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
更新时间:2023-11-30 16:49: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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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老师课件中的案例分析题
1许某为上海某工业气体设备有限公司的董事。2004年8月,许某被董事会选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公司主要经营低温液体贮运设备、气体分离设备化工机械、机电设备等。自2004年11月起,尚在任职期间的许某擅自申请设立了“上海某气体设备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的经营范围是:低温液体贮运设备、气体分离设备、化工设备机电设备等。两个公司在营业范围上有许多重合之处。许某利用某工业气体设备有限公司的业务渠道和技术资料从事与该公司同类的业务活动,造成上海某工业气体设备有限公司45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上海某工业气体设备有限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许某停止违法经营活动,返回违法经营所得,并赔偿损失。 [问题]:
?1 、请说明董事对公司的义务。2、 许某的什么行为构成了违法行为?
提示
?1、董事对公司的义务: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即指负责人在管理公司事务时应尽到应有的谨慎,在履行职务时要始终将公司
的利益放在首位。
?2、本案中,许某擅自申请设立“上海某气体设备有限公司”并从事与其所在公司相同业务,造成其所在公司的经营损失。许某违反了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海某工业气体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对许某的违法所得行使归入权。如果公司在行使归入权后仍不能弥补其实际损失,还可以要求许某承担损失。 公司债券
2某麻纺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2000年在市场疲软的情况下濒临倒闭。为了保住税收大户,县政府对该公司积极扶持以图其生存和发展。在县政府的帮助下,公司与某大学科研机构挂钩,通过技术转让,生产该科研机构的专利产品“新棉纱一号”,但是生产这个产品必须上新的生产线和其他一些辅助设施,需要大量的资金,公司难以筹集。正当公司经理一筹莫展之际,某机关干部替经理想出一个“妙策”:打报告到县政府,请县政府批准公司发行债券,然后请本县的彩印厂印制上百万的公司债券,将债券抛向社会,就会解决资金问题。经理听了非常高兴,随即付诸实施。2000年8月1日,该麻纺公司向县政府提交了拟发行90万元公司债券的书面报告。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彩印厂实际印制了105万元债券,债券票面内容包括:面额500元、年利率17%、企业名称、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后因进行了有奖销售,该债券很快发售一空。 问题:指出某麻纺公司在发行债券过程中的错误,并说明理由。 提示:
?1)发行主体不合格:麻纺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具备发行债券的资格。 ?2)发行债券决议的作出和批准不合法:县政府无权批准; ?3)该债券缺少应记载事项:偿还期限和方式;
?4)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不得自己发售。 (公司的合并)
3甲公司与乙公司为关系企业。甲公司负责“克敌灵”商标产品的生产,乙公司负责经销。该“克敌灵”商标专用权属于乙公司,并已注册在案。为扬长避短,提高经济效益,两公司洽谈达成合并意向,经董事会分别向各自公司股东会提议,双方股东会均决议同意合并。于是,两公司签定了合并协议,约定将乙公司并入甲公司。根据决议,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移交其全部财产及“克敌灵”商标专用权。然而,乙公司部分股东反对移交公司财产及商标权,主张合并协议无效。 问:甲公司是否有权接受乙公司“克敌灵”商标专用权?为什么? 提示:
?甲公司有权接受乙公司“克敌灵”商标专用权;
《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的分立)
问:所欠汽车改装厂的货款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 某汽车改装厂与某金属机电化工公司自1996年以来一直存在汽车购销、代销合同关系,到2001年6月时,金属机电化工公司尚欠汽车改装厂款项24万元。2002年2月该金属机电化工公司分立成某金属材料公司、某机电设备公司、某化工轻工公司,原公司注销。新成立的三个公司对原公司债务未达成协议,机电公司被原公司主管局(物资局)指定偿付汽车改装厂的货款,该公司对此有意见,长期拖欠该款。汽车改装厂诉至法院,要求三个公司清偿欠款并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机电公司以原债务分配不合理又无款为由声称自己无力付款。金属公司、化工公司认为原公司分立时,已按业务经营范围分割了债务,原告的款项应由机电公司负责,便以原告的诉讼与其无关为由,电告法院拒绝出庭。 提示:
?三家承担货款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如果没有债务分担协议,或者一方无力承担或者拒不执行分担协议,分立后的公司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案例
5李某是某物资有限公司的董事长。2002年8月,该物资公司的业务员陈某以公司的名义与某建筑公司签定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在当年10月由物资公司向建筑公司提供一批钢材和木材。合同签定后,建筑公司按照约定用支票支付了5万元定金和5万元预付款,但物资公司没有履行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物资公司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必须返还建筑公司的5万元预付款,并双倍返还其定金10万元。正在建筑公司向物资公司索赔时,该年12月,物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解散了。李某按照董事会的决议,将公司的全部财产变卖掉分配给各位股东。建筑公司见其债权求偿无门,遂向法院工商0715班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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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要求追究李某和陈某的法律责任。法院刚受理建筑公司的诉讼,又接到物资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以及该公司部分职工的联名起诉,分别要求物资公司清偿债务和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
