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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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

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11802

【发文字号】浙发办[2010]8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7.20 【实施日期】2010.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

程(试行)》的通知 (浙发办[2010]80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单位在试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有关建议意见,要及时报告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监察厅。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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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0日

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 》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有关工作,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组织设置和任职条件

第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级民主监督组织,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对村级事务实施监督,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期举行,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

第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至5名成员组成,其中主任1名。主任一般由村党组织成员或党员担任。

第三条 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纳入村务监督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村务监督委员会下设村务公开、“三资(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下同)\管理、工程项目等若干监督小组。 2 / 3

第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

(二)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三)热心本村公共事业,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四)能正常履职。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应有熟悉财务管理的人员。

第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除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村党组织成员本人外,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文书、村报账员不得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其下设机构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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