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大厦劳务合同

更新时间:2024-06-15 03:5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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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投商务大厦主体结构 工程施工

主体劳务分包合同

工程承包人: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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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工程承包人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吴春军 委托代理人:

住 所: 天津市塘沽区杭州道72号

劳务分包人 :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住 所: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营业执照号码: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

鉴于分包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要求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以诚信、敬业和积极的态度与承包人及本工程涉及的任何第三方保持充分有效的合作,以确保本工程的圆满竣工;另鉴于分包人已对工程现场环境、地质条件及所有有关资料进行了全面细致勘查和研究,已对工程施工所有相关图纸进行了详细研究和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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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并已对承包人有关项目管理制度规定充分了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云投商务大厦主体工程

分包工程地点: 昆明市人民西路和西园路交口 分包方式:劳务分包 分包工程承包内容:

分包人从基础垫层开始(含桩头处理(接桩)、基坑清理(+100mm以内基坑清底,基坑土方开挖后的抽水排水、塔吊基坑抽水排水工作)、砖胎模砌筑及粉刷、砖胎模外侧土方回填、垫层施工、底板、砼墙、梁板以及汽车坡道、底板防水保护层等全部工作),至结构封顶全部一次结构施工图纸明示或暗示的内容(含水电安装单个面积在30cm2以上预留洞口配合留置)。配合土方开挖及后期基础主体装饰施工期间的排水工作,以及提供水泵及二级箱以下的三级箱及电缆电线等。

本次分包范围为完成云投商务大厦主体结构的所有项目包括图纸显示和根据图纸内容可合理推断出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罗列的项目:

1)地基基础工程:+100mm以内基坑清底由分包人负责,配合土方单位基槽清理和边坡清理和整平,满足基坑验槽要求。基坑土方开挖后的抽水排水、塔吊基坑抽水排水工作由分包人负责;排水沟、集水坑砌筑、抹灰,边坡挡土墙施工,承台、地梁土方开挖配合、边坡土方回填,承台、地梁砖胎模砌筑、抹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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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临时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等建筑生产生活垃圾的清理、外运、消纳排污等;临时用电的二级闸箱以下的电线电缆、电动机具、灯具;临时用水主干管分支截止阀以下的开关、水管等;现场及生活区的卫生(厕所清抽垃圾的处理等),政府有关部门与生活区相关的检查等费用。临时用电分包方包从二级箱至三级箱的所有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安装、铺设及管理和维修。从二级箱至三级箱临时用电配电线路必须严格执行三相五线制,并穿PVC或钢管等保护套管进行保护,所有三级配电箱统一刷黄色油漆,三级配电箱箱体铁皮至少达到1.0mm厚,三级配电箱配置必须达到《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要求,二级配电箱数量见施工平面图交底。所有三级开关箱必须严格执行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严禁一闸多用,照明线路和动力线路分开,开关箱中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选用电流动作型,一般场合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不大于0.1S;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其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电焊机必须装设二次降压保护器(包括电渣压力焊机)。

3)钢筋工程:钢筋验收分规格上架堆码,套筒采购及安装、电渣压力焊、气焊、闪光对焊、搭接焊、钢筋放样、调直(包含桩基钢筋的调直)、断料、制作成型、绑扎、垫块制作、桩头钢筋焊接、高位桩及三类桩钢筋笼的制作和安装、对焊、电渣压力焊、安放钢筋衬脚或砼垫块、浇灌砼时看守、操作架和操作车间的地坪浇筑、加工机械的安装、安装悬挑槽钢及爬架时的预埋件等。(含原材料数量的验收及钢筋试验的加工、工地大围墙内钢筋的二次搬运、绑扎钢筋的防护架及绑扎钢筋的马凳或工具架,楼层马凳板用塑料垫块等);

钢筋按实际施工量结算。所有钢筋加工机械,对焊机,电焊机、切断机、调直机(含螺纹钢调直)、弯曲机以及其他小型机具;绑扎丝,电焊条,各种钢筋接头(包括直螺纹、锥螺纹),各种焊剂;钢筋制作、绑扎、运输以及完成以上工作所需的全部人工及钢筋进场的下力和场内二次倒运;

钢筋以技术总工审核的料单为依据计算钢筋损耗率,实际钢筋损耗率控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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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内,节约部分按照2:8分成,超出分部按照市场价格在结算时扣除。

4)模板工程: 刷脱模剂、配模、弹线放线(工程承包人提供四个井字控制点,每个单元每层一个水平点)(墙体及轴线弹线时一定要根据工程承包人的要求,一定要弹房间规方控制线,一般离墙300mm外,用红色油漆标识外墙大角和外窗洞口垂直线,作为模板及墙成形后的检查依据)、支模、安模、支模架的搭拆、支模时防护架、拆模、模板清理归堆、安放预埋件(含预埋件制作)、砼剪力墙内PVC套拆除、制作与安装预留盒及拆除(包括结构施工图纸和建筑施工图上的水电安装以及消防和煤气管道预留洞口、型钢挑架预留洞预留洞口)、止水带加工与焊接安装、浇灌砼时看守、操作车间的地坪浇筑、加工机械的安装及配合工程承包人对井架及电梯防护门的安装等。(包括模板支设的内外架子的垂直运输、搭拆、材料清理、归档等所有的工作内容)。严格按照承包人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包含所有木工机械、盘锯、手提锯等;铁丝、钉子、胶带等辅助材料;模板制作安装、洞口预留、拆除、拔钉;工作面清理、脚手管及扣件的清理、码放;材料倒运、码放整齐;以及完成以上工作所需的全部人工(包含模板钢管支撑的搭拆、修理码放、装卸、场内运输);

