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施工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3-03-14 08:04: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申诉人某地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地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不服某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某执复议字第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15年6月24日本院组织听证,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和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某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文由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整理简单解析。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某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与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1年8月5曰,某仲裁委员会作出某仲裁字(2008)第453号裁决书,裁决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向某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367813.65元、支付利息840295.79元、支付维修金及罚款467000元。因被执行人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某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1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2012)某执字第160号案件执行,于同年5月16日制作执行通知,同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寄出执行通知,要求其履行义务。当月28日,被执行人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管辖异议。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立(2013)某执裁字第25号案件审查。同年8月15日,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因对方同意协商处理,遂决定撤回书面管辖异议。此后,双方未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某建工集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www.hejyt.com 我们的宗旨:专业,专心,尽职。

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对执行管辖坚持异议。2013年5月19日,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同年11月12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某执裁字第25号执行裁定,驳回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对本案执行管辖的异议。后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不服该裁定,分别于2013年U月19日和20日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该裁定。

另查明,被执行人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由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02年9月30日在某市工商局注册成立,属于无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是施工承包、专业承包。注册资本0万元。该公司工商年检至2009年,目前该分公司处于吊销营业执照状态。

另查明,2012年10月5日被执行人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9曰作出(2013)某执裁字第13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了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另查明,2012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某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追加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B年]1月13日作出(2013)某执裁字第24号执行裁定,追加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某执字第16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www.hejyt.com 我们的宗旨:专业,专心,尽职。

月6日作出(2014)某执异字第10号执行裁定,驳回了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

另查明,2012年11月12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某执字第160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被执行人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曲阜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执行管辖权异议。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期间,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决定撤回了管辖权异议,同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行使管辖权,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证据证明违反了自愿原则,因此不违反法律规定。2012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的申请,说明其认可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执行管辖权。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的异议并无不当。综上,申请复议人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的复议理由不成立。该院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2014)某执复议字第4号执行裁定,驳回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的复议申请。

申诉人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对上述裁定不服,向我院申诉,请求撤销某高级人民法院(2014)某执复议字第4号执行裁定,指定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主要理由是:一、根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www.hejyt.com 我们的宗旨:专业,专心,尽职。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及最商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仲裁裁决可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既不是被执行人住所地也不是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该院无权立案、受理、管辖本案。二、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法定管辖之外的法院执行的权利,即使双方均选择法定管辖之外的法院执行,也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属于无效的约定。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对该案行使管辖权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错误的。

某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鉴于被执行人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称其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特殊关系,如果由上述法院执行,无法实现债权。此外,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被驳回。故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执行后,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等拖延执行,逃避执行,致使仲裁裁决至今没有得到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执行是否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千问题的解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www.hejyt.com 我们的宗旨:专业,专心,尽职。

释》第二十九条对仲裁案件执行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作出明确规定,具有强制约束力。仲裁裁决的执行,其确定管辖的连接点只有两个,一是被执行人住所地;二是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性的法律规范,法律没有赋予的权力就是属于禁止。虽然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禁止当事人可协商执行管辖法院,但法律对当事人就执行案件管辖权的选择限定于上述两个连接点之间,当事人只能依法选择其中的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法律规定的执行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应诉管辖的规定适用于诉讼程序,在执行程序中适用没有法律依据、法理依据。因此,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选择,或通过不提管辖异议、放弃管辖异议等默认方式来确定无执行管辖权的法院享有管辖权,均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就本案而言,被执行人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执行没有管辖权。申请执行人某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称其与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有特殊关系为由,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执行,而向无管辖权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知自己无管辖权仍然受理本案,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被执行人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执行管辖权异议,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审查,并依据法律规定确定其异议是否成立。虽然在此期间,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决定撤回管辖权异议,并且还向某市中级人民法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www.hejyt.com 我们的宗旨:专业,专心,尽职。

院提出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的申请,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均不能改变法律的规定而使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取得对本案的执行管辖权。综上,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申诉理由成立,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案执行管辖异议的处理缺乏法律依据,应予纠正。在法院确定执行管辖权时,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而是法院基于另一当事人申请追加的当事人,其无权就本案的管辖权确定提出异议。鉴于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是仲裁裁决案件的当事人,该仲裁裁决案件执行管辖的确定不能以其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作为根据,应以仲裁裁决案件中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作为确定执行管辖法院的根据,即被执行人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鉴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执行管辖权,为方便有执行管辖权法院顺利执行本案,排除执行程序中的障碍,故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涉及本案非财产控制措施的相关执行裁定应予以一并撤销。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9条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某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某执复议字第4号执行裁定。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www.hejyt.com 我们的宗旨:专业,专心,尽职。

二、撤销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某执字第160号、(2013)某执裁字第25号、(2013)某执裁字第13号、(2013)某执裁字第24号、(2014)某执异字第10号执行裁定。

三、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下设包括公司与知识产权等业务部和一个法学研究所,拥有一支既有法学博士、法学硕士、法律硕士等,又有兼职教授、注册会计师、心理咨询师等,还有获得全国优秀律师、安徽省 十佳律师、合肥市十佳律师、十佳公益律师荣誉称号的专业律师队伍。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致力于办理公司与知识产权法律业务,提供专业、优质、高效、贴心的法律服务,包括法律咨询、合同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商业谈判、尽职调查、政府采购、企业商标管理与策划、专利版权、招投标、解散清算、企业犯罪预防等非讼、诉讼的法律服务。

要在现实生活中的的实际情况是比较复杂的,当然具体问题要我们具体是分析。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www.hejyt.com 我们的宗旨:专业,专心,尽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tvx.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