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期末考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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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环境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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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义上的环境:是相对于某一个中心事物而言的,即围绕某个中心事

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便构成某一中心事物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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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科学上的环境:也叫人类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

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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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学中的环境:是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为主体,围绕生物界并构成生

物生存必要条件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如大气、水、土壤、阳光及其他无生命物质等,是生物的生存环境,也称“生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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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学中的环境:是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为主体,围绕生物界并构成生

物生存必要条件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如大气、水、土壤、阳光及其他无生命物质等,是生物的生存环境,也称“生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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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称的环境: 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

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3、 环境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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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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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生命支持功能(提供物质资源) 废物消纳功能 生态审美功能

量都称为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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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

自然资源与环境是密不可分的,他们属于环境要素中可被人类利用的自然

物质和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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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的相近:如果把自然资源作为环境因子,自然资源则纳入环境的外延;

也可以把环境作为自然资源系统的一个层次进行研究,把环境纳入资源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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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的区别:自然资源的认识侧重点是其经济效用、经济价值,而环境则

侧重于系统平衡的生态性概念作为人类共同保护的客体,其根本目标是维护人类环境系统的平衡、保持生态环境系统的稳定,关注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自然资源大多可以商品性物化,可以界定产权。而环境则具有综合性和整体性,很难通过界定产权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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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的融合:环境资源化(即赋予环境以价值);资源生态化(作为整体

系统的资源生态功能)

5、 环境问题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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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界或者人类活动使环境质量下降或者生态失调,对

人类的社会经济发展、身体健康以至生命安全及其它生物产生有害影响的现象。

6、 环境法的科学基础-环境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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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科学是研究人类与环境关系的科学。它探索环境演化的规律,研究环

境变化对人类生存的影响,研究人类生存发展与环境保护如何协调统一,研究人类生存发展在不同范围内对环境的整体性影响,研究环境污染综合防治的技术措施和

管理方法,研究环境科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

7、 环境立法与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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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生态学的角度研究生物与环境的关系,要求环境立法必须遵循生态与环

境之间的复杂关系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维护生态系统的相对平衡状态,实现生态系统优化。其立法成果是完善的自然资源保护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包括有关保护野生动植物、渔业、森林、草原资源,维护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等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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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态学上,把生态系统中生物物种之间和生物与环境之间物质和能量流

动保持相对稳定的状态,称为生态平衡。

8、 环境法的形成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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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环境法产生于工业发达国家,大致经历了产生、发展、完善三个阶段。

(一)环境法的产生阶段——18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初 ?

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主要是针对当时的大气和水环境污染,防止范围较窄;

立法措施主要是限制性的规定或采用治理技术,较少涉及国家对环境的管理。 (二)环境法的发展阶段——20世纪初至20世纪60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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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时期,由于环境问题严重化和国家加强环境管理的迫切需要,许多国

家加快了环境立法的步伐,制定了大量环境保护的专门法规,除了水污染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又制定了新的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农药、有毒化学品的污染等防治法,环境法的调整范围更加广泛。 (三)环境法的完备阶段——20世纪70年代至今

这一时期以两次大的国际会议为标志,包括两个阶段 ?

1.第一阶段1972年联合国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这次会议通过了《人

类环境宣言》,印发了《只有一个地球》等材料。反映了第一次国际环境保护的高潮,大大促进了各国环境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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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个阶段是1992年召开的联合国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大会。会议

筹备阶段有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通过了著名的《布伦特兰报告》,即《我们共同的未来》,提出了持续发展的概念。开会时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等文件。各国为贯彻这次会议,都制定了本国的〈21世纪议程〉,这次会议后,环境法进入了可持续发展时期。

中国环境法

9、 环境法的部门法属性:

1.环境法是与民法、刑法、行政法并列的一个法律部门;

2.与环境法之外调整社会关系的其它法律部门并列的一个独立部门; 3.环境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存在于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种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环境法与哪个学科的交叉研究需要加强: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

10、

关于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1.环境法只调整人与人的关系; ?

社会关系 环境污染防治关系

自然资源保护关系

2.环境法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但可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3.环境法直接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

11、

环境法的定义

? 定义:“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

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传统的法是以人为中心的法理念;环境法追求的目的不应仅限于此,而是进一

步保障环境生态的可持续存在。 ? 12、

环境法的特点 1.综合性广泛性: ?

环境保护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工程,环境法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也必须综

合运用各种方法手段,从而使它成为综合性较强的法律部门,表现为部门法属性的综合,调整手段的综合等多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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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可分为环境宪法、环境刑法、环境私法、环境公法

2.科学技术性 ?