5)混凝土工程:砼垫块及过梁等小型构件的制安、临时跑道搭拆、泵管接拆、泵管清洗、泵车冲洗、清理杂物、冲洗、浇筑、收面(含压光)、收捡落地砼、冲洗被污染的墙面、养护、修凿、部分人工搅拌用工、主体验收前磨光机打磨修凿、结构板上放线孔洞封堵、泵管孔洞封堵、螺杆洞的封堵。(螺杆洞需根据工程承包人要求的时间方案进行封堵,并有专人封堵);地下室车库外墙阴角做圆弧、阳角打磨圆形,地下室车库止水螺杆割除和废除钢筋头割除用工。混凝土浇筑时必须振捣密实,如因振捣不密实造成漏水,则维修费用由劳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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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机具如振捣器、铁锨、小推车等;所有辅助材料;材料倒运清理现场;配合塔吊、泵车浇筑砼;倒运安装泵管以及为完成以上工作所需全部人工; 6)底板防水的细石混凝土保护层由主体结构施工单位施工,含在本次劳务分包范围内。

7)架子工程:本工程外架工程由承包人指定分包,但分包人须完成模板内支模架搭设,爬架(低端封闭、中间隔断)预埋件的制作、安装、木模板的铺设,电梯井内的硬防护人工,楼层内小洞口及水电洞口防护的人工及材料,负责1.5M以内洞口防护(洞口宽度在1.5M以内的用模板封堵,1.5M以外的由外架分包单位负责封堵),楼层内平面防护及刷警示色,扶梯通道的架体搭设、模板、木枋的铺设,人货电梯口平台搭设、模板铺设。钢管、扣件等材料运至承包人指定地点。

8)所有图示【含图纸指定的标准图集】的结构预埋件的设置,安装满足后续施工生产之要求(钢结构预埋件的制作由工程承包人完成,定位、由劳务分包人完成);

9)负责从工程定位放线到主体完工的测量的全部测量工作,对测量放线结果的准确性负完全责任;

10)止水带、止水条、止水板、止水螺杆(地下室用)的制作、安装人工费、机械费和材料费(包括止水钢板及止水螺杆原材由工程分包人提供);

11)对其他分包商及分包方(包括但不限于总包方的其他分包商、分包方,业主指定分包商、分包方以及其他专业承包人)的配合工作,其费用含在分包方投标总价中;

12)冬雨季施工增加费用和赶工费等包括材料、人工、机械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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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承包人只提供工地围墙四周的临时用水干管及一、二级配电箱的铺设及管理,公建及地下室承包人每层提供一个临时移动配电箱作为临时用电接口,其余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均由分包人负责;临时用水接口由承包人每层设置一个,其余临时用水均由分包人负责。二级箱以下的临电电缆和电箱、现场临水楼层消防主干管以下水管和阀门由分包人负责。现场所有需使用的临建搭设所需的人工费、材料由分包人另行报价;分包方现场施工水电,分包方设表计量。

14)工程承包人因工作需要随时要求分包方配合的工作。

15)本分包工程室内外的回填土工程中承包人负责将回填所需的素土运至现场附近。承包人负责按规范的要求回填,分包人配合机械回填、夯实,但大型机械无法施工的地域由分包人负责用推车送土、填土、夯实。

16)对其他分包商及分包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承包人的其他分包商、分包方,业主指定分包商、分包方以及其他专业承包人)的配合工作:包括但不仅限于现场的文明施工、临水及临电设施的维护、垃圾的清运、完工清理等,其费用须考虑在投标总价中,且其配合工作均截止到本工程分包合同期满;

17)凡需进行二次剔凿洞口的剔凿等均由分包方负责;由于其它分包商的施工错误需要新剔凿洞口、及洞口封堵,费用另报;

Ф500及以项目 Ф100 Ф150 Ф200 上 楼板及剪元/个 力墙吊洞、补洞 楼板及剪元/个 力墙开洞

元/个 元/个 元/个 元/个 元/个 元/个 7

18)所有经业主批准的设计及在图纸上显示【含指定图集】的预埋件等均由分包方提供并负责安装妥当(不包括接桩用钢板、抗震钢梁等钢构、幕墙埋件的材料费及加工制作),栏杆埋件等小型埋件材料由承包人承担,由分包人负责安装制作;

19)本工程按总包方施工方案提供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工具:塔吊和外用电梯基础施工由分包方负责,其中所需的混凝土及钢筋两种材料由总包方提供。

20)分包方所提供的设备、机具应按照总包方的施工组织设计所规定的时间进场,并且应得到总包方的书面指令才能退场。总包方将把此等设备统一协调使用,分包方必须听从总包方的指令,如发生有不听从总包方的指令的情况,总包方将以现场机械实际使用的台班数量之价值的双倍从分包方的工程款中扣除,分包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21)地下室防水、保温、屋面防水、保温、厨卫防水在专业公司施工后分包方必须进行工序的交接验收,如不合格由专业公司负责返修,否则责任由分包单位承担。

22)如以上分包方应提供的范围由总承包已现实完成,则该项目费用按总包方实际投入费用在分包价款中扣除;