?问题:1、物资公司在解散时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作法是否合法? 提示:
?1、物资公司解散时分配财产的顺序违法了; ?2、《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前应进行清算。在清算中对公司财产的处理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先清偿债务,即按序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然后是对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有限责任公司法(概念、特征)
6王某,某市个体工商户,在城隍庙从事服装零售业务,其商店名为“兴隆商行”。2003年2月,王某与另外两个个体工商户依法共同设立兴隆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四季服装,王某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一段时间后,兴隆公司因经营状况不佳,资金紧张,向王某借款10万元人民币。 由于主客观等多方面的原因,兴隆公司一直经营状况不佳,拖欠多家服装厂债务没有偿还。兴隆公司于是召开股东会,鉴于经营状况不景气,决定解散公司。随即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并公告债权人。在清理债权债务时,王某主张,自己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自己借给公司的钱。而其他债权人则主张,兴隆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其成立前的兴隆商行经营场所相同,业务范围相同,且都是王某负责经营,因此,兴隆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是由王某自己先前所开办经营的兴隆商行改头换面而来,王某根本无权作为公司的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公司的财产只能由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以清偿债务。并且,当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王某还应以其个人财产负清偿公司债务的责任。
?问题:其他债权人能否要求王某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提示:
?不能。应由兴隆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公司清偿债务人的债务只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当公司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其股东没有义务以其个人资产为公司清偿债务。
?王某虽是公司的股东(对于其认购的公司股份,属于公司财产,在公司解散时,不能撤回),但他也是公司的债权人,借给公司的钱应属于他自己的财产。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7某省三个国有企业决定转换经营机制,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该有限责任公司是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其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3个国有企业确定出资额如下:纺织厂以其机器、厂房出资,作价280万元;百货公司以商业大厦出资,作价170万元;科技服务中心以配置工人的劳务及其服务中心挂靠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名誉入股出资,作价为5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在将其产权手续办完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出具证明之后,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该公司成立后,由于对市场估计不足导致产品积压,效益不好。于是股东之间出现分歧,原纺织厂认为科技服务中心的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其补交货币50万元;百货公司想将其出资转让给一服装制衣有限公司,纺织厂和科技服务中心不同意,并声称如果百货公司坚持转让出资,他们将抽回本方的出资。问题:1 纺织厂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为什么?2 百货公司能否转让其出资?为什么?3 纺织厂和科技服务中心能否抽回其出资?为什么? 提示:
?1、纺织厂提出的异议是成立的。科技服务中心的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教P58)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知识产权虽不具有实物形态,但它是能在一定时间内提供利益的特殊财产。本案中,科技服务中心提供的劳务和名誉不具有财产的属性,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出资形式,因此纺织厂提出的异议是成立的。 ?2、不能转让。原因见股东的权利第三点规定(教P60) ?3、不能抽回出资。原因见股东的义务规定(教FP61) 股东会的召开和决议
8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2年5月。公司董事会曾经于2002年8月15日召开会议,所有董事一致同意在当年12月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决定由董事长张某代表公司及董事会寄发会议通知。2002年12月5日,股东李某等9人收到了仅有张某具名没有董事会具名的会议通知,并于12月17日参加了股东会。在12月17日的股东会上,张某宣读了公司章程修改草案,该草案得到部分股东赞成,也遭到部分股东反对。经过激烈的争论,王某等代表3/5股权的5名股东投票同意此修改案,李某等代表2/5股权的4名股东则投了反对票。最后会议主持人 张某宣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章程修改案通过。但李某等股东不同意张某的意见,他们认为股东会通过的决议是无效的。
?问题: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和决议是否有效?
