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程序

更新时间:2023-03-16 21:29: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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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程序

为认真贯彻执行《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加强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管理,使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计划申报阶段

改造村依据城中村改造条件提出申请,经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农工局)同意,报区城改办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改办”),由城中村工作处根据城中村改造计划,改造专项规划及改造村实际情况,提出是否列入改造计划的意见,并上报市城改办分管主任审定。

二、方案编制论证阶段

经市城改办分管主任签字同意列入改造计划后,将材料转送规划管理处办理。规划管理处根据城中村工作处核定的人口、土地面积等内容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委托设计单位编制控制性规划后,由规划管理处审核并提出意见,交由市城改办主任办公会审定。按照审定的控规,由区城改办组织编制改造村的改造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在市城改办的指导下,由区城改办组织现场踏勘、方案论证,对方案要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对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依据论证结果对方案进行修改。 三、方案审查阶段

方案修改完善后,由区城改办上报市城改办。市城改办相关业务处按审查要求予以初审。其中规划管理处和建设房产处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预审和拆迁安置方案审查,土地管理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预审,并提出书面意见。各处初审意见统一由城中村工作处汇总并于15个工作日完成方案修订。 四、方案审定阶段

城中村工作处将修订后的方案报秘书处,由秘书处提交市城改办主任办公会研究审定。在下达方案批复前,由改造主体将拆迁安置资金足额存入市城改办指定的银行专用帐户。拆迁安置资金由市、区两级城改办共同监管。经改造主体申请,市、区两级城改办根据拆迁安置进度确定支付资金的数额。同时由土地管理处组织对改造综合用地之外的土地签订储备土地征地补偿协议,完成以上工作后下达方案批复。

五、审批阶段

方案批准后,各处室根据审批要件办理相关手续。

由土地管理处牵头,会同城中村工作处和建设房产处,依照法定程序对城中村土地现状招、拍、挂(政府主导,村民同意的改造模式),确定改造主体,进行城中村改造。

改造主体按照要求向规划管理处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管理处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条件审核,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房产处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单位拆迁条件审核,办理拆迁许可手续。 改造主体和通过城中村土地现状招、拍、挂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向土地管理处报送有关材料,土地管理处根据审批权限办理土地转用征收审批手续、供地和发证。

用于安置的地块,改造主体需备齐资料,向规划管理处、建设房产处和土地管理处报送,规划管理处须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房产处办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许可证的办理。

对没有走土地现状招、拍、挂的,开发用地需经过招、拍、挂方式确定用地单位。取得开发用地使用权的改造主体应备齐必备资料,报送土地管理处,进行土地登记和颁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同时向规划管理处和建设房产处报送相关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同时由土地管理处对签订储备土地征用补偿协议的土地督促实施土地储备。 六、建设监管阶段

城中村工作处、规划管理处、土地管理处和建设房产处依据各自业务职能和有关政策对方案执行情况、拆迁安置情况、工程投资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等全过程监管。 七、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产证阶段

村(居)民安置房竣工并入住后,由改造主体在建设房产处协助下为拆迁安置的村(居)民办理房屋产权证。

综合开发用地内的开发商品房达到房屋预售条件的,改造主体需备齐资料报送建设房产处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ru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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