23)分包单位自行解决工人临时住房和办公用房,总包单位不提供以上临时用房。

24)安全文明施工用工及现场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由劳务分包人负责缴纳给相关部门),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交款后劳务分包人需将缴纳凭证交给项目部备案(原件验证、留复印件备案)。

25)在现场及生活区一旦发生人工聚众闹事,每发生一次罚款 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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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分包人负责合同区域施工期间降排水的机械设备、人工等发生的费用。 27)材料装卸:分包方负责承包方进出场的材料、工具的装、卸及堆码材料需在场内的二次搬运等(承包人供应的钢材等其他材料在场区内的二次转运人工由分包人负责)。分包人使用的钢管、扣件、模板等材料归还时请项目部要求,把该部分材料运至能装车的地方及钢管上的扣件清理,地下室的材料运至到地面上装车;

二、分包合同价款

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含税价)合同。

合同总价:暂定为金额:小写元 ;大写:人民币整。

固定综合单价,竣工结算以实际施工图纸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计算,单价组成详见合同附表。

本劳务分包工程的计价方式的合同价款为一次性含税包干价,劳务分包人不得以低于成本、出现亏损、市场人工费涨价、政府相关部门出台人工费调整文件等任何原因要求调高价款。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费用:

1)劳务分包人为完成本合同承包内容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成品保护、材料节约等目标所需要的全部人工费、辅材、小型工器具及小型机具、补贴、自有人员保险、劳动保护、上交各项管理费和地方证件费、暂住费、计划生育费、各种税金等全部税费。

2)应由劳务分包人向政府各部门交纳的相关费用,包括分包范围内施工中发生的环境保护、治理及采取措施等所发生的费用。

3)为保证施工而引起的必要施工技术安全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4)因施工不良而支出的工程维修费及在合同期内规定的保修、保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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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生活及施工用临建费、水电费。 6)其他分项工程与之配合发生的配合费。

7)所有材料的场内运输及二次转运、堆码、装卸车费用以及人员的窝工费用; 8)约定由劳务分包人自备的工具和劳务分包人提供的辅材;和工程承包人要求劳务分包人提供的辅材和小型机具。

9)为满足质量、工期、施工便利或其他因素要求而采用的技术措施;为确保冬、雨季施工期间正常施工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综合单价内,不作任何调整;

10)履约期间发生的任何窝工及因气候等原因造成冬季确实无法施工时,劳务分包人必须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并征得工程承包人同意后可调剂施工人员,由此发生的各项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综合单价内。

11)施工期间的工完场清的清扫用工、CI标化现场用工;迎接突击检查发生的用工;

12)劳务分包人宿舍内、食堂内的临时设施及相应的用工,木工房、钢筋加工棚的搭设和拆除用工,搅拌机的操作和保养、配合安拆、清扫、清洁用工; 13)生活区烧锅炉、打扫卫生及维修用工;

14)整体工程各工作面内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用工; 15)配合现场临时用水电的安装、拆卸等用工;

16)由于劳务分包人失误所造成的返工,劳务分包人应无条件返工,返工费用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同时工程承包人追究因劳务分包人失误返工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对劳务分包人按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双倍处违约罚金。

17)工程整改期及工程保修期内发生的以及在工程交验时自身施工范围内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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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质量标准

6.承包人权利及义务 7.分包人权利及义务 8.技术资料

9.环境保护及安全文明施工 10.材料及设备管理 11.检验、验收及完工 12.工程保修 13.合同价格 14.合同价款的支付 15.变更 16.索赔

17.合同价款结算 18.违约 19.合同的解除 20.担保及保险 21.争议 22.不可抗力

2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2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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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词语定义

1.1 建设单位: ,即整体工程开发单位。 1.2 监理:指建设单位聘请的整体工程的监理单位。

1.3.工程承包人(承包人):指在主合同中约定,被建设单位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劳务分包人(分包人):指在本合同中约定,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劳务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

1.5 总包合同: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 工程总承包合同。 1.6 整体工程: 工程,即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 1.7 整体工程质量奖项:总包合同中约定整体工程需取得的质量奖项。 1.8 实际开工日期: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中记载的日期。 1.9 实际完工日期:完工验收报告中记载的完工日期。

1.10 现场现有的垂直运输设施及脚手架:指承包人为实施其整体工程租赁、搭设的垂直运输设施及脚手架,且搭设时间仅限于承包人为完成主体工程所需时间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时间。

1.11 合同价款:指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并依本合同约定调整后的价格。 1.12 罚款:本合同中所称“罚款”,性质皆属“违约责任”。 1.13 日、天:本文所述之“日”、“天”均指日历日。

1.14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工地负责工程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并唯一具有现场签认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手续的最终确认权,但任何签认用工、洽商变更均须符合本合同规定,否则承包人仍有权不予认可。

1.15分包人现场代表:指分包人派驻工地负责工程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 1.16项目部:指项目部,是承包人委派的在授权范围内管理本项目的临时机构。 1.17过程结算:指根据本合同具体规定,由分包人每月23日提出并经承包人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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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认可的月度已完工程量。过程结算只是过程付款的凭据,不作为双方本合同最终结算的依据。

1.18最终结算:指分包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后,按本合同约定方式确定分包人最终工程价款的书面凭证。 2. 工程概况

具体见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件中所述。 3. 工作内容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分包人并应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具体见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件中所述。 4. 合同工期 4.1 开工

