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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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集团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

的通知

集团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相关法规,现对《集团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修订下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集团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港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港口安全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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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根据《关于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能交接有关事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将集团重大危险源分为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港口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其它重大危险源)两类。其中,港口重大危险源的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为市港口与口岸局,其它重大危险源的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所属企业(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相对控股企业。

第四条 集团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管理,集团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重大危险源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监察部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划建设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指导工作;技术工程部负责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的监督管理;业务部负责包装危险货物单证审核,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危险货物岸上人员作业资质培训;财务部负责重大危险源安全投入资金保障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局负责重大危险源的消防、治安、交通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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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完善规章制度,加强设备设施管理,实施作业人员取证,规范员工行为,编制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和监控实施方案,定期开展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相关材料等,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

第二章 辨识评估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辨识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六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港口重大危险源按照其危险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港口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见附件1。

其它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其它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见附件3。

第七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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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有关法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第八条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港口重大危险源:

构成一级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或场所。 其它重大危险源: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重大危险源确定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附件2、附件4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值标准。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值标准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港口重大危险源: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港口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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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四)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五)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时);

(六)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单位、人员状况;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其它重大危险源: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重大危险源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分级,开展安全评估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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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档案:

港口重大危险源:

(一)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满三年的;

(二)构成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的;

(三)港口危险货物种类、数量或者储存方式及其相关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可能影响港口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四)发生危险货物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五)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港口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其它重大危险源: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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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进行登记建档。

港口重大危险源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港口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 (八)安全评估报告;

(九)港口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其他文件、资料。

其它重大危险源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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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分级,并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0日内,应将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集团安监部初审后,上报上级部门备案。

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条所述情形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报集团安监部初审后,上报上级部门重新备案。

第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报集团安监部初审后,上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对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及时报告集团安监部,向上级部门申请核销。

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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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技术措施;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等)的责任人或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对于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第十六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根据危险货物或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储存、使用工艺(方式)或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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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记录维护、保养、检测、检验结果,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八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十九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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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性、可能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从业人员和其他相关单位、人员。

第二十一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制定完善有关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体系,配备必要的防护、救援物资和装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障其完好。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配备便携式浓度监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施;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应配备两套以上(含两套)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第二十二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规模应与其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等储运规模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港口重大危险源:

(一)对于一级、二级港口重大危险源,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于三级港口重大危险源,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其它重大危险源:

(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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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记录和评估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演练情况,并根据记录和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 其它重大危险源单位每年于6月20日、11月10日前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统计信息表》(见附件5)报送集团安监部,统一上报上级部门。

第五章 监 督 检 查

第二十五条 集团相关职能部门要对重大危险源单位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信息,开展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特别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隐患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监督重大隐患的治理进展、治理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集团相关职能部门要对重大危险源单位开展定期检查,每年至少2次。

第二十七条 集团相关职能部门发现重大危险源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整改,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集团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连港安监字〔2011〕125号)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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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

附件:1.港口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 2.港口重大危险源可容许风险值 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 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可容许风险值 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统计信息表》 6.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

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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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港口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

一、分级原则

采用单元内各种危险货物储存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中的临界量比值,经校正系数校正后的值R之和作为分级指标。

二、R的计算方法

?q1q2qn?R?????1Q??2Q??????nQ??

12n??式中:q1,q2,…,qn —每种设计最大存储量(单位:吨);

Q1,Q2,…,Qn —与各危险货物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吨);

β1,β2…,βn—与各危险货物相对应的校正系数;

α—该重大危险源库区外暴露人员的校正系数。

三、校正系数β的取值

根据单元内危险货物的类别不同,设定校正系数(β)值,见表1和表2:

表1 校正系数β取值表 危险化学品类别 β 毒性气体 见表2 爆炸品 2 易燃气体 1.5 其他类危险货物 1 注:危险货物类别依据《危险货物品名表》中分类标准确定。 14

