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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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黑大校发[2005] 209号

全校各单位: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现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生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营造优良的学习生活氛围,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制定《黑龙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现将本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执行。

黑龙江大学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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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黑龙江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黑龙江大学研究生、本科生、专科(高职)生等各类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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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学 籍 管 理

第三章 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凡属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请假。非不可抗力等原因而未请假并超过学校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日期达两周不报到者,或请假逾期两周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对其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有关招生规定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本人应当按校历规定的时间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者,应当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学生返校后应到学院教务办公室补办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获准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学校不予注册。未准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黑龙江大学学生实行学年收费制度,即根据学生的修业年限按学年收缴学费。对于修业年限不足四年而毕业的学生,学校将按四年收费。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此类学生到学生处办理有关手续后,学校将给予注册。如果学生因个人原因不能获得贷款或资助,或者获得贷款或资助后仍不能交齐学费,应办理休学手续,分阶段完成学业,学校保留其学籍直至最多修业年限。

第二节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四条 黑龙江大学本科学制为四年。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根据修读学分的不同情况,可以自主选择最少三年、最多八年的修业年限。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方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获得学分的课程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成绩的评定均为百分制,60分为合格。

第十七条 因故不能参加考核者,应当在考核前办理缓考手续。无故不参加考核者,视为旷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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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根据校际间协议,学生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所取得的学分由本校予以承认后,即可按必修课或选修课成绩计入本人总学分。

第十九条 考核成绩公布后,学生对某门课程的成绩如有疑问,可在成绩公布后一周之内申请复查试卷。

第二十条 学生毕业时,其成绩档案一式两份,一份归入学生档案,一份归入学校档案馆。 第二十一条 学分绩点是客观评价学生综合能力的重要参考指标,是各科学习成绩按学分加权算出的平均值再经过标准化之后得到的数量值,它的取值范围在6~10之间,不代表平均成绩。

第四节 请假与考勤

第二十二条 黑龙江大学的各项教学活动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和课外活动。因故不能上课或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三条 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原则上不允许参加该门课程考核。 第二十四条 学生请假期限为三天以内的,由学院办公室准假;请假期限为两周以内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请假期限为两周到两个月之间的,由学院报学生处批准;请假期限超过两个月的,须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请假病假应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事假应附相应证明。

第二十五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按时返校销假。确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返校者,应在假期未满前申请续假。续假未获批准者,必须返校。无故不返校者,视为旷课。

第五节 课程的免听、免修与重修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具有较强自学能力的学生,可在课程开课前办理免听注册手续。免听的学生应当参加该课程中必要的实践环节,如实习、设计、实验、作业等,否则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七条 学生每学期课程免听不得超过8学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如果在国家级竞赛中(如建模大赛、电子大赛、CCTV英语演讲比赛等)获得国家级奖励,或经省级相关部门鉴定有较高水平的科技开发成果等,可提出申请免修某一门与其相近的课程。免修申请及注册手续应当在该门课程开课前办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每学期免修不得超过8学分。免修课程成绩按60分记载,申请免修的学生可直接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如果学生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高于60分则按实际分数记载。

第三十条 对于已修读的必修课考核未合格的学生,应当重修;如果学生对已考核通过的课程成绩不满意,也可以申请重修。

按各专业教学计划要求,以学生即时应修读的累计学分为标准,所获得学分累计未达到三分之一者,不得修读下一学年的课程,应当重修未合格课程,其学籍变动到下一年级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需要重修的学生,应当办理重修注册手续。办理重修注册的同时,应完成重修课程的网上选课。重修课程的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