环境法可以看作是科技法。环境法以法学和环境科学为基础,即反映社会

经济规律,也反映生态规律的要求。 3.社会公益性 ?

环境法在体现社会公共利益方面,比任何其他法律部门都更加突出和明显。

主要在于环境在大多数情况下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产权很难界定,环境的破坏和污染的影响在时间和空间上都危害极大。环境法的公益性特点主要从其目的、作用和保护对象上反映出来。公益性的特点要求政府承担环境保护的职责,所以使得环境法中的公法性规范的数量较多。

13、

环境法的目的 ?

环境法的真正目的应该是保持生态系统整体的价值,而不是保护这一整体

中某一部分的价值。基于整体价值的环境法,在一定时期内必然首先表现为对现有的不符合生态环境的经济发展部分进行限制。

14、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1、 协调发展原则,是指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必

须统筹规划、有机结合、同步实施、协调发展,以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共存,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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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发展原则是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精神一致的,是可持续发展理论在

环境法中的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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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发展原则的贯彻落实措施

(1)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环境保护的“倒逼机制”传导

到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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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确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

(3)将环境保护纳入有关部门的经济管理和企业管理中

2、 预防原则该原则又包括风险预防原则和损害预防原则。我国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是

损害预防原则,即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是指在国家的环境管理中,通过计划、规划及各种管理手段,采取防范性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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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原则,简单而言,主要是在说明环境政策与环境法非仅是对具体环境

破坏之反应,以及不仅限于抗拒对于环境具有威胁性之危害及排除以产生之损害,而是进一步积极地,在一定危险性产生之前就预先去防止其对环境及人类生物之危害性的产生,并持续地致力于基本自然生态的保护及美化。”

所谓“危害”,并非具

体的危险,而是有可能危及生态环境,并造成人之损害的征兆,便视为预防原则下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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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原则在环境法中的体现,表现为:制定环境标准:通常标准要高于实

际污染标准,以与具体环境危害保持“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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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1)环境损害一旦产生就很难消除和逆转;某些自然环境要素提

供极其基本的和根本的生命支持功能,具有不可替代性,这是使人类生命在地球上称为可能的那种功能。这类环境的价值不是让人类使用化石燃料,而是自然界让人类得以生存下来:它提供了粮食、水和新鲜空气和能够忍受的气温等生态条件。生态系统也许能在一个长时间内吸收零零星星的对生态的破坏,但如果临界点被超越,整个系统将崩溃。作为生命支持资源的臭氧和大气的生物地球化学循环等确实是不可替代的,对他们的破坏往往会导致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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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度科技背景引起的决策风险

环境问题最大的特色在于其涉及高度的科技背景。

许多环境上的危害行为或产品的危害后果具有迟滞型,往往是在经年累月后才发现的。如农药DDT在被发现对环境有危害之前几乎被视为神药,只有当科学研究的结果明朗后才有所行动。又如对臭氧层有破坏作用的CFCs物质。环境

问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亦格外困难,时常牵涉到科技上的极限,难以立即给予一个肯定的答案,以作为认定责任或采取相对措施的依据。理想环境质量的标准设定、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改善的认定等也都须以科学上的结论作为依据。 ?

(3)“先污染后治理”的方式发展经济得不偿失;

——绿色GDP的起因:

在联合国综合环境与经济核算体系中,绿色GDP,或EDP是核心指标。 绿色GDP是国内生产总值中扣除自然资本的消耗,即经过环境调整的国内生产总值;

3、 环境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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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规定: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

担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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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

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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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

境保护义务。

4、 公众参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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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理论依据:

“环境公共财产”论、”公共信托”论和公民”环境权”理论

1. 环境公共财产论认为,空气、水、阳光等人类生活所必需的环境要素,作

为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的环境要素,在当今受到严重污染和破坏,以致威胁到人类的正常生活的情况下,不应再被视为“自由财产”。它应该是人类的“共享资源”,是全人类的“公共财产”。

2. 公共信托理论认为,为了合理支配和保护公有财产,共有人委托国家来管

理。国家对环境的管理是受共有人的委托行使管理权的,因而不能滥用委托权。

3. 环境权理论认为,每个公民都有在良好环境下生活的权利,公民环境权是

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应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并受法律保护。

15、

中国环境管理基本法律制度

一、环境保护规划制度

? 环境规划是指为使环境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国家把“社会一经济一环境”作为一

个复合生态系统,依据社会经济规律、生态规律和地学原理,对其发展变化趋势进行研究而对人类自身活动所做的时间和空间的合理安排。《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指出:“国家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在重要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对各类主体功能区分别制定相应的环境标准和环境政策。”