4.1.1 本工程计划开工时间由甲乙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4.1.2 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以承包人现场书面通知进场施工时间为准,无论实际开工日期与本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时间是否一致,分包人均已在投标中考虑了该项风险,不得再就此向承包人提出任何索赔。 4.2 阶段工期

4.2.1 分包人须在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报送本分包工程进度计划,该计划应满足承包人整体工程总体进度计划要求。该计划经承包人审核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具备合同约束力,分包人必须遵守该计划中关于本分包工程的阶段工期及完工日期的要求。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之外,承包人无义务对分包人工期提前的行为予以奖励或支付任何补偿。

4.2.2 分包人应根据承包人要求,每月22日前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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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提交阶段、时段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但承包人对月及阶段、时段等过程中施工计划的任何批准不视为允许改变总工期,不得作为分包人提出工期延长及追加合同价款的依据。 4.3 工程完工及延期

4.3.1 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约定完工日期或依合同顺延后的完工日期前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并通过验收。

4.3.2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导致工程延期开工或造成关键线路工程的工期延误,分包人须在事件发生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承包人,并附上相应的证据资料。经承包人审核确认后,按承包人批准时间顺延阶段工期或总工期,但分包人无权要求因工期延长引起的合同价款的增加。上述所有审核需建设单位审批,并以建设单位审核结果为准。

4.3.3 除本条所述原因外其他情况导致的工期延误,及分包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不影响本分包工程工期,也不涉及任何费用及利润的增加。 4.4 违约责任

4.4.1 在施工期间,若承包人认为分包人进度不能满足本合同约定,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安排赶工措施,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此发生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4.4.2 承包人认为分包人施工能力不能满足承包人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可单方面减少分包人施工范围或工作内容,另行雇佣第三方实施,因此发生的费用直接从应付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无须通知分包人或征得分包人同意,扣除金额为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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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额。 5 质量标准 5.1 质量标准及奖项

分包人应严格执行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业主单位的质量管理要求及项目部质量管理规定,认真按照施工图、设计变更以及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工程质量确保符合国家或专业的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并达到约定质量奖项的验评标准。 5.2 返工、修理及整改

5.2.1 无论分包人施工工程是否已通过验收,当承包人或监理发现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派驻承包人代表可要求分包人返工,除非分包人举证证明并非分包人原因造成,否则分包人应按承包人代表的要求返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并处以500元/次的罚款。

5.2.2 若整体工程质量标准及质量奖项未达到总包合同的要求,除非分包人举证证明此类影响并非分包人原因造成,否则分包人应负责其承包工程的返工、修理和整改,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5.3 违约责任

5.3.1 若承包人通知分包人后24小时内,分包人不能对缺陷进行修返工、修理或整改,或分包人返工、修理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相应的质量要求,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或专用条件约定期限24小时后雇佣第三方进行修补,并直接从分包人的工程款或保修金中扣除因此发生的费用,扣除金额为承包人与返工、修理或整改的第三方签订的合同金额和承包人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无须通知分包人和征得分包人同意,同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处以1000元/次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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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5.3.2 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在施工中出现影响结构、使用功能等重大质量事故时,分包人必须承担事故处理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同时,承包人可无条件终止本合同,并要求分包人按本合同第18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6 承包人权利及义务 6.1 派驻承包人代表

6.1.1 承包人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行使本合同的约定责任,履行本合同条款。其权限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1.2 除承包人项目经理及其书面确定具有详细权限的代表人外,任何人的签字及行为均不发生效力,不对承包人产生任何约束力。 6.2 总包管理职责、权限

承包人负责工程施工指导和管理工作,行使总承包管理职责,对分包人施工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协调分包人同其他施工方的配合关系。对分包人不服从现场管理的行为,有追究其违约责任和终止本合同的权利。

6.3 现场施工条件的提供

6.3.1若承包人需提供垂直运输设施及周转架料,则承包人仅负责在其整体工程工期计划注明或专用条件约定时间内提供现场现有的垂直运输设施及周转架料。分包人不得因自身施工便利要求承包人延长垂直运输设施及脚手架的搭设时间。 6.3.2考虑到需配合现场其他分包工程施工,承包人不承诺专为分包人提供任何设备及周转架料,分包人也不得因承包人不能完全满足分包人关于垂直运输设施及周转架料的要求,而提出任何工期及费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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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支付工程款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结算,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 6.5 其他

6.5.1其他权利义务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如: (1)测量定位。 (2)沉降观测。 (3)检查和验收。

(4)提供(非)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6.5.2 第6.5.1条所述其他权利义务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选择适用,若未选择则视为承包人无须承担。 7 分包人权利及义务

7.1 派驻分包人代表及管理人员

7.1.1 分包人现场代表全权负责分包人施工现场管理,代表分包人行使与本合同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并与承包人保持通畅的通讯联系和现场配合,分包人对该负责人所有基于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7.1.2 分包人必须按投标文件要求在施工现场派驻管理人员,且不得随意更换。若分包人未经承包人允许更换任何一位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驻现场时间未达到本合同要求,则分包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因特殊原因需更换上述人员,分包人须事先向承包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拟任命的管理人员的详细资料,经承包人审查批准后方可更换。

7.1.3 如果在履约过程中,承包人认为分包人的管理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则有权要求分包人更换,分包人应在5天内提交拟任命的管理人员的详细资料,经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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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批准后更换。如分包人在5天内未提交出新的人选,或两次提出的人选都不能令承包人满意,将被视为分包人违约,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分包人的违约责任。 7.2 工程施工

