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经济法之财政法篇

更新时间:2023-10-17 07:3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经济法之财政法篇

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下面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经济法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

财政法是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等。下面重点介绍预算法和政府采购法。

一、预算法

1、预算法的基本概念

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立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例题】(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项中属于中央预算的有( )。 A.中央各部门的预算 B.中央直属单位的预算 C.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 D.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补助 【解析】A、B、C、D。 2、预算的构成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预算收入包括:(1)税收收入;(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3)专项收入;(4)其他收入。

预算支出包括:(1)经济建设支出;(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4)国防支出;(5)各项补贴支出;(6)其他支出。

二、政府采购法

1、政府采购法的基本概念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政府采购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2、政府采购的基本概念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例题】(多项选择题)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包括( )。 A.国家机关 B.事业单位 C.团体组织 D.国有企业 【解析】A、B、C。

以上是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经济法知识点为考生做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借鉴!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u2f.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