? 生态红线:生态红线是指为维护国家或区域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据生态系统完

整性和连通性的保护需求,划定的需实施特殊保护的区域。“生态红线”主要分为重要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三大区域。

? 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就是要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谋划未来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确定主体功能定位,明确开发方向,控制开发强度,规范开发秩序,完善开发政策,逐步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空间开发格局。 ? 本规划将我国国土空间分为以下主体功能区:

(22)按开发方式,分为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

按开发内容,分为城市化地区、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 按层级,分为国家和省级两个层面。

? 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是指国家根据各地区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和经济发

展需要,通过制定土地利用的全面规划,对城镇设置、工农业布局、交通设施等进行总体安排,以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16、

土地利用规划与城乡规划的关系

? 目标一致:从合理利用国土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等

宏观规划的目标上,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是一致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和村庄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镇、乡、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同时城乡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必须符合相应的城乡规划。

在具体的侧重点上,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有所差别。土地利用规划主要是以保护土地资源为主要目标,在宏观层面上对土地资源及其利用进行功能划分和控制;城乡规划则侧重规划区内土地和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保证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科学使用是城乡规划工作的核心。

? 法定城乡规划体系中的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等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空间

布局等内容,也为土地利用规划提供宏观依据。 ? 5个主要问题分别是

——城乡规划的指导思想存在偏差。一些地方领导在城市建设上,重地上,轻地下,热衷于建大马路、大广场,大搞人造景观、假古董,造成很大破坏和浪费,而地下基础设施却欠账很多,群众十分不满。

——城乡规划调控职能削弱。一些地方将市一级规划管理权限下放到区县,有的政出多门、多头审批,开发区实行封闭运作,不接受当地规划部门的统一管理。这种状况严重削弱了城乡规划管理的调控职能,影响到城乡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 ——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地方的领导和行政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开发商领导,市长决策,规划局执行”的现象在很多地方存在。这些现象屡禁不止,严重破坏了城乡规划及其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规划监管机制不完善。尚未建立起规划行政层级监督制度,各级规划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有机联系。规划公众参与制度、规划管理行政追究制度和行政纠错制度还不健全,群众举报制度没有真正发挥作用。

——村镇规划水平不高、机构不健全。在我国的有些地方,特别是中西部的一些地区,乡镇规划编制工作非常落后,村镇规划机构不健全,规划管理水平落后,专业人才缺乏,规划理念陈旧,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17、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 ? 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质量评价的一种。环境质量评价包括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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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回顾评价,即根据历史资料,了解一个地区过去的环境质量及其演变; 2. 现状评价,即根据监测、调查的材料,对环境质量的现状作出评价; 3. 预断评价。即根据发展规划,对未来环境状况作出评价。

? 环境影响评价属于预断性评价。但又不同于一般的预断评价,它不仅是通过评价一

般地了解未来状况,而是一项决定项目能否进行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制度。 ? 实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意义:

1.贯彻“协调原则”,把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起来。 2.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

? 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或范围):

1. 战略环境影响评价

? 从国外的实践和理论界的研究来看,“战略环评”是指对政策、立法、较

长时期的计划和规划等战略层次上的决策可能对环境的影响所进行的调查、预测和估计。其目的是防止由于宏观决策不当而给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2、 随着可持续发展思想越来越多地为各国所认识和确认为国家的发展战略,

环境影响评价呈现出:

? “从生产的某一过程的评价向生产全过程评价发展;

? 从以环境质量的物质属性为中心的评价向以环境质量价值为中心的评价发展;

? 从以对生产行为的环境评价为主,逐渐向对经济行为、政策行为和国际行为的环境评价发展”的趋势。

? 以政策、立法、计划、规划为对象的环境影响评价越来越多地为一些国家和地区所接受。 ?

我国的战略环评,根据法律的规定,目前只能适用于规划,而不适用于制定

政策、立法、标准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需要作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只是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规划(通常属于国家规划)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规划,而对国务院组织编制的国家规划、县市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规划则不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

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太多了,看ppt吧。

18、

三同时”制度

1.概念:

? 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自然开发项目

和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工程建设,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法律制度。

? 主体工程与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乃中国首创。 19、

环境税制度

? 是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污染者,按照污染物

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征收一定的费用。 ? (一)作用

? 是运用经济手段有效地促进污染治理和新技术的发展,使污染者承担一定

的污染防治费用的法律制度。既能控制污染排放;也能对控制和削减污染的行为提供支持和帮助。

? 体现污染者负担原则。

? 性质:排污收费制度属于国家强制征收,征收的排污费纳入国家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