7.2.1 分包人需服从承包人现场管理,做到安全、文明施工,遵守承包人公司及项目部管理制度,按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7.2.2 分包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报送劳动力安排计划,并按本合同约定的阶段工程分别注明各工种最低人员数量。该计划一经承包人审批确认,即成为具备合同效力的文件。若分包人怠于报送该计划,承包人可单方通知或分阶段通知分包人其关于劳动力数量的要求,通知送达后,该要求即对分包人具备约束力。

7.2.3若分包人人员不足最低数量要求时,承包人可自行安排劳动力工作直至分包人调配足够劳动力之日止,费用按承包人发生的实际费用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7.2.4 分包人连续三十天不能满足上述人员数量要求时,承包人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其按合同第19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2.5 分包人须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做好冬雨季施工防护措施。 7.2.6 分包人应及时清理现场丢弃的垃圾至承包人指定堆放地点。

7.2.7 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协调的工作面按工序进行施工,不得在施工中损坏其他分包人的工作成果,否则需按承包人与其他分包人签订的合同价格予以赔偿,并承担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7.2.8 分包人工作应满足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工作中的相关要求,如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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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分部分项(专业)工程施工相关的留孔、补洞、预埋、修补等以及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等施工时,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本合同的合同价格的单价或合价中已包括此类的交叉、配合工作内容及其费用,并且因配合工作对施工工期的影响也已包括在本合同约定的分包工作期限内,不因此顺延工期。 7.2.9 分包人应严格依照本合同及承包人指令施工,未经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建设单位、监理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若建设单位、监理及有关部门直接向分包人发布指令,分包人应立即报告承包人,经承包人审批后方可实施,否则不予调整合同价款,不计任何费用,且不顺延工期。

7.3 成品保护

在本分包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前,分包人对自己完成的工作有责任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如发生成品损坏,其责任和修复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7.4 临近建筑物、地下构筑物的保护

分包人须认真做好施工现场责任范围内的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设备、构筑物及交通要道、人行道等的保护工作。若此类建筑、设备、管线及道路发生了损坏,因修复损坏及因此发生的赔偿等一切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 7.5 人员

7.5.1 分包人应解决其施工人员的吃、住、行等问题,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7.5.2 分包人应与其使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且保证工人持有上岗证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分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若分包人违反法律规定不予缴纳或不足额缴纳,应自行承担因此导致工人提出的赔偿,及因此导致的法律责任。因此造成承包人损失,承包人可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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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扣除金额为承包人实际支出金额,无须通知分包人或得到分包人同意。 7.5.3 分包人应确保工人工资的按期足额发放,如因拖欠工人工资导致工人讨薪、聚众扰民事件,或分包人的任何人员(包括其雇佣人员)未经承包人的同意,以索要工资、工程价款等名义,擅自进入建设单位、监理、承包人办公区或工程现场妨碍建设单位、监理、承包人工作人员正常办公,或影响正常施工,或做出任何影响承包人和建设单位声誉的行为出现时,承包人无须通知分包人或征得分包人的同意,可按工人提出的拖欠工资额直接向其支付工资,并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同时要求分包人按专用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5.4签订本合同时,分包人必须将与拟进场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并造册上报承包人,分包人必须保证其人员的稳定,不能随意变动,如需变动或增减人员,必须提前三天向承包人提供变更人员名单。承包人有权随时对分包人人员与花名册及劳务合同进行查对,如发现分包人人员与花名册不符,则分包人向承包人支付100元/人违约金。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分包人所有参与本工程作业的人员包括施工管理人员,在进场前,须向承包人出示并递交进场人员的花名册及其身份证、计划生育证、出省(市)务工许可、特殊岗位操作(合格)证,及按照建设当地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须出示的其它相关证件的原件,并向承包人递交相应的复印件。每月3日还须提供上月的分包人盖章确认的花名册、考勤表及工资单。若不按本条约定提供相应花名册、考勤表及工资单,承包人可拒付当期工程款直至分包人补足相应资料。

7.5.5 分包人严禁雇佣未成年人、残疾人及年龄未超过16岁的现场作业人员。每发现一例则按专用条件约定承担罚款。若因分包人雇佣未成年人、残疾人及年龄未超过16岁的现场作业人员,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则分包人应承担责任,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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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7.6 免除承包人责任

分包人应在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义务时保证,承包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的实施、完工以及保修过程中免于承担(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的)与下述事项有关的任何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1)任何人员的伤亡。 (2)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3)由于分包人的疏忽、过失导致的连带责任。

如分包人在分包工程中造成以上事项或导致承包人因以上事项承担相关责任,分包人自愿按专用条件约定金额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承包人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如赔偿金、诉讼费、差旅费等。 7.7.禁止转包

分包人严禁将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否则承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根据分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索取赔偿,担保金额不足以承担承包人损失时,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不足部分。 7.8 其他 8 技术资料 8.1 图纸

承包人按专用条件约定时间及数量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图,并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向分包人明确施工技术、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成品、半成品保护等要求。 8.2 技术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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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前,分包人应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严格按照承包人要求施工工艺施工。施工过程中,承包人管理人员有权按规定进行检查。 8.3 施工方案