表2 常见毒性气体校正系数β值取值表 毒性气体名称 β 毒性气体名称 β 硫化氢 5 二氧化硫 2 氟化氢 5 氨 2 二氧化氮 10 环氧乙烷 2 氰化氢 10 碳酰氯 20 溴甲烷 3 磷化氢 20 氯 4 注:未在表2中列出的有毒气体可按β=2取值,剧毒气体可按β=4取值。

四、校正系数α的取值

根据重大危险源单元边界向外扩展500米范围内常住人口数量,设定单元外暴露人员校正系数(α)值,见表3。

表3 校正系数α取值表

单元外可能接触人员数量 100人以上 50人~99人 30人~49人 0~29人 α 2.0 1.5 1.0 0.5 五、分级标准

根据计算出来的R值,按表4确定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级别。

表4 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级别和R值的对应关系

港口重大危险源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R值 R≥50 50>R≥10 R<10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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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重大危险源可容许风险值

一、个人风险可容许风险值

个人风险是指因港口重大危险源各种潜在的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事故造成区域内某一固定位置人员的个体死亡概率,即单位时间内(通常为年)的个体死亡率。通常用个人风险等值线表示。

通过定量风险评价,港口重大危险源单位周边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承受的个人风险应满足表1中可容许风险值要求。

表1 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

港口重大危险源单位周边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类别 可容许风险(/年) 1、高敏感场所(如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等) 2、重要目标(如党政机关、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单位等) 3、特殊高密度场所(如大型体育场、大型交通枢纽、大型露天市场等) <3?10 -71、居住类高密度场所(如居民区、宾馆、度假村等) 2、公众聚集类高密度场所(如办公场所、商场、饭店、娱乐场所、公园、广场等) <1?10 -6二、社会风险可容许风险值

社会风险是指能够引起大于等于N人死亡的事故累积频率(F),也即单位时间内(通常为年)的死亡人数。常用社会风险曲线(F-N曲线)表示。

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采用ALARP(As Low As Reasonable Practice)原则作为可接受原则。ALARP原则通过两个风险分界线将风险划分为3个区域,即:不可容许区、尽可能降低区(ALARP)和可容许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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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若社会风险曲线落在不可容许区,除特殊情况外,该风险无论如何不能被接受。

②若落在可容许区,风险处于很低的水平,该风险是可以被接受的,无需采取安全改进措施。

③若落在尽可能降低区,则需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减少风险,即对各种风险处理措施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等,以决定是否采取这些措施。

通过定量风险评价,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产生的社会风险应满足图1中社会风险值要求。

不可容许区

尽可能降低区

可容许区

图1 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F-N)曲线

附件3: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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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级原则

采用单元内各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中的临界量比值,经校正系数校正后的值R之和作为分级指标。

二、R的计算方法

?q1q2qn?R?????1Q??2Q??????nQ??

12n??式中:

q1,q2,…,qn —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单位:吨) Q1,Q2,…,Qn —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吨)

β1,β2,…,βn —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校正系数 α—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单元外暴露人员的校正系数 三、校正系数β的取值

根据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类别不同,设定校正系数(β)值,见表1:

表1 校正系数β取值表

危险化学品类别 剧毒气体 爆炸品 有毒气体 易燃气体 其他类危险化学品 β 4 2 2 1.5 1 注:危险化学品类别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或者危险化学品分类标准确定。 四、校正系数α的取值

根据重大危险源单元边界向外扩展500米范围内常住人口数量,设定单元外暴露人员校正系数(α)值,见表2:

表2 校正系数α取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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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外可能接触人员数量 100人以上 50人~99人 30人~49人 0~29人 α 2.0 1.5 1.0 0.5 五、分级标准

根据计算出来的R值,按表3确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级别。

表3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级别和R值的对应关系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R值 R≥100 100>R≥50 50>R≥10 R<10 19

附件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可容许风险值

一、个人风险可容许风险值

个人风险是指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各种潜在的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事故造成区域内某一固定位置人员的个体死亡概率,即单位时间内(通常为年)的个体死亡率。通常用个人风险等值线表示。

