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烧结制品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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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文件

豫建墙【2008】17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烧结制品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

今年以来,我省有极少数新建企业打着新型墙材的名义,生产大量掺配粘土的烧结制品,有极少数市、县本地并无生产原料,却大量兴建煤矸石、页岩烧结砖厂,引起群众和企业的不断上访,给新型墙材的发展应用造成负面影响。根据《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省领导指示精神,为规范新型墙材市场秩序,打击冒牌生产行为,现就加强烧结制品确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申报资格。凡烧结制品企业申请确认时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书。

2、省发展改革委的备案或核准文件。 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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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土地使用证或县级以上国土部门批准建厂的文件。 5、采矿许可证或采砂许可证。

二、严格准入标准。烧结制品企业生产规模、工艺及装备应符合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豫发改工业【2008】549号)的有关规定以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的有关要求。其中原料处理工序应装备电子计量系统,以利于对生产原料和配比进行实时监控,保证产品质量。 三、建立监督制度。对本县区无资源或资源严重不足的烧结制品企业,申报确认时从严控制,并实行以下制度:

(一)预审制度。自省建设厅正式受理申报确认材料之日起,设立四个月的预审期。在预审期内,企业可以进行试生产,省、市建设(墙改)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不定期暗访核查,一经发现有非法使用粘土的行为,即取消确认资格。

(二)承诺制度。凡不适用粘土的烧结制品企业,在申报时必须提交不使用粘土的承诺书,并由企业所在地乡镇政府和县级以上国土部门盖章认可,监督执行。

(三)公示制度。对经审查符合确认条件的企业,由省、市建设(墙改)主管部门在有关媒体上公示一个月,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有群众举报并经查实的企业取消确认资格,半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四)稽查制度。烧结制品企业使用的煤矸石、粉煤灰、页岩等非粘土原料,申报时必须提供原料的购货合同、发票、运输凭证,以证明原料来源可靠,能满足生产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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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标识制度。在企业申报确认的产品上必须有经当地墙改办备案的专用标识。在正常生产销售过程中,第一次查获无产品专用标识时,给予警告处分,限期整改。对两次以上违规生产的企业收回确认证书。 四、调整确认产品。根据财综【2007】77号文最新公布的新型墙材目录,粘土多孔砖在西部地区以外不再按新型墙材对待,我省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对粘土多孔砖进行确认。以前已经确认的,到期后不再换证。

五、加强确认管理。

(一)各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确认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确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既要提高产品确认率,大力推广使用经过确认的新型墙材,又要提高产品确认质量,查处冒牌生产行为,防止挫伤新型墙材企业的生产积极性。

(二)各省辖市墙改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涉粘烧制品的确认要慎之又慎。一要把好材料初审关,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绝不上报。二要把好现场考察关,从设备、工艺、质量、管理等方面对企业进行全面考察。三要把好产品抽样关,严禁企业自行取样、送样。四要把好暗访核查关,甄别冒牌企业,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三)各省辖市建设、墙改部门要加强对已确认企业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质量抽查和暗访,对质量不达标和违规掺配粘土的企业严肃处理,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收回确认证。要加强对建筑工地的巡查,组织联合执法,禁止使用未经确认的新型墙材,对违规使用行为进行查处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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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材 通知 抄送:各省辖市墙改办

河南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8年9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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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sq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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