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型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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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加快推进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公司(区域公司)、专业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是指聘用单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或服务协议,律师事务所向聘用单位派出的执业律师。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内外结合,以内为主”的法律事务工作体系,充分发挥企业内部专兼职法律人员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不得将日常法律事务工作全部外包给律师事务所。

第五条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是外聘律师事务所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外聘律师事务所的聘请、管理与评价工作,并有权向本单位提出续聘或解聘的建议。

业务部门有专业外聘律师需求的,须向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提出聘请建议,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聘请并备案管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外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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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上市、融资等特殊业务,证券、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以境内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作为要件的;

(二)企业改制、产权交易等特定业务,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三)境内外重大项目投资、重组并购等需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以及起草合同协议、参加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四)境外工程承包、委托运营以及对外贸易等涉外经济活动,需要外聘律师起草合同协议、参加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五)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 (六)发生重大涉外合同争议或法律纠纷的; (七)其他需要使用外聘律师的。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七条 备案管理包括聘用备案管理和评价备案管理。 第八条 实行聘用备案管理制度。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在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或服务协议后12个工作日内上报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聘用备案应填写《外聘律师备案登记表》。备案事项包括聘用单位、外聘律师事务所、外聘律师、服务事项、服务费用金额或收取比例、服务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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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聘用备案实行专项备案和年度备案方式。专项代理或服务实行一事一备案,年度服务实行一年一备案。

第十一条 实行年度评价备案制度。公司所属各单位每年应将本单位外聘律师评价情况进行统一汇总,于次年一月底前上报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上报内容包括代理或服务协议完成情况、外聘律师代理或服务效果、有无外聘律师违法或违规导致解约的情形、有无外聘律师表现特别突出的情形等。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律师事务所信息库。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根据备案材料,建立外聘律师事务所信息档案,重点监督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收费是否合理、履职是否合格、有无不良记录等情况,及时收集证券监管部门、律师主管部门对律师事务所的奖惩信息等。

在同等条件下,各单位外聘律师事务所原则上从公司律师事务所信息库中择优选用。

第十三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将根据备案情况,适时对公司系统外聘律师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公司总部外聘律师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公司系统各单位外聘律师管理工作。各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本单位外聘律师工作。

业务部门需要专业外聘律师时,须向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提出聘请建议,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聘请并签订代理或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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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备案管理。费用纳入有关项目经费。

第十五条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律师事务所备选名录; (二)审查外聘律师需求; (三)组织外聘律师的选聘谈判;

(四)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或服务协议; (五)监督外聘律师工作。

第十六条 业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提出外聘律师需求和推荐律师事务所; (二)参加外聘律师的选聘谈判; (三)与外聘律师联络沟通; (四)对外聘律师的服务进行评价; (五)在项目经费中列入法律服务费用。

第四章 聘 请

第十七条 外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执业律师具有合法的执业执照; (二)具有处理委托事务的资格和能力; (三)具有处理委托事务的业绩;

(四)与委托事务、公司业务无利害冲突;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外聘律师个人的特殊条件应根据委托事务需求在代理或服务协议中约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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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境内法律咨询、尽职调查、项目律师,一般应通过比选方式,选聘较适合需求的律师事务所。重大项目或纠纷的律师事务所选聘,须按照招标程序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选聘境外律师事务所,应本着审慎原则,对其资质和业绩严格审查,确保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 代理法律纠纷案件,包括劳动争议、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仲裁案件等,原则上应采取风险代理方式,与办案效果挂钩,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最大限度节省外聘律师费用。

第二十二条 签订代理或服务协议,按照企业内部管理程序进行审批。对外聘律师的授权采用一般授权方式,不得采用特殊授权方式。

外聘律师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一年签订一次服务协议。

第五章 评价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外聘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应每年向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提交一次书面报告。外聘律师代理诉讼仲裁案件和提供专项服务的,向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方式为定期报告、按审级阶段报告和结案报告。

书面报告是支付律师费和评价外聘律师的重要材料。 第二十四条 使用外聘律师的部门应在代理或服务协议执行完毕之日起15日内,对外聘律师做出评价,并报法律事务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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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qp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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