通过定量风险评价,危险化学品单位周边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承受的个人风险应满足表1中可容许风险值要求。

表1 个人风险可容许标准

危险化学品单位周边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类别 1、高敏感场所(如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等); 2、重要目标(如党政机关、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单位等); 3、特殊高密度场所(如大型体育场、大型交通枢纽、大型露天市场等)。 <3?10-7 可容许风险(/年) 1、居住类高密度场所(如居民区、宾馆、度假村等); 2、公众聚集类高密度场所(如办公场所、商场、饭店、娱乐场所、公园、广场等)。 <1?10-6 二、社会风险可容许风险值

社会风险是指能够引起大于等于N人死亡的事故累积频率(F),也即单位时间内(通常为年)的死亡人数。常用社会风险曲线(F-N曲线)表示。

社会风险标准采用ALARP(As Low As Reasonable Practice)原则作为可接受原则。ALARP原则通过两个风险分界线将风险划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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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区域,即:不可容许区、尽可能降低区(ALARP)和可容许区。

①若社会风险曲线落在不可容许区,除特殊情况外,该风险无论如何不能被接受。

②若落在可容许区,风险处于很低的水平,该风险是可以被接受的,无需采取安全改进措施。

③若落在尽可能降低区,则需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减少风险,即对各种风险处理措施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等,以决定是否采取这些措施。

通过定量风险评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产生的社会风险应满足图1中社会风险值要求。

1累积频率F/(次/年)0.10.011E-31E-41E-51E-61E-71E-81E-91可容许区 10尽可能降低区 不可容许区 1001000死亡人数N/个图1 社会风险标准(F-N)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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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统计信息表

填报单位(公章):

序号 企业(部门)名称 危险源部位 级别 储罐数量 储存物质 临界量 储存能力 实际储量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备注 - 22 -

附件6: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

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

一、适用范围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可接受风险标准》)用于确定陆上危险化学品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在役生产、储存装置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二、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

我国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值表

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 (概率值) 新建装置 在役装置 (每年)≤ (每年)≤ 1×10-5 3×10-5 防护目标 低密度人员场所(人数<30人):单个或少量暴露人员。 居住类高密度场所(30人≤人数<100人):居民区、宾馆、度假村等。 公众聚集类高密度场所(30人≤人数<100人):办公场所、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 高敏感场所: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监狱等。 重要目标: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文物保3×10-6 1×10-5 3×10-7 3×10-6 - 23 -

防护目标 护单位等。 特殊高密度场所(人数≥100人):大型体育场、交通枢纽、露天市场、居住区、宾馆、度假村、办公场所、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 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 (概率值) 新建装置 在役装置 (每年)≤ (每年)≤

三、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

1x101x10-1-2 累积频率F(次/年) 1x101x101x101x101x101x101x10-3不可接受区 -4-5尽可能降低区 -6-7可接受区 -8-91101001000

死亡人数N(人)

我国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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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相关术语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推荐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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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相关术语

定量风险评价:是对某一装置或作业活动中发生事故频率和后果进行定量分析,并与可接受风险标准比较的系统方法。

风险:是指发生特定危害事件的可能性以及发生事件后果严重性的结合。

个人风险:是指因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各种潜在的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事故造成区域内某一固定位置人员的个体死亡概率,即单位时间内(通常为一年)的个体死亡率。通常用个人风险等值线表示。

社会风险:是对个人风险的补充,指在个人风险确定的基础上,考虑到危险源周边区域的人口密度,以免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概率超过社会公众的可接受范围。通常用累积频率和死亡人数之间的关系曲线(F-N曲线)表示。

防护目标:指在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周边的人员密集场所或敏感场所,包括居民区、村镇、商业中心、公园、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养老院、车站等。

不可接受区:指风险不能被接受。

可接受区:指风险可以被接受,无需采取安全改进措施。 尽可能降低区:指需要尽可能采取安全措施,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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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危险源在发生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时,为避免事故造成防护目标处人员伤亡而设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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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2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 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推荐方法