?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其他责任。

? 排污费征收适用的条件:

? a 排污收费手段实施的重点应该是能较方便的获得排污检测依据的固定污染源或其他具有相同特征的污染源,以利于排污收费的有效征收;

? b 排污收费手段实施要与一定时期内排污者削减排放、技术工艺改造和转变污染行为的潜力相适应;

? c 排污收费手段应该与排放标准相配合,因为排污收费手段并不直接对排污量形成控制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

收排污费:(一)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

? 今后的发展方向是:扩大收费范围,对同样污染环境的恶臭、电磁辐射、光污染、

生活垃圾等开征排污费

20、

环境法律责任

概念:环境法律责任是指环境法主体因违反其法律义务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具有强制性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按其性质可以分为环境行政责任,环境民事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三

种。

? 环境法律责任的特点:

1.环境权益侵害行为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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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违法性为要件

一方面,如排放煤烟、废水,倾倒废弃物等往往是我们日常生活经营中所

不可避免,乃至各种积极有益活动之附随结果,属社会与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必然,故而在外观上展现出社会正当性。我们不能简单的将其视为一种无价值或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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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它甚至还属于一种“被容许之危险”( das erlaubte Risiko) ,在

一定范围之内应予以免责 。

2.环境权益损害行为其潜在性、长期性、隐蔽性、复合性、跨界性等诸多复杂特性不仅给我们衡量环境权益损害的严重性程度带来难度,而且实际可能的情况是—实际环境权益损害程度远超出我们所估量的数值。 3.环境侵权的损害应是一种环境权益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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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一般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外还应该包含相关精神损害,以及由此进

一步影响的人们拥有健康、安全、舒适、宁静、优美的环境的权利;另外还应包括给环境因子所带来的损害,即由于环境因素被污染、破坏导致环境质量的下降 。 4.环境法律责任的社会化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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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的公共性( 环境利益是公益)、环境问题的公共性( 公害) 、环境保护

的公共性等诸多特性决定了 在环境法责任必须解决环境保护责任的个体化与社会化问题,相应的环境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也要以实现环境法律责任的社会化拓展,进而实现由污染私害控制到公害控制,由对策型防治公害到综合管理环境资源的转型 。

21、

《 侵权责任法 》(2009)中环境侵权责任的特点 (1) 环境侵权为无过错责任;

(2) 举证责任倒置:规定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3) 在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2、

环境公益诉讼

1.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概念和分类

?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 、相关团体和个人,对有关民事主

体或行政机关侵犯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 法院依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制度。

? 学者们进一步将环境公益诉讼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即公民或组织针对其他公民或组织侵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请求法院提供民事性质的救济的诉讼。

?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则是公民或法人以行政机关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损害环境公共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的司法审查之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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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特点

? 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与传统的诉讼方式相比具有特殊性。

? 传统诉讼方式的提起者必须是与本案有厉害关系的当事人,而环境公益诉讼

的提起者范围较广,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包括社会成员,如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 (2)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既包括一般的民事主体,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 ? 一般的民事主体,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当其行为侵害了环境公共利益,而

环境行政机构无力或不能干预时,即可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国家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了对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的行政不作为时,也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 (3)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 环境公益诉讼是与环境私益诉讼相对而言的。环境私益诉讼是为了私人利益

提起的诉讼,即某种损害环境的行为直接损害到私人利益时,受害人针对加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而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人不是因为自己的切身环境权益遭受侵害,而是因为环境公益受到损害或有遭受损害的威胁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达到维护环境公益的目的。

? (4)环境公益诉讼的功能具有明显的预防性质,同时兼具补救功能。 ? 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不以发生实质的损害为要件,只要根据有关的情况合理

地判断其具有发生侵害的可能性即可提起诉讼。这就改变了传统诉讼事后的被动性,可以将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扼杀于萌芽之中。另外,对于已发生的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环境公益诉讼又通过民事赔偿和国家赔偿以补救被损害的环境公共利益。

24、

环境行政责任

? 环境行政责任,是指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实施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单位或者个

人所应承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的主体可以是行政相对人,

也可以是环境行政主体。环境保护法主要规定了环境行政相对人的环境行政责任。

? 二、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 1.行为违法。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

? 2.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实践中,对环境的破坏多表现为故意,对环境的污染多表现为过失。 ? 3.行为的危害后果。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危害后果不是承担行政责

任的必要条件。但在另一些场合,必须产生了危害后果才承担行政责任。 ? 4.行为的危害后果。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危害后果不是承担行政责

任的必要条件。但在另一些场合,必须产生了危害后果才承担行政责任。 ?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r4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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