提示
?1、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不合法。注意通知股东开会的时间。 ?2、决议无效。注意需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经理
?4、监事会或监事 工商0715班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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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及组成 ?2)职权 ?3)议事规则 ?5、工会
?6、公司负责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及其义务(结合案例了解内容
国有独资公司法律规定 案例
9 甲乙均为国有企业。2003年1月,两企业经过多次协商,达成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协议。该协议规定:
?1、甲公司出资200万元,其中货币100万元,注册商标100万元;乙企业出资250万元,其中货币100万元,专利权100万元,劳务50万元。2、公司分别在A、B两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独立进行经营活动。3、公司设立5年后,双方可抽回各自出资的二分之一。
?问:1、设立的公司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假定是设立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协议在内容上有那些违法之处? 提示
?1、不符合。
?2、违法之处在于:
?1)出资方式;2)法人资格的分公司;3)抽回出资。 国有独资公司法律规定 案例
?某大型国有企业是国家单独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因无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成员全部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的干部,无一职工代表,董事长王某还兼任另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该企业还设立了一家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对子公司投资1000万元,该子公司自有资产2000万元,由于决策失误,该子公司全部亏损,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问:1、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在哪些方面违反了法律规定? ?2、该国有独资公司是否应对其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
?1、董事会的组成应有职工代表;不得兼任。
?2、该国有独资公司对子公司的全部债务仅以其1000万元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不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工业产权案例
10《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某缔约国的某工业公司于2000年4月10日就一发明创造在其本国提出发明专利申请;2000年10月18日和11月27日,又分别在美国和日本就该发明创造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2001年4月15日,该公司就同一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提交了美国专利受理机关的证明文件,要求优先权。中国某技术开发公司2001年4月10日将与该公司完全相同的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专利申请。问:谁的发明创造能获批准? 提示:
?某工业公司只能以2000年4月10日在其本国的申请日为第一次申请日,要在中国享有优先权,须在2001年4月10日前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因此,该公司未在2001年4月10日前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不能享有优先权。 ?中国某技术公司申请在先,能获得批准。 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
11某工厂工人王某由于懂外文,被调到某印刷厂担任资料翻译工作。他在工作中发现了一种用于印刷工艺的润湿片剂,用这种片剂代替以往的水剂,具有安全、无毒、携带方便等优点。于是王某主动提出搞润湿片剂和粉剂的试验,在试验过程中得到厂家即印刷厂在人力、物力上的大力支持和帮助。该新产品于2001年试制成功,同年通过技术鉴定并获得市科技成果奖。不久后,他辞职自己办厂,生产上述同类产品,产品因质优价廉畅销国内外市场。在此期间,王某以非职务发明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专利。印刷厂知晓后,认为该发明是王某在印刷厂时搞出的,应属印刷厂的职务发明,于是提出异议并要求王某停止该产品的生产。
?问:王某的发明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 提示:
?是职务发明。吴某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条件。 能否实施强制许可?
? 非职务发明人王某研制成功了一种新型的多功能电饭煲。于1998年3月10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
? 广东某厂家获悉后,于2000年12月派人同王某协商请求实施其专利技术,并提出了草拟的书面实施许可条件,王表示4个月后给予答复。随后,该家电厂为生产该产品做好了准备。到2001年5月,王某电告该家电厂,表示不接受其提出的条件。2002年1月,家电厂得知王某仍未实施该项专利,遂于1月25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强制许可实施该项专利申请书。同时附具了同王某协商实施某专利技术条件的复印件。专利局对家电厂的申请经审查认为,家电厂具备实施“多功能电饭煲”的充分条件,理由成立,作出了给予家电厂强制
许可实施“多功能电饭煲” 专利技术的决定。并规定期限为3年。
?家电厂取得该专利技术的实施强制许可后,马上投入生产,产品很快进入市场并销路极好。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家电厂与本市工商0715班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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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电器厂合作,联合生产“多功能电饭煲”。专利权人王某知道上述情况后,于2002年8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以家电厂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其专利技术为由,请求终止该实施强制许可。 ?问:1、家电厂的强制许可实施为何能够获得批准?