根据不同适用范围,一般采用事故后果计算法、定量风险评价法或危险指数法计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一、事故后果计算法

是以爆炸事故后果模型为基础,根据装置可能发生的最严重爆炸事故情景,计算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方法。

(一)适用范围。

涉及爆炸品类危险化学品(如:硝酸铵、三硝基甲苯、硝基胍)的生产、储存装置。

(二)计算步骤。

事故后果计算法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计算步骤如下: 1.确定最严重事故情景。

参照《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2007)中第3条的有关规定,确定该生产、储存装置内能够发生同时爆炸的最大爆炸品量作为计算药量,选择计算药量同时发生爆炸的情景作为最严重事故情景进行后果计算。

2.计算事故后果。

最严重事故情景下距爆炸点中心某距离处的冲击波超压可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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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4Q?4.32?1.13RRR2Q31Q3

式中:

ΔP——空气冲击波超压值,单位为105 帕斯卡(Pa);

(1)

Q——一次爆炸的梯恩梯(TNT)炸药当量,根据计算药量折算,单位为千克(kg);

R——爆炸点距防护目标的距离,单位为米(m)。 3.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根据空气冲击波超压的安全允许强度(一般取ΔP=0.02×105Pa;可以影响建筑物玻璃破损的强度),通过计算得出生产、储存装置与防护目标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二、定量风险评价法

是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发生事故频率和后果进行定量分析和计算,以可接受风险标准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方法。

(一)适用范围。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选用定量风险评价法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1.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

2.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

3.构成重大危险源,且涉及毒性气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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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九条规定的情形,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风险标准执行。

(二)计算步骤。

定量风险评价法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计算步骤如下: 1.定量风险评价。

个人风险计算中的危害辨识和评价单元选择、失效场景分析、失效后果分析、个人风险计算和社会风险计算可参照《化工企业定量风险评价导则》(AQ/T 3046-2013)中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设备设施的失效场景频率及修正可参照《基于风险检验的基础方法》(SY/T 6714-2008)中有关规定执行。

2.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根据本公告公布的可接受风险标准,通过定量风险评价法得到生产、储存装置的个人可接受风险等值线及社会可接受风险图,以此确定该装置与防护目标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三、危险指数法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性质、位置和生产类型,评估和计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危险指数,并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方法。

(一)适用范围。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情形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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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用危险指数法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1.未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

2.不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但不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

3.涉及毒性气体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二)计算步骤。

危险指数法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流程图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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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资料数据查危险等级标准表确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等级查基准量表确定危险化学品的基准量计算校正因子确定危险化学品的校正量否所有危险化学品是计算所有危险化学品存在量与校正量比值并累加,得到危险指数查危险指数等级与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对照表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图1 危险指数法流程图

计算步骤如下:

1.确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等级。

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等级是按物理危险性(火灾/爆炸)或健康危害性(人员健康)进行的危险性分级。根据收集的危险化学品资料,通过查表1,可得到其危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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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等级标准表

危险化学品 危险货物分类 点燃的气体; b)不论易燃下限如何,与空气混合,燃烧范围的体积分数至少为12%的气体。 2.1 液化石油气(LPG) 3PGⅠ 易燃 液体 3PGⅡ 3PGⅢ 可燃液体 易燃成分占45%或更多的气溶胶。 闪点<23℃,初沸点≤35℃ 闪点<23℃,初沸点>35℃ 23℃≤闪点≤60℃ 60℃<闪点≤93℃ a)物质: (i)列为液态退敏爆炸品,在联合国《关于危险液态退敏爆炸品 3 PGⅠ PGⅡ PGⅢ 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以下简称《规章范本》)中包装分类为Ⅰ、Ⅱ或Ⅲ; b)液态退敏爆炸品: (i)是一类爆炸品添加退敏剂形成液体,不再满足爆炸品的条件; (ii)没有列在《规章范本》中,没有包装分类。 易燃固体—易燃固体和摩擦易着火的固体 4.1(a) PGⅢ 4.1(a) PGⅡ 按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以下简称《试验和标准手册》),迅速燃烧或反应迅速或可能通过摩擦起火的物质。 按《试验和标准手册》相关测试方法测试,危险性比4.1(a)PGⅡ低的物质。 火灾爆炸 低 火灾爆炸 中 火灾爆炸 高 火灾爆炸 火灾爆炸 火灾爆炸 火灾爆炸 火灾爆炸 火灾爆炸 高 中 高 高 中 低 说明 a)与空气的混合物按体积分数占13%或更少时可2.1 易燃 气体 火灾爆炸 高 危险种类 危险等级 - 33 -

