生产企业的自觉纳税意识。

(二)不断改进税收管理方法,提高煤炭生产企业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一,全面清查摸底,深入煤矿详细了解每个煤井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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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生产经营情况和井口承包经营情况,了解每个矿井的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能力和生产销售情况以及近期的煤炭市场价格,详细了解每个煤矿的实际生产成本,认真核算吨煤消耗的料、工、费,并与企业账上反映的成本进行核对,详细了解煤矿行业煤炭库损、运输途损等技术指标。

第二,开展经常性的纳税评估,发挥纳税评估的基础性作用,及早发现问题,及时查处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减少税收流失。对承包矿井的个人要依法征收承包承租项目个人所得税。要根据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状况等因素,调查测算其年原煤产量、销量、吨煤销售价格以及成本、费用等,以此作为核定承包人应纳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依据,从而推进煤炭生产企业税收规范管理。

第三,在具体税收征管过程中,税收机关可要求煤炭生产企业报送原煤产量和销量日报表,通过对企业吨煤耗电和耗材、井下工人工资支付、过磅计量等指标的调查,准确测算其实际产量和销量;实行煤炭生产企业相互间民主互评与自评相结合的评税制度,由各煤炭生产企业对其煤炭产量、销量、实缴各税费等情况进行公开自评和互评,税务机关对照其建帐征税或查定征收方式,结合纳税评估结果,最终形成或调整具体管理方式,重点查处煤炭产量、销量、销售收入与所缴税款不相符的企业。

第四,要求煤炭企业设臵销售登记簿和日产量登记簿,分时分次对其产量、销量、运输车辆、销售额、库存情况进行登记,按月汇总,以准确掌握企业销售情况。

(三)加强部门联系,建立健全协税护税体系,形成控管合力。地税机关应与国税、煤炭、安监、工商、公安、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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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等部门和单位建立起工作联系制度,互通信息,相互协调,适时开展综合检查,各负其责,以达到综合治理的目的,地税机关及时收集有关涉税信息,快速查处,堵塞税收漏洞。

(四)加大税务稽查力度。要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优势,深入开展煤炭生产企业专项整顿和集中整治活动。针对煤炭企业的实际情况,测算出煤炭行业税负指标,围绕企业吨煤耗电、木材和材料、井下工人人数和计件工资支付、过磅计量、销售登记簿和日产量登记簿记录、运输车辆、井口承包合同、销售渠道等指标情况,并与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炭局、安监局)沟通协调,找出煤炭生产企业偷逃税行为的规律性,加大查处的力度。通过煤炭企业的税务稽查案例,分析日常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做假账和账外经营的不法行为。同时强化税务稽查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内部执法监督机制,促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

(五)加快推进税费改革。消除煤炭生产企业税收漏洞,还应加快推进税费改革,减少政府非规范性收入,削减煤炭生产企业的负担;还要避免保费漏税的现象,防止煤炭生产企业发生“费挤税”现象,侵蚀地方税收税基,确保地方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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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等部门和单位建立起工作联系制度,互通信息,相互协调,适时开展综合检查,各负其责,以达到综合治理的目的,地税机关及时收集有关涉税信息,快速查处,堵塞税收漏洞。

(四)加大税务稽查力度。要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优势,深入开展煤炭生产企业专项整顿和集中整治活动。针对煤炭企业的实际情况,测算出煤炭行业税负指标,围绕企业吨煤耗电、木材和材料、井下工人人数和计件工资支付、过磅计量、销售登记簿和日产量登记簿记录、运输车辆、井口承包合同、销售渠道等指标情况,并与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炭局、安监局)沟通协调,找出煤炭生产企业偷逃税行为的规律性,加大查处的力度。通过煤炭企业的税务稽查案例,分析日常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做假账和账外经营的不法行为。同时强化税务稽查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内部执法监督机制,促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

(五)加快推进税费改革。消除煤炭生产企业税收漏洞,还应加快推进税费改革,减少政府非规范性收入,削减煤炭生产企业的负担;还要避免保费漏税的现象,防止煤炭生产企业发生“费挤税”现象,侵蚀地方税收税基,确保地方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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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ug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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