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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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所办企业

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6-11-25

近几年来,高校所办企业不断改革创新,国有资产规模不断增大,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进步、弥补教育经费不足、服务高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成绩显著。同时,所办企业发展中也存在着产权不清晰、管理不规范、经营效益低下等问题,制约着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所办企业的健康发展,实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推进产学研用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校办产业的发展”的任务。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校办企业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校办企业定位

1.高校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有利于支持教育改革与发展、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利于带动优势和特色学科建设、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明确高校所办企业作为产学研用相结合平台、科技成果产业化运作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定位。

2.高校作为校办企业的直接出资人,要在明确所办企业定位的基础上,

制定校办企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之中,与所投资企业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加强和规范对所投资企业的监管。遵循“分级监管、民主决策、服务高校、控制风险、追踪问效”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企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民主决策机制和全过程监管制度,不断完善高校监管企业的工作机制,促进高校和校办企业的健康发展。

3.高校应完善投资进入和退出机制,调整企业投资领域,完善监管制度和措施,推进产学研用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缩短管理链条,对于因产权链条过长或经营活动长期停滞等原因难以实施有效监管的企业,应通过解散、产权转让、资产重组、调整投资级次等方式,及时进行处理,化解管理所带来的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4.高校所办企业应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二、理顺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5.高校应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称国资委),统一领导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讨论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并提出决策建议,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考评。委员会主任要由单位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相关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委员会成员包括财务、资产、纪检、审计、设备、科研、后勤、基建、房产、产业等部门负责同志,国资委统一监管单位事业资产与所办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已经成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下称经资委)的,应当作为学校国资委的有机组成部分,根据国资委的授权对所投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

行使直接出资人(股东)权利,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监督管理学校的对外投资。做到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统一,责、权、利相统一。经资委的人员构成应由学校校长、分管校长以及学校国资、财务、审计、人事、科技、产业等职能部门负责人、资深注册会计师及专职法律顾问组成。

6.经资委要依据高校授权,对校资产经营公司(包括尚未划转资产公司的学校直接出资企业)切实履行直接出资人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校办企业的管理,加快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监管有效的制度体系,既要防止学校对所办企业过度管理和干预,也要防止高校对所办企业放任不管。

7.高校要依法组建国有独资性质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学校所有投资企业股权划转到资产经营公司,由其代表学校持有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股权。高校以投入到资产公司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尚未成立资产经营公司的,要尽快成立。

尚未改制的校办企业要限期完成改制,已经改制完成的企业要统一划入资产经营公司管理。资产经营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最多不得超过三级)要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学校未划转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经营单位,由学校委托资产公司代为经营或管理,其中对非法人经营单位的收入和支出,纳入学校财务管理。严禁任何校办企业游离于国有资产监管体系之外。

8.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资产公司应对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监管。

三、落实对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责任

9.高校要对直接出资的企业,依法参与企业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制定或者参与制定企业章程,选派股东代表参加控股或参股企业召开的股东会议,努力发挥主导性作用,切实维护国有资本权益。 10.高校要重视校办企业发展的内涵和质量,依托优势学科,发展特色产业。要始终把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利用智力资源优势,发展文化产业和高新技术服务产业,作为校办企业的主攻方向和发展重点。

11.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要实行关、停、并、转;要尽快妥善解决校办企业的历史遗留限制企业发展问题,消除可能影响高校稳定的重大隐患,努力促进校办企业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工作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12.对长期不分红、对高校教学科研发展无任何促进作用的企业,高校要撤出投资。

13.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涉及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应按《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文件规定,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形成会议纪要,并做出决定。校领导办公会、国资委或经资委会议、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三者决策权限由各单位依照相关法规通过制定管理制度、《公司章程》来划分。

14. 高校应严格按照《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的要求,加强所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

四、完善资产公司治理结构

15.校办企业应健全协同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

16.资产经营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资产经营公司章程以及校国资委或经资委的授权履行相应的职责。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由学校国资委或经资委委派,成员要学习掌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和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切实履行应尽的职责。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法》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学校通过董事会、监事会,制定资产公司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办法,监督检查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维护国有股东权益。 17.资产经营公司下属企业的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选派股东代表参加子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行使股东权利,选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派出机构的指示提出议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单位,切实维护国有股东权益。五、规范对外投资