危险化学品 危险货物分类 4.1(b) A类 B类 4.1(b) C类 D类 4.1(b) E类 F类 4.1(c) PGⅠ PGⅡ PGⅢ 说明 按《试验和标准手册》相关测试方法测试,会传播爆轰或快速爆燃或剧烈反应或热爆炸的热不稳定物质。 按《试验和标准手册》相关测试方法测试,危险性比4.1(b)A类、B类低的物质。 按《试验和标准手册》相关测试方法测试,危险性比4.1(b)C类、D类低的物质。 a)列入《规章范本》的几种物质; b)是一类爆炸品添加退敏剂形成固体,不再满足一类爆炸品的条件。 a)不满足《规章范本》4.1.2判定标准,但按《试危险种类 危险等级 高 火灾爆炸 自反应性物质 火灾爆炸 中 火灾爆炸 低 固体退敏爆炸品 火灾爆炸 高 4.2 PGⅠ 自燃 物质 4.2 PGⅡ 4.2 PGⅢ 4.3 PGⅠ 遇湿易燃固体 4.3 PGⅡ 4.3 PGⅢ 验和标准手册》,与空气接触5分钟内发生燃烧的固体; b)不满足《规章范本》4.1.2判定标准,但是依据相关测试条件,可以燃烧或使滤纸燃烧的液体。 不满足《规章范本》4.1.2判定标准,但按相关测试方法,满足特定标准的物质。 不满足《规章范本》4.1.2判定标准,但按相关测试方法,一定数量满足特定标准的物质。 a)少量物质与水接触释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b)常温下易与水反应的物质,易燃气体释放率在任一分钟内大于10L/kg。 常温下易与水反应的物质,易燃气体释放率每小时大于20L/kg。 常温下与水反应缓慢的物质,易燃气体释放率每小时大于1L/kg。 火灾爆炸 火灾爆炸 高 中 火灾爆炸 高 火灾爆炸 火灾爆炸 高 中 火灾爆炸 高 - 34 -

危险化学品 危险货物分类 Ⅰ的物质; 5.1 PGⅠ 说明 a)《规章范本》中属于5.1类物质,包装分类为b)与干纤维素混合自燃或平均燃烧时间小于特定参考物的固体; c)与干纤维素混合自燃或平均燃烧时间小于特定参考物的液体。 a)《规章范本》中属于5.1类物质,包装分类为Ⅱ的物质; 危险种类 危险等级 火灾爆炸 高 氧化物—固体或液体 5.1 PGⅡ b)与干纤维素混合形成的混合物平均燃烧时间大于或等于特定参考物,不符合5.1PGⅠ标准的固体; c)与干纤维素混合形成的混合物平均燃烧时间大于或等于特定参考物,不符合5.1PGⅠ标准的液体。 a)《规章范本》中属于5.1类物质,包装分类为Ⅲ物质; b)与干纤维素混合形成的混合物平均燃烧时间大火灾爆炸 高 5.1 PGⅢ 于或等于特定参考物,不符合5.1PGⅠ或Ⅱ标准的固体; c)与干纤维素混合形成的混合物平均燃烧时间大于或等于特定参考物,不符合5.1PGⅠ或Ⅱ标准的液体。 a)《规章范本》中属于5.1类的气体; 火灾爆炸 中 氧化物—气体 2.2 5.2 A类 b)引起或有助于其他物质比在空气中燃烧更快的气体。 按《试验和标准手册》相关测试方法测试,会传播爆轰或快速爆燃或剧烈反应或热爆炸的物质。 按《试验和标准手册》相关测试方法测试,危险性比5.2A类、B类低的物质。 火灾爆炸 高 火灾爆炸 高 有机过氧化物 B类 5.2 C类 D类 火灾爆炸 中 - 35 -