?2、家电厂能否与本市另一电器厂合作联合生产“多功能电饭煲”? 专利侵权案例
13某箱包厂于2000年7月18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一种“防虫防腐箱包”的实用新型专利,2001年7月30日被授予专利权。某家具厂在某箱包厂专利申请日前也独立研制出此种产品,并于2000年5月6日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做了生产制造该产品的必要准备。该厂进行试产后,从2001年开始扩大原生产能力,使生产规模超过了箱包厂申请专利之前的规模。箱包厂得知后,遂于2002年8月向法院起诉,指控某家具厂侵犯其专利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问:某家具厂是否侵犯了箱包厂的专利权?为什么? (三)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1、保护措施和方式 ?2、诉讼时效 ?(四)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请看几个案例:
14案例一 北京某电器公司研究出一种“安全电源插座插头”。该产品其插头上的零线插片长于火线插片,能区分零线和火线,使用时较普通交流电源插头插座更安全。该公司欲将该产品申请专利。 Q:1是否能申请专利?
2假如能,请问它符合那一种发明创造?并说明理由。
A:这种“安全电源插座插头”可以申请专利。根据实用新型专利的特征,这种产品具有一定的形状,构造,相对已有的产品,具有明显的技术特征,产生良好的安全效果,因此,这种“安全电源插座插头”可以取得使用新型专利权
15陈某于2001年10月设计出一种“汽车敏捷超车装置”同年11月,陈被派往日本作访问学者,为期3个月。在日本期间,他在一家杂志上刊登了自己设计“汽车敏捷超车装置”的技术内容。回国后,陈某立即于2002年2月向中国专利部门就此技术方案提出申请。
Q:请问陈某的专利申请能否获得批准?并说明理由。
A:因陈某的发明在申请专利前,已经在日本的杂志上公开发表了,所以他的发明创造便丧失了新颖性,即使提出申请,专利行政部门也不会获得批准。
案例:两个商标,哪个应受法律保护?
16 2003年3月帅美西服厂以“大科大”三字作为商标文字予以注册,注册号为547742号,用于本厂生产的西服产品。2003年5月腾达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以“大哥大”,三字作为商标文字申请注册,并用于本公司生产的25类服装商品。帅美西服厂发觉后,即致函腾达公司,说明自己的商标已经注册,认为这两个商标构成了近似商标,要求对方停止使用。而腾达公司则认为自己的商标已申请注册,且与对方的商标并不相同,没有侵害帅美西服厂的商标权,因此置之不理。
? [问题]帅美西服厂应该怎么办?
答案与分析
?帅美西服厂可向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腾达公司的注册商标申请。理由如下:
?这两个商标只有一字之差,且文字组合形式及发音有近似的特征,构成了近似商标,又使用了同一类商品,为充分保障企业及
消费者的利益,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帅美西服厂可在腾达公司的商标申请公告后的三个月内,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以近似商标为由要求撤销腾达公司的商标。如果经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裁定撤销腾达公司的商标申请后,腾达公司仍继续使用该商标时,帅美西服厂则可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腾达公司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讨论与思考:
?旅游产品(诸如“红色之旅”、“三峡游”)能否作为商标注册?