第三十二条 学生的免听、免修手续需到教务处办理。办理重修手续时,需到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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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注册,并由学院教务办公室将学生名单统一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节 辅修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所设本科专业原则上都可作为辅修专业。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可辅修其它专业。学生若在毕业前已修完辅修专业的必修课程和部分选修课程,可申请获得黑龙江大学辅修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四条 学生确定辅修专业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辅修专业申请书,经学业导师签署意见后,报学院教务办公室审批,并报教务处登记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如果确系无法坚持学习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中止辅修专业学习的,应当提出申请报学院教务办公室备案,并报教务处撤消注册。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主修专业毕业后,如修业年限不超过八年,可继续完成辅修专业的修读。 第三十七条 教务处负责审核辅修专业毕业资格及学位授予资格,并颁发辅修专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转专业(某些特殊专业类除外): (一)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调整所学专业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具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学生学至第一学年末,已经修读全部课程并考核合格,文科学分绩点在8.0以上,理科学分绩点在7.5以上,且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3%的,可申请转到相近专业学习;

(四)在第一学年末未通过该学年教学计划中规定学分达二分之一以上,经学校认可,学生学习该专业确有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可申请降转到学校指定专业学习。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应当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教务处组织相关学院审核认定,并由主管校长批准。

第四 十 条 学校对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所学课程及所获得的学分均予以承认,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四十一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费须按新专业学费标准收取。

第四十二条 已修满本专业总学分二分之一以上的学生不允许转专业。 第四十三条 凡办理完转专业手续的学生,不得再次转入原专业或其它专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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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六条 学生转学,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八节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的;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需要休学的。

第四十八条 学生休学以半年或一年为限,一般连续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五十条 学生办理休学时,由本人填写申请表,并持证明材料,由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第五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休学时间达一年者,可不缴纳休学期间学费。

第五十三条 休学学生复学应在学期开学注册时持学生证、身份证、复学申请等有关证明,向教务处申请复学。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要求复学的学生,进行复学核查。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做退学处理。

第五十五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其确已病愈并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十六条 学生复学后,学校将根据学生已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进行学习。

第九节 退 学

第五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按各专业教学计划要求,以学生即时应修读的累计学分为标准,所获得学分累计未达到四分之一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80学时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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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被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学校,因滞留学校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负责。退学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条 申请退学的学生学费按下列原则退还:新学年已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在校学习一周以内者,按年收费标准的95%退费;在校学习30天以内者(含30天),按年收费标准的90%退费;在校学习超过30天者,不予退费。退费时间以申请时间为准。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二百七十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三条办理。

第十节 鉴定、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二条 学生毕业前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政治表现、学习情况等各方面做全面鉴定,鉴定评语填入毕业生登记表归档。

第六十三条 凡我校在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五条 因成绩原因获结业证书者,结业后一年内可重修未合格课程,获得学分后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重修仍不合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六条 对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七条 学生毕业证或学位证丢失可以申请补办毕业证明书或相应的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证明书补办程序为:

(一)提交材料: 1.本人写出书面申请;

2.在学校档案馆将高考录取名单复印后加盖档案馆公章,并开具毕业证明或学位证明。

(二)将以上材料交教务处进行审核,并填写申请表。同时交本人三张二寸和三张一寸近期免冠相片。

(三)审核通过后,由学校在两周内将所有材料一并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补发证明书。

第六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九条 按照教育部的统一规定,毕(结)业证书要进行电子注册,并在网上公布,以便社会各界查询鉴真。学位证书有关信息上报省学位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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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学生证与校徽

第七十条 学生证是学生表明身份、参加学习和其它活动的重要凭证。学生证有正、副本两种形式,副本只限校内使用。

第七十一条 学生在每学期报到时,应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并加盖“黑大注册章”注册方为有效。

第七十二条 学生证中记载的乘车区间的到达站,应填写离家较近或转乘其它交通工具方便的车站。如家庭地址迁移,应凭迁移地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到教务处办理更改手续。

第七十三条 学生因毕业、转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等情况发生学籍变动时,应当到学院(只限毕业)或教务处办理学生证注销手续,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如学生证正本或副本丢失,按学校规定到教务处补办。 第七十五条 学生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送他人,不得擅自涂改。