危险化学品 有机过氧化物 危险货物分类 5.2 E类 F类 G类 说明 危险种类 危险等级 按《试验和标准手册》相关测试方法测试,危险性比5.2C类、D类低的物质。 食入毒性:LD50≤5mg/kg 火灾爆炸 低 6.1 PGⅠ 皮肤毒性:LD50≤50mg/kg 吸入毒性(气体):LC50≤100ppm 吸入毒性(粉尘/雾滴):LC50≤0.05mg/L 食入毒性:5mg/kg<LD50≤50mg/kg 人员健康 高 2.3(气体) 吸入毒性(蒸气):LC50≤0.5mg/L 6.1 PGⅡ 有毒 物质 6.1 PGⅢ 皮肤毒性:50mg/kg<LD50≤200mg/kg 吸入毒性(气体):100ppm<LC50≤500ppm 吸入毒性(粉尘/雾滴):0.05mg/L<LC50≤0.5mg/L 食入毒性:50mg/kg<LD50≤300mg/kg 皮肤毒性:200mg/kg<LD50≤1000mg/kg 吸入毒性(气体):500ppm<LC50≤2500ppm 吸入毒性(蒸气):2.0mg/L<LC50≤10.0mg/L 吸入毒性(粉尘/雾滴):0.5mg/L<LC50≤1.0mg/L 食入毒性:300mg/kg<LD50≤2000mg/kg 皮肤毒性:1000mg/kg<LD50≤2000mg/kg 吸入毒性(气体):2500ppm<LC50≤5000ppm 吸入毒性(蒸气):10mg/L<LC50≤20mg/L 吸入毒性(粉尘/雾滴):1.0mg/L<LC50≤5.0mg/L 人员健康 低 人员健康 中 人员健康 高 2.3(气体) 吸入毒性(蒸气)0.5mg/L<LC50≤2.0mg/L 6.1 PGⅢ 8 腐蚀 物质 PGⅠ 8 PGⅡ 资料表明短期暴露会造成皮肤不可逆毁坏。 资料表明中期暴露会造成皮肤不可逆毁坏。 人员健康 人员健康 高 中 - 36 -

危险化学品 危险货物分类 8 PGⅢ 说明 资料表明长期暴露会造成皮肤不可逆毁坏。 危险种类 人员健康 危险等级 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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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定危险化学品基准量。

通过查表2,按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确定其火灾爆炸基准量,或按危险化学品的健康危害性确定其人员健康基准量。

表2危险化学品基准量

危险货物分类 易燃气体 2.1 2.1 液化石油气(LPG) 易燃液体 3PGⅠ 3PGⅡ 3PGⅢ 可燃液体 液态退敏爆炸品 3 PGⅠ PGⅡ PGⅢ 易燃固体 4.1(a)PGⅡ 4.1(a)PGⅢ 自反应性物质 4.1(b)A类B类 4.1(b)C类D类 4.1(b)E类F类 中 低 高 中 低 吨(t) 吨(t) 吨(t) 吨(t) 吨(t) 10 20 1 10 30 - - - - - 高 吨(t) 1 - 危险等级 高 高 中 高 高 中 低 单位 立方米(m3) 吨(t) 立方米(m3) 吨(t) 吨(t) 吨(t) 吨(t) 吨(t) 吨(t) 10 10 30 100 10 000 10 10 000 10 30 - - - - 基准量 火灾爆炸 - - - 人员健康 - 38 -