8.3.1 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承包人报送其编制的施工方案,并根据承包人审定的方案进行施工。若分包人未按时报送,则承包人自行编制并通知分包人后产生合同约束力,分包人应遵照执行。

8.3.2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有权针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修改施工方案,分包人应按修改后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不得以施工方案变更为由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8.4 完工验收资料

工程完工后,分包人应在验收前十天,向承包人提交完工验收报告和完工资料,包括:

(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记录的原始技术资料。 (2)提供办理工程完工图的数据与资料。

(3)分包人提供资料数据并配合承包人做好完工验收各项资料,资料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4)其他。 8.5 违约责任

分包人应随施工进度,按承包人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施工资料至承包人,如有关资料上报不及时或不完整,承包人有权暂停办理工程结算,直至分包人按要求交齐相关资料。

9 环境保护及安全文明施工 9.1 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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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人应严格遵守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本项目各阶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方案,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取得承包人审批同意,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配备足额、专职的持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 安全教育及事故处理

分包人应按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教育、安全防护(包括为所属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等工作,保证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在本合同期内,分包人应承担本分包工程范围内发生的所有人员伤亡事故的相应责任及费用,并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按规定立即书面报告承包人及有关部门。 9.3 安全生产

9.3.1 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并遵守工程建设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以及文明施工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标准进行施工。所有有关职工健康、污染环境、安全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9.3.2 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工程所在地有关消防、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管理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凡因违反政府有关规定的引起的所有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

9.3.3 若承包人授权人员要求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时,应予以拒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分包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承包人授权人员的要求或承包人提供的有关设施不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却不予拒绝,导致的安全事故的,由分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发生的费用。 9.4 安全设备及要求

9.4.1 甲乙双方依专用条件约定为分包人工人配备符合国家规范的安全设备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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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用品。配备的安全设备及劳保用品应通过安全防护性能测试,符合有关规定,否则不得使用。未按约定配备安全设备及劳保用品的,按专用条件约定承担罚款。 9.4.2 分包人在建筑工程施工全过程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组织施工,进入现场的人员一律佩戴安全帽,如有违反,按照承包人管理制度处理;因施工违章造成的人员伤亡,其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全部承担。

9.4.3 分包人人员在进行高空施工时应注意做好防护措施及人身保护措施,遇有同一作业面上立体交叉时,作业人员在垂直方向不得交叉作业。如有发生此类安全事故,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赔偿责任。 9.4.4 承包人认为分包人工作中安全措施不力或安全设施不足,可要求分包人限期改正,若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承包人有权自行安排,所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9.5 噪声及扬尘

9.5.1 工程实施全过程,要节约资源,爱护环境,保护环境,满足社会的环保要求,避免噪声扰民并严格控制粉尘污染,如有社会投诉或因为粉尘污染受到相关部门处罚,分包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9.5.2 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最大限度的控制扰民,并负责解决出现的扰民及民扰问题,并承担相应的费用。若分包人不能平息事件,则由承包人解决,由此产生的经济支出由分包人承担(非分包人原因造成的扰民事件除外)。 9.6 排污

分包人因生产、生活造成的废弃物、污水等应按照承包人要求的指定地点堆、排放,如有违反,按承包人现场管理制度执行。 9.7 防火、防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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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过程中,分包人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电源、电线的摆放与连接安全,严防发生火灾、触电事故。施工现场严禁有明火,现场施工人员不准吸烟,避免明火。如需明火施工,需提前到承包人处办理动火证。施工现场要消除一切火灾隐患,并备有灭火工具。若分包人于本分包工程范围内发生一切火灾事故,应赔偿造成的所有损失及政府的处罚,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9.8 体检

分包人进场施工人员须有一年内的体检记录,确保身体健康,无突发性及传染性病史。否则,因此导致的职工健康、安全或疾病事故等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 9.9 其他

若专用条件或承包人现场管理制度有更为详细的规定,分包人应遵照执行。 10 材料及设备管理 10.1 辅材及中小型机具

10.1.1 材料、设备进场的时间及程序

分包人应及时组织符合本合同约定、施工生产需要及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工程需要的材料进场,分包人应遵守承包人材料进出场规定和其他材料的相关制度。原材料购买前七天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样品,并按经承包人确认的样品采购材料。 10.1.2 提供材料的产品资料

分包人应随进场材料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资料,否则,承包人将拒绝材料进入现场。 10.1.3 材料的质量与检测

10.1.3.1 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应按工程所在地的检验试验规定自行对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并承担材料检验试验的全部费用。检验试验结果收集整理后随完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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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给承包人。

10.1.3.2 由分包人提供的材料必须与整体工程所用材料的材质、颜色、外观、性能配套。

10.1.3.3 不论分包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经过承包人检验,均不减轻分包人的责任,承包人也不对其检验结果承担任何责任。 10.1.4违约责任

10.1.4.1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经承包人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更换材料用于本分包工程施工。否则,承包人将视为分包人擅自降低材料标准而违约,分包人将为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要求改正的,应立即改正,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若因此造成承包人损失,分包人应负责赔偿。

10.1.4.2因材质不配套或材料进场不及时等特殊情况,承包人可自行采购分包人分包工程范围内部分材料用于本分包工程,发生的费用按承包人的采购价(依承包人采购合同确定)从分包人工程当期付款中扣除。 10.2 承包人供应材料 10.2.1 计划