第七十六条 凡我校在籍学生,应当一人一证,有多证者必须将多证主动上交教务处。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赔偿。

第七十七条 学生应佩戴校徽,校徽应保持严肃性,不得随意转借。

第四章 职业技术教育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十八条 凡属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请假;非不可抗力等原因而未请假并超过学校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日期达两周不报到者,或请假逾期两周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对其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有关招生规定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十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本人应当按校历规定的时间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者,应当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返校后应到学院教务办公室补办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获准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十二条 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学校不予注册。未准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

第八十三条 黑龙江大学学生实行学年收费制度,即根据学生的修业年限按学年收缴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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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此类学生到学生处办理有关手续后,学校将给予注册。如果学生因个人原因不能获得贷款或资助,或者获得贷款或资助后,仍不能交齐学费,应办理休学手续,分阶段完成学业,学校保留其学籍直至最多修业年限。

第二节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八十五条 黑龙江大学职业技术教育专科学制为三年,本科为四年。

第八十六条 黑龙江大学职业技术教育专科修业年限为三至六年,本科为四至八年。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八十七条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种形式。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方能获得该门课程的成绩。考核成绩的评定均为百分制,60分为合格。

第八十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应当在考核前办理缓考手续。无故不参加考核,视为旷考。 第八十九条 根据校际间协议,学生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所取得的成绩由本校予以承认后,即可按必修课或选修课成绩计入本人总成绩。

第九十条 成绩公布后,学生对某一门课程的成绩如有疑问,可在成绩公布后一周之内申请复查试卷。

第九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其成绩档案一式两份,一份归入学生档案,一份归入学校档案馆。

第四节 请假与考勤

第九十二条 黑龙江大学的各项教学活动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和课外活动。因故不能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

第九十三条 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允许其参加该门课程考核。

第九十四条 学生请假期限为三天以内的,由学院办公室准假;请假期限为两周之内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请假期限为两周到两个月之间的,由学院报学生处批准;请假期限超过两个月的,须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请假病假应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事假应附相应证明。

第九十五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按时返校销假。确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返校者,应在假期未满前申请续假。续假未获批准者,必须返校。无故不返校者,视为旷课。

第五节 课程的免听、免修与重修管理

第九十六条 专升本学生在本科阶段开设的课程,若与其在专科阶段开设的课程相同,且专科阶段所获成绩在80分(含80分)以上者,可申请免听,但不免考。免听的学生应当参加该课程中必要的实践环节,如实习、设计、实验、作业等,否则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第九十七条 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学年视具体情况,可不参加教学活动,但必须提交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的成果或参加相关课程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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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 学生如果在国家级竞赛中(如建模大赛、电子大赛、CCTV英语演讲比赛等)获得国家级奖励,或经省级相关部门鉴定有较高水平的科技开发成果等,可提出申请免修某一门与其相近的课程。免修申请及注册手续须在该门课程开课前办理。

第九十九条 免修课程成绩按60分记载,申请免修的学生可直接获得该门课程的成绩;如果学生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高于60分则按实际分数记载。

第一百条 对于已修读的必修课考核未合格的学生,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第一百零一条 需要重修的学生,应当办理重修注册手续。重修课程的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

第六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一百零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转专业(某些特殊专业类除外): (一)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经学生同意,调整所学专业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具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统招生在第一学年末未完成该学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习任务达二分之一以上,经学校认可,学习该专业确有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可申请降转到学校指定专业学习。

第一百零三条 学生转专业应当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教务处组织相关学院审核认定,并由主管校长批准。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对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所学课程及所获得的成绩均予以承认,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一百零五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费须按新专业学费标准收取。

第一百零六条 凡办理完转专业手续的学生,不得再次转入原专业或其它专业。

第一百零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但低批次专业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入高批次录取的专业。

第一百零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一百零九条 学生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七节 留级、休学与复学

第一百一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留级: (一)每学期考核成绩有四门不合格的;

(二)在校期间累计课程有六门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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