17案例: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 2004年2月16日,王某在看到国旅公司在报纸上刊登的旅游广告后,遂到国旅公司准备为其父办理“澳大利亚九日田园之
旅”。国旅公司向王某提供了旅游广告中所含的行程表一份,其中一项内容为:第八日早餐后参观奥林匹克运动场外景、市容观光、等;第九日早餐后飞往北京,当晚抵达。王某把办理护照的资料及2000元钱交给国旅公司业务主管陈某。
?3月中旬,陈某告诉王某签证已经办好,3月26日出团。3月17日,王父乘火车从河南到京(费用92元)。3月22日,国旅公司通知王某于24日开会,王某再次向国旅公司索要具体行程,国旅公司便将行程传真王某。收到传真后王某发现第八、第九日的行程被变更为“第八 日酒店早餐后继续市区观光购物,午餐后前往机场,乘机经新加坡返回北京。第九日转机飞往北京。”王某不满与国旅公司交涉,未果。遂诉至法院。
?国旅公司辩称:我公司收取王某2000元的费用是办理签证和机票的定金,因王父的签证有可能拒签,故我公司与王某说正式
合同在签证办下来之后再签。因此,我公司与王某从未订立合同,交付的2月份的行程只是参考,当时王某也没有提出特别的要求。因此我们的广告是要约邀请,3月22日的行程才是要约,但是王某未承诺,因而双方之间未建立合同关系,故我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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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分析:国旅公司发布的广告及参考行程具体确定,符合要约的要件。王某根据国旅公司发布的广告及参考行程的内容,向国旅公司交纳了2000元团费的定金,应视为是承诺,合同依法成立。
18李某有一名画,画家张三前来观赏该画。在观赏的过程中乘其不备将该画偷梁换柱,以一副赝品取而代之。李某不知画已被他人掉包。不久李某因急需用钱将该画出卖给某暴发户王二,王二买来该画后,恰逢某字画鉴定家来访,发现此画属于赝品便告诉了王二,王二闻之大怒 。要求撤消与李某的合同。 2001年1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
?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千万元,第二期支付3千万元,第三期则在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时支付5千万元。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千万元。
?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则以甲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 「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
? 对乙公司而言,由于其第三期款项的支付与甲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是应当同时履行的义务。由于本案中合同标的物是房屋,房屋属于不动产,与动产买卖合同不同,不动产的买卖中出卖人除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当完成产权移转登记,才真正履行完给付义务。尽管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但是因为没有办理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买受人不能因出卖人的交付而获得房产的所有权。因此,办理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可见,在本案中,由于甲公司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乙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19案例:甲公司能否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 甲公司(承租方)与乙公司(出租方)于2004年1月2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租赁用途为餐饮、住宿;租期十年;年租金 70万人民币;付款方式:首次付款70万,开业前再付70万。两年后,一年一交,先交款后使用;乙公司于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完成房屋配套工程、天然气管道工程及消防达到要求。合同签订后,甲方依约将第一年租金支付乙方。但乙方却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房屋配套、天然气管道输入及消防也没有达到要求。甲方从当年6月的一张报纸上看到一篇报道,得知乙方已濒临破产。为避免损失,甲方不再支付租金。 评析
?甲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理由是:
? 根据《合同法》第67条之规定:“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先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后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先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甲公司拒绝支付房租的要求符合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
?举例:A公司欠B公司货款20万元,双方约定于5月10日前付清货款。可A公司因经营不善,到期后无力支付货款。5月20日B公司得知一厂家C欠A公司的货款30万元,但A公司从未要求C厂家还款。这时B公司能否以自己的名义替代A公司找C厂家要钱,从而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呢?