10.2.1.1 分包人若需使用承包人供应材料(具体材料规格及数量见专用条件约定),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报送需求计划给承包人,该计划应包括材料的需求数量。承包人按专用条件约定审核确认后,该需求计划生效。除设计变更外,承包人仅按该需求计划的材料种类及数量提供,但该计划并不作为分包人完成实物工程数量的依据。设计变更所需甲供材在承包人通知分包人后三日内报送需求计划。

10.2.1.2 分包人在材料使用前十五天报送详细的需求报告,以确保承包人及时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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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给分包人使用。因分包人计划或报告提供不及时导致甲供材不及时,由分包人承担相应的工期责任及相关损失。 10.2.2 使用

10.2.2.1 在施工过程中,甲供材料及甲供设备到场后即由分包人专职材料人员负责验收,承担保管、保养、维护等责任。发生的卸车、清点、保管、保养及维护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分包人有权对进场的材料质量提出异议,如有证据表明材料质量不符合工程要求,分包人有权拒绝接收。但一旦接收进场,此将不能成为日后质量或损耗率达不到要求时的理由。

10.2.2.2 承包人对现场使用的甲供材料及甲供设备有优先的占有控制、管理权,如发现分包人浪费材料、损坏设备,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现场管理规定支付违约金。现场剩余的材料及废料由分包人负责及时清理运回现场材料仓库,并及时办理相应手续,不得乱放。

10.2.2.3 施工中如承包人供应的材料有节约,则剩余材料归属于承包人。若分包人使用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超过承包人审定的需求计划,其超过部分由分包人自行采购,且采购的品牌、质量、颜色、外观应与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及设备保持一致,或由承包人供应,按承包人采购价(依承包人采购合同确定)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10.2.2.4 分包人严禁擅自使用承包人物资,同时应严格遵守承包人各项物资管理制度,进出场物资必须先向承包人申报,待承包人书面认可后方可进场或退场。擅自使用的,除返还原值外,还应承担专用条件约定的罚款。

10.2.2.5 所有应由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半成品,即使由分包人采购供应被用于工程,但若未经承包人项目经理书面批准和认可的,一概不计入分包人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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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或其它属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的任何款项内。 10.3 承包人供应设备

10.3.1 甲供设备种类、数量及提供时间见专用条件约定。

10.3.2 分包人在使用完毕后,应立即将甲供设备退还给承包人,并办理退还手续。退还时其回收率不得低于专用条件约定的回收率,因分包人保管、使用不善造成的丢失、损坏或低于该回收率的,由分包人负责按此类周转机具/材料的原值赔偿不足部分,或由承包人在应付分包人工程价款中扣除承包人提供的现场照明灯具、灯泡(管)在施工过程中更换时应以旧换新。 10.4 对承包人供应材料的加工、管理

10.4.1 分包人工作内容若包括对承包人供应材料的加工、管理时,分包人应编制材料加工方案,计算材料需求数量及可退还材料数量,在本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报承包人,承包人应依据专用条件约定的计算规则进行核实。经承包人核实后,该加工方案、需求数量及退还数量成为本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分包人未及时报送的,承包人可自行编制方案并通知分包人,通知后即成为具备合同效力的文件。 10.4.2 分包人在退还承包人材料时,应将其返回原状,并在与承包人核对退还数量及质量后,完成退还工作。若退还材料少于约定退还数量时,由分包人负责按承包人采购价格的原值赔偿,或由承包人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材料复原及退还材料发生的费用承担等具体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无约定时视为由分包人承担。 11 检验、验收及完工 11.1 验收程序

11.1.1 分包人应在每个分项样板工程施工完、每一道工序施工完,每个分项工程施工完后进行自检后,依本合同约定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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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上道工序未自检、承包人和监理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施工中分包人应严格执行隐蔽工程和隐蔽验收制度。 11.2 隐蔽工程检验、阶段检验及完工检验

11.2.1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分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承包人代表进行验收。通知包括分包人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承包人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分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1.2.2 分包人在工程完工后应通知承包人办理完工验收,并向承包人提交完工验收报告及有关资料施工技术基础资料(包括施工日志),承包人在收到上述完整资料后的14个工作日内应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的7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需要修改的,分包人按承包人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在承包人、监理在完工验收单上签字,明确表示本分包工程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之日,为工程完工时间。

11.2.3 分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整体工程完工验收,及时完成验收提出的整改内容;并负责向承包人提交产品合格证、完工报告及符合地方标准的资料。如有缺项、漏项或资料不合格等情况,承包人有权不办理工程结算,不支付剩余工程价款及保修金。 11.3 重新检验

11.3.1 检查检验合格后,发现因分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分包人承担返修责任及费用,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并不为其检查检验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若分包人拒不返修或整改,则由承包人自行聘请第三方返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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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其与第三方实际发生费用从分包人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11.3.2 无论是否进行验收,当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人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分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和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若检验不合格且分包人不能证明非分包人原因造成的,分包人除应承担检验、返工、修理发生的全部费用外,还要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工期不顺延。 12 工程保修 12.1 保修期

保修期及保修金比例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12.2 保修责任

12.2.1 保修期内,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保修通知后24小时内派人修理,如分包人不在规定的期限内派人修理,承包人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无论是否为分包人过错,费用均由分包人支付。若分包人按承包人要求进行维修后,认为保修事项非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在分包人出示可证明责任人的当地质量检测部门的检测报告后,承包人协助分包人向责任人追偿。