18.高校投资新办企业,应当进行充分论证,按照规定履行高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和报批程序,严格控制投资链条。高校申请投资新办企业必须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和高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材料。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投资形式、经营目标、合作方基本情况、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预期收益分析、投资风险评估以及对学校相关学科及科研的影响等内容。高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材料包括:会议纪要、决策过程

完整的书面记录及对决策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详细记录。

19.各高校对外投资时应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报备程序,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应依法依规进行评估,合理确定对外投资资产价值。学校资产不得无偿或低价提供给企业使用。已占用学校资产(包括有形和无形资产,不包括投资入股的资产)的企业,应及时返还学校或按出租出借的形式办理相关手续,上缴出租出借费,或对学校给予经济补偿。无形资产使用、处置按照《教育部关于扩大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无形资产处置和使用权限的通知》(教财函〔2014〕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20.各高校要规范校名校誉使用,除文化企业、大学科技园、设计院、资产经营公司以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冠用学校全名。对于有损于学校名誉的企业要及时清理。

21.今后高校一律不得使用房屋土地对外投资;高校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利用国外贷款的高校,不得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六、加强所办企业财务管理

22.高校要严格履行对所投资的全资及控股企业的财务监管职责,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内部机构理顺所办全资及控股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财务监督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控制财务风险。

23.校办企业应按公司章程和财务制度的要求,合理分配利润,支持

高校的改革与发展。各高校对所办企业收取的投资收益应按照《高校会计制度》《高校财务制度》的要求及时登记入账并加强管理。 24.高校要按照规定组织企业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年度绩效评价、产权登记、资产评估备案、财务审计及清产核资等工作,按时报送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和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并负责对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5.进一步加强企业账户开设、账簿设立、会计核算、资产管理等财务基础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企业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借贷、担保以及期货、期权、证券、外汇交易等投融资和关联交易行为,加强可行性论证和风险评估,履行民主决策和重大事项实施前报告程序。 26.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应由国资委(经资委)委派,或向社会公开招聘资深会计师或财务总监。资产经营公司独资或控股国有子孙公司的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同志应由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委派。

27.高校投资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凡设置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企业,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职权重叠的副职。 七、有序推进企业改制

28.除资产公司之外的校办企业应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允许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参与企业改制。允许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

29.校办企业总体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当前,校办企业必须适应市场化、国际化新形势,以规范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公平参与竞争、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活力、承担社会责任为重点,进一步深化校办企业改革。

30.深化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

31.各高校要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积极推进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所办企业改制,通过合并、分立和重组所办企业,发展若干有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改制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被改制企业制定改制方案并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 32.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等文件执行。企业实施改制过程中,管理层成员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的,不得参与制定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参与清产核资、财务审计、

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的重大事项。 八、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

33.高校要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对于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事项,高校要严格按照资产管理审批权限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实施。经批准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事项,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和备案管理,并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交易,转让价格应当以经备案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参考依据;符合《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11号)有关规定的,可采取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企业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34.企业国有产权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变更、资产重组等原因需要划转的,按照有关规定,可在政府机构、高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无偿转移。符合条件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在教育部内部进行的,高校要按照资产管理审批权限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无偿划转其他中央部门或地方的,经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除此之外,不得实施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九、建立企业绩效评价考核制度

35.建立企业绩效评价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和职务消费行为。教育部组织开展高校所办企业整体绩效评价,按照“谁主管、谁考核”的原则,高校负责有关具体实施工作。

36.高校要制定本单位投资企业绩效评价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评价企业和考核企业负责人的名单,成立专门的评价考核组织机构,制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挂钩的具体方案,并报上一级单位审核同意后实施。教育部对企业绩效评价考核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对评价考核实施过程和结果运用进行监督检查。

37.在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开展企业负责人经营绩效考核工作,将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岗位调整、职务任免、薪酬待遇奖惩的重要依据。实现“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对企业规模较大(总资产达1亿元以上)、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企业,可对所办企业经营班子主要负责人实行年薪制。 十、加强对企业监督检查

38. 高校应建立健全对所办企业监督检查机制,资产公司监事会每年都要对本单位对外投资管理、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等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高校监督检查及整改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作为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告附件一同上报,纳入教育部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考核体系。高校要加强对所办企业的审计监督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定期组织开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评价企业内部管理流程的有效性,落实改善风险管理措施;资产公司要进一步强化对所投资企业的监督检查,强化对其子企业的审计监督。

39.高校要严格对所办全资及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所办企业领导人员要认真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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