举例: A公司欠B公司货款20万元,双方约定于5月10日前付清货款。可A公司因经营不善,到期后无力支付货款。 5月20日B公司得知A公司将自己的资产40万元无偿给C公司做抵押。这时B公司能否请求撤消抵押呢? 1、概念:
2、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3、撤销权的行使 向人民法院提起
一年期限 五年不行使撤销权消灭
20 某三星级旅游宾馆与本市某建筑装饰公司签定了一份装修合同。合同约定:建筑公司负责对宾馆进行装修,对宾馆地面采用大理石铺地,装修用的原料由建筑公司负责,总计装修费用120万元。 合同签定后,建筑公司即按合同施工。不久,宾馆要求对已经装修完毕的会议室进行改装,换用木制地板铺地。建筑公司表示同意。为了购买木制地板,并对会议室重新装修,建筑公司共花去5万元。当装修完毕,验收合格后,建筑公司要求宾馆承担为改装会议室而支出的费用。而宾馆只同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装修费120万元。双方协商不成,建筑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宾馆承担因变更合同而导致自己多支出的费用。 问:建筑公司与宾馆的合同变更是否有效?为什么? 提示 ?有效。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本案例中,宾馆提出改装要求,建筑公司同意按照宾馆要求进行改装,则属于协商一致,所以该合同变更生效。
?宾馆理应承担建筑公司多支出的5万元费用。
21某工艺美术公司与李某签定了一份装裱国画的合同,合同约定由李某负责为工艺美术公司装裱120幅国画,工艺美术公司担心在装裱国画发生损害,于是要求李某找一个担保人,李某找到好友张某作担保人,三方签定了担保合同。随后李某开始装裱.在装裱过程中,工艺美术公司将这120幅国画的所有权转让给了刚刚落成的某高级宾馆,双方约定由某高级宾馆直接向李某索取国画.工艺美术公司在转让国画时,没有告诉担保人张某,仅告知了李某.装裱期满后,该高级宾馆向李某索取国画时发现有两幅被污染,经专家评估经济损失约4万元,于是向李某提出赔偿要求,但李某声称无力赔偿.该宾馆遂要求担保人张某承担责任.张某认为合同中的当事人是工艺美术公司而不是该高级宾馆,因而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问: 工商0715班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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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艺美术公司与某高级宾馆之间的转让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2 张某主张合同的当事人应是工艺美术公司而不是某高级宾馆,是否合法?他应否承担担保责任? 提示:
?1)有效。转移债权,通知债务人即可。
?2)张某的主张不合法。但他可不承担担保责任。因为P153
22 005年7月,某旅行社接待了一批游客,按照合同约定,该旅游团在长江三峡和神农架游览5天,其中7
月25日是漂流神农溪。但该旅行社委派的陪同导游李某未经旅行社同意,擅自将漂流神农溪的日期推迟到7月28日,而将7月25日改为其他项目。旅游团的游客对此变更曾表示异议,但李某称此变更是旅行社的安排。不料,7月27日晚突降暴雨,7月28日晨该观光团赴神农溪时山洪爆发,漂流活动无法进行,只得取消。30日,该旅游团集体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称该旅行社委派的导游未经征得旅游者同意,擅自改变旅游行程,违反了合同约定,造成旅游团未能漂流神农溪,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旅行社则辩称,造成未能漂流神农溪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山洪爆发,属不可抗力事件,依据法律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旅行社是否违约?为什么?
?2、在本案中,旅行社能以不可抗力为理由,推卸赔偿责任吗? 为什么?
1、旅行社是否违约?为什么? 1)旅行社违约了。
?2)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在本案中,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旅行社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组织安排旅行游览活动。由于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导游李某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造成该旅游团未能漂流神农溪,违反了合同约定,当属违约行为。
2、在本案中,旅行社能以不可抗力为理由,推卸赔偿责任吗? 为什么? ?1)不能。
?2)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在本案中,造成该观光团未能漂流神农溪的原因,虽是发生了不可抗力,但是,是在导游人员擅改旅游行程后发生的不可抗力所造成的。
?4)由此,在本案中,旅行社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理由,推卸赔偿责任。 案例:该旅行社是否违约?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 23 2005年1月30日至2月4日,刘某等到16名旅游者参加北京旅行社组织的“云南4飞6日游”。按合同约定应于2月3日乘飞机从西双版纳回昆明。由于大雾和雷电天气,预定航班被迫取消。旅行社为了确保2月4日准时乘上昆明至北京的航班,批改乘大巴赶回昆明。经与旅游者协商未达成一致,旅游者坚持按原约定乘机返昆明,由此滞留西双版纳4天,直到2月8日,旅行社设法买到机票后才返程。刘某等旅游者为此投诉旅行社,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他们滞留西双版纳期间的住宿费用及误工费。 本案评析: 1.该旅行社违约。《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是违约行为。本案中,旅行社没有按约定提供从西双版纳至昆明的乘机服务,就是违反了原合同的规定。 2.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法》规定,只要有违约情形发生,就须承担违约责任,发生了不可抗力除外。本案中,旅行社的违约是由于大雾雷电天气不可抗力所致,且旅行社及时向旅游者做了说明,并采取了补救措施,依据《合同法》规定,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3.因此,旅游者的投诉要求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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