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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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保障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宗教问题往往同民族问题相联系,只有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才能处理好民族问题,加强民族团结。经过长期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

一、我国宗教信仰自由宪法保障的现状

我国对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历来十分重视。毛泽东早在1945年的《论联合政府》一文中就指出:“根据信教自由的原则,中国解放区允许各种宗教存在,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的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予保护。信教和不信教的各有他们的自由,不许加以强迫和歧视。”根据这一指导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的四部《宪法》都明确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我国《宪法》第36条的规定,被认为是其他法律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信仰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从而派生出宗教信仰自由的另一层含义:公民有信仰宗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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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的自由。

除了《宪法》对宗教信仰自由做出明确规定外,一些宗教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也加大了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如1982年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4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是中国政府促进和保障人权的阶段性政策文件,该计划明确要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切实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二、我国对宗教信仰自由法律规定的基本特征

《宪法》区分了宗教行为自由和信仰自由,并确立了独立办教的原则,但对政教分离原则未做出明确规定。我国《宪法》对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在术语上选择了“宗教信仰自由”的表述方式,与有些国家将之区分为宗教自由和信仰自由有些区别。但是,我国《宪法》对宗教活动自由和信仰自由的宪法保护有所区分。如第36条第2款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实质是对公民信仰自由的规定。公民在宗教信仰方面的自由是绝对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涉。而第3款则规定了公民在宗教行为方面的自由。该款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因而公民进行宗教活动的自由是有限的。破坏社会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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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宗教行为将受到法律的限制和制裁,同时,宗教活动也不得违反《宪法》第51条对公民行使宪法权利的总体限制,即公民在进行宗教活动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除此之外,宪法确立了独立办教的原则。《宪法》第36条第4款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三、我国宗教信仰自由宪法保障存在的问题 1、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位阶低

总所周知,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而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宗教基本法》,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以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为主。这些法规、规章的法律位阶较低,并不是国家立法机关的正式法律。因此,法律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出现了断层的不良现象。由于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制定者不同,易出现法律、法规水平差,法律法规不统一,法律法规不适应现状的问题。这对于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是极其不利的,因此应尽快制定》宗教基本法。

2、政教关系不明确

政教分离是宗教信仰自由的重要原则之一,但我国《宪法》对此并未作出规定。《宪法》对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的操作程序。这样使得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根本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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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能具体保护公民宗教信仰的各方面权利。

三、完善我国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保障的建议

通过将我国宗教信仰自由现状与国外宗教信仰自由的现状相比较,我认为我国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保障应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是完善宪法法条,增加宪法救济。我国《宪法》应明确规定“政教分离”的原则,使国家权力与宗教事务之间有一条明确的界限。《宪法》应增加打击邪教的条款,因为宗教的本质是反对邪教及恐怖主义,只有打击邪教,才能为公民提供宗教信仰自由的良好环境。

第二,对于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应形成以宪法为根本,法律为主体,其他法规、规章为补充、国际条约为参照的法律体系。因此,应该制定《宗教基本法》,把《宪法》中有关规定细化,使其具备可操作性。而对宗教事务的规定应明确、全面且科学,尽量减少对宗教信仰的不必要限制。

第三,执法主体应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执法室不仅要保障公民的实体权利,也要保障公民的程序权利。

宪政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因此,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应该从两个方面着手。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国家重视公民基本权力的表现,也是人类文明的标志。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应形成层次,各环节互为补充。法律如果不能从实质上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那么法律将成为一纸空文。而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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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在那里,而没有公民用的话,那么法律不管多么完善,也将失去其应有的价值。所以,国家应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捍卫自己不可剥夺的权利。这样,公民才能真正想哟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保障才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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