12.2.2 如发生需要分包人紧急抢修的事故,分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通知12个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12.3 保修金的返还

保修金在专用条件约定时间内无息支付给分包人。 13 合同价格 13.1 合同价格模式

本工程采用约定每个单体分项固定综合单价,结算时综合单价不变,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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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和变更价款的调整依据本合同第13.4条及专用条件的约定执行。 13.2 合同价格内包括的风险及费用

13.2.1 本分包工程计价方式的单价,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均为一次性含税包干价,分包人不得以低于成本、出现亏损等任何原因要求调高价款。 13.2.2 除非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否则下述风险及费用已含在本合同价款内,不予调整:

(1)经过分包人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分包人投标报价)各分项工程、各子目中的计算、价格错误及组价的漏项。

(2)分包人为完成本合同所述工作范围内及相关的所有工作内容发生的费用。 (3)分包人施工范围或施工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导致价格的变化。 (4)材料价格及人工价格上涨或下落。 (5)税率及费率的变化。

(6)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

(7)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各种价格调整。 (8)其他。

13.3 工时或工程量的计算

13.3.1 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模式的,甲乙双方按专用条件约定的计量规则,按图计算工程量。

13.3.2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13.4 合同价格的调整 13.4.1 价格调整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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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发生影响本合同价款的事由,分包人需在七天内向承包人提出调整本合同价款的请求并附所有证明资料。若分包人未按本条所述时限和方式提出合同价款调整的请求,则承包人有权单方面确认调整金额,分包人不得再行提出任何异议。 13.4.2 价格调整的计算方式

因设计变更发生的价格调整,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按照已有项目填报单价调整;清单中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填报单价调整;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项目的,分包人在有效期内报送综合单价经承包人审定后进行调整。

14 合同价款的支付 14.1 预付款

本工程无预付款。 14.2 进度款的支付

14.2.1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由分包人向承包人报送已完成工程量,该报告应完整、准确的统计当期工作量完成情况,并包括中期结算价及明细表及上期农民工工资已发放的工资单据。

14.2.2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报送工程量后,对其进行审核确认,承包人在进行审核前24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当期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14.2.3 承包人审核确认的工程量,抵扣工程预付款及其他应扣除金额,并在承包人收到建设单位当期付款后,向分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支付比例及时间在专用条件中明确。承包人未予审核的,不能视为承包人对其的默认,只有当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认可时,方表示该工程量的计算得到确认。

14.2.4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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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提交的报告未按承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并视为分包人放弃当期支付请求。

14.2.5 承包人依本条约定确认的工程进度款仅为中期付款依据,对双方不产生任何合同价款确认方面的约束力,且并不视为对因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的确认。

14.2.6 因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索赔价款或费用及其他依本合同约定追加的合同价款由双方确认后在最终结算时一并支付。 14.3 工程尾款的支付

分包人承接本分包工程完工结算完毕后,除保留保修金外,承包人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剩余工程尾款。 14.4 拒绝付款

除本合同其他约定外,承包人有权自在以下情况发生当期起,拒绝支付分包人工程款,直至分包人整改完毕,符合本合同约定后再行支付,延付期间承包人不承担任何利息及违约责任,并且分包人需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1)分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完全(包括本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材料检验、成品保护、资料提交、农民工工资发放等所有本合同约定的分包人义务)的。

(2)分包人未在提出每期付款请求前提供足额税务发票的。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可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缩小分包人工作范围或取消合同中的任何一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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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特性。 (3)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减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5)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6)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5.2 变更的指令

15.2.1 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本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1)建设单位或监理根据总包合同做出的,并经承包人确认通知分包人的变更指令。

(2)除上述1)项以外的承包人直接做出的变更指令。

15.2.2 分包人不应执行从建设单位或监理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向承包人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由承包人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后,按承包人意见实施。

15.2.3 施工中分包人不得擅自进行任何变更。因分包人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承包人的全部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5.2.4由于业主原因,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有较大幅度增减时,分包人须继续履行合同并不得向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 15.2.5

15.3 变更的计价和对工期的影响

15.3.1 发生工程变更后,按本合同第13.4条及专用条件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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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2 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按本合同第4.3.3条约定办理。

15.3.3 因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及顺延工期。 16 索赔 16.1 协助索赔

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按总包合同可进行索赔时,则分包人应尽其最大可能,以书面形式提供分包工程方面的相关情况或其它资料,出示同期施工记录等有效证据,协助承包人索赔成功。任何此类分包人索赔的款项均应在承包人已从建设单位取得相关索赔款项的前提下支付,且索赔额度不超过建设单位批准索赔额中劳务费用额度。若因分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索赔不成功,承包人有权不批准分包人的该项索赔,且造成承包人的全部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16.2 索赔的程序

分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7天内,按照承包人规定的格式填写签证、索赔单报送承包人审批(一式两份)。若分包人未按时报送索赔事项,视为分包人放弃其索赔权利,在此时间后提交的任何补充索赔请求均不予批准。若分包人只提交签证、索赔单(一式两份),没有详细的证据资料或完善的签证、索赔单据,承包人可同样视为分包人放弃该项权利。对签证、索赔单的审批须按承包人内部管理制度逐级进行,须经承包人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生效。

17 合同价款结算 17.1 结算的计价方式

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最终结算价款均为其单价与依合同确定的工程量之乘积,加上合同确定的调整金额。 17.2 结算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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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sc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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