危险货物分类 固体退敏爆炸品 4.1(c) PGⅠ PGⅡ PGⅢ 自燃物质 4.2 PGⅠ 4.2 PGⅡ 4.2 PGⅢ 遇湿易燃固体 4.3 PGⅠ 4.3 PGⅡ 4.3 PGⅢ 氧化物—固体或液体 5.1 PGⅠ 5.1 PGⅡ 5.1 PGⅢ 氧化物—气体 危险等级 单位 基准量 火灾爆炸 人员健康 高 吨(t) 1 - 高 高 中 高 高 中 高 高 中 吨(t) 吨(t) 吨(t) 吨(t) 吨(t) 吨(t) 吨(t) 吨(t) 吨(t) 1 1 10 1 1 10 1 1 10 - - - - - - - - - - 39 -

危险货物分类 2.2 有机过氧化物 5.2 A类B类 5.2 C类D类 5.2 E类F类G类 有毒物质 6.1 PGⅠ 2.3(气体) 6.1 PGⅡ 2.3(气体) 6.1 PGⅢ 6.1 PGⅢ 腐蚀物质 8 PGⅠ 8 PGⅡ 8 PGⅢ 危险等级 高 高 中 低 高 单位 立方米(m3) 吨(t) 吨(t) 吨(t) 吨(t) 吨(t) 立方米(m)吨(t) 立方米(m3) 吨(t) 立方米(m) 吨(t) 立方米(m) 吨(t) 吨(t) 吨(t) 333 基准量 火灾爆炸 10 000 10 1 10 30 - 1 50 1 50 10 150 30 500 - - - 1 10 30 人员健康 高 - 中 低 高 中 低 - -

3.计算校正因子。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类型,校正因子分为针对火灾、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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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的最终火灾/爆炸校正因子和针对人员健康的最终人员健康校正因子。计算校正因子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危险化学品的物理状态;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与边界的距离;3)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状态。同时还要考虑理论模型的计算结果以及专家的意见和经验。

最终火灾/爆炸校正因子的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FF1——取决于危险化学品的物理状态:当危险化学品为固体或粉末、液体时,FF1=1;当危险化学品为气体时,FF1=0.1;

FF2——取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距厂区边界的距离:当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距厂区边界的距离小于或等于30米时,FF2=1;当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距厂区边界的距离大于30米时,FF2=3。

FF3——取决于危险化学品装置的类型:当装置类型为生产装置时,FF3=0.3;当装置类型为地面储存装置时,FF3=1;当装置类型为地下储存装置时,FF3=10。

最终人员健康校正因子的计算公式如下:

?=FH1?FH2?FH3 式中:

FH1——取决于危险化学品的物理状态:当危险化学品为固体时,FH1=3;当危险化学品为液体或粉末时,FH1=1;当危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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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F1?FF2?FF3

(2)

(3)

学品为气体时,FH1=0.1;

FH2——取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距厂区边界的距离:当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距厂区边界的距离小于或等于30米时,FH2=1;当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距厂区边界的距离大于30米时,FH2=3。

FH3——取决于危险化学品装置的类型:当装置类型为生产装置时,FH3=0.3;当装置类型为地面储存装置时,FH3=1;当装置类型为地下储存装置时,FH3=10。

校正因子用来校正危险化学品基准量,以得到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危险化学品校正量。

4.计算危险指数。

危险指数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涉及的每一种危险化学品的实际存在量与校正量比值之和得到。计算公式如下:

F?q1q2???1?Q1?2?Q2qn?n?Qn

?

式中:

(4)

q1,q2,…,qn——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单位:吨或立方米)

Q1,Q2,…,Qn——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基准量(单位:吨或立方米);

β1,β2,…,βn——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校正因子。

5.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通过查表3,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与防护目标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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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表3 危险指数与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对照表

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危险指数 危险程度 标识 (米) F<10 10≤F<100 100≤F<1000 较轻 中等 很大 非常大 Ⅰ Ⅱ Ⅲ Ⅳ 40 50 70 80

F≥1000 - 43 -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su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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